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运作实务

2023-01-01

第一篇:产业投资基金运作实务

史上最全关于中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实务(最全版没有之一建议收藏并转发!)

史上最全关于中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实务(最全版,没有之

一,建议收藏并转发!)

产业投资基金概述

1、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6年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产业投资基金(或简称产业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按投资领域的不同,产业投资基金可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随着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向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2、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实体的不同,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 (1)公司型

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实体,通过募集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投资。公司型基金有着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的治理结构,基金很大一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公司型产业基金的结构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到的限制较少,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基金管理人选择上,既可以由基金公司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

公司型基金比较容易被投资人接受,但也存在双重征税、基金运营的重大事项决策效率不高的缺点。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由于是公司法人,在融资方式更为丰富,例如可以发行公司债。 (2)契约型

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采用资管计划、信托和私募基金的形式,投资者作为信托、资管等契约的当事人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受益者,一般不参与管理决策。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不是法人,必须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稳定的运作。但契约型基金是一种资金的集合,不具有法人地位,在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时,无法直接作为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一般只能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认购项目公司股份。 (3)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组成。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或运营管理人,负责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一般在有限合伙基金的资本中占有很小的份额。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有限合伙基金一般都有固定的存续期,也可以根据条款延长存续期。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放弃了对有限合伙基金的控制权,只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将基金的运营交给普通合伙人负责。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

典型的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结构可分为三层:银行、保险等低成本资金所构成的优先层,基金发起人资金所构成的劣后层,以及夹层资金所构成的中间层。优先层承担最少风险,同时作为杠杆,提高了中间层和劣后层的收益。通过这种设计,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在承担合理风险的同时,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较高收益。

某股份银行参与投资某省会城市的产业园开发项目的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其中理财资金为LP,园区平台公司为GP,双方占比为4:1,基金持有项目公司51%股份,以土地开发和项目产生现金流偿还投资方本息。

政府缘何牵手产业投资基金

1、政府资源紧张倒逼牵手产业投资基金1994年分税制改革重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此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50%左右,但是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70%以上,根据旧的预算法,地方政府缺乏直接负债融资的法理基础,为了解决经济发展和融资约束之间的矛盾,地方融资平台公司逐渐兴起,成为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融资的重要途径。

为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的规范管理,中央自2010年起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加强对地方融资平台的监管 ,尤其是新预算法和43号文的出台,使得地方政府的传统融资渠道(贷款、信托和债券)融资全面受限。

根据43号文的规定,地方政府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仅限于:政府举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PPP和规范的或有债务。 但是地方政府在经济建设方面的责任并没有因为原有平台融资渠道受限而得到减轻,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地方政府迫切需要通过投资来拉动经济,而在实业产能过剩和房地产增速下滑的背景下,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成为拉动投资乃至稳增长的关键。

为了实现在43号文的框架内筹集用于基建投资的资金,地方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发行地方债来融资,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在PPP的框架下进行,产业投资基金由于其灵活的形式和汇集资本的功能,成为地方政府基建融资的新选择。

2、产业投资基金能解决政府什么问题?产业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融资媒介,政府通过成立基金,吸引社会资本以股权形式介入项目公司,参与基建类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以解决地方政府三个问题: (1)解决新建项目融资问题

对于新建类项目,政府可以发起母基金,吸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实业资本提供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解决当前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2)解决存量项目债务问题

对于存量的项目,可以通过TOT、ROT等方式,由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项目公司接手具体项目运营。尤其是对于已到回购期的BT类项目,原先政府的付费期是三到五年,产业基金介入项目后,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政府的补贴或支付期限可以延长到十年甚至更长,大大减轻地方政府的短期偿债压力。

(3)解决城投公司资产负债约束问题

过去绝大多数基建类项目都由地方城投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和运营,城投公司直接融资会造成资产负债表膨胀,提高城投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从而影响企业的银行贷款和债券发行。城投公司通过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的形式筹集资金,可以实现表外化的融资,降低城投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在传统的平台投融资模式下,地方政府以自身信用为平台公司的投融资项目承担隐性担保。而在产业投资基金模式下,地方财政以较小比例的股权加入投融资项目,对项目特许经营和收取附带权益,有助于解决地方基建融资问题,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当产业投资基金遇上PPP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之后,中央各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在PPP模式下,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在实践中,很多省市以地方财政投入启动资金,引入金融资本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具体操作形式是由金融机构与省级地方政府共同合作设立母基金,再和地方企业(很多情况下是原融资平台)合资成立项目公司或子基金,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金融机构一般采用分期募集资金或者用理财资金对接的形式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方的出资。子基金或项目公司作为种子项目投资运作主体,对城市发展相关产业进行市场化运作,自担风险,自负盈亏。PPP模式下的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通过股权投资于地方政府纳入到PPP框架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具体基建项目的设计、建造、运营,政府授予项目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许权经营期。

地方的实践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认可和鼓励,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特别指出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鼓励地方政府在承担有限损失的前提下,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并通过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PPP模式下的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方式

1、PPP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模式在各地不断涌现的PPP产业投资基金中,根据基金发起人的不同而分成三种模式。

模式一:由省级政府层面出资成立引导基金,再以此吸引金融机构资金,合作成立产业基金母基金。各地申报的项目,经过金融机构审核后,由地方财政做劣后级,母基金做优先级,杠杆比例大多为1:4。地方政府做劣后,承担主要风险,项目需要通过省政府审核。这种模式一般政府对金融机构还是有隐性的担保,其在河南、山东等地运用的比较广泛。 2014年12月,河南省政府与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签署“河南省新型产业投资基金”战略合作协议,总规模将达到3000亿元,具体可细分为“建信豫资城镇化建设发展基金”、“交银豫资产业投资基金”和“浦银豫资城市运营发展基金”。

以单只基金的总规模为1000亿元为例,母基金按照子基金10%的规模设计,金融机构与省财政分别出资50%,省财政出资部分由河南省豫资公司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即母基金规模100亿元,金融机构和省豫资公司各出资50亿元,按承诺分期同步到位。

