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管理规程

2022-07-30

第一篇:水泥企业管理规程

水泥质量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号

发布《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等三个行业规章

为配合水泥新标准的有效实施,加强水泥企业的质量管理,规范企业内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对《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等三个行业规章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

以上三个规章由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

附件:

一、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不断提高水泥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水泥及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参照GB/T19000--ISO 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合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水泥粉磨站)。

第三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积极采用GB/T19000_ISO 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设立质量基金。

第四条 厂长(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厂长(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各级建材行业协会要组织并帮助企业贯彻本规程。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化验室。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等,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化验室需取得合格证:水泥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企业需取得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其他水泥企业需取得各省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各省级建材工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的评审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三)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五)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

(六)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七)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八)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第八条 化验室的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并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出厂水泥(熟料)的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水泥(熟料)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杜绝不合格品和废品水泥出厂。

(四)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总结和改进工作。

(五)试验研究

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第九条 化验室的权限。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二)参与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车间(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三)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四)有水泥出厂决定权。

企业领导不得无理干预化验室的职权,更不能借故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配备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必须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最少不得低于12人)。

(二)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水泥粉磨站、钢渣水泥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化验室人员素质

化验室主任: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多年从事化验室工作,熟悉水泥生产工艺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知与本企业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工艺技术人员: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检验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省级以上(合省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质检机构签发的操作合格证。

化验室人员要相对稳定,化验室内业务骨干的调动应征求化验室主任意见。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程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及参照GB/T19000--ISO 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二条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

(一)各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抽查对比制度(包括与上级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对比)。

(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标准溶液专人管理和复标制度。

(六)水泥用标准砂管理制度。

(七)文件管理制度。

(八)样品管理制度。

(九)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十)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 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仪器设备必须按水泥产品标准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要求配置齐全,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制定和执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二)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证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四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建材(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同时接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结果为准,凡无故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订。

(二)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化验室对各检验岗位人员要组织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操作)每月应进行一次。

(三)必须参加国家或省级建材行业质检机构组织的物理检验和化学分析大对比。

各企业检验中所用基准物质,必须是国家有证的标准样品和标准物质。

(四)水泥及原燃材料质量的各种试验、检验方法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五)试验允许误差(见表1)。

第十五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建议使用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保存期为三年,台帐应按期存技术档案室,长期保存。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企业质量管理数据库,利用互联网与其他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质量信息交流。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账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水泥熟料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质量月报、年报要按统一表格填报齐全,月报于每月10日前,年报于下年2月10日前报有关相应的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和与之进行对比验证检验的质检机构(详见表2)。

(五)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制件,以便使用。

第十六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要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燃林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八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兔混杂。坚持“先检验,预均化(或技质搭配),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混合材、石膏、水泥助磨剂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企业初次使用时,必须经过试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方可使用。进厂水泥助磨剂应按批次进行质量检验与控制。企业启用新开辟的混合材生产复合硅酸盐水泥,必须按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 附录A启用新开辟的混合材料的规定》执行。使用化学副产石膏应经过充分试验研究,并经过省或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鉴定。

第二十条 矿山开采必须执行《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制定开采计划及质量指标时,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不同品位的矿石要分别开采,按化验室规定的比例搭配进厂。企业自备矿山外包给其他单位开采的水泥企业,要签订外包协议书,并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原燃材料应保持合理的贮存量,其最低可用贮量为:石灰石或钙质原料5天(外购石灰石10天);硅质原料、燃料、温合材10天;铁质原料、铝质原料、石膏20天。

企业根据各原燃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其最低可用储量。

当低于最低可用贮存量时,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应积极采取包括限产在内的各种措施,限期补足。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化验室合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质量控制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化验室负责监督、检查上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生料质量是熟料质量的基础。为保证生料质量,配料岗位应根据化验室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进行配料。配料要严格、计量要准确、操作要精心,力求配料均匀、稳定。入磨物料及出磨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见表3。掺加矿化剂的企业要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矿化剂的掺入必须均匀、准确。

第二十四条 出磨生料不得直接入窑,应按化验室指定的库号入、出库。要采取必要的均化措施,并保持合理存量,其最低可用贮量,旋窑为2天,立窑为4天(有生料均化库的生产线,库存量可不受可用贮量限制,但要满足均化效果要求),确保入窑生料成份适宜、均匀、稳定。湿法窑入窑料浆水份应尽量降低并减少波动。

立窑和立波尔窑企业要不断提高料球质量,料球水份要适宜,颗粒要均齐,热稳定性要好。入窑生料(生料球)的质量控制要求见表3。

第二十五条 入窑煤粉质量应相对稳定。立窑入窑生料配煤要配置计量准确的煤、料流量控制装备和满足均化要求的混合设备。应合理选择煤的粉碎设备,加强碎煤系统管理,严格控制入窑煤的粒度。燃煤的质量控制要求见表3。

第二十六条 熟料质量是确保水泥质量的关键。保持窑的热工制度稳定及提高看火工操作水平是保证熟料质量的关键环节。为此,看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机立窑需取得操作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窑的热工制度必须稳定,入窑料煤等参数必须合理,操作必须统一,并根据窑情及时采取调整措施,防止欠烧料、生烧料的出现。

第二十七条 加强出窑熟料的率值控制,缩小熟料率值标准偏差见表3。保证熟料强度,熟料强度检验按照JC/T 853--1999《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出窑熟料按化验室指定的贮库(部位)存放,不得直接入磨,必须搭配均化后使用,并应保持合理贮量,其最低可用贮量应保证5天的使用量。熟料中不得混有杂物,质量差的熟料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经化验室检验后方可按规定比例使用。

第二十九条 水泥磨喂料设备应能满足物料配比的计量要求,确保配比准确。

发生断料或不能保证物料配比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化验室对熟料、石膏和各种混合材的配比要有书面通知,操作岗位要有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三十条 入磨熟料温度应控制在100℃以下,出磨水泥温度控制在135℃以下,超过此温度应停磨或采取降温措施,防止石膏脱水而影响水泥性能。

第三十一条 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应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出磨水泥的质量控制要求见表3。

第三十二条 水泥库应有明显标识,出磨水泥必须送入化验室指定的库内,不允许上入下出或在磨尾直接包装。同一库不得混装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生产中改品种、强度等级或由低强度等级改磨高强度等级时,应用高强度等级水泥洗磨、输送设备和包装设备,清洗的水泥全部作低强度等级水泥处理;低强度等级库改装高强度等级水泥时,必须进行清库。专用水泥或特性水泥必须用专用库贮存。

每班必须准确测定各水泥库的库存量并做好记录,按化验室要求做好出入库管理工作。出磨水泥最低要保持5天的贮存量。

第三十三条 出磨水泥必须检验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规定的有关性能,检验项目、频次见表3。出磨水泥的检验数据不能作为出厂水泥的质量检验数据。

第三十四条 主要生产过程中重要质量指标三小时以上或连续三次检测数据不合格,属于过程质量事故,化验室应及时向车间警告,车间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

第六章 出厂水泥(熟料)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决定水泥出厂的权力属于化验室。化验室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水泥出厂的管理等有关事宜。出厂水泥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水泥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水泥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水泥出厂通知单。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出厂水泥质量合格率和28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两个100%,努力提高水泥均匀性、稳定性以及一等品率和优等品率。出厂水泥不合格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应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出厂水泥的质量控制,其内控指标必须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以保证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

出厂水泥质量的主要要求是:

(一)出厂水泥合格率100%。

(二)28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100%。

通用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0MPa

白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1.0MPa

中、低热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1.0MPa

道路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钢渣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三)袋装水泥20包的总质量不小于l000kg,单包净合量不小于49kg,合格率100%。

(四)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水泥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值十富裕强度值+3S。

S(RiR)n12

式中: S----月(或一统计期)平均28天抗压强度标准偏差;

Ri----试样28天抗压强度值(MPa);

R----全月(或全统计期)样品28天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n----样品数,n≥20,当小于20时与下月合并计算。

