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站设计规范范文

2022-06-27

第一篇:消防站设计规范范文

消防设计规范

总平面规划中,根据公园的实际地形条件,充分利用公园的道路系统、山体地形、水系及周边边界环境等现有条件,结合生态防火林带、消防管网等建设对公园进行合理的防火区域分隔。既保持原有的功能分区及景观效果,又加强公园消防保障。重庆欢乐谷公园共划分了2个公园的防火分区。第一个是陆公园防火区,第二个是水公园防火区,共建筑面积为约14万平方米。陆公园分别:欢乐时光区、河谷矿山小镇区、冒险岛区、渔人码头区、雨林探险区、魔法城堡区及前广场服务用房区和地下车库区,水公园分别:派力斯广场与太阳神露台、丰收广场与繁星露台、月亮神庙与卢卡广场、玛雅河与后勤。利用柳吊溪与道路、建筑物等构成封闭的防火阻隔系统,将火灾范围控制在一个防火区内。

以2个主入口广场的大型集中疏散避难场地及分散在各景区的小型避难点为游客临时避难空间,以车行道为应急疏散通道的疏散网络,形成公园的疏散避难系统。公园设置应有最少2条应急安全通道,提供人均2~4平面的避难空间,配置防火林带、避难广场、消防控制指中心、消防设备物资仓库、医疗场所、游客临时聚集场所、救灾车辆停车场及其他弹性开放空间。根据景区的设计开发程度、游客容量、火灾危险级别等因素确定景区内的小型避难点的数量和分布,利用场地开阔、植被较少且靠近水源的观景平台、广场、停车场等场所,用防火阻隔带围合,形成良好的防火、防烟分隔,并通过消防通道与公园主干道相连通,便于游客安全疏散。

公园的安全防火监控系统主要包括消防控制指挥中心、消防瞭望塔及相关的监控、预警、 广播设施等。消防控制指挥中心是整个系统的中枢,在发生火灾时是第一时间发出指令启动灭火系统开始工作的地点。规划将消防控制指挥中心设在公园入口的管理处,使之与外部紧密联系,便于消防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救援部署,包括消防控制值班中心、停车场、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室外消火栓。该在消防控制中心规划在大屏显示公园全景。利于交通便利,管理人员集中,利于组织人员消防灭火。

屏嶂森林公园在3座瞭望塔上安装了远距离红外火灾探测仪等设备,可对公园的森林范内目标进行全方位、远距离的监控和记录。通过系统在林区设置的监控录像、红外扫描数据的判读掌握整个大屏嶂森林公园内各区的情况。此外值班人员通过望远镜监控整个公园及时发现早期火灾,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扑救。瞭望塔配备广播和对讲系统设施,并与治安监控系统相结合,可对火情及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为森林防火提供直观、真实全面的信息,以便消防中心及时有效地调度指挥。

森林公园防火通讯系统设计防火通讯系统规划设计是森林公园防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园消防控制室与消防泵房、火灾瞭望塔、保卫值班室和当地森林防火办之间装设消防电话专线。充分利用无线对讲系统、市内电话系统、移动通讯系统作火灾辅助通讯系统。与当地邮电、通讯部门密切合作,加强通讯系统建设,提高公园内通讯信号覆盖范围,确保火灾发生时通讯线路的畅通。

第二篇:商场消防设计规范

消防设计说明书参考

一、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商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除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还应注意以下要求:

(一)提高耐火等级

1、商场营业厅的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

2、商场中的吊顶和其他装饰材料,应严加控制,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吊顶应采用轻钢龙骨,装饰材料须选用不燃烧并经过防火测试合格、核准销售的防火装饰材料和绝热材料。

3、对原有可燃的木结构建筑和耐火极限较低的钢架结构建筑,以及可燃的吊顶等,必须进行改建,提高其耐火极限。在钢屋架和钢柱上可喷涂防火涂料或敷贴防火隔热材料。

4、商场内的货架和柜台,应采用金属框架和玻璃板组合制成。柜台外侧与地面之间应密封。如有空隙,需用非燃烧材料封堵,以免顾客乱丢烟头,进入柜台内,引燃抛落在地面的可燃物。

(二)注意布局和分隔

1、商场作为公共场所,顾客所占的面积应认真予以考虑,满足下列要求:

