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开办者制度范文

2022-06-24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市场开办者制度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市场开办者制度范文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内各方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必须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

第三条 市场内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五条 市场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实施食品准入的市场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场内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

第八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第九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第十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在出售的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 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第二篇: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一、 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

市场开办者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二、 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档记载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

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三、 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

2、监督入场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贴牌”食品;

3、为入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

4、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发现进场交易有重大问题的食品,及时报告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5、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书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协议;

6、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主动为消费者出具信誉卡,作出公开质量承诺;

7、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8、定期检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督促其对即将到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立即停止销售 ,下架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9、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对所销售的大宗食品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对应签订协议而不签订,或者不严格审核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出现问题的,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10、组织开展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教育,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

第三篇: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责任承诺书

第一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觉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做好市场日常检查工作,保证在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合法、手续齐全、质量安全,如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将自愿接受责任惩戒。

第二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制度、日常检查制度、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认真落实索证索票、进货台账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优质服务。

第三条 在市场内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姓名、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销售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依法及时更新。

第四条 制作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 在市场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第六条 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食品安全知识等信息。

第七条 与市场内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义务。不允许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的销售者进入市场销售。

第八条 定期检查市场内贮存、销售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情况,发现有食用农产品潜在风险的,立即通知暂停销售,记录相关情况,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工作。

1 第九条 市场内固定摊位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要在摊位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

第十条 督促市场内销售者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设备或设施清洁、安全、无害。

第十一条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做好市场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定期检查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安全防范的工作,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

承诺人签字(盖章) :

第四篇:《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义务责任的规定(共)

《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

销会举办者义务责任的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有固定的交易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开办者负责经营管理,实施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集中交易市场按形态可分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零售市场,按时限可分为长期市场、短期市场和临时市场,其特点是存在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两个主体,各自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柜台出租是指经营者将自己经营的柜台在一定时限内,出让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经营权发生了变化。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其特点是举办时间一般为短期的,举办者和参展的经营者之间一般没有固定联系。在实践中,利用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和展销会销售食品的现象比较普遍,且销售不合格食品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危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的还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出租柜台和展销会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范。考虑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独立主体,其共同的特征是通过提供场所和设施收取费用,他们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他们也具有承担义务的条件,可以对入场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因此,办法设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义务。

1、审查和检查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允许他人入场经营,应当允许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入场经营,经营资格的凭证就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包括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通过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审查,确保人场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并复印该许可证留档备查。对取得许可证的入场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应培训,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看入场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具体包括: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场所,场所是否环境整洁符合规定,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设备或者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符合健康条件的从业人员和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贮存、运输、装卸和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2、制止并报告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履行审查和检查义务的过程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里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包括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这里所称的有效措施,一是指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使违法行为得以停止、纠正;二是指立即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五篇:开办者提交筹建申请报告

填写《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及《药品经营企业验收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

县药监局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报市药监局审批↓

市药监局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有效期为五年

零售药店自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以内向市药监局申请GSP认证,经现场验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认证或未通过GSP认证的,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报新开办零售药店须知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开办申请报告.

(2)拟设置零售药店的经营场所、仓储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意向书及布局平面图、地理位置图.

(3)拟设置零售药店的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药店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4)拟配备的设施设备目录.

(5)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6)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8)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自我保证声明.

(9)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简历

(10)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1)提交与《申请表》内容一致的电子软盘一份.

备注:申办人提交的各单项复印材料均应附带原件审验,并加盖企业印章或由申办人签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须知

一、许可事项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许可依据

《药品管理法》及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变更内容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四、许可程序

1、批发企业:申办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局窗口提出变更申请──受理──市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申办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局窗口领取审查意见结果──申办人将变更材料报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局窗口──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

批──申办人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局窗口领取变更审批结果

2、零售(连锁)企业:申办人向县药监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县局进行审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局窗口受理──市局审批──申办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局窗口领取变更审批结果

五、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许可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材料(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有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1)变更注册地址

a.拟变更的经营场所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b.拟变更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

(2)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a.主管部门的任命或聘任通知,无主管部门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聘任通知;

b.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职称证明、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c.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没有《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申明.

(3)变更经营范围

a.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养护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复印件;b.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c.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仓库名称,总建筑面积,常温库、阴凉库、冷库面积,待验区、合格区、发货区、退货区、不合格区、经营中药饮片的零货称取专库(区)或分装室及其面积,验收养护室及其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下同).

(4)变更仓库地址或增加仓库

a.拟变更或增加仓库后的仓库平面布局图;

b.与拟变更或增加仓库相适应的验收、养护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c.拟变更或增加仓库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减少仓库

a.减少仓库原因的情况说明;

b.原仓库布局平面图、减少后的仓库布局平面图;

(6)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以下资料: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b、实施改制、兼并、重组的国有法人批发企业还应提交当地政府或政府体制改革部门批准企业实施改制、重组、兼并的批复;

3、拟变更企业所在地市局出具的该企业无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证明;如是县及以下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所在地县(市)局应出具该企业无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3、

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正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其它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清晰,有签字或盖章,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按照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二)申请变更营业场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以及增加经营范围的,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许可事项现场检查记录”.

(三)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四)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五)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六)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七)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免费.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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