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保险的建议

2022-10-30

第一篇:完善社会保险的建议

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徐立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两会”报告上明确表示,今年将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今年将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制度改革,加大保费补贴力度,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及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应该说这些都是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利好消息,但针对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郭左践同时又指出:目前在中国搞农业保险,并不重规模,重在探索方法和模式,当务之急是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模式和道路。” 因此必须着力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发展现代农业,保证农民增收,解决“三农”问题,构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投保意识

目前,发展以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为核心的农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是农业安全生产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灾害面前如何使农民经济利益不遭受重大损失,农业保险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也是我国合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完善农业保护体系,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实力的必要措施,必须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投保意识,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镇村干部和保险公司应深入农村中去,一边开展形象生动的宣传活动,以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农险的有效需求;一边进行细致的调查,了解农民的需求,以提供出供需适路的农险险种,制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保险费率。对于农民投保自筹缴费,可以尝试将农业保险与农业补助资金联系起来,还可以从保

险理赔或救灾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出来“以险养险”,增加农业保险保费的筹资渠道。

(二) 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给予农业保险更多政策优惠依据WTO的绿箱政策,我国可以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农业支持措施加以实施。2006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补贴投保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政策。而目前除免征种植业养殖业险的营业税外,对农业保险并无其他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从国外农业保险的实际运营来看,无论是通过对农业保险公司的税收减免、经费补贴,还是向农民补贴一定比例的保费,都是作为财政对农业的补偿性投入,是国家农业支持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对农业保险经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扶持政策,增加间接补贴。对农民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进一步加大,以增强农民对保费的支付能力。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指出,2007年在全国大面积试点的能繁母猪保险就是一个成功案例:政府补贴保费的80%,使48元的财政支出和12元的个人支出,获得了1000元的经济补偿。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总裁吴焰提出,要充分发挥保险对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提高防灾抗灾资金的配置效率。建议将更多防灾抗灾财政资金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利用保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保障水平;增加自然灾害保险费补贴范围,发挥财政补贴的带动和示范作用。“补贴农险保费的方式可以使中央财政投入的资金通过保险机制得到乘数倍放大,这是一种很精巧的制度安排”。

(三)加快农业保险基金和再保险机制建立,完善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

政府不可能承担全面开展农业保险的全部的巨额补贴负担,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的建立,是确保农业保险稳定经营,促进农业稳定生产,农村稳定发

展的必要选择。应当通过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在整个国内保险市场上乃至整个世界保险市场上分散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此外,农业巨灾证券化体系的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方式。农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建立国家和省市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来支付农业保险的补贴,各级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的资金设立农业保险基金,用于补贴保险部门的超额赔偿款及适当补贴农民的部分保险费。同时健全再保险机制,再保险机构可以由中央政府建立,如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可以由其他经审批的保险或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再保险机构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分保,从而使风险在较大的时间和空间上得以分散,减少商业性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例如,美国和政府对本国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由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目的是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不超过115%),又限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不高于15%)。

(四) 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采取的是政府支持、保险公司参与的方式操作。以能繁母猪保险为例,就涉及到畜牧、兽医、防疫、保险、财政和乡镇村等多个部门和组织。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成为一条可行之路。通过创建新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调整保险产业结构,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尽快形成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国家组建政策性农险机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基层农险机构,并作为最后保险人接受其他农业保险机构的分保。民政部门、地方政府采取自办或与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合办的形式建立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此外还应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但要接受中国农

业保险公司的业务指导和资金帮助,其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农险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范。要成立一个由各部门参与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协调机构,这一机构应得到相关人员编制和经费,并作为常设机构而存在。很多西方国家,都是按这种模式推行农业保险。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草根组织”,也可以为农业保险代收农民会员的保费,并参与保险的协调,在突发的灾害查勘、定损理赔等服务方面做些工作。

