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编制办法范文

2022-05-30

第一篇:港口编制办法范文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方法》的通知

((90)交计字58号1990年2月4日)

为了强化港口发展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港口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使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方法科学化,现发布《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自一九九0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港口发展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港口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使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方法科学化,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港口建设前期工作和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制订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方面的有益理论和经验,结合当前我国港口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是根据全国资源、生产力布局和港口自身特点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制订的布局性规划。它是港口建设管理大系统中决策管理系统的重要环节,属港口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订中长期建设规划、计划,选择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是确保港口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防止盲目性和随意性的重要手段。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属港口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充实、完善。

第三条 制定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充分体现党的十三大确定的“以发展综合运输体系为主轴的交通业”的方针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方针;牢固树立全局观点,使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服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战略、总目标,服从于全国运输网和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妥善安排港口的集疏运布局;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严格执行港口工程有关的经济、技术标准。

第四条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基础上,深入剖析港口现状,研究港口发展中的问题,揭露存在的主要矛盾;要通过定量分析,论证港口的经济腹地,预测规划期的发展需要;确定港口的性质与功能;根据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各得其所的原则,做出港口所在城市辖区的不同岸线、不同水域、不同港区的合理布局和全港的水、陆域的总体布局,明确不同港区的具体功能;划定港区水、陆域界限,标明港界坐标;根据发展预测提出分期实施的建设序列。

第五条 制定港口总体布局规划要坚持实事求是,讲究科学,讲究经济效益的原则。一切要从国情、港情实际出发,放眼未来;既要吸取国内外有益的经验和技术,又不能盲目追求高标准,规划方案要以科学数据为依据,水域、陆域规划需具备必要的钻探、测量资料,要通过多方案比较,优选最佳方案,妥善处理各类港区,各种码头泊位的布局。

第六条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口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现状及评价;要通过历史发展的分析,认识特点,提示矛盾,提出问题;要通过现状分析和发展预测,论证港口的性质与功能,确定港口的经济腹地;要通过多种方法科学预测未来港口的发展水平,分析发展特点;要从港口的货源特点和自然条件出发,进行到港船型的发展预测;根据岸线和水陆条件,结合客、物流特点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格局做出包括岸线利用、陆域布局、水域布局、港区划分、港界划分、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在内的总体布局规划;反映实施总体布局规划所安排的建设序列;提出总体布局规划方案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并附有反映规划方案的有关图纸(详见附件: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七条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由港务局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必须由拥有经济、营运、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凡没有专门规划工作班子的单位,属大、中型港口可委托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和规划院承担,地方小型港口可委托持乙级设计证书单位承担。大中型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就后应由港务局先行组织预审后再上报交通部一式三十份,同时抄报所在省、市政府主管部门。地方小型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就后应由地方港航部门先行预审后再上报省、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抄报交通部。内河港口同时抄报所在的水系规划办公室。

第八条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上报后,大、中型港口由交通部与所在省、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港务局根据审查意见,组织修改后,由交通部与所在省、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地方小型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由省、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交通部交通部授权的水系规划办公室派员参加,审查后的总体布局规划由省、市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文件。审批后的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任意修改。

第九条 凡港务局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总体布局规划事前要签订合同,要明确具体要求,规划报告经主管机关审查如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改时,规划设计单位应负责限期完成修改补充任务。

第十条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规划报告、规划图纸、主要附件等。规划报告的外形尺寸按十六开(210mm×297mm)装帧,规划报告要与规划图纸合并装订,上报文件封皮为浅兰色,审批后颁布文件的封皮为湖兰色。

第十一条 本办法对海、河港口,新港口、新港区开发和老港口技术改造的总体布局规划均适用。地方小型港口,各省、市可根据本办法基本原则,结合各自情况适当简化,制订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交通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附件: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Ⅰ.封面格式

××港总体布局规划

××港务局

年月

Ⅱ.扉页格式

××港总体布局规划

编制单位(盖 章)

单位负责人(签 章)

总工程师(签 章)

项目负责人(签 章)

主要专业负责人(职务或职称)

参加单位(盖 章)

主办人(职务或职称)

参加人员(职务或职称)

Ⅲ.目录

目录

第一章 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现状及评价

第一节 地理位置

第二节 自然条件

第三节 现状

第四节 评价

第二章 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

第一节 经济腹地

第二节 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

第三章 性质和功能

第四章 船型发展预测

第五章 岸线利用规划

第一节 规划原则

第二节 岸线利用规划

第六章 总体布局规划

第一节 规划原则

第二节 陆域布局规划

第三节 水域布局规划

第四节 港界

第七章 配套工程布局规划

第八章 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节 规划港区的环境现状

第二节 规划期各个阶段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

第三节 港区可能出现的生态变化

第四节 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规划和治理措施

第五节 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

第九章 规划的分期实施

第十章 问题及建议

附图

1.经济腹地形势图

2.港口所在地理位置图

3.港口现状图

4.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图

5.港口集疏运通道规划图

6.港口水、陆域界限图

附件

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报告

Ⅳ.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前言

一、概述港口的历史发展沿革和编制规划的依据(包括主要参考文件)

二、规划目标、原则和方法

三、规划期限

第一章 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现状及评价

第一节 地理位置

概述港口的地理位置、交通概况。

第二节 自然条件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基础上,全面地概述现有港区及规划发展区的气象、水文、地质、地貌、地震等的基本情况和江、海岸线资源的特点。

第三节 现状

概述现有港区陆域、水域的基本情况;码头岸线、泊位、库场、装卸线、配套设施及其能力;上一个五年计划和规划前一年的客、货吞吐量;重要公用设施、各种集疏运方式(水路、航道、公路、铁路、管道)的布局、线路长度、技术标准、能力等基本情况。

第四节 评价

通过对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和现状的分析,综合评价港口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及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发展条件;提出港口的发展优势和存在问题。

第二章 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

第一节 经济腹地

阐明经过论证后的经济腹地(包括直接腹地与间接腹地),与毗邻港口经济腹地的关系。

第二节 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

分析论证经济腹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提出规划期内二000年与二0二0年的货、客吞吐量预测水平。以附表说明各规划水平年主要货种的进出口、内外贸及各种集疏运方式的客、货吞吐量。详细调查、分析、论证报告作为附件。

第三章 性质和功能

阐明港口的性质、功能,明确今后发展方向和目标。

第四章 船型发展预测

根据预测货种及吞吐量、流向、港区自然条件等,确定不同港区、不同规划水平年、不同货种的代表船型。

第五章 岸线利用规划

第一节 规划原则

根据港口的地位、作用、性质和功能,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岸线资源特点,提出具体的岸线利用规划原则。

第二节 岸线利用规划

根据海(江)岸线的实测资料,结合自然条件和利用情况,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通过方案论证,提出公用码头、工作船码头、货主码头区、沿海(沿江)工业区、旅游生活区等各类港区岸线利用规划方案及远期预留岸线。

