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廉洁从业

2022-07-14

第一篇:国有企业廉洁从业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个人有感

廉 洁 从 业

——读《镜鉴》有感

近期企业组织阅读《镜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读本》,让我受益匪浅的同时,也倍感痛惜。痛惜众多央企中的腐败案件发生,不仅葬送了自己的前程,毁掉了自己家庭的幸福,还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人之才能,自非圣贤,必有所短;有所明,必有所蔽。”出自王守仁《陈言边务疏》,意思是说普通的人,本来就不是大智大德的圣贤,所以在他身上就一定有长处,有短处;有些事情看得明白,有些事情看不明白。这句话告诫我们要宽以待人,承认每个人都有不足,都有不擅长的地方。是的,众多企业领导人、企业要员也是普通人中的一员,企业领导人的年轻化发展、专业化发展、加速度发展,势必会造成领导人员中的某些法制观念的单薄、自律意识不够强烈,警惕性不高。也就引起一系列企业负责人、重要岗位人员、连带受牵连人员的腐败行为。

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良好趋势下,我们静下心来阅读《镜鉴》,所列出的众多案例给我们发出了警示,敲响了警钟。众多涉案人员,初始时期都是勤奋刻苦、洁身自好、清清白白、艰苦创业、自力更生„„,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坚持党的纲领和路线,是国家、企业、党的优秀领先者,众多企业人员学习的榜样„„,但是在最后随着时间的潜移默化中,腐败、贪婪、欲望、诱惑侵蚀了他们的思想,在利益和正义的挣扎中,冲破了他们的最后防线,最终走上了不归路,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使自己荣耀的一生变得一塌涂地,成为众多人唾弃的对象,廉洁从业是多么重要的警示灯、导航灯。通过这次企业党委组织的学习,思考众多案例中的涉案人员,使我受益匪浅,有很深的体会和心得:

一、廉洁从业,需要人人遵守。

廉洁从业,不仅囊括了在岗的企业领导人、重要岗位职员、非重要岗位职员、牵连人员,还应从即将踏入企业岗位、离开岗位的党员、非党员,需要大家人人遵守,人人学习。书中记叙了程明洁、尚立雅、王立彬等企业负责人,周爱国、曹峥、肖彬等且重要岗位人员,雷明、朱春城、王巨宾等人丧失理智,心里失衡,未正确履职。可见我们的廉洁从业,人人都要加强,都需要坚定理想信念,拓宽视野,完善相关制度,不仅需要党内人士遵守、党外人士亦须遵守,党内人士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需要起到带头作用,树立企业良好风气,引导企业全体员工有正常的生活圈、工作圈、娱乐园、社交圈。涉案人员受到应有的惩罚,其余人应引以为鉴,更加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严以律己,以预防为主,保持警惕。

二、廉洁从业,需要时时遵守。 廉洁从业,不是在职时才遵守,在岗时遵守,上班时遵守,而是需要时时遵守,时时预防,时时警惕。众多的腐败现象其实就是发生在节假日喜庆节日、婚丧嫁娶等敏感时期和“八小时之外”的主要活动。一定要加强教育、坚持理想信念不动摇。这并非是一句空话,是需要除了书中所说的众多涉案者以外 ,还有其余的人改造世界观,终生学习和历练,否则就容易在金钱的诱惑面前把握不住自己,在形形色色的考验中败下阵来。众多时期,接受监督,都是挂在嘴边的一句空话,思想上没有得到真正的认识,东窗事发才会如梦初醒,但已晚矣。倘若自身做到时时提醒,时时预防,时时监督,时时克制,就能防患于未然,能及时阻止此类贪污受贿等腐败事件的发生。

