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临时用电客户

2023-01-07

第一篇:电力公司临时用电客户

安徽省电力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细则

安徽省电力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1.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若干规定(试行)》,在全省加强客户安全用电服务,规范用电检查行为,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安全用电水平,共建和谐电力,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的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包括:为客户安全用电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履行用电检查职责。 1.3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的目标:

通过加强用电检查工作,建立客户安全档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实施客户安全用电风险管理,实现减少客户安全事故、杜绝客户安全用电责任事故,以提高客户安全用电管理水平。

1.4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市供电公司。县级供电公司参照执行。

1.5市供电公司应在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现有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安全用电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2.1省公司营销部负责制定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制度标准,负责对市供电公司开展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2.2市供电公司营销部负责对本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2.2.1市公司营销部负责制定安全用电服务工作计划及保障方案,并对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和考核。

2.2.2负责对大客户及重要客户的方案审批、设计图纸审核、合同签订工作。

2.2.3负责协调安全、生产、调度、配电等部门完成与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2.2.4负责指导建立高危企业、重要客户、大客户安全用电档案和与之相应的客户安全用电应急预案。

2.2.5负责向当地政府报告客户安全用电信息,促进客户消除安全隐患。

2.3市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2.3.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供电方案的制定、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工程检查、合同签订、组织送电等工作。

2.3.2负责依据《安徽省电力公司用电检查管理标准》的规定,履行用电检查职责,指导客户安全用电。 2.3.3负责客户负荷资料的收集及负荷等级的判定 2.3.4负责建立客户安全用电档案和与之相应的客户安全用电应急预案。

2.3.5制定客户安全隐患的整改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2.3.6负责向客户宣传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用电方面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

2.3.7负责协助其他部门完成客户安全用电工作:包括客户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计量装置及负荷管理装置的现场作业、调度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用电服务管理

3.1市供电公司应按月制定安全用电服务工作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和考核。

3.2营销部门应严格按照省公司服务流程规定的时限,完成客户供电方案审批、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工程检查、组织送电工作。

3.3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制定客户安全隐患的整改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3.4建立高危企业、重要客户、大客户安全用电档案和客户安全用电应急预案,并据以进行客户用电安全性评价。 3.5按季度向当地政府报告客户安全用电信息,重、特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

第四章 业扩过程中安全用电服务

4.1供电方案确定阶段的安全服务

4.1.1供电方案的制定应本着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安徽省电力公司客户受电方式技术标准》等规定制定。

4.1.2供电方案应通过现场勘查,并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核实客户的用电需求,根据用电设备清单、实际负荷情况、发展需要确定用电总容量和变压器容量。

(2)初步确定供电电源(单电源或多电源)、上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位置、供电电压、供电线路及敷设方式、计量方案等。 (3)核实客户对电能质量、供电连续性有特殊要求的负荷情况,核实客户所报负荷的等级,了解是否需要备用电源和保安电源及电源容量大小;了解用户可能存在的不并网的自备电源情况。

(4)了解客户的用电负荷中可能导致供电电压波动、不平衡或波形严重恶化的冲击性负荷、非线性负荷或大容量单相负荷。

4.1.3供电方案应在《安徽省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客户,供电方案中关于安全用电应着重明确以下几点: (1)客户用电的负荷等级;

(2)客户用电的供电电源数、运行方式、电气闭锁方式、继电保护方式及保安措施;

(3)客户用电的无功补偿和补偿装置设置;

(4)客户用电的冲击性负荷、非线性负荷或大容量单相负荷采取的技术防范措施;

(5)客户配电房 “五防一通”的建设。

4.2受电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服务

4.2.1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应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审查。重点审核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审核; (2)设计文件是否符合供电方案的要求; (3)客户受电总开关的定型及技术参数;

(4)针对客户一级、二级负荷供电可靠性的设计;多电源投切设备及联锁方式;

(5)针对客户冲击性负荷、非线性负荷或大容量单相负荷,设计采取的技术防范措施;

(6)客户接火线路架设形式、导线(或电缆)型号和截面、建设路径及防雷措施和防外破的措施; (7)受电工程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设计; (8)客户无功补偿装置配置。

4.3受电工程施工阶段安全服务 4.3.1客户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供电公司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核。

4.3.2客户受电工程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及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进行中间检查与竣工检查。中间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1)客户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施工工艺和工程选用材料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检查隐蔽工程,如:电缆沟的施工和电缆头的制作、电缆线路敷设工程、接地装置的埋设等,是否符合有关现定的要求;

(4)电气设备元件安装前的特性校验等; (5)多电源切换开关调试和闭锁装置调试等。 4.3.3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包括: (1)审核工程施工单位资质;

(2)受电工程是否按照审定后的设计图纸全部完成; (3)客户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审查后的设计要求,隐蔽工程是否有施工记录;

(4)设备的安装、施工工艺和工程选用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5)一次设备接线和安装容量与批准方案是否相符、对低压客户应检查安装容量与报装是否相符; (6)检查无功补偿装置是否能正常投入运行;

(7)检查计量装置的配置和安装,是否正确、合理、可靠。对低压客户应检查低压专用计量柜(箱)是否安装合格; (8)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能否保障供用电设施运行安全;