(五) 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制建设,保证农业保险的有序进行

要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尽快总结各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和颁布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及国家对农险的监督管理等重要环节作出规定。明确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将实现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使农业保险发展有法可依。在全国性农业保险法出台之前,各地政府也可以试行制订地方法律法规,加快农业保险的法制进程,从而保证农业保险的有序进行。在农业保险的自愿原则上,要真正想使农业保险成为农民和农业的“定心丸”和“稳压器”,很有必要让农业保险成为一种强制险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法国《农业保险法》就规定,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相比而言,我国的农业保险没有任何强制性,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和主要饲养的牲畜,必须进行强制投保,其费率应相应低一些,具体按不同农作物品种和风险等级来确定,使每个农业生产经营者都有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其他农产品采取自愿的原则投保,保费可以稍高一些,作为一种较高水平的保险手段,但对其最高承保金额应作出规定,一般不应超过一定年数的平均收获量的60%,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采取这种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保险形式以强化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

农民投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据悉,保监会今年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六)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培育和开放农业保险市场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首先应当增加保险的透明度,投保每一投保农户均有保险手续,保险公司留存保户的保险名册,这有别于以往的对乡政府或村委会签发保险单,可以使保户更加明白保险的内容和自身享有的权益。赔款可以直接支付给农民,极大地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其次,要加强核保、理赔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保人,并使道德风险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同时还要培育农村保险市场,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规模经营的发展和产业化步伐的加快,农业在高投入、高产出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越来越多的农民盼望农业保险的“保护伞”能为自己的生产、生活带来保障。农业保险应拓展农业保险的外延,培育和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凡是与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一切保险业务都可划归农业保险的范畴,为整个农村经济的产、供、销全过程提供全方位、立体型的保险服务。因此,应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可以借鉴成功的国际经验,实行配套运作,把科技服务、供销服务、信贷服务、救济措施、防灾防损等与保险等项目进行统筹运作,解决农民生产资金不足和风险保障问题。目前险种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依然突出,难以起到保障农业生产和为农民减少经济损失的作用,今年南方雪灾中农业保险目前的赔付占总赔款的比例不到4%。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表示,这说明农业保险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作者单位:江苏省宝应县泾河镇财政所

第二篇: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的思考与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组织的数量不断增加,种类也不断增多,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在逐渐提高,他们在促进经济建设、推进社会事业、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并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已成为各地民政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下,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不断改善,我市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一是依法登记数量逐年增加。目前,全市共有社会组织164个,其中社会团体6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03个,数量以每年5%-10%的速度递增,涉及教育、卫生、文化、科技、民政、体育、金融等多个领域,基本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有别、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二是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在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等方面不断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同时,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得到不断改进和加强,对于年检不合格以及不参加年检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年检率基本达到90%以上,有效地提升了社会组织整体素质。三是功能日益显现。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

1 组织在协助政府加强社会管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们在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服务、沟通政府与社会各社会阶层间的关系、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有效配置和整合、反映群众诉求、协调利益关系、推动文化发展、促进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当前社会组织监管中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在增加,但这并不等于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的提升。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县市域社会组织正面临着监管瓶颈,制约着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一是监管力度不够、服务意识薄弱。县市级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监管部门,受困于人力、资金等因素影响,存在对社会组织重登记、轻监管现象。社会组织监管体系虽然包括登记审批、日常监管、违法审查、行政处罚等众多方面,但县市级民政部门监管采取的手段大多是年检。由于人员编制和经费的制约,加上社会组织较为分散,很难对社会组织逐一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仅靠每年一次的年检不能有效地开展监督,更难发现问题和进行预警。

二是社会形势变化大,相关政策法规跟不上。在现有的法规条例下,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业务主管单位只能进行

2 协助和配合。这就造成了前者疲于登记而对监管“有心无力”,后者因不拥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而采取消极态度的“有力无心”。这种“两管两不管”的状态直接引发对社会组织监管的失力。如何从制度层面完善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体制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此外,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需要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如基层民政部门无法找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法律依据;对于违背《条例》规定社会组织的处罚,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罚标准和手段。

三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人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目前,社会组织数量多、涉及领域广、涵盖法律宽泛,而登记管理人员队伍的素质与日益复杂的工作不相适应。监管需要有专门的财务审计人员及时指导社会组织合理使用票据和经费;需要有专门的执法人员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对非法组织进行取缔,对社会组织超出章程规定的不合法行为进行制止等。这些人才,在现有的条件下难以满足,而如何指导社会组织建设发展、如何提供服务、如何发挥功能等方面的研究也存在空缺。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配置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才失缺都无法适应新时期社会组织监管服务的要求。