功能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具体为母基金占比10%、地方政府占比20%、金融机构占比70%。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目前已在郑州航空港区项目的子基金中出资19.98亿元,将全部用于产业园区的棚户区改造。

子基金设立前将由市县政府和省级投资公司进行项目推荐,随后交由金融机构和省豫资公司履行调查程序。一旦出现风险,将采取优先劣后的退出机制,保证金融机构的本金和收益。

模式二:由金融机构联合地方国企发起成立有限合伙基金,一般由金融机构做LP优先级,地方国企或平台公司做LP的次级,金融机构指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人做GP。这种模式下整个融资结构是以金融机构为主导的。

2015年2月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轨道交通集团签署了厦门城市发展产业基金合作框架协议,基金总规模达100亿元,将投资于厦门轨道交通工程等项目。该基金采用PPP模式,由兴业基金全资子公司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管计划,与厦门市政府共同出资成立“兴业厦门城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兴业财富和厦门轨道交通集团各出资70%和30%,分别担任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按协议定期支付收益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并负责在基金到期时对优先级合伙人持有的权益进行回购,厦门市政府提供财政贴息保障。模式三:有建设运营能力的实业资本发起成立产业投资基金,该实业资本一般都具有建设运营的资质和能力,在与政府达成框架协议后,通过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有限合伙基金,对接项目。某建设开发公司与某银行系基金公司合资成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担任GP,某银行系基金公司作为LP优先A,地方政府指定的国企为LP优先B,该建设开发公司还可以担任LP劣后级,成立有限合伙形式的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业主方(政府)签订相应的财政补贴协议,对项目的回报模式进行约定,业主方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并提供担保措施 这类有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发起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加杠杆的形式提高ROE。全球范围看建筑业的毛利率是3%,净利率是1-2%,而且对投入资本要求很高,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基建项目,若企业出资10%,可以放大9倍杠杆,除去付给优先级LP的成本后,这放杠杆的过程就会有很大一块利润,再加上建筑总包的利润,也能实现在营业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提高净值产收益率。

2、产业投资基金参与PPP的还款来源根据PPP项目的类型不同,产业投资基金的还款来源也有不同类型:(1)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的收入完全来源于项目运营,主要依赖项目本身的运营管理,在保证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质量基础上,通过提升效率、节约成本来获取盈利,主要由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者付费,供电、供水等一般属于此类项目;

(2)准经营性项目:使用者付费不足以使社会资本获得合理的回报,政府会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给与补贴收入,如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中,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来保障参与项目的社会资本达到合理的收益;

(3)公益性项目:市政道路、排水管网、生态环境治理等项目没有收入或者只有很少收入,社会资本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资产服务购买收入,如需要政府支付服务费用或购买资产。

3、PPP模式下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产业投资基金通常都有一定的期限,而PPP项目的周期可能长达数十年,因此参与PPP的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需要多种方式退出。具体的退出方式有三种: (1)项目清算 项目清算退出是指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在项目投资公司完成项目任务(或阶段性投资任务后)后,通过项目投资公司清算(或注册资本减少)的方式,返还产业投资基金应当获取的股权收益,实现投资的退出。 (2)股权回购/转让

股权回购/转让退出是指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在项目投资公司完成项目任务(或阶段性投资任务后)后,由政府、开发运营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或将股权转让给政府、开发运营公司或其它投资者。 (3)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退出是指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在项目运营成熟后,通过将项目公司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或海外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资产证券化方式,获得投资收益,实现投资的退出。

4、融资平台转型与PPP产业投资基金在后43号文时代,原先承担着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提供融资职能的地方融资平台转型的迫切性愈发强烈,融资平台的转型,一方面可以由政府国资层面的资产负债划拨,通过经营性资产的划转注入使得融资平台具备较强的自我造血功能。另一方面,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通过市场化的改制,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与政府的脱钩,也是融资平台转型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办发〔2015〕42号的规定,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的PPP项目,突破了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中关于社会资本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的限制条件。

转型后融资平台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作为发起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或者次级有限合伙人,可以提高其他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既能通过市场化的运作为地方基建项目筹集资金,其国资背景又能充分保证PPP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地方政府融资形式转变的机遇与挑战

1、产业投资基金只能做基建融资吗?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普遍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解决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问题,尤其是那些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很低的基础设施项目,单纯凭借项目本身的现金流和政府补贴,很难吸引到社会资本参与,二是在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的新常态下,如何引导和调整地区的产业结构,鼓励新兴产业的发展。在解决这两个问题的过程中,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近期在浙江绍兴成立的柯桥区政府产业基金,包括产业重组基金、产业转型升级基金、绿色印染产业集聚发展基金等三个子基金,由区政府注册成立绍兴金柯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区财政局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力争通过3年努力,政府投入的产业基金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并通过与金融资本结合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投入300亿元以上。该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柯桥区企业及相关项目,投资重点为省七大万亿产业、符合柯桥“服务业兴区”、“工业强区”两大战略的重点项目和城镇化基础设施项目等。 柯桥区政府产业基金即包含了通过政府协助融资托底地方支柱产业,鼓励引导新兴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同时也解决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问题。这对于地方政府如何在产业引导和基建融资中实现平衡很有启发。

一方面,政府可以用引导基金的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到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过程中,尤其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投资,带有一定的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性质,这些投资一般市场化程度会较高,投资者的潜在收益会很高,而潜在风险由于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而有所缓冲,产业投资基金有助于当地的产业发展。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缺乏收益或者收益很低的公益性项目,如桥梁、道路等,仅依靠项目收益很难吸引到资金参加,由政府补贴则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而将公益性项目和产业投资相结合,在整个产业投资基金的层面可以实现以丰补歉,通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产业类投资较高的潜在收益,去弥补基建项目较低的回报,从而为基建类项目进行融资。

2、如何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的引导仅是产业投资基金的要素之一,而能否有足够的社会资本参与,是关系到设立基金目的能否实现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对于投资者来说该如何选择呢?