第六章 总体布局规划

第一节 规划原则

根据港区特点和发展要求,按照功能并举、合理分工、协调发展、集疏运畅通、互不干扰的原则,提出规划期限港区总体布局规划的具体原则。

第二节 陆域布局规划

根据规划期限的吞吐量、货种和船型,确定不同性质的港区;根据自然条件、港区性质,确定各港区的平面布局和高程规划;核算确定各类港区所需的生产、生活、安全、公用设施所必需的陆域面积和陆域纵深(商港陆域纵深原则上按不少于1.0—1.5公里考虑);规划港区陆域。

第三节 水域布局规划

根据到港船舶所需的确保安全的锚泊区和进港安全航行需要,结合水域条件,提出水域(包括航道、锚地、抛泥区、港池掩护、助导航等设施)布局规划。

第四节 港界

根据港区陆域、水域的布局规划,阐明港区水、陆域范围和界限,并计算出轮廓线控制点的坐标,及为将来发展预留港区的位置及范围。

第七章 配套工程布局规划

港口配套工程主要包括:疏港公路、内河、公路、管道和给排水、供电、通信导航以及安全监督、救助打捞、港作船舶、航务、航道等,应分别分析、阐明各个规划阶段其能力和需求的适应程度,并制定相应的布局规划。

第八章 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规划

根据港区规划中货种的流量和特点,重点研究港口水、陆域的主要污染源,制定各个规划阶段的防污染综合治理措施以及港区规划绿地的平面布局。主要内容有:

第一节 规划港区的环境现状

第二节 规划期各个阶段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

第三节 港区可能出现的生态变化

第四节 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规划和治理措施

第五节 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

第九章 规划的分期实施

根据各个规划阶段的吞吐量发展水平和水、陆域平面布局,提出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分期实施的、相互衔接的建设序列。

第十章 问题及建议

主要反映总体布局规划中有待进一步科研、论证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需要上级主管机关解决的重大问题。附图

1.经济腹地形势图

2.港口所在地理位置图

3.港口现状图

4.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图

5.港口集疏运通道规划图

6.港口水、陆域界限图

附件

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报告

第二篇:《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目 次

总则

第一篇 设计说明书

第1章 总论

第2章 自然条件

第3章 货运量及船型

第4章 总平面布置

第5章 航道、锚地及导助航设施

第6章 装卸工艺

第7章 水工建筑物

第8章 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第9章 港区铁路

第10章 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第11章 供电、照明

第12章 控制及计算机管理

第13章 通信

第14章 给排水

第15章 采暖、通风和供热

第16章 机修

第17章 供油

第18章 消防

第19章 环境保护

第20章 职业安全卫生

第21章 节能

第22章 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

第23章 经济效益分析

第24章 存在问题

第二篇 主要设备及材料

第三篇 工程概算

第四篇 设计图纸

附录1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出版规格

附录2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文本格式

总 则

1 初步设计应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编制。本规定规定了交通部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深度和出版格式。

2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单位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并获得水运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及其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

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出。

总体设计单位可以委托其他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单项设计项目。

大、中型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由持甲级证书的单位承担。

3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勘察、试验;设计基础资料应齐全、准确;要坚持先进、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尽可能地采用国内、外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采用先进的产业技术;当有充分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允许突破现行“规范”,其内容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

求。

4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控制额。

5 初步设计文件文字简明扼要,图纸清晰完整,要推进工程设计计算机化,要求计算机绘图比例占全部图纸的50%以上。文件中必须采用国际统一的计量单位,文件装订出版格式(附录1、附录2)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6 初步设计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篇章组成,共分4篇。各篇章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若没有内容的部分可删略。

7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港口工程项目。扩建及改建工程等可参照使用。

第一篇 设计说明书

第1章 总 论

1.1 设计依据

设计依据包括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意见、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下达的文件、建设单位的委托书、有关会议纪要、重要来往函件和与相

关单位签订的重要协议、合同等。

一般情况下只列有关文件的编号及文件全名。如特殊需要时可在初步设计文件

中对所述重要文件附以全文。

1.2 设计分工及范围

本节应明确提出与相临工程或设计单位在设计上的分界,如铁路接轨点、道路的衔接点和各种管线的接线点等,以及在本设计范围内设计、科研单位的工作分

工。

1.3 设计概要

重点简述本报告的主要结论,如建设地点、内容、推荐的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水工结构型式(码头、防波堤、护岸等)以及各个专业方案的简述。

1.4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说明工程项目的规模、运量、设计能力、泊位数、码头长度、防波堤长度、航道长度,建、构筑物面积,铁路和道路总长、总占地面积、主要工程量、用电量、用水量、电话装机容量、供热及采暖的热负荷和总定员等指标。

经济指标包括:工程总投资;资金来源(包括内外币比价);建设期(施工期);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国民经济内部收益率(税后);投资回收期;贷款偿

还期以及敏感性分析等。

1.5 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论述工程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集疏运方式、港外铁路、公路的布置原则和依据以及水、电、征地(海)拆迁等(附有关协议)。

第2章 自然条件

2.1 港口地理位置

2.2 气象

气象台站位置、高程、观测方法、资料年限及代表性。

2.2.1 气温

列出历年极端最高、最低气温,年平均气温,年平均最高、最低气温。

2.2.2 风

1 风向、风速分级统计表。

2 对常、次常风向及频率,强、次强风向及频率,当地风向季节分布和台风

等的描述。

3 对港口作业的影响

统计年风力超过作业标准的影响天数。

2.2.3 降水

1 特征值分析

含平均年降水量,日及年最大、最小降水量及降水量的季节分析。

2 对港口作业的影响

统计年降水量超过作业标准的影响天数。

2.2.4 雾

1 雾的日、季分布特征,必要时提供能见度分级统计表。

2 对港口作业的影响

统计年能见度低于作业标准的影响天数。

2.3 水文

水文站及验潮站的位置、高程、观测方法,测波浮鼓位置和使用资料年限。

2.3.1 潮位

1 基准面及换算关系

确定当地理论最低潮面与当地平均海平面高程的关系,需要时尚应给出与黄海

零点的高程关系。

2 潮型

3 潮位特征值

包括平均海平面,历年最高、最低潮位,年平均高、低潮位和年平均潮差。

4 设计水位

包括设计高、低水位和校核高、低水位。

5 港池、航道乘潮水位

不同延时各累积频率的乘潮水位,必要时分析潮位较低的冬三月的不利影响。

6 在风暴潮多发区,提出增水最高潮位。

2.3.2 波浪

1 波型

2 波高、波向分级统计表。

3 确定常、次常浪向及频率,强、次强浪向及频率。

按设计高、低水位(必要时需增加校核高、低水位)计算各重现期水工建筑物前波要素,对地形复杂的海区,尚应通过物理模型试验或数学模型计算分析比较

确定。

3 分析港内泊稳状态,并统计年超过作业标准的影响天数。

2.3.3 海流

1 类型

2 观测资料分析和概述

分析海流性质及流场概况,并绘出海流特征值。对大型开敞式码头,应作流场

数值计算。

2.3.4 冰凌

1 冰况分析

分析包括冰期、冰况、冰型、月分布特征和流冰密集度等。

对冰情严重的海区且缺少海岸台站观测资料时,应通过卫片(或航空遥感)分

析。

2 冰况对航行及水工建筑物的影响

统计年影响作业的天数。

2.4 地形、地貌及工程泥沙

2.4.1 地貌发育及底质分析

该段河口或海岸的性质、成因类型、地貌发育及典型地形、地貌形态。

底质分析主要包括:底质类型、分布规律及底质粒度参数特征等。

2.4.2 河床或海岸演变

河床或海岸的长周期及短周期冲淤变化规律,并预测未来冲淤演变趋势。

2.4.3 工程地貌与泥沙

重点分析地貌与港口构筑物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分析研究港口泥沙回淤问题,并对减淤、防淤措施提出建议。附必要的河床演变或海岸动力地貌调查分析

