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对外贸易的豁免规则

2022-09-11

适用豁免制度是各国反垄断法中共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尤其在对外贸易活动中,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企业的经济利益, 往往采取“一致对外”的方式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对外贸易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条款。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为保障对外贸易与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 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外贸易的豁免与一般的豁免情形不同, 经营者无需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由此可见, 我国对于对外贸易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是相当宽松的。只要是为了保障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 即使严重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也能够得到法律的豁免。对此, 本文将通过分析对外贸易豁免制度的相关概念和法律依据, 对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局限性进行分析。

一、对外贸易的概念界定

对外贸易一般也称为“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 简称“外贸”, 是指一个国家 ( 地区) 与另一个国家 ( 地区) 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也就是说, 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但是,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 企业在实践中为了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而订立的协议一般都是为了推动产品的出口, 这类协议可以简称为出口卡特尔。同时, 几乎各国反垄断法都无一例外规定了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制度。因此, 有学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豁免应当只包括出口卡特尔的豁免。但是笔者通过查阅我国立法资料发现,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主要是指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和劳务输出等活动[1], 该解释显然与本段开头所述对外贸易的解释更相符。由此可见,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的垄断豁免不仅仅指出口卡特尔的豁免, 还应当包括进口卡特尔的豁免。

二、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的法律依据

为了提高本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各国反垄断法都主张出口豁免。几乎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规定了相应的适用除外制度, 即对特定行业、特定行为给予豁免, 允许它们之间协议、限制竞争。其中对国际贸易影响最大的是出口豁免制度, 即任何对本国贸易不产生损害的限制竞争行为, 各国均不予以禁止。而我国通过借鉴各国对外贸易豁免制度同样也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了相应的出口豁免, 笔者认为要想更深入的了解我国对外贸易豁免制度, 就要从各国的相关豁免制度开始研究。

( 一) 《韦布———波默林法》

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对出口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豁免的国家。1918 年美国颁布的《韦布———波默林法》中规定, 美国出口企业可以组织联合会之类的形式出口其成员的货物, 或在成员闻划分市场, 或就出口销售的价格和其它条件达成联合一致的协议, 只要不是有意识、人为地限制美国国内贸易, 或影响美国国内的价格, 或限制美国国内的价格, 或限制美国国内其它竞争者的出口,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将不予制止。

当然, 该法也包含了一些条件和控制, 有效地控制了它的价值。一方面, “出口贸易”的定义只包括贸易和产品, 而不包括劳务。同时, 判例法也对“出口贸易”作了有限的解释。另一方面, 这种出口协议不能影响美洲国家之间的价格或另一美国竞争者的出口贸易[2]。

( 二) 1982《出口贸易公司法》

美国国会于1982 年通过了《出口贸易公司法》, 该法是对1918 年《韦布———波默林法》的补充和加强。该法旨在鼓励美国出口, 允许美国银行在出口贸易公司拥有自己的股份并使这些公司在国外的经营活动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约束。同时, 为了避免《韦布———波默林法》由于反垄断标准不明确而产生的消极结果, 1982 年贸易法特别制订了以下四条反垄断标准:

1. 出口贸易公司的活动不能导致减少或限制美国国内的贸易竞争或对外出口竞争;

2. 出口公司不能随便提高、降低或冻结有关商品价格;

3. 禁止歧视和不公平竞争;

4. 禁止出口货物和劳务在美国境内复销售或消费。

出口贸易公司必须符合这四项标准才能从商业部那里获得预先批准的证明书, 获得州和联邦的反垄断法豁免权。但是该法也规定如果出口公司违反了四条反垄断标准的任何一条, 那么受到伤害的私人当事人就有权提出伤害救助或赔偿金。该法通过允许出口贸易公司享有反垄断法豁免权以及允许银行参与的规定, 提高了出口的集中和垄断程度, 扩大了金融资本的活动范围[3]。

( 三)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由于日本实行严重依赖国外经济的出口导向型经济, 国内出口行业者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 中小型企业不得不采取削价的方式进行竞争, 不仅减少了出口行业者的利益, 而且降低了日本商品的国际信誉。再加上1918 年, 美国为了保护自身利益, 根据《韦布———波默林法》承认出口贸易卡特尔豁免。在这种情形下, 为了阻止小型企业的“倾销”行为, 防止过度竞争, 日本在1952 年颁布的《出口贸易法》中承认了出口行业的卡特尔。其后, 该法经1953 年修改, 扩及进口行业者为适用对象, 并更名为《进出口贸易法》。

《进出口交易法》允许出口商组织出口卡特尔, 可以就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品质、设计及其他事项签订行业协议, 以此防止不公平的出口交易以及保证出口交易的有序进行[4]。日本对进出口协定的认可, 有效的制止了本国企业在对外贸易领域的无序竞争, 促进了对外经济的发展。