首先考虑产业投资基金的收益,通常产业投资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本身的收益和项目相关的收益。 基金本身的收益:

通过所投资的项目公司或子基金每年股权分红及项目公司的清算、股权转让、资本市场上市等获得基金股权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回流。 项目相关的收益:

(1)政府授予特定区域内的各种经营特许权的经营收益,包括城市区域综合开发所得收益、基础设施运营以及特色产业发展领域等。

(2)将部分基础设施运营和特色产业发展领域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形成股权或资产转让收益。如加油站、油气管网项目向石油公司转让;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和处理项目向环保经营公司转让;文化创意、户外广告经营权等向文化公司转让;有线电视运营项目向有线网络提供商转让等。 (3)资本市场上市实现收益。选择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中的优良资产,进行打包,并在资本市场上市,实现资产增值收益。

(4)获得地方性税收减免而形成的收益。

其次要考虑投资风险,对于具体项目要从项目可行性、现金流测算、投入产出情况等方面考虑,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项目的稀缺性和必需性,对于涉及政府补贴或投入的,需要分析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可承受能力,优选符合国家鼓励方向和当地重点工程类项目,并在合同中列明项目风险的分担方式。

需要明确的是,产业投资基金≠PPP,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PPP项目的政府补贴需纳入财政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是相关文件规定的“明渠”,而政府给产业投资基金出具的保底承诺,是“暗道”。在国家“修明渠,堵暗道”的大格局下,产业投资基金的保底承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判断政府的信用支持是否足够,需要从能力和意愿两个方面分析,能力是其财政实力,意愿则是项目的重要性,违约/项目失败后的政治影响性去考虑。

再次需考虑退出方式,产业投资基金常见退出方式有项目清算、股权回购/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投资者应该根据项目特性选择相应的退出方式,比如供水、供热、供电等基础设施一般都不会通过项目清算来退出,而股权的回购/转让则要考虑具体的回购方/受让方,如果是政府或平台公司作为回购方/受让方,一定程度上将为项目增信,但如果是其他社会资本负责回购/受让,相应的风险就会提高。

资产证券化等退出方式对于项目的要求也比较高,需要有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 比如,某银行的银政产业基金以契约型产业基金(资管计划)的模式投资西北某省会城市开发区内三个产业园的开发项目。该项基金规模 50 亿,其中理财资金为优先级,当地园区平台公司为劣后级,双方占比为 4:1。

项目以投贷结合模式,基金持有项目公司 51% 股份,同时向项目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最终的退出方式由园区平台公司远期回购股权,并提供担保。园区管委会承诺将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并且财政出具承诺将授信本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此外若土地出让收入无法覆盖开发成本,则由当地财政补足。

此外,对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产业投资基金中扮演的更多是资金提供者的角色,其低风险承受能力的特性决定了主要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产业基金和项目运作,在具体投资中关注相关方的信用风险和项目可行性,一般建议挑选经济发展水平较好,市场化程度较高区域的产业基金来进行投资,对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财政收入增速也较为缓慢的地区,如果有政府给与强力支持的投资于重点项目的产业投资基金,也可考虑适度参与,但是在保障措施和风险溢价方面需要仔细考量,比如要求地方政府将土地转让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重点工程的偿债基金。

3、产业投资基金与PPP的再思考(1)产业投资基金是地方融资方式的创新,但也会增加潜在债务负担 43号文后各地涌现的产业投资基金,不少都具有如下特征:

一、大部分投向土地一级开发、保障房等非经营性项目,还款来源基本依赖土地出让收入;

二、以债权或“明股实债”的形式,保证固定收益;

三、银行是最重要的资金提供方;

四、大部分会由财政出具“安慰函”,并对基金回报进行兜底。

在这种模式下,产业投资基金成为地方政府绕开城投公司或土储中心的融资新平台,是传统城投贷款或城投债的替代。这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在稳增长调结构形势下的融资方式创新,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增加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在近期的国办发〔2015〕42号中明确禁止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2)通过投资带动经济发展的药未换,换汤仍是为了促发展

从短期来看,医治经济下滑的良方仍然是投资,而工业的产能过剩和房地产投资增速的下滑,通过制造业托底和基础设施投资拉动稳增长成为政策的重要方向。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政治格局下,公共部门仍然是最重要的投资主体,尽管地方融资平台风光不再,但是其华丽转身后以社会资本的身份重返地方建设大舞台,以产业投资基金之名,行稳增长促发展之实。

(3)投资者参与产业投资基金,需要充分考虑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

产业投资基金并非是无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基建类项目收益的实现依赖于建成后的实际运营情况,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使用者偏好、运营效率、运营成本、竞争性项目等因素影响,实际收益可能低于投资之初的测算,使投资者面临项目风险;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状况的变化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方向的调整,也可能改变地方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支持能力和力度,尤其是一些涉及地方政府“保底承诺”的基金的投资者更需要充分考虑;此外,基建类项目规模大、时间长的特点决定了产业投资基金都具有很长的投资期限,投资者可能面临一定的期限错配风险。

(4)不同地区和项目的投资风险会有分化,优选经济发达地区、国家政策鼓励的重点项目

第二篇:“BT+产业投资基金”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中的实务运用

中国经济的高速持续增长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国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日益增加,由政府主导、以财政支持、以银行信贷为主的传统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已面临日益严峻的压力和挑战,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BT、BOT、产业投资基金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出现并不断衍生创新,为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提供了新方向和新思路。

一、BT 建设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

(一)BT建设模式特征。近年来BT建设模式愈发广泛地应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例如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工程、深圳地铁五号线工程、佛山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BT建设模式是由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作为BT项目发起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并与其签署相关协议,并由该投资人根据招投标要求组建项目公司承担投资、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后移交并向BT项目发起人分期收回对价的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每个项目中BT 建设模式具体运作不尽相同,但它们具备一些共同优点和特征。一是有效缓解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财政压力;二是市场化运作方式有助于提升建设效率;三是合同法律关系复杂,考验业主协调能力。

