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论文

2022-05-07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政府采购监督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文章首先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主要组成元素进行介绍,帮助明确监督管理任务的开展方向,并针对现阶段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期间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原因与所带来的危害。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形式,帮助提升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实程度,保障采购环节的严谨性。

政府采购监督论文 篇1: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理论探讨

[摘要]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刚刚起步,在监督机制建设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采购中腐败现象频发。因此必须构建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以确保政府采购基本目标的实现。基本设想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完善政府采购的内部及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公证监督、质量监督、社会监督和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等。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政府采购是各级政府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开展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法定的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具有节约公共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以及抑制腐败等多重功能。这一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目前被世界各国政府广泛采用。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则是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作用机理以及采购监督的方式、方法的总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才开始进行,但政府采购制度及监督机制建设问题一直未能引起财经理论界及实际工作部门的应有重视。理论研究的严重滞后,加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实践时间不长,致使有关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建设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如何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初步形成

我国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于1996年开始实施,中央国家机关的试点工作1998年底开始启动。1998年,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政府采购试点工作,签订采购合同近2000份,采购规模约31.6亿元。采购范围主要是货物采购,工程采购项目只有少数地区进行了个案尝试。采购方式主要是竞争性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他采购方式采用的不多。2002年6月29日,《政府采购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自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领域有了自己的基本大法。

随着近年来的实践,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已初步形成,主要表现在:一是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框架初步形成。在中央,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地方政府则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二是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机构。1998年,国务院明确财政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之后地方各级政府也相继在财政部门设立或明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内部自律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在此监督机制中法律重点加强了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各项职能,具体包括:监督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情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职能则包括:制定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有权批准采购人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有权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采购信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处理质疑供应商的投诉等。三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模式已初步确立,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四是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框架初步建成。

政府采购涉及的关系人主要有纳税人、缴费人、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供应商。在集中采购运行机制下,不同关系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委托代理链:纳税人将采购资金委托给政府,形成了纳税人——政府的一级代理关系;政府将理财职能委托给财政部门,形成了政府——财政部门的二级代理关系;财政部门在其内部设置专门机构进行招标性采购。形成了财政部门——专门政府采购机构的三级代理关系;而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是由具备专业知识的政府采购人员执行的,从而又形成专门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人员的四级代理关系。在政府采购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委托人监督的机会主义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失灵等情况,在采购人员追求个人财富的需求与供应商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相结合时,双方以寻租的方式来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便存在了现实可能性。当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时,纳税人作为政府采购出资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公共利益遭到侵蚀。因此,在政府采购过程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背景下,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有其客观必要性。

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经过十余年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框架虽然已经基本形成,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与监督机制方面的缺陷。导致还不能从根本上规范、监督和保障政府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明显,如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存在着随意性,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现象严重;一些地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对评标、定标的程序不够严格,人为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评委与供应商相互勾结作弊的现象,一些供应商表面互相争标,暗地联手操纵竞标,有的争标后平分获利,有的轮流坐庄,使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难以发挥;商品的采购质量、售后服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保证,也加大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阻力;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不平衡,查处不力,缺少法律和行政的惩治手段,等等。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缺陷具体可归纳为这样几方面:

1.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缺少相应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法律虽然赋予了财政部门全面的监督职能,但并没有具体规范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中的行为规范。如法律规定了公开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但对其他方式的使用条件缺乏明确的规定,并且政府虽然将如何处理两者关系的权力赋予财政部门,但由于缺乏法定的权力行使的程序规则,使得财政部门在行使此项权力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难以准确评价。对于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也没有详细规定其行为规则和必要的素质要求。

2.政府采购监督体制不健全。在政府采购监督中,大多数监督形式是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整个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即采购主管机关、采购机关以及使用采购物品机关、验收采购物品机关之间的互相监督。虽然内部监督具有灵活性与

