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用户使用报告

2023-03-24

报告具有汇报性、陈述性的特点,只有按照报告的格式,正确编写报告,报告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那么在写报告的时候,应该如何写才能突出的重要性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软件产品用户使用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软件产品用户使用报告

产品用户使用报告

我院检验科自2011年以来,一直使用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产品,经过大量的临床标本检测证明,该产品对于肝癌、肺癌、胃癌、胰腺癌、肠癌、食道癌、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脑瘤、前列腺癌、恶性白血病等恶性肿瘤能作到早发现、早确诊、早治疗,能显著提高病人存活率、降低治疗成本。产品性能稳定,检测结果与临床相符。产品具有检测速度快、灵敏度高、操作简单等优点,达到进口同类产品水平,可以推广应用,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篇: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风险分析

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风险分析 沈恒德博士/文

叶月琴/文

一、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是与计算机软件开发商、经销商相对应的概念,指为商业目的或者非商业目的而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宜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使用了“计算机软件用户”这一概念。“计算机软件用户”,即通常意义的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

与“计算机软件用户”类似的提法,曾经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下称“《条例》”)中出现过,但《条例》中使用的是“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软件复制品持有人”概念,这两个概念相对宽泛一些。

二、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现状及体现形式 美国商业软件联盟(SBA)于2004年7月8日公布的一项全球软件盗版情况调查结果称,2003年全球计算机软件盗版率为36%,而中国的盗版率高达93%,远远超出了全球计算机软件盗版率。尽管该调查的真实性有待确认,但是中国软件行业盗版率畸高确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中,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已被绝大多数的软件开发企业列为目前最严重的软件盗版形式。

2003年年底,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联合对238家软件企业、270家单位用户、1000名个人用户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主要体现为:

1、最终用户相互之间非法拷贝及超过许可使用的范围使用软件。

2、使用盗版光盘。

3、使用所购买的计算机硬件预装的盗版软件。

4、通过服务器的方式滥用软件。

5、从网络上下载、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

软件著作权人在打击软件盗版行为时,通常需要考虑取证的难易程度,打击盗版所需的成本、取得的收益等问题。因此,在权衡利弊之后,以商业目的使用盗版软件的单位用户已经成为软件著作权人继盗版软件厂商、经销商后的又一打击盗版重点。

三、对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的查处现状

1、行政管理途径

在打击软件盗版行为链中,除软件著作权人外,媒体通常还提到四方面的行政管理机构:版权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公安局、海关。

由于各种媒体对盗版软件查处行的报道越来越频繁、深入,因此,很多非法律人士都认为,只要是以上四方面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对已发生的软件盗版行为进行查处,包括对最终用户的查处。

事实上,以上四个方面的行政管理机构中,仅有版权管理机构,如国家版权局及其下属版权行政管理机构已经获得明确的法律授权,有权对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三个机构的管理权限则主要涉及经营者的商业经营行为,而不具有对最终用户进行直接查处的权限。例如,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起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涉及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落实到软件盗版查处行为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销售盗版软件的经销商进行查处。

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版权行政管理机构已经在加大对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由于版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上的问题,其查处力度仍然极为有限。实践中,行政管理机构往往很少主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是在软件著作权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就某一最终用户的软件进行情况进行清查。核查属实的,出具相应的《行政处罚书》或者其他行政文书。

2、司法途径

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一种,其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按照现行规定,只有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获得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才具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诉最终用户软件侵权案件,起始于1997年广东省高院受理的香港PU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雅芳化妆品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雅芳一案,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被告实施了软件侵权行为的主张,判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对该案进行复审后,裁定发回重审,后无下文。因此,尽管雅芳一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追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的开端,但该案并不是我国司法支持追究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的开端。

我国司法意义上支持追究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的开端,应归于2002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美国Autodesk公司、加拿大Discreet公司诉上海对点文化传播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该案是《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就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的第一例判决,尽管该案赔偿额只有人民币50万元,却终结了“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不违法”的年代。

