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研究管理论文

2022-04-29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知识产权法研究管理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知识产权的归类是一个素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说,自19世纪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首次较为完整地提出知识产权的一般理论以来,这种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规范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也更加引起了法学家们的重视。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已初见端倪的今天,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归类问题就更具有必要性、紧迫性。

知识产权法研究管理论文 篇1:

关于知识产权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摘要]知识产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有其自身的特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教学工作对知识产权法学自身的特点认识有限,存在着一些不足。对此,作者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教学改革;程序法;实体法

一、知识产权法课程的特点

同其它法学科目相比,知识产权法课程有以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法内容多且庞杂。知识产权法内容较多,狭义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和专利权法,而广义知识产权法除了包括狭义知识产权法内容外,还涉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而且,知识产权法各部分之间联系不够紧凑,内容庞杂,加之每一部分不但包含实体法内容,还包括程序法内容,不仅包括民事诉讼程序法相关内容,还包括行政诉讼程序法相关内容(如工业产权的取得程序、商标法中的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以及因异议无效程序引发的行政诉讼),这使得知识产权法这一学科有一定的难度。

(二)知识产权法理论深奥。知识产权法是新兴学科,其历史虽然不够久远,但理论比较深奥,它涉及到对相关法学科目如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深层次理解。如知识产权的转让,不仅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有关,而且它涉及到公示公信制度,与民法物权行为理论有关。再如知识产权即发侵权,不仅与TRIPS有关,而且与物上请求权有关。又如商标专利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的理论有较强联系。此外,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私权与公权利益平衡问题、知识产权和知识产品的特点、知识产权实力和国际竞争以及知识产权侵权判断都是理论性较强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法不同学科内容交叉渗透。知识产权法和科学技术、市场经济有密切的关系,它涉及到对某些科技内容和市场经济学知识的理解,如知识产权法中的二次链接、混淆和相关公众等概念就直接和科技及市场经济学有关。此外,知识产权法也包含很多技术性专业强较强的用语,如著作权法中的工程设计图、商标法中的类似商品,以及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对比文件等概念。法律专业学生大多数是文科背景。对理工科基础知识了解不多,这导致他们对知识产权法中的技术性专业性词汇很陌生,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内容比较困难。

(四)知识产权法课程的相关法律条文多并且变更速度快。知识产权法所涉及法律较多。以著作权法为例,在授课过程中,著作权法内容至少有三部法是必须讲解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它法如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只能稍作说明。商标法和专利法内容也必须围绕着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最高院的有关解释进行讲解。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法和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科技发展变化的速度不断加快,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和客体不断扩大,更新速度也不断加快。如2008年12月《专利法》进行了修改,2009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专利法实施条例》,201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知识产权教材得不到及时更新,加大了知识产权授课的难度。

二、知识产权法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教材更新速度慢且顺序安排不尽合理。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法修改较频繁,这要求知识产权教材应随法的修改即时更新,但目前实际状况是教材更新速度赶不上法条修改速度,与教材配套的知识产权习题更是非常少,这客观上不利于学生了解新知识产权法。而且,现有知识产权法编写顺序通常是按总论、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内容进行排序,而专利法的专业性技术性比商标法强,这不符合学科内容由浅入深、由易及到难的规律。

(二)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陈旧。当今世界是各种信息的数量大并且更新快,传播速度快,另外,学生在生活中接触过不少活生生的知识产权案例,这既为知识产权法教学手段的更新提供了技术基础,又为知识产权法的师生互动提供了共同的知识底蕴。但目前,在知识产权法教学手段上,依然有一些教师仅仅采用板书和多媒体授课,没有充分利用网络。在知识产权法教学方法上,有些教师还是以讲为主,对老师和学生的教学互动强调得不够。

(三)教学内容重难点不甚明确,对知识产权各部分内容的结合讲解重视不够。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交叉性学科,课程内容多、理论深奥。知识产权法的交叉性特点要求教师不仅对法学知识有较好的功底,而且对经济学和基本理工学科常识有一定的了解。在学时有限的前提下,教师除了针对法学知识进行讲解,还必须针对学生难以掌握的交叉性学科知识(如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经济学内容)和程序性问题等进行讲解。但目前的知识产权法教学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法学轻交叉性学科、重理论轻案例的现象,教学重点难点也不甚突出,这导致学生不能深入了解知识产权法。另外,现有教材均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依次排列,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各部分的内容很少联系起来进行讲解。学生常常学习商标法内容时忘记了著作权法,学习专利法时又忘记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

