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国家首批非遗胡集书会的实际运用为例

2022-09-11

一、引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是对来自新社会背景的传统文化知识的再生产过程, 是一个以政府、学者和社会为支柱, 多党参与的学术、政治实践和文化运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相较而言, 其无体性、人为性的特征格外突出, 需要长期持续的人工操作, 以确保它在悠久的文化历史中持续闪耀。继创建了政府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目录保护体系后, 胡集书会于2006年被录入我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以民俗的形式成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兴起的典型代表。

胡集书会作为一种民俗, 依民众的自觉参与而存在。目前, 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减弱, 于是政府在背后极力保护, 需要保护本身就是落后或者发展势头减弱的标志, 但是这种保护又不存在普通法律事件中的主体、客体与事实要件, 在进行保护时, 更偏重于行政力量, 所以在对其进行法律层面的保护时, 面临着很大的阻力。此文在分析胡集书会存在原因、兴盛原因、式微原因、政府保护原因的基础上, 结合现状展开论述, 推导出自己的观点, 仅作为笔者对于非遗文化的法律保护的研究。

二、胡集书会历史沿袭及发展现状

(一) 胡集书会解读

胡集书会本身为曲艺集市盛会, 最早源于曲艺艺人的竞技活动, 后因时间地点的确定性, 逐渐演变为以联谊为主、具有习俗性质的自发性汉族民间曲艺交流活动, 参会人员热情高涨, 场面隆重盛大, 与河南省宝丰县的马街书会, 并称为全国两大书会。2006年5月20日, 山东省惠民县申报的“胡集书会”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类别:民俗;编号:Ⅹ-59) 。此项举措标志着对胡集书会给予历史文化上的肯定, 使其不再在民间原生态发展, 而是使其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人接受, 受人保护。

(二) 胡集书会于胡集发扬光大原因分析

曲艺古镇胡集镇 (惠民县) , 位于黄河三角洲腹地的新兴生态城市滨州市以西26.5公里处, 作为鲁北地区的交通中心和经贸中心市场, 经过近八百年的历史发展, 交易活动繁荣, 繁茂的经济活动为胡集书会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胡集镇本身具备悠久的说书传统, 当地群众多爱“听书”, 所在鲁北地区的曲艺传统浓厚, 种类繁多, 类似于吕剧、京剧等戏种多受当地人喜爱, 当地人还存在“请书”传统, 但逢婚嫁、丧葬等家中大事必将“请书”以示重视, 此现象为曲艺艺人提供广阔的市场。笔者为胡集镇人, 听家中老人说, 现今年龄八十岁左右的老人年轻时都曾参加过村里组织的戏曲班子, 可见曲艺在胡集镇之盛。

(三) 胡集书会发展历程

根据《惠民县志》的说法, 胡集书会有三个来源:一为说书艺人借助于胡集书会的繁茂, 登台献艺, 逐渐发展成势;二为书会原先存在于当地县城惠民县, 后因宋末战乱迁至惠民县最大的镇——胡集镇, 并于此发展传承;三为南说“渔鼓”, 北说“落子”, 艺人争斗, 不断发展门派, 后和好共创说书盛世的佳话。当地人以第三种说法为准。虽然没有明确的资料显示具体的存在时间, 但是根据艺人们和当地人的口述可推测, 胡集书会至少有几百年的历史。就其发展而言, 它可以大致分为元朝至清朝的鼎盛时期, 20世纪上半叶的滞后期, 新中国成立后的恢复期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发展期四个主要阶段。2

改革开放后, 文化开始重新复兴的步伐, 胡集书会借助这一机遇, 于2006年入选为国家首批非遗, 且在政府的帮助下日益壮大, 但是不可否认, 胡集书会已然失去原生态存在的能力, 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而存在, 这种现状隐藏的是胡集书会的衰落。但是要想寻求更好地发展, 法律层面的保护无疑是基础性的保护。

2011年2月25日, 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第一款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并在第二款第 (四) 项中找到了有关于“民俗”的款目, 胡集书会作为民俗形式的典型代表, 依法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去寻求其立法的意义所在。

