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风险防控

2022-07-06

第一篇:财政资金风险防控

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实体经济,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4〕54号),市财政设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门用于试点银行对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以及试点银行开展新型信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信用贷款是指非实物抵押类授信、非担保公司担保类授信。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贴息资金,专门用于对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企业从试点银行获得信用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及企业从试点银行开展的新型信贷业务中获得融资而支付的利息进行补贴。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东莞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浦发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等经市政府批准的合作试点银行设立专户,首期按一定金额存放风险准备金,以后定期按银行放贷金额的10%进行调整,以定期存款的方式按约定存期收取利息,利息滚存纳入专户用于充实壮大风险补偿金。试点银行按国家有关金融管理制度管理存入的资金。

第五条 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财政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

(三)加强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计信贷项目的相关数据,拨付信贷风险补偿金,受理新型信贷业务发生的贷款贴息,会同相关部门拨付贷款贴息资金,参与银行的资格审批,加强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考核和评价。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负责向试点银行推荐企业信贷项目,受理推荐项目的贷款贴息申请,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按项目所适用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 第九条 市府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负责联合市财政局对申请合作的银行进行资格审查,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协助提供拟受理推荐项目融资企业的征信状况,并协助市财政局对信贷风险补偿、银行奖励申请以及合作银行的创新型融资业务进行审查,加强对合作试点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支持的贷款计划是指《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中的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对获得“科技东莞”工程资金立项资助的工业攻关、国际科技合作、产业技术进步项目,试点采用“先政府立项、后银行贷款、再财政拨款”的形式进行支持。

国家、省科技创新或产业发展项目市财政配套资金的操作参照拨贷联动支持计划执行,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若立项项目未获得银行贷款,可在项目结束通过验收和完工评价后,以事后补助形式资助。

第十二条 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支持获得国家、省科技创新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设立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3%的企业,主营收入超过50亿元的大企业,经市政府认定的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贷款。 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可同时申请不同类型贷款。立项制项目所获贷款应按合同书或补助协议所列用途使用,其他贷款应用于项目研发、产业化及扩大再生产等正常生产经营领域。

第十三条 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支持试点银行开展新型信贷产品的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支持试点银行与券商、信托、担保等机构合作联合推出各类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支持试点银行与融资租赁机构结成战略联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试点银行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展的科技担保贷款;支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或财政、金融、人行、银监等部门认可开展的其它科技金融合作创新业务(经银行总行批准并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专利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等已出台政策的,在原政策到期前,可按原政策执行。

第四章 风险补偿的实施

第十四条 试点银行按照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10倍提供贷款授信额度,对经政府部门推荐的企业项目或银行创新信贷项目进行放贷,贷款期限原则上最少1年,最多3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五条 试点银行每月向相关部门报送授信台账,全面反映企业申请、贷款审批和发放等情况。

第十六条 试点银行开展上述第三章涵盖的信贷业务发生风险损失时,可向市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试点银行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本金总额余额的10%为限,风险损失总额低于限额的,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全额补偿;风险损失总额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由试点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信贷风险损失的认定要素、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流程,由市财政局与合作试点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具体约定。

第五章 对企业的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市财政对本办法所支持的信用贷款提供贴息补助。对获得贷款的企业,市财政按其贷款项目建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同一项目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第十九条 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项目及国家、省立项项目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资助额度最高为立项金额,在项目完工财政拨款时应相应核减贴息资金。 第二十条 贴息申请在一年内集中受理一次。企业在获得试点银行的信用贷款,并按期支付了利息之后,于次年的3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提出贴息申请。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和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贴息向项目推荐单位申请,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贴息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合作试点银行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贷对账工作,以书面形式将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企业贷款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贷款贴息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及银行提供的企业贷款信息,核定获得贴息的企业名单和贴息额度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公示发布单位提出,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贴息资助资金。