(1)柜台、货架同顾客所占的公共面积应有适当比例,综合性大型商场或多层商场,一般应不小于1:1.5,较小的商场最低应不小于1:1。

(2)柜台分组布局时,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3)顾客所占公共面积,按高峰时间顾客平均流量计算,人均占有面积应不小于0.4米2。

2、面积不超过1000米2的大型商场,按高层建筑要求,应采取防火分区的分隔措施,即每1000米2为一个区,区与区之间应加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2小时的防火卷帘分隔;如商场内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面积限制可增加一倍,即不超过2000米2。

3、对于原有的电梯间及楼梯间、自动扶梯等贯通上下楼层之间的孔洞,安装防火门封闭确有困难时,可以在这些垂直孔洞上,安装水幕或加密(1.8米长度安装一个)自动喷水头保护。

4、商场的小型中转仓库,应同营业厅分开独立设置;无条件分开时,应用防火墙分隔。

(三)安全疏散

1、商场的门要有足够的数量,而且应该多方位地均匀设置。

2、商场的门,不宜设置影响顾客人流进出和安全疏散的旋转门、弹簧门等。如设置旋转门,必须在旁边另设备用的安全疏散门。

3、商场楼梯走道底层的最小宽度指标,要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一、二层为0.65米/100人,三层为0.75米/100人,四层及四层以上为1.00米/100人的标准计算。

4、商场供疏散的门、楼梯等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事故照明。

(四)空调冷冻机房及通风管道

1、由于商场多布置在城市繁华中心地段,在选用供空调使用的冷冻机组时,应选择使用氟里昂或不造成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溴化锂冷冻机组。因为氨冷冻机房属于乙类火灾危险的厂房,氨气泄漏时既会造成人员的严重惊慌(有强烈的刺激气味),在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明火或电气火花会发生爆炸。

2、空调机房进入每个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水平支管上均应按规定设置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门。

3、空调风管上所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选用不燃烧的硅酸铝或岩棉制品。

(五)消防设施

商场的消防设施,应按公共场所从严要求:

1、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2、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器。

二、电气照明设备与线路防火要求

商场的电气装置和线路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电气路线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低压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

2、在吊顶内敷设电气线路,应选用铜芯线,并穿金属管,接头处必须用接线盒密封。

3、电气线路的敷设配线应根据负载情况按不同的使用对象来划分分支回路,以达到局部集中控制又便于检修的原则。但在全部停止营业后,还要求做到除必要的夜间照明外,能够分楼层集中控制,并将每个楼层营业大厅内的其他电源全部切断。

4、荧光灯所使用的镇流器必须进行一次至少连续通电使用48小时的安全试验。如能通过,则基本上能够持久使用。否则,会因镇流器发热而引起火灾。

5、商场内自动扶梯的一切带电器件都必须封闭,以防止意外接触而造成事故。其构架、活动运转部分和机座底部应经常清除垃圾积尘,加润滑油,以防止因机件摩擦发热、或被丢进缝隙的烟头引发火灾。

6、商场如设变压器,不应布置在疏散出口的旁边,有条件的应采用干式变压器,以减少发生火灾时因变压器油燃烧而增加危险程度。

7、商场内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三、其他防火要求

1、柜台内的营业人员,应禁止吸烟。商场内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有条件的商场可设顾客吸烟休息室。

2、柜台内须保持整洁,废弃的包装纸、盒等易燃物,不要抛撒地面,应集中并及时处理。

3、经营指甲油、摩丝、火柴、蜡纸、改正液、赛璐珞制品、小包装汽油、酒精、丁烷气等易燃危险物品的柜台,对进货量应加以限制,一般以不超过两天的销售量为宜。

4、经营家具、沙发等大件易燃商品的地方,应用绳索围拦,防止顾客吸烟入内。

5、在商场营业厅内禁用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等电加热器具。

6、商场在更新、改建或房屋设备检修以及安装广告装置等时,因用电、用火和使用油漆等易燃危险物品而增加了火灾危险因素,特别是在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落实防火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7、为了保证顾客安全疏散,商场的楼梯、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商品和物件,也不得临时设摊推销商品;在门外出口处3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做好引导顾客安全疏散的录音广播准备,以便在紧急需要时播放。 其他参考规范