及时性的特点,也易于在监督与效率之间求得平衡,但它是一种以纵向监督为主的模式,因而从宏观上往往难以实施。审计和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事后监督上,还难以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审计和监察的长效监督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另一方面,社会监督缺少实现途径,如法律虽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控告和检举权,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机关具体受理,这样就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致使社会监督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3.管理与监督脱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顺畅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全方位、全过程地介入政府采购工作,表现在:对政府采购资金监督管理缺乏有效措施,特别是对监督预算外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缺乏有效手段;对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缺乏约束力,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对政府采购物品的质量监督重视不够,等等。

4.政府采购监督的法律体系不完善。表现形式散乱。有关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规定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既有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表现出来的,又有以国务院职能部门制订的行政规章表现出来的,还有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制订的地方性规章,甚至以政策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同的政府采购监督的规定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依据,导致不同层次的规定不一致,甚至出现互相冲突的现象,一个有机联系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

5.政府采购程序还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各地的政府采购做法不尽一致。在机构设置方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基本上都设立在财政部门,但在具体设置上,有单独设立的,有设立在国库处的,还有设立在原控办的。政府采购具体执行机构的设置更加复杂,相当一部分的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政府采购具体执行机构的权力及责任划分不清,政府采购方式如何确定、谁来确定以及每种方式的采购程序缺乏统一的规范,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不规范,对标书的审查缺乏专业性。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同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不清,致使各个部门之间难以沟通,执行起来经常出现扯皮现象。

三、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具体构想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监督、杜绝腐败是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构建的基本宗旨。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政府行为,直接关系到如何高效和正确地使用纳税人的税金问题。公共财政要求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具有公共性、民主性、规范性。必须是公开和透明的,这实际上要求政府采购必须是明明白白消费,清清楚楚花钱,采购活动要公开,采购程序要透明,要最大程度地实现平等竞争。所有这些都需要通过对政府采购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来加以保证。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构建的原则。一是监督者与操作者相互分离的原则。政府采购管理监督者主要是财政部门,操作者一般指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招标中介组织,使用者主要是指采购单位。管理监督者与操作者必须相互分离,以保证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二是依法监督的原则。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这是今后的努力方向。三是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借助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力量,建立以财政监督为主,其他专业监督为辅,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为补充的监督体系。四是事前和事中监督为主的原则。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要注重事前和事中监督,使监督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而不是把主要监督力量放在事后审计和处理上。

2.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健全法律监量机制。已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各项制度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它只是政府采购中的基本法,与之相关的配套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还有待陆续出台,抓紧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的程序管理、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管理、采购活动监督检查、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要通过立法确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各监督部门的监督内容、重点、方式和程序,并协调好各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的关系,按照统一、效能原则,减少重复监督,保证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理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中的监督管理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共同构筑对政府采购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在分级管理的总原则下,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执行、申诉仲裁机构分立的体制,明确界定各机构的职责,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3.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后,要防止出现集中腐败现象,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内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贯穿政府采购活动的始终,涉及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采购单位及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监督关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办法,监督采购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落实,但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事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主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对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客观上加强了对采购人的实物资产管理,而采购人有权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按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之间通过采购市场形成的买方和卖方关系,受《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约束。采购人通过主管部门的采购安排而从供应商手中获取所需的货物和服务,并对商品的质量、性能、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和监督。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一旦发现采购活动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可以向财政等部门提出质疑和投诉,甚至申请仲裁或提请法律诉讼,开辟供应商投诉渠道,使他们参与对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政府采购仲裁机构对集中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发生的采购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在各相关主体间进行有效的设定和合理的分布,通过相互间的牵制,能够从源头上制约政府采购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行有效内部监督。从采购系统内部保证政府采购的健康稳定运行。

4.完善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行为及财政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分离,是否按照验收后结算的规定。通过专门账户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是否做好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检查考核工作,审查工作人员在实施检查监督中有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问题。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要坚持全面审计和突出重点相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和政府采购专项审计相结合,审计和审计调查相结合,审计和分析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和定期审计相结合。

二是完善纪检监察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主要包括:1)制度监督。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使政府采购法规制度能落到实处。2)开标评标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监督供应商是否具有投标资格,有关机构对供应商的选择是否

