监控使用管理制度

2022-07-18

制度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竞技场,持续规训着各类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监控使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监控使用管理制度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运行,提高监控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在公司进行作业的相关方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监控控制平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所属区域内视频监视器、安全报警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息管理部负责公司内治安保卫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内消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章 细 则

第七条 凡安装配备有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单位,单位主管领导应教育广大员工对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及线路进行监管和维护,不得对监控系统实施破坏。

1 第八条 确保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正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设置障碍物阻挡监控视线,影响正常监控。

第九条 公司相关单位安装配备有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移动视频监视器安装位置和监视器线路。

第十条 监控系统值班

(一)监控系统值班员由公司保安担任。

(二)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感,随时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敏锐掌握监控信息,发现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三)监控系统值班员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需离开时,经直接领导批准,在接班人员接班后方可离开,做到监控系统二十四小时有人监控管理。

(四)监控系统值班员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因特殊情况需会客时,必须经直接领导批准,会客时要严守秘密,不得将客人带入监控室内。

(五)在监控中发现的可疑人员及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进行跟踪监控,情况紧急时,可根据情况灵活果断进行处置。

(六)监控系统值班员要严格控制监控室内人员进出,无关人员不得在监控室(值班室)内聊天和处理其他事务。

(七)监控系统值班员对当班监控情况要作好详细的记录,记录的内容要具体、详实,以便存查。

(八)监控系统值班员工作交接时,交班人员必须将当班值班情况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有待办事宜必须有书面交接记录,双方并在登记表上签字。

(九)特殊情况下,相关单位需进行监控视频查询,应填写申请查询报告,报公司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查询。

第十一条 监控系统的使用

(一)监控系统值班员要爱护和管理好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工作日夜间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设防,次日早上按规定时间撤防;休息日、节假日无特殊情况应二十四小时设防。

(三)监控系统值班员禁止玩弄监控设备,不得利用监控系统进行上网,拷贝文件资料、游戏和播放光碟等活动。

(四)公司领导以及上级部门因工作到监控室视察时,监控系统值班员应主动向领导汇报监控系统运作情况以及有关监控情况,事后向公司办公室领导汇报。

(五)雷雨季节,监控系统值班员应及时请示值班干部是否关机或开机,禁止擅自操作监控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作。

第十二条 监控信息和资料管理

(一)监控系统值班员应每天对监控录像进行播看,录

3 像资料中当时不能清晰辨别的要作好标记,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单独储存备案。

(二)监控系统中的盗窃、火灾等事故、案件录像资料必须拷贝长期保存,并作好备案记录。

(三)领导要求保留的录像资料,应制作成光盘长期保存。

(四)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按照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监控系统内的任何信息。

第十三条 监控设备的维修保养

(一)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应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

(二)对一般的设备故障能自己排除的,可以自己解决,不能排除的不得擅自处理,由公司办公室联系信息管理部进行维修。

(三)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监控系统值班员应每日将监控设备进行一次表面清扫,做到无尘圾;定期对系统进行自主保养,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作。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公司允许,私自改变监控系统安装位置和线路的,对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办法》、《消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人责任。

4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按本制度执行,使监控系统无法正常对监视区域实施监控录像的,对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办法》、《消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按本制度执行,导致监控系统遭受损坏的,对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办法》、《消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对积极举报、制止破坏监控系统的个人,按照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办法》、《消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和动态监控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相关部门充分应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加强安全有效监督精神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科及分管领导工作职责

(一)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对GPS监控管理系统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制定(修订)公司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经常检查督促职能部门对GPS监控工作和监控中心人员进行管理。

(二)根据公司车辆运行线路、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状况落实GPS道路运输监控责任制,协调相关部门为监控系统提供组织保障。

(三)组织参加GPS监控管理检查,督促指导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有处理意见、整改措施、规定整改期限和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四)协助总经理搞好GPS监控管理工作。组织并参加对GPS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GPS监控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五)安全处是公司GPS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对GPS监控中心检查、督促、指导,实行全面安全生产管理。

(六)每月召开一次GPS监控管理工作会议,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参加制定并实施适应公司生产的各项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

(七)完善落实GPS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建立健全GPS道路运输监控基础台帐,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相关工作,并确保监控中心资料准确、齐全、真实、有效。