上海市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1.8 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平面布置

2.1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2.2商场内的仓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面积大于100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2仓库和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宜分开设置。当必须合用时,营业厅通向安全出口的通道不得穿越仓库。

2.2.3除面积小于100m2的仓库外,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确定。

2.3商场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3.安全疏散

3.1营业厅面积可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应计入营业厅面积。办公室、厨房、卫生间、仓库等功能明确的辅助用房面积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

3.2商场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应根据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按3m2/人确定。设有固定分隔铺位的市场,其人员总数可按走道人数和各铺位人数之和计算,并应按表3.2的规定计算。 设有固定铺位市场人数的确定指标 表3.2

注:装潢、家具、建材等专业市场铺位人数可按本表减少50%。

3.3营业厅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包括楼梯间的门、底层疏散外门和楼梯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和商场的层数,按不小于表3.3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安全出口的净宽度指标 表3.3

3.4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3.4.1多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最多不应大于3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2高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3多层或高层商场内设置固定分隔铺位的商铺,当其与公共通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并砌至楼板底部时,室内最远一点至商铺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30m; 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5m。

3.5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时,其间距不宜小于20m;当小于20m时,应视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3.6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或通向相邻建筑连廊的门,可作为辅助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6.1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不应作为该防火分区的辅助安全出口。 3.6.2每个防火分区辅助安全出口的总宽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宽度的30%。 3.7营业厅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门的两侧和前方1.40m的范围内应保持开敞。 3.8高层商场的营业厅部分,应设置不少于2座的疏散楼梯通向屋面,并在每座楼梯通向屋面平台的出口处设置不少于200m2的避难区,或在屋顶设置连接相邻楼梯的通道。 3.9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外: 3.9.1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

3.9.2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操作功能,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3.10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设置在靠近安全出口处,收银区的闸机在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在收银区两侧应设置疏散出口,其总宽度不应小于3m。 4.室内疏散通道

4.1超市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超市营业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4.1

4.2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4.2

4.3设固定铺位的商场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3的规定。

固定铺位商场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4.3 4.4疏散通道两侧的地面上应设置标明疏散通道的明显的固定标识。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固定的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不得堆放货物。但设置固定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后,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分别满足4.1、4.2和4.3条要求的,可不受此限。

5.安全疏散标志

5.1商场内应设置安全疏散标志。营业厅、疏散通道内应设置引导疏散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商场设置的导购平面图应注明安全疏散路线。 5.2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灯光型或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营业厅内应悬挂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 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5.2.2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

5.2.3在营业厅内悬挂设置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大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3.0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800mm,短边不应小于250m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小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5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600mm,短边不应小于200mm;且应设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

注:净空高度系指:当营业厅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吊顶至室内地坪的高度;当营业厅不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设备管道的下沿至室内地坪的高度。 5.2.4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

5.3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应大于0.15m; 5.3.2 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0m。

6. 消防应急照明

6.1营业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

6.2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并应采用消防设备供电回路。采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照明灯具的,其产品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1消防设备用电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当发生火灾时应能保证消防设备正常运行。设置的备用电源应保证消防设备用电。 7.2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由变配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7.2.2消防设备的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等线路应采用耐火或阻燃电线电缆。

7.3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其敷设方式应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篇: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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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条文说明 作者:公安部 文章来源:公安部 点击数:275 更新时间:2005-7-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

313-2000条文说明

目 次

1.总则

2.术语

3.系统的技术构成

4.系统功能及主要性能要求

4.1 系统功能

4.2 系统主要性能要求

5.系统设备的配置及其功能要求

5.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置

5.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功能要求

5.3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功能要求

6.系统的软件及其设计要求

6.1 系统软件的一般要求

6.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应用软件

6.3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应用软件

7.系统的供电,接地,布线及设备用房要求

8.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2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1 总 则

1.0.1 本来说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现代城市消防不可缺少的重要技术装备,也是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各种火灾因素也不断增加,城市中的火灾,特别是重大恶性火灾频繁发生,给消防通信指挥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现代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仅仅依靠传统的方法和手段己经远远不够了.近年来,在消防实践中,各地公

