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法论文

2022-05-05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综合行政法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近年来,随着交通系统的改革重组,更多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的机制得到了巩固,国家成立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增加了对政治工作者的需求。因此,必须更加重视政工人员的教育,不仅要其满足交通综合行政法各项法令的制定需要,还要保证其专业技能的质量和全员整体素质,使政工人员提高综合技能,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促进现代社会的健全发展。

综合行政法论文 篇1:

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法理学分析

一、探讨行政法基本原则内容的迫切性

法的原则,即“法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①。当原则被系统表述时,所表述的是蕴涵于活动自身的某种东西。原则通过系统得以明确,并因而成为明智行为的基础。随之而来的是,原则上和以其为原则的活动,构成了一种逻辑关系。从事这些活动就应该是按照它们的原则行事②。行政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也需要其原则,尤其是其基本原则。甚至从某些方面来讲,行政法相较于其他部门法更迫切的需要自己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

首先,从形式上来说,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有重要的统一规范作用。行政法因其调整范围的广泛, 行政法规范的性质繁杂, 行政法规范变化的频繁等原因,一直以来无法制定统一的法典(虽然某些国家曾经试图构建行政法法典,如荷兰,但是效果都不是很明显)。为了使行政法不至于成为杂乱无章的堆砌,这就需要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一规范作用。

其次,从行政法的内在价值来说,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规范有特殊的整合价值。广泛复杂和多边的行政法规范,使其难以用统一的法典形式来表现,而只能分散于众多的单行法中。行政法基本原则可以使其在变化中保持相对的稳定,能够保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行政法规范之间的冲突得以调解;对行政法的良性运作有着导向作用③。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确立

也正是由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以上特点,使得行政法基本原则相较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显得更难制定。学界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也有众多不同意见。所以笔者认为,要理清行政法基本原则到底应该包括那些内容,理清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首先应该明确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的问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行政法作为部门法的根本特征,反映出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和行政法的根本价值追求。

在此,我们认同周佑勇教授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定义,也即,行政法基本原则应该是指,贯穿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对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它体现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和行政法的主要矛盾,是现代民主宪政精神的体现④。这一定义体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所应具有的外在和内在标准。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外在标准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法律性。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法的原则,首先必须是一种法律准则,而不是一种纯粹的理论或原理。同时,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是由原则中心主义到规则中心主义的转变,复归到规则中心主义到原则中心主义,以此应对日渐繁复的社会生活,从而实现社会正义。同样,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而可以普遍适用。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行为与违反行政法规则的行为同样构成违法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基本性。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法的基本原则,它是行政法领域中最高层次的,比较抽象的行为准则,是其他行为准则的基础性或者本源性的依据。它不是具体的行为准则即行政法规范,而是存在于或体现在行政法规范之中,是对行政法规范的抽象和概括。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准则,而不是某一类或者某一方面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特殊准则⑤。这一点也是我们所要讨论的行政比例原则能否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关键因素。

再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特殊性。所谓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是指,其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这一部门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而不是与其他部门法共有的一般原则。当然,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也不能做机械的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不仅反映行政法自身的特点,同时还反映其他行政法部门的共同要求,而且,法律原则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因此,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能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有相通之处。这一点在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上体现的尤为明显⑥。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在标准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在依据是什么呢?弄清了这个问题,才能更好的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才能判断行政比例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契合与否。学界目前普遍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所以能成为基本原则,主要是因为它体现了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同时它还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⑦。从这层意义上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以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为根据。在此我们就要明晰何谓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

首先,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是法的正义价值。沈宗灵先生认为,相对于法的具体原则而言,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原则,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或法律部门的神经中枢⑧。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样必须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

那么何谓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呢?我们知道法律有其共同追求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公正、效益等。行政法虽然有其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制度内容,但是其对法律价值的共同追求并没有例外。在此诸多价值中,正义,总是被认为是一个能综合,包容和指导其他价值目标的最高的全局性的价值目标,法律的其它价值必须统一于正义这个目标中,只有正义的目标实现了,其他目标才可能真正实现。由此可见,法的基本价值就是正义价值。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价值的载体,其所蕴含的价值就是法的正义价值⑨。

按照现代法正义的集大成者罗尔斯的观点,法的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作为法的根本价值的法的正义的三个层面。法的正义价值也正是我们讨论行政比例原则能否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又一关键。

其次,行政法的基本矛盾是行政与法的对立统一。我们知道,行政法就是规定公共行政服务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实质就是调整行政权与法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基本原则就是对行政与法的关系的集中体现。关于行政与法之间的关系,学界一直有不同的提法,有人认为行政与法是相等同的,之间并不存在重大区别;有人认为行政优于法,法要受到行政的制约⑩。

实际上,从现代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来看,人民主权原则已然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共同追求。人民主权在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就体现为法律至上原则。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则应该坚持法律主权原则。这是因为,法律是被视为人民公共意志的表达,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其管理活动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由此看来,在行政与法的关系上应当是行政依附于法,行政决定于法。法对行政权力具有绝对的规制作用。