(五)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4.1%。

CvSR

(六)均匀性试验的28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CY)目标值不大于3.0%。

(七)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其他特性指标的目标值要求。

1.白水泥富裕白度0.5%;

2.A级油井水泥稠化时间为:标准值+5分钟,

G级油井水泥稠化时间为:90分钟标准值+5分钟,

120分钟标准值-5分钟,

3.中热硅酸盐水泥水化热为:标准值-8kj/kg,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水化热为:标准值-6kj/kg;

4.道路硅酸盐水泥磨损量为:标准值-0.5kg/m2;

5.钢渣水泥比表面积为:标准值+30m2/kg。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水泥的均化,采用空气搅拌、机械倒库或多库搭配等均化措施,提高均匀性,缩小标准偏差,企业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水泥均匀性试验,努力实现单包水泥各项质量指标达到产品标准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严禁无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要严格按照化验室签发的书面通知,按库号和比例放库,决不允许随意改变库号和比例。

水泥库要定期清理和维修,卸料设备要保持完好,保证正常出库。

第三十九条 水泥入散装库前必须经过均化,确保散装水泥的均匀性。

第四十条 水泥包装标志必须齐全、清晰,与内装的出厂水泥品种、质量相符。

包装物也必须符合GB 9774--19964水泥包装袋》或JC 579--1995《水泥吨装袋》的规定。

企业要建立包装质量抽查制度,每班每台包装机至少抽查20包,其包装质量和标志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处理。散装水泥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成品在检验合格后存放一个月以上的袋装水泥,化验室应发出停止该批水泥出厂通知,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

第四十一条 出厂水泥必须按产品标准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封存,封存日期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出厂水泥编号的吨数,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禁止超吨位包装。

第四十二条 出厂水泥质量交货与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各相关产品标准。

第四十三条 不合格水泥的处理。

(一)出厂水泥的自检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立即电告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企业与用户双方将该编号封存样寄(送)国家水泥质检中心(省级站)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经复检不合格则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质量验收中,双方共同签封的样品在有效期内被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检机构判为不合格品或废品的,也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二)出厂水泥自检或经复验,富裕强度不足,属于未遂质量事故,企业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三)因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或某项质量指标末达到产品标准而借地存放的,一律按废品或不合格品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制度。企业每年至少要信访有代表性的用户两次以上,广泛征询对水泥质量、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五条 生产商品熟料的企业,参照出厂水泥管理方法进行管理,制定严于现行熟料产品标准的企业内控指标,保证出厂熟料的实物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日产2000吨以上(合2000吨)的新型干法预分解窑水泥生产企业,其原燃材料、生料和熟料的质量控制及检验人员配备,可根据本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和检验设备自动化程度,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内控指标。

第四十七条 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原燃材料、生料的质量控制,可根据水泥的特性要求,制定不低于本规程要求的内控指标。

未列入本规程的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应参照本规程制定企业的质量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原《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二:

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第一条 总则

为完善水泥企业的检验条件,提高检测水平,确保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第二条 环境条件

(一)必须建立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样品存放室、药品试剂库等。周围环境的粉尘、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二)化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化学分析用天平及高温设备(高温炉、烘干箱)要与分析试验室隔开。

化验室小磨及高压釜应单独放置。

(三)化验室内仪器设备应放置合理,操作方便,保证安全。

化学分析试验室应有通风柜(罩),供排除有害气体用。

(四)试验室应保持清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

第三条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配备及素质要符合《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第四条 检验设备

(一)出厂水泥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见附表),其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仪器设备应有备用件。

(二)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

(三)化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和计量检定周期表并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程中维修、检定、校验等记录及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技术要求和检定(校验)周期

(一)仪器设备的精度要求,产品型号和检定(校验)周期见附表。

(二)除附表中所列仪器设备外,企业可视规模和生产品种,添置部分测试用高级仪器设备,如偏光、反光显微镜、激光粒度分析仪、火焰光度计、压蒸釜、白度计、稠化仪、x射线萤光分析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生料强度测定仪、空隙率测定仪等。

(三)常用和必备的仪器设备,如空调、恒温及易损件、滴定管、容量瓶、烧杯、量筒等由企业自定。

(四)当水泥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修订后,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及时更换仪器设备。

第六条 本条件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条件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表:

附件三:

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水泥企业检验水平与准确性,规范企业检验操作,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经贸委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具体负责全国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国家水泥质检中心负责水泥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企业、省级质检机构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特性水泥生产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省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建材工业协会认定的省级建材(水泥)质检站负责本省(区、市)水泥企业(除大中型水泥企业外)及特性水泥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国家钢渣水泥质检中心负责钢渣水泥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每年必须与国际水泥实验室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工作,其对比结果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省级建材(水泥)质捡站每两个月与国家水泥质检中心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各企业要按照第二条规定送相应的质检机构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工作,有权拒绝非认定的质检机构提出的对比检验要求。

第四条 对比验证检验以水泥质检机构的结果为准,其结果作为企业进行内外质量考核评审的依据。

第五条 水泥质检机构对来样应及时进行检验,最终检验报告应于接到样品后45天内(在收到企业自检报告前提下)发出,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 为保证对比验证检验工作的质量,水泥质检机构有权对水泥企业化验室的检验仪器、技术条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和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组织企业检验人员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七条 水泥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内部应定期进行重复性试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在合格试验室对比中,其检验结果应在平均值正负1倍标准偏差范围内。

第八条 对比验证检验的具体规定:

(一)对比频次

1.规定与国家质检中心对比企业的通用水泥应按品种每两个月送样1个。

2.特性水泥和专用水泥企业按每个品种每两个月送样1个。

3.水泥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下的企业应每两个月送样1个。

4.钢渣水泥企业每月送样1个。

5.非常年生产的品种,可在生产期内均衡送样。

因企业在作对比验证检验的同时接受监督,故所送样品必须是本企业按规定随机选取的出厂水泥样,并且在一年内应涵盖所生产的所有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国家或省级抽查样可不受上述频次限制,但抽查样可代替对比验证检验祥。

(二)对比要求

1.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对比验证检验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对比样品抽取后应立即通过0.9mm方孔筛,并混合均匀,平分成送检样、企业自检样、封存样。

3.送检样品必须在该编号水泥出厂后3天内寄(送)出。

4.样品的重量、送样单和包装一律按水泥质检机构的要求和统一格式填写、包装。

5.企业必须及时向水泥质检机构寄送对比验证检验样的自检报告,质检机构收到企业自检报告后应及时发出该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报告。

(三)对比检验项目

有关水泥产品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

第九条 对长期对比超差或质量低劣和一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水泥质检机构有权建议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比验证检验费用由被检企业或质检机构承担,在新的国家收费标准发布之前,暂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原《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国家经贸委行业规划司提供

第二篇:监控水泥企业严格操作规程

日前,山东枣庄市环保局对全市40家重点水泥生产线粉尘治理设施进行了逐条检查,大多数水泥企业重视环保工作,对立窑粉尘治理设施维护较好,还制定了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措施,实行了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定期进行清理检修,使除尘器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保证了除尘效果,共有54.6%的水泥生产线粉尘治理设施通过了市环保局的年检。

2003年以来,枣庄市环保局围绕水泥粉尘治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采取了多种方法措施,投资1.2亿元对所有水泥立窑粉尘安装了高效除尘设施。全市水泥粉尘治理全面完成后,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加大了设施运行管理,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企业的水泥粉尘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位于高速公路两侧、城区周边地区和环境敏感地区的40家水泥企业实施了重点检查和监控。多数企业能够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正常使用立窑粉尘处理设施,烟气达标排放,但有部分水泥企业由于安装了质量不高的除尘设施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不注意设施维护,使设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立窑粉尘超标排放。