消防机构越来越多地应用现代通信,计算机,信息处理等高新技术和设备,建立起技术先进,性能优良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大大提高了消防队伍技术装备水平和灭火作战的效能.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作为一种现代消防技术装备,在现代城市消防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直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可供遵循的,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的国家标准.本规范的制定对于合理设计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保证系统设计质量,增强系统的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和跨区域,多兵团联合作战指挥能力,保障城市灭

,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

1.0.3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的共性要求.即:一是,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如有关基本建设,技术引进,能源政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消防法》等,不得与之抵触.二是,应适应扑救现代火灾,处置特种灾害事故通信指挥的需要,针对系统服务范围,消防信息量大小,相关环境技术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系统的结构形式,设备性能及系统整体功能等.三是,应同电信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协调,避免单枪匹马不配套.四是,应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上述四条要求是系统设计最基本的要求,必须达到.

1.0.4 本条规定是保证系统可靠工作首要条件.如果系统中所用设备未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系统可靠性就无从谈起.因此,这一条必须严格执行. 1.0.5 本条说明按本规范进行系统设计时应与配套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如:有关建筑 电气设计,建筑防火设计等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不得相矛盾.

2 术 语

本章所列术语是理解和执行本规范应于解释的基本术语,着重从组成及功能方面定义.其他有关消防通信的基本术语在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己有定义或解释,本规范不再重复.

2.0.1~2.0.5 这五条术语对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其所含城市,省两类系统,以及系统中心环节给出了定义.

2.0.6~2.0.12 这七条术语对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的七个子系统给出了定义.其中 2.0.6,2.0.10两条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所特有;2.0.7,2.0.8,2.0.9三条为城市,省两类系统所共有;2.0.11,2.0.12两条为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所特有.

3 系统的技术构成

3.0.1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由五个子系统构成.系统技术构成主要按照功能子系统划分,与第4章的系统功能要求相对应,以便能够较清晰地了解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完成主要功能所需的软硬件设备,网络,线路等.

3.0.2 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由五个子系统构成.并分别规定了五个子系统应包括的主要软硬件设备,网络,线路等.

4 系统功能及主要性能要求

4.1 系统功能

4.1.1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六项基本功能.可以概括为:火灾报警,火警受理,消防通信,火场指挥,训练模拟和消防信息综合管理.

本条文中第1款即火灾报警功能,不仅包括119火警电话报警,也包括以其他形式传送到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火灾报答.

第2款即火警受理功能,包括从接警开始到出动命令下达这段时间内的信息处理和辅助决策以及火场(含灾害事故现场,下同)增援期间的信息处理和辅助决策等一系列业务流程. 第3款即消防通信功能,主要指消防部门使用的最基本,最常用的有线(无线)通信方式,其他通信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或技术发展趋势,在安全实用的前提下,也不排斥使用. 第5款即训练模拟功能,是指对公安消防机构的通信指挥人员进行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等灭火救援方面的战术技术训练.

第6款即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功能,是指与火警受理,通信指挥业务有关的消防信息管理. 4.1.2 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五项基本功能.可以概括为:消防管理,火场指挥,消防通信,消防信息综合管理,消防培训.

本条文中第1款即"消防管理"功能,是指对全省消防业务的宏观管理.

本条文中第2款即"火场指挥"功能,与上述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火场指挥"不同,本条文中"火场指挥"是指在重大恶性火灾中跨区域,多兵团联合作战时的全省消防实力调度和通信指挥功能.

第3款即"消防通信"功能,与4.1.l条所指相同.

第4款即"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功能,是指对全省消防业务信息的管理.

第5款即"消防培训"功能,是指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防火,战训,装备,警务,宣传,科技等消防专项业务方面的培训.

4.2 系统主要性能要求

4.2.1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要求.

从消防实践经验看,直辖市,省会市,国家计划单列市以及地级市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火警受理应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计算机操作座席,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其余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火警受理可以设置一个计算机操作座席和一个电话调度操作座席.无论设置几个受理座席,系统都必须保证能够实现所有119火警电话的呼入并显示. 设立119火警应急接警电话,是为了保证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不能工作情况下,也能接收到119火警电话报警.

为免受非消防通信网络的影响.保证消防通信系统通信的畅通,可靠,系统的通信网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由于设备型号,组网方式,线路质量等原因,对传输速率和接口标准目前暂不作具体规定.