第六章 对银行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贷奖联动支持计划。试点银行执行本办法所支持的信贷计划,当年没有发生不良贷款的,市财政可在当年结余的风险补偿金中,按银行新增贷款发放量的0.5%给予业务奖励,每家银行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获得信贷支持的单位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和试点银行,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贷款的单位、贷款到期恶意不还款的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政策执行效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所定原则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机器换人”项目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77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财政局农业财政资金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解决“三农”问题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农业财政资金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各项农业农村政策的重要手段,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农业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提高政府支持保护农业效率,推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为了提高农业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资金整合和支出管理改革稳步推进,资金分配管理办法逐步改进,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强,农业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在一些地区,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农业财政资金预算不落实,农业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农业财政预算执行进度慢,结转数额大等,已经严重影

一、进一步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各部门财务管理机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作为农业财政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要重视和加强对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提高农业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二、认真落实农业财政资金预算,严格农业财政预算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要求,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业财政预算要认真落实,不准留有缺口,不准虚列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农业财政支出预算执行,及时发现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要认真落实,对上级财政部门支持安排的项目要优先调度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

三、严格执行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经过多年的制度建设,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覆盖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从制度上严格规范农业财政资金管理行为。严禁挤占、挪用农业财政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截留农业财政资金,特别是地(市)、县(市)、乡(镇)财政部门不准利用任何借口滞拨、挪用农业财政资金。

四、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农业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第一,深化支出管理改革。要积极总结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第二,推行项目管理。所有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论证,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逐步推行标准文本和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要加强资金运行和项目实施的跟踪问效,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第三,明确农业财政资金管理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领导要重视对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管理部门和机构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农业财政资金项目承担主体也要明确管理使用的责任。

五、加强农业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条件,选择一部分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利用相关媒体或乡村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并逐步推开公示制度,提高农业财政资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要充分利用系统内监督检查机构和审计部门的力量,把农业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控,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有关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违规违纪事件的查处力度,逐步形成有效的农业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机制。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在全省(区、市)范围内组织一次农业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重点检查,范围包括,20*年农业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20*、20*年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中央农口各部门也要组织一次检查,范围包括20*--20*年的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是项目支出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已经经过审计或专项检查的资金可以不再安排重点检查。但要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提出解决的措施,并将审计、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于20*年*月底报财政部农业司。

第三篇: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风险点与防控措施)

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平遥县养老保险中心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 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觉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2. 自觉接受领导和群众监督、认真贯彻和落实好各项政策、法规。 3. 坚持廉洁自律,严已律已,做到大公无私。

4. 强化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方法,实现任务目标。

5. 尽职尽责,抓好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6.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防控责任制。 7. 强化监督,督促检查。

8. 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法规制度。

9. 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的积极性。 10. 按照本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11. 认真学习现代信息知识,精通并熟练掌握相关软件的操作,不断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

12..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搞好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

13.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的积极性。

14. 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业务管理、操作。

15. 认真学习养老保险方面的理论知识,提高运用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6.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学习,重塑价值观、人生观、坚定理想信念。 17. 勇于自我批评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严格按照程序、制度办事,规范经办、严于律已、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8. 遵守各项廉政纪律,抓好廉政防控工作。

19. 强化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方法,实现任务目标。

20. 强学习,提高思想觉悟,提升工作效率,落实好各项政策法规。

21. 尽职尽责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廉洁自律,严以律己,接受群众监督。 22. 强化监督、严格规程,确保经。

23. 加强学习,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 24.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自律。

25.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防控责任制。 26. 提高办事高效率。

27. 加强管理,全面提高全民素质。

28. 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和和工作效益。 29.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自律。 30.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1.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防控责任制。 32. 认真贯彻《档案法》

33.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改进思想观 34. 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5. 严格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36. 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37.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学习,重塑价值观、人生观、坚定理想信念。

38 严格按照程序、制度办事,规范经办、严于律已、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9. 遵守各项廉政纪律,抓好廉政防控工作。 40.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

41. 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职责

42. 廉洁自律,加强责任性,严格管理程序和各种规章制度

43. 加强团结、互相制约,严格审核,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目标任务

44. 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提高其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养老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45. 按照本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办事 46. 做到按制度办事,尽职尽责。

