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2023-04-24

第一篇: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北京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 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依纪依法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明确责任,有效解决信访举报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贯彻执行《市政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按照公司的实际,制定《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纪检监察举报工作的原则

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企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和企业监督,充分发挥案源主渠道作用,为反腐倡廉、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企业服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公司信访举报责任人、信访举报承办人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妥善处理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防止办理不及时、处理不到位,引发集体访和重复访。

二、纪检监察举报工作的责任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公司负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程序和规定,责任到人,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办理。

反映公司所属基层单位领导人员和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党员管理人员的信访件,由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办理。

公司纪委对重要信访件、疑难信访件的办理,应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办理方法和分类处理的原则。配合公司妥善解决涉及纪监内问题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三、纪检监察举报工作的责任内容

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纪委书记(或主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信访承办人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的办理负有直接责任。

(一)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定期听取信访举报工作汇报,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举报件,研究解决信访举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保证信访举报工作中的力量配备。

(二)纪委书记(或主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部署,制定实施信访举报工作计划,组织重要信访举报件的办理,审核办理结果,定期将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报告总公司纪委。

(三)信访承办人对信访举报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分类,筛选、登记和呈报,严格按照领导批示办理。

1.接待来访、接听来电要礼貌、耐心,认真做好记录,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和请示。

2.按照上级要求,起草年度信访举报工作计划和总结,定期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并将分析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

3.对署名举报的信访件要按规定方式和时限要求告知和答复举报人。

4.对信访举报内容严格保密,确保信访举报件保管妥善,归档材料齐全完整。

四、纪检监察举报工作的责任考核

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或主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落实本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情况,纳入党风廉

2 政建设责任制一并进行考核。

信访承办人落实本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内容,与年度考核或岗位目标考核一并进行。

五、纪检监察举报工作的责任追究

在办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和信访举报责任人或承办人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有条件解决但不认真解决,对重要信访举报问题不及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失职,造成群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不负责,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的异常访、持续性重复访、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三)因失密、泄密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四)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接受被举报人及其亲友的宴请、贿赂或者其他好处;向被举报人及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故意泄漏举报情况;伪造、篡改、销毁证据;打击报复办案人、信访人和证人等行为的。

对以上所列情形中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采取谈话教育、检查整改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较重的,采取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纪检审计部 2013年8月

第二篇: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想结合”的工作原则 ,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导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则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则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则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或则信访负面情况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则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则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则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则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本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共青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共青团信访工作,保持团组织与广大团员、青少年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共青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团员、青少年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团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团组织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团员、青少年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组织。

第四条 共青团信访工作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团员、青少年的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接受团员、青少年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广大团员、青少年服务。

第六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团中央办公厅承担信访工作职责,负责处理日常信访工作;机关成立信访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团中央信访工作的协调、检查、督办等事宜。

第八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九条 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团组织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的建议;

(五)承办上级单位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六)对本级团组织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团组织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条 共青团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下列团的工作和团干部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可以向有关团组织提出信访事项:

(一)团纪申诉;

(二)反映、控告侵犯青少年权益的行为;

(三)检举、揭发团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需要团组织解答、办理、帮助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团组织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团组织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团组织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团组织、团干部和他人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团组织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团组织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团干部,或者非法限制团干部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收到信访事项,要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告知。本级团组织所属部门、单位或下级团组织应当自收到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交办。属于共青团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其内容交本级团组织所属部门、单位或下级团组织处理,并要求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四)转送。涉及党政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将信访事项附函转送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党政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

(五)通报。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应根据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定期向下一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情况;下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向上一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报告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和团干部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条 各级团组织和团干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团干部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团组织改进工作,更好地团结、教育和服务广大团员、青少年的,有关团组织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团组织办理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团组织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属于团组织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有关团组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团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对团组织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团组织的上一级团组织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团组织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团组织的上一级团组织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团组织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团组织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团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团组织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团干部,可以向有关团组织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条 各级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团组织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部门和单位;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和单位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团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团章的规定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团组织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三十二条 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所属团组织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团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团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团组织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报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团干部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团的工作、推动青少年工作开展有贡献的,三由有关团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篇:新《信访条例》实施后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最终版)

为规范来访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访事项,切实保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的工作职责,结合来访接待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职责与受理范围

接待市内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向市委、市政

府及其领导同志(包括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信访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县、区和市直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善工作的建议;对下级或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来访工作情况纳入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公务员绩效考核范围。

对以下来访事项不予受理: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4.无实质性内容的来访事项;5.其他不属于市委、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对以下来访事项不再受理:1.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复核终结的;2.来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便民和双向规范的原则。

三、工作程序

(一)登记

对所有来访事项都应进行登记,录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要简化手续,高效便捷,客观、准确地反映来访情况。

登记项目应当包括:来访时间,来访人基本情况,通信(讯)地址或方式,人数,事由、具体诉求,有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否初访,是否通过其他方式反映过同一来访事项。

(二)告知

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登记接待人员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告知书(附件

1、2),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同一对象的同一来访事项,来访事项告知书只出具一次,以后即可口头告知。

(三)安排接谈

以下情况应予接谈:1.集体上访;2.属党政部门处理的个体、群体初访;3.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群体重复上访;4.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凡安排接谈的,登记人员在《来访人员登记表》上填写编号、加盖接谈印章。