(八)每月的GPS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以及处理情况填表汇总报公司分管领导,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相应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九)制定各种相应措施,并按照公司相应管理规定及时处理GPS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

(十)制定GPS安全管理驾驶员违法记录表(含疲劳驾车、超速行驶、越界经营、纠正措施、监控信息记录),每天汇总并抄送分管领导及车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十一)督促检查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好GPS道路运输日常监控及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保平台系统正常运转。

(十二)认真分析GPS系统数据,及时拟定相应措施,预防交通事故,加强业务学习,充分利用科技优势,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十三)针对天气、道路状况,运用GPS监控系统对驾驶员发布相关信息。

(十四)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GPS监控管理人员安全学习。

二、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严守 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

(二)工作时间负责监控公司车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公司安全处报告。

(三)操作人员应对每开发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报告,并保留原始记录。

(四)做好车辆监控日常记录,并做好上下班之间的交接。

(五)操作人员,须每日通过平台检测中心监控车辆摄像系统,确保使用正常,对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且保证在次日前恢复正常使用。

(六)负责平台使用及正常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平台发生故障及时与关联单位联系,及时排除故障。

(七)发现重大以上安全隐患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对超速达50%(含)以上、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行为,应立即抄送分管领导和车队按规章制度及时处理。

(八)严禁将平台使用权交与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做好保密工作。

(九)次月2日前以报表形式向公司安全处报送平台上月的监控管理工作情况。

三、GPS使用管理办法

(一)安全处下设GPS管理部门,对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公司应配备相应的GPS监控管理人员、设施、设备,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经费,以保障GPS管理平台的正常运作。

(三)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有效利用GPS对公司车辆的运行动态进行监控。及时记录车载终端反馈的信息,做好日常的监控台帐记录,发现问题有时处理,并于次日向安全处汇报。若发现重大安全行车隐患时立即向公司安全处汇报。

(四)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每天早上必须针对当天天气情况向所有车辆发送两次警示短信到车载终端,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警惕性。

(五)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发现有车辆超速及其他违法行车行为时,必须立即向该车驾驶员发送警示短信命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以电话方式联系驾驶员命令纠正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公司安全处汇报。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六)为保证GPS平台监控数据及时有效,各驾驶员必须保证车载终端处在正常的开通状态。若出现特殊和紧急救援情况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紧急报警,禁止向GPS 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与车辆安全行驶无关的信息。

(七)当车载终端向监控平台发送紧急报警时,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应立即了解清楚详细情况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八)建立玩善科学有效的GPS车辆监控值班制度,保障对车辆行驶全程监控。

(九)值班人员必须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抽查监控,对公交车、 出租车、班线车、片区车的抽查数量必须达到50%以上,且要有书面抽查记录。

(十)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奖惩规定: 1.认真履行监控管理职责,未按时上下班,发生一次扣发工资50元;擅离职守、脱岗,将平台使用权交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没做好保密工作的,予以调离岗位并承担法律责任。

2.不按规定程序做好记录,登记台帐,报送报表,及时录入相关数据和建立档案的扣发工资50元,并限期整改。

3.不按规定对车辆摄像系统、旅客装载情况进行检查及记录,出现差异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发生一次扣发工资50元。

4.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有意包庇,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扣发工资2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调离岗位。

5.GPS监控、管理和使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将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第五 GPS车辆监控值班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有效的对运营车辆实行现场监控,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结合我司实际,特制订本值班制度:

(一)GPS监控管理部门配备3名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值班,值班时间从早上6:30—晚上21:30。

(二)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实行严格的上下班打卡制度,并作好交接班手续。严禁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脱岗等行为。

(三)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必须作好值班时间范围内的相关GPS监控信息资料的收集、记录、汇报、整理和存档工作。

(四)对违反值班制度的GPS管理操作人员,根剧相关制度处以经济或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 驾驶员GPS监控违法违规处理制度

(一) 驾驶员使用GPS终端职责

1.驾驶员应学会正确使用GPS车载系统,了解GPS车载系统的功能,操作GPS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2.确保GPS车辆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不得私自关闭GPS车载系统。保护好GPS车载终端,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的结构;严禁用手遮挡GPS终端摄像头;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SIM卡是GPS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行驶中随时关注终端信息。

