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2023-04-06

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在这时光静走的岁月中,唯有工作留下的成绩,让我们感受到努力拼搏的意义。无论是什么行业的工作,在努力工作的过程中,你可能曾面临众多的困难时刻,那就为自己写一份工作总结吧,勉励自己,吸取经验,成长为更好的自己。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社区依法行政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社区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社区司法行政工作总结

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办事处司法所的直接关心指导下,认真贯彻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以服务社区、争创人民满意为目标,坚持思路创新、方法创新,充分发挥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法律服务等各项职能作用,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促工作、保稳定,与时俱进,较好地完成了司法行政工作目标任务,为创建和谐社区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年社区司法工作总结如下:

一、 工作目标运行情况

(一)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龙头,全面推进依法治街进程,我们紧紧抓住普法、依法治理这个“龙头”,锁定普法对象,充分利用各种法制教育资源,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普法,形成全民普法的大好局面。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年初,及时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召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全年的普法工作,明确了今年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工作要求。

2、理清工作思路,积极开展普法工作。根据上级要求,配备各种普法教材,组织居民及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普法学习,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并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学习了《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居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认识了知法守法的重要性,也加强了社区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依法执政的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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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主题活动,深化普法效果。充分利用黑板报和宣传画等多种方法,大力开展宪法以及对居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直接指导意义和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提高群众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利用“6.26”禁毒宣传日等活动之际,在主要街道以各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宣传,在居民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4、开展法律服务下社区活动。社区一直和均鑫律师事务所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事务所的律师帮助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使居民对社区更加信任和支持。

(二)深入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三)以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目标,努力探索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

1、做好帮教对象的排查工作。今年年初,我们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及吸毒人员情况进行了全面核对排查,通过建立花名册、核查安置帮教情况,建立完善了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吸毒人员的档案,全面掌握了安置帮教工作现状,为落实安置帮教工作措施奠定了基础。

2、开展多种形式的安置帮教工作。我们实行“三定”制度,即定帮教对象、定帮教小组、定帮教措施。帮教小组对这些刑释解教人员和吸毒人员定期回访和帮教,使他们感受到了社区这一组织的温暖,并没有因为自己曾犯过错误而被抛弃。对帮教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大多数人在思想上有了大的转变,能逐渐的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排查社会不稳定因素。

通过社区工作人员一年的努力,我辖区内没有出现残疾人闹事,“flg”习练者进京、进京闹事的现象。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奥运会及煤博会期间提前做好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定社会稳定工作预案,安排好值班工作,确保辖区在“三节两会”期间无重大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存在问题

2012年,我社区认真履行了各项工作职能,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法律服务在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安置帮教工作手段单一,尤其是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就业安置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三是一些工作措施还没有真正到位,一些工作与形势发展还很不适应,如法援的机构、经费等问题都急待解决。

第二篇:社区依法治村工作总结

自“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社区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民主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建制、依法治村,社区工作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努力建设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先后荣获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全国绿色小康村、省级基层党建示范点、省级创安工作先进村、省级卫生先进村等荣誉称号。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社区两委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将该项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两委会研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听取普法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普法工作中实际困难与问题。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健全普法教育网络,分工负责、责任到人,为深入开展普法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健全工作制度。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保证了普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三是组建普法宣传队伍。成立社区普法宣传队伍、普法志愿者队伍、业余文艺宣传队。

二、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居民法制观念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建立普法宣传一条街,设立宣传灯箱10块,在社区主要街道设固定标语二十余条,营造了浓厚的普法宣传氛围。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二)着力抓好普法阵地建设。开办了全区第一个社区法制学校。区、镇有关部门、社区聘请的律师定期为居民上法制课。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同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把居民学法、守法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家庭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效的调动了广大居民的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三、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强化依法治理工作

(一)健全完善社区管理制度。认真制定了符合社区情况的各项规章制度,汇编成《**社区各项管理规定汇编》,对社区管理的各项工作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规范居民的言行,社区工作实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的规范化管理。

