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实施方案

2022-07-05

方案在我们工作与学习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作与学习,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那么一份科学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城乡低保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城乡低保实施方案

城乡低保低保清查方案

绥化市低保局“四清”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市政府领导指示,市民政局、低保局于今年起利用一年的时间,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救助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省市社会救助工作的部署,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以全面清理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为目标,以清查低保资金情况、清查低保对象资格、清查审核审批程序、清理低保提标政策为主要内容,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强化资金监管力度,加强业务规范力度,全力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社会化进程。

二、任务标准

(一)清查低保资金情况。要对近三年省拨城乡低保资金、地方财政匹配低保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通过财政历年结余帐与民政资金总帐、明细帐及支出传票核对,彻底查清低保资金结余数额,核准地方财政真正匹配列支资金数额,同时对金融机构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情况(包括及时拨入和打入低保存折、领取资金结余沉淀情况等)进

1 行认真清理,严肃纠正低保资金大量结余、滞留甚至被挤占、挪用等违规问题。

(二)清查低保对象资格。要集中力量对城乡低保家庭进行拉网式排查,查清、核准享受低保人员死亡、迁移、变动数量,准确认定低保资格,对原本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清除,对家庭收入已超出低保标准的,要在家庭收入基本稳定后予以退保;对已符合条件尚未纳入的要立即纳入。

(三)清查审核审批程序。市县两级低保管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发放低保工作特约监督证,聘请有资历的离退休老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监察审计人员等为低保工作特约监督员;严格划分市、县(市、区)、街道办(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低保职责,明确并公开受理时限,对无故拖延或拒报的要追究责任;对典型的疑难低保纠纷争议案件实行社区听证制度。

(四)清理低保提标政策。要结合低保清查全面落实低保政策,保证按省市确定的新标准和人均补差额落实到位。要通过低保提标政策的全面清查,建立起规范有序的低保管理机制,实行分类施保,全面提高低保优质服务水平,形成低保人员有进有出,低保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模式,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保即保,应退尽退”。同时做好向争取资金工作,落实好城乡贫困群众物价补贴、取暖补贴等项救助政策。

三、方法步骤

本次清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1日至5月10日):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与相关部门做好配合,要根据检查内容认真细致地做好自查工作,并于5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分别上报市低保局,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

(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阶段(5月11日至8月30日):市民政局、低保局将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检查采取听汇报、看帐目、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低保户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对每个县(市、区)随机抽查1个乡镇、1个社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四清”工作中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于9月15日前将“四清”检查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低保局。9月末,市民政局、财政局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定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四清”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确定方案,认真组织领导,抓好落实,要成立“四清”工作领

3 导小组,开展自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此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检查程序,务求抓出实效。各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要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自查工作。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周密安排,针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部位,严格审查,务求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对严重违纪和违法犯罪问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在全市通报。

绥化市低保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城乡低保整顿年实施方案大全

平民发 [2009]68号

关于印发《平川区城乡低保整顿年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平川区城乡低保整顿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平川区城乡低保整顿年活动施实方案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平川区城乡低保整顿年活动实施方案

1998年以来,我区民政部门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 着眼保障民生,城市低保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006年农村低保在全区全面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城乡低保救助政策和全省、全市、全区民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白银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整顿年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低保整顿年活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区经济转型工作,认真落实全省、全市、全区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为目的,以强化效能建设为载体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增强为民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城乡低保工作水平,确保

二、活动内容及步骤。“城乡低保整顿年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20日—5月20日)。各乡镇街道对所有城乡低保已保对象进行一次逐村(居)、逐户调

查摸底,并将调查结果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并建立台账和花名册。在登记造册时,已保对象要有保障对象的姓名、家庭成员组成和收入情况、家庭住址、保障类别、保障标准、保障时间、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时间等内容。区民政局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对各乡镇街道摸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二)清退保漏阶段(5月21日—7月.21日)。各乡镇街道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群众有意见,并在申请低保时瞒报、阴报家庭收入或家庭收入超出保障标准的已保对象,及时清退,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清退人员的思想工作,解释说明清退的原因,以防造成上访事件。

(三)完善制度阶段(7月22日—10月22日)。区民政局对已出台的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对已不适应形势要求和与国家、省上出台的相关政策不相符的,要及时修改和完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台新的申请审批、档案管理、民主评议、入户调查、来信来访登记、公示、抽查、动态管理、资金管理、临时救助、慈善应急救助等制度。在制度的制定设计上要有超前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既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又具有长效性。

(四)总结奖评阶段(10月22日—年底)。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开展活动的情况,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

不力的乡镇街道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年底区民政局出台量化考核办法,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和个人,给与奖励,对工作不重视、执行不力的乡镇街道限期整改,并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为先进。