(9)高压设备交接试验报告是否齐全准确; (10)继电保护装置经传动试验动作准确无误;

(11)检查设备接地系统,应符合《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接地网及单独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规定; (12)检查各种联锁、闭锁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多路电源,自备电源的防误联锁装置及协议签订情况;

(13) 检查各种操作机构是否有效可靠。电气设备外观清洁,充油设备不漏不渗,设备编号正确、醒目;

(14)客户变电所(站)的模拟图板的接线、设备编号等应规范,且与实际相符,做到模拟操作灵活、准确; (15)新装客户变电所(站)必须配备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测量仪表、消防器材;

(16)建立本所(站)的倒闸操作、运行检修规程和管理等制度,建立各种运行记录簿,备有操作票和工作票; (17)站内要备有一套全站设备技术资料和调试报告; (18) 检查客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

4.4保护和自动装置整定与调试的安全服务 4.4.1客户服务中心搜集定值计算所需的基础资料并提供给调度部门,调度部门负责客户进线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负责审核客户内部继电保护方式与其进线保护方式的相互配合,并以定值单的形式通知客户服务中心和客户。 4.4.2客户委托的有资质的施工人员进行现场调试,竣工验收时应予重点检查,防止因保护定值配合不当,客户内部保护不能正确动作而引发电网越级跳闸事故。

4.5 组织送电阶段的安全服务

4.5.1客户送电前,供用电双方应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分界点。 4.5.2送电前应做好以下几点: (1)制定好详细的送电方案; (2)对保护定值再次核对; (3)受电工程装置的安全复查。

4.5.3送电过程中应认真执行送电方案,确保送电安全。 4.5.4送电后指导客户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日常安全用电服务

5.1.客户安全用电检查

5.1.1客户安全用电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检查。专项检查可与定期检查和并进行。

5.1.2市公司营销部应按照《安徽省电力公司用电检查管理标准》的规定,制定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计划。计划制定应满足:35kV及以上客户每季度一次;10kV且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专用变客户,每半年一次;10kV且用电容量在315KVA以下专用变客户,每年一次;其余低压用户实行抽检。 5.1.3客户服务中心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执行用电检查计划,收集客户安全用电信息;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客户安全用电隐患,应及时下达用电检查结果通知单;对于可能引起重大事故或人员伤亡的安全隐患,还应向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并留有痕迹。 5.1.4定期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客户受电主设备运行工况,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大小修和试验;

(2)客户接火线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树障等)、是否定期进行巡视检查、避雷器和接地装置是否定期进行试验; (3)客户冲击性负荷、非线性负荷或大容量单相负荷对电网的影响是否得到有效抑制(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或安装实时检测设备);

(4)客户多电源切换装置是否正常运行、闭锁装置是否可靠、是否定期进行检修和调试;

(5)客户无功补偿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自动投切装置是否正常可靠;

(6)继电保护和自动化装置是否定期进行测试; (7)客户电工是否具备入网作业电工证;

(8)客户安全工器具是否定期进行试验,能否满足安全操作的需要;

(9)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安全用电的隐患。

5.3客户安全用电事故调查

5.3.1电检人员在接到客户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客户开展故障处理和事故调查。

5.3.2客户安全用电事故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5.3.3供电公司应在7天内,协助客户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5.3.4 在参与事故调查过程中,用电检查人员应注意收集事故相关资料,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指导客户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4 安全用电宣传和培训服务

5.4.1市公司应做好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媒体、讲座、交流等方式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提高客户安全用电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用电习惯。

5.4.2应积极配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电力行业协会,每年组织一次客户电工培训,提高客户电工安全用电水平。

5.6延伸服务

5.6.1 对政府及社会团体的大型活动,供电公司应提供临时保供电服务,除此之外还应提供以下延伸服务: (1)保证商业性活动供电;

(2)提供运行管理、设备维护、预防性试验、保护调试等有偿服务;

(3)提供安全用电咨询服务,指导客户整改安全隐患,协助客户制定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联合开展反事故演习; (4)在提供延伸服务前,应签订延伸服务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客户安全用电档案管理

6.1高危客户、重要客户、大客户均应建立客户安全用电档案。 6.1.1安全用电档案由用电检查人员负责建立。对于新装客户,应在送电后五日内建立安全用电档案;对于已送电客户,应在在本细则生效后第一个检查周期内建立和完善安全用电档案。

6.1.2客户安全用电档案采用一户一本,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 (2)缺陷记录:

①配电房缺陷记录 ②设备缺陷记录 ③安全工器具缺陷记录 ④安全防范措施缺陷记录 ⑤人员管理缺陷记录 (3)缺陷整改记录;

(4)《用电检查结果通知单》登记记录; (5)事故记录。

每条记录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客户接洽人等内容

6.1.客户安全用电档案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及时更新并集中管理。

第七章 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监督与考核

7.1 省公司营销部负责对市公司开展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7.2 市公司营销部应积极开展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加强对客户安全用电档案和客户安全用电应急预案的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客户安全用电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客户安全用电风险评估,指导、监督客户服务中心开展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属于省公司营销部。

第二篇:广西电网公司客户用电报装受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电网公司客户用电报装受理工作,根据广西电网公司《业务扩充管理标准》和相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西电网公司供电营业区内用电客户(含趸售户)用电报装受理工作。