(二)BT模式潜在投资建设风险。由于BT建设模式下的项目具有投资额巨大、技术复杂、建设和资金回收时间较长等特点,致使项目运作过程中带有一定的经济技术风险。众多专家和学者对BT建设模式风险识别分类和风险防范做出系列专题研究,周磊和周正康对BT建设模式项目运营中风险进行了分析,按照风险分摊原则提出了预防和控制措施。王耀辉和马荣国在构建BT项目融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模糊综合评价分析模型法以衡量BT项目融资风险。

作为宁波杭州湾新区基础设施BT+产业基金模式的发起人,基于BT项目发起人或业主的视角更为关注BT项目投资人的投资能力和工程管理能力风险。在大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仅仅依靠BT项目投资人自有资金难以保障项目如期建设的巨额资金投入,BT项目投资人往往通过银行贷款等再融资推进项目建设,项目投资人的再融资能力成为项目成败的关键影响因素,融资能力不足不仅会导致项目投资人资金链紧张,甚至会导致BT建设项目搁置并抑制项目公益性社会效益的发挥。在项目管理能力方面,虽然BT项目业主的投融资和施工建设工作转移至BT项目投资人,但为了防止BT模式下项目投资人及其他参与单位在建设中以次充好降低工程质量,还必须对项目建设实施严格的流程监管,以防范工程质量领域风险。正是鉴于BT建设项目投资人存在的上述风险点,在杭州湾新区项目招投标设计时业主方创新性提出引入产业投资基金,在拓宽建设资金来源的同时,利用产业基金的专业性以防范BT建设项目投资人引发的风险。

二、基础设施产业基金参与BT建设的必要性

(一)基础设施产业基金概况及国内外运行经验。

产业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的有机融合体,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是产业投资基金与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建设、经营相融合的一种资本运营模式和金融制度创新。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实现吸纳和集聚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引导民资进入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并通过股权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司,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20世纪70年代起欧美等发达国家开始探索发展基础设施产业基金,进一步降低政府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更大效益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积极尝试和探索产业基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2009年光大控股与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共同组建光大麦格理基础设施产业基金,2012年3月全国工商联发起城市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都是借助基金平台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二)杭州湾新区BT+产业投资基金模式构建。

1、杭州湾模式发起设立背景。

(1)最大限度破解工期约束。宁波杭州湾新区基础设施BT项目直接服务于上海大众汽车浙江宁波基地及其周边零部件配套企业,项目必须在上海大众汽车浙江宁波基地量产前投入使用。采用传统BT建设模式由于涉及到项目投资人向银行金融机构再融资需求,银行要进行BT项目公司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调查、审查、落实抵押担保等措施致使融资流程相对较长,难以在时效上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引入产业投资基金作为项目公司资金来源有利于加快融资进程,满足项目建设的时间紧、任务重的要求。

(2)缓解财政时序错配压力。从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对比看,无论是全部基础设施投资、还是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的基础设施投资的增长速度,都大大高于同期GDP的名义增长速度。杭州湾新区亦不例外,随着近年来一系列道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短期内新区财政面临着暂时性建设资金短缺,借助BT+产业投资基金的创新模式,合理疏导富庶的江浙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新区财政资金需求与盈余的时间错配产生的财政紧张局面。

(3)突破传统银行债权融资压力。受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收紧影响,借助产业基金渠道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有利于产业基金的稳定经营,而且能够在银行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之间有效建立防火墙和隔离带,突破了银监会清理和限制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政策约束。BT+产业基金的创新模式秉承基金股权投资特性并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优势,BT项目发起人、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均无需提供任何融资抵押担保措施,亦无需杭州湾新区提供财政兜底承诺。

2、杭州湾模式运营结构设计。杭州湾新区基础设施BT+产业基金模式中基金总规模35亿元,第一阶段总认缴出资额8.3亿元,首期认缴出资1.6亿元,

产业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发起设立并构建项目资金池。BT项目发起人按照基金规模20%的比例出资,BT项目发起人发起并参与产业基金运作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保持政府必要的调控能力。其余绝大部分资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由江浙地区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出资,并由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执行合伙人负责基金运作管理。

杭州湾新区基础设施产业基金投资并控股BT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可向银行申请市场化再融资进一步放大财务杠杆。通过BT+产业基金的创新模式优化设计可以有效控制地方政府信用额度超额投放,突破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限制并有效降低信用风险。BT项目发起人以项目业主和产业基金投资人的双重身份全流程参与项目建设,有效强化项目资金运用和工程建设方面的监督管理。

三、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模式的创新与特色

(一)开放滚动的产业基金设立模式。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不同于传统的银行项目贷款的贷款额度固定、贷款期限固定、资金使用固定,它以基金规模可滚动发展、投资方可中途增加、基金投向不局限于单个项目的多重滚动方式令人耳目一新。首先,基金可以视项目情况调整规模实施滚动发展,历经多个阶段分层次梯度发行募集,最终规模可达35亿元。其次,基金投资方可中途加入或退出,根据项目投资和资金募集情况各投资方可分阶段追加或减少对基金的出资额,各投资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时间参与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再次,基金不局限于单个项目或特定项目,在投资期限内可参与杭州湾新区内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实现基金的多重滚动开发。

(二)产业投资基金控股BT项目公司。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以集中投资绝对控股的投资策略区别于传统私募股权基金分散投资参股为主的投资范式,通过产业基金投资控股BT建设项目公司,能够避免作为小股东所承受的信息不对称、无法控制分配政策等风险。同时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专业稳定的基金运营管理能力,在同等竞争条件下通过创新模式使投资更加公开、公正、透明以及更加市场化,有利于进一步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BT建设商务成本,并且杜绝政府直接投融资引发的财政资金运作效率不足及相关道德风险,