三、推进社会组织监管创新的建议

3 面对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健全评估考核制度、完善法律保障等措施,提高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引导社会组织发挥正能量。

一是加强监管手段多元化。有效的监管,在充分发挥登记管理人员作用的同时,也要依托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建立起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路径,才有可能实现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管。这些路径包括尝试改变以往监管单一的行政手段,更多地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社会组织履行社会服务功能;完善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动态管理,建立社会组织年检、评估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把民政部门实行的登记、年度检查、执法、评估的情况和社会各方面对社会组织的反映、评价及时反映在信息平台上,以利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实现监管的常态化。

二是健全社会组织监管的法律法规。任何政府管制行为必须置于法制轨道下才能获得社会认同和支持。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同样如此,作为社会组织的行政监管机构,民政部门需要明确的法律授权,明确监管机关的权限,保证政府的监管不能“越位”、 “错位”和“缺位”,并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措施,确保监管流程有法可依;作为被监管的主体,社会组织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框架:组织治理的法律要求是什么,项目运作的法律底线是什么,社会公示

4 的法律标准是什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等。这些都应该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政府依法监管,社会组织依法自律的规则。同时,从社会组织自身发展角度出发,根据社会组织类型的不同,应加快推动《社会组织法》、《行业协会法》、《公益慈善法》等专项法律法规的制订,保障专项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监管效率。

三是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监管机制。首先,要努力健全社会组织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推行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制度。要适度控制理事会规模,强化章程的核心地位,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其次,要避免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社会组织应以社会自发组建为主,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职务,社会组织与党政机关应在办公、人、财、物方面脱钩,从而保障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及独立性。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社会组织业务活动,保证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自主性。第三,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社会组织中逐步推广社会工作者资格认定及职业水平评价,推动人才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采取多种措施,有效动员和利用志愿人才。第四,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研究在社会组织中

5 建立党组织的有效形式,改进党组织在社会团体中的工作方式。建立党组织与社会团体行政机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中的应有作用。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逐步规范社会组织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社会组织良性运转,使社会组织能够真正承担起部分公共事务的管理任务,参与社会管理,激发社会活力。

第三篇:对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8-06-25作者:宣传信息处

南京市政协委员、建邺区政协主席杨书礼反映,我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社会救助法律法规滞后。社会救助项目的立法层次还停留在条例、办法、决定和通知的水平上,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社会救助法,与之相配套的单项救助法律也相对缺乏,完备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尚未形成。这使得社会救助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要领导对这项工作的认知和重视程度,社会救助工作容易存在随意性、不规范性、政策不连续性等弊端。

二、社会救助的管理体制有待完善。社会救助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如民政、教育、卫生、劳动、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等部门。在具体实施救助时,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还不够,缺乏对社会救助体系的整体把握和总体设计,一般以部门为单位各自实施,所救助的对象互不通气,救助的时机也不一致,救助的额度随意性较大,不可避免造成漏救和重复救助现象。

三、社会救助资金供需矛盾仍然突出。近年来政府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逐年增多,但仅靠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体资金还是有相当缺口。目前除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托底外,其它救助项目还不能做到按需施助,只能确保救助重点,满足不了所有求助者的需要。

四、社会救助队伍建设有待加强。随着救助对象的扩面增量,救助办理中调查、审核、审批过程繁杂,社会救助需要的人力将不断增多。目前,基层工作人员力量薄弱,一人身兼数职,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走访调查救助对象是否就业等详细情况,季度审核、半年审核、年度审核也就成了一种形式。

五、城乡低保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低保的标准设定尚欠科学,低保标准设置相对单一,没有做到区分不同的低保对象分类施保。二是没有建立应对生活必需品物价上涨的应急救助机制。现行的低保标准仅仅能够满足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开支。当遇到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短期内大幅上涨的情况,会对低保家庭的生活造成不小的冲击。三是低保救助缺乏激励就业的制度设计。低保家庭通过就业获得的收入,要在按照补差额发放的低保金中予以扣减,再加上就业所得报酬并不高,这使得低保家庭不愿意就业,而更愿意长期依靠政府的救助生活。

