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环境污染论文

2022-05-05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防治环境污染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城市化进程的过程当中,发展的同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已构成了现实威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本研究就如何进行环境污染和公害的防治措施进行相关解决与探讨。

防治环境污染论文 篇1:

试析环境影响评价对防治环境污染的有效性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是防止环境污染的一个关键的环节,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和规划项目中,在环境影响评价立项之前对项目进行环境方面的评价,看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然后根据这个评价来确定项目工程能否继续实施和进行建设。我国有关环境评价的法律是比较健全的,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在执行上存在许多问题,这样就导致了我国的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由环境影响评价引起的环境诉讼目前在我国国内还不多见,所以对该案进行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诉讼

一、《环境评价法》的制定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法律上的制度保障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并于2003年开始实施。此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更是一部被立法者称为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的法律。

环境评价是人类的生产或生活行为(包括立法、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在环境质量现状检测和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模式计算、类比分析等技术手段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措施的技术方法。{1}具体来说,环境评价是当一个规划或建设项目在计划前,先进行环境评价,分析这个规划或建设项目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污染到什么程度,是否有防止措施等。根据此分析来判断这个项目是可行还是不可行。环境影响评价一旦被法律所确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申报程序,就成为有约束力的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舶来品,20世纪60年代首先发端于欧美,经过30多年的发展,现在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从外国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20世纪70年代。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其中第六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拟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从此,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则更加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最新的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阻止了很多污染项目上马。但是我国的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环境污染仍然十分严重。所以,制定环境评价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靠有关环境执法部门坚决地贯彻落实。本文将从一起环境诉讼案件,试图透析基层环保部门对环境评价法的理解和执行。

二、从一例环境保护案例看《环境评价法》的实施

S区环保局在去年年底批准了一个外资企业W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致使W企业的污染项目开工生产,而该企业生产塑胶产品,喷涂和印刷作业产生大量的含苯、甲苯、二甲苯等毒气和废水,这些毒气和废水污染环境并伤害人的健康,会使人生白血病等。原告认为S区环保局批准W公司的环评文件是违法的,于是对S区环保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的两个关键的诉讼要点是:

1.S区环保局在实体上违反了《环境评价法》的相关规定

W公司位于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其应当遵守《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规定,而被告对于W公司的环评审查亦应当遵循上述规定。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在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低于允许排放总量且水质达到水源保护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各区、县可适当发展一些污染少的项目,但不得新建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和染料之类小化工等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不得建设油类和危险品作业码头以及拆船厂。新建项目增加的排污量,必须控制在本地区允许的排污总量指标之内。”{2}根据该规定,在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高于允许排放总量或者水质不达标的地区,不允许发展任何污染项目,哪怕是污染较小的项目。

即使T大学编制的《环境评价报告表》中所述“只要建设单位认真做好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第三人的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较小”成立,S环保局亦有职责审查W公司所在的地区是否属于“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低于允许排放总量且水质达到水源保护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但是,S环保局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供这方面的依据。

S环保局在答辩状中也称是依据《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细则》第十二条批准了W公司的建设项目。但被告对第十二条的引用是断章取义,只说“各区、县可适当发展一些污染少的项目”,而将:“在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低于允许排放总量且水质达到水源保护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这一前提故意不用。

原告在二审中向法庭提供了公证书,证明W公司所在地区2007年的水质仅为五类,根本不符合《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要求的二级水质。原告提供的证据说明根据《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第三人W公司所在地区不允许发展有污染项目,被告做出同意的审批意见是错误的。但是,二审判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法庭的辩论却置若罔闻,甚至不予评价。所以原告认为原判决有违公正。

2.S区环保局在程序上违反了《环境评价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早在1992年,国务院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就指出“外资建设项目在办理企业设立申请之前,必须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等有关材料,并根据其要求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外资建设项目,经贸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审批机关不予办理企业设立的批准手续”。

本案W公司是外资企业,而外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是需要国家审批或核准的,也就是说W公司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向S区政府(实际审批的是S区外资委)提交可行性报告前或项目报告书前向环保局提交环评文件的审批,然后凭着被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外资委提交可行性报告及其他文件请求批准。但S区外资委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中“不得”、“必须”的强制性规定,在没有环保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批准W公司的项目投入建设。S区外资委违法的批准文件显然是不合法的(这是批准文件,不是S环保局说的立项文件),被告竟然拿这种不合法的文件作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显然是错误的。