系统应具备处理重大恶性火灾和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即编制非预案多队联合作战出动的能力,调度非责任区消防车辆的能力,根据气象,实力,单位性质,火灾特点修改作战方案的能力,现场调度消防车辆的能力,在火场提供各类支援信息的能力等.

4.2.2 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要求.因为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不直接受理火警,所以只对通信网,数据共享性等方面提出要求.

5 系统设备的配置及其功能要求

5.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置

5.1.1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置地点或持有(使用)者和配置数量.各类设备的配置数量是根据公安消防部队通信装备配备的有关规定及有线(无线)通信组网技术要求确定的.表内数量均为下限.为区分不同规模城市的实际配置要求,分别规定了I类,II类,III类数量标准.其中,I类为直辖市,省会市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应执行的标准;II类为地级市(中等城市)应执行的标准;III类为其余城市(县级市以下城镇)应执行的标准.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用三个表格以系统设备(一),(二),(三)顺序列出. 设计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时应根据该表所列项目及数量确定相应设备. 表(一)中所列I类城市"火警受理台(A型)"的配置数量含复席接警电话.

表(一)中"消防指挥车"是指担任各级消防通信指挥任务的消防车辆:"特种消防车"是指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等;"灭火消防车"是指可喷射灭火剂并能独立扑救火灾的消防车.

表(三)中所列"消防一级网基地(中继)电台"的配置数量,是按常规组网摸式以及《公安消防部队全国统一专用频点规划》计算的,采用集群组网模式时,该项设备的配置数量按实际需要计算. 5.1.2 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置地点或持有(使用)者和配置数量.各类设备的配置数量是根据公安消防部队通信装备配备的有关规定及有线(无线)通信组网技术要求确定的.表内数量均为下限.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各用三个表格以系统设备(一),(二),(三)顺序列出.设计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时应根据该表所列项目及数量确定相应设备.

5.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功能要求

5.2.1 本条文中"消防用程控交换机"是指不但具有一般程控用户交换机基本功能,还具有消防专用功能的程控交换机.一般业务用电话和火警电话可分用两台程控交换机,也可共用一台程控交换机,但共用一台程控交换机必须做到火警电话优先或火警路由相对独立. 5.2.2 本条文中的"火警受理台(A型)"应与消防用程控交换机配套使用.它与5.2.3条中的火警受理台(A型)均属消防专用设备,其详细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由行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该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5.2.3 本条文中"火警受理台(B型)"的功能中包含消防用程控交换机的接警功能.火警受理台(B型)一般设置在中小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作为独立设备完成接警,受理功能. 5.2.4 火警实时录音录时装置可以作为独立装置使用,也可以作为火警受理台的一个单元使用.火警录音录时装置必须设置故障报警和违规操作报警,并且不能修改记录信息,以保证记录信息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火自实时录音录时装置属于消防专用设备,其详细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由行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该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5.2.7 本条文中的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设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它与 5.2.12和5.2.13的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均属消防专用设备,其详细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由行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该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5.2.8 本条文中的"火警终端台(A型)"作为火警受理台的终端设备与其配套使用.它与5.2.9条中的火各终端台(B型)均属消防专用设备,其详细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由行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该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火警终端台(A型)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自动同步日期,时钟,气象等信息,可以在每次数据通信时设置同步,也可以在修改数据时设置同步,或每天设置固定时间进行同步通信. 5.2.9 本条文中"火警终端台(B型)"可以作为独立设备完成接签功能,一般设置在独立接警消防站.

5.2.10 本条文中的"火场指挥台(A型)"设置在城市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它与5.3.2条中的火场指挥台(B型)均属消防专用设备,其详细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由行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该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5.2.11 火场图像传输装置应结合城市的地理环境,建筑物情况等相关因素选用相应的设备和传输方式.本条对火场图像是否须传输到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未作要求. 5.2.12~5.2.13 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应采用体积小,耗电少,易操作,抗震,抗干扰能力强,温差范围大,便于车辆安装使用的设备.A型机与B型机的区别在于,A型机具有卫星定位和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下达的出动命令的功能. 5.3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功能要求

5.3.1 本条列出了消防指挥台的基本功能,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某些功能.

