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信息服务合作协议

2023-03-13

第一篇:平台信息服务合作协议

网络服务平台、电商服务平台合作协议书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公司名称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书

签约时间:2018年1月21 XX XX

日 签约地点:

战略合作协议书

甲 方:XX 乙 方:XX

甲方公司简介及资质等 乙方公司简介及资质等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依托甲方资源、产业等优势条件,发挥乙方在技术、人才、科研、项目管理和融资等方面的优势能力,打造“XX技术服务平台”,致力于发挥双方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利用远程技术为行业提供高效、快捷、精准服务。

为指导双方下一步工作,特制定本协议。

一、战略合作目标

第一条 双方视对方为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为对方提供最优惠的政策和最优质的服务。

第二条 共同组建平台管理团队,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共同研究、规划平台发展方向及在行业中的定位。

第三条 以技术服务和数据为核心,以互联网为手段,紧紧围绕有色金属加工企业技术服务需求,充分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力争3至5年建成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的xx技术服务平台,面

向有xx企业提供产品研发、设备改造、设备维保、备件服务、远程监测等多方位技术服务。

二、战略合作发展方向

第四条 双方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内的优势展开合作,通过互联网平台建设,同步发展线上线下业务,辐射周边乃至全国的铝、铜、镁、钼等多种金属加工企业,提供产品研发、设备改造、设备维保、备件服务、远程监测等多方位技术服务。

三、战略合作细则 第五条

1、组建方案 1)项目名称:XX

2)主管部门:XX有限公司国内业务部、XX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

3)拟建地区地点:XX 4)组建内容:门户网站、备品备件商城、行业远程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行业大数据中心等。

5)组建规模:行业级

6)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初期投资约XX万元,中期投资约XX万元,远期投资约XX元;甲方负责资金支持、乙方负责相关政策支持等方式筹措。

7)人员配备和设备添置:初期XX人,中期XX人,远期:

XX人。

8)风险防控:通过体制创新防控管理风险,拓宽资金来源防控资金风险,加强合作防控技术风险。

2、运行机制

1)服务内容:备品备件服务、设备改造升级、设备维保、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设备远程检测与故障诊断等。

2)服务模式:涵盖电商模式、自营模式、外包模式、合作模式、代理模式等多种模式,互联网线上下单,线下交付。

3)盈利模式:项目盈利模式、电商盈利模式、年费盈利模式、广告盈利模式、现金流盈利模式。

4)管理机制: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激励监督。

5)保障措施:建设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四、日常联系

第六条 为促进项目建设,加强沟通联系,双方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

XX,XX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部长 XX,XX有限公司国内业务部部长

五、 其它事宜 第七条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解决方式;

2、签订补充协议,并制定平台发展规划和建设期计划

进度等具体平台建设相关事宜。

第八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重大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修改本协议。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协议签署页)

甲 方:XX

代 表:

乙 方:XX

代 表:

月年 日

第二篇: 综治维稳信息平台合作协议书

XX县综治维稳信息平台

合 作 协 议 书

- 1

综治维稳信息平台合作协议书

进行结算。

2.1.6 甲方发文通知下属各乡镇政法委/积极配合信息平台的建设等相关工作。甲方及甲方下属各乡镇政法委安排专人管理平台,负责日常报表收集、上报核统计、基层上报信息及处理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使信息平台真正成为综治维稳信息管理中心。专人的培训工作由乙方负责。

2.1.7 甲方下文要求各级政法委/维稳办要利用信息平台加强综治维稳及道路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中心户长、治调主任、综治专干、专兼职巡逻队员、各类机动车辆驾驶员、旅店业主、金银首饰加工业业主、废旧金属回收业业主、二手手机回收业业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负责人、主要企业负责人等全部进入综治维稳信息平台,且中心户长进入平台的比例要达到100%。

2.1.8 信息平台管理的人员及相关号码清册甲方或甲方下属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2 乙方职责和义务:

2.2.1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开通具备上述功能的专网提供合适的网络及接口资源,合法的静态IP地址,保证甲方需求的全部实现。线路产权及IP地址所有权在乙方,甲方在退出使用乙方业务时,乙方有权收回该部分的IP地址。