在对点文化公司软件侵权案之后,根据不完全统计,仅2002年底至2003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了八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起诉软件最终用户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案件。二中院已审理判决的案例中,其中包括已为媒体广泛报导、分析、论证的Autodesk公司诉北京龙发装饰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由于龙发公司在其9个网点使用了Autodesk公司的5种软件共计60多套软件产品,并为北京市版权局的行政处罚文书所证实,龙发公司在该案中的结局是惨痛的,除被北京市版权局处以行政罚款27万元以外,还被法院判令赔偿Autodesk公司经济损失149万元,赔偿Autodesk公司诉讼合理支出32250元。鉴于该案已为众媒体所报道、分析、论证,在此不予赘述。

四、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存在的法律风险

1、适用法律

国家版权局于1995年8月23日颁布并被国务院转发的《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国务院于2000年6月24日颁布并实施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23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此外,我国已初步建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核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体系。其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成为行政机构、人民法院查处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时适用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2、法律风险

根据已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还要承担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最终用户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有较大的不同。

已有的软件著作权人追究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案例中,为取得第一手的证据材料,软件著作权人通常会借助版权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查处的手段对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进行核查,然后根据行政查处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最终用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将面临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五、当前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的应对措施

鉴于使用依法获得授权的软件是我国法律法规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基本要求。对于最终用户以商业目的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进行查处,将极有可能成为我国行政管理机关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同时,软件著作权人已经充分意识到由行政管理机关对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进行查处后,相应的《行政处罚书》成为他们在随后的针对最终用户提起的赔偿诉讼中、主张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最强有力的证据材料。

因此,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应当积极、努力做好以下预防措施及事后措施:

1、出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为避免使用盗版软件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正在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请及时停止使用侵权软件,充分利用其他已开放许可证的替代软件,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2、对于本企业的软件购买情况进行核查,收集整理相应的软件购买合同、安装合同与发票,以及其他有利于证明软件合法化的证明材料。

3、出于业务连续性的考虑,无法及时停止使用侵权软件的,请对本企业所使用的盗版软件情形进行核查,对其性质作出分析,确认本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属于上述我国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哪一种形式。

4、搜集所使用的盗版软件的相关的、如果通过正常途径采购的软件价格信息,以及市场上同种类、同功能、同用途的其他软件(含国产软件)的价格信息,制定相应的正版软件购买计划,或者软件正版化计划。

5、为避免处于被动状态,企业在确定所使用盗版软件的类型后,应当与所使用的盗版软件正版厂商就软件正版化事宜进行积极的接洽;或者,与盗版软件具有相同、近似功能的,其他价位较低的软件厂商就软件购买事宜进行积极的接洽。这两个步骤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后一步骤。

6、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对企业进行分区域、分规则管理,并制定来访人员登记制度,以确保任何与业务无关的第三方非经过本企业人员指引,或者未经履行登记程序,无法进入企业的工作区域,无法随意了解到企业所使用的工具软件的具体情况。

7、从技术的角度,确保接待行政机关人员时,在遭遇行政机关的查处前,能够及时、迅速地将正在使用的盗版软件删除,或者使用其他技术手段,使查处机关无法接触到所使用的盗版软件。

8、企业应当明确,无论由哪一家行政机关对本企业的软件行为进行查处,无论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超越行政职责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存在过激行为的情形,企业对于行政机关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均负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提供协助之前,企业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问明查处事由。如有可能,请记录在案。

9、针对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书,或者其他行政文书,企业在接收到以后,不应当只是顺从地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接受行政查处,而是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行政答辩,陈述答辩理由,或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使行政处罚书或者其他行政文书无法在短期内发生效力,或者无法发生法律效力。

10、无论企业与盗版软件正版厂商、替代软件的厂商接洽程度如何,盗版软件使用企业在遭受行政查处后,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并尽可能地以书面的方式将停止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固定下来。

11、做好被正版软件著作权人起诉的准备。 在以上措施的执行过程中,盗版软件使用企业最好能够聘请专业的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律师介入得越早,越有利于企业在软件正版化的过程中把握主动地位。律师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有:

1、协助盗版软件使用者对软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清查,结合盗版软件使用者的实际情况,确定软件正版化方案、步骤。

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主张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的权利状况进行分析,制定应对策略。

3、应要求,参加软件正版化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商务谈判。

4、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例如,与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接触、接洽。

六、最终用户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例介绍

以下案例中,当事人所处的行业尽管与建筑行业稍有差异,但除此以外,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行为、处理结果上均存在着共通性。因此作为范例作简单的陈述。