(三)基金和BT项目同步双重管理。在传统BT模式的理念下,BT工程竣工移交给相关单位之前,BT项目承办人对BT工程具有绝对的控制权,BT项目发起人对项目的控制较弱。杭州湾新区模式中项目业主以BT项目发起人和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人双重身份参与整个项目全程运作,并具有项目设计、监理单位委托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另外,产业基金执行合伙人在管理基金的同时直接管理BT工程建设,完全的市场化机制在投资管理、概预算、项目管理、资金支付、工程技术方面发挥了第三方监管作用,弥补了传统BT模式单一监管的不足,使之有利于寻求项目成本、时间、资源和质量四要素的最优均衡。

(四)借助民资拓展建设资金来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且需要专业管理,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进入这一领域门槛极高,普通投资者难以分

享中国城镇化过程中基础设施高速增长带来的收益。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使广大闲散投资者能够通过基金渠道参与具有稳定和较好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并通过股权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司,结合项目公司的再融资可实现财政资金10余倍的财务杠杆放大作用。通过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在疏导民间资本同时有效探索国资和民资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协同联合,促进了城市建设和社会的公平分配。

四、杭州湾模式的继续探索及应用前景

(一)拓展产业基金上市退出模式。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采用传统回购的退出方式,产业基金作为BT项目公司股东分享红利,退出方式较为狭窄,盈利模式简单。基础设施的投资一般很难在短期获得巨额回报,而必须通过长期的建设和专业的管理逐步实现投资回报。本着长期持有并运营产业基金的角度考虑,为了满足投资者对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可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在基金设立一段时间后将基础设施产业基金本身上市而非建设项目上市,从而为基金投资者拓宽退出渠道并实现盈利机会,另一方面公开市场的开放性极大程度上拓展了项目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BT回购成本的合理设置。BT项目回购价款和回购策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发起人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首先体现在项目发起人对BT项目的回购价格与BT项目实际造价间的差额部分,其次为项目发起人支付的BT投资期和建设期的利息费用。在BT项目的招标和商务谈判阶段,原则上应以批准的项目概算下浮一定比例报政府批准后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在业主给予项目投资人投资收益固定回报的利息费用时,应重点预测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年浮动趋势与宏观经济趋势,并与投资方谈判商定。

(三)融资租赁继续盘活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现代投融资方式,能够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目的,拓宽承租人的融资渠道,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提供了又一新方向。对于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建成并回购的基础设施可以探索售后回租的方式,采用融资租赁能够盘活已投入的固定资产,有效释放政府前期投入的财政资金,并且用于固定资产的再投资。通过融资租赁放大政府的投资规模和投资乘数效应,将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同比传统模式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仅在成本控制方面的比较优势已初现端倪,随着项目滚动开发基金二期、三期成本领先优势将得以进一步巩固。杭州湾模式推动了宁波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创新改革,实现了政府、企业、银行、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多方受益、合作共赢的新局面,有利于形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高效运作和可持续来源,为杭州湾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全新思路并具有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的现实意义。

第三篇:英语培训初期运作实务

教育培训行业正愈来愈成为市场上的投资热点,而进入这一行业的投资者有相当一部分却没有相关的经验。从目前运作中小学英语培训学校的构成来看,其初衷无外乎这样的心态:教育行业的投资回报率较高,而投入资金并不大,所谓门槛不高而预期收益较好;依仗自己是老师或者与教育行业有关系,依靠这些资本预计将来招生没啥问题;自己本来就办有培训班,考虑到市场竞争,需要一个品牌来扩大自己的规模和知名度……诸如此类,那么带着这种心态真正进入这一领域之后才发现原来事情远非自己想象的如此简单。

大家普遍遇到的问题是:在市场竞争方面,由于进入市场的英语培训品牌多如牛毛,家长面对林林总总的培训机构无所适从,而让家长接受一个新的品牌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这一过程少则半年,多则一年甚至两年。那么,对于一些急功近利的投资者来讲,由于缺乏耐心要么垂头丧气,要么半途而废;在管理方面,那些没有教育行业经验的培训辅导学校,一开始不注意去打造一支强有力的师资团队,教学同质化,没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和优势,难以形成市场口碑,学员人数就不会有大的突破,而部分培训辅导学校由于老师流动性大,对其负面影响就更为严重;在招生方面,有些培训辅导学校满以为通过大量的广告及彩页发放等宣传攻势,可以达到理想的招生目的,实践证明,这仅仅是一厢情愿,假如在师资,学校硬件,管理等方面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准,这种广告的作用微乎其微;在经营方面,做教育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有的培训辅导学校一开始就准备10万元投资,钱用完后,发现还要继续投入才能维持下去,而这时自己在犹豫是否再投或者有没有资金再投,但有些培训辅导学校资金相对雄厚一些,几乎把所有的钱都投到刚开始的硬件上,等在运作过程中最需要钱的时候,却发现账户的钱所剩无几,从而怀疑自己投资这一行业是否正确;在与总部沟通方面,运作伊始,大多培训辅导学校事无巨细,要求总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而事实是总部只能在师资培训,教材物资,VI设计等方面提供指导,而在教师招聘,招生模式及渠道,学校管理等等方面还主要依靠自身结合本地实际去解决。

本文结合中小学英语培训实际运作过程中所经历的点点滴滴的失误及成功之处,浅谈一个中小学英语学校当前运作实务的模式。

各培训辅导学校可做简单分类:新培训辅导学校,运作半年至一年的培训辅导学校,运作一年以上的培训辅导学校。

一、新培训辅导学校,其需求应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场地选择,招牌制作,教室布置,学校用品购置;

2.教师招聘,师资培训,班型设置,教材及物资选购;

3.招生宣传,彩页制作,招生模式指导,公开课设计;