三、工作要求。各乡镇街道要从保民生、保增长、扩内需的高度,以对困难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城乡低保整顿年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局长或分管局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并要抽调专人全程负责此项活动,要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力争此次活动取得实效,并把“城乡低保整顿年活动”作为重点贯穿到全年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各县区要以开展“城乡低保整顿年活动”为契机,全面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各项业务,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和管理水平,使社会救助制度真正发挥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作用。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第三篇:正确实施城乡低保工作之政策解读

正确实施城乡低保工作之

政策解读

姓名: 单位: 职务:书记助理

正确实施城乡低保工作之政策解读

各位村民们:

大家好!今天将由我为大家普及一下城乡低保政策。那么有的人会问我,国家出台的政策有千种万种的,为什么我偏偏要选择这个低保政策来进行解读呢?那么我相信大家在我对低保政策在各大会以上发展的历程的介绍中会得到答案。

十八大以来,总书记从人民利益和幸福出发,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战略思想,并要求: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要精准扶贫,切忌喊口号。五年来,在党中央的全面领导下,我国扶贫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使得“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六千多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发生率从10.2%下降到4%以下”,也使得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改善、幸福指数节节攀升。在10月18日召开的党的十九大上,总书记再次把扶贫提高到新的战略高度,并对扶贫攻坚提出了新思想、新目标和新征程。

而十九大报告中总书记更是对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总体安排,更是提出了新思想、新要求、新策略和新方法。

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扶贫攻坚的新任务、新要求。毋庸讳言,扶贫脱贫是一项艰巨任务,更是一项长期积累的问题。世界上任何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存在贫困问题,也都面临扶贫脱贫的艰巨任务。中国共产党表明过:“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这既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新任务、新要求,更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有担当、负责任的执政党向世界所做的宣言。根据十九大报告,从现在到2020年,中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那么,做好全国在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我们党做出的庄严承诺,更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绝无退路;同时还要让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普遍认可、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就是十九大报告中对于扶贫脱贫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长期以来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来保障贫困人口进行脱贫进入小康社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利国利民的好政策,这就需要百姓们真真切切了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相关具体内容,这也是我为什么要选择在今天要为大家宣讲这个主题。

一、城乡低保政策的保障目的

为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制定并实行城乡低保政策。城乡低保实行差额保障和分类救助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二、城乡低保政策的依据

为了能够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能够顺利实施,国家也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写入相关条例当中。目前,国家层面关于低保的政策依据主要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等政策法规。其中《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写道,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除此之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也提过,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及第五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城乡低保政策的保障对象

第一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待遇。 第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现役军人、服刑人员、脱离家庭且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均不计为家庭成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并享受相应低保待遇:

(一)以下人员实行的是全额保障 1.致残返城的原知识青年;

2.低保家庭中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残疾子女,且享受分类救助;

3.父母无工作或靠退(离)休金、遗属补助费生活供养无工作、无固定收入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病残人员,且享受分类就助;

4.年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城乡低保标准200%的家庭中18周岁以下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脑瘫、自闭症患儿;

5.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生活困难人员(须提供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证明);

6.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城镇失业优抚对象(不含在职或离退休的伤残人员);

(二)遗属孤老。按照城市“三无”人员保障标准实行差额保障。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按城乡低保标准实行差额保障;

(四)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200%但高于低保标准的农业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每月发给低保标准50%的生活补贴,不享受分类救助政策。

重大疾病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型肺结核;恶性肿瘤;白血病;肝硬化腹水;红斑狼疮等市政府规定的病种以及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成员,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家庭人均存款数额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拥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非居住类住房或拥有2处以上(含2处)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

4.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或申请低保前2年之内购买(或出售)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房屋或自建住房的:

5.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6.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或申请低保前1年之内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 7.缴纳社会保险金额月人均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 8.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攻读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以及出国留学的。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致使无法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的;无视有关政策规定的,扰乱办公秩序,无理取闹、谩骂、伤害低保工作人员的。

(三)故意隐瞒和虚报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四)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扶(抚)养费、遗属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五)非国家原因户籍由外地迁入瓦房店市5年以内(含5年)的家庭或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六)在劳动年龄段内(城市居民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农村居民18-65周岁,女18-6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人。

(七)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不思悔改人员;经常出入中高档餐饮或娱乐场所消费的人员;违法结婚、收养和2015年12月31日以前计划外生育的人员;各类服刑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八)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以及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在申请低保之前,已在大连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人员。

(九)离婚五年内有劳动能力但声称家庭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水平人员。

(十)按照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保障标准和待遇

第五条: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拥有农业生产资料且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农村低保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城市低保标准。