建议:

一、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一是严格执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并适时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修订完善区域内低保对象全面实行居住地管理的相关办法,加快推进解决人户分离管理难的问题。二是建立失地困难农民大重病和子女教育专项救助和外来民工的临时生活救助制度,避免“低保”和边缘人群政策断裂。三是建立困难家庭救助绩效评估系统,对每一户困难家庭的现状通过救助前评估分析、救助中跟踪随访、救助后效果评价等一系列指标,反映出救助绩效和需求信息。四是建立低保家庭的收入测算联动机制、低保边缘人员的大重病医疗救助、低保边缘家庭中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育救助以及加强救助信息网络化建设等机制。

二、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管理运行机制。一是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地区救助工作的形势任务,推进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二是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开展的社会救助活动,通过区、街、居三级社会救助运行服务网络具体实施,实行扎口管理。在区级层面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对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的管理,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保障其职责落实到位;在街道层面设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负责本街道范围内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有

关政策落实、资金实物发放和矛盾纠纷调处等;在社区(村)层面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负责本社区范围内的政策咨询、居民互助等社会救助工作。三是由各地政府的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统一负责, 对困难人群名单、人数的提供和筛选,以及各种救助款项和物品的调配、发放,以降低救助成本,提高救助效果。

三、切实加强社会救助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在目前既无机构也无编制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即通过各地各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招聘适量的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列入职业化社工队伍,签订合同,购买五险,加大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力度,并充分保障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优化工作环境。

四、扩大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一是制订相应的政策,开辟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鼓励、支持知名企业和社会名流,以企业或个人名义设立慈善基金。大力培育非政府社会公益组织,朝着政府主导的福利多元主义模式发展。二是加大对社会公益组织的扶持力度,提供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三是大力发展社会志愿者队伍,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网络,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多的关怀和救助。四是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多方面、多途径地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五、完善和规范城乡低保制度。一是实施分类施保。根据低保对象及其家庭的具体情况分类实施不同人员、不同档次的低保标准。二是建立低保救助的应急调整机制。政府建立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定期监测制度和城市低保家庭的应急补助基金,以确保低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三是建立再就业激励机制。要注意最低工资标准和低保标准的有效衔接,保持两者之间的合理差距,调动低保对象再就业的积极性。要实行低保渐退政策。对于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通过就业增加收入后,不能马上停止其低保待遇,可设立半年到一年的缓冲期,等其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者已正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再停发低保金。

第四篇:[参政议政]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作者:来源:发表时间:2009-04-27

城乡统筹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其实质就是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和良性互动。在目前重大意义。 村发展相对滞后,城乡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完善和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城乡统筹发展具

2008年 5月到8月,雨湖区课题组成员对区直有关部门,全区乡(镇)及部分村进行了座谈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雨湖区农村社会基本保障机制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共雨湖区委、区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发展十分重视,初步建立了以农村低保和五保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惠及农民。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养(养老保障)为基础,医疗保障为重点,以大病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

一是农村低保基本达到了“低标准,广覆盖”的工作目标;二是积极稳妥的推进了城镇居民基本医农民带来了福音;五是农村五保供养逐步加强;六是农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和建设工作初步完成。 保险试点工作,居民参加医保得到实惠;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启动;四是农村大病医疗救助

但全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对农村社会保障认识有偏差;二是农村保保障标准偏低,没有相关配套政策;三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实施及医疗卫生保障存在不足;四是亟待解决。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村养老保障工作举步艰难。五是农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工作滞后;六是村干部养老保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着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于实现十七大提出的目标,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应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认识,建议区、乡镇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列为政府实事之一,与城市社会保障工作统筹安排、同推进。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的运行机构和队伍。建立网络信息化服务。尽快建立起以区为

头作指导,乡为主体搞服务、村为基础抓落实的救灾扶贫、医疗预防保健等保障服务网络,逐步现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化。