2.2.2 乙方负责甲方专线的接入联网开通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保证甲方专线网络的服务质量要求和正常运行。

2.2.3 甲方发现乙方故障后申告乙方,乙方负责在国家有关电信服务质量的标准时限内及时处理。

2.2.4 乙方下文要求下属各乡镇必须积极配合信息平台的建设,成立工作小组,安排专职客户经理,积极配合甲方下属单位相关工作的开展,为信息平台的使用人员提供支撑及服务。

2.2.5 乙方负责信息平台的开发、测试以及系统维护。并安排专人负责技术支持、组织业务培训、指导业务使用。

2.2.6 甲方信息平台管理人员使用乙方各项产品和业务,由乙方提供相应的优惠方案。同时为减轻基层维稳人员的负担,乙方为甲方下属各乡镇的主要综治维稳人员每月补贴20元话费(补贴人员清单由甲方或甲方下属单位提供并经双方确认)。

2.2.7 甲方基层维稳人员可以使用内臵主要信息的专用综治SIM卡上报信息,乙方可免费提供。为确保甲方人员正常使用信息平台,非移动用户由乙方免费为其更换移动手机卡。

第三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 5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有效期满后,若双方均无异议,该协议依此顺延 年。 第四条、 相关费用以及付费方式

4.1 信息平台服务费:

为全力支持综治维稳工作的开展,对平台使用费由恩施移动提供最优惠的价格:

县级平台:县/市政法委或综治办以及其他接入信息平台的单位按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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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维稳信息平台合作协议书

第八条、安全条款

8.1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专线业务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并承担以下安全义务:

8.1.1、有责任对自身系统安全状况负责,保证用户端的网络和信息管理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自查,防止他人蓄意通过本专线从事黄、赌、毒、邪教等非法活动。

8.1.2、向所属员工、使用客户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因特网的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教育工作;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8.1.3、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乙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合法资料。若发现有关网络安全的信息须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告知乙方。

8.2乙方一旦发现甲方存在以下行为,为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乙方有权采取措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8.2.1、甲方将乙方提供的专线用于任何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的,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利用因特网查阅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防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信息等用途,例如发表、散布、链接任何违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盗版信息、虚假商业信息、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侮辱、诽谤、谣言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包含病毒的信息等。如若引起终端客户投诉,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涉及相关费用等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2.2、甲方向第四方转租、转售乙方提供的互联网端口及IP地址资源,利用IP方式开展话务批发、话务疏散、回拨业务、长话转接业务等各类话务代理行为,以及非乙方同意私自接入其他运营商网络或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业务的行为,乙方一旦发现甲方违反此规定,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涉及套餐费用等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2.3、甲方因对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相关信息保管不善,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信息泄漏、被盗,造成业务被盗用等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暂停合作。

8.2.4、甲方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息等;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攻击。

8.2.5、甲方利用互联网专线转接非法VOIP话务。

8.2.6、甲方人员恶意套打(包括单次长话超过半小时,且一日内连续拨打同一号码超过3次的,以及拨打声讯电话)的情况,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恶意套打产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追缴。

第九条、保密义务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对方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否则泄密方应向泄密受害方赔偿因泄密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其他约定

10.1协议期间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或中国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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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工业云服务平台合作框架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鉴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目标,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为战略合作伙伴。

第一条 双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

(二)乙方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平等原则。 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协议内容经过双方充分协商。 (二)长期、稳定合作原则。 双方的合作基于彼此充分信任,着眼于长期利益,双方致力于长期、稳定的合作。

(三)共同发展原则。 本协议旨在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条件开展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四)诚实守信、市场化原则。 双方恪守本协议中所作之承诺,确保双方的共同利益,具体合作事项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三条 合作内容、方式 (一) 工业云平台开发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负责开发甲方的工业云平台。 第四条 合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应资料或文档。乙方向甲方提供云平台设计及进度等。

(二)双方各自指定具体牵头机构或个人,负责日常协调、传达、布置、汇总、反馈和跟踪有关事宜。甲乙双方约定定期会晤以说明项目进度,问题及反馈意见。

第五条 附 则

(一)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年,自___年__月__日起到____年__月__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二) 双方约定:本协议内容,以及在双方具体合作过程中可能相互需要提供专有的具有价值的保密信息,未取得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前提下,须各自遵守保密义务,不以任何理由或目的向第三方披露(各自的咨询顾问、代理人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 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法律效力均等。