第六条:城乡低保实行差额保障和分类救助相结合。低保金额按照现行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乘以核定的低保人数计算,在此基础上,有享受分类救助的再加上分类救助金额。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分类救助:

(一)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高龄老人,70-79周岁的,按城乡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80周岁以上的,按城乡低保标准上浮40%享受分类救助。

(二)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工伤1-4级人员,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一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一级听力语言,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

(三)城乡低保家庭中正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高中(含中专、技校)的,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10%享受分类救助;就读大专及以上的,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

(四)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丧偶家庭中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符合城乡低保条件且离异5年以上单亲家庭中的高中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五)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

(六)城乡低保家庭中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需经市民政部门审批认定),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七)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身户及失独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八)城市“三无”人员按低保标准上浮100%享受分类救助

(九)入住托养中心的城市低保对象按照城市“三无”对象标准执行,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执行;城乡低保对象入住市托养中心后,回家休养期同恢复原低保金额待遇,由市托养中心给予结算。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两条以上的,只按最高上浮比例享受一种分类救助,不叠加上浮。

第八条:对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户每月增发5元保障金;对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按家庭月人均收入与现行低保标准差额的50%享受保障待遇,农村有劳动人员原则上不予保障。

第九条:城乡低保家庭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取暖等救助政策。未参保大集体人员、房产临时工以及市政府联席会议确定的按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的上访人员不享受上述辅助救助政策。各乡镇党委、政府确定的“维稳保”人员不执行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五、家庭经济状况核算

第十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可支配收入:指扣缴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家庭财产指家庭及其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个人货币财产和家庭实物财产两部分。个人货币财产包括存款、股票、基金、商业保险、债券等其他;家庭实物财产包括住房、非居住类房屋、船舶、机动车辆等其他。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通过日常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实际收入和无劳动合同及固定单位的自谋职业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

1、纳税人通过经常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包括从事经过或未经工商、劳动部门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净收入等。

2、城乡居民生产性收入、外出务工收入等;

(三)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政府发放的粮食直补等各类补贴;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政府开发拆迁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林木、果树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生活补助金等。

(四)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第十一条:规定的各类收入,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所在用人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指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领到工资,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城乡家庭中有未婚子女在瓦房店市以外地区打工的,月工资超过2000元按25%计入其家庭收入;月工资低于2000元的最低按500元计入家庭收入,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计算,但本人不计入低保家庭家庭人口计算。

(三)离退休金、退养退职生活费、失业救济金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相关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额高于公布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额计算。

(四)城市居民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其它一次性收入,在扣除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照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的平均额,计入本人月收入;农村居民在政府开发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林木、果树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生活补助金等,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入家庭成员当年收入,剩余部分按上述原则逐年计入,累计计算结束后,按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五)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按评估标准确定。农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除种植收入外,按照劳动年龄段每年计入6个月自谋职业收入。孩子未成年或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丧偶家庭中其他有劳动能力人员(每户限一人)可不计算自谋职业收入;

(六)因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家庭成员而确未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每户限1人),视同无劳动能力人员来计算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七) 家庭中的残族人员按劳动能力情况计算家庭收入。城乡无劳动能力人员、有少部分劳动能力人员有实际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收入的不计算;城乡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最低收入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得少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5%来计算,高于最低收入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把赡养费、扶(抚)养费:

(1)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按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高于协议,裁决、判决规定数额的,按实际数额计算。

(2)没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或虽有协议、裁决、判决的但其数额明显低于赡扶(抚)养义务人给付能力和实际,赡养费计算公式为赔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一低保标准)×50%/被赔养人数。扶(抚)养费按照扶(抚)养人年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其扶(抚)养人给付的扶(抚)养费最高不超过其年收入的50%计算,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3)赡扶(抚)养人无固定工作,无法确认赡扶(抚)养人家庭收入时,按照向被赡扶(抚)养人每人每月不得少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40%来计算,高于按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4)上述赡扶(抚)养费最低标准为赡扶(抚)养人支付被赡扶(抚)养人每人每月不得少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40%作为生活费。

(九)粮、油、菜、果、畜禽、水产品及其他农副产品家庭经营性收入按上年度末市场同类物品价格计算。

第十二条:城市家庭收入的确认期限按照提出低保申请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农村的确定期限以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三条:下列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有关费用: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医疗门诊补助费、1至4级残疾人员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建国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因见义勇为所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奖金;

(三)政府对突出贡献人员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四)因工(公)死亡人员家属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费、工(公)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公致残返城的知青护理费;

(五)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

(六)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

(七)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

(九)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统筹部分(凭缴费单据)

(十)城乡居民房屋动迁费。此项动迁费是指正在居住的唯一房屋被动迁,有二套以上房屋被动迁的补偿费按照正常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其他按照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

