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3-06-04

第一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委托代理人:蔡小英,身份证号码:XXxxxxxx,于2014年8月8日代理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将查得的信用报告转交给本人。

委托人:

代理人:

委托日期:年月日

承诺

以上委托书确系委托人亲自出具,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

年月日

第二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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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经中编办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同时为落实《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规定,征信中心于2007年10月1日建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并对外提供服务。2008年5月,征信中心正式在上海举行了挂牌仪式,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明确了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目前,征信中心在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

作为专业化征信机构,征信中心依法履职,积极推进征信系统建设,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快系统升级优化,深入推进服务转型,加强产品研发与应用,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征信系统作为我国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作用,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1997年,人民银行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系统的前身)。自2004年至2006年,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今天的征信系统,已经建设成为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收集信息全面、覆盖范围和使用广泛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截至2013年11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3亿多,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00万户。征信系统全面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其中,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社保、公积金、环保、欠税、民事裁决与执行等公共信息。接入了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征信系统的信息查询端口遍布全国各地的金融机构网点,信用信息服务网络覆盖全国。形成了以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为核心的征信产品体系,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已经成为国内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征信系统应用广泛、成效显著。征信系统已经在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中广泛应用,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社会公众融资的便利性,创造了更多的融资机会,促进了信贷市场发展。征信系统的广泛应用,显著提高了社会信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

今后,征信中心将继续深化服务转型,全面提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把征信系统建设好,努力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征信产品和服务,继续为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社会信用环境改善发挥作用。

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的发展规划。

2.承担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3.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章,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工作。

4.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技术标准。

5.负责与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技术联系协调工作,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6.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7.依法向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服务,及其增值应用和市场推广。

8.依法受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中的异议。

9.负责组织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业务知识及产品的培训。

10.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11.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结构

征信中心内设16个部门,另设基建部为临时机构,并在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及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了征信分中心。

第三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介绍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公众信用意识不断提高,了解本人信用状况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为方便社会公众便捷地获取本人信用信息,进一步拓宽个人征信系统服务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了基于互联网运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平台以充分保护社会公众隐私安全为前提。一是确保身份安全。社会公众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份验证,才能成为平台的注册用户,使用平台的信息查询功能。二是确保操作安全。注册用户进行信用信息查询时,还须通过手机短信、数字证书等方式与平台交互,通过验证核实后方能获取信用信息结果。

平台现提供两种身份验证方式:一是数字证书验证方式,即通过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合作的商业银行颁发的数字证书确认个人身份;二是问题验证方式,即通过在线回答问题方式确认个人身份。

平台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以及个人信用报告三种产品服务。注册用户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短信提交查询申请并获取查询结果。查询结果非实时反馈,一般为成功提交查询申请的第二天。

个人信用信息提示是注册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是否有逾期记录的提示性信息。注册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或手机短信提交查询请求;次日,用户可以登录平台查看查询结果,对于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交查询请求的,平台还会自动通过手机短信反馈查询结果。

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为注册用户提供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汇总信息。注册用户登录平台后在线提交查询申请;次日登录平台,申请获取确认码,平台会自动将确认码发送到注册用户预留的手机上,正确输入后,可在线查看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概要。

个人信用报告为注册用户提供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明细信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注册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再次进行身份验证,通过身份验证后次日可登录网站查看个人信用报告。

第四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来源:人行尤溪县支行 时间:2009-02-20 点击: 29166

标签:个人信用报告

信用记录 征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 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 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 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 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 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

五、

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 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 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 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

第十二条 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 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电子邮箱或详细通讯地址。邮寄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询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时暂不收费。

第三章 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明确岗位职责及A、B角,并将A、B角配备情况报征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征信中心负责统一创建和管理各查询机构的查询用户。

第十六条 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

各查询机构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 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八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第十九条 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 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四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等。

第二十二条 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询的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机构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查询机构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分中心要对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1、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2、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

4、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附表1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编号: 信用报告编号: 申请信息(必填)