(五) 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工业云平台需求说明书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六) 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甲方: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乙方: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第四篇: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简称"我们"或者"征信中心")拥有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简称"本网站"),并负责网站的日常操作,为服务使用人(以下称"您"或者"用户")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在线服务。用户应当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一经点击"同意",则协议成立。如果您是本网站的日常用户,请随时关注本协议的更新。 为明确用户与征信中心在接受和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事项

本协议所指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服务包括个人信贷交易逾期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和本人简版信用报告。

第二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户必须为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用户只能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征信中心提供他人的信用信息。

(三)用户点击"同意",即是向征信中心证明、声明和保证用户为所查询信用信息的主体。

(四)用户应对以该用户名义进行的申请、查询等所有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用户应注意以下事项,否则用户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1.用户应向中心提供正确、完整、真实的用户注册申请资料和其它表单,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因注册资料有误引起的后果由用户承担。

2.用户妥善保管本人信息,包括并不限于账号、密码。如因用户本人保管个人信息不善,或网银系统、互联网邮箱系统出现安全问题,导致他人获得您的个人信息,或因此导致个人信用报告被他人取得可能导致用户遭受损失的后果由用户承担。

(六)查询获得的信用信息仅供用户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了解信用报告上的信息是否正确、完整,并因此提出异议申请。

(七)用户不得传送任何包含病毒、木马、蠕虫等可能破坏,感染,密码拦截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的程序,不得通过黑客、密码破译等方式违法侵入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他人账户。

第三条:征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征信中心有权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操作规范。

(二)征信中心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进行调整,并在征信中心网站对外公告有关变更事项后实施,不另行单独通知用户。

(三)征信中心收集本人信息,只为核实并确认身份及从数据库中抽取正确的信用信息,不会对外提供或泄露,不会用作其他用途。

(四)为处理用户使用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要求,以确定用户即为上述所证明、声明和保证的人士,征信中心可查阅和使用目前由征信中心保留在系统中任何和全部用户的信用报告信息,以及用户在使用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时所提供的用于配对的资料。

(五)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征信中心的专有系统,征信中心可将用户在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时提供的材料与征信中心保留在其系统中任何和全部用户的信用报告信息进行配对。

(六)用户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时所提供给征信中心的电话号码包括手机号码,征信中心或者授权第三者将来任何时候,可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其相关系统,用于鉴别用户身份的用途。

(七)征信中心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维护本网站的正常运行,保证按照有关业务规则公布的时间对外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不可抗力条款

因下列原因致使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不能正常提供服务而可能导致的损失,征信中心不承担责任:

1.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互联网不能正常执行业务;

2.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通信故障等征信中心不能控制的因素;

3.为了维护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征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系统运行的相关设备进行维护或者检修,因此而造成查询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征信中心不承担责任。征信中心将在合理时间段内通过征信中心网站公告维护时间。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征信中心变更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若干条款时,将提前通过征信中心的互联网站公告有关变更事项。如用户在征信中心发布上述协议变更的有关公告后继续使用互联网查询的,视为用户已接受协议的有关变更,并受其约束。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根据该变更而自动做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六条 版权

(一)本互联网上包括享有版权的材料、商标和其他拥有所有权的信息,包括文本、软件、照片、影像、图形、音乐和声音等。征信中心拥有对这些内容及这些内容的原作进行选择、协调、安排和增加的版权。用户不能进行修改、出版、传播、参加转让或售卖、创作派生作品、或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利用这些内容的任何一种。

(二)用户只可因个人使用而下载享有版权的材料。除了经版权法特别允许的,任何未经我们特别允许的复制、再分发、再传播、对下载材料的出版或商业性的利用都是不允许的。任何经允许的复制、再分发、再传播、对下载材料的出版中不得对原创人意图、商标图例或版权说明做任何改动。

