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银行牡丹卡

2022-08-22

第一篇:北京工商银行牡丹卡

工商银行的牡丹卡透支利息

工商银行的牡丹卡透支利息怎么计? 如果你使用的是借记卡那么不能透支,所以就不涉及到利息问题.

贷记卡根据你的透支金额及透支时间来确定利息。具体方式为:

1 用卡消费在次月的25日前还清的免收利息,如果在次月25日前没有还清的,每笔透支金额为计息本金,自该笔透支交易日起至还款日为计息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记收复利。

2 如果提取现金透支的,则透支金额为计息本金,自该笔透支交易日起至还款日为计息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记收复利。

举例说明:

陈先生4月初收到对账单,打印对账单日为3月31日,到期还款日为4月25日,欠款余额为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陈先生的上次对账单余额为0,从上次对账单日到本次对账单日期间陈先生只消费1笔——3月30日,金额为1000元。不同还款情况下,陈先生的透支利息分别为:

若陈先生于4月25日前,全额还款1000元,则在5月份收到的对账单中透支利息为0。

若陈先生于4月25日前,比如在4月20日只偿还了最低还款额100元,则5月份对账单中的透支利息为15.45元。

1000元×0.05%×21天(3月30日-4月19日)+(1000-100)×0.05%×11(4月20日-4月30日)透支利息=15.45元

如果陈先生在到期还款日前所还金额低于最低还款额(例如还款为0),则除了利息外还要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透支利息为16元:

1000元×0.05%×32天(3月30日-4月30日)=16元。

滞纳金=100×5%=5元。

注:由于业务处理系统对利息计算细分,账单中可能出现多项利息交易,加总的合计数应等于使用上述方法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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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卡(运通商务卡)领用协议

牡丹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本协议各项条款,自愿申领牡丹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牡丹卡的有关事宜签定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中所称牡丹卡指中国工商银行面向单位发行的牡丹运通商务卡。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三、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一定的权利质押担保。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出质权利到期日应超过牡丹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天。甲方牡丹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时,该权利质押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

四、甲方可申领及为其下属公司或机构申领若干张牡丹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确定是否给甲方、甲方下属公司或机构、甲方指定持卡人发卡,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确定甲方、甲方下属公司或机构、甲方指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乙方有权视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其牡丹卡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乙方将通过短信、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

五、甲方持卡人收到牡丹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非接触式卡片交易、邮购、网上购物和未及时列入账单的酒店消费等,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七、甲方应承担牡丹卡项下全部透支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牡丹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如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各项费用)等。

八、牡丹卡使用条款

(一)甲方除现金及转账交易外,其他交易从交易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生成日起第25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均以交易日为准,下同),则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否则,甲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从透支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甲方可按照发卡机构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不低于透支余额的10%。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期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己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交易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交易日继续计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三)支取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透支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四)甲方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若在账户超限日(即乙方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因利息、费用等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

(五)牡丹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九、甲方领取牡丹卡后,甲方持卡人应办理卡片启用。

十、甲方使用牡丹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其申请牡丹卡账户。牡丹卡外币账户不得存有资金,甲方使用该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也可使用人民币账户资金购汇还款,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十一、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时,乙方有权选择采取停止甲方所有牡丹卡的使用、停止甲方下属公司或机构牡丹卡的使用、停止甲方指定持卡人牡丹卡的使用等措施。乙方有权行使质权或从甲方在工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对于乙方行使质权或抵销权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并由甲方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十二、甲方不得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牡丹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乙方有随时因其认定的合理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调低甲方牡丹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暂时停止甲方使用牡丹卡的权利。十

三、若甲方使用牡丹卡发生了收付交易,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应及时对账。甲方在对账单打印日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己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牡丹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日起9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给予答复。

十四、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地址、电话、持卡人身份证号码)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五、甲方遗失牡丹卡应及时办理电话挂失或就近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甲方对挂失手续办妥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牡丹卡书面或电话挂失经乙方确认后为办妥。甲方牡丹卡遗失后发生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挂失手续办妥前发生的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六、牡丹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如果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甲方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并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收取年费。已过期的牡丹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协议继续有效。乙方继续保留对牡丹卡的管理权和追索权。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十

七、牡丹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牡丹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及章程等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协议中途解除;

2.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乙方有权对牡丹卡进行止付,甲方不得以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未及时止付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十八、甲方领取牡丹卡后应妥善保管牡丹卡,不得出租或转借牡丹卡。

十九、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

十、乙方若不同意甲方办卡申请,申请表及所附资料也不再退还。

二十一、甲方有义务督促甲方持卡人遵守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及本协议相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二十

二、甲方持卡人持有和使用牡丹卡的权利是由于甲方的授权,持卡人并不拥有任何基于牡丹卡的单独权利。如果甲方提出任何限制、取消、禁止持卡人用卡及与用卡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账务查询、对账单提供等)的要求,乙方将按甲方要求执行,持卡人不得以此为由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二十三、甲方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信用报告,并将甲方的概况信息及相关信贷业务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