5.3.2 本条文中"火场指挥台(B型)"设置在省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适用于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6 系统的软件及其设计要求

6.1 系统软件的一般要求 6.1.1 本条规定了网络通信协议,为确保系统联网,数据共享等方面的要求提供了保证. 6.1.4 本条中的消防地理信息系统是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中的一个专业系统,所以其空间数据交换格式,信息分类和编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应用软件

6.2.1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用软件设计的基本要求.

第1款规定了中心应用软件必须具备三种工作状态,即软件应能完成火警受理,日常管理,训练模拟等三种工作.

第2款规定了火警受理工作状态下的指令流程,这是火警受理的主要内容.

第3款规定了软件人机界面的设计要求.人机界面是用户接触系统,运行系统的门户,所以人机界面设计总的原则是:一要标准化,规范化;二要一目了然,操作简单;三要符合实战要求. 第4款规定了软件应具备三个辅助决策功能,这是为了提高消防部队扑救重大恶性火灾的调度指挥能力而提出的.

6.2.2 本条规定了消防站应用软件设计的基本要求.

为了提高火警受理速度,消防站打印出车单可采用填表式打印方式.消防站软件维护应由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统一负责二本条文中对消防站打印图形资料未作要求.

6.2.3 本条规定了城市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用软件设计的基本要求.移动中心应用软件应包括对所有灭火相关信息数据库的检索.

6.2.4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十一种主要数据库设计的基本要求.各种数据库的项名,项数,字长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6.3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应用软件

6.3.1 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用软件设计的基本要求.该软件主要能够对全省的消防业务信息进行存储,检索及宏观管理,且具有跨区域联合作战的辅助决策指挥功能. 6.3.2 本条规定了省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用软件设计的基本要求,该软件主要能够在跨区域联合作战的火场指挥中完成数据检索,数据通信等功能.

6.3.3 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五种数据库设计的基本要求.各种数据库的项名,项数,字长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7 系统的供电,接地,布线及设备用房要求

7.0.l 本条规定了系统的供电要求.

系统配电线路应与一般配电线路分开,目的是为了保证火灾时不致因切断非消防电源而影响系统可靠供电.

UPS供电可采用集中或分散两种供电方式.集中供电时,UPS应按最大负荷功率确定.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具有密封,长寿命,免维护,安全与高质量等特点,当采用柜式安装时,可与通信设备,配电屏及各种换流设备同列布置:若采用其他安装方式,可参照《YD5040―97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7.0.2 本条规定了系统的接地要求.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接地推荐采用联合接地方式.本规范只列出接地体,接地引入线,接地总汇集线和接地线的具体要求,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可参照"YDJ26-89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建筑防雷接地分设,所列的电阻值是参照"GB2887-89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列出. 7.0.4 本条规定了系统的设备用房要求.

设备用房温,湿度要求参照" YDJ20-88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设计暂行技术规定"中有关内容列出. 设备用房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可按实际布列的通信和蓄电池等设备,参照《YD5003-94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的有关内容选定.

8 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1.1 本条关于119火警电话的入网中继方式,是指119火警电话应答处理机构(即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一端的119收容中继线接入本地电话网的技术方式.本地电话网内各局间的119中继由当地电信机构按有关规范设计二局间中继应保障电话用户的119呼叫无占忙,无阻塞,有迂回路径.

对于中,小城市(镇)本地电话网,若暂不具备提供数字中继方式的条件,也可采用用户中继方式解决119入网问题.

8.1.2 本条规定了119火警电话中继线的数量下限.设计119火警电话中继线路时;可根据具体的技术方案和本地公安消防机构有关部门119接警区域划分的实际要求,在本条规定的数量或其以上确定适当的119火警电话中继线(电)路数量.

本条第七款所规定的功能是实现城市消防接警调度自动化,提高人警受理速度和消防部队快速反应能力,进而减少火灾损夫的技术前提.除少数恶意呼叫或误拨错接外,电话用户呼叫119火警电话均为报告警情,请求救援,其地址等相关信息应视为自愿提供,与通信保密规定无冲突.因此,设计119火警电话中继时应一并考虑,实现本款规定之功能. 如本地电话网电话用户信息中,包含装机地址的高斯平面直角坐标系X,Y坐标值(合称"五字段信息"),亦应一并提供.

