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收管理范文

2022-06-21

第一篇:建筑业税收管理范文

农村建筑业税收管理分析

农村建筑业税收管理分析

农村建筑业税收管理分析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农民对居住环境期望值越来越高,省委提出的文明生态村建设更给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我市多数村庄进行了整体规划,新建房屋的农户越来越多,不成规模的个体建筑队比比皆是,这同时也给建筑税收征管带来了一些问题。对照这个问题笔者进行了调查,现分析如下:

一、农村零散建筑业的现状

农村建房户大都是利用农闲时节进行房屋的新建和翻新,从事房屋新建和翻盖的建筑施工队也都是季节性的,没有固定的人员组织,基本上是由一人牵头,临时承揽、临时组织、干完分钱,

揽活再组织的形式。农村零散建筑业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农民建房时间的不确定性。农民在建房前,必须先向乡镇的土地管理所申请批准宅基地,然后才可以建房,但批了宅基地后,有当时就盖房的,也有

三、五年不盖,直到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时,才开始施工建房,在施工前也不用和任何单位打招呼,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农民建房情况。

农村建筑施工队不成规模。由于农民建房比较零散,基本都是个人建房,投资规模小,不需要大型的建筑工具,大部分的建筑施工队都只具有最基本的施工工具,其中一些还是建筑施工人员自己的,属于有工程就集中在一起干,没有工程就散伙,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工人的工资由承揽人员根据工程情况实行日工资或包工,没有工程时就各自务农,不再发放工资。

建房户投资的灵活性。农民修建房屋的计划性很差,往往在建房过程中根

据自己的喜好不断地调整设计和投资额,或者实际投资远远大于计划数,或者由于资金的不足其实际投资额小于计划数,出现很大的差距。

税源分散,税源监控的难度大。农村零散建筑业施工队分布在各个行政村或自然村,而建房户更是每个村都有,税源较为分散,给本来就征管力量不足的税务机关带来很大的困难,税收监控和税款征收的难度较大。

纳税意识差。由于纳税主体纳税观念淡薄,对实现的应税收入能逃则逃,能漏则漏,加之又无正规财务计账,当税务干部检查时百般抵赖,给管理工作造成困难。

二、对加强农村零散建筑营业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如何才能加强对农村零散建筑营业税的管理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广开宣传渠道,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

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尤其是农村形成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良好纳税氛围;二是切实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农村建筑业营业税的专项税法宣传。这几年,我们在税法宣传上的投资不少,但效果确并不明显,其根本的一个原因是针对性不强,只是进行表层的宣传,对单税种的深入宣传少,造成一些纳税人知道应该依法纳税,但究竟纳什么税,如何纳税却一知半解。因此,要加强对营业税的宣传,尤其是面向农村的建房户和建筑施工队,使其了解应该纳税、怎样纳税、纳多少税、偷税要受到什么处罚的问题,促使其主动纳税;三是认真开展纳税辅导,针对建房户和建筑施工队关心的和弄不清的税收问题,及时提供纳税辅导,以保证税收征管的准确到位。

充分依托社会力量,搞好协税、护税工作。一是乡镇村干部要经常深入各村开展工作,对农村的农民建房情况进入深入了解。建立由乡镇土地管理所、

包村干部和税务所干部组成农村零散建筑业协税、护税组织,健全税收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由包村干部和土地管理所及时向税务所通报农村建房情况。二是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加强对建筑施工队的税收监控。建立健全村委会负责制度,村委会要详细掌握辖片内的建筑施工队的数量,并对承揽人员和施工队情况进行登记,掌握承揽房屋数量。建立建筑施工队施工情况动态监控台账,加强对建筑施工队实现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所根据建筑施工队承揽的房屋数量和建筑工程费,依据《石家庄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时向建筑施工队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确保税款的足额入库。