该市环保局邀请有关技术人员首先对全市40家位于敏感地区、被重点监控的水泥生产线粉尘治理设施进行了年检。重点检查了立窑静电除尘器的箱体封闭情况、毛刺线是否完好、极板是否腐蚀、除尘器清灰系统是否正常、除尘器通电时电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立窑袋式除尘器通电后能否正常运行、原有排烟设施是否加锁封闭、清灰系统是否运行正常、布袋有无缺失、破损、糊袋等情况。大多数水泥企业重视环保工作,对立窑粉尘治理设施维护较好,制定了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措施,实行了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定期进行清理检修,使除尘器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保证了除尘效果。54.6%的水泥生产线粉尘治理设施通过了市环保局的年检,但仍有部分企业的负责人环境意识差。对治理水泥粉尘污染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片面追求企业自身利益,以污染环境为代价,除尘设施不正常使用,甚至根本不使用。有的企业没有落实专门的除尘设施管理维护人员,使除尘设施只有人使用,没有人维护;有的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跟不上,致使职工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不认真进行维护和维修,使除尘器长期“带病”工作,严重影响了除尘效果;由于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少数企业在安装除尘器时偷工减料,除尘器不完善、质量不过关,影响了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行。

为此,该市环保局对存在问题的几家水泥企业分别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改正。并由各区(市)环保局对各自辖区内的水泥企业进行全面督促检查,落实市局下达的限期整改意见,宣传、推广环保先进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推动治理工作的开展;继续抓好水泥企业其他扬尘点的治理工作,全面治理水泥粉尘污染,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水泥企业建议区(市)政府予以停产治理,对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的水泥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三篇:全民所有制水泥工业企业生产调度管理规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19900104 【实施日期】 19900104 【失效日期】 有效 【文号】

【名称】 全民所有制水泥工业企业生产调度管理规程 【题注】 (一九九0年一月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调度的组织

第三章 生产调度的职责

第四章 生产调度的工作制度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水泥工业企业中实际标准化和程序化管理制度,改善和加强生产调度工作,以严密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生产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县以上全民所有制水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生产经营计划为依据,在生产领域中科学地、均衡地、协调地组织生产,并及时发现、研究和处理生产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的全面完成。

第四条 生产调度工作实行生产经营型调度,生产调度人员要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协调,以使生产经营达到高效率,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五条 生产调度工作必须妥善处理产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生产与设备、生产与安全等关系。

第六条 生产调度工作要积极推广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要积极应用现代化的信息传递和处理装备,如传真机、微型电子计算机、操作控制台等,逐步实现调度手段现代化。

第七条 企业的生产调度部门和生产调度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企业由厂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规程的实施。

第二章 生产调度的组织

第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调度体系。

企业的生产调度工作实行总调度长负责制,由总调度长行使对企业日常生产的指挥权。大中型企业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调度;其他企业实行厂、车间二级调度;厂设调度室。

厂级总调度长一般应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兼任,也可设专职总调度长,副总调度长由调度部门负责人担任。调度员的待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

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的厂级调度室,专职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9人;其他企业的厂级调度室,专职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4人。

车间应设生产调度组,由车间主管生产的副主任任组长,三班值班长任调度员或设专职调度员。

实行三级调度的企业,班组调度员由生产班组长兼任。

生产工艺线实行自动控制的企业可只设厂级生产调度机构。新建的企业应在组织生产准备工作之前建立生产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 车间生产调度组在业务上应接受厂级生产调度部门的领导。班组生产调度在业务上应接受车间调度组的领导,也应接受厂级生产调度部门的直接指挥。

不设车间、班组生产调度的企业,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可直接调度到班组和岗位。

第十二条 上级生产调度有权撤销下级生产调度作出的不符合生产规律或不利于综合平衡的决定,下级生产调度必须服从。下级生产调度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有关领导裁定。但在未裁定前,必须按上级生产调度的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生产调度工作人员的结构,应逐步过渡到以专业(经济、技术)人员为主体。从事生产调度的专业人员应同其他专业人员一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职称。

第十四条 生产调度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事业心,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或相当于高中)的文化程度和相应的技术业务水平,以及一定的组织能力;

(三)熟悉本厂的生产工艺、设备状况、经营情况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熟悉与各有关部门业务联系的程序和规定;

(四)能够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讲究工作方法,善于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

(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敢于负责,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或处理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生产调度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调度部门的办公地点,应尽量靠近生产现场,并配置专用通讯设备和指示图表、仪器、计算器具等。

第三章 生产调度的职责

第十七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制定生产作业计划,实行目标管理。按目标分阶段组织生产,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及时采取消除相互脱节和失调的现象,确保全面完成生产计划。

第十八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负责企业生产活动的综合分析。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生产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有权检查生产车间和有关职能部门执行生产调度会议的情况,检查各车间生产进度和生产安排,按规定听取车间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生产情况汇报。

第二十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在认为必要时,有权用调度命令或调度通知的方式,责成有关方面限期解决某些问题。根据生产的需要,有权调度车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指挥和调度本企业各车间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力、物力、工具和设备的使用,各有关方面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产调度部门发现违章作业现象,在来不及与有关负责人联系时,有权直接制止,并及时通知违章作业者的直接负责人。对重大问题可直接向本企业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情况(包括统计数字、原始记录、工艺布置和流程图以及电、水、风、汽管线的位置图、生产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应随时掌握企业经营作业计划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有关主管负责人或专业部门应及时向生产调度部门提供对实施方案(如配料方案、设备检修方案、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临时调整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应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密切配合,解决好生产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车间生产调度组负责车间内部的生产调度工作。在正常情况下,除开、停主机或主要电器设备,必须经厂级生产部门许可外,有权处理和解决本车间生产范围内的有关问题。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停机,停机后必须及时向厂级生产调度部门报告。

二十六条 班组生产调度员负责本班组的生产调度工作,主要任务是检查生产完成及设备运转情况,并及时向车间生产调度报告。

第四章 生产调度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计划执行进度汇报制度。下级调度部门必须按规定的调度内容和时限,向上一级调度部门汇报数字和生产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集中控制制度。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对于影响生产的关键环节(如全厂的水、风、电、汽的调配及主机设备的正常开停),实行统一掌握,集中控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调度负责制度。生产调度人员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自行处理或解决。对本单位确实无能力解决或需要有关方面配合才能解决的问题,应逐级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人身事故、自然灾害或生产关键部位出现问题等情况时,工段、车间要及时向厂级调度部门报告。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在向企业领导报告的同时,应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或扩大。对需要保护现场的,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生产调度会议制度,按时召开日生产调度碰头会,周(旬)生产调度会和月生产经营总结会。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应以“会议纪要”或“调度通知”的形式,将会议形成的决议及时传达到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检查执行。

日调度碰头会由调度员或副总调度长主持。各有关车间、职能部门及独立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要分别报告前一天的生产经营情况,并提出当天的工作安排。

周(旬)生产调度会由总调度长主持。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各车间、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要检查上周(旬)生产、经营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和上一次调度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提出下周(旬)的工作安排。

月生产经营总结会由厂长主持。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调度长及各有关车间、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要听取调度部门对当月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报告;听取计划、财务、供销等部门对经营情况的分析报告。会议要公布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要对各职能部门当月的工作做出评价,并对企业当月生产经营活动做出全面评价。同时,对下月的生产经营活动作出统一布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调度值班制度。厂级生产调度部门设三班值班生产调度员,分别负责本班次的生产调度工作,其工作重点是:

(一)掌握生产情况;

(二)掌握各主机设备的运转和检修情况;

(三)掌握原燃材料、半成品库存及质量情况;

(四)掌握成品销售情况:

(五)掌握厂内车辆运行情况;

(六)对上班调度员交待的遗留问题的处理;

(七)对有关生产调度中的紧急情况的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调度人员交接班制度。

生产调度人员应提前接班并进行下列工作:

(一)听取上班调度员介绍生产情况和设备运转情况;

(二)听取上班调度员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查看上班调度员的值班记录;

(四)厂级生产调度部门的调度员应了解日碰头会上总调度长或副总调度长对工作安排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的调度员要把调度台调度和巡回检查两种工作方法结合起来进行工作,并及时地互相沟通情况。

调度台的调度员必须明确当班的工作任务,要随时掌握生产动态,指挥和协调生产作业,及时记录主机的运转情况和产量、质量的数据。

巡回检查的调度员的任务是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协助车间和工人解决问题。在按先主机后辅助车间的顺序检查生产情况的同时,对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也要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分别情况进行表扬或批评。