S区环保局作为一个专门审批环评的部门,理应知道外资企业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自己在答辩状中也称“在可行性阶段审批环评文件”。外资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必须在取得批准证书之前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而被告竟称S区政府的批准文件是立项文件,这是有意混淆事实,无视相关法律。知道S区外资委违反程序了自己再来违反,这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本无合法性可言。

由此可知W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应当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之前完成。显然,S区外资委出具的批准文件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该文件不能成为被告的合法证据。

三、从上述案例看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保护的有效性

改革开放之初,全国人大即颁布实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此后,有关征收排污费,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方面的法律法规渐次涌现。但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时代中,具有强势惯性的粗放型增长和低层次竞争主导了经济发展模式,众多环保条文近乎形同虚设,飞速积累的国民财富中隐藏着巨大的生态与环境亏空和危险。

更加令人忧虑的是,经济发展的中国,也同时进入了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期,前几年相继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广东北江镉污染、无锡太湖水污染等严重事件正一次次地将生态安全的危机暴露于世人眼前。

面对事关百姓生存环境、可持续发展以及子孙后代未来的生态危局,进入新世纪的中国应该将生态环保放在与经济发展同样的战略高度。这是党和人民的共识。但在某些政府官员面前,环境评价和环境保护只是走过场,在他们的眼里,自己在位的政绩是最重要的。还有某些法院的法官,对老百姓提起的环境诉讼尤其是环境行政诉讼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还没有做好准备。所以,环境评价和环境行政诉讼在我国还是任重道远。

[注释]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M].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2}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细则[EB/OL].www.shanghai.gov.cn.

[参考文献]

[1]汪劲.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刘红明,自然之友会员,研究方向:环境法学。

作者:刘红明

防治环境污染论文 篇2:

浅谈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

摘 要:城市化进程的过程当中,发展的同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已构成了现实威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本研究就如何进行环境污染和公害的防治措施进行相关解决与探讨。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公害;防治措施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式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生活,关乎民族未来,要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的美好家园。树立环境污染治理的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打响这场“水陆空”的攻坚战和持久战很有贴近性的现实意义。

1.我国目前环境污染种类

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但近些年,伴随工业化脚步的加快,城市环境的污染破坏问题凸显出来,中国大气污染状况十分严重,主要呈现为城市大气环境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普遍超标;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全国多半地区出现重中轻度的雾霾天气,不仅如此,还形成华中、西南、华东、华南多个酸雨区,大气环境污染令人堪忧。同时,人口激增带来的固体废物污染及声环境污染等也都严重影响着人民日常的生活。

2.环境污染及公害问题

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使环境系统的结构性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或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主要是指人类活动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等,这威胁着人类的健康。而环境公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对公众安全、健康、生命、财产以及生产和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又称公害。日本在1896年的《河川法》中第一次采用“公害”,系相对于“公益”的用语,指河流侵蚀、妨碍航运等对公众的危害。后在其环境法中,将由于事业活动及人类其他活动而造成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恶臭、妨碍日照和通风等称为环境公害。中国在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首次采用公害一词。在中国,凡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从而对公众的健康、安全、生命以及公私财产等造成的危害均为公害。

3.防治措施与办法

3.1制定并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要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关系,真正解决环境问题,首先必须改变当前人类的发展模式和道路,制定并完善好相关的保护与发展的法律文条,严苛中谨行慎行,为解决防治环境污染问题拥有强有力的法律措施,减少甚至避免再度严重的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现象的发生。环境污染不仅国内重视,还涉及到与周边国家及地区的利益问题。正因如此,我们新环保法已以2015年1月进行实施,国家现在逐步完善和健全环保法律体系。