第三条 定义:

居民用电户:指400伏及以下用电性质为居民生活用电的城乡居民用电户;其中又分为街道和乡村居民用电户,房地产开发商或单位集中开发小区居民用电户。

低压用电户:指400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的用电性质为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用电户。

高压用电户:指6--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电户。 第四条 关于报装资料核验的一般规定

1、在受理客户报装时,必须首先核对客户结清电费,无正在处理的违章、违约用电行为。

2、在受理客户报装时,应注意核验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客户提供的复印件材料的规定:

(1)以个人名义报装的,客户应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以单位名义报装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无异”

-1- 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用电户的名称一致。

4、客户身份证明的规定:

(1)公司、企业:指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或证明等证件之一。

(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

(4)个人用电户: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户口本等证件之一。

5、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的规定:

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一般指:《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归属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租赁合同》等凭据。

第五条 居民用电户新装(增容)业务申请受理时,应要求客户提交如下报装资料:

1、用电申请报告(纸质文件或网上电子文档),统一格式的用电报装申请表;

2、用电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2-

3、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若为租赁户报装,还应提交用电地址物业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用电地址物业产权人同意报装的书面声明;

4、若为代办,还应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代办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居民用电以外的低压用电户新装(增容)业务申请受理时,应要求客户提交如下报装资料:

1、申请报告(纸质文件或网上电子文档),统一格式的用电报装申请表;

2、若以个人名义申请报装的,必须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或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均核对原件)、以及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若以单位名义申请报装的,须提供用电单位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或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均核对原件)、以及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若为租赁户还应出示用电地址物业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用电地址物业产权人同意报装的书面声明。

4、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需要电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第七条 高压用电户新装(增容)业务申请受理时,应要求

-3- 客户提交如下报装资料:

1、申请报告(纸质文件或网上电子文档,含行业类别、产品、用电规划、最高用电负荷、时间及期限、自备电源情况,要求主电网供电负荷范围和用电类别、正常方式和故障方式下,分别需要主电网供电负荷等)、统一格式的用电报装申请表(客户用电报装申请表、客户报装用电设备明细表、客户自备发电设备明细表、电能质量污染源设备明细表);

2、对于客户用电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或国家明令限制性行业的,应要求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如政府认可的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3、单位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以个人名义报装,必须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业务经办人或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4、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若生产(办公)经营场所属于租赁性质的,还应出示用电地址物业(房、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用电地址物业产权人同意报装的书面声明。

5、工商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若需要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4-

6、客户对供电有特殊要求的,如要求双(多)路电源供电,则必须提供重要负荷的明细表(包括性质和容量、停电可能产生的后果、自备电源等);

第八条 居民一户一表业务申请的受理

1、对新建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单位集中开发小区的一户一表业务申请受理,应要求开发商或小区建设单位提交如下基础资料:

(1)小区用电申请报告、统一格式的用电报装申请表(含用电设备明细表和批量客户信息登记表);

(2)开发商或小区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5)楼盘户型和户型户数、总面积概况统计表、总平图(规划红线图);

(6)建设规划及进度;

(7)户主清单(盖公章确认的纸质文件和Excel电子文档),包括户主姓名(未销售的物业以开发商或建设单位的名义)、房号(XX区XX栋X单元XX层XX号)、联系电话;对已销售的物业还应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明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复印件;

(8)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

-5- 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2、对原有居民小区或单位住宅区的一户一表改造业务申请受理,应要求产权所有者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1)小区用电申请报告、统一格式的用电报装申请表(含用电设备明细表和批量客户信息登记表);

(2)单位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4)户主清单(盖公章确认的纸质文件和Excel电子文档),包括户主姓名、房号(XX区XX栋X单元XX层XX号)、联系电话;户主有效身份证明和《房产证》的复印件。

3、对原有合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业务申请受理,应要求产权所有者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1)用电申请报告、统一格式的用电报装申请表(含用电设备明细表和批量客户信息登记表);

(2)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所有户主签名并经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认可的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户主清单,包括户主姓名、房号(XX区XX栋X单元XX层XX号)、联系电话;户主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6-

4、对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一户一表改造业务申请受理,按照本条第3点执行。

5、办理一户一表业务,用电报装申请表由申请单位以申请单位名义(无统一单位的,以业务办理人的名义)填写;用电设备明细表和批量客户信息登记表由各户主填写,并留供电局存档。

第九条 电能质量污染源客户新装或增容时,除按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报装资料外,应要求客户提供:

1、非线性用电设备的容量、型式、电压等级、控制方式、整流方式等。

2、客户用电系统资料,包括主接线图,相关的变压器、电容器(或滤波器)组参数等。

3、电能质量评估报告。

若客户在报装时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则应告知客户在设计审查前必须提供。

第十条 分户、并户的业务申请受理,应要求客户除须提供统一格式的用电报装申请表外,还应提供:

1、分立、并户后的新客户按第

四、第

五、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用电报装资料;

2、原客户同意分户、并户的文书;

3、分立后的客户关于用电容量分割、损耗分摊、用电设备维护和安全责任、双方争议处置的协议。

-7- 第十一条 更名(过户)的业务申请受理,应要求客户除须提供统一格式的用电申请表外,还应提供:

1、居民客户的更名(过户)业务,须提供原、新客户双方签名的更名过户申请报告,双方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用电地址《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或其他相关的房(地)产证明(指无产权证时);若为租赁户申请更名(过户)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用电地址物业产权人同意更名(过户)的书面声明;

若原客户无法联系,则可采用以下方式:

(1)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新业主客户须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2)由房产局或社区出租住房的,新客户须提供:出租方(指房产局或社区)出具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3)新客户必须提供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2、住宅小区批量低压居民客户的更名由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统一办理,应提供:

(1)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求更名过户的申请报告; (2)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委托书或物业管理合同的复印件;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

-8- (3)业主清单(包括房号);业主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4)当小区更换物业公司时,若原有物业公司不愿配合新物业公司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新物业公司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经房产局同意认可的物业公司更换、要求更名(过户)的书面材料,以及新物业公司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3、其它客户:

(1)双方盖(公)章的更名过户申请报告;

(2)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

(3)新客户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需要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4)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改压业务申请受理,客户须按第

四、第

五、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用电报装资料。

第十三条 其他用电变更业务申请受理,客户须提供:

1、申请报告、统一格式的用电申请表;

2、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若需要按新装(或增容)业务办理的,还应按第

四、第

-9-

五、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用电报装资料。

第十四条 受理客户办理安装自备发电设备或自备发电设备并网等业务时,应要求客户提供:

1、申请报告(内容包含要求主电网供电负荷范围和用电类别、正常方式和故障方式下,分别需要主电网供电负荷等)自备发电设备明细表。

2、自备发电设备所供用电设备明细表。

3、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4、配电系统接线图、闭锁方式;自备电源和电网电源之间的安全措施。

5、对新装发电设备:申请安装的自备发电设备相关资料(包括发电设备铭牌上的主要参数、合格证及操作说明书);

若客户在报装时无法提供发电机参数、闭锁方式、自备电源和电网电源之间的安全措施的,应告知客户在竣工检验前必须提供上述资料。

6、对已安装的发电设备:提供已安装好的自备发电设备相关资料(包括发电设备铭牌上的主要参数、合格证、接线图纸、试验报告及操作说明书)、发电设备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当客户提供报装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向客户说明当前提供资料所存在的问题,受理该项业务所需的报装 -10- 资料及要求等,同时应向客户出具《用电业务不受理回执》。

第十六条 凡受理客户用电报装后,应向客户提交统一格式的受理回执(可以是用电申请表的某一联,或在网上报装自动生成)。回执背书内容为客户办理报装用电须知,方便客户查询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下列客户报装宜要求采用预缴电费或安装预付费装置的方式:

1、有拖、欠电费历史记录的用电客户;

2、新报装用电容量在100kVA及以上的普通工业、大工业以及营业性质的商场、酒店等用电客户;

3、租赁型的用电客户;

4、交付能力比较差的用电客户;

5、停产或半停产的用电客户;

6、临时用电客户。

附件:1.申请表统一格式

2.用电业务授权(委托)书(样式)

-11-

第三篇:电力建管公司工程项目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第二部分 聘用程序

第三条 公司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用人部门),因工作需要,需临时聘用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表一),经公司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 新进临聘人员原则上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条 办理聘用手续时,新进人员应向公司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1、《应聘申请表》(见附表二)

2、身份证、职称证等各类有效证件或证明资料。

3、提供近一个月内市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第三部分 临聘岗位设置及上岗条件

第六条 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原则上设置的临聘岗位有:工程指挥长、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经理)、高级管理专责、中级管理专责、初级管理专责。

第七条 临聘岗位上岗条件。

1、工程指挥长: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2、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经理):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3、高级管理专责: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8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4、中级管理专责: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3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品行恶劣,被原单位开除者;

3、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4、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四部分 临聘人员待遇标准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临聘人员待遇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临时聘用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三);一类是《临时聘用非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四)。

第十条 公司应为临聘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创造劳动条件,同时为临聘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元的劳保费。

第十一条 公司每月按临聘离退休人员基本聘金和岗位津贴两项之和的7.5%发给其医疗包干费。若临聘离退休人员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各类伤害(含生病、伤残、死亡)责任自负,并且所发生的治疗、住院等一切费用均由临聘离退休人员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 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执行国家工伤认定规定标准,下同),按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对应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公司为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用于公司支付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的一切经济费用。对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和报销一切经济费用的程序是:先由临聘离退休人员到其原社会保险关系渠道办理和报销;不足部分由公司用为其办理相关保险的保险赔付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国家政府有关社会保障规定,为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公司临聘的非离退休人员应依法缴纳上述各类保险费,并积极配合办理有关就业登记和保险手续,以确保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不能在岗的,不享受合同中公司应支付的劳务费、各种津补贴,公司只能按成都市公布的最低生活费保障标准发给其不超过三个月的生活费。

第十五条 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医疗、工伤等一切保险待遇按国家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临聘人员职责要求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八条 尽忠职守,服从公司和工程项目组织的指挥和管理,以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十九条 遵守公司和工程现场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保守公司机密。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