规范管理程序,建立详细的税源登记台账。按照各村在乡镇土地管理所审批宅基地的情况,及时与乡镇土地管理所沟通,由税务所建立农村零散建筑业税源登记台账。包村干部要及时掌握每个村的农民建房情况,由税务所分别按

审批宅基地、准备建房、正在建房等类别进行分类登记,确定税收监控的重点,从源泉控制农村零散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源。

搞好代征代扣工作,加强对建房户的税款扣缴管理。由建房户在工程发包时,根据工程协议所涉及的金额在支付工程价款时代征税款。如果建筑施工队没有缴纳税款,由建房户补缴所欠缴的税款。对不补缴的,土地管理所不予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手续,以提高建房户的扣缴意识。

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查处力度,理顺管理秩序。开展税收征管,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个别人不理解,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因此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部分偷、抗税分子采取必要的税收强制措施,以推进农村建筑业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

第二篇:农村建筑业税收管理分析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农民对居住环境期望值越来越高,省委提出的文明生态村建设更给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我市多数村庄进行了整体规划,新建房屋的农户越来越多,不成规模的个体建筑队比比皆是,这同时也给建筑税收征管带来了一些问题。对照这个问题笔者进行了调查,现分析如下:

一、农村零散建筑业的现状

农村建房户大都是利用农闲时节进行房屋的新建和翻新,从事房屋新建和翻盖的建筑施工队也都是季节性的,没有固定的人员组织,基本上是由一人牵头,临时承揽、临时组织、干完分钱,揽活再组织的形式。农村零散建筑业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农民建房时间的不确定性。农民在建房前,必须先向乡镇的土地管理所申请批准宅基地,然后才可以建房,但批了宅基地后,有当时就盖房的,也有

三、五年不盖,直到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时,才开始施工建房,在施工前也不用和任何单位打招呼,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农民建房情况。

(二)农村建筑施工队不成规模。由于农民建房比较零散,基本都是个人建房,投资规模小,不需要大型的建筑工具,大部分的建筑施工队都只具有最基本的施工工具,其中一些还是建筑施工人员自己的,属于有工程就集中在一起干,没有工程就散伙,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工人的工资由承揽人员根据工程情况实行日工资或包工,没有工程时就各自务农,不再发放工资。

(三)建房户投资的灵活性。农民修建房屋的计划性很差,往往在建房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喜好不断地调整设计和投资额,或者实际投资远远大于计划数,或者由于资金的不足其实际投资额小于计划数,出现很大的差距。

(四)税源分散,税源监控的难度大。农村零散建筑业施工队分布在各个行政村或自然村,而建房户更是每个村都有,税源较为分散,给本来就征管力量不足的税务机关带来很大的困难,税收监控和税款征收的难度较大。

(五)纳税意识差。由于纳税主体纳税观念淡薄,对实现的应税收入能逃则逃,能漏则漏,加之又无正规财务计账,当税务干部检查时百般抵赖,给管理工作造成困难。

二、对加强农村零散建筑营业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如何才能加强对农村零散建筑营业税的管理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广开宣传渠道,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尤其是农村形成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良好纳税氛围;二是切实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农村建筑业营业税的专项税法宣传。这几年,我们在税法宣传上的投资不少,但效果确并不明显,其根本的一个原因是针对性不强,只是进行表层的宣传,对单税种的深入宣传少,造成一些纳税人知道应该依法纳税,但究竟纳什么税,如何纳税却一知半解。因此,要加强对营业税的宣传,尤其是面向农村的建房户和建筑施工队,使其了解应该纳税、怎样纳税、纳多少税、偷税要受到什么处罚的问题,促使其主动纳税;三是认真开展纳税辅导,针对建房户和建筑施工队关心的和弄不清的税收问题,及时提供纳税辅导,以保证税收征管的准确到位。

