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服务贸易论文提纲

2022-09-29

论文题目:GATS下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高等教育服务是否可以成一种贸易形式,从产生之初到现在存在一个由不承认逐渐转变为认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逐渐认识到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和营利性是可以并存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类别GATS并没有明确界定,例如高等教育中介服务、教育考试服务是否属于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这有赖于各国(地区)自己的态度。但是GATS明确了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既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关于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性文件,既有像GATS这样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又有《21世纪宣言》这样为了各国(地区)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立法中的重要基石和指导原则。除了全球性国际公约,大量的区域性公约和双边条约对有涉及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内容,并且呈现出一种以趋势:在各国(地区)无法对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开放达成统一共识,学历的相互承认被越来越多国家(地区)所接受,并产生与之配套的教育质量评估机构的法律制度。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国家(地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输出方,输出方往往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往往对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并不是很开放,甚至低于全球平均水平。但是它们希望可以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高等教育服务市场,对其他国家(地区)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开放水平有较高的期许,从而获得丰厚的利益。第二类,以韩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接受方,接受方一般是经济较为发达的,经济的高速发展与不充分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之前的矛盾,希望能够获得更多更优质的教育资源,但是考虑自身的教育主权、文化传统等因素,往往呈现一些限制。我国目前还处于高等教育接受方的角色,希望获得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另一方面,在中国一些处于优势地位的学科,我国也是可以作为输出方向外出口高等教育服务。通过介绍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输出方和接受方法律发展的相关经验,为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经验。通过解读我国GATS下对高等教育服务的承诺表,根据GATS定义的四种模式,分别分析我国对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发现我国对教育部门的承诺较为广泛,涵盖了5个教育部门,同时对高等教育服务的四种模式未施加较多的限制,高等教育服务处于十分开放的程度。以及通过对我国关于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相关法律的系统梳理,发现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贸易法律制度目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我国目前国内法与我国对WTO的承诺相冲突,这主要是涉及对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是否可以盈利性质的看法。第二,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的制定主要集中在入世前后,很多法律经历了20年未作修改,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暴露出许多问题。第三,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存在立法不足,相关的法律文件层级较低,缺少法律层面做出细致的规定。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一直我国稀缺资源,自2018以来教育部禁止高校在本部以外地区设立本科教育分校区,许多经济发达但缺少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但地方政府如深圳、苏州一直希望能够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为城市的创新型发展提供动力。本文我主要是考察中外合作办学这种模式,以我校与韩国瑞丽大学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本科教育为例,提出一些具体的分析。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了切实有效的修改路径。随着自贸协定的迅猛发展,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事业可以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

学科专业:法律(法学)(专业学位)

摘要

ABSTRACT

一、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概述

(一)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界定

(二)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类别

1.跨境提供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存在

(三)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国际性法律文件

1.全球性国际公约

2.区域性国际公约

3.双边协议

二、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一)GATS下我国对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减让表解读

(二)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的现状

(三)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与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有差距

(1)国内法与国际法存在协调问题。

(2)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2.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现有立法存在的不足

(1)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范围模糊

(2)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条款缺少透明度

(3)干预董事会办学理念

(4)缺少办学监督机制

3.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缺失

三、相关成员方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考察

(一)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输出方的法律制度

1.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

2.英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

(二)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接受方的法律制度

1.韩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

2.我国香港地区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

(三)经验总结

四、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积极履行我国GATS下的承诺

(二)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修改建议

1.立法明确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范围

2.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应更加具体

3.删去教职工加入董事会的硬性规定

4.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育质量的管理

(三)健全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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