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中动产抵押论文提纲

2022-09-25

论文题目: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效力研究

摘要:动产抵押制度为适应中小企业资金融通和动产用益需求而创设,是一项法定的担保物权类型,但学界对于动产抵押是否应采登记对抗主义一直存在争议。《物权法》第188条明确规定,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时点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时,不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无疑是在债物二分的传统民法体系中插入了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这一所谓的“不完全物权”类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在现有的担保法体系中究竟应当如何定位,又承担和发挥着怎样的权利效用,这些都是困扰着动产抵押制度推广适用的现实难题。因此,笔者通过考察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效力,以期相对清晰的界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为立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适用提供参考。全文围绕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展开。首先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通过梳理登记对抗规则所借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立法范本,得到登记对抗主义实则是我国在法律移植过程解读失当的产物这一结论。为了更好的将其融入我国的担保物权法律体系,笔者先行考察了“登记”在我国现行动产抵押法律体系中起到的警示和决定清偿顺位之有限功能,进而在理论上探析了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之物权本质属性。随后,笔者将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分别置于静态和动态的具体民事法律场景中研究:于静态场景中,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基于物权属性可一般性的对抗抵押物侵权人和抵押人的普通债权人,唯在债务人破产的语境下不得对抗破产债权人。于动态场景中,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在后买受人;在与动产的其他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的竞争中,无论在后担保物权人的善恶意,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均无优先受偿的可能。

关键词: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善意取得;担保物权竞合;优先权

学科专业:民商法学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的概念解析

第一节 登记对抗的立法现状考察

一、我国现行法之解析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再解读

第二节 “登记”效力的检视

第三节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性质和效力

一、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性质

二、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第二章 静态物权法律关系中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第一节 就抵押物侵权人之权利主张

第二节 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地位之再考察

一、债务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二、债务人处于资不抵债状态

第三章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人与抵押物买受人的利益冲突

第一节 抵押权人同意规则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第二节 善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解析

一、抵押人转让标的物属无权处分

二、买受人善意的判断

三、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

第四章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与担保物权竞合的清偿顺位

第一节 与其他动产抵押权竞合时的顺位规则

第二节 与动产质权竞合时的顺位规则

第三节 与留置权竞合时的顺位规则

第五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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