4.学校部门设置,人员分工,初期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

首先把涉及上述事项做系统地资料汇编。

资料一,学校场地选择及布置:内容含场地选择指导意见,招牌设计图样,写真牌设计参考(项目介绍,教材展示,学员活动集锦,简介,荣誉榜,招生简章等),教室布置参考图(墙壁颜色搭配,课桌椅的选购及摆放,墙壁粘贴图及手绘图,黑板上方标语及后墙学习园地设计图,墙壁挂图或高级写真板),办公

室布置(前台设计图样,制作荣誉牌及摆放位置,规章制度粘贴位置等)。资料二,师资招聘及培训:内容含招聘老师指导意见(专业基础,口语能力,亲和力,教学经验),招聘老师的途径(对于部分县级培训辅导学校,可能无法通过广告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及薪资指导标准,选拔到总部参加培训的老师的指导意见,教师考核及内部培训指导意见。

资料三,初期班型设置及教材使用:内容含基本班型设置(根据测试分班,班级人数,课时分配等),教材使用指导意见(教材,配套磁带及光盘,教师用书及配套教具),市场物资使用指导意见(建议初期使用的重点物资如挂图,字母卡片,手偶,挂链,橡皮,磁贴,粘贴画,沟通手册,教学卡片等,如何在教学过程中使用)。

资料四,初期招生宣传:内容含初期招生宣传的指导意见(忌讳一开始作报纸广告,尝试免费试听课,小范围公开课,借此锻炼老师),彩页制作(根据不同时期制作主题不同的宣传彩页),媒体广告(根据招生或者举办活动的不同主题设计出内容不同的模板)。

资料五,公开课组织:内容含公开课流程指导(教师培训有公开课内容,但对于新培训辅导学校来讲远远不够,应结合当地实际,看规模大小指导其尽量作一次成功的公开课,以此树立信心),公开课受众群的组织(建议培训辅导学校充分重视这一环节的重要性,以确保家长及学生的预期人数,必要时临时可借用一些学生),公开课内容审查,效果分析,信息库建立。

资料六,前台咨询人员培训及管理:内容涉及人员选聘,体系文件学习,家长沟通技巧,考勤管理,礼仪接待等。

资料七,管理平台的准确使用:操作要领,熟练掌握的技巧,特别对于功能更新部分及时通知并给予正确指导。

资料八,学校组织管理:部门设置(教学部,教务部,市场招生部,物流部,行管部,财务部),各部门考核标准,教研会指导意见(针对教研会应拿出一整套可行方案,以真正提升教学水平),家长会组织模式(可提供成功案例)。

二、运作半年至一年的培训辅导学校,其需求会发生一些变化:

1.如何打造一支稳定而高素质的师资团队;

2.如何拓展招生思路,扩大现有招生规模;

3.面对学员大面积流失,如何提高续班率;

4.面对其他品牌的挤压,如何做到脱颖而出;

5.已经投入不少资金,未见大的成效,是否要继续投入;

6.到了第二年续期的时间,要不要继续做下去。

总结一,稳定师资团队的构建:机构成立伊始,在招聘老师上大多饥不择食,过了半年以后,随着规模扩大有了一定的影响,优秀老师会慕名而来,新旧老师之间处理不当会有一些摩擦,严重的话可能会有老师流失;另外有的老师有了经验成了顶梁柱后,会有些膨胀,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也许会走人或被其他机构挖走,这些都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应对要点:

1签订聘用合同,要求合同期限,押金制度,试用期时间及工资发放时间等涉及切身利益的内容要明确,如果中途走人,其经济上会有较大损失;

2必须筛选出2-3位(或更多)核心教师,在专业水平,人品及稳定性上符合标准,形成雷打不动的骨干力量,而在精神及物质层面上应对其倾斜,让这些

骨干老师拥有归属感及成就感;

3提升教师凝聚力上多下功夫,逢年过节的礼品安排,聚餐聚会及短途旅游,工资准时发放;

4适当增加送往总部培训老师的数量,大小活动包括表演赛都有老师策划并主持,锻炼培养成为一支高素质的教师团队。

5针对个别有动摇苗头的老师,分析原因,如属于内部管理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对其动之以情,消除误会,解开疑团,使之稳定。

总结二,突破招生瓶颈:大多培训辅导学校经过一个阶段的运作,已招收100-200个学员,但再往下发展似乎很难突破,如果在这个人数上徘徊不前,首先从效益上无从谈起,再者教师及员工的心态会发生变化,所以扩大招生规模是必走之路。应对要点:

1分析现有学员的招收途径,看此途径是否有再利用之价值;

2在现有学员身上狠抓教学质量,举办相应活动,利用家长会影响家长周边的人,使学员和家长能够带新学员前来试听,如果报名成功,可采取适当奖励;3从全国大多培训机构的运作经验来看,那些做得特别优秀的都是与学校结合招生的结果,采取“报告会”“免费提供英语教师”“公开课”甚至“免费为英语较差学生补课”,都是与学校结合招生的有效渠道。

总结三,提高续班率的有效举措:学员流失可能有以下原因,教师教学水平太低,学员英语水平无明显提高,教师更换频繁,学校规模太小,家长想让孩子换换环境,学校管理滞后,被其他更优秀培训机构吸引走。应对要点:

1为学员提供多方位的增值服务,有条件的机构可成立小型俱乐部(对学员免费开放),每周一次校本课程辅导(可在正课学完后进行1小时,此举可有效提高学员在校英语成绩),定期举办户外活动;

2加强任课老师与学员之间的情感交流,老师确定以后就不要轻易调换,学员认可老师是续班的基础,这需要老师具备较强的爱心及责任心;

3每期中间可进行一次中考,一是检验老师的教学效果,二是可以借此加强与家长的沟通;

4定期家长会认真准备,增强家长对培训机构的认同感(专门抽调老师负责,在形式和内容上力求创新,任课老师展示教学片段,策划互动游戏,展示学员英语才艺,优秀学员家长谈心得等)。