三、廉洁从业,需要事事遵守。

廉洁从业,不仅理解为工作、事业,包括生活中、交友中、为人处世中,都需要认真遵守。小事遵守,大事也得遵守,忽视小节,积小成恶。古人云:“不积小善,不能成大德;不积小恶,不足以亡身” 。只有事事在处理的过程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程序,有效监督,才能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诸如“回扣”、“好处费”等“潜规则”就是因为管理制度有漏洞,倘若众多事件可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任何项目都制度化、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的管理,那么任何事情都可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正常发展,涉案人员也会避免此类贪污受贿腐败案件的发生。 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度企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方法、途径,加强重点岗位、重点部门、重点人员的法制、纪律、廉洁从业宣传。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社会购置过程中的招投标制度,在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制度防范、全程监督、不留死角。通过公开公正的招标方式,加强对权力的制衡。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企业重大项目的过程监督,减少项目管理事件上的管理漏洞,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防止和减少贿赂现象的发生,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综上所述,要做到廉洁从业,必须人人、时时、事事做到廉洁从业。人人得做到自鉴、自省、自律、自珍,时时需要提醒、预防、监督自己的言行举止,事事得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公开、公平、公正处理任何事情。

在党的领导下,我们的企业正在跨越式又好又快发展。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起步之年,企业在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提升企业运行质量,把企业做实、做强、做优,推进企业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更高质量地发展。 与此同时, 我们得从自身开始,从小事开始,在党的路线方针的领导下,在党的指导监督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清扫周边一切潜伏的危险苗头,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清清白白做人,明明白白做事,自觉抵御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始终保持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本色,为企业、为国家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第二篇: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心得体会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心得体会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通过这次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我对此感受颇深,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增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充分认识到对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我深深的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要带头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讲党性、重修养、树形象。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正确对待权力,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明白权力是谁给的,要明白为谁用权的问题。

有的认为权力是靠个人努力得来的;有的认为权力是靠竞争上岗争来的;有的认为是某个领导个人的恩赐。这些认识都是极端错误的。一个人走上领导岗位,获得了一定的权力,尽管和个人努力和领导关心分不开,但归根结底是人民和组织的信任。个人德、才的提高,离不开组织和人民的长期培养和教育。要时刻饮水思源,想到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重托,来源于组织的信任。在掌权后,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真正做到仰不负党,俯不愧民。同时,要明白权力是一种责任。权力意味着为人民服务这一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责任。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学习,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需要进步。要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在下面这些方面还要进行学习。

一、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我必须始终要坚持政治

理论学习,要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做好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深入理解“三个代表”理论精髓,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抵制住诱惑,保持一名优秀党员的纯洁性共产党员也是人,要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

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管得住小节,谨防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作为领导干部,我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更好地推动企业反腐倡廉工作迈上新台阶。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企业行风的进一步好转。特别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为德,常保公仆本色,为建设现代企业的长远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最后,作为一名优秀的党员,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要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光辉形象要靠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大家来共同维护。要坚决按照廉洁从政的要求严格行事,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不辜负党的期望,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第三篇:企业人员廉洁从业自查报告总结

九月二十六日,集团公司党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党委就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按照***党发[xx年]39号文件精神,公司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精心部署,全面安排,并要求公司各级班子成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产业发展高度,依据公司经营特点,结合自身学习和岗位工作,写出自查报告,做出个人分析。现就个人相关情况汇报,四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1、在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方面:

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认为《规定》对于产业的壮大、项目的成长、领导班子的凝聚、团队作用的发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项目各项制度有序运行的前提,是项目各项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的保障,是深化企业文化的政治前提。其次,在行动上扎实推进。不仅做到牢记《规定》,还要贯彻到工作的始终,领导班子要制定学习计划,提出实施意见,写出心得体会,在生活会上交流,在职工会上讨论;同时还开展《规定》有关知识问卷答题竞赛,既做到学习上的提高,又要做到在工作中实践。再次,对个人严格要求。把《规定》作为项目全员行为规范的教材、警示的教材,党员领导干部、基层领导不仅要做到廉洁从业,率先垂范,广大职工也要牢固树立廉洁从业的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火墙。

2、在民主管理方面:

首先,始终把民主管理作为项目最根本、最基础、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作为一个战略性任务牢抓不懈、常抓不止。其次,不断完善项目各项民主议事制度,建全工会组织,充实工会人才,广泛听取职工意见,运用集体大智慧的平台,吸收新观念,了解新思想,推动管理,提升经营。再次,采取多种形式,由点到面,由面及点,坚持部门每天一会、项目每周例会的制度,通过建议收集,民主测评,激发每一名员工的工作热情,挖掘每一名员工的工作潜力,尊重智慧,形成合力,群策群力,协调发展,排忧解难,汇集经验,共同进步。

范文一

九月二十六日,集团公司党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党委就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按照***党发[xx年]39号文件精神,公司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精心部署,全面安排,并要求公司各级班子成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产业发展高度.

3、在政务公开方面:

首先,树立一个目标,即: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项目班子领导、部门及基层负责人要认真学习贯彻实行厂务公开的精神,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制度,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意见,把政务公开纳入到部门、基层日常管理工作当中,不搞形式主义,用数字说话,用成绩说事。其次,坚持两个原则,即:

实事求是,持之以恒。实行政务公开必须结合项目的实际,不仅要做到对职工公开,还要做到对领导班子及部门经理公开,既要做到真实可靠,建立信心,还要形成影响,显现实效。同时,要把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作为项目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不断完善和规范。再次,明确四个凡是,即:

凡是职工关心、反映强烈热点的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容易引发矛盾、滋生腐败现象的问题必须向职工公开;凡是涉及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投标和生产经营、重大技术改造等决策性问题,需领导班子决议的提交领导班子;凡是涉及生产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实施、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人事任免等必须由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凡是项目所有的工程建设一律采取招标,大宗物资采购一律采取议标,产品销售价格、政策等一律透明,不搞暗箱操作,切切实实以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职工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第四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述职汇报

党风廉政建设的好坏是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企业的兴旺发达。廉洁自律是检验一个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行为规范,道德准则和工作标准。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我深知廉洁从业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在工作中我始终认真贯彻《党章》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牢固树立起了廉洁从政的意识,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做到了清正廉洁,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做到了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并能自觉地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果断斗争。对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本人认为自己做到了组织上的各项要求,现汇报如下:

一、 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严格按照规定,不做利用自

己职权谋取私利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事。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我始终严格对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度约束好自身的行为,正确合法地使用手中的权力。管住自己的脑,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不该讲的坚决不讲;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伸手的坚决不伸;管住自己的脚,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凡是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刻把握住生活小节,谨慎走好人生的每一步。正确处理好勤政与廉洁的关系。做到了继续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

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形成的好传统、好作风,坚持同一切歪风邪气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的表率作用。

在工作中,我始终同党中央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各种要求,遇事不阳奉阴违,不自作主张、自行其事。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中没有独断专行的处理问题,也没有对人、对事软弱放任,不问不管。在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行政工作、财务预决算方案、技术设备升级、企业管理工作、年度方针目标、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兑现等重大事宜均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研究。没有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没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行为。

二、 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

行为的发生。

在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执行中,我坚持做到制度之内“不缺位”,制度之外“不越位”,切实履行好自己工作职责,遵守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没有从事过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没有在在职期间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没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

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没有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没有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等行为;严格实行预算审批制度。

三、 勤俭节约,严格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在公务往来中,本人严格按照招待标准执行,没有超标现象,更没有参加和支付公款娱乐活动;没有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也没有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等情况;没有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没有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没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没有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等情况发生。

四、 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我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持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没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没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行为;对家人能严格要求,没有利用职务为家庭谋私利,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没有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没有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没有漠视过职工的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作为一名国有公司的董事长,我深知自己面临着各种诱惑与挑战,需要我时刻提高警惕,处处严格要求,不能对自己有丝毫松懈。在今后,我也将继续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为要求,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决不铺张浪费,为国有企业的更好更快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五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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