六、城乡低保政策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申请城乡低保,居住在瓦房店市区域内的家庭由户主或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主或其委托人可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委托授权书,允许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对,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及财产证明、残疾证明、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失业证明等)。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在每月5日前按照下列规定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受理情况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委托市级核对机构进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于当月20日前完成核对,并由市核对机构形成核对报告,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此期间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初审,将初审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张榜公示。公示后7日无异议的,发给《大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23日前将申请人填写的《申请审批表》、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市民政部门。

(五)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依据核对报告和初审认定结果,于每月26日前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地张榜公告,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发给辽宁省统一印制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保障证》)和我市城乡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委托居(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局应当在接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申请人从被批准之日的次月起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五条:特殊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城乡居无定所人员须提供相对固定居住地且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方可向该户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户籍地要开具不享受城乡低保证明和家庭相关生产资料和固定资产证明。

(二)无行为能力人可由监护人代理申请;无监护人代理的,可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申请。

(三)两代以内户籍分离或户籍同号分离按一个家庭申请办 理;父母与子女户籍分离的(子女未另组成家庭),由父母方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夫妻户籍分离的,由男方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夫妻户籍分离且有子女,由户籍人口多的一方,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四)居住在瓦房店市以外大连市其他县市区的可向户籍所在 地申请,居住在大连市以外的暂不受理。

七、城乡低保政策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和疑难问题评议小组。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民政助理、专干、村(社区)工作人员7人以上组成;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主管领导、助理、专干、社区居(村)委员会成员及申请人所在楼院(屯)负责人及部分社区居(村)民代表等10人以上有关人员参加,并对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进行调查评议。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档案管理制度。市级建立低保对象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低保对象电子和纸制档案,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低保对象花名册。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使用和维护好民政部统一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计算机管理、更新、查询终端,实现低保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建立城乡低保申报和认定制度。城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有变动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凭户口本按时进行认定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由家属或者监护人代理登记的,需携带本人户口本和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存折(卡)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认定登记,逾期6个月不履行认定登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查其限期登记,逾期仍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第十八条:建立城乡低保定期核查和年审制度,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定期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变化、保障待遇的调整及《保障证》的收回等。

(一)对“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家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纳入长期档案管理,每年复查一次;

(二)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纳入中期档案管理,每半年复查一次;

(三)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纳入短期档案管理,原则上每月复查一次。定期核查过的家庭,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在年审时在其《保障证》上加盖审验合格标识。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由乡镇、街道当月取消其低保资格。撤销档案由所在乡镇、街道留存3年后自行销毁。 第十九条:低保家庭出现人户分离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私人原因导致户口不在同一处的,须按照市政府户籍准入的相关规定,限定在6个月内(已保障家庭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批准家庭自享受低保待遇起)履行完户口迁移手续。

(二)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因享受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待遇造成人户分离的,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保障待遇,其家庭经济状况由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区民政部门共同进行核查。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家庭住址迁移的,凭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低保管理机构出具的低保相关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四)户口已迁出本市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可视为同一家庭人口与其家庭成员共同享受低保待遇。

第二十条:对申请劳动能力认定的人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持有工伤证的,

1、

2、

3、4级为无劳动能力;

5、6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

7、

8、

9、10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二)持有残疾人证的盲、肢体、智力、精神残疾

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2级,低视力

1、2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三)因病等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共同指定的医院负责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自理。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复鉴裁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申请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鉴定申请,领取并填写盖有街道(乡镇)印章的《申请低保待遇人员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表》,在指定时间到定点医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得出后,由市民政部门负责与鉴定医院联系取回鉴定结果,并将鉴定结果下发街道(乡镇)留存。

申请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1、因先天形成的聋哑、盲、痴呆或有明显肢残特征,以及重病长年卧床不能行走的,由街道(乡镇)凝难评定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评定,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状况证明。

2、患有政府规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提供病志证明,由街道(乡镇)凝难评定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评定。对患有各类恶性肿瘤人员三年内视为无劳动能力,三年后要提供近期三个月内病志或检查结果,乡镇(街道)根据病情重新评定劳动力状况。

3、对各类外科手术人员一年内无法参加正常劳动的,须提供病志证明,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4、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鉴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超过三年由乡镇(街道)通知本人重新鉴定,原鉴定结果作废。 第二十一条:建立公示反馈监督制度。乡镇(街道)要在村(社区)建立城乡低保名单长期公示板,将城乡低保家庭名单在固定地点向居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乡低保资金由市财政筹集,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按需拨付使用,民政部门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执行情况,并在年终编制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城乡低保资金的发放,由市财政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按月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无故不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或人员故意批准的;