总的来说,现代民主法制国家的法决定并规制行政的理念直接决定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就是行政应当受到法的控制,将其运用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就是行政法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总体上概括应该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而言,其应当包括法的形式正义、法的程序正义和法的实质正义。

注释:

①李龙主.法理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② 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

③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④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⑤ 张树义.行政法学新论[M].时事出版社,1991。陈端洪.中国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1998。

⑥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1985。

⑦黄贤宏.吴建依.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J].法学研究,1999(6)。

⑧沈宗灵.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⑨严存生.论法与正义[M].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

⑩陈端洪.中国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来利明,男,浙江杭州人,工作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检察员。)

作者:来利明

综合行政法论文 篇2:

论做好基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的政工人事工作

【摘要】近年来,随着交通系统的改革重组,更多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的机制得到了巩固,国家成立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增加了对政治工作者的需求。因此,必须更加重视政工人员的教育,不仅要其满足交通综合行政法各项法令的制定需要,还要保证其专业技能的质量和全员整体素质,使政工人员提高综合技能,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促进现代社会的健全发展。

【关键词】基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政工人事工作

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政工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1.1符合时代发展和基层党建工作的新要求

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运输法执行的综合行政单位的管理关系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关系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实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导和负责执法的行政单位的各种要素相互影响,每一个个体都不容忽视,基层耕作人员在落实各方的原则和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更好的去实施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方针,并在促进建立全面的综合运输执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定要重视相关的党建工作。政工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交通领域也是如此。加强政工结构改良,可以有效促进执法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1.2有利于保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本组织要实现更好的工作效果,就要做到下面几点。

首先要做好人民的思想工作。以强有力的、以人为本的原则为基础,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成果,构建和谐社会。所有管理人员和职工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团结起来,努力实现发展目标。执法人员可以被视为发展统一的主要动力,政工人员则可以视为发展相关工作的先驱和导师,如此才能走向正确发展道路。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网络技术进步很大,在中国各地都有网络。在网络上,各种思想不断涌现,并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导致一些错误观点的流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通过促进政工队伍的良好建设,让政工队伍更好的领导整个执法行政单位,以便于实践国家政策,用正确的思路输送推行政策,防止内部干部发生思想意识变化。同时,促进政工队伍的良好建设,也可以帮助负责执法的综合行政运输单位解决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凝聚人们的思想,提出共同发展的思路,促进执法综合行政运输单位的科学进步和创新发展。

1.3有助于提高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政工队伍立场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政策为导向的。但是目前政治工作组人员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也比较缺乏固定和统一性。加强政治工作组的素质建设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因为有些政工人员存在积极性低、责任心低、态度不够好等消极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工人员整体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通过加强政工队伍建设的质量,我们可以提高政工人员的素质,帮助他们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以改变工作态度,提高工作热情,保证工作质量。与此同时,对政治活动的热情增加,也间接影响了所有普通基层交通执法人员的态度,也影响了其他工作者在日常思想政治研究和工作中的态度,让国家的相关政策得到更好的执行。

2.执法单位办公室政工人事工作内容

在设立各种基层交通执法行政单位的工作内容时,执法人员的政治任务和业务内容很复杂,除了要求他们很好地了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的有关业务外,他们还应该全面了解每个部门的相关业务内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的总体结构应该处于一个明确的状态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为相关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进行打下良好基础。

2.1教育和培训

这一项目主要目标是提高所有负责执法的行政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确保相关人员明确界定工作和职责,并将自己的正确价值观付诸实践。在教育培训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为不同部门和人员选择科学的教育培训手段,优化教育培训思路,创新教育培训方法,这是政工对于和执法人员的学习上的重要内容。

2.2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这一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为综合行政执法单位的稳定发展提供最根本的保证和政策。根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工作,应该尝试开发出一个合理管理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这确保了综合运输行政执法的项目能够和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相吻合、促进思想政治理念的贯彻落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的所有工作都按照相关法规和行政发展理念依法在执法领域开展,为本部门的相关工作提供高质量的政治人力资源。

3.分析对政治行动和执法单位工作人员的看法

3.1加强团队建设

为了提高政工人员的整体工作效力,发挥他们的作用和价值,加强团队方面的建设已经是稳定发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可以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保障。而在队伍建设过程中,要把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方式作为一个关键目标,以建设工作作风、接受党中央的领导为根本原则,确保工作人员的整体实力能够得到切实的提升,逐步加强管理队伍,适应发展需要,在各部门、各业务中全面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营造行政区划一体化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

3.2薪金和福利

员工的薪资和待遇问题是不同部门昂扬发展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激发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综合行政单位的稳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都需要将政工人员的福利作为保证。而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得到保证,也有助于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的总体发展和国家运输方向的经济发展。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加强对工作人员业绩、工资和福利的评估,并根据他们自己的能力和擅长领域更加科学地分配所涉及的职能,使他们能够充分利用他们在相关工作中的最佳能力,实现合理分配人力资源的目标。结合激励机制,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在日常工作中更好的完成目标,科学管理工资分配政策,深入分析员工的专业素质,以合适的条件,如职位、工资、薪金等激发员工积极性。

结论

总的来说,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的政工认识工作一定要重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工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内容将更加明确划分,让工作思路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不断地优化和完善,促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法部门的有序发展,完善交通運输综合行政法的实施水平。

参考文献:

[1] 刘宏.探讨如何做好基层单位政工人事管理工作[J].人力资源管理,2018,(10):603-604.DOI:10.3969.