企业规模较小,只设一名值班生产调度员的,也应将调度台调度和巡回检查妥善结合起来进行工作。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职能部门、车间或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者,企业应分别情况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生产调度管理规程,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掌握生产关键,狠抓薄弱环节,加强生产的协调平衡,保证生产的正常秩序,实现均衡生产,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的;

(三)及时发现并避免重大设备、质量或人身事故发生的;

(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提出合理建议并被采纳,有益于提高经济效益或管理水平的。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职能部门、车间或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应分别情况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程,在生产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造成生产过程的失调,影响均衡稳定生产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调度人员指挥失误,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调度人员长期在生产第一线,生产调度人员的奖金额要达到相当岗位的水平。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车间或职工应进行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生产车间的奖惩,主管部门要把生产调度部门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乡镇水泥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本规程。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可依据本规程制定生产调度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信息统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一九八四年发布的《水泥工业生产调度规程(试行)》即行废止。

第四篇:水泥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二OOO六年

为了加强我厂设备操作维修人员的规范意识 ,加快实现设备的规范化管理进程式 ,提高企业设备管理水平 ,我们参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广泛汲取设备管理优秀企业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而制定了《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 } ,

一、 制定本《规程》的宗旨是:规范作业 ,防患未然 。

二、 落实本《规程》的目标是:规范管理 ,科学增效 ,

三、 本《规程》与企业《生产工艺管理制度》配套作为生产的指导书 ,各使用单位应自觉宣贯落实 。

四、 本《规程》由设备组织编制 责任主编 : 编委成员 :

一 、

《颚式破碎机安全操作规程》-- 1 二 、

《立轴式冲击锤式破碎机安全操作规程》------------------ 2 三 、

《离心式选粉机安全操作规程》------------------------------ 3 四 、

《φ2800高效涡旋式选粉机安全作业规程》---------------- 4 五 、

《链式输送机的安全作业规程》- 5 六 、

《φ3×11M机立窑看火卸料安全作业规程》--------------- 6 七 、

《管磨机安全作业规程》---------- 7 八 、

《管磨机传动用大型减速机安全作业规程》------------------8 九 、

《罗茨鼓风机安全作业规程》-----9 十 、

《固定台式包装机安全操作规程》-----------------------------10 十

一、 《提升机和螺旋输送机操作维护规程》-----------------------11 十

二、 《皮带输送机操作维护规程》----12 十

三、 《离心通风机操作维护规程》-- 13 3 一 、颚式破碎机安全操作规程

1. 操作者应熟悉破碎机的规格型号和生产能力等主要技术参数及设备的基本结构,不得超能使用。

2. 开机前必须认真检查破碎机轴承的润滑情况及各联接部位的正确联接情况,确认无松动件后,方可准备开机。

3. 颚式破碎机必须空载启动,待设备运转正常后,方可喂料入被破碎物料,因此,开机前必须先检查破碎腔内是否有残余,未破碎物料及其它物,以免带载起动。

4. 颚式破碎机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是对物料进行强力挤压破碎。动、静齿板,侧板等件的磨损较强烈,操作者在日常使用时要注意观察它们的磨损情况,并要注意检查齿板压条螺栓等物紧固情况。

5. 颚式破碎机在生产过程中,因颚板的磨损会发生出物料粒度的变化,操作者要注意观察,并向车间报告,由车间安排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调整。

6. 颚式破碎机的肘板是设备的安全保护薄弱零件,操作者一方面要经常检查进料情况,避免大块,过硬物料或金属类难破碎杂物进入机腔、另一方面要检查肘板的完好情况,肘板损坏后要更换原设计相同的肘板,不得随意取代或改变肘板结构尺寸。

7. 颚式破碎机对物料的破碎是间歇式的,由肘板传到支承座上的载荷也是冲击载荷,因此,在调整出料口时,在调整座后加调整垫铁必须平整、光滑、确保平面接触而均匀受力,同时,要合理调整拉杆弹簧的预紧力,以不出现明显的金属撞击声为宜。

8. 操作者应经常检查破碎机带轮,飞轮运动的平稳情况,防止发生松动脱落或键条损坏等事故。 9. 检修或清理破碎腔内硬物、粘料时,应在设备停稳后并切断电源时,方可进行。

10.应定期按润滑技术规范要求,对破碎机轴承调整装置等润滑点补充和更换润滑油脂,并注意防尘和密封。

11.为方便破碎机下次起动,应在破碎腔内物料完全卸完时方可停机,如因意外情况突然停机,应及时切断电源,并在控制柜上挂“检修作业牌”并把机腔内的物料清除干净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

12.操作者检查巡视设备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期2小时。

二、 立轴式冲击锤式破碎机安全操作规程

1、 操作者应熟悉设备的规格型号和主要性能参数和适用范围等要求,严禁超性能、超范围使用。

2、 设备工作前要先认真检查地脚螺栓及衬板螺栓,筒体合口螺栓等联接件有无松动,缺少现象。

3、 起动设备时,应先开动破碎机后的输送设备,然后起动破碎机,并检查确认运行平稳后方可投入破碎物料,投料要均匀,不得过载。

4、 操作者在破碎机工作过程中,要经常巡回检查机体的稳定性,并注意从机器运行的声音去判定机器内的物料特征。

5、 本机运转时,还应经常注意检查轴承的温度(一般不得超过75℃)。

6、 本机适应破碎干脆性物料,进料湿度一般不得大于3% ,当粘湿物料进入机内时,会粘附在转子和反击板上,影响破碎效果,严重时会导致机器超载造成零部件的损坏,当进入粘湿物料时,破碎机内的声音由清脆变为滞重。

7、 本机使用过程中,随着锤头,反击板等易损件的磨损,排料粒度会逐渐变大,因此,当排料粒度不能符合要求时,要及时打开机器检查,如锤头等磨损较严重,应及时调整更换。

8、 生产过程中,排料口不得有堵塞现象,以免造成闷车发生事故。

9、 停机前要先停止加料,并待破碎腔内物料排净无破碎响声后方可停机。

10、 当本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转速下降,破碎腔内有异常声响,机体振动及轴承温度偏高等异常情况时,均应及时停机,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开机。

11、 本机要定期检查和保养,各轴承润滑点每班加注润滑油脂一次。

12、 检查设备应在机器停稳后并切断电源时,方可打开机体进行操作,控制柜上要挂“检修作业牌”。

13、 正常生产时,不得打开观察孔和松开机体合口螺栓。

14、 要确保皮带护罩等防护设施的齐全可靠及设备周围环境清洁整齐。

15、 操作者巡视设备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小时。

5 三 、

离心式选粉机安全操作规程

1、 操作者必须基本熟悉选粉机的一般性能结构和使用要求,熟记各润滑点及润滑规范,严禁超性能使用,严禁出现润滑不良现象。

2、 长时间停机或每次检修后重新开机时,应对设备内部的撒料盘、衬板、风叶等运动零部件的磨损及装配情况进行周密的检查,并仔细清除粘结物料和坚固松动的联接件。

3、 人工转动选粉机回转部分1—2周,确认无卡位,磕碰现象后方才可以启动。

4、 启动前必须认真检查参润滑点的油脂量及品种是否符合《润滑技术规范》的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稳定可靠。

5、 开机前应当上、下岗位联系好,按逆流程开机,应先检查粗粉细粉输送设备运行正常后方可正式启动选粉机。

6、 选粉机启动后不可立即喂料,而应在设备启动后1—2分钟,回转部分达到正常转速后方可投料进入正常生产状态。

7、 选粉机正常工作时,操作人员应经常性的巡回检查,(最长间隔不得超过20分钟),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检查运动部件的平稳情况和轴承温升变化(一般不得超过75℃)及设备运行的声音,检查过程中,还要注意通过生料溜子及设备内部的声音情况了解是否有出磨的碎球,提升机斗勾等金属杂物进入选粉机内。

