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取水许可申请书填写
取水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1、申请书填写份数: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填写6份;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5份;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4份;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3份。《取水许可登记表》无论哪级审批,均填写2份。
2、申请书编号分为两部分:①计算机编码;②申请书编号。
计算机编码在水利部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我省暂按“关于对取水许可证进行统一编码的通知”(鲁水资函字„1999‟1号)执行。
申请书编号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采用省、市、县(市、区)行政名称简称的第一个汉字,如济南市为鲁济,济南章丘市为鲁济章;第二部分为申请书受理的年号;第三部分为申请书受理的顺序号,申请书受理的顺序号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给出。编号样式如:(鲁济章)申字„2009‟第1号。
3、“取水许可申请人”是指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单位(个人)”,由一个单位(个人)兴办取水工程的,填写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由几个单位(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4、“单位性质”按登记注册分“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它企业”。
5、“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国家标准门类填写,主要用水行为为:农业、林牧渔业、水利、火电、纺织、皮革、造纸、石化、冶金、医药、采掘、建材、木材、食品、机械、核技术应用、建筑业、商饮业、服务业等。
6、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工作部门、职称、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等应尽量填全,以便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审核及审批。
7、“申请取水理由及依据”填写的是需要取用水资源的缘由、可以取用水资源的条件、原批准文件。新建项目(国家计委、水利部15号令实行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名称、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
8、地表水水源类型根据取水水源的不同,分为“江河”、“湖泊”、“水库”、“其他”四类,用户填写时,首先确定是哪类水源,再在对应栏年申请取水量填写具体内容。
9、“取水方式”可以是“蓄”、“引”或“提”。“蓄水”是指以水库、塘坝为水源的;“引水”是指从河道、水库中自流引水的;“提水”是指利用泵站等从河道取水的。
10、地下水水源类型根据取水水源的不同,分为“普通”、“地热水”、“矿泉水”、“其他”四类,用户填写时,首先确定是哪类水源,再在对应栏年申请取水量填写具体内容。
11、“计量方式”填计量设施的名称及型号,如“FV3018固定式超声波流量计”。
12、“最大取水流量或日最大取水量”可根据情况选填,填写时流量(水量)数据和单位一起填。
13、取水标的按照城镇生活取水、工业取水、农业取水、发电取水、其他取水分类。
14、“城镇生活取水”是指集中式供水企业取水。
15、“公共用水”是指医院、学校、国家机关单位等为公众服务的单位或部门用水。
16、“工业取水”可分别填写三种主要产品的设计年产量、用水定额。
17、“灌溉定额”是指毛灌溉定额。
18、“发电分类”中不属于水电、火电选项中列出的发电分类都属于“其它”项。例如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发电等,具体内容填写于“其他”项后的文本框中。
19、水量年内分配为年取水量年内12个月的分配数据。注意和应与总量一致。
20、蓄水工程(包括水电站、非水电站)中“水源名称”直接填河流名称。
21、“工程设计任务”是指是否有承担洪水或电力调峰任务,分工程填写。
22、非常规水源使用情况要选择是哪种水源,再填写相应数据。
23、主要节水技术和节水设施为雨洪水利用、再生水利用、绿地喷滴灌、节水器具安装、冷却水循环、锅炉冷凝水回收、农业喷滴灌、不同种类用水分表计量、安装循环水使用设施等。
24、退水主要指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灌溉尾水等。
其他不明确的问题,可与省水利厅水资源处联系,联系电话:86974483。
第二篇:取水许可申请书填报说明
取水许可申请书为水利部监制,封面1页,正文12页。 1. 正文第一页中“取水许可申请人名称”——项目建设后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名称,可以是该项目的筹建处;“取水许可申请人名称”应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申请单位一致,如果不一致,应提供相关证明,如授权书、企业内部成立项目筹建处的文件等。
“申请取水理由及依据”——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项目性质、发电量、供热量、产品产量)、拟投产时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批复时间及文号;项目取水总量、取水水源、其他用水情况(如取用自来水量、生产应急备用水源及水量等)。
2. 正文第2页中“年申请取水总量”——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正常生产生活取水量(不包括自来水、海水和生产应急备用水源取水量)。
水源类型——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属“再生水”一类,需明确填写污水处理厂的名称,“取水方式”可填“引水”;矿坑排水应明确填写矿井的名称,“取水方式”可填“引水”,并在正文第6页对“引水工程”的相关内容作详细说明。
计量方式应填写流速仪、水表等。 “申请取水期限”——项目拟投产日至项目存续期止。 3. 正文第3页中“取水标的”——各项用途取水量的合计值应等于第二页的“年申请取水总量”。项目生活用水取自来水的不需填写,取用其他需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水源的,按要求填写“供水人口”和“年取水量”;兼顾“供热”的发电项目,除填写“发电取水”外,还应在“其他取水”中填写供热取水量;含他工业副产品的,一律分别填入“工业取水”中。
4. 正文第6页中“引水工程”,如引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再生水或矿坑排水,填写引水管道相关信息;在本页“补充说明”中填写所引水源性质(再生水或矿坑排水),引水管道直径、根数、单双回、是否涉及扬水、扬程等内容,同时,将生产应急备用水源的有关情况在此说明,包括水源、年应急备用水量、启用条件、引水工程等。
5.正文第 9 页,“论证报告书主要结论”应参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主要结论与建议”章节填写,“论证报告书主要审查意见”应参照海委签发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填写。
6.正文第10页中,“节水措施”和“废污水处理措施”按批复的水资源论证报告详细填写;“退水量”中填写日排放量和年排放总量,退入污水处理厂的则在“退水地点”中填写所退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如无退水,在“退水量”一栏中需填写“零排放”,并在退水地点一栏填写“/”
7.正文第12页中“取水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应包括对项目取水量、取水方案、退水方案等内容的意见。可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8.项目业主单位在向海委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6份)时,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取水口位臵和引水路线示意图”各一份一并提交海委。
第三篇: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借款人申领《贷款卡》,需向中国人民银行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一、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有效《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有效《企业国税登记证》和《企业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三、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五、借款人高级管理人员(指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等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回乡证、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其他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借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七、借款人出资方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若为自然人的出资方,应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八、借款人领卡前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九、人民银行版电子财务报表(表格中不能出现红色字体)。
十、行政机关单位必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信贷业务意向证明书》。
十一、企业法人所属的二级机构必须提供由其一级企业法人机构,出具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公证书》和《一级企业法人委托书》。
十二、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借款人概况信息表》填表说明