(三)用户承认不对下载下来的材料享有任何所有权。

(四)用户不得在网站上上传、张贴任何受版权、商标或其他所有权保护却未经版权拥有者特别同意的材料,商标或其他所有权和决定任何材料不受版权保护的责任均在用户。

(五)用户须对由侵犯版权、所有权造成的危害,或任何其他由于这样一种提交而导致的危害负独立责任。

(六)如用户在网站的任何公共区域提交材料,则用户自动允许或授权该材料的所有者已特别授权我们享有免费使用、永久的、不能变更的、非专利的权利,并拥有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分发这些材料(部分或全部地)和/或在这些材料中包含的任何版权期限内以任何形式、媒体或者现在已知或以后将发展的技术合并这些材料的特许。用户也允许任何其他用户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访问、查看、保存或复制这些材料。用户因此允许我们享有编辑、复制、出版和分发任何用户放置在网站上可自由获得的材料的权利。

(七)用户使用征信中心商标的,须在所有副本上均清楚地标明商标所属征信中心;没有征信中心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修改或在用户的团体外透露商标信息。征信中心保留关于商标信息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免责条款

(一)不管基于任何责任理论的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附带的、或结果性的损害、损失或费用,我们均不对其承担责任。即使有人告知我们或我们的员工存在出现这些损害、损失或费用的可能性。这些损害、损失或费用由以下这些情况引起或与这些情况有关:

1.使用我们网站上或其他链接网站上的信息;

2.无法使用这些信息;

3.任何在操作或传输中出现的操作失败、错误、遗漏、中断、缺陷、延迟,计算机病毒,断线或系统运行失败。

(二)征信中心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更改信息,并且不承担更新这些信息的义务。不经任何种类的授权,不做任何专门或暗指或法定的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名称、可出售性、出于某种特殊目的适当措施或不携带计算机病毒的保证。

(三)征信中心不对用户查询信息内容的正确性、适当性、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或适时性做出任何证明、声明和保证。征信中心不对任何因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产生的错误、遗漏及失准承担任何责任。

(四)在任何情况下,征信中心不声明及保证只要用户提供正确资料,就一定能通过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获取本人相关信用信息。

(五)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不应作为针对征信中心及/或其高级人员、雇员、代表、代理人作出任何申诉、起诉、要求或者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因由的依据。

(六)对于由于用户违反本协议导致任何第三方针对征信中心及/或其高级人员、雇员、代表、代理人提出的任何申诉、起诉、要求或者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用户同意自费作出赔偿并令其免受上述损害。

第八条 法律适用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协议的某一条款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征信中心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三)本协议自使用者点击"同意"并取得用户身份,则协议成立。至用户办理完毕用户注销时终止。

(四)若本协议中有任何条文被任何司法管辖区具有适当司法管辖权的法官裁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五篇:《广东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使用协议

广东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主办。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平台前,须仔细阅读以下协议条款,网上注册时点击“已阅并同意协议”按钮即视为接受本协议。

本协议所称的用户是指完全同意所有条款并成功完成注册使用服务平台的用户。

一、用户注册

1、用户应如实填写和录入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并对所填录信息负完全责任。

2、注册验证

(1)生产单位用户

在完成网上注册后应及时向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供下列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进行核对,并签订服务平台使用协议。

 申请表;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 有效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认证证书、型式检验报告等)。

(2)销售单位用户

在完成网上注册后,须经相关生产单位或有授权的销售单位确认是否为该单位的销售单位,审批通过后联系服务平台领取U-key数字证书。领取U-key数字证书时须提交以下销售单位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签订服务平台使用协议。

 申请表;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 销售授权书。

3、用户数字证书和安全

用户经注册、验证后,便成为服务平台的合法用户。为确保用户身份及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统一使用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资质单位提供的U-Key数字证书登陆服务平台。用户经验证后,即可联系领取U-Key数字证书。

用户对使用数字证书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负完全责任,因此所衍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数字证书发证机构CA的原因,造成平台企业无法履行合同或证书无法使用的除外)。

二、用户权利与义务及协议

1、用户权利与义务

(1)用户可在服务平台发布、更新企业信息、产品信息、企业资质、企业动态等相关信息;

(2)用户可在服务平台查询和管理本企业销售的产品流向信息及下一级代理企业信息;

-2- (3)为用户的产品流向信息提供网上确认服务;