报告。

2.5 地质条件

2.5.1 地质构造

主要是针对对建筑物有影响的构造现象,如断裂、不利的层理构造和岩层倾向等。说明其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

2.5.2 岩、土层分布特征

依次阐明岩土的分布、产状、颜色、性质、地质时代及成因等,达到从宏观、

直观上对岩土层的认识的目的。

2.5.3 不良地质现象

工程范围内是否有冲沟、滑坡、泥石流、溶洞或今后能否发生此类现象及其对

工程建设的影响。

2.5.4 地下水

对建筑物有影响的地下水的层数、类型、水位特征和地下水是否受环境污染等。

2.5.5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

给出各岩、土层物理力学指标标准值(以统计成果表的型式表达)。

2.5.6 工程地质问题

主要指除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地下水等因素外还可能存在的某种岩、土软化、崩解以及环境工程等地质问题。

2.6 地震

根据当地地震局提出的地震烈度确定。

第3章 货运量及船型

3.1 货种、流量、流向及集疏运方式

经济腹地现状和发展预测;分析货种、流向和集疏运方式。

3.2 船型确定

根据货种、流量、流向、运距等确定合理的靠泊船型。根据现有船型统计资料和未来船型发展动态,确定设计船型,并列出主要尺度。

第4章 总平面布置

4.1 总平面布置原则

根据港口总平面布置中所涉及的各种因素,阐述总体布置所遵循的原则。诸如:应遵守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等;在各种自然条件下所遵循的原则;港口经营管理的原则;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所遵循的原则等。

4.2 论述总平面布置与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后续工程建设及远景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论述总平面布置与相邻单位之间的关系。

4.3 泊位作业标准

阐述港内水域的作业标准,确定船舶在航道中航行和靠泊作业时允许的风、雨、雾、浪、流和冰的等级,并通过统计计算确定码头年作业天数。

4.4 船型尺度

各种设计船型和兼顾船型的主尺度。对于《规范》没有规定的特殊船型,要经

统计论述后确定。

4.5 总平面布置方案

4.5.1 水域

1、防波堤和口门的布置

经论证确定防波堤的轴线、口门的朝向和尺度。

2、港池和港内航道布置

经论证确定港池和港内航道的布置和主尺度。

3、码头布置

论述码头轴线的布置、泊位长度、泊位水深、码头面高程、与临近的其他码头和设施相对位置及今后规划发展泊位轴线布置等,从而确定其方位和尺度。

4.5.2 陆域

1 港内道路和铁路布置

根据集、疏运车辆和港内作业车辆的特性以及港内外条件,确定港内道路和铁

路的布置和尺度。

2 码头作业区主要建、构筑物布置

论述码头作业区建、构筑物的布置,确定各建筑物间的合理尺度。

3 高程控制设计

对港区内各部分高程进行控制性设计。设计应依据当地水文条件、陆地的天然高程、开挖条件、回填料来源等进行综合比较,确定主要区域的控制性标高。

4 主干管线系统设计

简述各专业管线系统布置原则和概况。

4.5.3 港作车船

说明港口作业所需车辆、船舶数量和规格要求等。

4.6 总平面方案比较

应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列出两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并详细说明推荐方案的

意见和理由。

第5章 航道、锚地及导助航设施

本章主要阐述外航道和待泊锚地的设计内容。

5.1 航道选线和尺度

5.1.1 航道选线原则

根据港口海域的自然条件以及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等,阐述航道走向及尺度选定

的原则。

5.1.2 主要设计参数

根据设计船型尺度和航行作业要求以及自然条件等,确定各有关设计参数,诸如,船舶航速、航行历时、乘潮水位、船行密度以及不同船型的作业标准等。

5.1.3 航道选线方案

根据地质、地貌、泥沙运动、波浪、流场、潮汐和风况等自然条件,阐述选择航道轴线的理由和依据,论证不同航道走向对船舶航行、波浪的折射作用、航道淤积等方面的影响,经论证比选提出最佳航道轴线方案。

5.1.4 航道设计主尺度

按照《规范》要求,计算航道的主尺度。

5.2 航槽可挖性及稳定性分析

根据航道所在海域的水下地貌、波浪和水流动力、泥沙运动等自然条件,对近海浅滩的成因、历史演变和近期的冲淤特征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航槽的可挖性和稳定性,并推算航道的回淤强度和回淤量,必要时要计算灾害性天气的骤淤

情况。

5.3 航道疏浚工程

5.3.1 计算航道疏竣工程量

根据航道轴线地形、地质情况和主尺度,计算航槽基建疏竣工程量和施工期回

淤量。

5.3.2 抛泥区选择

根据港口建设需要,从当地海域生态环境、回淤情况和距抛泥区的距离出发,论证分析抛泥区的位置、面积、抛填容量的合理性。

5.3.3 疏浚工艺方案选择

说明疏浚土分类并详述疏浚工艺方案确定的原则及依据,说明施工船机选型及

配备。

5.4 常规导助航标志的配布

按照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结合工程实际,沿航道、港池配布所需的各种助航标志。提出所选助航标志的类型、规格、型号、数量及助航导标的前后标布置

原则和标体高度及标牌工艺要求等。

5.5 待泊锚地的布置和尺度

根据船舶引港概率分布,说明锚地容纳船舶艘数及所需面积。

5.6 港口导航

应根据港口航道和锚地布局特点,确定导航台站的位置并进行导航设备的选

择。

第6章 装卸工艺

6.1 主要设计参数

本条主要目的是明确设计前提条件,以此作为初步设计的依据。其主要设计参数应包括:年运量、货种及特性、设计船型、年营运天、工作班制、日工作小时、不平衡系数、货物平均堆存天、直取比重和集疏运方式等。

6.2 工艺方案

根据货种及运量确定泊位性质。在确定专业化泊位时,应对货运量的稳定性及经济运量进行分析。在确定泊位分工的基础上,阐述工艺布置和作业流程,确定操作环节少、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和经济合理的工艺方案。

6.3 装卸机械设备的选型

应对主要装卸设备的选型进行必要的计算与说明(包括作业线的设置,船时效率、台时效率及作业线各环节配机的设计说明等),并列出设备的主要性质、参

数、型号及规格等。

对采用新产品和非标设备应有充分的论证。

6.4 泊位通过能力

列出计算公式、采用的设计参数及计算结果。

6.5 仓库、堆场面积

列出计算公式、采用的设计参数及计算结果。

6.6 装卸车能力

确定铁路装卸线长度、装卸汽车的车位数并计算装卸车能力,列出计算公式和

采用的设计参数。

6.7 装卸作业人员

包括装卸工与司机、一线的装卸及业务管理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机械维修人员等,并对人员配备的原则及有关情况作必要的说明。