第六部分 临聘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临聘人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季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表》见附表五)。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临聘人员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考核,并由用人部门和临聘人员填写《考核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以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第二十三条 季度考核。用人部门应按季对临聘人员(含试用和正式聘用)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劳动纪律和健康状况等,以此作为临聘人员月劳务费、各项津补贴发放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考核。临聘人员合同到期,用人部门应对其全面考核,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公司办公室,以此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七部分 劳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务合同有效期内,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劳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泄漏公司商业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5、在合同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

6、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务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临聘人员:

1、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医疗期三个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临聘人员若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务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务合同期满或公司和临聘人员约定的劳务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合同即行终止;

2、临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十条 劳务合同期满,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务合同。

第八部分 临聘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应承担法律和经济等一切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临聘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务合同或者违反劳务合同中约定的职责要求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一切责任。

第九部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篇:县供电公司客户侧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办法

县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电网和客户用电安全,规范用电检查行为,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安全用电水平,保证公司政治、经营、生产、形象安全,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若干规定(试行)》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包括:为客户安全用电提供业务指导、咨询和技术服务,履行用电检查职责。

第三条 通过加强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防止发生因电网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客户无法正常用电的事故;防止发生因客户内部电气装置故障、人员责任造成电网越级跳闸和影响其它客户安全用电的事故。

第四条 对客户开展用电检查时,在用电检查单上明确对供电企业产权外的电气装置安全检查工作,仅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用电而进行,不对客户内部电气装置安全运行负责等免责性条款。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建立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按部门、分层次”的原则,落实责任制,营销、乡管、调度、生技、安全监督及发展策划和供电所应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

第七条 营销部负责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各相关部门工作进行管理、协调、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 乡镇电管部对农电工作归口管理,负责对供电所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与检查。

第九条 安监部负责对全县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特别是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供用电管理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监督。

第十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涉及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的生产和技术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协调、检查与考核,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技术规程和制度。

第十一条 发展企划部负责对《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合同文本涉及客户安全用电的法律问题给予指导。

第十二条调度所负责涉及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的调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协调,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组织进行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按照“谁供电、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按照谁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实施供电的客户,由谁负责进行管理。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对客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范围应以产权分界点为界,资产属于供电单位的,其相应安全用电管理由供电单位负责;资产属于客户的,其相应安全用电管理应由客户负责。为保证电网运行安全和对客户的可靠供电,应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对客户接入电网的线路和高压侧

一、二次设备进行检查,并要求其进行整改,但与其供用电安全责任划分必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界予以明确。对签订输电线路和变配电设施代维协议的,按产权归属原则,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营销部和供电所应准确掌握属地内客户特别是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的供用电情况,负责建立健全客户安全用电管理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十六条 各级供用电职能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优质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停送电程序。超前策划,精心组织,确保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安全可靠供电。

第十七条 营销部和供电所在受理客户业扩报装申请时,负有审查核准职责,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审核客户报装资料,查验是否具备政府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供电方案必须满足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规程制度要求,要求具备双回路电源的,必须一次上齐双回路电源;要求具备自备发电机的,必须安装自备发电机;供用电设施必须满足业扩工程验收标准,凡不能满足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送电。

第十八条 营销部和供电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不予供电。供用电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履行供电企业内部管理程序,必须经发展策划部审核,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应明确客户接入系统方案、供用电双方产权、供用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安全管理责任、客户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配置、供电中断情况下的非电保安措施及免责性条款等内容。合同中约定的供电方式、产权分界等发生变更或合同到期,要及时修订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供用电职能管理部门对超计划限电序位表和事故限电序位表的编制、审查、制定负责,不得将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等高危企业供电专线列入拉闸限电序位表,超计划限电序位表和事故限电序位表必须严格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确保“两表”合法有效。不得使用未经地方政府批准或过期的限电序位表。计划限电严格执行通知客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供用电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对客户特别是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安全供用电的政策和法规。对政府明确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违法煤矿要按照“政府主导、配合执法”的方式,履行相关手续,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供用电政策和法规要求的新上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一律不予供电。对合法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存在局部暂不能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供用电政策和法规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提交客户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敦促客户整改。对电网不具备安全供电条件的合法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要建立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范事故风险,并做好向地方政府汇报备案工作,协调解决供电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 供用电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和当地政府、客户的沟通协调,宣传安全用电知识,帮助和督促客户建立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社会和客户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营销部和供电所负责积极向客户宣传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用电方面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积极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为提高客户受电装置安全运行及健康水平提供技术咨询、指导。

第二十三条 调度所负责依法与直接并入我公司电网的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的自备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必须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并网条件、并网方式、负荷管理、设备运行责任、应急处理程序、有效通讯方式、客户值班人员资质要求和安全责任等内容。并网调度协议须履行供电企业内部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调度所要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应按照电网安全要求和并网条件要求,负责对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的自备电厂涉网设备提出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以确保电网安全。

第二十五条 调度所要进一步加强调度专业化管理,提高调度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责任心。严格遵守调度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停电、无故拖延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联系制度,停电、恢复送电以及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如双回路电源供电的客户,其中一条线路停电检修等)之前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营销部或供电所,由营销部或供电所负责通知客户,并做好完整记录。