47. 认真响应中心下达的任务,不折不扣地完成。

48. 增强自身的素质,做到心中有底,提高自身的防腐能力。 49. 加强工作责任心的培养,积极稳妥进步。

50. 遵守一切规章制度,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加强监督,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51. 严格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 52. 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和工作效益。 53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54 严格考核奖惩制度。

55.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56. 好党风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落实责任追究制 57. 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58. 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责任心。 59. 严格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60. 遵守各项廉政制度,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吸取别人的经验,争取工作上有新的台阶。

61.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62. 建立要情报告制度。 63. 建立奖惩制度

64.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监督

65. 加强学习,增强责任性事业性,提高工作效率。 66. 加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 67. 严格自律自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68. 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69. 加强学习,增强责任性事业性,提高工作效率。 70. 加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

71.. 严格自律自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72. 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73. 加强基金收缴,发放以及内部业务的稽核检查,建立一个运行规范、监控有效、管理科学的稽核体系。

74. 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75. 严以律己,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76. 加强学习,增强责任性事业性,提高工作效率。 77. 加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

78. 严格自律自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79. 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80.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能。

81. 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严于律已,接受群众监督

82. 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83. 遵守各项廉政制度,搞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84. 树立廉政意识,实现职责清晰的任务目标。 85. 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觉悟,依法依归履职。

86.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抵御反腐败侵袭的能力 87. 提高自身素质和廉洁自律的能力

88.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抵御反腐败侵袭的能力 89.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能

90. 加强思念作风建设,增强责任心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91.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自律

92. 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93.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学习,重塑价值马、人生观、坚定理想信念。

94. 加强自身的业务素质水平,严格操作规程,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规程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将一些不确定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95.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自律,抓好廉政防控工作 96. 提高自身素质和反腐倡廉。

97. 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操作规程 98.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自律。 99 尽职尽责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 100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效率 101. 建立奖惩制度。

102.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篇: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乡镇财政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摸索发展到成长壮大,为稳定基层政权、发展地方经济及农村各项社会事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随着形势的发展,财政改革要求的不断提高,乡镇财政日益暴露出收入来源单

一、财政职能弱化、支出范围庞杂、管理相对落后等诸多困难和弊端。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几点建议:

1、要严格区分财政与财务的职能。乡镇财政履行着财政执法、资源配置、调节经济、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能,对本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产生重大影响;而财务工作则是按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正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本单位的财政现状及趋势。两者职能不同。目前乡镇财政工作仍存在“缺位”和“越位”,突出表现在:部分领导对财政工作缺少系统的认识,也有把财政与财务混为一谈,视总会计如出纳,个人意识突出;总会计身兼多职,有的甚至兼任下属单位的会计工作,不仅影响正常的会计秩序,也使之无暇对下级单位财务进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频繁,队伍良莠不全,难以适应不断深化的工作要求。针对这些问题,首先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财政知识的学习讨论,增强财经意识。其次要建立起一支专业、专职高素质、高效率总会计队伍,以适应不断深化的财政工作要求。再次是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的监督管理。

2、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

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提高基层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3、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

乡镇财政要从项目申报、工程实施、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资金报账等各个环节参与和实施全程监管,重点抓好四个环节:一是项目申报环节。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的项目库建设。乡镇财政对项目申报和项目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向县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申报,避免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二是项目公示环节。在收到上级项目批复后,要对项目名称、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受益人、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三是项目实施环节。参与实地检查项目的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县级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四是评估验收环节。参与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

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等,对已完工项目要进行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

4、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各级财政要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能力建设、保障乡镇财政实施监管工作必要的人力、经费和工作条件。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财政重点工作项目管理考评范围,对乡镇财政资金操作程序、运行质量、使用效益等进行全面考评。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成交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五篇:专项财政资金使用指引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专项财政资金使用,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合规有效使用,确保按计划进展完成验收,根据国家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财务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级政府划拨的所有项目财政资金的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该资金要求按项目单独核算,按预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按计划进度和时间完成结题验收。