6.8 装卸工艺方案比较

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列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并提出推荐

方案及理由。

6.9 装卸机械设备配置表 装卸机械配置用表格形式列出。其内容包括:设备名称、主要性能参数及台数。

6.10 装卸工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用表格形式列出装卸工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货种、运量、泊位数、船型、库、场容量及面积、主要设备数量及总投资、装机总容量、配工数和直接装

卸成本等。

第7章 水工建筑物

7.1 建筑物的种类和等级

水工建筑物的种类如码头、防波堤(含导流堤、防沙堤等)、护岸、修造船建筑物(船坞、船台和滑道等)和围埝等,并确定各类建筑物的等级。

7.2 建筑物的主要尺度

各建筑物的主要尺度,如:长度、顶面标高、底面标高、顶宽、底宽和基床厚

度等,并列出计算原则和公式。

7.3 工艺荷载

列出工艺荷载要求,如堆货均布荷载和各种机械轮压或支腿的集中荷载等。

7.4 水文地质条件

7.4.1 设计水位及波浪要素

列出进行结构计算采用的设计水位及不同建筑物前的波要素(波向,波高和周

期)。

7.4.2 地基的物理力学指标

列出设计采用的建筑物所在位置上设计采用的地基土壤的物理力学指标。

7.5 主要外力计算结果

计算作用在建筑物上的波浪力及船舶作用力(系船力、挤靠力和撞击力),冰压力和流压力等。要列出计算公式和结果。

7. 荷载组合

确定作用在建筑物上的荷载组合情况,以满足结构计算的需要。

7.7 主要建筑物的结构计算内容、方法和结果

说明推荐结构方案的主要计算内容、方法及成果,包括整体稳定安全系数、抗滑、抗倾安全系数、基床应力、地基承载力、桩基承载力和地基沉降等;主要构

件的强度和变形计算成果等。

7.8 地基处理

对需要进行地基加固处理的建筑物,应简述地基处理的方案比选过程,对选定方案要说明设计参数的选取,处理的技术要求和处理效果等。

7.9 结构方案比较

简述结构方案的选型过程,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列出两个以上方案的优缺点,并提出推荐意见和理由。在方案优选过程中除考虑当地自然条件、施工条件和工期等多种因素外,尚应尽可能推荐和采用新结构新技术,以推进港工技

术水平的提高。

7.10 试验结果和建议

在结构选型、结构计算或地基处理过程中若有试验成果和建议时,应附试验报

告并叙述主要结论。

7.11 主要工程量

各水工建筑物的主要工程量列表表示。

第8章 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8.1 陆域形成

结合地基处理方案提出陆域形成的方法(包括挖填平衡,填料要求及填料来源)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确定陆域形成所需的构筑物(如围埝、临时护岸等)并给出工程量(填方工程量应包括填方以下原状土的沉降量)。

8.2 地基处理

给出地基处理设计参数、计算稳定性、沉降量及各层土的地基承载力、基础处

理方案并给出工程量。

8.3 堆场、道路结构方案

确定设计参数(包括工艺荷载及地基模量)、面层结构并给出工程量。

8.4 陆域形成、地基处理、面层结构组合方案比选

比选中,要列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工程费、工期、使用效果等优缺

点的比较,并提出推荐意见和理由。

第9章 港区铁路

9.1 概述

港区铁路概况及与港外铁路的衔接。

9.2 经济资料与行车组织

设计运量、车型、车列流及行车组织方式(应含港区铁路管理方式)。

9.3 线路及站场

港区铁路的平面、纵断面和路基型式设计;确定线路上部建筑标准、配件型式、

轨道加强设备及线路标志等。

9.4 铁路通信

论述港区铁路通信网络和进行通信设备选型等。当港区铁路规模较小时本节内

容可与港区通信合并。

9.5 铁路信号

根据港口铁路行车组织方式确定信号的设计标准,包括与港外铁路的衔接方式、闭塞方式、信号设备选型及布局等。

9.6 铁路供电

论述港区铁路供电系统及照明方式等。港区铁路规模较小时本节可与港区供电

合并。

9.7 房建

包括生产及辅助建筑的布局,各单位的建筑面积,生活房屋建设标准等。

9.8 站场其它设施

对与港区铁路有关的围墙、排水沟、轨道衡和机务设施等进行选型与设计。如港区内需设机务段或其它大型机务整备设施时,可将机务独立一节。

9.9 铁路定员

包括按车务、机务、工务、电务分类的生产定员及非生产定员。

第10章 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10.1 建筑

10.1.1 定员编制

计算全员人数并列出定员编制一览表。各专业确定工程定员时,应当尽量减少

人员配置,这方面要有必要的论证。

10.1.2 建、构筑物

1 列出生产建筑、生产辅助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

2 列出本工程必要的生活辅助建筑物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出建筑面积。

3 计算生活福利建筑总面积,并计算住宅、单身宿舍等主要生活福利建筑单

项面积。

4 列出构筑物项目以及主要几何尺寸。

5 列出建构筑物一览表。

10.1.3 典型或主要建、构筑物设计方案

选取本工程中重要的或典型的建、构筑物,做出设计方案,绘制平、立、剖面图及主要建筑构造节点大样图,必要时应做比较方案,提出推荐方案并说明理由。

10.2

主要建、构筑物结构

10.2.1 场地水文地质条件

说明所在场地的地基土类型、特征、主要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和地下水的水位变

化及其对建筑物影响等。

10.2.2 建筑物安全等级

按照有关规范规定确定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

10.2.3 荷载

确定作用在结构上的活荷载、安装荷载、风载、雪载及地震荷载等。

10.2.4 结构及基础设计

建、构筑物结构类型、结构布置及选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根据结构分析,进行

主要构件计算并给出结果。

比较确定基础型式及基础主要结构尺寸等。

10.2.5 地基处理

确定地基处理方案,对不良地质条件下的特殊土地基,应做多方案比较。

10.2.6 主要工程量

列出建、构筑物的主要工程量。

第11章 供电、照明

11.1 设计范围的划分

供电电源落实的情况和供电部门(电业局)是否定好供电协议,并说明设计分

界点或范围。

11.2 供电电源及总降压站、变(配)电所的布置

电源情况,回路数,电压等级,路径,线路敷设方式及总降站、变(配)电所在平面图上的布置情况及各单体的电气设备选择、供电线路及敷设方式。

对需设置35KV级及以上的总降压站的工程,尚需说明主接线,二次接线及站内的配置情况,变(配)电所一次接线、二次接线及所内的设备配置。变电所至各用电负荷的供电线路及敷设方式。

11.3 负荷情况及电气设备选择

本节是供电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荷计算,功率因数补偿,短路计算,变压器容量的选择,高、低压设备的选型,电缆截面选择,运行方式及敷设方式等。

11.4 室外照明设施及港口照度的选择

随着照明技术的发展,港口对室外照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设计主要体现照度均匀,照明设施维修方便等。对大面积照明应提供照明灯杆设置数量、高度及其