[2] 杨卫东.论做好基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的政工人事工作[J].新商务周刊,2020,(22):291,293.

作者:迟国强

综合行政法论文 篇3:

论部门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摘 要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那么作为行政法一部分的部门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应该是行政关系,关键是何种行政关系归部门行政法来调整,笔者拟从部门行政法的定义、发展的历史、与一般行政法的区分三个角度出发,对该问题进行阐明。

关键词 部门行政法 调整对象 部门行政关系

一、部门行政法的界定

部门行政法是相对于一般行政法而言的。部门行政法是指在行政法体系中调整各个领域行政管理关系,主要为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设定权利和规定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它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一般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范围广,覆盖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为所有行政主体所必须遵守。其与部门行政管理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以问题为核心的研究特点,很可能会催生出边缘性的、多学科交融的崭新学科 。

二、部门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即行政关系。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

(二)部门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在以上的行政关系的范畴中,部门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它不侧重于调整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内部行为,它调整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业务性、技术性事项以及因此而引发的社会关系。

一个系统科学的部门行政法体系不仅有利于对相同或相似的管理对象采取统一的管理原则,而且也便于承担该项行政职权的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运作,也有利于相对人对行政法的理解和适用。

三、中国部门行政法的体系

在中国,以职权行使主体构架部门行政法是可以成立的,然而,目前行政法学界根据职能部门设立的状况进行构架都是不可取的。因为它忽视了部门行政法的相对稳定性,也就是说只有在行政机构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以行政机构体系构架才是合理的。

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一次以比较科学的标准把国务院的行政职能机构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宏观调控部门;第二个部分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第三部分是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第四个部分是国家政务部门。这一分类方式不一定达到十分科学的地步,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思路,就是必须在以职权行使主体进行科学的综合以后才能确定相关的部门法规范,才能给部门行政法体系一个合理构架 。据此,部门行政法可以包括下列部分:一是行政调控法,即以履行若干经济调控为综合主体的部门行政法;二是经济管理行政法,即以直接管理经济事务的主体并由其适用的那些法律规范;三是科教行政法,就是以科技、教育行政职能部门为主体并适用的那些法律。 以前的教育行政法、科技行政法的提法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不科学的,因为它人为地将二者割裂开来,而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二者是不能割裂的;四是信息产业行政法,即以信息主要机构为主体的那一部分行政法;五是社会行政法,即与社会保障机构有着联系的那一部分行政法规范;六是治安行政法,包括司法、安全、公安等主体的那些法律规范;七是外事行政法,即以外事管理机构为主体的行政法规范;八是军事行政法,即以国防行政机构为主体的那一部分法律规范;九是市场管理行政法,就是以工商、税务、物价等为主体的那些法律规范 。上列九个方面可以使部门行政法有九个范畴有九个相对确定的内涵,而不是设立一个行政机构就有一个相应的部门行政法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内容,应取材于各具体行政领域实践。

四、中国部门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目前部门行政法体系建设虽然较二十年前有了巨大进步,但客观的说,仍然存在不少缺失。同时当前部门行政法立法的主要推动力量集中在国家行政归口管理部门,使得各层级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时有发生。部门行政法的解释、编纂工作还没有充分开展。同时部门行政法的编纂也不够系统,不利于公民、社会对法律的普遍认同感的形成,也使得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更加贴近实践中发生的具体问题,要想对特定行政领域的一个法律现象或问题进行透彻、全面的研究,就必然会牵涉到多学科问题 ,所以,立体地、多学科、多视角地去研究、分析更加有助于问题的全方位解决。如果仍然从单一学科的角度去研究,可能会显得过分单薄、又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因此,在微观层面上的实践发展或许内在地就需求多学科、多视角的整合性研究,当然,是与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有着内在关联的学科之间的合作。

部门行政法研究只有直面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给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才有助于部门立法质量的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依法行政意识的加强,部门行政法体系的完备。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级行政法研究生)

注释:

宋华琳、邵蓉.部门行政法研究初探.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关保英.论市场经济与部门行政法及其独立.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罗豪才、姜明安、湛中乐、陈端洪.行政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孟鸿志.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胡锦光、刘飞宇.论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法学家.2007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张正钊、李元起主编.部门行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2]周汉华.行政立法与当代行政法——中国行政法发展方向论略.法学研究. 1997年第三期.

[3]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

[4]余凌云.部门行政法的发展与建构:以警察 (行政) 法学为个案的分析.法学家.2006年第5期.

作者: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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