符合公平的市场准入原则,招投标程序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及招标后续采购活动的情况,评标过程中“废标”的处理情况,及时纠正集中采购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行为。3)人员监督。对于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人员。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4)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主要看能否如期按质按量供货。5)效能监察。主要是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效率、效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完善公证监督。公证机关接受政府采购机关的申请对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是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监督主要包括事前公证审查、全程同步监督、投标公证监督、开标公证监督、评标公证监督等。

四是完善技术监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所采购的产品质量是否过关,直接关系着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技术监管部门理应负起职责,切实作好此项工作。

五是完善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使政府采购工作成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将有关的采购法规文件、采购资金预算、采购计划、采购信息、政府采购程序和服务承诺、政府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以及举报电话等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形成有效的社会综合监督机制,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务实、高效,达到监督促管理,管理出效益的双赢效果。

5.明确政府采购监督对象,强化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政府采购行为是指从政府采购计划到采购完成全过程行为的总称,涉及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因此,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应该是对政府采购所有当事人和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政府采购监督主要包括:一是对采购人的监督。主要监督采购人是否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是否违反规定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监督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监督采购人是否有通过直接或间接指定供应商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二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随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集中采购有可能出现“集中腐败”现象,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有效遏制这一行为。具体在机构设置上,应实行管理主体与采购主体相分离;在采购资金结算上,应实行采购、付款相分离;在制度建设上,增强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牵制力度,在政府采购的岗位之间及政府采购操作环节上保持相互监督和牵制的关系;在对集中采构机构的考核上,严格依法对集中采购是否经过审批和办理资格认定,是否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决策和执行程序是否规范,经办采购人员与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是否相互分离、职责明确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三是对采购人员的监督。对政府采购人员应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把其薪酬和考评与采购政策执行的好坏紧密联系起来;对政府采购人员实行聘任制,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任;加大对违法政府采购人员的处罚力度,提高其寻租行为的法律成本和政治成本。四是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督。明确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实行回避制度和过错惩处制度,建立专家数据库,对入库专家进行综合考评。五是对供应商的监督。审查供应商的准入资格,审查投标情况,审查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

[责任编辑:秦玉珍]

作者:傅道忠

政府采购监督论文 篇2: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摘 要:文章首先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主要组成元素进行介绍,帮助明确监督管理任务的开展方向,并针对现阶段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期间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原因与所带来的危害。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形式,帮助提升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实程度,保障采购环节的严谨性。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完善

一、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主要组成

1、政府采购监督所面对的主体

在所开展的政府采购监督任务中。所面对的主体主要是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对资金的流动以及使用方向进行严格控制,避免在采购过程中出现公共财产受到损害的现象,并帮助提升工作任务的完成质量,在此环境下,基层工作人员所遇到的问题也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避免问题继续严重,造成采购资金不能得到合理的运用,甚至浪费的严重问题,这也是现阶段采购所面对的主要监管内容。在明确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要素时,要将工作主体放在首要位置,这样即使出现了严重的工作安全问题,也能够在制度的监管约束范围内得到更好的解决。促进管理计划在政府基层单位也能够得到良好的落实发展,帮助提升监督制度的约束能力,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出现在采购环节中。

2、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

监督机制中,会明确的对管理流程进行规定,包括运行使用期间所存在的问题,通过这种规定,工作人员能够更加的明确自身工作目标,并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任务中严格要求自己,将公共财产的安全以及合理运用放在首要位置,通过这种方法能够更好的促进管理计划发展落实,帮助提升工作任务的完成效率。在监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同采购部门需求的差异性问题,此时需要在监管内容上做出区分,并帮助更好的实现采购环节优化处理任务,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监督还需要培养工作人员的自觉性,能够在岗位中严格的要求自己,通过这种方法来促进监督任务更加顺利进行,并避免出现各个阶层之间相互包庇的现象,发现问题能够相互的监督,及时向上级反映以便做出合理的处理行动,避免事情继续发展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3、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除加强政府部门自身的监管控制之外,供应商部分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关系到市场的竞争公平性。当发现供应商在货品质量上达不到规定标准时,要及时的做出处罚决定,这样能够对市场起到警示的作用,产品质量保障是十分重要的,关系到工作任务开展的可行性,以及政府监督职能的发挥。同时市场管理也是十分复杂的,不同供应商所负责的货品存在很大差异性,要遵从这种差异性,深入到基层对质量以及价格进行调控,确保能够为政府供应质量良好的商品,以免在使用期间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供应商的选择也是监督的重要环节,在此期间要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避免出现相互勾结共同提升利益的情况,更要保障选择供应商环节的公开透明性。这一监督内容是整体工作中的重点部分,也关系到接下来工作任务开展的顺利程度。