二、管理职责

1、项目申报与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归口部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资金预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对外对上汇报、内外对接,负责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督办,负责资金使用统计、台账建立、情况说明与总结,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和完成验收。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研发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一旦立项,就需将立项相关资料提交计财部,计财部才能根据立项性质和资料,在核算系统中建立项目核算模块;当项目申报和实施部门发生项目相关费用时,必须参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类别进行归集建立相应台帐,并在报销支付时注明项目名称和类别。

2、 计财部:负责配合项目申报项目部门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进行财务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开立及日常使用审核,负责项目资金单独核算,定期向项目部门提供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积极配合项目验收部门,提供资金支付清单资料或使用报告。

当项目申报和实施部门需报销支付财政专项费用时,必须认真比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预算,审查是否合规、超预算、超范围,对于不合符要求的一律不能纳入相应项目核算,以确保项目验收合格。

3、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加工、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专利申请、运营管理等。

4、公司领导:负责项目立项、实施方案、招投标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根据财务制度,公司领导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批。

三、管理要求

1、专项管理:对各专项资金按项目分别建立专帐,或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单独建账核算,单独开户列支,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2、指定用途: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批复的计划与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

3、资金配套:公司自筹资金按照批复要求同步配套,一般须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

4、专组负责: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指派公司级领导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5、阳光运作:项目实施方案可邀请专家论证、接收咨询,项目和大宗采购实行招投标,所有项目和大宗采购必须有合同有依据,按规定项目建设必需推行监理制的,则必须聘请监理进行管理。

6、档案管理:对项目全过程收集和建立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设计、建设、监理、质监、施工、安装、采购供应、验收、总结等各环节。

7、内部监督:计财部、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监察审计人员、纪检人员均有权有责定期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或可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于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票据、截留或挪用经费、套取经费、固定资产不及时入帐或不入帐、逃避税收等各类违法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进行问责、整改、完善,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合规有效。

8、外部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主动接受上级单位、质监部门检查、主动送检,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四、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同项目各项费用占比要求不同,所以,必须按照项目不同费用使用比例进行预算和列支,超比例预算和列支,将很难通过审批和验收。

(一)直接费用:与项目研发及成果直接相关的费用。

1、人工费:项目组直接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

2、设备费:指研发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研发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购置等。

3、材料费:指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费。

4、业务费(可再细分类):指与研发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一般包括: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市内交通费、长途租(包)车费和汽车租赁费;车辆使用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

5、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研发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的相关费用。

6、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临时工工资;课题所需聘请的校外专家津贴;其他研发必需的辅助人员津贴等。

7、业务招待费:指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业务招待费用、误餐费等。

8、成果验收费:指研发成果在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与项目研发及成果间接相关的费用。

1、间接成本:房租、水电、网络通讯分摊费用等。

2、管理成本:按规定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用。

3、绩效支出:研发过程中按规定提取发放的绩效等。

4、其他费用:除以上费用外的其他支出。

五、主要流程

项目研发经费开支,必须执行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审批流程,严禁将研发经费用于研发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研发经费中谋取私利,研发经费支出必须符合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

1、研发项目涉及的大宗采购等均应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招标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招投标,一般物资采购可采取比价办法处理;所有采购、安装等均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标的、技术要求、双方责任义务、验收办法、资金支付办法、质保期等内容;无有效合同的一律不得申请支付专项资金。

2、合同预付款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准备好相应资料,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办法》的流程和手续进行报批支付。

3、外包验收:以合作或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或咨询、技术服务或转让等合同方式进行外包的,一定要按合同约定完成,达到预期的各项经济和技术指标,由外包人提出或项目组、财务与监察审计人员、必要的外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专项评价、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作为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的依据。

五、项目验收

1、预验收:项目组必须适时掌握项目进度和变动情况,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在项目验收时间截止前做好预验收。通过预验收比对项目各项要求进行系统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督查整改,以确保达到项目外部验收的各项指标。

2、结题验收:由项目组成员、相关部门及外部专家等组成,提前准备好相关验收资料,按政府部门规定要求流程进行验收结题。结题验收后要进行项目验收总结和文档整理归档。

六、奖罚

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七、其他

本指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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