8.1.3 本条所指的119火警调度专线,是为传递灭火指令,调度灭火力量使用的.除用于连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之间通信外,还可用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与灭火救援相关单位的通信联络.例如:供水,气象,交通,供电,燃气,燃油,环卫,急救,工程抢险等部门.

为保障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对119火警调度专线线(电)路状态的连接自动监测,一旦发生线(电)路中断时能够实时告警,及时查修,宜选用直通专线方式(技术上有保障的虚拟专线亦可),以保证119火警调度专线全时畅通,随时可用.

8.1.4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无线通信的组网方式,通信模式,技术条件和设计注意事项.消防无线通信网基本设备配备标准见本规范5.1.2条.

8.2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2.1 本条规定了省消协通信指挥中心有线通信的相关要求,己建立数据通信网的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可以增加数据,语音复用功能.

8.2.2 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计算机通信的相关要求.

第1款规定了计算机通信的组网方式.基于X.25公共分组交换数据网的组网方式中,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组成局域网,在计算机上采用符合上述要求的路由器与分组网相联,路由器的主要功能是解决局域网与公共分组交换数据网的接口问题,不是承担数据交换工作. 第2款规定了计算机通信信道的种类.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也可采用更加先进,可靠的其他通信信道和通信方式.

8.2.3 本条规定了省消防无线通信外部相关环境的技术条件.

建设部文件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省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3-2000,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发行. (安全文化网)

第四篇:酒店宾馆装修消防要求及消防设计规范

一、 系统布线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除满足技术条件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穿管敷设的铜芯绝缘导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1.0mm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0.75mm2;多芯电缆最小截面不应小于0.5mm2

2、 其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3、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cm。

4、 当采用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5、 当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6、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槽孔内。

7、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8、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至探测器底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9、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导线用500V 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二、 火灾探测器安装

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探测器周围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 在宽度小于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超过10m; 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一半。

5、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6、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如有报警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入口方向。

7、 探测器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 的余量。

8、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三、 手动火灾警报按钮的安装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1.3~1.5m 处. 且应有明显标志。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邻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四、 火灾报警警铃及门灯安装

1、警铃是振动性很强的讯响设备,固定螺栓上要加弹簧垫片。

2、门灯需选用相配套的灯位盒或相应的接线盒,预埋在门上方墙内,且不应凸出墙体装饰面。

五、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1、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控制器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六、 火灾应急广播

1、民用建筑内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3、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4、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为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 倍。酒店所有的消防广播语言除中文之外必须要有3种以上的国际通用语言进行循环播放。

七、消防专用电话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2、在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3、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酒店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八、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验收

1、通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分水平管线,是预埋在砼楼板内。需与结构主体施工密切配合,预埋工作完成后或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方共同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经三方签字,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电气绝缘检查。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系统调试应由安装单位会同有关厂家一起进行

1、应先分别对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a)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b)消音、复位功能; (c)故障报警功能; (d)火灾优先功能; (e)报警记忆功能; (f)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自动充电功能; (g)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3、对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 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能自动转换。

4、应采用专用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5、应分别由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 无故障后,才能填写调试报告。

十、系统的验收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a)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登记表; (b)系统竣工图

(c)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调试报告

(e)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3、系统竣工验收

十一、事后控制要点

1、产品保护

(1)安装探测器时,应先安装底座,调试时再安装探头。 (2)端子箱安装完毕后,应注意上锁,保护箱体不受污染。

(3)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柜、盘安装时,应注意保持墙面清洁。安装后应采取防尘和防潮等措施,最好及时将门上锁。 2.技术数据的移交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登记表;

(2)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间验收记录等); (3)调试报告; (4)系统竣工图;

(5)重大工伤事故报告; (6)质量事故报告;

(7)各种设备、材料的出产合格证、说明书; (8)施工中补充的技术交底和新工艺交底。

第五篇:桑拿洗浴中心消防设计规范

发表时间:2014-5-17 10:05作者:张培哲 阅读(4463) 评论: 4张培哲

导读: 洗浴中心,消防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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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场所设置要求

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7.1.1耐火等级

桑拿洗浴场所应设置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所在建筑必须经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7.1.2设置的部位及防火分隔要求