第二十六条 调度所负责制定和完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的各类供电事故应急预案,营销部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车间对预案进行演练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对涉及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安全供电的电网设备的管理、正常维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反事故措施落实,提高供电可靠性,负责组织故障抢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安监部门负责定期对开展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供用电管理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每年至少一次。

第四章 受电工程设计审核与检验

第二十九条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要求进行,以有关设计安装、试验和运行的标准为依据,积极推行典型设计,倡导采用降低能耗的先进技术和产品。新装客户尽量装设带继电保护的进线开关,在发生故障时以缩小停电范围,减少对其他客户的影响。

第三十条 营销部或供电所要及时将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客户,并督促客户按照审核意见对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审核内容包括客户自备保安电源及其投入切换装置。

第三十一条 营销部或供电所在反馈客户受电工程审核意见时,要履行告知义务,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及技术标准等,对电缆沟和隧道等隐蔽工程,电缆直埋敷设工程,接地装置工程,变压器、断路器等电气设备特性试验等提出技术要求及施工工艺质量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出指导意见,提高受电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三十二条 营销部负责及时组织安全、生产、调度等相关部门对客户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检验的重点是与电网连接的一次设备安全性能,电气设备特性试验,受电装置进线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其与客户内部保护之间的配合情况,保安电源及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双电源及保安电源闭锁装置的可靠性,以及保证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帮助、指导客户提高用电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第五章 受电装置试验与消缺

第三十三条 营销部和供电所负责组织实施客户受电装置安全服务的具体工作。按照国家颁布的技术规程或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客户受电装置安全服务档案。对高压供电的客户,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告知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试验及检验周期要求,并由客户签收。主动提供安全用电及发现、消除受电装置缺陷等不安全因素的专业技术指导、咨询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对客户委托的受电装置电气试验、保护及通信装置检验等工作,由营销部协调生产、调度等专业部门组织安排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答复客户,工作计划确定后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客户。

第三十五条 主动跟踪客户受电装置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督促客户消除受电装置的安全隐患。帮助客户分析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一)对客户受电装置存在的缺陷、没有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气试验及保护检验等安全隐患,应向客户说明其危害性和整改要求,以书面形式留下整改意见,并由客户签收。

(二)指导帮助并监督高压供电客户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客户不实施安全隐患整改并危及电网或公共用电安全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予以处理,并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停电;在危及电网或公共用电安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不予恢复供电。

第六章 保护和自动装置整定与检验

第三十六条 与电网相连接的客户进线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备自投电源、同期并列、低周减载等)的服务是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由营销部统一组织实施。调度部门负责涉网设备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审核,生产部门负责现场整定和定期检验,用电检查人员负责现场检查,并向营销部报告现场检查的异常情况,营销部统一组织对异常情况的整改处理。服务管理流程如下:

(一)客户向营销部或供电所提供定值计算所需的基础资料;

(二)调度所根据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定值计算,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定值单执行程序;

(三)生产部门进行现场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交营销部;

(四)营销部负责向客户递交定值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调度所负责客户涉网设备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与供电企业变电站出线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审核,防止因保护定值配合不当,客户内部保护不正确动作而引发电网越级跳闸事故。

第七章 用电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向高压客户下发书面通知,结合每年的春、秋季检修对电气装置进行自检,并将自检报告及整改情况报供电企业备案。用电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对客户安全自检情况进行抽查,对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书面限期整改意见,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

第三十九条 营销部负责组织履行用电检查职责,并协调组织专业部门开展客户受电装置试验、消缺,以及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整定、传递、校验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在用电安全检查服务时,必须遵守《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客户有关现场安全工作规定,不得代替客户操作电气装置及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 用电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性检查。定期检查可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定期检查是指根据规定的检查周期和客户安全用电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的检查工作。

专项检查是指每年的春季、秋季安全检查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专业性检查,检查重点是客户受电装置的防雷情况、设备电气试验情况、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情况。

特殊性检查是指因重要保电任务或其它需要而开展的用电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 用电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受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状况及缺陷处理情况;

(二)闭锁装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三)自备保安电源的配置和维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是否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气试验,试验项目是否齐全,试验结果是否合格,试验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五)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信等安全运行情况;

(六)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七)安全用电防护措施及反事故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安全用电检查工作应积极促请当地政府部门或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约定进行,至少每年一次,对发现的安全用电隐患和问题要做到及时书面通知客户和政府相关部门,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八章 信息报告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营销、安监、生产、农电和调度部门负责及时对口上报客户安全用电特别是涉及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供用电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第四十五条 发生客户安全用电特别是涉及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供用电突发事件后,遵照公司统一部署由相关部门负责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公共关系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营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和管理考核。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电力公司客户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客户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的用电管理工作,逐步与上级管理模式并轨,对2008年营销工作做了适当调整:成立客户服务中心,收费员归客户服务中心管理。对大用户实行双抄的办法,即对大用户实行客户服务中心和供电所双方现场实抄;以杜绝各供电所发生压电量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发生;便于公司对大用户的直接管理,避免中间环节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客户服务中心工作范围

客户服务中心主要由中心主任负责,负责全公司范围内的电费回收;电费帐、卡、票据的审核;用电(检查)稽查;大工业用户的抄表、核算。

岗位设置:

客户服务中心设置中心主任岗位,统管全局的电费、用电管理、卡片审核工作;设置电费专责岗位,负责全局的电费核算、电费帐目管理;设置红柳沟供电所、红多供电所抄表核算员岗位;设置岔路口供电所抄表收费核算员岗位;设置城关供电所居民收费核算员岗位两人;设置城关供电所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核算员岗位一人;多坝沟所有用户由杨克金抄、核、收,电费发票由刘瑞打票、审核。

上岗条件:

1、客服中心收费员岗位在收费期间(每月1—10日)为无节假

1 日岗位(单位通知的放假休息除外),任何人在收费期间不得无故缺岗,请假必须由领导批准且有人代岗方可,在收费期间严格遵守单位的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具有廉洁奉公、公私分明的思想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在工作中能坚持原则、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必须熟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电力法规和营业电费管理制度及国家电价政策,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

4、熟悉业务、操作熟练、对待客户礼貌热情。

5、必须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塞责。

6、年初所有人员与中心主任签定岗位责任书,严格按照责任书条款履行岗位责任。

收费管理

1、电费收缴管理

收费工作原则上实行坐收制度,坐收时限为每月1-10日,特殊情况下采取坐收与走收相结合的办法,须延长收费时间的根据公司有关通知顺延,特殊用户采取分时段收费方式,每月分2次或3次收费。当月收费工作于18日结束,18日后所收电费顺推至下月的实收电费,19日为收费员与电费专责的对帐日,每个收费员与电费专责把当月的应收电费与应收帐务核对清楚,并作为当月电费考核依据,电费回收月结月清(城关供电所部分财政拨款单位年底必须结清),回收率责任目标为100%。

2、电费保证金收缴管理

对大工业用户和临时用户应收取足额的电费保证金,由电费专责收取并开据收据,电费保证金主要用于冲减该用户最后一个月(或终止用电的最后一个月)的用电费用,

抄表、核算、发票管理

红柳沟供电所、红多供电所、岔路口供电所、城关供电所的抄表工作必须与各供电所关口表抄表工作同时进行,必须现场实抄,互相核对无误、且抄表电量相符后交用电专责审核,审核后由电费专责按照抄回电量到服务器上度数,收费员在用户缴费时打出电费发票,超出收费时间的应加收电费滞纳金,城关供电所除大用户外其他用户由外线工负责抄表,交用电专责审核后由电费专责按照抄回电量到服务器上度数,收费员在用户缴费时打出电费发票,超出收费时间的应加收电费滞纳金。

服务器管理

收费系统服务器由中心主任负责管理,负责电脑上抄表底度,上报当月电量报表,必须做到认真、细致,正确率达到100%以上;并负责监督收费员的开票、收费等工作,上报未缴费用户的电量、电费。在抄表、上底度过程人为错误:抄表度数与电脑底度不符须更改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需更改的抄表底度在抄表后三天内报由用电专责、电费专责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电价错误的须履行审批手续,上报用电科后由主管经理签字后变更,其他任何人无权更改。

3 用电管理:

1、电费专责

1.1电费专责监督客服中心各收费员在收费过程中对电价和收费工作的正确执行,负责审核电费发票的金额、电度,组织电费回收、欠费催收、电费上交和业务培训工作。参与电费事故调查,了解电价、电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反映解决。督促应收审核、实收账务及时正确的向各部门报送各种电费工作报表。

1.2负责电费账、卡、票据的管理,按区存放,妥善保管,不得遗失,领退、传递、借阅应办理签章手续,账卡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乱动。

1.3电费账卡应保持清洁,按格式认真填写,不得任意涂改,如有改动,应加盖名章。

1.4电费工作中有关结算电费的原始凭证(包括由报装、检察、计量)、故障处理、内部联系单均由电费专责统一分户对账卡处理后,应经用电专责审核后办理。

1.5核对审核交来的收据、凭证与收费日记是否相符合,印章是否齐全。

1.6、审核收费员和银行账务交来的实收和发行数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交收费员或银行账务员更正,并做好记录。

1.7、认真记录银行往来账,并经常核对无误。

1.8、负责收费专用章的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管或代盖。

2、用电专责

2.1用电专责负责监督客户服务中心各收费员在电价和电费管理工作制度的正确执行,负责督促、组织收费员的电费回收、欠费催收、电费上交和业务培训工作。参与电费事故调查,监督并了解电价、电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向用电安检科反映解决。督促应收审核、实收账务及时正确的向各部门报送各种电费工作报表。

2.2负责审核各供电所当月抄表电量、票据电量。账、卡、据必须按区存放,妥善保管,不得遗失,领退、传递、借阅应办理签章手续,账卡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乱动。