(二)充分依托社会力量,搞好协税、护税工作。一是乡镇村干部要经常深入各村开展工作,对农村的农民建房情况进入深入了解。建立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包村干部和税务所干部组成农村零散建筑业协税、护税组织,健全税收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由包村干部和土地管理所及时向税务所通报农村建房情况。二是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加强对建筑施工队的税收监控。建立健全村委会负责制度,村委会要详细掌握辖片内的建筑施工队的数量,并对承揽人员和施工队情况进行登记,掌握承揽房屋数量。建立建筑施工队施工情况动态监控台账,加强对建筑施工队实现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所根据建筑施工队承揽的房屋数量和建筑工程费,依据《石家庄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及时向建筑施工队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确保税款的足额入库。

(三)规范管理程序,建立详细的税源登记台账。按照各村在乡镇土地管理所审批宅基地的情况,及时与乡镇土地管理所沟通,由税务所建立农村零散建筑业税源登记台账。包村干部要及时掌握每个村的农民建房情况,由税务所分别按审批宅

第三篇:浅谈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如火如荼。特别是最近几年,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税款都以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建筑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建筑施工企业多而杂,且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

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为纳税人主观上的拖延和偷漏税款提供了很大便利。如何强化对建安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当前地税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建筑业市场现状分析受利益驱动的作用,许多建筑行业的纳税人想尽办法利用政策制度不完善的“天时”和行业特点的“地利”,加上部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互相配合的“人和”,使得建筑业偷逃税收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相得益彰”。

(一)建筑行业欠税严重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再加上执法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二)粗放型的税收征管模式,效率较低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人员较少,专业性管理较弱,征管流程设置尚待科学,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税务部门对建筑业纳税人仅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只能从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纳税人具体施工工程项目纳税状况如何难以准确掌握。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未能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给工程税收监控造成困难,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

(三)个别施工单位搞资金体外循环,影响税收监控由于竞争激烈,建筑市场压标压价、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经济建筑企业、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不同的经营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使地税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二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帐外循环。

(四)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由于建筑企业的各主管部门配合不到位,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因此对建设工程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竞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确定最终应缴税金,清缴税款。

(五)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建筑商作为纳税义务人积极纳税的意识淡薄,对工程收入则是尽量少列,现金能坐支的就坐支,能进入小金库的也绝不入账,或者长期挂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账户上,但企业以工程未结算而迟迟不转收入。再者,一些建筑公司对转包工程不进行税款代扣,只提取管理费,在财务核算上编造虚假记帐凭证,虚增工程成本,致使无法完成纳税义务。

二、根据行业特点,寻求合理性对策通过以上对建筑业市场及其有关涉税事宜的分析,笔者认为,加强该行业税收征管,规范该行业税收秩序需要采取以下途径:

(一)加大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共识有效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新闻媒介进行税法宣传,扩大影响面。重视对施工单位,特别是工程项目承包人的税法宣传,把宣传材料送到建筑工地,让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自觉纳税的共识,从源头减少偷逃税。抽调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式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自觉依法纳税、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二)适应形势,转变观念,创新征管手段对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实行“项目登记”和“以票管税”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重点解决税款征收和税源监管问题。建筑业纳税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纳税登记》,按工程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持纳税申报表、《已完工程项目明细表》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纳税登记》,由主管地税机关登记、验证并作纳税记录。同时,要求纳税人进行已完工程结算时,必须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建设单位在结算或支付工程款时也必须以建筑业专用发票作为结算或支付凭证。建筑业专用发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保管,实行监管代开制度。如此以来,既遏制了一些建筑业纳税人欠税的连续发生,也可以堵住小型零散建筑单位利用发票偷税的空子,从而管住建筑业税收的源头。