(4)用户有权向服务平台管理机构提出服务平台修改与完善的建议;

(5)生产单位用户在产品证书或检验报告被撤销、暂停或单位申请注销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服务平台管理机构,由于不及时报告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用户承担全部所有责任;

(6)用户须对提供的单位信息、产品信息、产品流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协议的变更和修改

此协议在必要时将进行修改、更新,每次修改后将在服务平台及时发布。

三、终止用户服务规定

(1)用户应遵守以下法律及法规:

用户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在任何情况下,服务平台管理机构有证据证明用户的行为可能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可在任何时候,不经事先通知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用户应了解国际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应特别注意遵守当地所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2)对用户信息的存储和限制

-3- 服务平台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服务平台管理机构有权判断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服务平台协议规定的权利,如有证据证明用户违背了协议的规定,有权中断向其提供网络服务。

(3)禁止用户从事以下行为:

 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任何非法、有害、胁迫、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诽谤、淫秽、侵害他人因隐私、种族歧视或其他另人不快的包括但不限于资讯、资料、文字、软件、音乐、照片、图形、信息、视频或其他资料(以下简称内容)。  以任何方式危害未成年人。

 冒充任何人或机构,或以虚伪不实的方式谎称或使人误认为与任何人或任何机构有关。

 伪造标题或以其他方式操控识别资料,使人误认为该内容为服务平台所传送。

 将无权传送的内容(例如内部资料、机密资料)进行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 将侵犯任何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 将广告函件、促销资料、"垃圾邮件"等,加以上载、张贴、

-4- 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供前述目的使用的专用区域除外。

 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 干扰或破坏本服务或与本服务相连的服务器和网络,或不遵守本服务网络使用之规定。

 故意或非故意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 跟踪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 用户对经由本服务平台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对于经由本服务平台而传送的内容,服务平台不保证前述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品质。用户在接受本服务时,有可能会接触到令人不快、不适当或令人厌恶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服务平台均不对任何内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内容发生任何错误或纰漏以及衍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服务平台有权(但无义务)自行拒绝或删除经由本服务平台提供的任何内容。用户使用上述内容,应自行承担风险。

(4)其他应当终止的行为。

四、服务平台免责声明及产权

1、服务平台免责声明

-5- (1)用户经由本服务平台与其它单位进行通讯联系或商业往来,完全属于用户与其它单位之间的行为,与服务平台没有任何关系,对于前述交易或前述其它单位因本服务平台所产生之任何损害或损失,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服务平台管理机构没有义务对广告及其它单位进行甄别或审查,对于任何包含、经由或连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有关本服务平台所获得的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对于用户经本服务平台上的广告、展示而购买、取得的任何产品,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不负保证责任。

(3)本服务平台可能会提供与其他国际互联网网站或资源进行链接。对于前述网站或资源是否可以利用,服务平台不予担保。因使用或依赖上述网站或资源所生的损失或损害,服务平台也不负担任何责任。

(4) 服务平台不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 适合用户的使用要求;

 不受干扰,及时、安全、可靠或不出现错误;

(5) 用户使用经由本服务平台下载的或取得的任何资料,其风险自行负担;因该使用而导致用户电脑系统损坏或资料流失,用户应负完全责任;

(6) 使用或无法使用本服务平台造成的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不承担任何

-6- 责任。

2、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1)服务平台对所使用的软件包含受知识产权或其他法律保护的资料享有相应的权利;

(2)经由本服务平台传送的信息内容,受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或其他法律的保护;未经服务平台明示授权许可,用户不得进行修改、出租、散布或衍生其他作品。

(3)用户对本服务平台所使用的软件有非专属性使用权,但自己不得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复制、修改、出售或衍生产品。

五、服务平台管理规定

1、对于在我省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的12个类别59个品种的消防产品(详见服务平台公告),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通过广东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打印《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经建设、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后,由建设或使用单位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档,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的依据。

2、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服务平台的维护管理,核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提交的资料,负责解答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的相关问题。并通过服务平台开展消防产品诚信管理、信息化监督等,对各单位登记的产品信息依法开展监督抽查。

3、生产和销售企业提交的资料可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报送。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对于新产品、延期产品申请,应当在