1、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 第一被告(上诉人):北京B旅游顾问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 第二被告(上诉人):吴XX

2、事实情况

(1)2001年12月31日,力天软件——旅游ERP V2.0软件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A公司。

(2)2002年3月21日,B公司依法成立。同年5月9日,B公司的吴XX向案外人冯XX支付5000元,冯XX出具收据载明该款项为“B公司订房软件”费用。

(3)2002年8月15日,北京市版权局对B公司正在使用的网络订房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拷贝,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拷贝的上述软件与A公司的力天软件——旅游ERP V2.0软件进行同异性比对,鉴定结论为:“

1、两软件均采用PowerBuilder编程,数据库环境为ORACLE。

2、两软件的系统数据库结构完全相同,用户数据库结构除少量变化外完全相同。

3、两软件的程序模块名称除极少量对象名称外,其他名称完全相同„„通过以上对比,可以认定B公司使用的软件是力天旅游软件稍加改动的复制件。”

(4)2003年2月19日,北京市版权局再次对B公司正在使用的网络订房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拷贝,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此次拷贝软件与2002年8月15日在B公司拷贝的软件进行同异性比对,鉴定结论如下:“

1、两次取证软件的运行结果基本相同。

2、旧版、新版软件程序文件完全相同,其中12个程序完全相同。

3、旧版、新版软件的程序模块名称除增加6个对象、缺少1个对象,另有12个对象大小不同外,其他对象名称大小完全相同。通过以上对比,可以认定两次取于B公司的软件基本相同。”

(5)2003年4月7日,B公司与北京C公司签订软件销售合同,约定北京C公司向B公司出售订房软件系统,价格为3万元,B公司只能自己使用该软件,不能出售和出租该软件。2003年8月27日,B公司向北京C公司支付3万元。

(6)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的费用26332元。

3、一审法院观点

(1)A公司作为力天软件--旅游ERP V2.0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2)被告B公司所使用的订房系统软件经两次鉴定为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稍加改动的复制品,B公司作为最终用户,对其商业经营中使用此软件不能提供持有该软件的合法手续,证明其合法购买的事实,故应认定其运行使用的软件为侵权复制品,行为构成侵权,B公司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3)被告吴XX作为侵权软件的具体购买经办人,主观上亦有过错,对此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吴XX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4)A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费用26,332元,证据不足,本院将综合考虑B公司、吴XX使用涉案软件的商业目的、主观过错程度、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及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

4、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1)B公司、吴XX停止使用A公司的力天软件-旅游ERP V2.0软件;

(2)B公司、吴XX共同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二十五万元。

5、二审法院审理结果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但是,二审法院认为:

(1)被告吴XX虽然是侵权软件的具体购买经办人,但该软件的具体用途及款项支付情况均表明吴XX的上述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及于B公司,因此,吴XX的购买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2)原审法院认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根据订房涉案软件的正常市场价格、B公司的软件使用情况、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及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2)B公司停止使用并删除力天软件——旅游ERP V2.0软件;

(3)B公司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十四万元; (4)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针对本案的分析意见

本案中,两级人民法院均关注:

(1)原告对于涉案软件是否享有著作权;

(2)不同身份的被告,应当分别承担何种责任; (3)如何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实施的以下行为使其关于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第一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主张得到了审理法院的支持:

(1)对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

(2)求助于版权行政管理机构及公证机关,对B公司使用软件的行为进行行政查处,并对查处的全程进行公证;

(3)求助于版权鉴定中心,对通过查处获得的软件与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对比、鉴定,确认二者的相同性、近似性。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如下行为,使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降低了赔偿金额:

(1)提供涉案软件的市场销售价格。 (2)与第三方联系购买替代软件。

如需查询本案判决文书,请登陆网站:bjgy.chinacourt.org。

(注:本文系建设部信息中心主办的“建设设计行业CAD平台软件正版化问题研讨会”上的讲稿)

第三篇:用户使用报告

最早中试成功的是浙江欧诗漫晶体纤维有限公司,并建成了国内第一套氧化铝纤维连续生产装置,是目前国内最具代表性的生产型企业,公司现已建成国内最具规模的多晶莫来石(氧化铝)纤维生产基地。