(二)坚持“四民主、两公开”,健全村务公开。

1、强化村务公开。主要采取五项措施:一是设立公开栏;二是建立居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是设立接访电话和举报箱;四是按季度召开党员会议;五是召开居民恳谈会。通过五项措施,社区工作实现了事前公示、事中公布、事后公开的民主管理程序。

2、抓班子建设,增强社区两委的号召力和凝聚力。社区“两委”承诺“四不”、“四主动”,实行“五个一”的工作标准,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3、大力推行民主管理。严格落实政务、财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成立居民理财小组,定期检查财务收支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建立企业干部奖罚制度,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干部的责任感、危机感和压力感,促进了社区经济的发展。

4、实行居民代表评议制度。通过民主评议,实现了民主管理由“议事”到“议人”的转变,调动了居民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5、开展“十星级文明户”评选。在评选“十星级文明户”的基础上,开展“十星级文明模范户”评选活动,成立老年人道德评议小组,达到了群众平安自治的目的。近年来,矛盾纠纷调处率达到100%,成功率达100%,没有发生民转刑案件,没有越级上访和群访现象。

四、深化普法依法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六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社区事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进了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取得明显的效果。一是社区经济健康发展。2012年完成工业产值3亿元,实现销售收入2.2亿元,居民人均收入6800元。二是村风民风进一步改善,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促进党员干部廉洁勤政建设。四是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通过实行社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了居民的主人翁意识。五是居民得到更多实惠。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给社会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居民生活待遇不断提高,进一步增强普法的实效性。

第三篇:XX社区依法治村工作总结

一年来,XX社区的依法治村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州、市、镇依法治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普法宣传为推手,大力构建XX社区依法治村工作体系,彻底深化依法治村工作成果。现将XX社区依法治村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概况

XX社区居委会地处XX镇西南边,距镇政府所在地3公里,到镇道路为柏油路,交通方便。东邻XX居委会,南邻XX,西邻XX居委会,北邻XX。辖XX、XXX个村民小组。下设X个党支部,党员XX名。现有农户XX户,有乡村人口XX人,其中农业人口X人,劳动力X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人数X人。

全村国土面积X平方公里,海拔X米,年平均气温17.3 ℃,年降水量800毫米,全村耕地面积X亩,(其中:水田X亩,旱地X 亩) 人均耕地X亩。

X年X月始,我村委会流转土地X亩,除宅居地外其他土地已全部交由X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我地村民现享有土地租金收益权,劳动力服从X公司、X公司两个企业的安排就业,年人均纯收入已达10000余元。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1.紧扣“七五”普法内容,根据XX社区村组干部的工作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宪法》、《土地法》、《人口与计划生育》、《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培训。今年以来,XX社区居委会组织村组干部进行普法培训4次。

2.我社区利用黑板报、村村通小广播等方式及在红白喜事、节日庆典等时机,对普通居民大力宣传《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保持法》、《安全生产法》、《法制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技防+人防”,不断刷新群众的安全感 1.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主要通道、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XX镇为XX社区各个进村路口、主要通道安装了监控10个,建成了覆盖全社区的视频监控网络,实现了主要公共区域、场所、街道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及周边区域、治安复杂区域等部位7×24小时视频全覆盖,不断刷新公众安全感。

2.XX社区成立了以民兵连长为队长,党员、退伍军人、民兵为骨干的治安联防队。自成立以来,在镇派出所联系干警的指导下,治安巡防队共组织夜间巡逻、蹲点盘查可疑人员、车辆等行动20余次,在逢年过节等关键节点进行重点布控10余次,有效地扼制了“入室偷盗”事件的发生,在全村老百姓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三)村级人民调解逐步完善,矛盾纠纷得到有效