布置。

11.5 维修设施

根据工程的大小规模确定是否需要维修设施,一般情况下与110KV变电站

或35KV变电站统筹建设。

11.6 主要工程量

主要工程量包括电源线路,高低压电气设备(包括变压器),微机管理系统,变电所土建工程,电缆沟和电缆桥架等设施,避雷针、接地装置等,室外照明设

施,室外电线、电缆及其它工程量。

第12章 控制及计算机管理

12.1 控制系统的组成 根据装卸作业流程、确定控制系统的组成。包括控制设备的选择、设备的主要功能和各设备之间的连接方式(数据通讯方式)。

12.2 控制功能

控制流程、控制方式、皮带机或其它设备的安全保护功能。

12.3 管理功能

计算机管理的功能、管理方式和管理报表。

12.4 控制系统线路敷设

控制电缆的选择和线路的敷设方式。

12.5 控制设备一缆表。

第13章 通信

13.1 港口自动电话

论述自动电话站站址、总机的容量、设备选型、中继方式、网络结构、中继线束的配备以及接口、机线的配套设施的配备及接地要求。

13.2 生产调度电话

13.2.1 确定有线调度电话调度网络结构(二级或三级)和电源配置。

13.2.2 无线调度电话

说明组网方式、频段、规模及设备选型。

13.3 通信传输线路

说明中继线是否采用数字型线路及对用户线的配备原则、配接线方式。

13.4 海岸电台

13.4.1 高频通信

包括电路规模与类型、控制方式、站址选择、设备选型与天线配置和地网设置

等。

不允许新建短波岸台的港口,应说明采用何种通信方式及利用哪个短波岸台来

解决船岸短波通信。

13.4.2 甚高频通信

说明电路规模、中继方式、设备选型、机线配置和天线挂高等。

13.5 数字微波通信

对端站、中继站的站址进行论证。要有详细的可靠性计算过程,同时还应对系统的监控方式、设备选型、分集技术和天线挂高等加以说明。

13.6 移动通信

对系统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站址选择、天线挂高及终期规模等作较详细的说明,同时应对系统的网络组成、中继方式、信令接口方式、天线共用技术及设备

选型进行论证。

13.7 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说明系统的组网要求、设备的配置原则、设备选型、线路敷设方式及主要技术

参数等。

第14章 给排水

14.1 设计范围

根据上级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资料,说明本专业设计的内容和分工(当有其他

单位共同设计时)。

14.2 给水

14.2.1 港区用水量

包括港区的船舶、生产、生活、环境保护、消防和未预见水量。并给出港区最高日用水量。港口各项用水量需列表表示。

14.2.2 给水水源及输水管道

1 城市供水时,说明接管点位置、接管管径、供水量和水压。

2 自建水源时,应说明水文及水文地质情况和水源方案的选择;水源的水质分析及水质处理的意见;主要给水构筑物及设备的选择和规模。

3 输水管道设施

说明输水管道的路线选择、主要设施、管材、连接方式、基础措施、防腐措施、

障碍穿越等。

14.2.3 港区给水系统

说明码头、库场区和辅建区的给水系统类型;主要的供水设施(供水调节站和水塔等);管网布置形式,管材选择及连接方式;管道敷设及主要附属构筑物。

14.3 排水

14.3.1 排水量及排水体制

排水体制的选择

14.3.2 雨水管道(渠)

1 布置及系统划分

2 主要设计参数和暴雨强度计算公式的选择;排水管出口处管顶(水面线)

高程的选择。

14.3.3 污水管道

污水管道布置及系统划分,并对污水出路进行说明。

14.3.4 管道敷设及附属构筑物

管道的管材、接口、管道基础以及附属构筑物的选用。

14.3.5 排水泵站

排水泵站的集团、能力、建构筑物型式、泵房布置和设备选择。

第15章 采暖、通风与供热

15.1 设计依据:执行的标准和规范

15.2 设计范围

根据上级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资料,说明本专业设计的内容和分工。

15.3 采暖

包括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各采暖房间室内空气计算参数;采暖面积及热负荷;采暖的热媒及其参数的确定和采暖设备的选型。

15.4 通风

包括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生产、使用过程中放散的热、湿和有害物的性质、成分、数量以及车间名称、建筑面积或体积和通风系统的组成

及设备选型。

15.5 空气调节

包括计算参数;空调房间的名称、建筑面积和体积;系统的型式、风量、冷量、

热量的确定和主要设备选型。

15.6 锅炉房

包括燃烧种类及其技术指标、原水水质指标、热负荷、供热介质及参数、锅炉型号、规格、台数及其有关的工艺要求。

15.7 热力管网

包括管网布置原则及其最大供热半径;热水采暖系统的定压方式及措施;蒸汽凝结水回收方式及措施和管道敷设方式的确定。

第16章 机修

16.1 机修的范围

在港内已有港机修理厂或机修车间的情况下,新建作业区一般仅设置必要的维

修点进行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

在有城市依托的地方,可不设单独的港机修理厂,只设维修车间。

16.2 车间的组成

根据装械设备数量及修理范围,确定机修车间的组成。

16.3 人员的配置

根据维修车间数量及任务量确定所需人员的数量。

第17章 供油

本章系指对港内装卸机械、运输车辆等所需燃料的供给,港口船舶供油一般由燃供公司负责,不包括在港口工程内。

17.1 供油方式

17.2 油品的种类和储量

17.3 加油站的规模和布置

17.4 加油车的选型及数量

第18章 消防

18.1 设计依据

1 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

2 在上级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的书面意见或交通部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8.2 工程火灾危险性定类及爆炸危险性分区

介绍本工程所承担的任务、范围、港口装卸和贮存主要货物的火灾危险性定类

及爆炸性危险性分区。

18.3 消防设计

18.3.1 主要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和交通部颁布的港口防火设计规范、规定,并参照各地“建筑防火设计专篇”的内容和要求,分别从总平面、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和工艺等方面进行论述并扼要说明重点消防的消防总体设计方案。

18.3.2 消防站

根据交通部标准进行陆域和水上消防站设计。陆域消防站尚应符合公安部标准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18.3.3 灭火器配置

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进行建筑物的灭火器配置设计。

18.3.4 消防系统投资额

第19章 环境保护

19.1 设计依据

1 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文

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要求及规定

19.2 设计采用的环保标准

环保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19.3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简述港口装卸工艺流程,重点突出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环节;说明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19.4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预期效果

19.4.1 防止大气污染的措施

分别说明各种污水(含煤、含矿石、含油和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及其效果。当设置污水处理厂时,可按下列要求进行阐述;包括建设规模及进出口污水水质标准;工艺流程;主要构筑物及处理设备的选择和厂内主要辅助建筑的建筑面积

及其使用功能。

19.4.3 防止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污染措施

19.5 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19.6 绿化设计

简要说明港区绿化规划、绿化面积等设计内容。

19.7 环境监测设施

说明监测内容、测站等级、仪器设备及车、船配置等。

19.8 环境保护投资额

第20章 职业安全卫生

20.1 设计依据

简述国家及当地政府等对职业安全卫生所颁布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和本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的主要结论。

20.2 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对建设项目中产生对职工主要危险、危害的建筑、场地布置、设施及设备进行简单叙述。分析港口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等不安全因素。