三、胡集书会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 侧重法律保护原因分析

法律的价值在于以自身价值观察和理解生命现象为必要性和基础。胡集书会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对象, 有独立的价值及现实保存, 延续和继承的方式, 这是立法所期望达到的目的, 但是就目前为止的保护现状而言, 并没有达到理想中的效果。基于现行完善的法律体系, 非遗文化法律保护更倾向于法律与社会经济, 政治, 文化, 道德和其他价值观的相互依存。就此, 在探讨非遗文化的典型代表胡集书会时, 应从胡集书会发展历史的思考上, 探究现状背后存在的原因, 结合现有举措及未来设想, 进行自我思考, 全面看待胡集书会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共性基础下做出的自我个性表达。

自身权利主体不确定, 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享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人。但是胡集书会的产生不仅仅是特定群体的功劳, 这种由人们的兴趣自发而生的价值追求也很难追究到具体的个人或者团体, 几乎不存在在权利主体界定问题。我们只能从对其进行贡献的相关主体层面去探讨, 围绕政府、学者、公众和曲艺人四方展开。

胡集书会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种, 其自身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非很密切。作为一名法学生, 为何无论国际还是国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文件不断涌现, 这引起我很大疑问, 面对胡集书会这一素材时, 更希望通过自己的视角有一知半解。

(二) 法律保护现有措施

1. 立法保护

(1) 国际立法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是由“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演变而来的, 其出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寻求保护的意义存在。1972年11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世界遗产公约》, 提出了世界遗产的概念, 但并未对具体涵括内容包括款目进行阐述。2003年10月, 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正式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即“被群体、社区或者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观念所述、表现形式、社会实践、技能和知识及相关的实物、工具、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并接着以列举的形式进行该定义的阐述“如上文第一段所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 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但是并未见直接针对于民俗有直接或间接的相关款目, 对于这一定义的拓展延伸的定义能否使胡集书会得到法律保护, 尚无明确的适用依据。

其他国家也颁布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律。1975年, 1996年和2004年, 日本分别对建立“国宝”制度进行了多次修订。菲律宾于1997年制定了“土著权利法”及其规则, 以保护土著非物质文化遗产, 遗传资源和科学技术, 保护菲律宾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

(2) 国内立法保护

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 我国已根据“公约”的要求将其原则和规范转化为国内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制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4, 省市政府部门也从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出发, 制定相关法规, 如山东省颁布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通过制定具体条文进行立法保护。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时, 由于主体的不确定性, 保护存在困难。对于客体因素, 标志性客体主要从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和传统识别性标志三类出发5, 但是目前为止, 胡集书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仍因为客体独创性无法确定和查证, 导致困难重重。

虽然胡集书会发展至今未曾出现违法侵权现象, 这与它自身形式的特殊性脱离不了关系, 但是在以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 侵权事由时有发生, 阻却类似现象的基础在于, 建立完备的法律救济体系。事前救济, 在于阻却违法事由的发生, 制定奖励机制, 针对于对胡集书会传承做出突出贡献者, 给予经济与精神上的双重奖励。当然, 对于以自己直接或间接的行为造成胡集书会流失, 甚至于是灭亡的个人或团体给予行政、经济, 甚者是刑事制度上的惩罚, 此种事后追究侵权主体的事后救济也应当发挥其弥补性效力。建议将两者相结合共同致力于胡集书会的法律救济6, 更好在立法保护上发挥应尽的作用。

2. 行政保护

(1) 政府在指导保护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

胡集镇当地政府遵循国务院“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 借鉴中央政府的非遗文化保护做法, 设立文化站, 划拨专项经费, 建立胡集书会展览馆, 归档整理图片视频资料, 增加消夏书场, 采用线上线下宣传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真实性, 完整性和继承性原则的指导下, 政府发挥其主导作用, 形成保护体制。胡集书会的形成是一种自发的民间活动, 其开展所需客体的曲艺表演是自己单独存在的, 依托人数众多的热闹集市存在, 无人主导, 无人举办, 曲艺艺人乘兴而来, 群众乘兴而归, 一旦失去群众根基必然导致艺人的流失, 进而导致胡集书会的败落, 如何使这场千百年来的曲艺集市盛会得以长存, 政府在提供资源进行维持的单项措施下, 也应该重视民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因素。