(三)守住源头,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税机制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遵循“部门配合,源头控管”的税收征管思路,努力加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在目前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基础上,可积极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化,与工商、公安、建设局、公路等职能部门建立信息联网。如与建筑管理部门协议,对全市建筑施工工程招投标和承包合同实现信息共享,实行辅助项目登记管理方法,有效控制税源;抓住总承包人不放,要求其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可委托投资方(建设方)依照工程进度代征税款,加强与审计部门的配合,在工程竣工进行审计时代扣建筑业税收。真正实现源泉控管。形成部门配合、职能协作、信息共享、控管有效的运行机制,及时掌握建筑业税源信息,切实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推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使建筑市场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四)设置专门机构对建筑业这种特殊行业的税收管理,采取设置专门的征管机构实行行业管理是比较科学合理的。这样可以避免按行政区域(镇、办)管理—形成的一个施工单位向多个管理单位申报纳税,对企业带来的诸多麻烦,从而有效堵塞征管上的漏洞,减少偷漏税现象的发生,达到管深管透的目的。

第四篇:浅析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

调研报告

浅析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

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建筑业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一、做好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是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实现不动产建筑业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需要

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是以系统的观点、方法和理论为指导,以不动产建筑业项目为平台,以落实管理责任为核心,以科技加管理为手段的税收管理制度。它是针对工程立项不透明,工程进度无从把握,工程项目久拖不结算、违反规定混合结算、混乱开票,外出施工不申报,税务部门控管力弱而采取的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税收收入的重要举措;它是税收征管改革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税宗旨与税收专业化、社会化和信息化在税收管理领域的集中反映;它的最终目标是促进不动产建筑业税收管理从以纳税人为主、粗放的、手工管理模式,向以项目为主、精细的、电子化管理模式的转移。

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

 (1)项目登记。包括开业项目登记、变更项目登记、停缓建项目登记和注销项目登记。

(2)税款监控。根据不动产建筑业项目进度监控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发票管理。监督不动产建筑业项目专用发票取得、使用、开具情况。

(4)信息共享。对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5)项目跟踪。掌握不动产建筑业项目进度与项目结算情况。

(6)项目清算。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出具税款清算报告。

(7)项目服务。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反馈和应对征管中发现的问题。

二、深化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清算是落实项目管理制度、理顺项目管理流程,发挥项目管理职能作用的需要

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清算作为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二者密切联系、相辅相成。项目清算以项目管理为基础,受项目管理水平的制约,同时项目清算的深度和广度,又反作用于项目管理,影响着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般来说项目清算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确定计税依据。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后,清算主体应依法、及时、准确对不动产开发情况、销售情况、成本结转情况和工程结算价款、甲方供材、设备扣除等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营业税的计税收入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

2、依法清缴税款。纳税人根据计税依据按照税收政策,分税种计算项目应纳税款,扣除已纳税款后,确定应补税款,办理多退少补。税务机关依法核实确

认。

3、标志着纳税义务即将终结。项目清算发生在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或工程完工验收出具结算报告之后,借助项目清算未交或少交税款得以清缴入库。至此,该项目不再产生税收,一般意义上的纳税义务即将终结。

4、为注销项目登记提供直接依据。项目清算不仅是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而且是注销项目登记的前置条件。项目清算结束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出具《应税项目清算表》,纳税人凭此办理税款入库后填报《应税项目注销登记表》,予以注销项目。不经过法定项目清算,一般不能办理注销项目登记。

三、我国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现状分析

项目管理是经实践检验的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在总局推广前很多地区进行有益尝试,如我们局出台并实施《邳州市地方税务局分项目税收管理实施办法》,极大促进我市不动产建筑业税收管理水平提高,但由于规范级次低、惩处约束弱、缺少法律支撑,一定程度上制约项目管理功能的发挥。自2006年8月24日总局正式发文后,各地项目管理才得到长足发展。

总局项目管理思路是认真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税收管理的精细化。基本原理包括:

1、把项目管理定位于应税项目,确立项目登记制度,使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根基牢固,有的放矢。

2、将项目登记划分为开业、变更、停缓建与注销项目登记,明确各自范围、条件和标准。

3、多渠道采集、录入、传递涉税信息,实现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的比对和分析。

4、确立项目清算在项目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以清算手段修正管理偏差,确保政策执行。

应该说总局项目管理规定科学有效,但因各地征管基础不同、重视程度不

一、信息化水平参差,推进程度也差异较大,执行中也出现一些问题。集中表现为:

1、重形式轻实质,制度落实不深不透

总局发文后,各级地税部门进行转发和完善。总体看都是对开业、变更和注销项目登记流程与资料进行细化,涉及税费结算和项目清算却微乎其微。项目登记走过场、开具发票才征税、应纳税款不结算、项目结束不注销现象比较普遍。为此总局不得不于2009年11月再次发文要求进一步推进。

2、重内容轻时限,监控功能未能发挥

在项目登记中,纳税人能按照规定上报资料,但对登记时限掌握不准,许多是需要到建设方领取工程款,才办理项目登记、申报纳税和开具发票。现实中还存在分割登记、重复登记、拖延登记和不开票不登记情形。这种粗放型、被动型和以票控税型的项目管理,制约了税收监控功能的发挥。

3、软件功能欠缺,比对分析难以实现

总局研发的推荐版本设计体系庞大、层级繁杂、与税收征管软件对接性不强,深层次实用功能需要进行本地化来实现。项目管理软件中数据信息要重复采集录入,耗时耗力,项目信息、发票信息和纳税信息脱节,涉税数据比对分析无法进行,项目清算和税费结算难以实现。

四、完善我国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的对策

做好不动产建筑业税收管理必须完善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管理最核心的是深化项目清算。完善项目管理、深化项目清算要做到制度科学、措施充分、保障有

力。具体来讲重点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完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1、统一税务机构设置,实施专业化属地化税收管理

要实现对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有效突破,必须立足专业化管理,原则上在一个县(市、区)内只设置一个不动产建筑业税源管理分局。这样做的好处是:从税务部门角度来说,可以集聚全区不动产建筑业税收管理的精英人才,同时相关业务集中,税务干部极易得到锻炼,便于人才的培养;从纳税人角度来说,专业化管理能有效配置人力资源,最优化地提供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而且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统一,有利于公开、公正、公平竞争。

2、提高文件制订规格,研究出台税收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的执法依据是总局规范性文件,层级不高,而且带有操作盲点。为此,有必要研究出台《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制度》,填补行业税收管理空白。在制度中要优化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功能;要明确项目登记、项目申报、项目使用发票和项目核算义务;要突出项目清算地位和作用;要强化双向登记和建设方与第三方责任;要制定罚则,明确各方法律责任,赋予税源管理部门处罚权和强制权;要拓展税种管理功能,从营业税延伸到所有税种。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制订实施项目清算操作办法

项目清算是项目管理核心环节,是项目管理质量和效率集中体现。为保证项目管理深入开展和高质量运行,避免项目登记流于形式,有必要制定《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清算操作办法》,与项目管理配套制度一起构成严密的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在操作办法中要对清算要素和事项进行明确与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

4、拓展人力资源效能,试行项目管税办税专职制度

要建立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专职管理员和专职办税员制度。项目专职管理员在税源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全权负责项目登记、项目跟踪、项目服务、涉税信息比对分析和牵头项目清算;项目专职办税员在企业法人的授权下,全权进行项目登记、项目申报、项目发票领用和项目核算。通过项目管税办税专职制度,能尽快克服项目登记时滞缺陷,将项目登记从事中、事后提至事前,为项目清算打下坚实基础。

5、修复税收政策缺憾,统一征管归属及其执行标准

所得税的管理深度、广度和力度不仅代表行业税收管理水平,而且体现税收贡献度和公平度。由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历经数次调整和政策复杂性、核算依附性和管理方式灵活性,使得不同时期成立的不动产建筑企业可能归属不同的国地税部门管理,同类的不动产建筑企业可能存在不同征收方式。为此,我们认为统一不动产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规范企业所得税执行标准是当务之急。