3.车载终端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车队或安全处反映,以便及时进行维修。

4.遵守各项安全行车制度,GPS监控平台发出指令要求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改正。 5.若使用中出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驾驶员违法违规处理 1.超速处理规定

(1)超速不足50%的,每月超速行驶次数达3次,罚款 100元;3次以上者,除加倍罚款外,驾驶员停运学习两天,屡教不改,取消驾驶公司车辆资格。

(2)超速达50%(含)以上的,每次罚款100元,2次以上者出加倍处罚外,驾驶员停运学习3天,一年内发生5次者,予以解聘。

2.超时疲劳驾驶:

(1)一次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的通过GPS语音信息警示,责令更换驾驶员,并处罚款200元。

(2)一天累计驾车超过8小时的通过GPS语音信息警示,责令更换驾驶员,并处罚款500元。

3.超员处理规定:

车辆若发生超员现象,当班驾驶员在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处罚款500元。 4.在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处理,如因不及时通知而造成数据未及时反馈到监控中心,将处200元罚款。

5.擅自断线、拆线或改变GPS车载终端设备的SIM卡号,尤其是移动摄像头,将视其情节处100到1000元罚款,并在全司通报批评。

6.不按正确方法使用或故意造成GPS车载终端设备损坏,其维修费用除驾驶员自行承担外,公司还将视情节处1000元到3000元罚款;若情节特别恶劣的将予以解聘。

7.假报、误报信息者,每次罚款 50元,重者加倍罚款外,停运学习3次。

8.营运途中私自关闭GPS车载系统者,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重者加倍处罚,并处以驾驶员停运学习2天。

(三)超速标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路限速标志为准。

(四)超时标准:严格按照“两部一局”相关规定,要求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车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可延时2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违反此规定就定为超时疲劳驾车。

(五)超员标准:以车辆核载人数为准。

(六)GPS监控人员应对违法违规情况于次日上午汇报公司安全处和车队分管领导。

(七)车队对违法违规驾驶人员按制度进行处理。

(八)驾驶员若全年未违反本办法,表现突出的,公司将在年终评比优秀驾驶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

第三篇:监控设备使用与管理规定

我校目前共有监控主机6台,监控探头42个,分布在学校各个重点部位。为保障学校监控信息系统正常有序的运行,规范监控设备使用与管理,提高监控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延长监控设备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控设备由学校后勤部统一配置,各部室因工作要求需要增加或撤销设备的,部室提交申请,学校批准后,由指定人员进行操控。

二、校后勤部指定人员定期组织对监控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对一培训。

三、监控室设在各门卫室及部分重点部室,监控人员为各门卫保安及部室专人,由专人看护、专人操控。

四、监控设备及监控人员管理直属于校后勤部。如有部室人员需调看监控录像,必须向后勤部保卫专干提出申请,批准后需到监控室进行登记,方可由监控人员配合调看。凡未经校后勤部保卫专干允许,除监控室人员以外,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监控室触碰及调看监控录像或要求监控人员为其调看监控录像。一经发现违反此规定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所有损失,并处以100元罚款;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当事人及监控人员各处以100元罚款。

五、监控设备出现问题后,监控人员要及时上报,由指定人员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未及时上报的,视情节严重情况,处以50-100元罚款。

六、监控查询系统设置用户名及密码,由学校后勤部统一配置,各监控室负责本监控设备的密码安全保密工作。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严重情况,对监控人员处以50-100元罚款。

七、未经允许,任何人员不得拷贝或转存监控录像。违反此规定,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八、监控录像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网站等传媒上公布,一旦发现有违反者,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相关部门追求其法律责任,并予以辞退;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况对当事人处以100-300元罚款。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连职工大学大连商业学校后 勤 部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第四篇: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一、管理部门责任划分

1、通风科负责“装置”的发放、安装、校验、故障排除、维修、入库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台帐统计、监测系统图填制。