(三)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四)扣押或强制支配低保家庭低保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低保金的。 第二十五条: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等恶劣手段骗取低保的,由市民政部门停发低保金并将冒领的低保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低保金额2倍的罚款,骗保金额超过5000元(含享受的各类救助和补贴)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诈骗罪交由检查机关立案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或其他救助的及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由民政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处理外,市民政部门还应将不良信用信息向信用征询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综上所述,显然实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扶贫当中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一项兜底政策。所以国家将“通过低保政策兜底政策一批”作为一项精准扶贫的一项内容,在脱贫攻坚中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这就需要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在脱贫攻坚中有机结合的重大作用。以上就是我在政策讲坛活动中为大家讲关于城乡低保政策的解读,如有不足的地方希望大家积极批评指正,如有不懂的地方,我们也可以在日后进行讨论,谢谢大家的聆听,我也会尽自己所能为新农村建设加砖添瓦,再一次谢谢大家!

第四篇:城乡低保

一、 城乡低保政策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1997年9月2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下发。这个通知是从1997年初开始,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的。在此期间,李鹏总理作过两次重要指示。这两次重要的指示,对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快起草国i务院的通知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颁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自1999年10月1日实行,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2000年1月14日,民政部下发 关于深入贯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提出将“深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实解决部分应报未保问题”纳入重点民政工作之一。 2001年1月22日,民政部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1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提出:“2001年全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总人数要有较大的增加,缩小应报未保面,争取用比较短的时间彻底解决保障对象遗漏问题。”2002年2月4日,中央在专门研究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安排问题的政治局常委会议上,特别强调要 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各地党委、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把低保工作摆在突出位臵,反复排查摸底,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使这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在第一阶段,用了7年的时间,城市低保制度完成了以点及面,在全国普遍建立的历史使命:最初,城市低保制度的创立表现为一些城市的地方政府与时俱进的政策创意和自发的行政行为,继上海之后,又有大连、青岛、烟台、福州、厦门和广州等东部沿海城市加入了有个性地创建制度的行列;1995年,这项制度为中央政府的相应的职能部门 民政部所认可,并下决心在全国组织推广;1997年,这项制度再次上升为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在本世纪末,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县治所在的镇都要建立这项制度;到1999年建国50周年前夕,民政部宣布:全国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出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标志着这项制度已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和长期的基本国策。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城市低保制度的发展进入了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城市低保制度首先用了4年的时间,突破了“资金瓶颈”,从而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在第一阶段的创建过程中,当时的政策取向是城市低保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这就造成了一个悖论:越是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地方财政困难的地方政府,面临的城市低保对象越多,分担的低保资金也就越多。在这种政策背景下,城市低保制度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保障城市贫弱群体最起码的生活水平的作用。当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县镇都建立起这项制度时,实际上只有281万城市贫困人口得到了救助。与当时学界和一些国际组织对中国城市贫困人口在1500-- 3000万的估计数相比,只占五分之一到十分之一。

2000年,国务院作出重要决策,从2001-- 2003年,中央财政负担的低保经费要连续翻番。于是,从2000年的8亿,增加到2001年的23亿,2002年的46亿,再到2003年的92亿,2004年的105亿。加上地方财政支出后,全部低保经费从2000年的27亿,增加到2001年的42亿,2002年的109亿,

再到2003年的151亿,2004年173亿。随之,低保制度保障的人数也大幅度增长,从2000年403万,增加到2001年的1171万,2002年的2065万,再到2003年的2247万,2004年的2201万。2005年,截至到5月份的统计数字,累计支出低保经费77亿元,低保对象为2182万人。从2003年起,城市低保支出稳定在150亿元以上,低保对象稳定在2200万人上下。于是,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的重点走向了“配套措施”和“分类救助”。所谓 “配套措施”是指为解决低保对象在医疗、子女教育、住房及冬季取暖(北方)等方面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所采取的配套政策。所谓“分类救助”是指对低保家庭中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员,如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人等采取的特殊政策。2003年,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民政部、建设部等联合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民政部与教育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救助工作的通知》。从2004年开始,民政部积极与其他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协商,总结、推广部分省、市的经验,着手探索和建立以城市低保制度为主体,以优惠政策和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争取为城市贫困居民解决更多的实际困难。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在全国“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7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对农村低保标准、保障对象、规范管理、资金落实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在年内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8月2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有关通知》,并首次下拨中央财政30亿元补助资金。组织开展一系列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活动,积极指导、推动