3.2优先保护策略

坚决保护较好的生态环境,严禁一切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开发活动和其它人为破坏活动.主要工作:一是保护好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通过建立不同类型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切实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省区生态环境安全;二是保护好重点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包括对水资源、土地资源、林草资源、生物物种资源、渔业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等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三是保护好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和大中城市的生态环境,使其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被破坏。同时,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措施,认真进行恢复与重建。要点之一是对宜林、宜草、宜湿区域,制定周密规划与计划,下决心有步骤地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要点之二是实施封(沙)山育林,对生态脆弱、交通不便等不适宜生产、生活的高寒、高山偏僻地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搬迁。个别地区可实行生态移民,达到封山绿化目的;要点之三是生态建设要选好植物品种和防治模式,要发展一些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且适合当地的树草种,强化草场建设,发展舍饲禁牧。推广牧薪模式、农牧模式、林菜药模式,也可采取林药模式、林果模式等;要点之四对过去开发利用资源,已经造成破坏的,要坚决执行“谁污染,谁恢复”的制度;对油田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恢复。

3.3强化治理

在坚持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一是国土整治,重点是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退化土地治理;二是水污染治理,重点是江河湖泊水污染和城市水污染治理;三是大气污染治理,重点是改变城市工业与民用燃料结构和燃烧技术,加强对老污染源的治理改造;四是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治理,对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运、综合利用处理和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严禁污染土壤和水源;五是城市噪声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的综合治理,不断提高广大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3.4调整加强能源结构建设

建设一批低耗、清洁、高效工业;对现有耗能高、污染重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对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要坚决淘汰.只有坚持发展与淘汰并重,才能不断完成经济结构调整任务,使我省生态安全、经济发展、社会文明,主要建设指标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进。

3.5全面贯彻落实环保新理念

新任的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指出要全力贯彻新环保法,增加企业的守法意识,要让企业守法成为一种常态,守法是底线,无论是政府不是企业都要守法,要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市的建设力度。积极恢复对已经遭受不同程度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加大力度搞好环境治理。

4.结语

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城市功能齐全、生态经济发达、人居环境优美、生态文化氛围浓厚的生态城市。以中心城市带动卫星城,形成区域联动态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繁荣。为了我们自己,也为了人类的将来。

参考文献:

[1]闫杰.环境污染规制中的激励理论与政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1

[2]熊林秋.论我国环境保护协定制度的构建[D].重庆大学,2012

[3]张欣野.浅谈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J].科技致富向导,2014

作者:陈宁

防治环境污染论文 篇3:

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及环境污染关键问题研究

【摘要】煤矿开采过程中,瓦斯是其中不可避免的因素,一旦瓦斯爆炸,后果将无法估量,因此,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煤矿瓦斯的预防问题,不仅如此,还需要在此基础上逐步地研究瓦斯的特性,为煤矿所利用,让煤矿生产与瓦斯利用共存,达成资源共享的目的。在煤矿开采的同时,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瓦斯灾害,碳排放量大,污染严重,整体能够利用的伴生资源较少等。针对煤矿瓦斯及碳排放量大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综合诊治,合理防治与利用煤矿瓦斯,节能减排,煤层气资源共同开发,实现互利共赢的美好愿望,从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关键词】煤与瓦斯;防治与利用;碳排放;节能减排;环境污染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我国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大大地减少了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然而,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与技术水平比起西方发达国家来,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煤矿瓦斯的防治与利用工作仍然不容小觑。我国的煤层具有高应力、高含气、强吸附、低渗透等特征,再加上我国的煤层容易发生变质变形,导致瓦斯的赋存形态多变,吸附性强,而且不仅是以游离态为主,还会以液态等其它形式出现,这就加大了瓦斯的防治工作的难度,在瓦斯防治过程中不仅要预防瓦斯爆炸,更应该回收利用瓦斯资源,尽可能地达到节能减排的互赢效果。为此,我们需要研究与分析煤矿瓦斯防治难度大,开采难度大,利用率偏低等情况,并且对碳排量大进行控制与约束。

一、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

1、煤矿瓦斯的防治工作

由于开采量的日益增加,使得煤矿开采的深度也在逐步地延深,开采难度也随之增加,瓦斯的防治工作也越发困难,埋深越深,煤层构造越复杂,煤层变质变形程度越大,煤层吸附力越强,这些都或多或少地加大了瓦斯的防治难度,使得煤矿开采过程中的不安全系数增加。我国的瓦斯预警系统还有待提高,振波频率还比较弱,这些问题都会影响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判断。例如:煤层构造的变形(韧性变形),使得煤层中的孔隙变化,渗流困难,间接地影响瓦斯的通风透气问题,随之可能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造成瓦斯防治工作的高难度、高强度。

