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城市房屋建筑寿命的法律论文

2023-01-1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已进入快速的城市更新运动中, 各地新建建筑或者旧城改造、拆迁工程如雨后春笋般遍布中国各地, 大量的房屋建筑被提前拆除重建, 产生大量的“短命楼”。伴随城市化运动向三四线城市的推进, 目前很多中小城市也出现了大量的房屋建筑过早被拆除, 房屋建筑短命现象已经成为城市化进程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何谓建筑寿命?

建筑同其它生命体一样, 随时间不断发生变化, 也经历类似生命体的从产生、存在再到消灭的历程, 这一历程形象的被描述为建筑寿命。与生命体寿命周期的表现形式不同, 建筑寿命周期体现为从选址立项、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再利用、到报废拆除等具体形态。另外来看, 建筑是现代经济社会人们谈论最多、接触最多的环境, 建筑为人所用, 提供满足人们需求的场所, 除具有物质功能外, 又有精神功能, 赋予建筑“寿命”使其和人类的距离更紧密。

在我国, 建筑寿命按照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设计要求, 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 年, 一般性建筑为50 年到100 年。而实际上据统计, 我国城市房屋建筑平均使用年限仅为30 年左右, 远没有达到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设计要求。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曾表示: 我国是世界上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 但建筑平均寿命却只能维持25- 30 年。国家重视对建筑寿命的宏观调控, 目前只是从建筑物质寿命角度进行相关规定, 难以照顾到建筑的功能寿命、经济寿命和人文寿命, 在经济发展的浪潮中, 地产开发和城市规划造成大量不到规定设计使用寿命的终点就被拆除改建的“短命楼”。

二、短寿命房屋建筑的不利影响

( 一) 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1. 破坏生态环境。被遗弃的建筑垃圾一般会运到郊区或离城市中心较远的渣场堆放 ( 有项目施工场地附近成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 , 在其运输、倾倒过程中会产生粉尘污染; 建筑垃圾大多以露天堆放为主, 经过长期日晒雨淋, 某些有机化合物会发生分解, 释放出有害气体, 污染环境; 若对其在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建筑废弃物含有的废油漆、重金属元素等有害物质会渗入土壤中, 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 也可能导致土壤污染、水环境质量恶化, 从而导致生态系统的恶化。

2.“垃圾围城”, 占用土地。我国每年新产生的建筑垃圾超过3 亿吨, 处理这些新增垃圾将占用1. 5 - 2 亿平方米的土地。由于建筑垃圾的生长速度快, 垃圾堆放场的数量和面积不断增加, 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 几年前还是垃圾场的城市边缘, 很可能成为城市建设用地, 垃圾与人争地的现象将更加突出。而如果耗费大量资金和人力对垃圾再次迁移, 又会造成二次污染, 影响我们的生态环境。

3. 浪费资源, 消耗能量。在废弃的建筑垃圾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可回收材料。由于我国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效率低, 可回收材料及资源被当作垃圾处理。据工信部统计, 我国2012 年产生建筑垃圾约为15 亿吨, 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不到5% , 这些耗费我国大量自然资源和能源而生产出的建筑材料, 由于回收利用率低以及建筑短命, 频繁的被当作废弃垃圾处理, 造成更深程度的资源与能源紧张以及社会财富的大量损失。

( 二) 对社会经济财产产生的影响

房屋建筑是集人力、物力与财力于一体的特殊产品, 房屋建筑使用寿命的缩短造成巨额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流失。建筑物的频繁拆建也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学者算了一笔“建筑短命”浪费账: 2009 年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201. 89 亿m2, 按照单价1300 元/ m2 计算, 使用寿命从30 年延长至50 年, 可节约17. 54 万亿元。以单体建筑物的拆除为例———浙江大学湖滨校区教学主楼, 该建筑物建设成本2000 万元, 按设计使用寿命100 年、实际使用寿命13 年计算, 建筑物的拆除造成1. 34 亿元的浪费。

( 三) 人文价值层面的影响

建筑高速发展与更新, 理论上对城市建筑改造以及更新, 延长建筑寿命是个好的契机, 但在利益面前, 大多城市选择了粗暴简单的方式, 将具有一定人文价值的建筑提前拆除。这种大破大立的方式不仅对城市物质财富造成灭顶之灾, 同时使城市的建筑文脉以及对城市历史文化有积极影响的建筑遭到破坏, 使得许多城市文化处于断层状态。

城市记忆是城市的灵魂, 大力保护城市建筑文化遗产以提升价值认识, 使城市文脉新旧延续, 促进新旧协同, 体现城市地方风采特色, 成为很多地区共有的价值观。对于城市中相当数量的建筑, 从内部结构到外部造型, 或多或少的反映了当时人们所处年代的物质文化等社会状态, 随着时间的推移, 这些老旧建筑都将成为城市发展过程的印迹, 甚至成为城市文化的一张明信片。而短命建筑让城市“失忆”, 单从城市文化角度来看, 短命建筑的破坏力极其强大。

三、提高城市房屋建筑寿命的法律思考

( 一) 完善法律法规

由于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使得大量建筑物因缺乏法律的保护而被拆除, 造成建筑短命现象。因此, 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完善法律法规:

1. 加强己有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

( 1) 对于《城乡规划法》的实施监督, 要协调中长期规划与短期规划; ( 2) 加强实施的程序化和透明化, 要求各监察部门对政府和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监察; ( 3) 加强政府权力部门对规划修改的法律约束对于《城乡规划法》内容的修改要进行多次的听证会, 充分听取专家、公众的意见, 综合各方建议进行合理的修改。