一、表中“*”数据项为必填项;其他项为选择项,表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填写该数据项,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填写也可以不填写该数据项;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位无“上市公司标志、股票代码、上市地、集团客户标志、进出口权标志”数据项,可以不填写。
二、借款人性质:分为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其他。
三、登记注册类型:企业申办营业执照时的登记注册类型。
四、行业分类:参照国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按“中类”填写。
五、行政区划:借款人注册地的行政区划,参照国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
六、借款人特征: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其他。
七、经营场地所有权:分为自有、租赁、其他。
八、注册资本情况: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填写。
九、资本构成情况:以企业最新出资证明材料上的信息为准;对于资本或股东变更的借款人,以工商部门的出资证明变更材料为准。若出资方为企业,应填写贷款卡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中的至少一个;若为自然人,应填写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十、借款人财务报表:表中带*科目为合并会计报表专用。
十一、本申请书请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涂改之处应加盖公章。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一)基本概况信息
(三)资本构成情况
(五)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的情况
(六)高级管理人情况
借 款 人 承 诺*
本单位的“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书所填写的情况、
数据和附送资料均真实可靠,如有虚假之处,愿意接受征信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 所有红色标识都是需要填写的,务必填写。
2. 国税和地税都有的企业都填写,只有其中之一的,填其一个。 3. 没有企业出资的公司,只在自然人栏填写,若出资自然人较多,按其格式,自己复印张A4纸表,附贴标明。
4. 大多数企业出资都是自然人,需在资本构成最下面的自然人出资一栏填写。
5. 法人和总经理可以同一人或不同,财务必须另有他人。
6. 申请书出现的所有人即经办人,出资人,高管人,都需要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出资企业的需提供出资方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7. 申请书笔记清晰,用黑色水笔填写。
8. 注册资金在1000万以下的,借款人特征为小,1000万至1亿为中,在1亿以上的特征为大。
第四篇:取水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取水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
〔1996〕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20号)。
(一)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项目
1.南盘江、红水河黄泥河口到曹渡河口:工业与城镇生活≥26万m/d,农业≥6m/s;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业与城镇生活≥43万m/d,农业≥10 m/s;北仑河境内干流(含边界河段):工业与城镇生活≥5万m/d,农业≥6 m/s。
2.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4.跨省(自治区)河流在省(自治区)边界上、下游各10km河段以及省、自治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5.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m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事项范围以外的审批项目
1. 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 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 地下水日取水量1万m以上不足5万m的取水。 5. 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三)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和自治区水
3
33
3
33
33
3
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取水的审批项目
1. 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 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4. 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 m以上、不足1万m的取水。
(四)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审批项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取水。
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4月9日)第八条第一款: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附件4)。
1. 取水量较少的情形包括:从江河水库取水的,日最大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从地下取水的,日最大取水量小于500立方米;蓄水工程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小于500千瓦。
2. 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情形包括:取水口不在县级以上边界河流,不属于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未发生水事纠纷,项目不设入河排污口,或日入河废污水量小于500吨且不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质(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
符合填写水资源论证表的项目,其水资源论证审查权限和取
3
3水许可审批权限统一下放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实施范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第二条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
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都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
六、申请材料
(一)关于申请××项目取水许可的函,原件1份(附件3);
(二)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4份(附件2);
(三)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四)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提交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书,复印件1份(原件交验);
(五)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六)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复印件1份;
(七)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八步区本级1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八步区本级的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282328 投诉电话:0774-5291663
附件:
取水许可流程图
2. 取水许可申请书
3. 关于申请XX项目取水许可的函1.
第五篇:取水许可审批程序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审批范周: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审批程序:
一、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建设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二、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三、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项目建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单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五、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申请理由;
3.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4.取水的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5.水源及取水地点;
6.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7.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以下材料: 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4.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九、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款开工建设,或者需要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