2、机电科负责设计监控系统的供电方案、断电方案、控制接点接线图,日常防爆性能检查,参与装置安装后的验收、移交工作。

3、安检科负责监督监测系统现场的正常使用情况,参与装置安装后的验收、移交工作。

4、供应科负责提供计划数量的设备、电缆及回收入库。

5、各使用单位负责监测设备、监测电缆的申领、运输、线缆的敷设、日常维护、断电控制线及分站电源线的敷设、安装、拆除、回收升井、上交库房。

6、通风科及使用单位负责井下使用中“装置”的现场检查、断电范围设计、异常情况汇报。瓦斯浓度超限,负责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二、监测监控设施区域的划分

1、大巷内的监测设备及通信缆线属机运队管理、维护。

2、各采掘工作面的监测设备、缆线归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3、各变电所的监测设备及缆线由机运队负责管理、维护。

4、使用单位应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加强日常管理,在巷道除尘、喷浆过程中严禁将水或浆喷洒在瓦斯传感器及接线盒上,以免造成传输中断、信号误差等。原则上谁使用谁负责。

三、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日期前2~3天,填写《安全监测系统安装申请》,“申请”由使用单位的技术队长或技术员填写,对传感器种类、数量、安装位置,线缆的数量及敷设方案,断电范围及断电方案等作出明确规定,依次报送调度室、机电科、安检科、通风队、总工程师审批,调度室备案(审批流程详见永龙金鑫(登封)煤业公司安全监测系统管理流程图)。否则,调度室对监测设备的发放及安装不予受理,对生产造成的影响由使用单位承担。

2、调度室没有收到《安全监测系统安装申请》,不得给使用单位发放设备及电缆,否则,对发放人罚款50元。

3、“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在地面进行48小时通电运行,并对零点、报警点、断电点、灵敏度、防爆性能等各项性能进行检验、校正,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发放时,通风科必须正确填写设备发放台帐,发放、领取双方签字。

4、安全监测装置及电缆从调度室出库后,到再次入库前(工程结束或工程交替需要拆除、升井、入库),这一时段,使用单位负管理责任,在此期间,设备出现任何问题,由使用区队承担。

5、使用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提前将线缆敷设好,将“装置”运至安装位置。运输设备过程中注意防水、防震、防碰撞,防止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6、使用单位负责接通分站电源和断电控制线。“装置”的供电电源必须接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通风科负责分站、直流本安电源、传感器、断电仪等“装置”接线,“装置”正常运行后交付使用单位。

7、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监测设备不正常时,应立即汇报调度室,不得擅自处理。

8、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风门传感器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和拆除,更换风机、开关、电缆、风门等必须拆掉传感器时,使用单位应提前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监测人员负责拆除,如私自拆除,将追究责任单位责任,并对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

9、凡井下在用“装置”,任何人不准随意拆卸。一旦发现,除追查使用单位管理责任,并处罚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运行中监测重要参数的“装置”停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否则追究停用者或责任单位责任,对个人罚款100~300元,对单位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11、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控制开关瓦斯闭锁功能完好,停送电可靠,若分站运行正常,但没执行断电,则视为开关拒动,使用单位应立即处理,属开关保护不起作用的,并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机电队长罚款500元。

12、使用“装置”的单位,要求指定专人按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对管辖区域内的“装置”和监测电缆进行日常维护,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班除尘;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没有落实到人进行管理的,对使用单位机电队长罚款100元;监测线吊挂不到位及装置表面浮沉不清理,每处罚责任人20元,传感器不按照标准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处。

13、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日常传感器的挪移、吊挂。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距帮不小于2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以传感器进气口计算),距掘进头不大于5米,风筒的异侧。甲烷传感器的显示屏不能对着巷帮或老塘侧,应便于现场人员观察。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距老塘侧土袋墙、切顶线或挡风帘及上帮不大于800mm。

14、风筒传感器的设置标准:耙矸机作业工作面风筒传感器的设置位置:耙矸机尾轮对应的风筒处;煤巷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的设置位置:距离风筒出风口不大于30m处;风筒传感器设置时必须将上面的铁环用铁丝绑在吊挂风筒的铁丝上防止传感器脱落。

15、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可以将甲烷传感器暂时移动至安全地点悬挂妥当,防止放炮崩坏甲烷传感器。放炮后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

16、工作面进行喷浆作业或者顶板有淋水时,应制作伞型装置进行遮挡,严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物品包裹,否则按照影响监控设备正常使用进行处理。