总结四,苦练内功,深抓教学,提升品牌影响力:教育培训这块大蛋糕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中外品牌所看好并力求分得一块,“迪士尼”的会议营销,“洪恩”的个性化服务,“疯狂李阳”欲东山再起,“大山”的区域优势,“昂立”整合后蓄势待发,“剑桥”的根深蒂固、新东方泡泡的品牌优势„„还有“纯外教”的洋品牌咄咄逼人,似乎是“山雨欲来风满楼”。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对每一个培训机构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进入市场的英语培训品牌特别是连锁机构,都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和优势,但是,“苦练内功,深抓教学,提升口碑”则是任何一家培训机构想“长治久安”所必须做到的。

总结五,资金使用上精打细算方能游刃有余:根据自己的投资计划和资金实力,有计划分步骤地使用,培训辅导学校运作初期资金投入较多,要分清哪些是必须要投的,哪些是可以缓一缓的,力求避免出现资金断档的情况。运作一年的培训辅导学校应该说有相当一部分还没有站稳脚跟,但又马上到了续缴管理费的时间,这也是培训辅导学校犹豫彷徨的时候,此时应正确地分析形势,瞻望预期的前景,坚定信心非常重要。

三、运作一年以上的培训辅导学校,会分出不同的档次,经营良好,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辅导学校在求得总部服务上已不再那么强烈,机构内部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模式,但在寻求优秀培训辅导学校经验借鉴方面还需要有一个很好的沟通交流平台;而对于经营一般的培训辅导学校肯定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师资管理,经营思路,招生渠道等几个方面出现的问题较为集中,应分析分析主要问题所在,对症下药,出谋划策,力求在一定时期内走出困境,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小小少年英语,最专业的小学生英语培训,致力于中国少年儿童英语教育

第四篇:政府投资基金概述及运作

2016年11月28日07:22 来源:法融汇俱乐部mp

政府投资基金概述及运作

--盈科律师刘永斌、何丹

一、 概念及发展历程

根据2015年11月财政部出台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定义,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总体而言,“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都属于政府投资基金的范畴。

在《办法》出台之前,我们更多接触的是“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从现在往回看,政府投资基金其实是“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发展二十多年的产物,以下简单回顾一下它的发展历程:

(一) 探索起步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由政府推动产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的发展,之后的十多年,地方政府开始引入国际先进经验,探索新的产业投资政策。1995年,当时的国家计委借鉴国际“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结合当时的国情,将主要以非公开流通的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产业领域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定义为“产业投资基金”。

(二)逐步试点阶段

2002年至2008年期间是一个试点阶段,2005年,中央十部委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2006年,由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中首次对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2007年,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事实上,产业投资基金最初在中国的发展基本上都有政府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LP),引导其他各类社会资本进行合作。

(三)规范化运作阶段

2008年至2010年是一个规范化运作阶段,2008年10月,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订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政府引导基金组织和设立明确了法律基础。《指导意见》明确了引导基金的性质和宗旨: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各地创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进入高潮,规模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四)全面发展阶段

2011年至2014年是创业投资基金全面发展的阶段,为了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实施,加强资金管理,2011年出台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该办法的颁布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划定,有利于推动地方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中小型创业企业的发展,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五)极速增长阶段

从2014年至今,政府引导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政府的引导作用明显增强,运作模式日趋完善;而2015年对政府投资基金来说是一个不一样的转折点,因为从2015年颁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开始,政府引导基金已悄然“更名”为政府投资基金。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变化,是因为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在向创业投资之外不断扩展。

二、基金发起主体

从发起基金的主体看,必须是政府发起的,且法律对政府层级没有限制,从中央政府到市县级政府均可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各级政府基金如有需要还可以互相投资,不限于上级政府设立的基金投资下级政府设立的基金。

三、基金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基金可以政府独资,也可以与社会资本合资。由于政府出资受财政预算限制,政府独资的资金有限,通常无法满足基金对资金的需求,且对政府而言面临的风险更大,故大部分政府投资基金是政府部分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建立。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相关资金必须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四、基金的设立及组织形式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三种组织形式的比较,如下图:

(一)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广泛投资。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所有,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组建或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业务。大多数公司型投资基金的财产也要委托第三方保管。

(二)契约型基金:契约型也即信托型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信托投资契约。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契约进行投资;基金保管人依据信托契约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基金投资人即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分享投资成果。

(三)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合伙企业的投资,出资很少(通常为1%),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以投入的资金为限对基金的亏损与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各方参与者通过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基金的经营年限、投资承诺的分阶段履行以及实行强制分配政策等。

五、投资领域

《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做了明确要求,主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可以归纳为四类:

(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同时,《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中禁止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做了明确列举,如下: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六、运作方式及模式

政府投资基金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政府部门不直接参与投资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基金中的引导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有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融资担保及投资保障等。

参股:参股也称阶段参股,从实践来看,参股是引导基金目前的主要运作模式,是指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向子基金或具体企业或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该方式主要目的是通过发起设立新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尤其是产业资本)参与投资。在此过程中,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仅仅充当出资占股角色。母基金基金参股子基金以参股不控股为原则,认购比例一般不超过20%-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该运作方式能够通过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即子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从而起到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跟进投资:即当其他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创业企业或政府重点扶持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时,政府投资基金可按适当比例向该目标企业投资,该比例一般不超过机构投资额的30%-50%,或投资总规模不超过300-500万元。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与共同投资机构享有同等权益,并委托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进行管理,按投资收益一定比例向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跟进投资也是政府引导基金普遍采用的模式之一,为了防止这种投资方式被滥用,多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对跟进投资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要求引导基金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

风险补助:通常发生在创投领域,是指政府投资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该补助一般是在创投机构已经完成投资交易后自行申请,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或单家企业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奖励,包括投资前保障和投资后保障。