7.1.2.1 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7.1.2.2 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7.1.23 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1.2.4 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c)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7.1.3 布局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得设置在居民楼、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 b) 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c) 不得设置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d) 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一层以下;

e) 不得设置在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7.1 安全疏散设施 7.2.1 安全出口

7.2.1.1 桑拿洗浴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7.2.1.2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2.1.3 场所的外窗严禁安装铁栅栏。 7.2.2 疏散宽度

7.2.2.1 桑拿洗浴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客房部分与其它部分实行有效防火分隔的,其疏散宽度可参照宾馆的要求执行;未实行有效分隔的,按照公共娱乐场所的要求执行。

注: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其中,放映厅的人员密度指标为1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

7.2.2.2 桑拿洗浴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经计算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500

16、GB500

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或1.6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7.2.3 疏散距离

7.2.3.1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0m,其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7.2.3.2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桑拿洗浴场所不应大于22m)。 7.2.4 疏散楼梯间

7.2.4.1 设有桑拿洗浴场所且超过2层的地上建筑、设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及未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地下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GB50045中的有关规定。

7.2.4.2 设有桑拿洗浴场所的地下建筑,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7.2.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

16、GB500

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7.2.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2.5 其它要求

7.2.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2.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注: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º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7.2.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2.5.4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使用反光或者反影材料,在醒目位置和每个包间房门的背面张贴消防安全疏散逃生示意图。

7.2.5.5 场所每个楼层的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楼梯间门口和疏散楼梯间内,必须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火警灯光显示装置,应急安全出口处必须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

7.2.5.6 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桑拿洗浴场所应当在靠外墙部位设置相对安全的区域,保证火灾时未及时疏散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时间等待救助。

7.2.5.7 场所休息厅内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强光手电和防毒面具等人员逃生辅助设备,强光手电每8人不得少于一个,每个床位配备1具防毒面具;设有包间或住宿性质的房间中应当按照核定人数配备强光手电和防毒面具。

7.2.5.8 观众厅靠近疏散走道的桌椅应有相对固定的设施,防止在营业期间桌椅移动到疏散走道,影响人员疏散。

7.2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必须经过见证取样检验合格,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

场所地面应铺设地砖或木地板,避免使用地毯。休息厅和包房使用的窗帘、沙发布等应当经过阻燃处理。

室内装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火灾报警和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遮挡、封堵消防设施,不得改变防火分区和占用疏散通道。室外装修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防排烟、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消防安全要求。 7.2.1 地下一层

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A级为不燃性材料、B1级为难燃性材料。 7.2.2 首层、二层、三层

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2.3 四层及四层以上

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2.4 其它要求

桑拿洗浴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中的有关要求。 7.3 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符合GA587的规定。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检测结果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固定消防设施每半个月至少要模拟启动一次,同时做好相关登记。 7.3.1 消火栓

7.4.1.1 设有桑拿洗浴场所的单层、多层建筑中,建筑体积≥5000m3或超过5层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7.4.1.2 设有桑拿洗浴场所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建筑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7.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2.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2.2 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及设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7.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4.3.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及设置在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桑拿洗浴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4.3.2 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500m2的桑拿洗浴场所多功能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7.4.4 火灾应急照明

7.4.4.1 桑拿洗浴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楼梯间、前室;

b) 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桑拿洗浴场所、高层桑拿洗浴场所的多功能厅;

e)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4.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桑拿洗浴场所的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1Lx,楼梯间及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场所应急照明灯具每20m2不少于1个,走道每15m不少于1个,并保证所有拐弯处不少于1个;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7.4.5 疏散指示标志

7.4.5.1 桑拿洗浴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b) 疏散走道。

7.4.5.2 桑拿洗浴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 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b) 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7.4.5.3 桑拿洗浴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桑拿洗浴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

安全出口顶部、疏散通道拐角处等部位应设置规格为85㎝×30㎝的电致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7.4.5.4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d) 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f)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7.4.6 灭火器

7.4.6.1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桑拿洗浴场所火灾的灭火器。

7.4.6.2 室内每15 m2应至少配备一具4kgABC型干粉灭火器。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7.4.6.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7.4.6.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50140中的有关要求。 7.4.7 其它消防设施

桑拿洗浴场所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符合GB50045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桑拿洗浴场所应符合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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