(四)接谈

1.接待工作人员要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阅看、核实《来访人员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做好笔录或在计算机中录入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事实、理由及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的原因;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联合接待和协调处理情况。接待工作人员发现登记内容有误,应及时修正。

2.对来访情况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的,接待工作人员可电话询问相关单位。对当天未谈完或需要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3.接谈过程中,对按照规定应当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接待工作人员要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来访事项告知书,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并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对来访事项属于有权处理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按转送、交办规定办理。

4.对来访事项涉及有关县、区、市直部门和单位的大规模集体上访;有特殊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情况的个体上访、群体上访、集体上访;重要会议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集体上访以及有特殊情况的个体来访、群体上访,电话通知有关县、区、市直部门和单位安排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达市人民来访接待室联合接待,并现场转送、交办、劝返或带回。

5.外国籍、无国籍人士、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来访,接待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室、局领导报告。对需直接答复的问题,要写出答复提纲并经室、局领导审定。

6.对重大、紧急的来访事项,接待工作人员应当日提出建议,经室、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决定,按批示办理。

(五)办理方式

1.转送。需要县、区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及《来访事项转送通知书》(附件3),介绍来访人回当地有关部门反映。一般情况下,下转至县级有权处理机关,同时抄送县、区信访信

第五篇: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附件1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应当确定信访工作联络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受理、办理信访事

1 项过程中,应当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报告信访人反映的重大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调研工作机制,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定期排查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电子屏幕、电子查询设备。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开通电子信箱,有条件的应当设立电子网站,公开信访信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民投诉受理制度,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出的批评建议,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

2 调处理信访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1天,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2天。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日应当有负责人随时接待信访人,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部门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转送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决定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指定,由参与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与处理信访事项有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

4 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信访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信访事项已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该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理由;信访事项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方案、理由;

(五)信访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其他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七)信访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书,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依据。听证意见书应当送达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复核。

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

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5 复核。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指定有相应职责的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承办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中的复查、复核事项,其他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受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受理了同一复查、复核事项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对该事项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对不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复查、复核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在复查、复核期间举行听证,或者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机关的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督查机制,重点督查以下事项:

(一)本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信访量大、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地区和部门的工作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对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情况以及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四)不得公开、泄露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将信访人的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控告、检举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五)对信访人提出的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和答复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不得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

7 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信访行为,事件引发地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到场,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事件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应当担负个人在信访活动中的各种费

8 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9 附件2

中山市关于宣传学习《广东省实施

〈信访条例〉办法》的方案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21日以黄华华省长签署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级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好《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宣传学习《办法》主要内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信访工作,为建设“两个适宜”城市、构建和谐中山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宣传工作的主要要求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1、宣传的重点内容是:宣传《办法》对畅通信访渠道、保

10 障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办法》,依照《办法》指导和做好信访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2、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一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城镇居民;三是农村广大农民群众;四是上访群众尤其是重点上访人员。

(二)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严守宣传纪律

《办法》宣传教育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要按照省的要求,坚持正面宣传,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主要宣传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根据粤信明电[2006]21号(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宣传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发通知发至各镇区、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二)11月下旬举办全市各镇区和市信访工作重点单位信访工作人员培训班,重点讲授《信访条例》及《办法》。

(三)12月中旬,印制5000张《办法》宣传单张;各镇区按辖区户数印制好《办法》宣传单张,并于12下旬前派发给各家各户。在《办法》正式实施及其之后一段时期,各镇区、各

11 部门要派发《办法》宣传单张给上访群众,并加强对上访群众进行《办法》宣传教育。

(四)12月15日,在市委市政府和各镇区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场所,统一开展一天《办法》宣传咨询活动。当天要拉挂相关宣传标语横额(内容见附件)。

(五)12月份,建议中山电台、中山日报、中山电视台和各镇区电视台(站)等新闻媒介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办法》宣传教育,主要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中山日报在12月全文刊登《办法》。

(六)12月底前,各镇区要举办《办法》培训班,对镇区所管部门、村居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七)12月底前,市信访局和各级各部门、各村居的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要换挂《办法》,清理和修正换挂与《办法》相悖的相关制度规定。

(八)要争取司法部门的支持,配合送法下乡活动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

12 附件3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宣传口号

1、《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3、努力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4、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5、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13 附件4

中山市学习宣传《广东省实施 〈信访条例〉办法》问答

1、《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从几时开始正式实施? 答: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各种费用由谁担负? 答:应当由信访人担负。

3、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如何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答: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1天,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2天。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日应当有负责人随时接待信访人,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4、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吗?

答:可以。

5、各级人民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具体包括哪七项?

答: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包括哪七项?

答:

(一)对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部门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转送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7、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由谁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答: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8、听证参加人由哪些人组成?

答: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与处理信访事项有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

9、听证包括哪七项程序?

答: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信访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信访事项已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该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理由;信访事项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方案、理由;

(五)信访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其他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七)信访人作最后陈述。

10、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哪六项规定?

答: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四)不得公开、泄露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将信访人的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控告、检举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五)对信访人提出的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和答复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不得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11、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有哪八种行为?

答: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

17 乱公共秩序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12、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信访行为,有关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信访行为,事件引发地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到场,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事件处理工作。

13、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哪个机构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答: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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