(2) 政府鼓励来自不同阶级书会爱好者的多方面支持

胡集书会的主体现由三方构成, 说书人, 听书人, 胡集镇政府。胡集镇政府在发展书会过程中也得到了来自不同主体及其他群体的支持, 主要为学者、说书人、听书人以及当地传习者四方。

支持学者理论研究, 为实践提供智力支持。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民俗学研究所的王加华副教授, 以生态民俗学为自己主要研究方向, 曾于2009年—2011年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主持过中国节日志·胡集书会子项目并针对于胡集书会发表过《当下民间说书艺人的生存困境及其应对策略——以胡集书会参会艺人为中心的探讨》、《“你”怎么看:胡集书会保护与传承的艺人视角》等论文著作。韩克顺曾就胡集书会书写过《胡集书会》一书, 以表达自己对于胡集书会的敬意。学者们对民俗文化的智力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该文化的层次与高度, 在融会贯通中发挥自身的文化再创造能力, 不与社会脱轨, 又不失自我独特风范。

鼓励公众参与, 形成学术保护热潮。公共是非遗文化在传承过程中的主体。经过对胡集书会蕴含的民俗文化调查研究发现, 大多数人对它的了解限于形式, 更多人倾向于一种游乐的场所或者是一种娱乐形式, 或者仅仅就是胡集当地的一个规模较大的集会。但是一种文化存在的根基是一片热忱的文化土壤和一种得以起源的精神支持, 虽然历史渊源的盛会不复存在, 但是交流切磋技艺, 增长自己本领的精神应该由后人继续延续下去。

鼓励曲艺文化传承人主动参与, 实现曲艺文化再创造。非遗传承人是指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 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 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 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7。胡集书会展现给大众的是以曲艺为表演内容而存在的集会形式, 规范传承内容, 界定传承主体时, 应将曲艺艺人的表演考虑在内, 此举关系到群众情绪高涨与否, 胡集书会是否达到举办的高潮。

培养本地艺人, 提供传习场所。胡集当地现仅剩一位七十岁高龄的白桥村弹弦艺人, 缺乏文化土壤和曲艺传承人, 胡集书会的开展不过是政府用来停留这种形式的不得已手段。胡集当地政府和胡集书会研究会也为此担忧, 经讨论决定, 文化部门与教育部门形成一致意见, 在胡集当地小学以课外活动的形式开展第二学堂, 组建胡集镇的当地小班子, 由政府出资外聘老师, 进行长期的培训学习, 毕竟曲艺练习是一个长期的学习过程, 先天的嗓子条件, 后期的长期努力才可能打造一位弹唱名家。在兴趣的基础上, 给予进行学习的便利条件是胡集书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的另一项重大举措。

(3) 实现专业管理, 申请社会团体法人, 成立胡集书会研究会

2018年3月初, 胡集镇前文化站站长胡同利先生向滨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了“滨州市胡集书会研究会”社团法人登记证明, 成立胡集书会研究会, 其主要职责为:“挖掘胡集书会历史, 整理胡集书会资料, 研究胡集书会发展规律, 总结胡集书会经验, 打造胡集书会品牌, 弘扬胡集书会文化。”