各地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这标志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已完成试点探索过程,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就此揭开了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后新一次“为民解困”行动的序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户口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5年年底前各市、县基本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县农村低保制度是在2005年11月开始实施的。由最初的不成熟,到现在逐步完善。毫无疑问, 13年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过不断地改进、完善和规范化建设,在城市低保制度发展的同时,农村低保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也有很大的发展。实际上,最初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这一概念,在农村更早于城市。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创立城市低保制度的过程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问题再次被提出。1996年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制度”。同时,在这个文件中,也确立了“保障资金由当地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分担”的筹资原则。此时,上海、北京、广东、辽宁等省市纷纷提出了“整体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政策设想。到2003年,民政部官员披露:已经有15个省的2037个县市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对象为404万,约占农业人口0.4%,支出的低保资金为8亿元。为此,民政部发文要求各地对特困农民人口进行全面排查,并寄希望于中央给予农村低保财政支持。但是,遗憾的是,2003年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并未通过针对农村低保的新政策。此后,针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对象,农村低保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有了不同的“说法”:其一是北

京、上海、浙江、广东、福建、江苏、天津、辽宁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正以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领到低保证的有将近440万人,共支出低保资金12. 6亿元。其二是中西部其余2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实施特困户救助为主,领到特困证的将近800万人,共支出特困户救助资金18.3亿元。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国农村共有需要救助的特困人口1972万,东部8省市领取低保证的和中西部23省份领取特困证的加起来合计共有1257万人,得到低保救助的占调查特困人口总数的64%。另外,全国还有255万“三无老人”得到了“五保”供养,其中有50余万老人在24000多所各类敬老院中安享晚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的推动下,2003年,中央投入 3亿元支持中西部地区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因此,民政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出台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实施办法,943个县(市)实施了医疗救助,492万困难群众得到了实惠。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近13年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过不断地改进、完善和规范化建设,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在中国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的社会政策都是“双刃剑”,优点与缺陷犹如一个钱币的两面。作为一项政策工具,随着我们对低保制度 国际上称为社会救助制度(Social Assistance Scheme) 的理解越来越深刻,我们对这项制度的运用也就能越来越得心应手。因此,如今在讨论低保制度的现状时,我们可以清醒地从这项制度的优点和缺陷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与评估。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将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低保制度的这个优点几乎是与生俱来的。在整个社会保障体制中,社会

救助的立足之本,就是其与众不同的“须经家庭经济调查”的特点。这项制度设计了一整套相关的行政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直到确认其“确有需要”,亦即确认申请者确实因为收入过低乃至中断而不能维持其最低的生活水准,在这个前提下政府有关部门才能动用纳税人的钱来对其施救。同时,在受助者领取救助金的整个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会对其进行持续的追踪调查。一旦其收入超过救助标准,救助即告一段落。正因为有了这样严格的行政审查制度,纳税人的钱不被滥用才有了保证,从而也确保了在反贫困方面财政支出的效益最大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缺陷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缺陷也像其优点一样,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低保制度并不能帮助低保对象脱贫在国际上,低保制度或社会救助制度还有一个别称,亦即“收入维持制度”。此类制度的政策目标都是“维持”受助者最起码的生活水准。从这一点上说,这项制度本身是“被动的”和“消极的”,并不能帮助受助者脱贫。从中国的实践看,当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对象2002年突破了2000万大关后;2003年再度上升,达到2247万;2004年略有下降,2201万;2005年上半年再度小幅下降,则为2182万。可以预计,如果不采取其他更加积极的政策,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城市低保对象的规模将稳定在2000 --2200万人之间。2.低保制度需要大量的人工成本 因为低保制度或社会救助制度都需要对申请者进行家庭经济调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受助条件。在受助者享受低保金期间,还要对其进行追踪调查,以确认其在此期间没有因为从其他途径获得收入。一旦超过法定标准,就必须取消其受助资格。以上这些法定程序的进行,都需要大量的人工。从中国的实践看,在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巧妙地利用了遍布在中国城市中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80017个(2004年数)的社区居委会,动员起至少30-- 50万人的从事调查审核的“志愿者”队伍,所以只花费了极少的人工成本就使一个庞大的“低保机器”运转起来。在城市社区中,居委会与社区居

民几乎“零距离”的接触,这对于他们掌握对制度实施必要的信息非常有利。但与此同时,这种“零距离”接触也导致了两个的居委会干部不利的因素:一曰 “优亲厚友”,二曰“身家性命受到威胁”。

3.低保制度容易同时 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攻击低保制度的最初的设计应该是针对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对于这些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出于人道主义的思想和互助互济的传统的社会救助在社会上比较容易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当失业者 他们是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就业机会的人 也获准享受同样待遇时,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因为低保制度“养活穷人”的钱实际上来自于全体纳税人,于是,一部分纳税人对这项制度是否“养懒汉”变得十分敏感;而另一部分人又常常从人道的角度,同时对这项制度的行政程序中的“羞辱性”问题提出指责。这种同时受到两面夹攻的尴尬处境,常常使低保制度进退维谷,无所适从。从中国的实践看,在2200万左右的城市低保对象中,实际上70%上下是失业人员,而有劳动能力的要占到总数的50%左右。因此,自从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对这项制度“养懒汉”的担心颇盛,以至于地方上一度普遍采取所谓“虚拟收入”(对失业人员不管事实上有没有收入都按当地最低工资计算其收入)来设臵“门槛”,造成了大量失业人员被排除在外的“应保未保”的现象。而与此同时,又有从人道的理念出发,对严格的家庭经济调查和追踪调查进行严厉批评,在社会舆论中,在新闻媒体上,造成了对低保制度的负面影响。

