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三包期限范文

2022-06-01

第一篇:家电三包期限范文

购买家电要注意“三包”期限

所谓三包,就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一定时间内享受无条件无条件包修、包换、包退的权利。而现实中许多经营者却对三包期间发生故障的售出商品推卸责任,让消费者大为关火。近日,清丰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三包”期间维修冰箱而发生的消费纠纷。

家住清丰县城关镇的消费者郑先生到工商部门投诉称,他于2013年6月,在清丰县某家电商场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冰箱,“三包”期间就坏了,不制冷,如今快一年了,多次联系售后服务商。而售后服务商却以“自家没有配件等厂家发配件”为由,拖了将近一年也没给维修。

据了解,清丰工商干部通过联系该家电经销商,详细了解情况,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经营者退还消费者郑先生2000元,赔偿郑先生因购买的冰箱未能及时维修而所受的损失。

消费者购买的家电产品在“三包”期内符合“三包”条件时,销售商必须履行换货、退货或维修的相关责任。家用电器在“三包”期内如果出现性能故障问题,维修时一定要索要修理记录和证明,只要经过两次维修仍然修不好,就可直接向销售商提出换新要求,而维修时间过长的话,也可提出换新要求,因为“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一旦超过指定时限,就能向商家提出商品更换的要求。工商人员还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时,一定要找厂家指定的、授权的、正规的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进行维修,且换货后要让商家在发票上加盖更换章,索要新“三包”凭证或在其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二篇:新消法明确家电售后三包起始时间

据江苏省家电维修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共接到家电“三包”期内投诉4120起,进口品牌2884起,占70%。多数消费者表示送货到安装调试使用要好长时间,不能算三包期内,进口品牌严格按发票算,多一天都算过保维修,导致投诉上升。

南京市民张女士2011年新房装修购买了一台进口46英寸液晶彩电,今年(2014年)突然坏掉了,打厂家电话,工人过了几天才上门维修,经检查是屏坏并讲过保要付4200元的费用,张女士感觉使用时间不长怎么坏了,找出发票一看日期,3年保修期刚过5天。“当时机器购买时因家中装修过了两个月后才安装,厂家维修工讲我们按照公司规定按照发票日期算,3年过一天都算保外要收取费用”,张女士非常生气,于是向省家电维修协会投诉。经过省家电维修协会协调,最终该进口品牌总部还是按照发票日期算三包期,但半价收维修费。

新消法出台后,家电明确了“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收到商品之日起开始计算。过去,“三包”起算时间是按开具发票时计算,但是有的商品从开具发票到货物交验、安装、调试完毕可能会有将近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将这段时间也纳入“三包”期限,实际上是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物权法》有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在“三包”赔付方面新消法还规定,家电产品损坏等质量问题,消费者一经投诉,原先是消费者举证,现在是厂家和商家举证,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关于维修服务欺诈行为,可以按照消法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售后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新消法岀台后,原开具发票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现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第三篇:三联三包

:“三联三包”是个好机制《... 党的十八大提出以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为目标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三型”组织建设的提出,体现了党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的清醒认识,也体现了党对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大连市大连湾街道党工委立足于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创新“三联三包”工作机制,不断学习实践党的十八大精神。

“三联三包”具体内容包含三个方面,即联系一至两个村,包扶全面发展;联系一个贫困家庭,包助解难脱困;联系一个信访户,包帮息访稳定。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拓展工作网络,扩大工作覆盖面,做好“三结合”,即将“党群双向互通”与围绕中心,推动经济发展相结合;与维护稳定,化解动拆迁矛盾相结合;与服务百姓,保障和改善民生相结合,解决全域城市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

联系一至两个村,包扶全面发展。一是围绕经济发展,服务重点项目。街道领导班子联系一至两个村,明确经济发展责任、理清经济发展思路,优化投资软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定点联系企业、定期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解决在建项目困难、做好投产后的跟踪服务。引导街道党政领导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深入基层单位,为重点项目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支持,努力把党建优势转化为发展壮大装备制造业的经济优势,实现完成各项指标。二是围绕全域城市化,完成动拆迁工作任务。实行党员干部主要负责制,街道党政领导包村,村领导干部包片,普通党员包户,调动每一位党员干部深入拆迁第一线,时刻把握拆迁动态,协调各阶层力量,确保动拆迁工作保质、保量、保时完成,为城市建设顺利推进提供支持。