2 处置

XX社区调解委员会在XX司法所、XX社区“三委”的指导下,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调解事件及时到达现场,控制双方矛盾产生的过激行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局面,确保了“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难事不出镇”,2017年成功调解X件,受到了各级的好评。

(四)依法按时“三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XX社区及其下辖的XX、X、X、X四个居民小组均按照镇纪委的要求,定期定点公开社区及小组的党务、村务、财务,接受群众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普法宣传工作手段单一,效果不明显。 二是村组干部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是部分村组干部思想有所懈怠,依法治村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是紧扣“七五”普法的主弦,全方位、多角度的进行普法宣传。

二是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

三是进一步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升业务素质。

四是巩固加强公开力度,让群众参与监督。

3

XX社区居委会 X年X月X日

第四篇:新绛中学行政支部党员进社区活动总结

为推动我校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激活在职党员的能动性,深化党群关系,展现新时期党员新面貌,树立良好的形象,行政支部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开展了党员进社区活动。

一、健全组织,全面动员,形成机制

在职党员进社区工作启动以来,校党委非常重视并组织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工作动员会,明确在职党员进社区工作的工作内容、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动员会后,支部根据校党委的安排,及时划分小组,对帮扶对象进行二对一帮扶,各小组认真组织,有序地开展工作。

支部积极与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对接活动,第一时间掌握社区工作情况,与社区一起把问题解决在一线;加强了和在职党员所在社区党组织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本单位党员在社区的综合表现,以此作为党员推先推优、提拔选用等的重要依据。

二、认岗领责,扎实活动,树立形象

支部17名党员相继到所在社区报道,并根据个人从事职业、兴趣爱好、技能特长和个人意愿等,报名认领了相应的志愿工作岗位,积极配合社区开展了相关为民服务活动。支部党员报到后积极行动,听从组织安排,认领社区工作岗位。先后在汾河湾社区和南关社区开展了服务承诺、进村入户、教育辅导、政策宣传等活动,充分发挥了在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活动大大增强了机关党员与社区之间的联系,同时让社区居民进一步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

三、统一策划,统一组织,长期坚持

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既让党员在基层得了锻炼,又让居民们真切地体会到党员们为社区做的实事,接下来我们将继续以“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为契机,主动帮助社区开展工作,努力为社区居民服务,力争在社区文化建设、科教知识普及等方面,为社区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根据我校党员的自身特长和申报的岗位组建志愿者服务队,结合志愿服务队的职能,社区积极配合,将职能计划与社区工作相结合,创建具有服务小组职能特色的服务,进一步打造与其他单位不同的服务特色。

新绛中学行政支部

2014年12月10日

第五篇: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第四条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 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

(—)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个性化教育。坚持日常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个体情况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社区矫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 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同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

第九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就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听取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时,积极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对拒不服从管理教育、情节严重,或者有重新犯罪嫌疑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监狱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在押服刑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准予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在押服刑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积极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二) 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 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应当建立例会、请示报告、培训、信息报送、统计以及内部监督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三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发出的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监狱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假释罪犯离开监所以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核实其居住地,告知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令其作出书面保证。

第十九条

监狱应当自假释罪犯离开监所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寄至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应当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其它相关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第二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第二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第四章 社区矫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教育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司法所应当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类别和不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计划和措施,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 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 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 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 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六) 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 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 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 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 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司法所应当采用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

司法所应当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进行分析,遇有重大事件,应当随时收集分析,并根据分析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三十条

司法所应当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定期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帮教活动,并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

第三十二条

司法所应当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它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

根据考核结果,对于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减刑。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

第五章

社区矫正终止

第三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的,其矫正期限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矫正期满前三十日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由司法所出具相关考核鉴定材料,依照法定程序终止社区矫正。

第三十七条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三十日,由司法所出具相关材料,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关押单位。原批准机关决定收监的,社区矫正终止。

第三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羁押的,自羁押之日起,社区矫正终止。

第三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社区矫正终止。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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