三、对知识产权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加快知识产权法教材的更新速度。依先易后难的原则更改知识产权法教科书,建立“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的新编排秩序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法课程的相关法律条文多并且变更速度快。为了方便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工作,知识产权法教材应当顺应教学需要,不断地更改其已经过时的内容。在知识产权法教科书的编排顺序上,应当依从简到难的原则,重新编排知识产权法课程的内容。比较三部主要的知识产权法,笔者认为,著作权法是比较容易理解的法律,因为这部法律程序性规定少,也没有太多的技术性内容,学生在不具备其它交叉性学科知识的前提下。结合已有知识和生活实践,即可以理解此法律。比著作权法复杂的是商标法,因为从商标法的内容看,它既有一定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又涉及一些基本的经济学知识,有—定的难度,对学生的要求较高。专利法应当放在商标法之后进行讲解,这主要是因为专利法比商标法难,专利权的获得、限制以及侵权行为的判定等,涉及到很多技术性内容,另外,商标法的讲解给专利法的讲解奠定了—定的基础。专利法和商标法同属工业产权,有一部分内容,如行政诉讼程序和许可的分类等。专利法和商标法具有相似性。由于学生已经学过商标法内容,他们对专利法的相似内容的理解具备了一定的基础,这样就降低了学习专利法的难度。总之,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教材应先讲著作权法,再讲商标权法,最后讲专利法。

(二)使用“传统式教学+多媒体课件+互联网”的教学手段

为了产生更好的授课效果,教师应当将不同教学手段相结合。首先,教师应当注意传统式教学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教师可借助多媒体,在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和演示过程中。穿插相应的音乐、图片和统计资料,这可以大大增强授课的形象性、直观

性和生动性。当然,在运用多媒体教学的同时,也应认识到多媒体教学的缺陷和局限性。比如在课程的讲授中,多媒体很难直接呈现出授课内容的题纲结构,而这些都可以通过在课件上进行反复重现和通过传统板书的方式加以体现。教师也可通过传统板书方式提醒学生注意相关的以前提到过的知识点。其次,教师应当注意课堂教学与网络教学相结合。比如教师可以将知识产权法课件传送到校园教学网或者班级网址上,以供本班学生下载并随时学习。同时,学生也可以针对在学习知识产权法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通过网络平台与教师、同学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探讨,从而达到教学并举、人机互动的良好效果。

(三)采用“读书指导+讲授+讨论+提问”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可以分为四种类型:教师中心的方法、师生互动方法、个体化的学习方法和实践的学习方法等。知识产权法教学适合采用教师中心方法和师生互动方法。教师中心方法可通过读书指导和讲授形式实施。读书指导是指教师指导学生通过阅读教科书和课外读物,获得知识和养成良好读书习惯的教学方法。笔者认为,教师应当在第一次授课前给学生列出一些必读书目,建议学生对某些相关书籍或文章作了解性或者理解性阅读。另外,在知识产权每一部分授课结束之后,对指定教材中的相关难点知识可进行具体解释。师生互动方法可通过讨论和提问形式实施。其中提问法包括设问、提问、追问三种方法。设问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伴随着讲解适时地提出问题,但并不要求学生做答,而是自问自答的提出问题的方式。提问是指教师提出问题,引导学生通过思考回答的提问方式。追问是指教师在学生回答问题后,针对答案中的问题或不足,从正面或反面再提出问题要求学生思考并回答的提出问题的方式。在这几种提问法中,追问法最能让学生深入思考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一种方式。

(四)明确教学重难点。采用“基础知识+理论讲解+案例分析+练习”的教学内容,注意加强知识产权法不同内容之间的联系

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授课过程中,教师应当着重讲解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即权利的取得、使用、限制和终止及程序性规定。在讲解基础知识时,应当将知识产权法所涉及一些理论问题如即发侵权、二重版权、优先权和商标的显著性等解释清楚。另外,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法有一些交叉性学科内容、技术性内容和程序性规定,教师在讲解这些难点时,最好多应用案例和习题的方法进行说明和强调。如教师在授课时,应当以举例的方式对《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独立权利要求、附属权利要求、优先权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程序等问题进行详细介绍。总之,针对知识产权法的重难点,教师应当采用案例法和习题等多种方式进行深入讲解和强化记忆。