联系一个贫困家庭,包助解难脱困。一是采取“一帮一”的方式包助困难家庭,及时掌握困难家庭的生产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提出帮助脱贫意见。二是深入群众开展走访调研活动,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征求各种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切实解决与百姓利益休戚相关的问题。

联系一个信访户,包帮息访稳定。包帮领导对信访对象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及时了解信访户的诉求,积极化解矛盾。注重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大方,做到案情清、政策清,全程跟踪,包协调、包处理、包稳控。

“三联三包”党建工作机制充分体现了主动服务精神,收到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三联三包”工作机制服务企业,助推辖区经济快速发展。 2012年,尽管受到国际大环境影响,但大连湾辖区经济发展势头依然不错,这与大连湾街道党员干部主动服务是分不开的。大连湾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主抓各村经济指标,效果十分理想。从年初开始,每个月都要过问经济情况,研究各个企业存在问题,然后逐一进行解决。

“三联三包”工作机制服务群众、服务城市建设大局,助力全域城市化进程。大连湾街道在全域城市化进程中发展迅速。2012年,包村动迁企业104家,包村动迁居民2934户,其中党员起了巨大的作用。以城市化进程较快的李家村为例:在拆迁工作中,该村党委采取网络化承包机制(即党委成员包支部、支部包党员和议事代表包居民户),86名党员共包户176户,党员做到每月进行一次走访或电话回访,且有详细记录。村党员干部对自己所承包的居民户,认真做思想工作,宣传动拆迁政策,在其动迁范围内的党员、议事代表中起到了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在签订动迁协议的25天内,党员和议事代表99%签订动迁协议书。党员干部不仅做表率,也对周边邻居、亲属和朋友做思想工作,真正做到了“三联三包”。

“三联三包”工作机制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大连湾街道整体社会民生事业做得很好,但也有贫困人口和上访户。这些人口尽管占总人口数比例较小,但也挑战街道和社区的社会管理能力。2012年,街道辖区内包帮重点困难家庭14户,包帮信访户12人。对五保户、大病户、困难户、孤儿和残疾人,真正做到了联系到人,包扶到户。这些工作,赢得了民心,解决了民忧,稳定了社会,是党建工作向社会管理延伸的良好触角。

“三联三包”党建工作机制,把握执政党建设方向,以服务为组织功能定位,体现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体现党的建设的统领作用,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联三包”党建工作机制是党执政为民的执政要求,是党建本质的现实反映。大连湾街道创新工作机制,扎实推进“三联三包”工作,其目的是发展为民、稳定安民、扶困爱民。通过“三联三包”党建工作机制创新,其目标是:夯实组织基础,凝聚民心;密切联系群众,把握民情;提高自身能力,服务民需。这也正契合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三联三包”党建工作机制充分体现了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科学对于党的建设而言,更多的是尊重规律、把握程序、建设规范、完善制度,而尊重规律是科学化的根本。首先,我们从尊重规律角度来看,“三联三包”工作机制把握了党的建设深层次规律,做到了以人为本;其次,“三联三包”服务型工作机制立足于其装备制造业基地、全域城市化、社会民生实际,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后,“三联三包”工作流程程序化,并且有诸多的量化指标,操作规范。

“三联三包”党建工作机制,既是党建工作的有效抓手,同时也是党建工作统领经济社会民生的良好纽带。完善其功能,发挥其作用,必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机制支撑

第四篇:“门前三包”

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6S行动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建立建全“门前三包”管理长效机制,市执法局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门前三包”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市政府推进城市管理6S行动有关精神为指导,以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为重点,以落实责任和严格奖惩为抓手,全面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彻底扭转城市环境脏、乱、差状况,改善城市形象。