8、 选粉机运行过程中,操作者要经常观察动力仪表的示值是否正常。

9、 如出现震动、轴承温升过高(超过80℃)或内部异响仪表示值异常等情况之一时,均要及时与上下工序联系,按顺流程方向停机,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情况,直到查明原因加以排除后方能重新开机。

10、 在设备运转过程中,操作者不得擅自打开机体盖板,检查内部。

11、 清扫运动部件附近的卫生应在停机时进行。

12、 调整带传动或处理故障,更换易损件时,都必须待设备完全停转,并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进入机体内部时,还应先行打开口门散热降温一段时间后,方可进入,操作时电盘上应挂检修作业牌,旁边应设专人监护,以免发生意外。

13、 设备检修完毕后,应认真逐点检查无误,并确认机体内无人及其它工具杂物后,方可封盖,准备开机。

14、 检修后重新开机时,操作者必须接到检修执行人的当面通知,长摘除控制柜上的检修作业牌后,方可按程序开机。

15、 操作者应认真维护设备正常生产时的工作环境和机体外表卫生,做到岗位无积尘污垢,机体清洁美观。

16、 除`紧急情况外,正常停机时,在停止喂料后,选粉机和底部输送设备应继续运行一段时间后,方可停机。

17、 操作者巡视设备的时间间隔最长不应大于20分钟。

6 四 、高效涡旋式选粉机安全作业规程

1、 操作者应熟悉选粉机的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了解设备的基本性能,不得超性能使用。

2、 新安装或长时间停机后重新启动选粉机前,应先检查各轴承的润滑情况,人工转动选粉机转子及离心风转子1—2周,不得有摇摆,碰擦,卡位现象,检查无误后方可启动。

3、 启动选粉机应按逆流程上下工序联系好,应先启动粗细粉输送设备,运行正常后再启动选粉机主轴电机,最后起动离心风机,待主轴电机和离心风机运行平稳后方可开动加料设备进行投料生产。

4、 选粉机正常工作过程中,操作者要经常巡回检查,应注意转子部分和离心风机平稳性,发现振动及异常声响必须立即与上下工序联系,顺流程停机,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5、 操作者应随时注意观察选粉机控制柜上的表盘值是否正常,如出现异常变化也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消除。

6、 本选粉机的产品细度调节,可通过改变风管调节阀开度实现,也可通过改变叶片数目或主轴转速来调节,但后者需停机进行。

7、 操作者要注意离心风机的操作与维护,启动离心风机前应先关闭进气管闸门,做到空载启动待运转正常后逐渐开启闸门,要定期清除风机内部的积灰,转子上的粘附物料,并防止锈蚀。

8、 带传动的胶带应保持均匀拉紧,周围温度不宜过高,并避免胶带与油脂接触,以免老化。

9、 无论是检修转子部分或离心式风机,还是拆除,更换风叶等磨换件,都必须待设备停稳后并切断电源,在控制柜上挂“检修作业”牌后方可进行。

10、 设备正常运转时,不得打开任何孔盖,并要注意加强密封,防止漏风和漏料扬尘。

11、 要注意保证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

12、 始终保持设备外观的清洁和周围环境的整洁。

13、 操作者巡视设备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半小时。

7 五 、

链式输送机的安全作业规程

1、 链式输送机只适应输送松散干燥(湿度≤3%以下)的粉状或小颗粒状物料,操作者应掌握链运机的这一基本性能,并熟悉所操作的机器的规格大小及主要性能参数,避免超范围,超性能使用。

2、 开机前,操作者应先认真检查链运机的传动系统,头尾轴承等的零部件是否完好和润滑情况是否正常,并检查机体内有无残余物料或其它杂物,出料口是否畅通,如有上述情况之一,应先予以排除。

3、 操作者检查确认设备正常好,应和上下工序联系,接到下道工序正常开机的信号后,方可启动。

4、 链运机启动后应空转3—5分钟,经检查运行平稳,表盘示值正常后方可投料运行。

5、 链运机正常生产时,操作者要经常巡回检查设备各部位的稳定性和机体内的物料情况。

6、 链运机的传动系统和轴承等润滑点要按润滑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补充或更换润滑油脂,保证良好的润滑。

7、 要定期检查链运机挠性牵引链条和头尾链轮道轨的磨损情况,磨损严重时要及时更换;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挠性牵引链条上的套筒滚子因物料填塞停转由滚动变为滑动加剧磨损问题,应及时加以清除。

8、 链运机机体内输送的料位不得过高,一般不得超过机体总高的2/3 。

9、 链运机正常生产时,应避免大块或粘湿物料及金属杂物进入链运机,否则会损坏挠性牵引件。

10、 当生产条件限制不可避免地有非正常物料进入链运机时,操作者应经常注意牵引件联接轴,刮料钩等磨损情况,以免造成牵引断裂,头轮缠链等更严重的设备事故。

11、 链运机运行过程中出现闷车,传动系统振动,表盘示值超常变化等情况,操作者应及时和上下工序联系,按程序停车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12、 链运机停机前应先停止加料,待机体内物料完全卸尽时,方可停机。

13、 检修清理机腔内杂物时,均应在停机并切断电源后,在控制柜上挂“检修作业”牌等方可进行。

14、 设备正常运行时,不得随意打开盖板,更不得把于或其它工具伸入机体内,以免酿成事故。

15、 应保持良好的密封和整洁的生产环境。

16、 调节牵引件的张紧力时应以轻重适中为宜,最好是在有专业人员指导并停机时进行。

17、 操作者巡视设备的间隔不应超过半小时。

8 六 、 φ3×11M机立窑看火卸料安全作业规程

1、 机内窑的看火、卸料操作者均必须对设备的基本工艺参数和性能结构有充分的了解,不得超出设备的工艺性能范围进行作业。

2、 机立窑的点火和煅烧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水泥机械化立窑看火工操作守则的具体规定。

3、 看火工在正常煅烧作业过程中要勤观察和调整窑面煅烧状况,并及时和上道成球工序及下道卸料工序进行联系。

4、 看火工在煅烧作业时必须认真保管好钎子,大锤等工具,不得乱放,交接班时要查点无误。

5、 在煅烧作业过程中看火工因意外情况或短时疏忽把钢钎、钩、锤等留在高温物料中无法取出时,应及时通知卸料岗位。

6、 看火工操作布料器的旋转和升降动作时注意力应集中,升降不得超过极限位置,并要注意防扭器是否灵活可靠;布料器反转前应先停转,不得在正转时突然反转,以免冲击过大造成零部件损坏。

7、 看火工应经常检查布料口提升机构(包括提升卷扬机,防扭器),旋转传动系统的零部件是否完好,润滑是否充分,尤其要注意及时清扫窑罩上的积料,保证布料器旋转机构良好的工作条件。

8、 看火工作业时必须佩戴不易燃烧的帆布衣帽,但在窑边打锤时不得戴手套。

9、 在机立窑正常生产过程中,窑底卸料机的操作工要注意观察表盘示值是否正常,并坚决执行窑面看火工的信号指令。

10、 卸料操作者还应经常巡回检查卸料机的运行是否平稳,特别要注意观察蜗轮,蜗杆副的啮合情况和蜗杆轴承的完好状态。

11、 卸料工要注意根据表盘示值变化和卸料机的运行情况来判别窑内卸料塔盘的负荷情况,当出现超常负荷时,应立即停止卸料,并和看火工联系,及时向车间负责人汇报,由有关人查明原因,排除隐患后方可重新开机卸料,切不可在卸料机超载时强行卸料,以免损坏设备。

12、 卸料工应认真保持卸料机的环境清洁和润滑良好;定期检查油质和轴承温度,发现油质不良时要及时更换。

13、 机立窑停窑检修及异常窑况的临时处理均应遵守《水泥机械化立窑看火工操作守则》的规定。

14、 看火工、卸料工在进行机立窑的正常操作时,还应经常检查维护好相关的其它辅助设备,并保持所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正常可靠。