2. 完善法律法规的内容

( 1) 健全建筑物维护的相关法律关于建筑物维护的相关具体措施, 比如建筑物维护的时限, 方式, 维护结果的检验等, 避免因建筑物缺乏维护而导致建筑物提前拆除。

( 2) 试行建筑拆除的法律规范在部分城市建立试点, 率先试行规定重要或公共建筑的拆除年限。

如《杭州市重要公共建筑拆除规划管理办法 ( 试行) 》明确规定了重要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及对于公共建筑拆除年限的设定即竣工投入使用未满20 年或使用年限未达到设计年限的1 /3 不予拆除, 此管理办法的试行一定程度上避免大量公共建筑因年限不够而被拆除的命运, 同时通过试行可以获取公众对此办法的反应, 为后来相关法规的制定提供基础。

( 3) 细化建筑物建造与管理使用条例制定“建筑物建造与管理使用条例”, 对建筑物的设计建造直至拆除进行细化的规定, 包括建筑物设计合理性、建筑施工的规范性及建筑拆除的合法性等方面, 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寿命。通过试行的效果, 再升级为规范。

( 二) 制定鼓励政策, 提高公众参与

公众对于旧建筑的改造技术和企业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技术推广难度大, 成本高, 一定程度上造成大量短命建筑的出现。延长建筑寿命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法律法规的约束, 应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行动, 制定鼓励政策, 鼓励企业与公众参与建筑短命现象的治理中。

1. 对于企业制定的鼓励政策。

( 1) 鼓励企业进行旧建筑的改造。老旧建筑的直观印象就是功能落后及设施陈旧, 这成为建筑被推倒重建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以应该鼓励业主对旧建筑进行改造, 使其“旧貌换新颜”。对业主的旧建筑改造行为进行政策鼓励和经济激励, 对于改造后的旧建筑, 业主可以享受一定的政策补贴, 提高业主对于旧建筑的改造热情, 避免大量短命建筑的出现。

( 2) 推广企业对拆除建筑的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技术的应用。可通过回收建筑垃圾处理技术, 制作再生混凝土、再生砖等产品。政府可根据企业每年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量抵减本年的税费, 以此激励企业对于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技术的推广。同时对于使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产品的建设单位给予技术支持, 提供技术和资金的帮助。

2. 对于公众制定的鼓励政策

( 1) 首先提高公众对旧建筑的理性认知。公众对于旧建筑的非理性认知即旧建筑在功能、适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比不上新建的建筑, 使得大量可以继续使用的建筑被迫拆除而公众却没有反应。因此, 政府要制定通过电视、广播、传媒等技术宣传科学的建筑理念提高公众对于旧建筑的理性认知。同时可以免费的组织公众参与旧建筑的改造工程活动, 提高对旧建筑的理性认知。

( 2) 鼓励公众对建筑拆除的监督制定奖励制度, 对于城市中存在的随意拆建活动进行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 三) 加强政府官员的责任追究

由于部分官员盲目的追求个人业绩, 凸显地域的经济增长, 大量兴建城市形象工程、开发区等工程, 造成大量的建筑物被拆除, 同时官员任职期结束后, 官员与本地域严重脱离, 在位期间发生的各种问题也不会再次与其联系, 造成部分官员为了提高业绩, 不惜耗费过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加剧建筑短命现象。因此为了避免此现象的发生, 必须加强对政府官员的责任追究。

1. 贯彻实施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终身制

对政府官员政绩的考核不仅仅局限于对本地域带来的经济发展, 要综合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经行全面的衡量。同时对官员任职期间因盲目的追求经济发展和形象工程等追究终身责任。

2. 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检查

政府司法部门要建立专门监察机构, 授予一定的权力, 对政府官员任职期间的非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治理, 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惩罚, 减少城市形象工程的大量出现。

3、引入公众评判对政府官员政绩进行综合评定

通过引入公众对官员政绩进行评判作为官员业绩评定的一部分, 削弱政府决策权力的高度集中, 减少因追求经济增长而产生大量短命建筑。政府对官员进行政绩考核文献中可以给予公众评分权重, 通过实地的走访来获得最终的官员政绩评定, 避免政府因权力的高度集中而忽视民众的利益, 给地域带来各种问题。

摘要: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推进导致城市建筑的建设速度加快, 城市建设过程中, 城市房屋建筑呈现非正常的新旧交替即大量未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建筑被提前拆除, 造成城市房屋建筑短命现象。城市房屋建筑使用寿命的缩短不仅造成社会经济、能源和资源的浪费与消耗, 还产生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 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就如何提高城市房屋建筑寿命从法律层面进行思考, 探索延长城市房屋建筑寿命的有效之法。

关键词:城市房屋建筑,短寿命,法律思考

参考文献

[1] 刘存.建筑寿命影响因素及延长建筑寿命策略研究[D].重庆大学, 2014.

[2] 王城.建筑寿命的影响因素研究[D].重庆大学, 2014.

[3] 鞠传静.中国建筑安全管理法律体系研究[D].重庆大学, 2010.

[4] 胡可.中国城市建筑短命现象初探[D].华中科技大学, 2010.

[5] 欧阳建涛.中国城市住宅寿命周期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07.

[6] 张旭, 石玲莉, 张奔牛.短命建筑的成因与预防对策[J].重庆建筑, 2011, 01:18-21.

[7] 谢庆录.商品房质量问题法律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3.

[8] 高超.我国建筑健康管理的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 2012.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浅谈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养护的问题及其对策下一篇:中职数学教学现状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