二、 城乡低保存在问题、对策、发展前景

1、 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低保:一是部分低保户想法设法隐瞒家庭收入;二是开具虚假证明;三是低保入户核查提供虚假住址;四是户籍制度改革取消非农户和农户的限制,统称为家庭户,这为以户口性质介定城镇低保带来难度。

农村低保:一是村干部存在优亲厚友;二是部分村未暗农村低保审

批程序进行操作;三是未户保障,存在“保人不保户”的问题和按人口总量派发低保“指标”的做法。

2、 城乡低保总的思路是打造阳关诚信低保,坚持三评三示,采取户报、村(居)委会评议、乡镇(社区)审核,县审批的程序,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强化乡镇(社区)、村(居)委会的主体责任,实行定时审批,定期核查,加大责任追求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准确施保。 (1)、定时审批

城乡低保审批实行每季度审批一次,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乡镇(社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乡镇(社区)申请手续报民政局,民政局在履行程序后落实低保待遇,要按照城乡低保的政策规定,严格落实自下而上的三级评审机制,把好每一道关口,做到精细化管理,确保该履行的程序一步不少。

(2)、推行民主评议和公开制度

一是全面推行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村(居)委会、乡镇(社区)接到低保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开展家庭收入核查,并进行民主评议,防止把评议变成选举,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行为。申请人家庭收入和民主评议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乡镇(社区)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连同所有申请人申请书报乡镇(社区),民政局审核,村(居)委会不得拒绝受理或据不上报群众的低保申请。二乡镇、社区要加大公开公示力度,在民政局统一制作的公开公示牌上公示。对低保政策长期公开和新增低保对象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按规定进行正常公示,是公开县、乡镇(社区)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并有详细记录,促进低保工作公开、透明,提高群众的满意率。

(3)、明确责任

一是村(居)委会负责对个人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整理,家庭收入的核实,民主评议工作,做好听证会议记录,负责村级低保政策的宣传,张榜公示,上报申请材料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工作;二是乡镇(社区)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入户核查,监督(居)会民主评议工作,低保家庭的审核和月度核查工作,三级联审联评,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等工作。三是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全县低保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建设,政策宣传落实呢,业务指导培训,低保金的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4)、建立核查队伍、完善核查机制

建立专门核查队伍,成立城乡低保社会调查对,加强城乡低保定时核查机制和随机核查机制。乡镇(社区)、村(居)委会实行每月核查,强化乡镇(社区)、村(居)委会的主体责任,按照统一标准重新核查家庭收入,采取乡镇干部包村责任制和“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打造阳光诚信低保,最大限度保证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民政局城乡低保社会调查队不定期抽查,每年抽查新申请城镇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城镇低保家庭总数的20%,农村低保每年抽查新申请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对调查出的情况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限期整改。

(5)、加强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一票否决,对群众反映的低保问题,村中低保全部停发,待调查核实后补发,并对反映强烈的村的低保问题在媒体上曝光。加强责任追究,要继续加强与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低保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村低保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不讲诚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展望

毋庸臵疑,在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前景是被看好的,

其做法也是与国际接轨的,所取得的成就也得到了国际国内专家的一致好评。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低保政策中的优点和缺陷是同时并存的:因为有家庭经济调查,才有社会救助制度,取消了这项前臵条件,社会救助就不成其为社会救助了(变成社会福利或社会津贴制度了)。但因为这个前臵条件的存在,如果执行不力,就会形成福利依赖,就会“养懒汉”;同时,如果执行过头,也会形成社会排斥,从而导致基层干群关系紧张,违背了实施这项制度是为了稳定社会的初衷。正因为如此,应对策略应该是不要使低保政策在反贫困领域“单打独斗”,要与其他反贫困政策构成一个社会政策的“组合”,用其他更为积极的反贫困政策来抵消低保政策的副作用。目前,可以与低保政策相辅相成的其他反贫困政策有:社区组织、可持续生计、资产建设和劳动力流动。 “社区组织”是指以社区为单位将低保人员组织起来,尽量争取为他们提供一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机会。在没有工作的时候,则进行学习、交流,也为社区提供一些志愿服务。这样做,可以避免他们因长期失业而导致的“边缘化”倾向,使他们回归到主流社会中来,达到“增权”的目的。 “可持续生计”是指要帮助低保人员打破固有的“就业”观念 8小时工作、按时上下班、按月领工资……而去尽力适应当前的社会现实。努力帮助他们找到一种既适合自己又可持续的谋生手段,这种“生计”大多与自谋职业相关。同时,政府的政策应该有利于帮助他们建立“可持续生计”,而不是在城市建设的旗号下,肆意破坏老百姓的生计。“资产建设”是指鼓励低保人员建立自己的金融资产 个人发展账户。低保政策不再“逼迫”低保人员在收入和财产方面必须永远处于“山穷水尽”的窘境;另一方面,也是干脆承认他们的收入和财产实际上政府机构也不可能查清楚这个事实,从而避免对抗和冲突。用指定的目标,譬如子女教育、发展可持续生计、治病……来引导他们向指定的个人账户中存钱,同