(二)立足征管实际、夯实征管举措

1、强化跟踪抓好服务,实现项目时时无缝监控管理

税务机关要强化项目管理意识,树立提醒也是服务的理念,指定专人负责,从项目规划和开工之日起立即介入,做好纳税服务,督促纳税人提交项目批准手续,依法办理项目申报;要随时掌握项目进度和款项收取与费用列支情况,做好对涉税信息采集、整理、分类、比对和分析,强化数据稽核,规范劳务费用列支;对符合清算条件的,督促尽早办理竣工决算、税费结算和项目清算。

2、强化考核监督力度,落实管理责任夯实管理基础

要明确职责、分解职能、细化责任,制订实施有针对性的考核办法,将项目

专职管理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单位考核与自我评价相结合,将考核与责任对接、考核与利益挂钩、考核与监督并举,千方百计抓落实、认认真真促提高,以项目管理有效执行来保证税收管理质量与效率。

3、实施社会综合治理,构建畅通渠道共享信息资源

要积极构建地方税收保障机制,完善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与项目管理有机融合;要发挥信息优势,搭建综合治税平台,拓宽信息来源渠道,理顺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要加强与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交流和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做好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和培训辅导,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项目管理氛围。

4、守控防堵多措并举,积极营造项目管理铜墙铁壁

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及时将项目立项和施工许可信息传给地税部门;要创造条件逐步将项目登记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要切实完善和大力执行以票控款、以票控税举措;要严格做好甲供材业务的审核和监督;要建立施工企业机构所在与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信息交换机制,认真落实条例赋予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追缴税款责任。

5、以评查促账务规范,全方位为项目管理保驾护航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对项目登记、项目纳税情况的纳税评估,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发现疑点、依法评定处理。要采集指标,测定预警值,建立项目管理模型。检查中要将不动产建筑业列为重点行业,将应税项目列为重点项目,将发票使用和账证设置列为重点内容。从规范管理角度出发,彻底扭转企业财务核算混乱的局面,引导、帮助、监督规范核算。

(三)依托信息技术,实施信息管税

1、依托信息管理手段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管理软件

要加快项目管理软件本地化进程,实现全国税收项目管理软件的畅通联网、管理数据的口径统一和管理信息的无缝共享。要以项目登记为切入点,动态地反映立项、进度和工程量变化;动态地反映项目的发票领用、开具和接受;动态地反映项目的税款申报、缴纳和结算;动态地反映工程量与税款变化的对应关系。重点在信息采集渠道上拓展、税收控管功能上完善、数据处理能力上提升,力求软件界面清晰直观、操作简便易行、功能实用强大。

2、统筹兼顾将项目管理软件融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新项目管理软件要立足征管实际,依托征管系统,项目主体信息要取自于税务登记内容,项目税款信息要来源于申报纳税内容,项目注销信息要依靠于税款结算内容。要改革和完善行业纳税申报办法,充分实现分项目纳税申报、分项目缴纳税款、分项目管理发票,真正做到分项目涉税信息的统计、比对与分析。有条件的地区要将项目管理软件作为子模块融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暂时不具备整合条件的应使项目管理软件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留有相应接口。

(邳州市地方税务局 耿玉长)

第五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308号

2006-12-30 14:12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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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配合我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工作,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配合我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广工作,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建筑业税收管理是以《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建筑业纳税人)承建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以建筑业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比对,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实时网络监控,及时做出预测和预警,为征收、管理、稽查以及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实现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的强大辅助功能。本办法具体分为:日常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信息比对和网络监控等。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二条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管理。

对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自开票纳税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除承接跨地区移动工程按规定在机构地或劳务地自行开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外,可以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代开票纳税人。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应税劳务发生地(跨地区移动工程按规定由劳务地或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第三条 工程项目报验登记管理。

(一)建筑业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项目(不含跨地区移动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报验(初始)登记:

1、《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4、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5、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6、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

7、《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适用外来建筑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自开票纳税人承接工程项目合同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在报验前必须先在“建筑业税收管理企业端软件”进行项目登记,然后导出电子数据(U盘或软盘)与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5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上述规定办理或是确定为“零星工程项目”,由企业自行在软件企业端进行项目登记,次月10日前导出电子数据(U盘或软盘)及相关资料与纳税申报一同报验。