二、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执法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门前三包”专项整治工作,全力攻克“门前三包”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确保“门前三包”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范围和时间

整治范围:市区范围内沿街单位和商户。

整治时间:2013年3月10日至5月10日。

四、门前三包内容和标准

“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前后由临街单位(商户)门前墙根至人行道的侧(缘)石,左右至两邻。具体标准为:

(一)包卫生:即无垃圾污物,无果皮纸屑,无乱贴乱画,保持地面平整、干净、整洁,排水通畅。

(二)包绿化:即包培植门前绿化和保护门前行道树,保护管理好门前公共设施,禁止损坏花草树木等。

(三)包秩序:即无店外经营,无店外堆物,无店外加工,无乱贴乱画,无摆摊设点,无违法建设,无乱停乱放,户外广告整齐规范。

五、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严格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要求,与临街单位和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此项工作由各区执法局、高新区分局及两站综治办负责。

(二)通过媒体大力宣传“门前三包”管理内容,使广大市民理解和支持“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做好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单位和商户的思想工作,使之自觉遵守“门前三包”责任书中明确的各项职责。市级媒体宣传由环卫处、政治处负责,对沿街单位和商户宣传由各区执法局、高新区分局及两站综治办负责。

(三)对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单位和商户进行管理,对违反“门前三包”相关内容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到期不能整改到位的,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依法进行处罚。此项工作由各区执法局、高新区分局及两站综治办负责。

(四)为沿街单位和商户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收集,加强清扫保洁,确保干净、整洁。此项工作由各区环卫部门负责。

(五)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考核评比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区“门前三包”工作开展情况和沿街单位和商户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选出先进单位和星级门店,并落实奖惩措施。对各区的检查考核由环卫处负责,对沿街单位和商户的检查考核由各区执法局、高新区分局及两站综治办负责。

六、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考核评比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3月10至2013年3月15日)。各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整治准备工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悬挂责任牌,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对已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单位和商户存在问题进行排查,制定整治方案。同时加大对“门前三包”整

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单位积极参与和支持此项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3月16日至2013年5月5日)。对前期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治,逐路、逐户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整治时间表和工作台账,每天统计工作进度,按照先主后次、先大后小的原则逐步推进, 5月5日前,市区

一、二类街道要全部达到“门前三包”管理标准。

(三)考核评比阶段(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10日)。市执法局每周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考核评比实施方案进行打分,每两周在媒体公布一次排名,5月6日至10日组织集中考核评比,综合计算各单位考核成绩。对考核成绩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差的单位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扎实推进“门前三包”专项整治工作,市执法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由市执法局党委副书记、调研员马士伟同志任组长,局环卫处、各区执法局和环卫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环卫处具体组织推动。各单位也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一把手亲自抓,每天听取工作汇报,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指定专人每天向市局环卫处汇报工作进度。(汇报内容见附表)

(二)大力整治,保证效果。各单位要对照整治标准,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要落实责任,提高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圆满完成。同时要注意工作方法,坚持文明执法,扎实稳妥的推进“门前三包”专项整治工作。

(三)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执法、环卫、工商、税务、市场等相关部门合力推进“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定期召开工作碰头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全力推进,确保工作成效。

(四)加强督导,坚持常态。各单位要加强对“门前三包”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防止反弹,要结合实际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此项工作纳入常态管理,巩固整治成果。

2013年3月15日

第五篇: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全文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 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 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 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 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 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二)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三) 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

(四) 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 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 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1.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 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 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 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 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 保证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 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 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 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2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第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第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具体事宜由农民与销售者双方商定。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三包修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第十四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对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产品,因附件3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上款所列产品以外的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处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计为整机;作为农业机械配套动力的,计为总成。

第十六条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附件3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第十七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农民。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第十九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时与农民商定。

国家提倡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开展农忙现场三包服务。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 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如农民购机后在运输途中因装卸不善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紧固;内燃机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料等。

(二) 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允许自行改装、调整、拆卸的部件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

(三) 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

(四) 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三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 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故障原因无法作出技术鉴定的,但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的除外。

(六) 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

(七)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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