9 七 、 管磨机安全作业规程

1、 操作者应基本所操作磨机的规格性能和主要工艺技术要求,熟悉磨机的主要结构及日常工作要求,不超范围,超性能操作。

2、 新安装或大修理后初开机时,要先空载运行30分钟左右,此时操作者要注意仔细检查磨机主轴承的润滑和磨合情况是否正常,同时还要认真检查磨身及轴承座和基础等关键部位的坚固联接件是否齐全、牢固。

3、 空载检查无误后,磨机内根据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加装部分研磨体进行轻载试运行约20h后再认真检查磨机各部分的坚固件联接及零部件之间的结合情况有无异常。

4、 轻载运行检查无异常后,再进一步加载至60%—70%,进行中负荷运行约500—1000h,在此过程中,操作人员要经常巡回检查磨机主轴承有无明显振动,润滑情况是否正常,轴承的研合情况是否良好,并检查筒体各部位是否有异常裂纹等。

5、 磨机在日常运行过程中,操作者要随时注意根据声音来判断磨内研磨体与物料的运动情况,及时调整进料量,同时,确定磨内零部件有无异常。出现超常声响,应立即和上下道工序取得联系,按顺流程方向停机,打开磨门查明原因。

6、 当发现衬板隔仓板、磨头护板等主要零部件磨损严重或损坏,影响磨机生产能力或对筒体及其它相关零部件造成损坏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7、 当磨仓内研磨体磨损明显或破损率较高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清仓处理或补球。重装或补加研磨体时,应分级称量,记录备查。

8、 检修或清仓补球后关闭磨门前,应认真检查隔仓板、衬板、磨头护板的固定情况,并注意有无研磨体串仓的可能。

9、 检修或清仓补球后,准备开磨前,应先启动磨机主轴承润滑的供油系统和冷却水,检查高低压站的工作是否正常,轴承供油管是否畅通,同时还要检查所有信号是否灵敏可靠,防护罩及栏杆是否就位正确。

10、 开磨前应先与喂料皮带、选粉机及各输送设备操作室信号联系确认正常后方可开磨。

11、 磨机正常运行时,主轴承温度最高不得超过65℃,当轴瓦过热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排除。当持续5分钟找不到原因时,应一方面人工浇油冷却降温,一方面立即停机并启动慢转,不得在轴瓦过热时聚然停磨。

12、 磨机正常生产时,运行应平稳,磨头、磨身及磨尾均不得有漏料扬尘现象。

13、 磨机运行过程中,操作者还应经常观察表盘示值变化,当表盘示值异常时,应立即联系停机排除故障。

14、 操作者应保持磨机各部位的密封良好和机体及现场环境的清洁卫生,不得有漏尘、漏油和积料。

15、 磨机运转时,防护栏应就位,并严禁强行从磨身下穿越。

16、 冬季停磨时,不得关停冷却水,以防冻坏蛇形管及其它管道附件。

17、 停机进行维护、维修作业时,控制柜上应挂上“检修作业标志牌”,并切断电源,有人进入磨内作业时,应派专人进行监护。

10 八 、管磨机传动用大型减速机安全作业规程

1 、 操作者应掌握减速机的有关工艺技术参数和日常运行的维护、保养要求,基本了解减速机的

结构状况。

2 、 操作者应熟悉减速机的润滑技术规范,熟练掌握辅助润滑油站的操作程序和基本工作原理及仪表监视的观察方法。

3 、操作者应熟悉减速机所驱动的管磨机的工艺操作要求。

4 、启动设备前,操作者应认真检查减速机的有关传动部位是否完好可靠,主辅传动的离合器的复位是否充分、准确,确定后,方可启动辅传电机。

5 、启动设备时,操作者必须严格服从磨机操作工的操作指令,同时,要认真检查减速机、磨机周围有无对其它作业人员及物品造成伤害的安全隐患。在准备正式开机前,先启动润滑油站,对减速机的轴承、齿轮啮合面进行强制预润滑,并检查主辅传动离合器复位是否安全可靠。

6 、接到指令正式开机时,必须先启动辅助传动驱动主机设备慢传1—2转,让主轴承润滑充分后,方可起动主电机,绝不允许不经辅助传动,直接起动主电机将设备投入高速,以防因惯性造成重大设备事故。

7、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减速机操作者应经常检查各轴承的温升情况和润滑情况,并注意从声音状况来判断机体内齿轮传动状况,正常情况下,夏天(气温35℃)轴承温度不得高于75℃,冬天(气温10℃)轴承温度不得高于60℃,减速机运行的声音应平稳而连续,不得有忽高忽低的幅度较大波动;更不得出现零部件振动、撞击产生脆响的情况,一旦出现上列之一的异常,必须立即和磨机操作工及下道工序联系,按磨机工艺的顺流程停机。

8 、操作者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事故的隐患而又判断不准时,应立即向车间负责人汇报,并立即通知设备科组织力量进行准确诊断。

9 、操作者必须经常检查减速机辅助控制系统是否灵敏可靠。

10 、操作者必须保持减速机周围环境的整洁和卫生,传动联接处的防护设施应齐全可靠。

11 九 、

罗茨鼓风机安全作业规程

1 、 操作者应基本了解所操作风机的规格型号,装机容量等主要技术参数,熟悉其使用、操作要求。 2 、新安装或大修后重新启用的鼓风机启动前应由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 检查各坚固件和定位销的安装质量;

(2) 检查进、排气管道和阀门等附件的安装质量; (3) 检查风机与电机传动联接的安装质量; (4) 检查基础是否垫实,平稳、牢固; (5) 油箱加油是否正确定量;

(6) 全部打开进、排气口阀门盘来检查风机各部有无异常杂音; (7) 检查电机转向是否正确。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排除并重新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

3、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鼓风机应在进、排气口阀门全开的条件下进行空载试运转30分钟左右,润滑油飞溅正常,油温、轴承温度升高不超上限且较平缓,无异常碰撞,摩擦声和不正常气味,即为正常。 4 、日常操作鼓风机时,除应检查新安设备启动前准备工作的项目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1) 风机进口气体温度不高于40℃。

(2) 进口气体含尘浓度不宜太高(一般小于是100mg/m3)尘粒最大尺寸不得超过0、3mm 。 (3) 风机正常运行中,轴承温度最高不得超过95℃ 。 (4) 油箱润滑不得超过65℃ 。

(5) 电控柜表上的电压变化不得超过电机铭牌规定的额定升压范围。

5 、鼓风机经空负荷试运转正常后,要求必须逐步平缓调节带上负荷,直至额定负荷,不允许骤然直接调至额定负荷,特别强调:鼓风机必须空载起动,严禁带负荷起动。

6 、鼓风机正常运行过程中,严禁完全关闭进、排气口阀门,同时应经常检视进气管路的进气状态,严防堵塞。

7 、不允许鼓风机排气口的气体长时间直接回流入进风口,以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 8 、鼓风机停机前必须逐步卸荷;而不允许在满载时直接突然停车,以免损坏机器。 9 、如遇紧急情况或因停电导致突然停时,必须迅速打开放风阀卸荷。

10 、罗茨风机正常工作时,应保持环境的清洁卫生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尤其是主轴承部位不得有积尘,进风口不得有粉尘或异物进入。

11、检修鼓风机时必须在控制柜上挂“检修标志牌”,并切断电源,长时间作业时,还应派专人看守。

12 十 、固定台式包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1 、操作者应基本熟悉自己所操作的包装机的基本参数和主要性能特点,不得超范围使用。

2 、操作者在开机操作前应仔细检查包装机挂袋装置是否完好、可靠、灵敏,供料锁料装置是否稳定,计量系统是否准确、灵敏完好。

3 、操作者应佩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后方可能开始操作并应先启动收尘设备。 4 、操作者应先试包调整准确袋重后方能正式进行包装作业。

5 、操作者作业过程中,精力要集中,动作要迅速、准确,避免碰手和跳灰伤人。

6、 包装机运转过程中出现灰量不稳,压力不足甚至不出灰等故障及其它异常情况时,操作者必须及时停机进行检查并找专业维修人员排除故障后,方能重新作业。

7 、包装机的电器控制系统必须保持清洁的工作条件,出现故障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解决,操作者不得私自处理。