-7- 收到生产单位提交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对意见;对于暂停服务功能产品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生产单位提交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功能恢复的意见。生产企业应主动向服务平台管理机构申请暂停证书无效的产品的服务功能。

4、对于在2015年10月1日后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企业,予以退出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的处理,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如消火栓箱、防火门监控设备)除外。

5、生产企业必须向经销商出具《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委托销售授权书》(式样见附件1),并以纸质文本提交至流向信息平台的管理单位存底备查(直销企业除外)。同时,生产企业应对授权的销售商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其销售本企业的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生产企业能举证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制假造假的情形除外)。

6、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消防、质监和工商等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并在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抽查工作中,到现场确认样品并加盖公章。如无法到场确认样品的,应委托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确认,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产品生产厂家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2)。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对相关单位(含生产、销售企业和末端经销商)暂停服务平台使用功能

-8- 3个月:

(1)出具的《消防产品供货证明》或“二维标志码”与现场信息不符的;

(2)对在各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中,拒不配合抽样确认的。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对相关企业暂停服务平台使用功能6个月:

(1)有产品的强制性证书处于“无效”状态(含过期、暂停),但不向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主动上报暂停相关使用功能的;

(2)违反《广东省消防产品二维标识码管理暂行规定》,出具的“二维标识码”与供货证明信息不符的;

(3)有其他违规操作行为的。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对相关企业该规格型号的产品暂停服务平台使用功能6个月,并附加对同一张强制认证证书上所有规格型号产品的暂停服务功能3个月:

(1)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 (2)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质监、工商等部门检查、评定不合格的;

(3)被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质监等部门暂停证书的;

-9- (4)存在其他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

上述行为中,对于防火门类产品还将暂停同类产品的服务平台使用功能3个月(如型号规格MFM-1023-d5-1-乙级的木质隔热防火门产品质量不合格,该生产企业的木质隔热防火门其他型号规格将同样被暂停3个月)。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对相关企业注销服务平台使用功能: (1)在服务平台录入的产品信息不真实、伪造产品证书、检验报告、营业执照等资料的;

(2)生产、销售企业帮其他企业或个人虚开《消防产品供货证明》或“二维标志码”的(含为无证生产企业提供供货证明、标识的);

(3)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4)被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质监等部门撤销或注销证书的;

(5)在产品抽样、检验和不合格项目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

11、生产企业能举证销售企业存在制假造假违法行为的,或经销商有证据证明上级经销商、建设或施工单位存在制假、造假违法行为的,经查属实,均可免予暂停服务平台相关处理。

-10-

12、暂停期限届满后,被暂停单位若需恢复服务平台的相关功能,须向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书面申请和整改资料,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将视企业整改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需提交理整改资料如下:

(1)属于消防验收前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需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2)属于消防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需出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复查)》或《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印件

(3)整改后消防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上述纸质资料均需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盖公章,并通过“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系统”录入上传。

13、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在服务平台监管范围内发现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14、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通过服务平台开展消防产品诚信管理,及时公布下列信息:

(1)消防产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消防产品专项整治、监督抽查等通知;

(2)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结果; (3)消防产品违法、违规行为;

(4)对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质监等部门暂停、撤销证书或停止生产的单位,未按时报告服务平台管理机构的;

-11- (5)其他有不良行为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15、服务平台用户如对服务平台的使用有举报投诉,可登录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咨询举报投诉e网办理上登记反映情况。网上办事大厅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答复举报投诉人。

16、服务平台采用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使用服务平台需使用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由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提供。

17、服务平台向用户发出的通知,采用电子邮件或页面公告或常规信件的形式。协议的修改或其他事项变更时,服务平台将会以上述形式进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1、服务平台监管部门:资料邮寄收件单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83号。邮编:510640,电话:02087119079;

2、服务平台网络服务部门:电话:020-38468835/87511161 ,传真020-87511161,客服QQ号码:4000001190, Email:cp@gdfire.gov.cn。

七、法律的适用和管辖

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的争议由服务平台管理机构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裁

-12- 决,其裁决为终局裁决。本协议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相抵触而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对本协议具有最终解释权。

主办单位:

日 用户(签字盖章):-13-

年 月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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