20.3 职业安全卫生对策

根据对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提出消除和控制产生危险、危害等不安全因素

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21章 节能

21.1 能源消耗的主要环节

分析能源消耗的主要设备及环节,如装卸设备、锅炉、照明等。

21.2 合理利用能源的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能源政策,从选用节能型产品及加强管理等方面,论述合理利用

能源的措施。

第22章 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

22.1 工程概况及施工依托条件

概述主要工程内容和主要工程项目的结构形式,列出主要工程数量表。并说明当地各类主要建筑材料的供应条件、水陆交通条件、场地条件、水电供应条件等以及当地水文、气象条件和原有港区生产对工程施工的影响等。

22.2 施工方法、施工顺序的建议及施工总体布置

22.2.1 主要施工特点及可能采用的施工方法。

22.2.2 建设或利用的各类大型施工设施,以及相应的规模、能力和布

置方式。

22.2.3 施工期间使用的主要大型施工机具、船舶的型式、规格和数量

等。

22.2.4 各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衔接条件等。

22.3 施工进度安排

22.3.1 工程总工期及主要控制进度的工程项目,并说明对大型建设项

目分期投产安排的建议。

22.3.2 施工进度表

第23章 经济效益分析

23.1 编制依据

主要包括: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23.2 编制说明

包括:建设规模、吞吐量、概算投资、收费依据、建设工期、分年投资、项目营运期、资金筹措方式、流动资金、定员和基准收益率等。

23.3 港口营运收入、税金、总成本费用和利润测算

23.4 财务效益指标计算和分析

23.4.1 财务盈利能力分析

包括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财务净现值(FNPV)、投资回收期和

投资利税率。

23.4.2 项目清偿能力分析

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借款偿还期。

23.5 不确定性分析

23.5.1 敏感性分析

23.5.2 盈亏平衡分析

23.6 财务效益评估意见

提出该项目在经济方面的合理性和建议。

23.7 各种附表

23.7.1 损益表

23.7.2 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23.7.3 借款还本付息计算表

23.7.4 财务现金流量表

23.7.5 资金运用和来源表

23.7.6 资产负债表

第24章 存在问题

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需要设计审查时确定的问题。

第二篇 主要设备及材料

列出主要设备技术规格和数量,按单项工程列出三大材数量。

第三篇 工程概算

1 编制说明

1.1 简要说明工程概况及工程规模(如吞吐量、货种、泊位数量等)

1.2 列出工程的总投资并将基础设施总投资和地面设施总投资分列。若总投资中使用外币则将内币和外币分列。

1.3 说明概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1.3.1 国家的有关法令和法规

1.3.2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条件设计)

1.3.3 现行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规定、有关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

1.3.4 设备的出厂价格

1.3.5 地方颁发的材料、半成品及各种设备器材的价格或工程所在地基建主管部门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及有关规定。

1.3.6 注明上述规定、定额、标准及价格的颁发时间。

1.4 注明上述规定、定额、标准及价格的颁发时间。

2.1 说明以上未包括的其它必要的说明(如开工、竣工年限和外汇汇率等)

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总概算表

2.1 总概算表应包括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建设费

用。

2.2 一个建设项目,如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时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统一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并汇编总概算。

2.3 根据建设工程投资的不同资金来源及贷款利率的差别,应将建设工程中的基础设施和地面设施及相应的费用分开计算,以作为银行贷款的依据。

2.4 使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应分别编制内币概算和外币概算。

3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单项(单位)工程概算表

3.1 建筑工程概算表

3.2 安装工程概算表

3.3 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概算表

3.4 主要材料汇总表:按各专业分别列出主要材料的用量

3.5 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表

3.6 总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表、主要材料汇总表的表格形式应符合交通

部有关规定。

3.7 对送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提供“单位估价表”及“材料单价表”各

一份。

4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汇总表

第四篇 设计图纸

初步设计中应包括下列图纸,设计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删减或补充。

1 港区形势图

2 港区总平面布置图(包括风、波玫瑰图、港区绿化、陆域形成和控制点的

高程)。必要时绘制港区鸟瞰图。

3 管线系统图

4 港池、航道疏浚图

5 钻孔布置图

6 具有代表性的地质剖面图,岩面等高线图(附地质报告)

7 工艺流程图

8 装卸工艺平面布置图(图中应给出装卸工艺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9 装卸工艺断面布置图

10 港内交通运输流向系统图(指集装箱码头)

11 维修车间的工艺布置图

12 水工建筑物平面布置图

13 水工建筑物立面图和剖面图

14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图

15 陆域形成平面和高程控制图

16 道路、堆场、轨道基础平面布置图

17 道路、堆场、轨道基础结构及基础处理图

18 港口铁路总布置图

19 港区铁路站场平面图

20 港区铁路纵、横断面图

21 港口铁路信号平面布置图

22 港口铁路通信系统图

23 港区主要或典型建、构筑物的平、立、剖面图。必要时绘制渲染图。

24 港区主要建、构筑物结构图

25 主要建筑物及需特殊处理的建筑物基础图

26 35千伏级及以上总降压站工艺平面布置和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6千伏)侧单线系统图、二次线路配置图

27 10千伏(6千伏)变配电所工艺平面布置和10千伏(6千伏)/0.4

千伏单线系统图

28 港口供电照明平面布置图

29 电修车间工艺布置图

30 给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31 供水调节站平面布置图

32 港区通信系统网

33 自动电话交换机中继方式图

34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图

35 海岸电台工艺布置图

36 通信管线布置图

37 港口导航形势图

38 导航台工艺布置图

39 导航系统图

40 热力管网平面布置图

41 锅炉房工艺平面布置图

42 控制室(楼)布置图

43 控制系统配置图

44 加油站工艺布置图

45 消防管线平面布置图

46 除尘系统布置图

47 污水处理厂平面布置图

48 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图

49 施工设施及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

50 地方材料供应分布图

附录1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出版规格

文件的外形尺寸统一按A3(210×297毫米)规格装订成册。

共分三册出版:

第1分册包括:第一篇设计说明书和第二篇主要设备及材料

第2分册包括:第三篇工程概算

第3分册包括:第四篇设计图纸

附录2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文本格式

1 封面格式

××港××工程

初步设计 编制单位(名称和印章)

年 月

2 文件第2页出版格式

----------------------

| |

| 5R设计证书彩色胶印片 |

| |

| (或彩色相片) |

| |

----------------------

3 文件第3页出版格式

主办单位:××××

设计证书等级:

设计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

院长: (印章)

总工程师: (印章)

4 文件第4页出版格式

主办所(室)负责人:×××(职称)

项目负责人:×××(职称)

主要专业负责人及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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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业 | 专业负责人 | 参加人员 |

|-------|-----------|----------|

| | | ××× |

| ×× | ×××(职称) | |

| | | ××× |

|-------|-----------|----------|

| | | |

| ×× | ×××(职称) | ××× |

| | | |

|-------|-----------|----------|

| | | |

| ×× | ×××(职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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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件第5页为目录