8、当收尘设备出现故障,收尘效果较差时,应停止包装作业,待收尘器修复后方可重新开机。

9 、停止包装前,应先停上级回转筛等到供料设备,将包装仓及包装机内的水泥完全排尽后,方可停机。

10、检修包装机时应切断电源,并在控制柜上检修标志牌。

11、日常保养应保持主轴轴承有良好的润滑和密封条件。

13 十一 、提升机和螺旋输送机操作维护规程

1 、操作者熟悉本机的性能和结构,经考试合格后进行操作。 2 、开动设备前应按润滑规定加油,并检查各部有无异常现象。

3 、开动前,料斗中不准装加物料,必须在空转正常无误后方可均匀填装物料。 4 、所装运的物料中不得有铁丝、铁条等夹杂物。

5 、经常检查进、出料口,不准有堵塞现象,严禁在开动时将头、手伸入仓内,或用铁棍清理堵塞物料。 6 、工作中必须经常检查各部运转和润滑情况,如有异常立即停车检修。

7 、在机械化系统中,本设备的正常开、停车由控制室操纵,如遇异常情况可用开关停车。 8 、工作完毕后,料斗内不得留有物料,切断电源后要清理进出料口,清扫设备和工作场地。

9 、提升机和螺旋机与工艺机配套必须按逆流程开机和顺流程停机的程序进行操作,以免闷车造成事故。

10、停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在控制柜上挂“检修标志牌”,方可进行,检修后要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机体内无遗留工具,剩余材料后方可封盖。

11、传动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牢固可靠。

14 十二 、皮带输送机操作维护规程

1 、操作者应熟悉设备性能和结构,遵守操作要求和安全守则。 2 、班前应按规定加油,并检查设备有无异常。

3 、开动前皮带上不准物料,并清除影响运转的障碍物,待开动运转正常后方可均匀的填装物料。 4 、皮运输送机使用刮料板时,刮料板对皮带不得有过大的压力,接料斗必须置于漏料口。 5 、移动式皮带运输机工作时必须放正,要根据运料高度垫好倾斜度,并固定牢靠。

6 、工作中必须经常检查设备润滑及轴承情况,电机运转是否正常,支承辊有无不转等异常现象。

7 、机械化系统中的固定式皮带运输机,其开动和停止由控制室操纵,如有异常情况可使用急停开关,并及时报告控制室。

8 、工作结束时,要卸尽皮带上的全部物料,切断电源,并清扫设备和工作场地。

9 、皮带输送机正常生产时,操作者应经常观察下料口的物料情况,发现大块或金属杂物应及时清理,以免划伤输送带。

10、普通胶带的输送机不得输送≥100℃以上的灼热物料使用耐热胶带的输送机应根据物料的最高温度值选择胶带的耐温极限。

11、进行输送机的维修和清理作业时必须停机并切断电源。

12、传动装置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

15 十三 、离心通风机操作维护规程

1 、 操作者应熟悉自己和操作通风机的规格型号及其主要性能参数,掌握风机的装机容量、正常工作时的额定电流值等要求,不得超负荷、超范围使用。

2 、为了防止通风机电机过载,在通风机安装试运转或检修后重新启动前都必须先关闭进气管道的闸门实行空载启动!并要检查转动部分有无碰撞及摩擦现象。

3 、如通风机启动后空载运行3—5分钟情况正常,应逐渐开启进气管道上的闸门达到规定的工况为止,注意必须严格控制电机工作电流,并不得瞬间突然加载至满负荷。 4 、通风机达到正常转速后,操作者要注意经常检查轴承温度是否正常(轴承座表面温度不得高于70℃),机体是否平稳,如发现机体振动剧烈,有碰撞声或轴承温度上升迅速等异常情况之一,必须紧急停车,向有关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5 、操作者必须注意定期检查通风机内部有无积灰和杂物,特别是转子上有无粘附物料,并及时加以清除,同时还要注意防止机体和转子的锈蚀。

6 、为保障人身安全,通风机的检修和清灰工作必须停车进行,并必须切断电源,在控制柜上挂:“检修标志牌”。

7 、操作者必须按润滑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正确地更换润滑剂,保证通风机轴承良好的润滑。

8 、通风机的带传动必须保持均匀拉紧状态,且周围温度不宜过高,并要避免胶带与油脂接触。

9 、通风机的检修和日常维护必须规范作业,不得施行强力、野蛮操作,造成机体叶轮以及主轴的变形,影响设备的运行性能。

10、新安装或电机控制电路检修后重新启动时,必须先让电机单独运行观察对通风机的传动方向是否正确。

11、操作者要注意经常检查通风机管路的密封和通畅情况,以免通风机的无效运行。

12、要保持通风机周围环境清洁卫生,防护设施可靠。

16

第五篇:水泥磨巡检工职工安全操作规程

1、本工种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工安全生产守则》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

2、巡检作业前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3、必须熟练掌握本系统的生产工艺、设备性能及正常维护巡检的技术要求,严禁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和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必须按规定的巡检路线进行巡检作业,严禁从运转设备的上下方和不安全的

地方通过。

5、巡检作业时,身体各部位不能接触运转部位。严禁在运转情况下清扫、紧固

和调试设备。

6、严禁在设备附近休息或堆放杂物,必须经常保持设备、地面卫生清洁。

7、设备出现异常,必须及时请示领导和找有关的机电人员解决。并要认真执行

停电检修的安全制度。

8、进水泥磨内检查前,必须停电、现场打闭锁。使用安全可靠的梯子并备有行灯或手电,同时外面要设专人监护。严禁单人未经领导批准或没有监护人的情况

下进入磨机内部。

9、关闭磨门前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在确认磨内无人及其他工具后才能吊装磨门。

10、在磨机筒体上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紧固磨体螺丝必须使用专用搬手。

11、磨机加球作业严禁上下层同时进行。地面人员必须在四米以外的安全距离

协调作业。

12、进入选粉机内检查时,必须将设备停电、现场打好闭锁、系好安全带,同

时外面设专人监护。

13、检查提升机时,必须上下协调一致,作业者头部不准伸进机壳内。

14、进磨头仓检查时,必须系安全带,并备有低压行灯或手电。外面必须设专人监护。清仓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清仓安全制度。

15、对输送粉煤灰的设备进行检修,必须对系统进行泄压操作。

16、对粉煤灰输送所用空气压缩机进行任何形式的检修、维护必须断电、按紧

停按纽、泄压。

17、检修任何设备,必须认真执行检修制度,做到停机挂牌,开关达到闭锁“OFF”位置,确保检修作业安全。特殊情况下设专人监护。

18、上下楼梯必须手扶栏杆,安全上下,露天楼梯、平台有冰雪及油类物质要

及时清除干净。

19、清扫高处的卫生时,严禁往下扔垃圾和杂物。

20、生产车间吊装孔下禁止通行,阁楼层的吊装孔栏杆在吊装作业后必须恢复

原状。

21、生产车间、工作厂所必须有充足的照明,灯泡损坏要及时更换,使用的梯

子必须安全牢固。

22、检查斜槽、下料管等内部有高温、压力的物料时,必须站在观察孔的侧面,不准正面靠近观察孔,以防喷出物料伤人。

23、现场检查处理设备故障,必须事先与中控室联系。经许可后方能停机检查,

非特殊情况下严禁私自停机处理。

24、检修布袋收尘器,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作业,并互相监护,收尘风机不得开动,因工作需要必须开收尘风机时,要适当控制风量。

25、系统内的现场仪表、阀门不准随意调整。

26、有皮带输送机的岗位,其安全注意事项按照《皮带输送机安全规程》执行。

水泥厂劳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市场经济时期劳动安全管理体制度,保护职工在劳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发生,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厂经济效益提高,根据《劳动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用于规范各单位劳动安全行为,促进广大劳动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杜绝工伤事故发生,明确“隐患险于明祸,防范重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第三条:各单位应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充分依靠职工,建立领导负责,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厂成立劳动安全委员会,由厂长任主任,分管厂长和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生产单位以及主要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生产管理处。