二、政府监督机制中需要完善的内容

1、法律制度落实不够彻底

监督管理是依靠法律来进行的,如果在此环节中,法律不能够充分的落实,那么所开展的监督管理任务自然不能够得到各个部门工作人员的支持。仅仅依靠工作自觉性是不能达到监督标准的,在所开展的工作任务中仍然会出现采购资金运用不合理的现象,主要问题体现在有关于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期间各部门之间缺乏交流沟通,导致制度的落实程度也不能达成统一。长时间在此工作环境下,所带来的问题也将是十分严重的,甚至会出现政府监管失效或者监管无能的现象,滋生了采购环节的贪腐现象。

2、采购人员个人能力不达标

政府部门在选拔采购人员后,缺乏相应的培训学习,这样工作人员的个人综合能力上存在很大的欠缺,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并且在这样的环境下,其他任务的开展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很难实现理想的工作目标。当面对这部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时,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以及人力资源,各个方向都需要实时的监督管理,相关任务的落实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导致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迟迟不能够完善,应用期间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也不能够得到提升。面对此类问题,需要加强人员管理以及制度的创新完善,定期开展在岗员工的技能培训,保障人才的先进性才能够顺利的完成后续工作计划。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方法

1、提升监督管理意识,加快法律制度落实

在所开展的工作任务中,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来提升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意识,为法律制度的落实打下有利基础环境,尤其是在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通过这种方法能够更好的解决,并避免出现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帮助解决基层中常常遇到的采购货品质量不统一现象。发现违规情况更要严格的处理,寻找引发问题的根源,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罚,这样能够避免类似的问题在工作过程中再次出现,并帮助提升监督管理制度的严谨程度。完善期间要从政府采购监督的现状以及实际需求方向来进行,观察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这样完善后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够更加符合应用需求,在应用过程中解决更多的实质性问题。

2、加强内部监督约束

对新上岗的员工,要进行实习检验,在老员工的带领下观察是否具备相关工作的工作能力,并在接下来的工作岗位中了解更多有关于采购监督的落实方法。经过实习期后,优先选择具备工作能力的人才,通过这种方法来保障人才的选拔环节,后续监督管理能够节省大量的时间,也能够更快速的实现监督制度在基层工作岗位的落实。完善制度期间更要尊重内部员工所提出的意见,基层采购人员与市场接触最为频繁,因此对市场的变化以及自身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也能更好的掌握,广泛争取工作人员的工作意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其中所存在的缺陷问题。这样完善后的制度才能够更好的解决应用期间所遇到的问题,帮助提升工作任务的完成效率,对市场供应商也能够更好的控制,解决资金运用期间采购商品质量不达标的问题。

3、对采购招标流程进行规范完善

采购招标是监督管理所面对的重要问题,也是保障市场公平合理竞争的重中之重,在所开展的监督任务中,要将这一环节作为工作任务开展的重点,观察原有的采购制度中是否能够通过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合理,实现招标环节全面监督。对于所存在的问题,在优化过程中可以从局部来进行,这样能够节省大量的时间,优化完善后的制度落实起来也更加符合现实需求,达到理想的应用落实标准。市场使不断变化的,一些供应商为获得项目采用压低价格的战术,这样对产品质量保障以及市场良性竞争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甚至会造成采购人员吃回扣的严重问题。监督人员要对招标的价格范围有明确的定位,在短时间内确定优秀的供应商并保持合作关系。流程完善后在配合程度上也需要重点的提升,这样才能够避免出现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帮助解决常见的市场发展变化影响采购任务顺利进行的问题,确保了采购的供应渠道安全性,后续问题自然也能够得到解决。