从以上分析的情况我们了解到,瓦斯的防治工作是煤矿安全开采的重中之重,需要我们高度重视,目前,我国煤矿生产过程中的瓦斯防治工作主要还是以加强矿井的通风能力为主,同时加强瓦斯突出预测和监测预警,除此之外,煤矿还可以采用先进的瓦斯抽采利用技术,尽可能地变危险为资源,逐步地把煤矿瓦斯突出的危险性降低。

2、煤与瓦斯共同利用

煤与瓦斯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那么我们在开采煤炭的过程中,巧妙地把二者结合起来,将它们共同利用起来,达到互利互赢。我们要建立瓦斯、煤层的资源管理库,运用先进的钻探开采技术,在地面钻井的过程中,同时考虑好瓦斯抽采的可行性以及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在此基础上把开采煤炭与抽采瓦斯合二为一,争取一井多用。在井下工作的时候,一定要确保井下工人的生命安全,然后把采煤和抽采瓦斯结合起来,最终实现煤和瓦斯的资源共同开发。在煤层和瓦斯赋存条件复杂的情况下,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那种情况容易,先开发利用那种资源。

3、煤与瓦斯的重大作用

瓦斯虽然容易爆炸,但加以利用,可以用于发电或民用,可以节约煤炭资源,既保护了煤矿的安全,又环保。瓦斯是一种难能可贵的清洁资源,还可以用在化工业、制造业、民用等,总而言之,瓦斯是可供我们利用的资源,不仅可以节能减排,还能保护我们的环境。

二、煤矿开采中环境污染问题研究

1、煤碳开采的碳排放量与温室效应的关系

现在的全球碳排放量快速增长,从而引起气候变暖,平均温度升高,这与煤矿的开采有着一定的关系,众所周知,煤矿开采的过程中会排出很多的伴生气体,其中甲烷是主要的成分,同时也含有部分二氧化碳,并且煤炭堆积时可能发生自燃,也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而甲烷和二氧化碳的过量排放会导致温室效应,对全球的大气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煤矿生产可能导致的其它环境污染

煤矿开采也会造成粉尘污染,煤炭堆积场所周边粉尘污染严重,乌烟瘴气。煤炭开采过程中还会造成废水污染,这些矿井水(部分含有毒物质)流到周边农田,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减产甚至绝收,渗入地下,会影响地下水的水质,不慎饮用的话,严重者可能会造成中毒等情况。另外,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染也是相当严重的,主要是各种大型设备发出的各种噪声。因此,在煤矿开采和气体排放的时候,一定要做好前期的预防工作,也要合理地利用排出的有效资源,从而保护我们的社会生存环境的良好。

三、结论

我国的煤层赋存条件较差,煤质条件及成煤作用复杂多变,并且煤矿的开采逐步地从浅部向深部延深,瓦斯的防治和利用的难度越来越大,但瓦斯也是一种资源,也能变废为宝。为此,我们需要不断地研发新的煤与瓦斯同采技术,消除安全隐患的同时尽量使得瓦斯被采出并利用,让煤碳伴生资源得到最大限度地利用。另外,在煤炭开采的过程中,还需要充分考虑碳排放及环境污染的问题,提前做好各方面的预防工作,尽可能地把影响降到最低,不让家园被破坏,做到能源节约,资源利用,环境良好的局面。

参考文献

[1]陈富勇,李小诗,梁英.构造煤中煤层气扩散—渗流特征及其机理[J].地学前缘,2010年01期

[2]范俊佳,卫明明,谭静强.不同变质变形煤储层孔隙特征与煤层气可采性[J].地学前缘,2010年05期

[3]彭守建,許江,程明俊.地球物理场中煤岩瓦斯渗流研究现状及展望[J].地球物理学进展,2009年02期

[4]秦勇.国外煤层气成因与储层物性研究进展与分析[J].地学前缘,200年03期

作者:邴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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