(二)外来建筑企业到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报验登记时,应先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对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时,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纳税人或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其按本地建筑企业进行管理。

同一县(市、区)建筑业纳税人跨分局(所)承接工程项目的,视同外来建安企业进行管理,但不必开具《外管证》。

(三)已经报验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工程项目变动,如改变设计结构、追加(减少)合同金额、改变建筑面积等情况,必须在项目变更后30日内持《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及有关变更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变更报验登记手续。

(四)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停缓建、非结算注销的,应在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注销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项目应纳税费,并说明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系统进行相应的登记。纳税人已办理停缓建需要续建(复工)的,应在有关部门决定续建(复工)的30日内, 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续建(复工)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续建(复工)登记,并说明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系统进行续建登记。

(五)纳税人承建的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结算的,纳税人必须在工程项目完工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报告,说明未结算原因,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已完工未结算”处理;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已完工结算且税款已结清的,纳税人必须在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结算注销。

上述“已完工”是指已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

(六)纳税人承揽分包、转包工程的,必须在分(转)包工程的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持分(转)包工程的协议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报验登记手续,其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否则由承揽分(转)包工程的纳税人全额缴纳税款;项目总承包人也必须在分(转)包工程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分(转)包工程的协议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分(转)包登记手续,并负责代扣代缴项目的营业税及附加费。

(七)纳税人未签订合同或协议及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工程项目报验登记,并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工程项目预算(预计)金额、建设单位提供材料金额、营业税税前扣除设备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八)纳税人在项目报验登记时应将预算书和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核对预算书的材料成本、劳务金额、设备金额,并将三项金额录入系统。项目决算后,纳税人必须将决算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决算书对材料成本、劳务金额、设备款进行修改,核算项目利润。纳税人承建的项目是包工不包料的,必须将建设单位自购的材料的发票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没有预算书和合同的,必须每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工程项目所购入的材料的发票复印件。

(九)建筑业纳税人承包跨地区移动工程项目的,应向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第四条 《外管证》管理

(一)建筑业纳税人承接异地工程项目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书面申请书、承接工程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二)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对期限届满后申请续开的可再予核发。

(三)纳税人应当在工程施工前持有效《外管证》向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劳务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如有领购发票的还应一并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四)劳务地税务机关必须在《外管证》上签注项目开具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份数、金额,或出具《开具发票清单》。(系统在全省上线后,除厦门外的省内企业由《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相关信息。)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五条

建筑业纳税人自开票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自开票纳税人开票额度必须给予授信,授信额度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分月或分季,额度不能高于合同总金额。

(二)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劳务地(跨地区移动工程按规定向劳务地或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机外版)》”,并在系统软件(企业端)进行发票领购的录入登记。

(三)自开票纳税人承接的合同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或相应劳务结算时,可按在劳务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报验登记时确定的开票授信额度内,自行逐一分项目开具建筑发票,同时导出由软件生成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开具明细表》项目申报资料,向劳务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备案。对合同造价50万元以下,被劳务地主管地税机关确定为“零星工程项目”的,则由企业在软件授信的额度内自行分项目开票。

上述所称“零星工程项目”是指一次性开票,单笔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建筑业发票,并在发票上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五)自开票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具建筑业发票:

1、承接分包、转包工程业务(分包转包工程业务由纳税人另行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 ;

2、未提供建筑业劳务;

3、提供非建筑业劳务;

4、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第六条 建筑业纳税人代开票管理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必须申报纳税并确认税款入库后,才可到税务窗口代开建筑业发票,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质式结构、工程用途、工程预算、承包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凡是建筑企业及个人包括外来建筑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必须先向劳务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后,再凭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向发票窗口申请代开发票。对于一次性开票,单笔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幅度可由各地在50万元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做为零星项目进行简易项目登记后,到税务窗口申请用临时电脑编码进行代开发票。