融资担保:即政府投资基金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但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融资担保模式在实践中并不常用。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中第二条的规定可知,法律上只规定政府投资基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而并未设置更多限制,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股权投资方式都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实际操作中则需要各地方各部门自行把握。

七、管理方式

2008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

(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从实践来看,目前引导基金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如下图:

八、终止和退出

政府投资基金的退出可归纳为三种情形:

(一)期满退出: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并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二)适时退出: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对于存续期未满但达到预期目标的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三)提前退出:通常情况下,政府出资部分同其他出资人一样,在政府投资基金规定的存续期满后,各出资人监督组织基金清算,收回出资额和相应收益并退出。

但在投资基金章程中,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其他出资人约定,不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提前退出的情况有:

(1)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投资基金章程约定的条件办理退出;章程中没有相关约定,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九、实践中的创新模式

(一)PPP+产业投资基金

PPP的活力在于创新,而政府投资基金与PPP模式的有机结合是投融资领域的一项创新,可以使项目交易结构更加灵活,并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截至2015年年底,国内共成立了780支政府引导基金,用于支持PPP项目、城镇化发展、健康养老产业等。

事实上在近两年的实践中,已经有部分地方政府以城镇化基金的名义开启了新的融资模式;随着中央及有关部委推动PPP的力度不断加大,“PPP+产业投资基金”的模式也开始出现并迅速被复制推广开来并得到认可。而当PPP嫁接产业投资基金后,能够起到缓解地方财政投入不足,拓宽PPP项目融资渠道,优化PPP项目融资结构,发挥专家技术管理优势,改善PPP项目治理模式等积极作用;从技术层面看,PPP产业投资基金具有投资门槛低,资金量充裕,资金筹集时间灵活,资金的使用与募集可在时间上匹配,可利用表外融资优化PPP项目融资结构等优点。

主要模式:

在各地不断涌现的PPP产业投资基金中,根据基金发起人的不同可分成三种模式。

模式一:由省级政府出资成立引导基金,再以此吸引金融机构资金,合作成立产业基金母基金。各地申报的项目,经过金融机构审核后,由地方财政做劣后级,母基金做优先级。地方政府做劣后,承担主要风险,项目需要通过省政府审核。这种模式一般政府对金融机构还是有隐性的担保。如下图:

模式二:由金融机构联合地方国企发起成立有限合伙基金,一般由金融机构做LP优先级,地方国企或平台公司做LP的次级,金融机构指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人做GP。这种模式下整个融资结构是以金融机构为主导的。如下图:

模式三:有建设运营能力的实业资本发起成立产业投资基金,该实业资本一般都具有建设运营的资质和能力,在与政府达成框架协议后,通过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有限合伙基金,对接项目。如下图:

退出机制:

PPP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方式与通常的产业投资基金大同小异,大体上也有三种:

(1)项目清算:项目清算退出是指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在项目投资公司完成项目任务(或阶段性投资任务后)后,通过项目投资公司清算(或注册资本减少)的方式,返还产业投资基金应当获取的股权收益,实现投资的退出。

(2)股权回购/转让:股权回购/转让退出是指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在项目投资公司完成项目任务(或阶段性投资任务后)后,由政府、开发运营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或将股权转让给政府、开发运营公司或其它投资者。

(3)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退出是指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在项目运营成熟后,通过将项目公司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或海外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资产证券化方式,获得投资收益,实现投资的退出。

(二)PE+上市公司+政府引导基金

此种模式是从“PE+上市公司”演变而来的,“PE+上市公司+政府引导基金”也被称作“并购基金3.0版本”,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匆忙上马的众多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除了设立的一纸公告之外,半数左右的并购基金在一年内几乎没有实质上的进展,进展慢的原因除了机制问题外,最关键的因素在于PE和上市公司两方的资源不够,找不到项目,或者即使找到项目了,资金实力又明显不足,近期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正在努力通过机制的变通来盘活更多的资源,即“PE+上市公司+政府引导基金”模式。

PE、上市公司、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三者捆绑合作可以发挥出各方的优势,一方面,大部分政府引导基金在选择合作方时,除了看重知名的PE机构的基金管理能力以外,格外看重退出渠道,而上市公司在这一方面有天然的优势,通过捆绑上市公司和知名PE机构,政府引导基金解决了退出渠道和持续经营的问题,同时也是创新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另一方面,此模式可以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的杠杆放大作用,再次放大资金规模,能够为PE和上市公司带来丰沛的资源,解决项目缺乏和资金不足的难题。

此模式可以达成PE、上市公司、政府引导基金三方共赢,实践中也很受青睐,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通过“PE+上市公司+政府引导基金”模式展开运营的,已有恒泰艾普、洲明科技、华工科技、硕贝德等十多家上市公司。

在中国经济新常态的今天,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已成为本届政府的经济政策之一,而政府投资基金正是其有利的抓手,政府投资基金可充分利用政府的政策优势、资源优势吸引社会资本,让社会资本的效率、速度发挥其作用。但吸引社会资本容易,而如何与社会资本无缝融合,发挥“混合资本”的整合优势,是诸多政府投资基金面临的难题。

第五篇:基金运作流程

通俗地讲,投资基金就是汇集众多分散投资者的资金,委托投资专家(如基金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专家按其投资策略,统一进行投资管理,为众多投资者谋利的一种投资工具。投资基金集合大众资金,共同分享投资利润,分担风险,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就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单位筹集资金,并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持有者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处置权和其它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其具体流程为:

1、投资者资金汇聚成基金。

2、该基金委托投资专家---基金管理人员投资运作。(1)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契约的方式建立信托协议,确立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收益、承担风险)、基金管理人受托负责理财、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资金三者之间的信托关系。(2)基金管理人员与基金托管人(主要是银行)通过托管协议确立双方的责权。

3、基金管理人员经过专业理财,将投资收益分予投资者。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必须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管理人必须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投资人享受证券投资的收益,也承担亏损的风险。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常用消防设备都有哪些下一篇:初一语文上册第一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