结语:在政府采购的具体运作中,由于该项制度的设计还存在许多缺陷,加之政府采购是一块容易滋生腐败的场所,因此很多人受利益驱动致使在采购中不能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规则规范采购行为,使被称作“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制度蒙上了阴影。因此,如何立足我国国情,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成为实现政府采购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张奥.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湘潭大学,2014(09).

[2]周威远.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湖南大学,2011(05).

作者:高岚岚

政府采购监督论文 篇3:

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思考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于2000年在全国全面铺开。当前,政府采购事业迅猛发展,市场潜力巨大。特别是《政府采购法》的颁布与实施,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抑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机构采购行为、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规调控作用的一项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制度,不仅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能够有效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政府廉政建设。这个立法宗旨无疑使政府采购行为有法可依。但是,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监督体制不完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同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它的职能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政府采购事务,并以非营利事业法人资格的身份对其采购活动承担风险和责任。而现实情况是,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单独设立,或者虽然分设,但职责界定不明确;这种做法首先与《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不一致,另外,监督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在职能上是一种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在具体采购事宜中,必然会因部门惯性作用,导致监督部门对采购代理部门监管的掣肘和弱化,同时也不利于采购代理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二)政府采购队伍素质不高、专业化人才匮乏。我国大部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基层单位的采购人员熟悉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和紧缺经济时代的采购方式,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买方市场的采购方式所必须具备和掌握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知之甚少。目前,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中心严重缺乏具有商业贸易、谈判技能、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知识以及精通招投标、大型工程项目采购、质量控制和熟知高新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技术参数等的技术人员,而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三)对供应商监管不力。目前大多数采购中心人员较少,对采购全过程的监督明显力不从心。在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监督仅限于协议的签订,而具体执行过程全凭供应商的自觉。采购中心虽然建立了政府采购投诉制度等措施,但往往是被动监督的成份较大,在采购活动中不能执行严格的检查,对违反协议的行为也不能实施有效的处理处罚。由于对供应商的监督流于形式,导致一些采购项目出现了质次价高或服务质量不高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采购人的积极性,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整体推进。

(四)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还不到位。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是《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在日常工作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忙于政府采购日常事务,往往忽视了监督和管理,这对政府采购工作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重视政府采购监管的作用,树立依法行政、依法采购、与时俱进的思想,把握好监管重点,服务于政府采购大局,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遏止腐败。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仍然难以完全到位。从各方面的投诉情况来看,当事人(中介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评标方法欠科学,评审质量还有待提高,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政府采购机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两个方面。采取切实的措施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改进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二,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适应政府采购特点的内部控制环境

任何政府采购活动的控制都存在于一定的控制环境之中,所谓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环境,是指对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的统称。它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其他控制能否实施或实施的效果。它既可以增强也可削弱特定控制的有效性。要建立健全适应政府采购特点的内部控制环境,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建立供应商诚信制度。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参与,不仅给政府采购带来无限生机,也给政府采购带来了竞争和活力,政府采购活动离不开供应商的参与,因此,加强供应商管理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环境的尸个重要方面。加强对采购机关采购人才的管理和建设。随着政府采购规模、范围和领域的延伸,政府采购需要大量的既懂招投标、合同、法律、市场调查,又懂机电、建筑等行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提高透明度。政府采购的公开和透明,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没有全方位公开和透明作为保障,政府采购就不可能真正符合社会公众的要求,也不可能实现科学化采购。要提高“透明度”,首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必须透明;其次,政府采购需求信息应该透明,这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第三,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方法与标准透明,可以避免对不同供应商采取不同方式造成供应商之间不能平等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第四,政府采购的过程透明,人们才能对采购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出现的问题;第五,政府采购评标的方法与标准透明,供应商才能更好地有针对性投标,评委才能有明确的评标尺度,社会各方面才能更好地监督评标的公正性;第六,政府采购的结果透明,能使投标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对照自身情况,衡量采购结果是否存在问题,从而进行有效监督;第七,政府采购的记录透明,既可以作为查询政府采购行为是否公正的依据,又可作为总结采购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采购行为的宝贵资料;第八,政府采购纠纷处理结果透明,以便投诉方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公众了解仲裁结果,了解是非对错,同时,也是对仲裁是否公正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快政府法律体系建设。特别是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政府采购具体程序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文件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方面的单行办法或具体规定的建设。同时,做好《政府采购法》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做到相互协调,彼此补充,为政府采购市场的繁荣和规范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职业道德是控制环境的重要方面,是建立合适的控制环境的基础。政府采购人员代表政府采购从事采购活动,应当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应当奉公守法、廉洁自律、树立政府采购良好形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维护

