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分期抵扣执行难点及政策建议

2022-10-27

一、政策背景及解读

全面“营改增”后, 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成为改革重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 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从政策制定的本意来看, 税务局不允许企业获得的不动产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全行业“营改增”后税收出现大幅的波动。但政策中又允许企业在进项税转出后的第13个月, 将已经转出的40%税额进行转回并允许抵扣, 与此同时规定当期新增的不动产只能抵扣60%进项税额。假设企业每年都购入金额相等的不动产, 其实企业从第十三个月开始就能抵扣100%的进项税额, 即转回13个月之前40%的进项税加上当期60%的进项税。

二、实际操作中的难点

(一) 执行口径的问题

对于不动产的定义, 包括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但对于通信管道类的建设工程, 例如铺设的电缆光缆线路管道等是否属于不动产存在争议。关于发生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并增加原值超过50%的不动产需要分两年进行抵扣, 但实际操作仍存在一些疑问。例如企业更换中央空调设备, 原先的中央空调设备未单独建卡, 而是与整装楼打包在一起进行建卡, 那么改建的比例应该如何计算, 是新更换的中央空调设备价值除以整装楼的价值还是原先中央空调设备的价值?实际操作中, 如果由系统自动判断新卡片与原卡片的原值比例是否超过50%, 还需要系统具备调用原资产卡片信息的功能。

何时进行不动产进项税转出?对于大部分的工程项目, 企业在采购时能够确定其用途, 因此企业能在获取发票环节判断是否进行不动产分期抵扣。而对于某些通用类的物资, 在采购当期无法判定是否用于不动产构建, 甚至在取得发票的时候无法判断是否归属于不动产项目, 只有在物资发生领用时才能判断是否属于不动产构建。如果这类通用物资用于不动产构建, 则企业需要在物资领用发生时追溯专票的票面税额, 并按税额40%的比例转出进项税, 这也对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 不动产分期抵扣台账

企业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时, 应该按项目建立台账, 分别记录取得发票的时间和种类、发票上的金额和税额、发票认证时间、第一次抵扣的金额和时间、转入待抵扣的金额和时间、转出待抵扣的金额和时间、待抵扣税额到期时间及抵扣等情况。完善的台账功能不仅能清晰地展示当期及累计不动产进项转出的台账明细 (含发票信息及对应在建工程项目信息) 也能展示当期及累计转回的不动产台账信息, 同时系统也应具备根据转出及转回台账生成会计凭证的功能。

对于信息系统不完善的企业, 需要手工建立不动产分期抵扣转出及转回台账, 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企业的运行成本。同时, 手工台账容易造成差错, 引起税务风险。因此也建议企业系统台账以及国税申报系统能增加智能提醒功能, 提醒办税人员对于40%的不动产进项税在第13个月申报抵扣。

三、政策建议

基于现行的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政策, 存在以下两种政策建议可供参考:

(一) 按比例一次性抵扣

建议将分期抵扣政策调整为按比例抵扣的政策, 如规定企业当期取得的不动产只能一次性抵扣50%的进项税金, 其余50%的进项税需要做转出处理。

(二) 取消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

从企业获取不动产的动机来看, 主要原因是生产经营需要, 不会仅为了增加进项税抵扣而购置或构建不动产。按照现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的政策, 在实施过程中除了第一年会降低抵扣税额, 减少对财政收入的冲击外, 从第二年开始并没有起到缓解财政收入冲击的作用, 因此建议取消不动产分期抵扣的政策。

四、结语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发布时正值全行业“营改增”过渡期, 但时隔两年后并未进行政策调整。基于政策在实操中难度较大且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 增加了税收政策执行和遵从成本, 建议税务局对该政策进行调整解决不动产分期抵扣带来的问题, 让纳税人更加方便快捷地享受税改“红利”。

摘要:本文对现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 (国税总局2016年15号文) 的背景、含义及实施效果进行了解读, 从执行口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等方面分析了实际工作的操作难点, 最后建议对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政策及时完善, 让纳税人更加方便快捷地享受税改“红利”。

关键词:不动产进项分期抵扣,操作难点,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Z].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5号.

[2]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增值税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亟需完善》—基于湖北情况的调查与分析[J].税务研究, 2017 (12) .

[3] 潘勇.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纳税申报剖析[J].财会月刊, 2016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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