四、有关于胡集书会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 法律保护实质内容剖析

胡集书会受法律保护部分是其依存于文化进行自我发展与自我创造的部分, 但是深究这种文化概念, 其本身是一种抽象而非具体的理念, 无法从具体的主体、客体、流传形式完成刻意维持的生存状态。其本身所蕴含的是一种有关于信仰、价值、意愿的精神理念。这种抽象存在的理念所根植的是一方土地百姓、一定时空历史下对于某种精神因素的追随, 而落实到胡集书会上, 其更多代表的是在胡集书会兴起到繁盛再到衰落的整个历史过程中, 兴起时百姓群众的娱乐消遣、曲艺艺人的养家糊口、不同曲艺种类之间的竞争与团结合作意识及兄友弟恭的家族精神。胡集书会之所以在历史改革的潮流中式微, 不是因为源自于群众和艺人的精神追求不再, 而是那种迫切且急需的渴望不再存在, 仪式感流于形式, 神圣感伴随着人们更高的物质追求不复存在, 随即在历史潮流中的胡集书会民俗文化不得不依靠于法律层面的政策性保护去实现自身的依存。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有关于立法目的要求中出现的“认定”“记录”“建档”“传承”“传播”的立法诉求,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解释为一种法律概念。虽未对其具体的保护措施、保护形式、有权保护主体加以具体限制, 但是在“保存、发扬、传承”的宏观精神框架下对其进行限定, 使其能够提供持续的认同感, 进而增加人们群众对于这种民俗文化的价值追求和文化信仰, 这才是法律保护的本质所在。

(二) 法律保护的中心思想

胡集书会的兴盛原因依前文所述, 经济、地理、文化因素, 各占重要方面, 但是这些方面中, 经济因素和地理因素的优势不减反增, 但是对应的是需要进行法律保护的胡集书会, 可见文化因素在胡集书会的兴盛中尤为重要。不妨细细分析一下文化因素产生原因, 对擂打台的视觉冲击, “请书”的传统习俗, 喜听曲艺的内心感受, 一年仅一次的新奇感, 娱乐项目缺失下的弥足珍贵等等。但是“请书”习俗不再畅行, 艺人无生存之地, 逐渐走失。快节奏和新兴文化的冲击, 人们内心浮躁, 年轻曲艺爱好者逐渐走失, 老年曲艺爱好者逐渐减少。科技的进步, 拉近人们之间距离的同时, 也使事物变得透明, 不再神秘, 现场观看的兴趣大大降低。所以在进行胡集书会的法律保护时, 要注意一些重要内容的保留, 以及增加符合现在人们兴趣的内容, 继往开来, 才能历久弥新, 长久发展。

(三) 法律保护的侧重点

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律保护出现, 本身就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濒临灭绝的事物。对于非遗文化的真实展现, 赖以寄存于当时的乡民社会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但是伴随着工业时代和新思潮的更迭, 非遗文化的生存土壤逐渐消失, 如何在当代的保护中, 将这样一种被视为落后的文化, 重新发挥其在当代社会的价值, 是我们在构建其保护体系时不容忘记的着力点。此文中, 胡集书会在后期“政府买单, 送书下乡”过程中, 将原本是由民间自发请书的重要环节收归政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政府作为民俗文化保护的主导力, 但是其背后隐藏的一个事实是胡集书会已经丧失民间需求。

作为一种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引领的文化, 胡集书会更多地追求在于来自广大民众基础的认同感, 原生态的保护不仅仅是意味着还原原貌, 更多在于使其中的精神因素满足当代人的精神渴求。如何形成系统保护体系且不人为刻意, 是我们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深入思考的问题。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历史动态中幸存下来的历史文化遗产, 它反映出某些社会阶段的价值取向和主流社会群体的精神追求。伴随着工业革命热潮的来袭和人们精神欲望的扩张, 随即产生非物质文化逐渐脱离当今时代人们价值追求的现象。胡集书会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代表, 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相同的现状, 保护隐藏着衰落的现实, 而法律层面保护是一重要举措, 此文意在探究现状背后的原因, 结合现有措施, 完善法律保护下的胡集书会发展脉络, 寻求宏观保护下个体发展的立足点。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胡集书会,现状举措,法律保护

注释

1[1]百度百科, 有关于“惠民县胡集书会”词条解释.

2[2]邓亚非.胡集书会的历史概况与现状分析[J].黄河之声, 2012 (2) :128-130.

3[3]赵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理论困境及对策探究[J].甘肃理论学刊, 2011 (3) :130-135.

4[4]蒋万来.从现代性和文化多样性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知识产权, 2015 (2) :3-11.

5[5]杨妍, 朱启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导刊, 2013 (14) :223-225.

6[6]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 2006 (5) :12-16.

7[7]崔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法律保护[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4 (3) :21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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