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论文提纲

2022-08-20

论文题目:网约车交通事故中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以胡某蕊诉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例

摘要:近些年来,互联网+时代,人们对于日常出行活动的便捷性要求越来越高。此时网约车行业迅猛发展,在盘根错节的经济社会中,共享经济复杂的背景下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对于网约车行业的管理规范只是一部分关于政策性的引导,网约平台和司机法律关系没有明确界定,出现交通事故之后主体责任难以明确划分,保险公司基于免责条款免责,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等问题时有发生。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以胡某蕊诉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等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争议为例,归纳并评析以下的争议焦点:1、网约平台与网约私家车司机是哪类的法律关系;2、驾驶员和平台谁是交通事故理赔责任的承担主体;3、在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的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得出结论,认为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驾驶员之间的新型合伙形式,二者作为共同承运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网约车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中,由于私家车车主超出投保时的车辆营运范围,保险公司可以基于免责条款免责。最后,以本案暴露的问题为出发点,总结当下我国网约车行业相关法律规范,在立法及司法层面上提出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司机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完善建议,同时提出针对网约车设立专门的保险制度。

关键词:网约车交通事故;法律关系;责任归则;保险免责

学科专业:民商法学(专业学位)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理论意义

2、现实意义

(二)选题文献综述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案例分析法

2、文献分析研究法

3、综合分析法

(四)难点或创新点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二)本案争议焦点

1、关于网约车平台和网约私家车司机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2、谁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3、在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的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二、案件评析

(一)网约平台滴滴出行与私家车司机程某盛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新型合伙关系

1、网约车运营模式的分类

2、梳理C2C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法律关系的学理观点

3、对本案私家车司机程某盛和网约车平台滴滴出行法律关系的评析

(二)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主体为滴滴公司和司机程某盛

1、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规则

2、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学理观点

3、本案私家车驾驶员程某盛和滴滴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分析

(三)联合财险永康公司可以对交通事故责任免责

1、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赔付规则

2、关于车辆危险显著增加的认定标准

3、本案联合财险永康公司可以依据免责条款免责的评析

三、思考与建议

(一)明确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法律关系规定

1、现有网约车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

2、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司机和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关系

(二)明晰网约车责任承担规则

1、网约车责任承担规则困境

2、明确交通事故责任中承担责任规则

(三)完善网约车保险制度

1、现有网约车保险制度的不足

2、完善网约车保险制度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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