在案例的选择方面,笔者认为讲授典型案例和大家关注的案例具有较好的教学效果,它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为了让学生对知识产权法所涉及的交叉学科有一个基本了解,教师应当选择—些简单易懂的案例。应当承认,知识产权法的三部分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联系不太密切。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不同内容之间的联系,加深学生对已学知识的记忆,是知识产权法教师面临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教师可通过选择好的案例来加强知识产权法不同内容之间的联系。具体而言,教师在选择案例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二点:1.注意点和面相结合。即教师应当选择与多个知识点相关的案例,这样在案例的讲解分析中,学生既可以深入理解新知识。又可以复习回顾以前的知识点。如笔者在专利法授课过程中以解文武诉海尔案作为典型案例。这—案例不但涉及我国知识产权民间主体维权不力问题和专利权取得的实质要件问题,而且涉及专利法的无效制度和民事侵权诉讼中的抗辩问题。2.注意不同部分的授课内容相衔接。教师可以选用同一商品的商标案例和专利问题进行讲解,以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既能回顾以前学过的内容,又能对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现状作全面了解。如笔者在授课中,在商标篇讲解海尔的商标变更和诺基亚品牌价值问题,在专利法篇则介绍海尔侵权和诺基亚外观设计诉讼问题。

总体而论,知识产权法教学是—个不断摸索和创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有效地提高知识产权法教学质量,有赖于高校与社会的共同努力,有赖于教师、学生的不断交流与探讨。

[参考文献]

1.宓小土,多媒体教学方式的利弊与对策[J],西安通信学院学报,2005。(8)

2.王梅霞,法学案例教学研究[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10)

作者:李国庆

知识产权法研究管理论文 篇2:

浅论知识产权法的归类

知识产权的归类是一个素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说,自19世纪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首次较为完整地提出知识产权的一般理论以来,这种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规范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也更加引起了法学家们的重视。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已初见端倪的今天,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归类问题就更具有必要性、紧迫性。它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而且对振兴我国科技文化事业,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域。其法律性质的复杂性以及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多样性,导致学者们对其归类产生了许多争论,形成了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归于民法的立论。

有人主张说,知识产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民事权利,其特殊至关于这一权利的知识产权法已经不应再归于民法。诚然,知识产权与传统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物权)、债权、人身权等确有很大不同,知识产权法也因此与所有权(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存在明显的区别。但是,以此判定知识产权法已经脱离了民法的范畴,则是过分地夸大了这种不同或区别。这是一个共性和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问题。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是私利性、平等性、自愿性、约定性和对价性,知识产权完全具备这些特征,这是作为民事权利所必须具备的特征,是决定权利的性质和归类的特征,是民事权利的共性或普遍性问题;知识产权同时也有自己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时间性、地域性等特征,这是知识产权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的特征,是一项民事权利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是知识产权人为独立民事权利存在的特征,是民事权利的个性或特殊性问题。民事权利就是由这些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不同民事权利所组成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每一项民事权利都有自己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从而使不同的民事权利相区别,反映出民事权利的多样性,并共同构成了民事权利的整体范畴。

民法说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归入民法。其理由:一是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二节中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国家立法实际上己经把知识产权归入了民法这一大类。一是认为知识产权的基石是知识商品化,民法就是调整商品关系的法律。知识商品的所有和流转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应遵循民法的规范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借助民法的方法,运用民事责任的形式予以保护。二是认为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债的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普遍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但也有观点提出,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在知识产权上已经行不通,笼统地使用民法中调整财产关系的一般原则或规定,不能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殊问题,或者说现行民法的原则规定体现不了知识产权的特殊地位,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无疑是说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已经陷人绝境,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再归于民法。诚然,知识产权本身确实存在一些传统民法原则或规定所没有遇到的问题,但是说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已经不能解决知识产权的特殊问题,并以此否定知识产权法的民法性质则是错误的。首先应当说明,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不能解决知识产权的特殊问题的观点,起码承认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能够解决知识产权的一般问题——传统民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定适用于知识产权,这是问题的关键。