二十四、本协议解释权属于乙方。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五、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二十六、本协议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所有牡丹卡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申请单位声明:

我单位知悉并保证遵守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请向银行索取);已阅读并了解《牡丹卡(运通商务卡)领用协议》(见背面),自愿遵守协议的规定。不论申请批准与否,我单位同意此申请表及所附文件均由中国工商银行保留。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牡丹信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

牡丹信用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牡丹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四条 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牡丹信用卡的商务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统称商务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牡丹信用卡的个人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统称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领不超过两张的副卡。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牡丹信用卡均须填写申请表,与发卡机构签订《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

第六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牡丹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追索费用等)。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

第七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 商务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售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不得使用信用额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个人卡账户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九条 个人卡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上取款时,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年费。金卡每卡每年80元,普通卡每卡每年20元。彩照卡另加工本费50元。持卡人存款和消费不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领卡城市以

外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须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1元;在领卡城市以外非特约单位转账结算时按转账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500元。

挂失手续费为每卡40元,补办新卡工本费为每卡10元。

持卡人使用其他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时,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为2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金卡账户透支额度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透支款项和利息须在银行记账日后60日(含)内归还。透支利息自透支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单利。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的顺序为透支利息、透支本金。

牡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2年,如果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已过期的牡丹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将牡丹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补换卡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及时清偿牡丹信用卡项下的银行贷款本息和费用,不按规定清偿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并依法追索。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一方不履行合约的,另一方有权依照合约和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对账、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对不符的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询或提出改正要求。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妥善保管牡丹信用卡和密码;不出租和转借牡丹信用卡;不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等方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失牡丹信用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

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九条 牡丹卡特约单位均应受理牡丹信用卡,并履行受理牡丹卡合约。

第二十条 本章程修改或牡丹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篇: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公务卡”营销案例解析

一、工商银行“牡丹公务卡”推出背景

(一)国家政策的推动

为促进银行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和外汇局等九部门于2005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工作重点的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提出“鼓励推广公务卡”,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积极带头使用银行卡,在行政经费、差旅费等公务支出中使用银行卡支付,提高预算资金支出的透明度,加强对公务支出的监控”。

长期以来,政府及相关事业用卡单位人员的支出通常采用事前预支或事后凭发票报销的方式,在这种财务报销模式下,往往多开或虚开报销发票的现象,公用资金流入了个人腰包。因此,推广公务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此后不久,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公务卡实行“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持卡支付,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时监控”的操作方式,对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 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到2008年在全部中央预算单位实施公务支出刷卡消费,在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务卡制度。

尽管,《意见》和《办法》的意图旨在推动公务消费的公开化、透明化,但在客观上却推动了我国公务卡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带来的商机。

(二)公务卡市场空间广阔

统计数据显示,商务费用是除政府和企业工资以外的第二大费用支出,目前我国商旅支出年均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公务卡市场蕴藏了巨大的商机。

与时同时,由于我国信用卡市场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来自全国银行卡工作会议的数据表明,早在2005年我国银行卡消费交易额就已经超过了9000亿元,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接近10%,各商业银行

先后推出了品种多样的信用卡,由于竞争的加剧,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上的利润越来越低,市场推广难度也加大。

与信用卡市场的激烈竞争相比,公务卡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公务卡市场每年500多亿的份额也令商业银行为能不为之动心。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公务卡的推出满足了公务开支的市场需求,完善了银行卡的品种和功能,拓展了银行卡支付空间,密切了发卡机构与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的良性互动关系,为银行提供了更多拓展其他相关金融业务的机会。在此背景下,工商银行也在国内率先推出了“牡丹公务卡”并抢得了市场先机。

二、“牡丹公务卡”产品介绍

牡丹公务卡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牡丹公务卡实行“银行授予额度,个人持卡支付,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时监控”的操作方式,对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

(一)牡丹公务卡的主要功能

牡丹公务用卡是指政府机构或企事业团体,在从事公务消费活动及在内部财务管理方面采用工商银行牡丹卡进行卡结算的方式。其主要内容有:

1.政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务行政用卡。如:物品采购(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等)、会务费、参展费、团体差旅费的支付等使用牡丹商务卡结算。

2.政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团体的员工用卡。如代发工资、奖金或员工差旅费、培训费、医疗、保险等费用的报销使用牡丹个人卡结算。

(二)牡丹公务卡的作用

首先,对政府和财政部门来说,牡丹公务卡的推出有利于加强公务支出流程与数据的管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使用全过程的监控,提高资金的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增加预算执行信息的透明度,提高预算收支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财政运行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参数。