上述“简易项目登记”是指仅进行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质式结构、工程用途、承包人、工程预算等简单项目信息登记。

第七条 代扣代收税收凭证及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

(一)将承接的工程项目分(转)包给其他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工程项目的营业税及附加,并填写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申请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纳税人承接分(转)包业务的,其承揽分(转)包工程应进行项目登记后,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12号)文件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建筑业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

(三)其他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纳税人,凭《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地税机关要求的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机外版)》。

第八条 《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其他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因项目工程款退回、工程款结算差额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申请书》(见附件二)、退款说明或工程结算书、已开具发票的复印件,经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由窗口代开或由自开票纳税人在授信额度内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机外版)》。电脑开具的红字发票不用红颜色打印,但票面的人民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负数”,人民币金额小写前应加“—”,“备注”栏中应注明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因。

(二)发票防伪。纳税人利用系统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机外版)》(自开或代开)时,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发票防伪识别码,并打印在发票票面“税控号”一栏上。通过在系统中输入防伪识别码,就可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发票所属区域进行判别,达到发票网络监控的目的。对于发票防伪码未打印或打印不全时,应作废票处理。

(三)纳税人在收到项目工程款或分包人收到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时,必须分工程项目开具发票,不得使用收款收据等其他不合法凭证入帐。未经省地税局同意不得跨地区使用发票。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应按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帐,逐笔登记已开发票的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金额等。

第四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九条 建筑业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中营业税应按照《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营业税申报。

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除就外出经营项目在劳务发生地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按规定每月向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工程项目自应申报之月起6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则由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其外出施工项目应纳营业税税款。

第十条

建筑工程金额中含有设备价款需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在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第十一条 建筑业税收信息化管理过渡期间内,自开票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期限内,建筑营业税采用数据申报和纸质申报相结合。即,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除了要填写纸质的纳税申报表外,还必须将已开发票的明细电子数据通过U盘等介质传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过渡期”截止日以省局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代开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委托代征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税款申报时,必须分工程项目申报缴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工程项目开具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三条 代开票纳税人每次申请开票时,必须先行缴纳税款后方予以开票。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承接跨地区移动工程,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并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机外版)》。

第五章 纳税评估和网络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系统提示的纳税人预警信息应及时进行跟踪排查,对于不能立即排除的异常情况应及时转入纳税评估,通过评估确定拟进一步采取的管征措施。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必须通过深入工程项目实地查看项目的进度或通过其他渠道,掌握工程项目进度,并在系统录入相应的工程进度,以便系统自动比对。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系统综合查询功能,实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掌握纳税人工程项目、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数据,并进行勾稽比对和逻辑判断,发现管理疑点,及时跟踪管理到位。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信息系统网络,及时跟踪监控外来和外出企业的税收管理信息,变事后结算管理为事前即时管理,有效堵塞纳税人利用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沟通不畅进行偷逃税收的漏洞。

第六章 违章处罚(理)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项目报验登记、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含电子数据)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其他管理项目

第十九条 对于系统推广应用前开工的现有在建工程项目需要开具发票的,必须对以前年度开票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清查核对,核对清楚后,录入系统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在建筑业税收信息化管理的过渡期间内,对燃汽、电力、广电、自来水等达不到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机外版)》条件的公共事业性非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向用户收取 “管道燃气建设费”、“立户安装费”(电力公司)、“有线电视建设费”和“自来水安装费”等费用,经各设区市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可由企业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手工版、千元)》。除上述四项费用外,其他建筑业应税劳务均要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机外版)》。

上述“过渡期”截止日以省局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税务稽查补税的处理。各级稽查部门在对建筑业纳税人进行稽查时,对已决算的工程,应分项目进行结算。对需补税的事项应分项目反馈给建筑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工程项目已纳税情况录入,以便企业补开发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行以后,除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将不再使用手工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核对,及时做好手工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收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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