6 设计图纸参考标题栏

----------------------------------

| 审 定 | | 设 计 单 位 名 称 |

|-----|-----| |

| 审 核 | |--------------------|

|-----|-----| |

| 校 审 | | 工 程 名 称 |

|-----|-----|--------------------|

| 校 核 | | |

|-----|-----| 项 目 名 称 |

| 设 计 | |--------------------|

|-----|-----|比| |日| |阶| |图| |

| 描制图 | |例| |期| |段| |号| |

---------------------------------

-

第三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 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 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 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 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 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 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八条 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条 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 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转报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受理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竣工验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三) 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 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等;

(五) 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

(一) 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二) 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

(三) 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四) 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 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六) 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七) 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八) 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九) 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 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 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五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当重新提出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向交通部备案。

第十九条 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备案进行试运行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第二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应当按照交通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四篇: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 交通部令 1988年第2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消防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沿海和内河港口(以下简称港口);

二、在港口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

三、港口内的一切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港口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实施消防监督。

港口公安机关要设置消防监督机构,配备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的配备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控制在职工总数的2‰以内。

第二章 火 灾 预 防

第五条 港口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时,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制定水域陆域消防站(包括消防艇专用码头)、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具体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纳入港口建设总体规划。消防设施的建设应与港口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港口码头原有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消防要求的,港口规划建设部门应按照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建议进行改造或者增设。

第七条 港口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必须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和《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严格防火防爆安全标准。

在港口区域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其建筑工程或从国外引进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防火设计,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查批准后才准施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同时要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工程竣工时,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验收。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在建筑审核业务技术方面予以指导。重点工程的防火设计,同时报部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未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港区内搭建临时工棚和易燃建筑。

第十一条 港口装卸、储存、运输、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

一、运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进出港口,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危险货物准运证,并主动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监督和门卫的检查;

二、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应使用专用码头、仓库、货场;

三、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使用的机械、工属具,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应分类储存,留有安全间距,严禁将产生物理、化学反应的货物混装混放;遇水燃烧、禁冻、禁晒的危险货物,严禁在露天、低温、 高温处存放;

五、从事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人员,应了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理、化学性能,要经过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由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位工作,还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港区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违章用电。

第十三条 进入港区仓库、货场、危险品作业现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戴火星消除装置和灭火器材。

第十四条 进入港口装卸作业区或仓库、货场、油区、油库以及登轮作业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

第十五条 港区内严禁燃放焰火、鞭炮,严禁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十六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物资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认可。

第十七条 严格明火作业审批制度,实行动火管制。

在港口码头、港作船舶等非消防重点处所进行的一般性明火作业,由港口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审批,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在火灾、爆炸危险性大的处所和消防重点部位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在港口水域锚泊、作业的运输船舶进行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报经港务监督(港航监督)部门批准,向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对火灾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应积极参加动火方案研究,并实行消防监督。

第十八条 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危险的明火作业,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

第十九条 审批部门要设立专人负责动火审批工作。负责动火审批的人员,必须具备防火防爆知识。因审批不当或违章作业而发生火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进行明火作业,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动用明火的单位、船舶,应按规定向主管动火审批部门申报;

二、动火单位应指派专人到动火现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审批部门应派员到动火现场进行检查;

四、对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口公安消防部门应派消防车、船实施现场监护。

第二十一条 港口客运部门应增设专(兼)职危险品检查员,配备必须的安全检测仪器,对旅客携带和托运的行李进行检查,严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船。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运危险货物,必须具备适载条件,严格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按照危险货物性质,合理配载;

二、装载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必须经过船舶消防业务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三、港口货商或生产调度部门应在作业前向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提供所载危险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以及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凡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装卸作业或通过港区特定水域时,必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监督。

第二十三条 港口所属单位及驻港单位,要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全面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经营管理之中。可确定1 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三、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组织防火宣传教育,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五、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六、经常了解、掌握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解决消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七、领导企业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十、负责消防奖惩事宜。

第二十四条 港口所属单位及驻港单位,应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补充更新,使之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铁路机车、车厢不准甩放在消防通道上。

基建维修、电力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第二十六条 专用消防车、船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方面。

第三章 消 防 组 织

第二十七条 沿海开放港口和内河重点港口应设立港口公安消防队,负责对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区内的设施、物品发生火灾的扑救。

消防站的布局、装备标准应按交通部发布的《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大型油库、危险品仓库、大型物资仓库以及地处偏远、规模较大的厂、站,要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由单位防火负责人领导,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业务指导。

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撤销,应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港口所属基层生产部门,应在编制内设立相应数量的专职或兼职防火员。防火员在单位防火负责人和管区派出所防火民警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拖消两用船是港口公安消防队扑救船舶火灾的辅助力量。平时由生产部门管理使用,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消防业务指导。灭火时服从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统一调动、指挥。船员要经常进行消防业务学习和演练,提高灭火技能。船上消防系统要经常维修保养,灭火药剂要配足,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 港口各单位应加强群防群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由单位防火负责人领导,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火 灾 扑 救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在港区内发现火警,都应立即向港口公安消防队或当地公安消防队准确地报警。通讯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三条 港口消防队接到报警后,消防车须在5分钟内到达起火现场; 消防船应在5分钟内启航,以最快速度赶赴火场。其他车辆、船舶应为其让路。

第三十四条 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时,由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海上安全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力量施救。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指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服从调动。扑救船舶火灾时,应吸收船方人员参加,共同研究制定灭火方案,避免扩大损失。

港口陆域发生火灾,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统一指挥扑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协助。没有建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公安消防队的港口, 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挥火场扑救工作。

第三十五条 扑救火灾时,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调用一切交通工具和抢救力量。

第三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服从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港口公安交通管理、港务监督(港航监督)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及人员,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七条 港口公安消防队参加扑救有保险的外单位的火灾中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对在港外籍船舶(包括挂外国旗的远洋租船)和在国外投保火险的国内运输船舶火灾扑救收费,按交通部《关于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费用和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职工的医药费用和抚恤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同时执行消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五章 消 防 监 督

第三十九条 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港口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二、负责港口公安消防队伍的组织领导,对专职、义务消防队和专职、兼职防火员的业务指导;

三、负责日常的防火安全检查,并对查出的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四、对不执行《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五、负责港区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以及参加竣工验收;

六、负责港区明火作业审批或监督;

七、对危险货物装卸、运输、储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装(卸)载危险物品的船舶进行消防监督、护航;

八、对在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实施消防监督;

九、对辖区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管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起火原因的调查。在港船舶火灾的调查,要吸收船方、港监、船检等部门参加,联合进行调查,作出火因技术鉴定,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和后果,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负责辖区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

十二、负责对消防器材、设备等的规格、性能进行检查;

十三、负责考查评定、奖励在防火、灭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责任者。

第四十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消防法规,对管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三、对管区内建筑施工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四、协助管区内消防重点单位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方案;

五、对管区单位的职工群众进行安全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险隐患;

六、指导管区单位的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活动;

七、对管区单位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配备、管理等,进行检查;

八、对管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措施;

九、参加管区内发生的火警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港口公安消防监督员执行消防监督任务,必须着制式警服,佩戴消防监督臂章,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十二条 各港区派出所应设专职防火民警,负责辖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三条 在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全面达到公安部规定的消防十项标准,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成绩显著,一年内未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单位;

二、在扑救火灾中,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突出的;