三、反垄断法对外贸易豁免的局限性

基于上述各国立法依据, 反垄断法对于我国对外贸易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美国最早在《韦布———波默林法》中提出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制度后, 各国相继开始重视对外贸易的豁免制度。我国也无例外。毫无疑问, 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 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对于国家提高国际竞争力, 加快加大对本国企业的扶植力度意义重大, 同时企业也能获得更大的规模经济。

但是,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对外贸易豁免”原则的规定过于简单, 缺乏灵活性, 对于其是否合理及其原因仍值得探究。据此, 笔者认为我国的“对外贸易豁免”原则还存在以下几点局限性:

( 一) 进口卡特尔豁免合理性欠缺

根据前文论述, 我国对外贸易豁免应当包括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出口卡特尔主要是为了推动产品的出口, 因此该类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影响的是国外市场, 但是进口卡特尔阻止国外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使国内产品免受国外产品的竞争压力, 显然影响了我国的国内市场。在这种进口卡特尔的情况下, 国内消费者成为了经营者获利的牺牲品, 显然这有违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理。垄断协议的豁免初衷是为了社会整体的进步发展,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进口反垄断法虽然减少了国内经营者与国外经营者的竞争压力, 但是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出发, 进口反垄断豁免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中对外贸易豁免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 仅仅是将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对外贸易豁免制度作了简单的借鉴, 在实际应用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需要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和规范。

( 二) 出口卡特尔豁免本身存在内在逻辑冲突

众所周知, 为了保护国内中小型企业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 各国反垄断法都规定了对外出口贸易的豁免制度。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出口贸易影响的是国外市场, 不存在要保护本国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 这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事实上并无联系, 但是各国仍然将此问题列入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笔者从立法角度出发认为, 反垄断法既然是为了规制国内经营者的垄断行为, 就不能排除该垄断行为是否包括对外贸易, 如果不对对外贸易的垄断做出相应的规定, 那么国内的经营者很有可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难以立足并且还将受到本国反垄断法的限制。因此, 对于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制度, 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国内经营者的利益而必须制定的规定, 另一方面又与反垄断法保护国内市场的立法目的不符, 其本身存在内在逻辑冲突[5]。由此, 口卡特尔可能损害国外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是否受到国外法律的规制问题又接踵而来。

( 三) 出口卡特尔豁免可能受到国外法律的规制

提到出口卡特尔豁免是否受到国外法律的规制问题, 就不能不涉及管辖问题。如果我国反垄断法仅适用于本国境内, 那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中对外贸易出口卡特尔豁免就失去了其制定的意义。虽然美国最早通过的1945 年阿尔科案将反垄断法适用于国外, 但是, 由于缺乏明确的国际法规则和普遍的国际认同, 将一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他国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冲突和矛盾[6]。

其中最难以解决的是管辖权规则的冲突。即使我国根据属人原则对我国经营者出口垄断行为采取豁免制度, 那外国是否可以根据属地原则对我国家经营者损害他国利益的行为进行处分呢? 再加上管辖权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即使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果, 一旦涉及侵犯他国管辖权的问题, 就难以简单解决, 甚至容易上升到国家政治问题。从司法实践上来说, 域外取证以及救济措施更是障碍重重。由于限制竞争的行为往往同本国产业政策及国家利益紧密相连, 一旦他国对之采取法律行为, 两国的国家政策与利益就不免产生矛盾和冲突。

综上, 我国《反垄断法》中对外贸易豁免制度的规定还存在相当多的局限性, 笔者认为仅凭《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难以解决我国对外贸易豁免存在的问题, 因此反垄断法应当将对外贸易豁免规则的不确定性灵活化和具体化, 在适用内容和程序上做出更具体灵活的解释和规范, 从而使对外贸易豁免制度不断完善, 更好地使用于司法实践当中。

摘要:基于对本国利益的保护, 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与外国企业竞争而进行的有关限制竞争的行为列入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类型中。而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垄断豁免条款, 但事实上这类规定本身存在一定的内在冲突, 故本文试图通过对各国对外贸易豁免制度的法律研究, 浅谈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上存在的局限性。

关键词:对外贸易,豁免,法律依据,局限性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83.

[2] 彼得·哈伊.美国法律概论 (第二版) [M].沈宗灵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9.

[3] 刘夏莲.美国贸易政策的演变和“1982年出口贸易公司法”评介[J].国际贸易问题, 1985 (03) :51-56.

[4] 张婧.中国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 2009 (03) :71-74.

[5] 王炳.论反垄断对外贸易豁免规则的内在冲突及其克服[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02) :31-35.

[6] 赵守东, 徐旭.反垄断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J].对外经贸, 2007 (12) :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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