采购人的利益;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珍视和维护政府采购人员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职业水平;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因此,要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形成一种诚信、公正、公平的环境,通过道德的力量约束每个人,使每个人具有良好的动机和思想。

(四)规范政府采购控制程序。政府采购控制程序,它是由为合理保证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而建立的政策和程序组成。它既可应用于政府采购的某项交易活动中,也可以融合应用于控制环境或会计系统的特定组成部分。一般包括交易授权、职责划分、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与使用、独立稽核五个方面内容。笔者以为政府采购控制程序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流程。一方面请购、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应有交易授权,有相关主管人员签字;另一方面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批、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应适当分离,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是划清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执行采购计划、监督、验收等职能的界线,形成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即:(1)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批、监督检查和政府采购市场准入,但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事务,其中监督检查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管理、受理供应商投诉、审查供应商准入资格等。(2)政府采购机关负责管理和组织采购工作,但无权支付贷款。(3)采购单位负责验收货物。(4)财政部门国库支付采购资金。

三是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做好“源头控制”,完善预算编制程序。在财政预算和采购单位之间建立复核制度。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时,财政部门总预算、国库支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预算单位之间定期对帐。

三,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建立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政府采购涉及面广、环节多的特点,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应充分调动各方面监督力量的积极性,形成有效而严密的监督之网,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真正到位。

(二)是建立采购单位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内部监督机制,使之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政府采购涉及多个环节,靠外部的监督管理虽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在采购过程中,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互结合、相互制约,确保采购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廉政。

(三)是制定标书范本。制定统一的标书范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只需根据具体的采购项目,填写技术参数,以便招标文件的审核和投标商的响应,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是成立标书审核专家组。标书是否有倾向性,需求是否合理,应在招标前由审核组审核。由于标书中有关需求、技术参数等专业技术强,一般人员难以胜任审核这些标书的工作,所以,标书审核组应是由经挑选的、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相对固定的有关人员组成,增强审校组的权威性。

(五)是制定科学的、合理的、操作性强的评标办法。不能为满足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需要,在资格预审中将入围标准定得过高,把大部分投标人拒之门外,以减少人为造成招标失败的情况出现。评标各因素的权重,要科学地制定,以确保政府采购能采购到性价比最好的货物、服务、工程。

(六)是根据不同的监督对象,实行有效的监督。对采购单位,采用多种形式对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情况、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等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对供应商监督,要求协议供货的货物价格在网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作不良记录,严重的2年不能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采购代理机构,重点抓好招标的监督。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报管理部门备案。凡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要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对集中采购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除接受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外,欢迎社会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七)是制定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办法。有效投诉,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手段之一。必须加强对投诉的管理,要求投诉必须有依据、反映事实。避免供应商之间的恶意投诉、采购人和供应商串通诋毁其他供应商的现象出现。要设立多种投诉渠道,保证投诉渠道畅通,便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社会公众投诉,有利于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作者单位:德令哈市审计局)

作者:黄洪波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乡镇医院护理论文下一篇:电大学生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