二是争取政策支持,率先在全市乃至全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建成“两型社会”城统筹的示范区。城市化率已达87%,具有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条件和基础。建议将雨湖地区作为“型社会”城乡统筹的示范区试点,争取政策支持,着力推进全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全市探示范区。 和积累经验,争取率先在全市乃至全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建成“两型社会”城乡统筹

三是加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力度。市、区、乡各级政府要把保障资金列入公共财政预算每年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和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措社保资金。把地区扶贫资金全部或者部分用于农村社会保障。 政和村集体的负担比例。同时可以借助社会力量,组织社会募捐、义演等慈善活动,依靠民间渠道

四是建立覆盖面广、农民易接受、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构建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的保障体系。村干部养老保险问题建议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具体的解决可采取“自己拿一部村集体筹一部分、政府部门补贴一部分”的方式筹集。要适当提高村干部的补贴标准,农村低保户的政府转移支付力度,适当增加补助额度。 要注重城市与农村的兼容与互补,逐步缩小城乡保障之间的差距。加大对敬老院的资金投入和

五是进一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农村新农合制度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合率。逐年提高补偿率,低自负费用比例。实行大额医疗补助与小病、门诊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报销标准在原有基础上逐步提高,村民基本可以接受,真正做到农民看得起病,不因病返贫。对农五保户、低保户免交参合费,并免除或降低其大病住院起付线和自付比例。要采取定期汇报、张榜布、定期审计、监督检查等措施,保证低保、合作医疗基金全部、有效地用于农民身上。积极发展事医疗卫生服务一年,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村卫生事业,提高初级诊疗质量。建议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定期到农村

六是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议根据湘劳社工字(2008)18号文件精神,把部分土购买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民革湘潭市委)◆

补偿安置费以及土地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对失地农民采取强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议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增加农业投入,壮大农业产业,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的惠民工程。河北省唐山市于2006年开始试运作以来,取得初步成效,减少了各种灾害给农户带来的损失,提高了农业的抗风险能力,但就目前运行情况看,其综合效应尚未最大程度发挥出来。如何更好地运用政策性农业保险帮促农业发展,满足农业及农民抵御灾害的需求,值得探讨和研究。

一、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开展的由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特定农作物、特定养殖品种的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主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产品,政府以财政补贴为主要推动手段,从而增强农民应对灾害事故的能力。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稳定农村社会生活、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1、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确保农业安全的需要

农业是受自然制约因素较多的高风险产业,唐山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地区,各类突发性自然灾害经常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此外,市场风险、社会风险等非自然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也极大影响着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安全。由于农业安全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根本基础,因此,必须通过农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和补偿机制,迅速恢复农业生产能力,确保农业安全。

2、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 现代农业是在农业领域推广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逐步使农业从全自然农业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提高人类规避和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不论是在农业土壤改良,良种研究、农业科技运用等方面,还是在发展农业环保、生态农业等方面,都需要依靠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障与支持。

3、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

农业保险是一种分散农业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通过投保可以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预期,获得相当的经济补偿,从而给农民收入安了个“稳定器”和“助推器”,确保农民利益。由于没有了后顾之忧,农户就敢于投入大量的资金发展农业,从而加快农业生产产业化和现代化,增加农业效益,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

4、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需要

唐山农产品种类齐全,是京津和东北地区重要的农产品供应基地,但同时农产品面临国内、国际双重市场竞争的压力逐年增大,政府可以运用农业保险这一“绿箱政策”对农业生产提供各级财政补贴,促进农业生产的产业化、规模化、

2 标准化,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在巩固国内农产品市场地位的同时,还可以实现高品质、高附加值的出口创汇农业。

5、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构建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农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农业生产投资的风险预期,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促使广大农民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农村经济发展,建设一个繁荣、安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唐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情况