第二章 劳动安全职责

第四条:厂长是全厂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厂的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厂长及安全职能部门领导是全厂劳动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审查本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职能部门监督,贯彻、执行。

2、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力量按期实施。

3、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劳动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职工安全技术教育。

4、参加安全大检查活动,对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组织制定 措施,确保及时处理。

5、组织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中劳动安全措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6、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五条:生产管理处是全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全厂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有:

1、协助厂长、分管副厂长组织和推进全厂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宣传、贯彻和国家地方劳动安全法律、法规。

2、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措施计划,汇总报批后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3、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指导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

6、及时编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标准审批发放。

7、参加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 施工计划劳动安 全措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和督促职工认真遵章守纪。

2、严格执行“五同时”,经常组织部门内的安全检查,编报本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实施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整改。

3 、组织修订本车间的安全技术操作细则,编制检修作业计划中要有劳动安全措施计划。

4、对车间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自我防护知识教育,督促职工上岗时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车间应从保证安全需要出发,对进入危险场所或有危险性的作业现场,应标有安全标志牌,以醒目地给人们以提示、提醒、指示、警告或命令。

6、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抢险和施救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贯彻整改措施。

第七条:班组长(工段长)是班组(工段)劳动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认真执行企业、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定,教育职工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2、组织班组(工段)成员,学习劳动安全技术和防护知识,指导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经常检查和指导班组(工段)成员,坚持班中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消除一切可能引起伤亡事故的原因。

4、检修、安装作业的班组,在接到检修、安装作业计划的同时,制定安全操作和防护要领,督促参与作业人中遵照要求,并注意监护。

5、工作中,对班组(工段)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方法进行指导,并检查其对安全技术要领的遵守情况,提醒职工做到“三不伤害”。

6、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遇伤亡事故后,立即报告,并参加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职工是生产劳动者,对其所在工作岗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本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2、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活动,提高自身劳动保护能力。

3、严格按工作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4、作业时协调配合,做到安全生产确认制,即每次操作或动作前对欲操作或动作的对象,必须做到确实、认定、确实可靠,确实准确地去执行。

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有义务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劳动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内以及责任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1、设备技术管理处

(1)负责各种机器、设备安全装置的改进设计,确保新进厂设备配件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指导设备使用单位修订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3)负责全厂厂房,设备构筑物等的安全,制定出对厂房、构筑物等的安全检查、计划,并负责整改。

(4)大型特种设备的购置如起重机具、升降机具、蒸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机械等,应有劳动安全技术检测设备(检验)报告(材料,安装和使用与安全职能部门联络。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负责生产设备技术的更新改造,并负责改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工艺流程建(构)筑物、各种设备、设施技措项目安全技术篇章的编制或审查。

(6)参加因设备、建筑物、动力等因素引起的重大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

(7)配合安全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动力车间

(1)负责全厂供水和配电安全。

(2)负责承担大修作业项目时,对所承担的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3)在大修作业完成或其他设备拆装完毕后,应督促有关部门原有的安全装置或增设新的安全防护装置。

(4)与设备等有关部门协调,安排停产检修的时机和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

(5)负责全厂防雷避雷装置的检查、管理。

3、企管处:

(1)配合安全职能部门做好新进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安排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减少和杜绝错误操作或技术差而带来事故。

(3)安排好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计划和资金,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水平,杜绝违章指挥造成的恶果。

(4)从标准化管理和技术监督方面,规范各生产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行为,制订或修订各种作用(管理)职责或工作标准,并监督执行。

(5)指导和检查生产单位贯彻“全面质量管理”的同时,宣传安全生产与质量,计量管理的协调关系。

4、计量处

(1)负责职能范围内劳动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计量职能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并履行其职责。

(3)按规定要求上报计量事故,及时准确,配合积极参加事故的处理。

5、保卫处:

(1)负责全厂生产保卫和清理生产现场中的闲杂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刑事勘察工作,对故意破坏安全工作,

蓄意制造事故的坏分子进行管制和处理。

(2)做好消防器具管理,定期更换过期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杜绝火灾隐患。

(3)加强与上级消防部门联系工作及时抢救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4)严格明爆物品,有毒和强腐蚀物品管理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严格执行。

6、党、团、工会等职能部门,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会章程,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教育职工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配全安全部门做好法规宣传教育,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安全管理员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者,其职责主要有:

1、向职工宣传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传授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2、每天深入生产一线,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3、指导车间、班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纠正违章行为,带头抵制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5、发生事故,迅速赶到现场,协助调查取证、分析。

第三章 劳动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一条:各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有充足照明、坑、沟、井、平台、楼梯等必须有盖板或围栏。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内应按规定挂设安全标志或设置明显警告信号。

第十三条:各种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等必须符合要求。要有防漏电和可靠的绝缘、接地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各种机械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和良好的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气焊作业时,乙炔和氧气瓶的最短距离为3m。乙炔应直立于地面 ,不能偏倒放置,气瓶存放时应分类放置,设备足够的安全距离线或防炸墙。

第十六条:各种原材料、器材、配件、废料等应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堆放,设置足够的安全距离和符合要求的隔热、防炸墙。

第十八条:矿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矿山车间主任、安全员参与爆破,有关人员要持证上岗。矿山车间开采计划,边坡治理计划,防止滑坡措施,必须经矿山治理工程指挥部审查同意方可实施。矿山车间应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查出隐患,必须限时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以书面形式上报厂部。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由矿山车间负责制定实施细则,上报厂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安全防护,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

第十九条:安装作业各工种要协调配合,制定安全防护步骤统一指挥,相互监护。

第二十条:电气作业应安排两个以上持证电工作业,无特殊情况不得带电作业,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做好监护。

第二十一条:配电房作业实行操作工制度,严格停送电。

第二十二条:机械加工作业,不得穿裙子、戴手套、围巾、长发或其他佩饰物不得悬露。

第二十三条:焊、割作业要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检查气瓶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和电焊机有无漏电现象。

第二十四条: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应经安全部门和消防部门批准,制定防治措施,并在严格监护下作业。

第二十五条: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条例办理。企业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环境质量,定时、定期对作业场所和职工身体进行检查。对尘O+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治疗或调离工作环境,对工伤人员每年2次参加工伤评残鉴定,按文件给予工伤待遇。

第五章 隐患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生产管理处全年应组织不少于四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开展专业安全检查,各生产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部门内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内容是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操作行为以及思想情绪等进行“六查”。

第二十八条:安全检查的程序是由组织者根据实际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线路等确定。

第二十九条:隐患危险等级由生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隐患整改原则是:小型隐患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中等隐患由生产管理处协调解决,大型隐患由厂部解决。厂部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排解决。

第三十一条:隐患整改实行“整改通知书”制度,由生产管理处根据隐患等级和轻重缓急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发出通知限期整改完成。

第六章 临时工安全

第三十二条: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部分临时工参与生产活动时,用工单位必须与临时工派出单位或个人鉴定临时用工合同,按合同要求派出单位负主要责任。用工单位对临时工作业现场安全负责,并应加强管理,了解其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特长等,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

第三十三条:用工单位不得让临时工进行生产工艺流程岗位跟班作业或主班作业,只能安排其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四条:临时工辅助电工、焊工、铆工、起重等作业时,用工单位应指派相应工种的职工引导方能从事作业,辅助特殊工种作业时要经安全技能培训后方可。

第七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教员由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教学水平的助理工程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中层以上领导(含中层)的安全教育以自学为主,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员由厂长、外聘专家担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技术骨干,车间安全员的教育,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员由厂内或外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特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教员由有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新进厂的工人、来厂实习人员,入厂前应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专职安全员应对上述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专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以送出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每年培训1次。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不按本细则履行职责,不加强劳动安全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玩忽职守,以及严重违章,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按《峨眉水泥厂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条款处理。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峨眉水泥厂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及厂部有关文件条款奖励。

第四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劳动安全法规执行。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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