17、监测设备放炮崩到、顶板掉矸砸到、扒矸机钢丝绳打住、喷浆喷住、顶板淋水淋到等对传感器造成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1000元,造成设备报废的,另按原价进行赔偿。

18、使用中的监测电缆如出现外皮破损、泡在水里、被煤埋住、喷浆喷住等情况,按每处100元对责任人进行罚款;造成监测信号中断的,按每处300元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另外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200元,队长罚款100元。

19、通风科在接到生产科的《贯通通知单》后,及时下达《安全监测系统拆除通知书》到相应责任区队,责任区队负责回收、升井,在升井当日交到调度室地面库房。否则每超一天按100元进行处罚。调度室对回收的安全监测装置和电缆必须仔细验收,及时登记管理卡、台帐。

2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监测电缆挪为他用,每挪用1米罚款10元,并视情节轻重和事故后果进一步处罚。罚款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个人。

21、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在回风流中安装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时,要事先跟机电科、通风科协商好,做好安装回风流中电气设备瓦斯传感器的准备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200元,机电副队长罚款100元。

22、由使用单位负责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延线或缩线。监测电缆必须盘成直径500mm左右的电缆盘,整齐地吊挂在巷道的一侧,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主管队长50元,并限期整改。

23、工作面回采回撤的电缆盘,电缆长度超过200米时,及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井下监测工负责现场处理,严禁擅自剪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人由队长落实,否则罚跟班队长)。处理后多余的电缆由使用单位指派专人及时回交地面仓库,以备复用。

24、随掘进进尺的增加,传感器的信号电缆延伸必须及时跟进,开掘区队根据本单位进尺计划,及时到库房领取监测电缆,每次领取200米--500米,敷设后吊挂整齐,并处理好电缆接头。

25、各单位在敷设监测电缆时,必须充分保护好电缆,避开淋水和容易造成对电缆挤压的地点,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造成电缆报废者按10元/米罚款,责任单位落实到个人。

26、使用“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当瓦斯超限断电后,严禁强行送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复电;一旦发现人为甩掉控制线或关闭瓦斯电闭锁功能,造成监测系统不起作用的,对责任单位按擅自停用监控设备进行处罚。

30、对“装置”使用和管理中的罚款,由通风科开具罚款单据,月底交矿领导审批,送财务科办理。

安全监控设备拆除措施

1、因工程结束、变更工作地点,通风科应及时递交相关监控设备的拆除申请,经总工批准后,方可下发《安全监测设备拆除通知书》。

2、相关区队接到《安全监测设备拆除通知书》后,应积极准备,安排电工配合工作。

3、在拆除监控设备前,必须事先通知调度室,由监控值班人员删除监控主机上面的相关配置,并做好记录。

4、将设备及电缆回收、升井,交供应科库房验收入库,调度室出具回收单;井下现场移交其他使用单位,移交工作由监控方面人员主持,使用单位的机电管理人员参与。

5、与“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在拆除或改线时,由使用单位事前与调度室联系,共同处理,未经联系拆除或改线的,按擅自停用监测设备处理。

6、通风科对回收的安全监测设备和电缆必须仔细验收,及时登记台帐。

7、在运输、拆除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敲打、碰撞、甩跌,需轻拿轻放,在运输途中有淋水的环境,必须加防水布包裹安全监测设备,否则对设备造成的损坏仍由使用单位负责。

通信电缆管理制度

为加强井下使用的通信电缆(包括电话电缆、监测电缆,以下简称通信电缆)的管理,杜绝丢失浪费,降低材料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矿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

1、通风科监测组为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通信电缆的计划编制、审批、发放、现场管理、回收等工作,建立矿通信电缆管理台帐,对使用单位进行考核奖罚。

2、使用单位根据矿管理规定使用、管理通信电缆,不得丢失、浪费,保证通信电缆正常使用、完好。

3、供应科按计划供应质量合格的通信电缆,按月建立发放新电缆的台帐,并协助监测组做好现场的监督管理。

4、责任范围

大巷主通信电缆(不包括泄露通讯系统)敷设、维护由调度室监测组负责。

各机电硐室由相应责任区队负责,自联络巷、车场(包括采区上、下山段)至工作面由所在地点施工单位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使用的平均分摊或指定责任单位管理。