行政法说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归入行政法。其理由是: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大多属于行政法规。知识产权法中存在大量的行政法规。尤其是商标领域,行政法规的色彩十分明显。除著作权是自动产生外,其知识产权的取得均涉及到国家的行政管理。各国均设立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管理机构,我国也设立了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以及地方各级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实行管理。因此,知识产权应属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而经济法说主张知识产权法应归入经济法。其理由是:知识产权法尤其是工业产权法,客观上涉及多元的社会关系,即涉及财产关系又涉及管理关系。如因国家为发展经济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在国家同成果所有方、应用方之间形成的关系,企业单位为组织智力成果的开发而形成的企业自身同开发执行人之间的关系,因国家对智力成果转让的价格控制形成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税收关系等等。因此,知识产权法应属于经济法范畴。

独立法说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不宜归入上述法律部门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应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等基本法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但它与民法原则和制度冲突的地方太多,不宜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第一,知识产权法的各部门法已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族系。第二,知识产权法是复杂多元的权属关系,合同关系、管理关系、代理关系、因侵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因无故终止或撤销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等,往往是环环相扣、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如果把知识产权法归入某一法律部门,必然会很难被归纳进去,如果把它归入几个法律部门调整,又必然是各法只管一块,使这个法律体系被打乱。第三,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但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民事权利。在主体、客体、内容、违约、侵权等问题上,都有其与一般民法原则、制度极为不同的地方。第四,知识产权法中有大量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内容,其中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有些虽不属于行政管理,但都是知识产权管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光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把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似乎不是正确看待和解决问题的办法。第五,知识产权法不仅涉及经济领域和科技领域,而且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知识产权与经济法等各个部门法都有直接、间接的关系,但如把知识产权法作为经济法或其他法的一个部门法,同样也会产生难以全部包含知识产权关系的问题。第六,知识产权法不仅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不仅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独立法体系。

综上所述,从法律性质看,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是私法;从调整对象看,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最主要、最大量也是最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是民事关系;从调整方法看,也是以民法保护为主导。因此,知识产权法应该也只能归入民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正如大多数学者所指出的,知识产权是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其主体、客体、内容均与一般的民事权利存在许多不同。同时,知识产权法也带有公法色彩。民事法律有极强的综合性,因此,知识产权法只能是民法的特别法。

明确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归类,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首先,它是关系民法体系完整和建立的思想课题。现代民法是由所有权(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法、继承法等专门法所组成的一个部门法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知识产权法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知识产权法的民法不是完整的民法。完整的民法,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法。把知识产权法从民法中分出,是在分割民法体系,科学的民法体系将因此失去它的完整。因此,知识产权法的归类是关系到民法体系的完整和建立的一个问题,明确它的民法归类,不论是对于知识产权法,还是对于民法都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它是确立知识产权法地位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法的归类问题,也就是知识产权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者属于何种法律部门的问题,实际上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地位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法归类的观点,也就成了确立知识产权法地位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不在于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不在于它归类于何种法律部门,而仅仅在于它的归类事实本身,即它的归类结果。现在,由于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归类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在落实知识产权法地位上的理论混乱,有的说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有的说它归于某一法律部门,还有的则是观点含糊不清,等等,这种混乱的结果使知识产权法的地位难以确立。所以说,明确知识产权法民法归类,确立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就关系到知识产权法的自身建设和发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最后,它是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认识前提。尽管目前人们对知识产权法的归类还存在种种不同观点和意见,但以知识产权法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产权法和意见,已经成为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知识产权法学是一个独立的范畴,它的存在并不由知识产权法的归类问题所决定。但是,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的建立,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归类这一认识前提。知识产权法的归类决定着关于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观点,决定着知识产权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即它是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还是其中某一部门法学的分支学科,因而也就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学体系自身的构筑和发展。反过来说,人们关于知识产权法归类的观点,反映着人们对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认识,影响着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学的立论,是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所必须解决的一个根本理论问题。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的归类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和建立,应当予以科学地定论,而科学的定论只能是知识产权法归于民法。(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大宇学院 )

作者:王艳飞 王淑华

知识产权法研究管理论文 篇3:

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的若干思考

【摘要】进入21世纪后世界各国科技发展迅猛,科技进步飞快,经济全球化、管理一体化,科技产业化发展趋势日渐显现。而科技、经济与产业的发展均离不开技术的支持与创新发明,离不开知识产权问题。基于此,本文从教学角度出发,首先指出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旨在加强知识产权法人才培养。