其次,对于用卡单位来说,采用牡丹公务卡进行消费,可以通过银行卡对日常支出和商务费用进行管理控制,对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堵塞漏洞,同时强化了资金管理,减少了私挪公款、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而且大大简化了用卡单位的

财务流程,免除了现金预支、开具支票等繁琐步骤,提高了用卡单位的财务管理效率。

再次,能逐步改变以往传统的公务结算方式,减少了日常财务管理中现金的使用量,避免了支付差错;而且,牡丹公务卡在公务结算中的使用,可以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资金垫付成本。

(三)牡丹公务卡的特色

(1)统一额度,循环信用

牡丹公务卡信用额度由工商银行与预算单位协商确定,充分满足各位持卡人的用款需要,原则上同一单位的公务卡信用额度都相同。牡丹公务卡提供循环信用,持卡人无须预先存款即可在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

(2)还款免息,轻松理财

使用牡丹公务卡透支消费(透支取现除外),可享有最短25天、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在国内各类银行卡中免息还款期最长。

(3)短信提醒,用卡放心

工商银行为牡丹公务卡持卡人提供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服务,通过余额变动短信,无论是刷卡消费、公务支出报销到账还是个人还款到账信息,均可轻松掌握,便捷又安全。

(4)其它专享优惠

主要包括免予收取公务卡年费、本地工行存款取现零手续费、本地、异地工行存款零手续费、余额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免费、免予收取挂失补办更换新卡片费用等。

三、“牡丹公务卡”的成功经验

(一)积极抢占市场先机

为了抢占公务员客户市场份额,工在国内其它商业银行还未大规模推出公务卡之际,工商银行就率先在国内推出了牡丹公务卡,并且在各支行积极试点。

为了成功营销牡丹公务卡,工商银行不但认真研究营销牡丹公务卡的技巧和话术,而且营销人员还主动登门拜访锁定的目标客户,积极为客户排忧解难,为

牡丹公务卡营销工作建立了良好的开端,抢得了市场先机。

(二)强化产品卖点

为了迅速推广牡丹公务卡,工商银行不断强化产品卖点,对公务员宣传用卡意识,积极营销提高成功率。一方面,工商银行组织客户经理认真学习掌握牡丹公务卡的营销买点,在营销宣传中强调该卡使用中对提升客户的信用等级所产生的意义,宣传公务卡给单位财务管理带来的好处和方便快捷,办理了公务卡不仅能减轻单位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还可监管到财务支付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工商银行同时向客户宣传牡丹公务卡有“题材新颖,设计精美,彰显身份,牡丹公务金卡可在工行专享绿色通道”等营销热点,有效的提高了牡丹公务卡产品营销成功率。

(三)精心策划营销活动

工商银行高度重视牡丹公务卡的营销,积极策划营销工作方案,组织客户经理营销队伍开展市场营销调研分析,积极对员工进行牡丹公务卡知识培训学习,采用多样宣传营销方式对目标客户进行营销。如支行做整体统筹营销计划,市场拓展部各小组和各网点实行定向营销,除分组上门宣传、个别电话联系外,还举办客户沙龙讲座和产品推广会等,推动全行员工投入积极的营销工作中。

问题:

1.假如现在任命你为牡丹公务卡市场推广总监,请你运用市场营销策略(4P策略)为工商银行牡丹公务卡设计市场进入策略。

2.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业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各种营销创新不断,请就新的市场形势下,传统商业银行如何把握市场走向,提高自身竞争力发表看法。

第四篇: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年费

附件:信用卡收费标准

请人主动放弃或遭发卡行拒绝,致使申请的紧急取现或紧急补卡服务未能完成,国际组织仍要为此收取50美元的服务费。

2、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篇: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 翻译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Historical Detailed List of Peony Money Link Card Account

Card NO.:6220000000000000000 Operational Area:

A/C Name:XX Xxxxx Operational Outlets:

Transaction Date Survival Period Reserved Renewal A/C Note Type Releasing Code App. NO Serial NO. Interest Currency Banknote/Sink Interest Tax Code Debit/Credit Note Value Date Expiry Date Interface Area NO. Outlets NO. Operator NO. Amount

Balance

Start Date:Operator:

Termination Date:Authorized Operator No.

2012-12-05 000

Non Automatic Redeposit 2012-12-05 000

Non Automatic Redeposit 2012-12-14 000

Non Automatic Redeposit

02000034010407301380 02000034010407301380 02000034010407301380

1RMB 0 Banknote 0.00 0.00 1RMB 0 Banknote 0.00 0.00 1RMB 0 Banknote 0.00 0.00

2860 Debit Consumption 2918 Debit Withdrawal 2917 Credit Deposit

2012-12-05 9999-12-05 POS 2012-12-05 9999-12-31 Couter 2012-12-14 9999-12-31 Couter

0200 0620 0003 0200 2530 21400 0200 0629 21126

15265.2

265.21

4750.00

4750.00

15000.00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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