通信电缆的现场维护和管理原则上谁领用谁负责。

二、管理程序

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开具领料单(项目填写齐全),到监测组办理使用手续,领取通信电缆。需要领取新电缆时,信息监测中心应在票面注明发放新电缆,由使用单位到供应科领取,工程结束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收,上井交信息监测中心或由信息中心安排移交其他单位,物走帐移。

监测组建立通信电缆台帐,掌握各单位在用、库存及损耗等情况,并对现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回收的通信电缆完好情况进行鉴定、修理,妥善保管。

三、管理规定

1、矿上给监测组配备物质仓库,用来存放回收的电缆和设备。

2、信号电缆、通信电缆与动力电缆按规定分开吊挂,方便更换和日常维护。

3、监测电缆、通讯电缆的回收率为95%。

4、单位施工工程结束后,需要回收的通信电缆,监测组应督促使用单位限期回收,回收时清理干净电缆表面浮尘,盘成直径500mm的电缆盘,每根电缆一盘,捆扎整齐,交到监测组库房,监测组建立回收台帐并给回收单位出具相关票据;需移交其他单位的,交接前一天由原使用单位通知监测组,监测组主持双方现场交接,现场用尺子测量,以实际为准,交接单双方单位各存一份并到监测组办理台帐变更。

5、为了合理调配通信电缆,不用的电缆应及时回收。各单位库存电缆不得超过500米,经监测组同意的除外,否则按每米5元罚款。

6、应该回收的通信电缆,由于不负责任,没有及时回收,由监测组安排其他单位回收,对责任单位按通信电缆台帐消耗数量的3倍金额出具扣款单,报矿市场办结算中心执行。

7、各单位在回收电缆时,必须帐物相符。主线整盘回收,发现截短电缆、帐物不符者按原价的3倍处罚。对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无法使用的按原值的2倍处罚。

8、监测组对回收的电缆负责晾干、测试、标注长度。失修、失爆、无法利用的通信电缆,监测组每季末出具报废请示单,报送分管矿领导,领导批示后,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9、通信电缆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发现随意损坏、盗窃通信电缆,按原价10倍罚责任人,并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10、井下使用通信电缆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按机电质量标准化相关要求管理。

11、各单位在敷设通信电缆时,必须避开淋水地点或处理好淋水,充分保护好电缆,避免通信电缆侵水,否则一处罚款100元,造成电缆报废者按8元/米罚款。

12、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如出现砸伤、挤伤、放炮崩坏、落地、泡在水里、被煤埋住、喷浆喷住等情况,按每处200元罚责任单位。

第五篇: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范文模版)

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和动态监控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相关部门充分应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加强安全有效监督精神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副经理对GPS监控管理系统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常检查督促职能部门对GPS监控工作和监控中心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经理工作职责

第三条参加制定公司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负责GPS监控管理工作有关人员的工作会议。

第四条根据公司车辆运行线路、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状况落实GPS道路运输监控责任制,协调相关部门为监控系统提供组织保障。

第五条组织参加GPS监控管理检查,督促指导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有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要限期整改,以防后患。

第六条协助公司经理搞好GPS监控管理工作。组织并参加对GPS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GPS监控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原则。把GPS监控管理制度纳入责任书内,严格管理。

第三章安全科工作职责

总则 第八条安全科是公司GPS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对GPS监控中心检查、督促、指导,实行全面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每月召开一次GPS监控管理工作会议,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并实施适应公司生产的各项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扎扎实实抓好GPS监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条完善落实GPS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建立健全GPS道路运输监控基础台帐,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相关工作,并确保监控中心资料准确、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每月的GPS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以及处理情况填表汇总报公司领导,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相应专题会议研究,报公司同意后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制定各种相应措施,并按照公司相应管理规定及时处理GPS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督促检查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好GPS道路运输日常监控及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保平台系统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制定GPS安全管理驾驶员违法记录表(含疲劳驾车、超速行驶、纠正措施、监控信息记录),每天汇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认真分析GPS系统数据,及时拟定相应措施,预防交通事故,加强业务学习,充分利用科技优势,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针对天气、道路状况,运用GPS监控系统对驾驶员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每月召开GPS监控管理人员安全学习会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章

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工作时间负责监控公司车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公司安全科报告。