【关键词】高校 知识产权法教学 问题 改进方案

在我国实施自主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一些高校已开设了知识产权法专业,并且这一数量还在继续不断的增加,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法教学迅速发展起来。但由于专业设立时间短,无论是在师资方面、教学经验与设施还是其他方面都较为缺乏,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摆脱这一困境,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教学快速发展,积极探索有效的措施方法非常重要。

一、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存在问题

(一)师资力量严重匮乏

知识产权法专业在我国高校开设时间尚浅,对应的教学师资严重缺乏,许多高校知识产权法专业教学往往只拥有几个教师,最多达到十几个,有些学校甚至用其他专业教师来兼任知识产权法教师。其他专业教师受专业类别差异限制,一般很难担负起知识产权法教学重任,难以满足知识产权法人才培养需求[1]。

(二)教学目标、方法过于单一

受限于法律职业门槛高、就业难度大,很多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将目标设置的较低,教学目标较为单一,缺少层级性,大多以学生能够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为主。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获取就业机会不应是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的唯一目标,这显然与高校教育的使命与人才培养相背离。

(三)教学普及率低

目前,我国已有一部分高校、职业院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法专业,但与国内总的教育机构数量相比,这一比例仍处于较低水平,表明我国知识产权法教育的普及程度还不够[2]。知识产权法教育是我国为适应自主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知识经济时代发展需要所做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知识产权法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还未达到普及标准。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的改进方案

(一)加大师范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如前所述,师资力量严重匮乏是限制我国多数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及其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因素。针对这一问题的处理,需要加强师范类学校对知识产权法及其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如今,我国高校、职业院校等各种教育机构、人才培养机构规模较大,分布广泛,发挥这些教育机构的人才培养职能与作用,依据知识产权法教学对师资力量的需求,普及知识产权法教育,加强教师类人才的培养。各种教育机构可以利用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所带来的机会,加强对学生知识产权法的教育和学习,在帮助他们积累更多知识产权法相关知识的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强化实践训练,提高学生知识产权法的运用能力[3]。在强化师资人才培养的同时,教育部及当地政府应实施一定的激励扶持政策,如适当降低知识产权法教师的准入门槛,给予知识产权法专业教师其他专业所不具备的福利待遇等,以吸引更多的人才、教师跻身于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队伍当中,提升师资力量储备。

(二)细化教学目标,采用多种教学方法

知识产权法教学不仅仅要普及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具备创新能力、解决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将这些想要实现的内容按照重要程度与实现的难度、可能花费的期限等设立成教学目标,实现教学目标的多层次化与细分化,形成大目标之下设小目标的目标设置形式,提高教学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另外,避免教学方法的单一性,教师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来开展知识产权法教学,如多媒体教学、案例法教学、问题教学法、游戏教学法等,以满足教学需要,满足学生个体学习需要[4]。

(三)扩大知识产权法教学普及范围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发展时间短,在各方面尚不够成熟与独立,虽然一些学校已开设了知识产权法专业课程,但总体上规模尚不够大,知识产权法的普及教育还没有实现。对于这一状况的改善,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法的教育范围,需要各相关方的共同努力与协同合作。首先,国家教育部应针对知识产权法专业普及教育制定一系列实施细则和鼓励政策,以使知识产权法在更多的高校中被设立和开设,使知识产权法成为各大高校中的一门主要专业,主要课程[5]。其次,各高校应对教育部颁布的最新政策指导方针进行实时关注,并在依据自身实际经过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指导方针予以落实,响应国家人才培养号召,遵循人才培养需求实际开展人才培养工作,最终实现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的普及教育。

总之,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知识产权法教学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因此,高校教育工作者应对知识产权法教学引起足够的重视,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改革创新教学方法内容,提升教学方法多样性,扩大知识产权法教学范围,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落实,推动我国经济、产业、科技快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海芳. 理工科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改革思考[J]. 经济研究导刊,2012,01:282-283.

[2]徐岗.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2.

[3]张高忠. 加强高校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若干思考[J]. 科技管理研究,2009,09:219-220.

[4]何建军.关于高校科技管理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思考[J]. 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2015,02:97-99.

[5]王思锋,鲜娅静,宋硕. 高校知识产权实践教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J]. 现代经济信息,2016,07:449-450.

作者: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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