2.3负责全公司范围内大用户的卡片审核、用电管理工作,督促各供电所及时、准确的抄表、核算电量。

2.4、负责审核账卡的计算参数、增减电量、电费、倍率及电价变更等与原始凭证是否正确相符。

2.5、审核账卡户数是否正确,倍率有无错乘漏乘,小数点有无点错,电量突增有无原因,是否合理,以及零度卡和“估抄”电量的可靠性。

2.6、审核工作中发现的差错,不论大小,要按人逐项登记,并责成责任人及时更改,审核员不得包办代替改错,要做到消灭出门差错。

2.7电费卡片的审核应保持清洁,按格式认真填写,不得任意涂改,如有改动,应加盖名章。

2.8根据报装管理工作标准,负责全公司的用电报装工作。用户

5 消户工作程序:各供电所把消户名单报客服中心用电专责,由用电专责报主管经理签字后消户

3、抄表工作

3.1抄表时间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时应核对地址、门牌、户名、电度表表号核对无误。抄表必须到现场,大工业、机关、团体、学校、动力客户不得估抄,如遇锁门,必须复抄。零点抄表的客户需电话抄表,第二天必须到现场核对。

3.2抄大工业用户表时,应会同客户检查封印后再抄表。 3.3抄表时,如遇计量装置出现故障,应按规定估抄电量,回班后填写《故障处理》工作票,交电费负责人集中办理调查或更换手续。如遇有表无卡或有卡无表的情况回班后应及时填写内部联系单转有关部门处理。电量突增突减相差悬殊等异常情况,应先了解情况,查找原因,并及时向所长汇报。

3.4到变电站或客户配电室抄表时,应会同值班员进行,并注意安全距离,防止触及带电设备。

3.5抄表人员应保证抄录电度表数字准确无误,计算时应对新客户,参数变更的客户核对有无错误,以保证计算结果的正确。

3.6滞纳金的收取和欠费停电严格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执行。

收费员

1、收费时应核对门牌号与户名防止错收,钱钞必须当在点清,然后在收据上加盖收费员章交客户。

2、每天下午17时,收费员应根据当天收费发票、实收金额、实收现金与电脑数据核对,核对清楚后填写实收交款单,连同现金、支票交银行进账,并做好收费日记,下班前由电费专责与收费员核对。

3、每月收费员给电费专责交进帐单与发票时,应将发票盖章,且核算清楚当月收费发票张数、当月电量、实收金额、及收取违约金额后交电费专责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帐。发票核算以大写金额为主。

业扩报装:主要由用电专责负责

1、负责受理阿克塞供电区内所有用电客户的新装或增容业务;负责受理所有客户的减容、暂停、恢复、消户、迁移、分户,等变更用电业务。

2、受理申请:所有用电申请由用电专责受理。并进行业务登记和资料收集。

3、确定供电方案:严格按规定时间确定供电方案,并答用电客户。所有专用变客户、专线客户由用电专责受理并制定供电方案后,当日报用电安监科审查,用电安监科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客户;低压用电客户由由用电专责受理、制定供电方案后出据供电同意书后转供电所处理。

4、大工业用户和临时用电户在签定用电合同并收取电费保证金后方可供电,未经用电专责同意并出据供电同意书而私自供电者,所产生的未收回电费全部由供电人承担。

5、新装、变更用电客户须签定供用电合同。

7 欠费停电

1、每月大用户,行政、事业单位用户因欠费需停电时由各收费员列出名单,报用电安监科后,报公司主管经理签字批准,由各供电所所长安排人员停电。

2、每月除大用户,行政、事业单位用户外的其他用户因欠费需停电时,由各收费员列出名单,交用电专责后由各供电所所长安排人员停电,不停电者,欠费用户所产生的电费由所长和所属变台的外线员承担,

考核办法

2008年全公司收费工作由客服中心负责收取,红柳沟供电所、红多供电所、岔路口供电所(包括居民)当月电费回收率必须达到100%,多坝沟乡居民用户、县城居民用户回收率必须达到85%,电费回收率与当月奖金挂钩,即电费回收率每下降1%扣除当事人、用电专责、用电科长当月奖金10%。年终当年电费必须结零,即电费回收率为100%,完成指标情况与全年奖金挂钩,完不成指标,当事人、主管局长、用电专责、用电科长不享受当年年终奖金,所欠电费在次年上半年必需全部收回。为了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激发工作热情,,特提取年终综合奖的10%奖励客服中心所有人员(年终正常奖金照常发放)。如遇特殊原因造成欠费,年终经公司讨论处理。

1、电费回收未完成规定指标,出现电费事故,未向上级反映,根据事故轻重发现一次,扣本部门综合奖金500元,向各部门报送的各种报表出现错误一次扣除当事人工资50元,电费回收率指标按照

8 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每月考核一次,未完成电费回收率指标按照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扣分。

2、账卡票据、凭证出现丢失发现一次扣工资50元,私自涂改原始凭证发现一次扣50元。

3、抄错、漏抄每户扣罚当事人工资50元,(包括数字差错、表与户名不符、参数差错、计算差错等);发现估抄、抄错、漏抄连续两次扣罚当事人工资200元;违反无功电费的收取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工资300元;中饱私囊者经发现情节轻者扣当事人工资1000元;未调离本工作岗位,通过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者方能上岗,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4、在审核中未发现所出现的问题,查出一次扣罚当事人200元。

5、抄表、收费人员若多次违反客户服务中心管理标准及公司管理制度,屡犯不改者,客户服务中心主任有权将其调离岗位,交由公司办公室安排。

6、对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者根据公司考核办法考核,经常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或管理者交局办公室待岗。

用电安检科

200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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