第二十条操作人员应对每开发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报告,并保留原始记录。

第二十一条做好车辆监控日常记录,并做好上下班之间的交接。 第二十二条操作人员,须每日通过平台检测中心监控车辆摄像系统,确保使用正常,对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且保证在次日前恢复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负责平台使用及正常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平台发生故障及时与关联单位联系,及时排除故障。

第二十四条发现重大以上安全隐患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如超速达50%(含)以上、高速公路上停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行为,以便公司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负责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将车辆保险,二级维护,从业人员状况等相关基础数据录入工作平台内,并根据信息提示及时报告,确保存储资料的齐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严禁将平台使用权交与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次月2日前以报表形式向公司安全科报送平台上月的监控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

GPS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将按规定设置相应的GPS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设施、设备,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公司安全科是处理GPS违章的主要职能部门

第三十条

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有效利用GPS对公司车辆的运行动态24小时监控,节假日及超长线路运行车辆需做到全方位监控管理,次日向公司安全科报送监控信息。

第三十一条

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每天早上必须针对当天天气情况向所有车辆发送两次警示短信到车载终端,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警惕性。 第三十二条

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发现有车辆超速及其他违法行车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其发送警示短信,对连续超速等较严重的情况,经电话联系驾驶员,作好记录,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汇报。

第三十三条

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要及时记录车载终端反馈信息,做好日常的监控台帐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发现重大安全行车隐患时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汇报。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GPS平台监控的及时有效,各驾驶员必须保证车载终端的正常开通,以定时向中心发送信息。车辆行驶过程中,禁止向GPS 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与车辆安全行驶无关的信息,若出现特殊情况和紧急救援情况须向监控平台发送紧急报警。

第三十五条当车载终端向监控平台发送紧急报警时,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应立即了解清楚详细情况并报告公司领导,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

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奖惩规定:

(一)认真履行监控管理职责,未按时上下班,发生一次处50元罚款;擅离职守、脱岗,将平台使用权交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没做好保密工作的,予以调离岗位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不按规定程序做好记录,登记台帐,报送报表,及时录入相关数据和建立档案的处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三)不按规定对车辆摄像系统、旅客装载情况进行检查及记录,出现差异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发生一次处50元罚款。

(四)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有意包庇,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调离岗位。

(五)GPS监控、管理和使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将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员应学会正确使用GPS车载系统,了解GPS车载系统的功能,操作GPS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二)确保GPS车辆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的结构。车载终端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以便及时进行维护。

(三)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行驶中随时关注终端信息。

(四)SIM卡是GPS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

(五)若使用中出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汇报。

(六)遵守各项安全行车制度,平台要求纠正的违章行车提醒后应及时改正。

(七)保护好GPS车载终端,行驶中不得私自关闭GPS车载系统。 第三十八条驾驶员奖惩规定

(一)超速处理规定:

1、超速不足50%的,发生一次罚款100元(短暂超速或经语音提示及时纠正除外)。

2、超速达50%(含)以上的,予以解聘,并自行负责到执法部门接受处罚。

(二)超时疲劳驾驶:

1、一次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的通过GPS语音信息警示,责令更换驾驶员,并处罚款200元。

2、一天累计驾车超过8小时的通过GPS语音信息警示,责令更换驾驶员,并处罚款500元。

(三)超员处理规定:

车辆若发生超员现象,当班驾驶员自行负责到执法部门接受处罚,并处罚款500元。

(四)在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科处理,如因不及时通知而造成数据未及时反馈到监控中心,将处200元罚款。

(五)擅自断线、拆线或改变GPS车载终端设备的SIM卡号,尤其是移动摄像头,将视其情节处100到1000元罚款,并在全司通报批评。

(六)不按正确方法使用或故意造成GPS车载终端设备损坏,其维修费用除驾驶员自行承担外,公司还将视情节处1000元到3000元罚款;若情节特别恶劣的将予以解聘。

第三十九条超速标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路限速标志为准。

第四十条超时标准:严格按照“两部一局”相关规定,要求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车不得超过8小时,并做好交接班记录,违反此规定就定为超时疲劳驾车。

第四十一条超员标准:以车辆座位数为准。

第四十二条驾驶员若全年未违反本办法,表现突出的,公司将在年终评比优秀驾驶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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