申请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性别 户籍地址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学历 □研究生及以上 □本科 □大专 □技术学校 □高中 □初中及以下 学位 □名誉博士 □博士 □硕士 □学士 □其他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婚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职务 □高级领导 □中级领导 □一般员工 □其他 住宅地址及邮编

查询原因(请选择): □ 了解本人信用记录 □ 申请信用卡被拒,需查询

□ 异议申请需要 □ 为他人担保被拒,需查询

□ 申请贷款被拒,需查询 □ 其它原因,请注明: 领取方式(请选择):

□当场领取

□于______日内到查询机构领取

□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寄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 代理人信息

代理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查询机构工作人员填写 查询机构 查询机构联系人

查询机构联系电话 查询机构电子邮箱

查询机构地址及邮编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联,查询机构和查询申请人分别保存,并作为查询申请人领取信用报告的凭证。

附表2

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编号: 信用报告编号: 以下由查询申请单位填写(必填) 查询申请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经办人员

经办人员 工作证号码

协助查询函或介绍信字号

被查询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查询用途: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查询机构工作人员填写 查询机构 查询机构联系人

查询机构联系电话 查询机构电子邮箱 查询机构地址及邮编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联,查询机构和查询申请单位分别保存,并作为查询申请单位领取信用报告的凭证。

附表3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申请登记表

接收机构:

接收机构联系人、电话:

查询申请表编号 日期 被查询人姓名 被查询人有效证件类型 被查询人证件号码 查询申请人联系方式 查询原因 备注

注:此表在尚未开通查询用户的查询机构上传查询申请时使用

附表4 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机构名称:(盖章)

用户名 用户姓名 所属部门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备注

填表人:

年 月 日

第五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作者:金投网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于1997年,在2006年7月份实现全国联网查询。截至去年底,该数据库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000多万户,其中600多万户有信贷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最早始于1999年,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信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截至去年底,该数据库收录自然人数共计6亿多人,其中1亿多人有信贷记录。

央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其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目前,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什么是征信?为什么需要征信?

如果您向银行借钱,那么银行就需要了解您是谁;需要判断您是否能按时还钱;以前是否借过钱,是不是有过借钱不还的记录等。 征信出现前,您要向银行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工资证明等;银行的信贷员也要打电话给您单位、上门拜访......两星期、甚至更长的时间后,银行才会告诉您是否给您借钱。真是银行累,您也烦,借钱可真够麻烦的。

现在好了,征信出现了,银行了解您信用状况的方式变简单了:他们把各自掌握关于您的信用信息交给一个专门的机构汇总,由这个专门的机构给您建立一个“信用档案”(即个人信用报告),再提供给各家银行使用。这种银行之间通过第三方机构共享信用信息的活动就是征信,为的是提高效率,节省时间,快点儿给您办事。有了征信机构的介入,有了信用报告,您再向银行借钱时,银行信贷员征得您的同意后,可以查查您的信用报告,再花点时间重点核实一些问题,便会很快告诉您银行是否提供给您借款。银行省事,您省心。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建立您的“信用档案”,并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专门机构。

信用与征信的区别?

信用,主要是指借钱还钱、先消费后付款等经济活动;征信指的是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为了让大家更方便地借钱,通过第三方机构将每个人的信用信息集中起来,在需要的时候供您和信贷机构使用。

谁决定您能否获得贷款?

(一)决定您是否能获得贷款的机构:信贷机构?征信中心?

决定您能否获得贷款的是银行等信贷机构。征信中心只是如实地提供您的信用报告,作为银行等信贷机构决定是否给您贷款的重要参考之一。

(二)银行根据什么做出是否给您贷款的决定?

银行决定是否给您贷款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银行的信贷政策:即某家银行愿意给哪类人群贷款。比如有些银行愿意给在校学生发放信用卡,有些银行则不愿意。银行的信贷政策由银行自身的管理能力及其市场定位等因素决定。

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的工作性质、居住状况、财务状况等;

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人当前的负债水平;是否曾经有过借钱不还的信用历史等。

因此,您的信用报告只是帮助银行做出信贷决定的参考之一,并不是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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