唐山市是农业大市,也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据统计,2009年我市受灾面积44万亩,成灾面积26.7万亩,因灾损失超过5亿元,因此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尤显重要。目前我市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有能繁母猪、奶牛、小麦、玉米、棉花五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基本实现了全市覆盖。2009年唐山市有3家实力较强的公司积极参与了服务“三农”的体系建设工作,即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与人保财险曹妃甸分公司,他们相继在各县(区)建立了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有效的解决农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多年盈利,一灾亏损”和“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问题。2009年,这三家保险公司共承保能繁母猪30万头、奶牛5万头、小麦100万亩、玉米104万亩、棉花11万亩,各类保费收入共计7180万元。理赔方面,能繁母猪理赔数量11557头,、奶牛理赔4573头、小麦理

3 赔655万元,理赔金额合计4127万元,将保险服务延伸到种植业与养殖业,较好的发挥出了保险的抗风险 的补偿功能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收到了参保农户的欢迎。

二、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农民大部分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认识不足,即存在侥幸心理,又担心参保手续繁琐、理赔程序复杂,交了保费害怕得不到保障,参保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市参保险种除能繁母猪的承保率达到80%、小麦为60%外,玉米、棉花的承保率只有7%、奶牛18%。

2、保险品种较少。目前我市由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能繁母猪、奶牛、小麦、玉米、棉花等,在我市种植面积也比较大的农作物如水稻、大豆、花生等,则没有列入补贴险种范围。

3、勘赔定损难。由于农业灾害季节性较强、损失勘定时间短,不可预见因素多,如果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加之部分农民受灾后有等待政府救济的思想,赔偿容易出现理赔纠纷。

4、农业保险成本高。农业产业的高风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农业保险需要比一般城镇保险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5、法律法规缺失。由于农业保险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政策倾斜和支持,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地方也没有管理条例,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如果国家没有补贴,一旦遇到大灾之年,保险公司有可能出现赔付不起的尴尬地位。而从国外来看,农业保险都是政府支持的。在美国,农作物保险的保费50%以上都是由政府承担的;在日本,依据不同的农作物,政府的保费补贴甚至高达70%以上。

农业保险是防范农业生产风险、化解农业灾害损失、创造良好农业生产环境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农民长效增收机制、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以及推广具有重要意义。

三、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一是政府及保险公司要通过新闻媒体、广告、宣传单、保险咨询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实做细工作,让农户了解政策,提高认识,主动参保。二是加强部门联合,加大培训力度,在基层培训既懂保险、又懂农技、气象的人才,让他们成为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 5 得力助手。三是依托省政府今年实施的粮食核心示范区工程,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扩大种粮农户的承保率。

2、创新投保组织形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鼓励以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生产基地为载体,或以乡为单位,组织农户统一投保。可充分发挥基层站所贴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跟农民打交道多的优势,组织做好保险工作,方便群众,切实提高参保率。

3、完善保险政策。一是增加保险品种。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扩大水稻、花生、大豆等险种的试点面,只要农民有需求,报批后都可纳入试点,还可增加蔬菜、生猪养殖等地方特点保险品种,实行总补贴额度管理,即由各县选择险种,报批后在全市的总补贴额度内统筹补贴保费。二是提高保费补贴比率及保险金额。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逐步把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提高到占当年农业增加值的一定水平,以后逐年适当提高补贴比例。逐步提高所保标的保险金额,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吸引力。

4、加强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政策的结合。一是加大与支农政策的结合,在当前粮食直补、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各种支农补贴政府运行成本较高,农民取得补贴用于农业开支方面少的情况下,中央可调整补贴方式,将给农户的支农直接补贴转换成保险等其他方式,即将直补资金用于现由个人负担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这样既可体

6 现支农资金的效果,又可节约行政成本,还可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率提高,提升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加大与农业信贷的结合,可以由保险公司担保农户向银行贷款暂付保险费。

5、优化保险服务。可以通过增加网点,聘请人员等方式充实保险组织体系,加大人员、经费投入,创新保险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在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各环节提供优质服务。尤其是在灾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第一时间内及时上门,主动服务,减化手续,在最短的时间内理赔,使农民切实感受到参保的好处。

6、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配套政策,保障保险支出的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明确保险费的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在发生巨灾损失条件下的财政支持等,切实保障保险费用支出,激发各部门及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通过试点和完善,让政策性农业保险发挥综合效应,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广覆盖”,成为农民、农业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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