厦门大学通过采用有机酸直接和金属铝粉反应制备溶胶的线路,制得相应的纤维产品,厦门大学高性能陶瓷纤维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经过多年攻关和工程化研发,已突破干法连续纺丝的难题,掌握了纤维热解和烧结过程中的变化机制,解决了原丝开裂、直径大等一系列关键技术问题,使氧化铝纤维制备关键技术获得突破,进入中试研究阶段。目前在氧化铝短切纤维制备方面已获得重大技术突破,正在自主研发包括溶胶批量制备技术与设备、氧化铝纤维棉的批量烧结技术与设备等产业化技术装备。氧化铝短纤项目实施后,将形成可观的上下游产业链,以推进氧化铝纤维棉项目工程化。

中科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现已开发成功具有优良的高温力学性能和抗化学侵蚀能力的新型无机材料氧化铝纤维。以该纤维为主要原料可生产出建材、汽车配件等。如生产的氧化铝纤维增强基复合材料活塞具有高强度和耐磨、耐热冲击及低热膨胀系数,可提高汽车发动机使用效率,减少废气排散。生产的纤维氧化铝催化剂有机废气处理器可应用于烘烤和烘干领域,能明显提高燃烧效率,改善产品烘干效果。此外,其成型产品还有纤维氧化铝燃气催化燃烧辐射、耐火隔热纤维砌块等,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推广应用价值。

此外,江苏大学材料学院、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等也展开了凝胶法制氧化铝纤维的研究。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采用氯化铝、铝粉、水等为原料,在一定条件制成聚合氯化铝。经过滤后将滤液与适量的硅溶胶和其他添加剂混合,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脱水浓缩得到具有一定粘度的成纤胶体。采用离心成纤和平吹成纤形成纤维,再经过烘干、烧结等热处理得到多晶氧化铝纤维。采用该法制备出多晶氧化铝纤维外观洁白柔软,其长期使用温度达到1500℃以上。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以氯化铝水溶液和金属铝为原料,研制生产的Al2O3质量分数为80%-95%的多晶氧化铝纤维,可用作1500-1600℃的工业高温炉窑的耐火材料,产量约为80t/a。

第四篇:用户使用报告

用 户 报 告

某某项目绩效跟踪及评价项目于2013年5月在我单位启动。承建单位某某公司按照项目绩效跟踪及评价要求,对我单位XX类项目、XX类项目、XXXX、XXXX、XXXX财政支出绩效、XXXX经济社会效益和平台总体绩效等方面进行了基本情况调查、现场驻点、访调研、专题讨论等工作,提交了调研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功效分析、工作建议报告等资料。

该项目截止2014年7月,已完成了与各相关建设单位、平台应用企业、项目推广单位和企业的交流、走访、调研;组织绩效专题讨论会、绩效专家咨询活动;构建了构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交平台运行绩效评价报告、工作建议报告等工作。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对某某公司承建的某某项目绩效跟踪及评价项目的验收成果表示认可。

2014年7月30日

第五篇:危化品运输用户使用报告

用户使用报告

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提供的“物流监控系统”,自从2008年7月交付我公司使用以来,我们认为其运行稳定,保证了运输安全,提高了运输工作的效率。现将该系统在使用中的体会报告如下:

一、该系统简便易用,实用性较强

该系统提供的运输监控指挥调度单元,实现对车辆司机的管理,解决用户对车辆、司机的有效管理,可提供车辆运营的统计报表、车辆空载统计、运输费用记录统计表、各个管理人员报表等各种形式的日常表格,能够查询并打印,大大减轻了维护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设备维护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该系统通用性强,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

该系统基本上涵盖了我公司全部车辆的指挥调度,具有较强的通用性,经过测试后,已经推广到全公司使用,受到使用者的好评,并将积极的向兄弟单位推荐。

三、该系统提供了可靠的硬件设备

北斗车载用户机为本系统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通过管理软件对各个车载用户及的有效设置,对各个车载用户机进行有目的、有条理的管理,避免了原来对车辆、司机、运输费用难以控制的情况,经过使用本系统使得所有的运输车辆很少的出现未按规定路线行驶、车辆状况突发故障,对所有车辆均有记录可查,保证了对所有车辆有专人管理,并且都做到有记录可查。

最后感谢贵公司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希望在今后的合作中能够继续配合,共同搞好基于北斗卫星的危化品运输监控应用推广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200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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