时在他们动用这笔存款时,政府给与一定的配比。 “劳动力流动”是指鼓励低保人员向有就业机会的地方流动,尤其是“资源枯竭型”城市。实际上,在一些情况特殊的地方,不流动是没有出路的。以上的“政策组合”实际上是用低保制度来维持城乡贫困人口的最起码的生活条件,以达到安抚人心、稳定社会的目标;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又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政策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寻找他们的“可持续生计”,建立他们的 “个人发展账户”,从而走出贫困的困境。但是,遗憾的是,目前政府有关部门还没有意识到低保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在发现了低保对象在医疗、住房、子女教育、冬季取暖等问题后,政策设计仍然按不断扩大救助范围的思路来进行。这使低保制度的“含金量”大增,从配套措施得到的实惠实际上已经超过了低保金本身。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不利于鼓励工作积极性的,反倒会造成“福利依赖”。同时,也造成了基层的干群关系紧张,这样的发展态势对社会稳定不利。因此,我们应该考虑低保政策是否又到了一个应该 “转向”的“拐点”。在农村,以经济开发为主要手段的扶贫工作的作用已经发挥到了极致,对现存的贫困人口 一是孤寡残幼,二是“一方土地养不活一方人”的地方的人口,三是自然灾害频繁的地方的人口 实际上已经难以起作用,近年来农村贫困人口总是在2500--3000万上下徘徊正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更为明智的做法是用社会救助,亦即低保制度来接替。

第五篇:城乡低保情况综述

1. 城市低保:按照应保进保的原则,目前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05元,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按差额补贴纳入低保。我镇现共有城市低保1260户、2321人,月发放保障金531370元。今年新增的82户、167人尚在审核办理中。

2. 农村低保: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840元。年人均收入不足3840元的按作差补足分为三档。我镇农村低保对象共有1470户、2745人,其中:一档保障对象1871人,享受标准为每人每年1680元;二档保障对象395人,享受标准为1440元;三档保障对象465人,享受标准为1260元。全镇另有14人享受每人每年3840元的全额保障标准。我镇农村低保全年发放保障金4353060元。

3. 城乡低保保障金均采取一站式打卡方式按月发放。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家庭收入难以核实界定。当前在我镇,真正吃不起饭的特困家庭并不多,一些家庭不愿意披露自己的真实收入,申报时隐瞒不报;一些外出打工人员的收入难以把握;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隐性收入也不好掌握;一些家庭的种、养业的收入亦难以计算;家庭成员的分合更加难以区分,实际收入不好计算。受这些因素的影响,要准确计算出哪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就很困难。

2.农村低保对象中拆户分户现象严重。目前在我镇,一些农村家庭因病、因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但按照目前的低保享受标准很难被纳入低保,且这类情况相似的家庭数目不少,村为了求平衡、免争吵,只得以拆户或分户方式将这类人纳入低保。

3. 低保动态管理困难。“进低保易,出低保难”的现象较普遍,有的村(居)民认为享受低保就象工作人员领工资一样是终身的,经济条件好转后也不会主动上报,一旦被取消就到处反映上访;有的懒汉领到低保后生活有了保障,就不愿辛勤劳动获得收入,低保变成养懒汉;也有的村(居)民看到和自己差不多条件的领低保自己没得,心里难平衡,去村里甚至镇上吵闹,既造成负面影响又加重了基层低保工作的难度。

4.基层低保工作队伍薄弱。我镇民政事务所目前有工作人员6人主要负责民政和残联两块工作,还有其他协同工作,真正负责城乡低保工作的只有一两个人,社区专门负责低保工作的大多也只有一人,城乡低保工作复杂而又繁琐,既要做宣传工作,又要做审核、复查工作;既要做好网络信息平台、室内档案,又要上门入户调查。由于人手不足,很多工作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导致不能细致到位。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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