三、在危急时刻,防止了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予以扑救,减少损失的;

四、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五、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及发明创造,成绩显著的;

七、在消防工作中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的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由奖励单位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办法的人员(包括外籍船员和人员),港口公安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较严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违章蛮干的;

五、对火险隐患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

第四十六条 消防监督员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港口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撤消其监督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 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火灾、爆炸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港口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防火管理规定,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日期】1988.07.05 【生效日期】1988.08.01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消防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沿海和内河港口(以下简称港口);

二、在港口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

三、港口内的一切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港口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实施消防监督。

港口公安机关要设置消防监督机构,配备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的配备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控制在职工总数的2‰以内。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五条 港口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时,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制定水域陆域消防站(包括消防艇专用码头)、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具体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纳入港口建设总体规划。消防设施的建设应与港口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港口码头原有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消防要求的,港口规划建设部门应按照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建议进行改造或者增设。

第七条 港口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必须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和《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严格防火防爆安全标准。

在港口区域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其建筑工程或从国外引进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防火设计,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查批准后才准施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同时要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工程竣工时,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验收。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在建筑审核业务技术方面予以指导。重点工程的防火设计,同时报部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未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港区内搭建临时工棚和易燃建筑。

第十一条 港口装卸、储存、运输、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

一、运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进出港口,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危险货物准运证,并主动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监督和门卫的检查;

二、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应使用专用码头、仓库、货场;

三、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使用的机械、工属具,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应分类储存,留有安全间距,严禁将产生物理、化学反应的货物混装混放。遇水燃烧、禁冻、禁晒的危险货物,严禁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

五、从事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人员,应了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理、化学性能,要经过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由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位工作,还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港区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违章用电。

第十三条 进入港区仓库、货场、危险品作业现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戴火星消除装置和灭火器材。

第十四条 进入港口装卸作业区或仓库、货场、油区、油库以及登轮作业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

第十五条 港区内严禁燃放焰火、鞭炮、严禁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十六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物资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认可。

第十七条 严格明火作业审批制度,实行动火管制。

在港口码头、港作船舶等非消防重点处所进行的一般性明火作业,由港口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审批,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在火灾、爆炸危险性大的处所和消防重点部位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在港口水域锚泊、作业的运输船舶进行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报经港务监督(港航监督)部门批准,向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对火灾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应积极参加动火方案研究,并实行消防监督。

第十八条 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危险的明火作业,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

第十九条 审批部门要设立专人负责动火审批工作。负责动火审批的人员,必须具备防火防爆知识。因审批不当或违章作业而发生火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进行明火作业,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动用明火的单位、船舶,应按规定向主管动火审批部门申报;

二、动火单位应指派专人到动火现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审批部门应派人到动火现场进行检查;

四、对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口公安消防部门应派消防车、船实施现场监护。

第二十一条 港口客运部门应增设专(兼)职危险品检查员,配备必须的安全检测仪器,对旅客携带和托运的行李进行检查,严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船。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运危险货物,必须具备适载条件,严格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按照危险货物性质,合理配载。

二、装载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必须经过船舶消防业务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三、港口货商或生产调度部门应在作业前向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提供所载危险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以及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凡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装卸作业或通过港区特定水域时,必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监督。

第二十三条 港口所属单位及驻港单位,要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全面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经营管理之中。可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三、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组织防火宣传教育,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五、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六、经常了解、掌握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解决消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七、领导企业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十、负责消防奖惩事宜。

第二十四条 港口所属单位及驻港单位,应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补充更新,使之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铁路机车、车厢不准甩放在消防通道上。

基建维修、电力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第二十六条 专用消防车、船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方面。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七条 沿海开放港口和内河重点港口应设立港口公安消防队,负责对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区内的设施、物品发生火灾的扑救。

消防站的布局、装备标准应按交通部发布的《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大型油库、危险品仓库、大型物资仓库以及地处偏远、规模较大的厂、站,要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由单位防火负责人领导,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业务指导。

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撤销,应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港口所属基层生产部门,应在编制内设立相应数量的专职或兼职防火员。防火员在单位防火负责人和管区派出所防火民警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拖消两用船是港口公安消防队扑救船舶火灾的辅助力量。平时由生产部门管理使用,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消防业务指导。灭火时服从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统一调动、指挥。船员要经常进行消防业务学习和演练,提高灭火技能。船上消防系统要经常维修保养,灭火药剂要配足,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 港口各单位应加强群防群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由单位防火负责人领导,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在港区内发现火警,都应立即向港口公安消防队或当地公安消防队准确地报警。

通讯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三条 港口消防队接到报警后,消防车须在五分钟内到达起火现场;消防船应在五分钟内启航,以最快速度赶赴火场。其他车辆、船舶应为其让路。

第三十四条 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时,由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海上安全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力量施救。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指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服从调动。扑救船舶火灾时,应吸收船方人员参加,共同研究制定灭火方案,避免扩大损失。

港口陆域发生火灾,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统一指挥扑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协助。没有建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公安消防队的港口,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挥火场扑救工作。

第三十五条 扑救火灾时,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调用一切交通工具和抢救力量。

第三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服从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港口公安交通管理、港务监督(港航监督)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及人员,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七条 港口公安消防队参加扑救有保险的外单位的火灾中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对在港外籍船舶(包括挂外国旗的远洋租船)和在国外投保火险的国内运输船舶火灾扑救收费,按交通部《关于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费用和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职工的医药费用和抚恤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同时执行消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三十九条 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港口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二、负责港口公安消防队伍的组织领导,对专职、义务消防队和专职、兼职防火员的业务指导;

三、负责日常的防火安全检查,并对查出的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四、对不执行《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五、负责港区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以及参加竣工验收;

六、负责港区明火作业审批或监督;

七、对危险货物装卸、运输、储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装(卸)载危险物品的船舶进行消防监督、护航;

八、对在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实施消防监督;

九、对辖区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管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起火原因的调查。在港船舶火灾的调查,要吸收船方、港监、船检等部门参加,联合进行调查,作出火因技术鉴定,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和后果,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负责辖区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

十二、负责对消防器材、设备等的规格、性能进行检查;

十三、负责考查评定、奖励在防火、灭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责任者。

第四十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消防法规,对管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三、对管区内建筑施工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四、协助管区内消防重点单位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方案;

五、对管区单位的职工群众进行安全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险隐患;

六、指导管区单位的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活动;

七、对管区单位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配备、管理等,进行检查;

八、对管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措施;

九、参加管区内发生的火警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港口公安消防监督员执行消防监督任务,必须着制式警服,佩戴消防监督臂章,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十二条 各港区派出所应设专职防火民警,负责辖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三条 在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全面达到公安部规定的消防十项标准,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成绩显著,一年内未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单位;

二、在扑救火灾中,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突出的;

三、在危急时刻,防止了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予以扑救,减少损失的;

四、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五、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及发明创造,成绩显著的;

七、在消防工作中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的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由奖励单位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办法的人员(包括外籍船员和人员),港口公安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较严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违章蛮干的;

五、对火险隐患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

第四十六条 消防监督员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港口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撤消其监督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 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火灾、爆炸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港口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防火管理规定,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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