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的构建

2022-09-13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 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即为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可以约束人类互相交往过程中各种行为的规范。由于环境污染关乎社会利益, 所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需要一系列完备的制度来予以保障。由此,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各种行为进行约束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 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特征

1. 保险标的的复杂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的特性, 但是该保险制度与其他保险制度不同之处在于保险标的的差异, 简单来说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除了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之外还有自保的性质。比如, 2010 年, 某保险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保险额高达50 万元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不仅包含了因意外事件引起的污染损害和因此导致的第三者人身意外或者财产损失, 还增加了第三方因清除污染废物和投保企业降低损失而产生的各种施救费、律师费用以及调查取证费用等等。

2. 保险实施的强制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为了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之后能够高效、迅速地对受害者予以补偿, 该制度的建立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种强制性可以有效地弥补国家政策性法规的不足之处。很多企业在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之后选择的是逃避或者是宣告破产, 这就导致了受害者无法及时得到补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就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点, 使得事故一旦发生会及时有资金进行补偿解决, 从而有效地恢复生态环境。这种强制性在上海、广州等发达城市的海洋管理制度中均有体现。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

( 一)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绿色保险, 旨在保护整个生态环境, 是由国家做后盾, 强力推荐的险种。2007 年, 环境保护部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的发布, 正式启动了绿色保险的出现和推行。由此我国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 比如江苏、湖南、沈阳、深圳等省市都在自己的地方性立法规定中加入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截止到2009年, 我国已经有9 个省市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2 家保险公司推出了相应的保险险种, 2010 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达了鼎盛时期。2014 年5 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文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再次助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截止到2014 年年底, 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达到了1100 万, 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更代表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巨大的发展空间, 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必要性。

( 二)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虽然在十一五之后我国开始在不同的省市进行了试点, 效果也不错, 投保的企业更是逐渐攀升, 但是我国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上都是靠政府的一些政策性文件来推行, 相关制度仅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几个少数的法律中有所体现。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尽快构建并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 一) 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

1. 一般法与特别法相配合

目前, 我国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非常少, 仅有《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两部, 可以说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构建尚处于空白情境。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在一些特别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 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这样就可以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两部一般法配合发挥作用, 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2. 中央与地方立法相协调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中央统一集权对国家进行管理。体现在立法权限层面, 即存在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根据我国国情, 在重视中央立法的同时, 也不能完全忽视地方立法, 做到中央与地方立法相协调才能发挥高效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亦是如此, 因为每个地方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情况都各不相同, 地方应该在结合自身状况的情况下, 出台内容详细、适应当地需求、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 切实保证环境污染造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 想要构建一套系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使之良好运行, 需要以法律为核心, 以地方性法规作为实际调节剂, 从而抑制环境污染, 保护生态平衡。

( 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要素

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

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 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分以下两个阶段设立承保机构:

第一阶段: 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险种委托给具有一定实力的保险机构进行处理。由于我国有着多年的试点经验, 因此, 这样可以提高政府解决各种环境污染事故的效率, 也可以节约一定的成本。

第二阶段: 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司, 此举应该由政府主导, 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要考虑我国是否具备一定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界定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在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稍作调整而定的。但由于我国保险起步较晚, 发展程度不高, 以及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情存在较大差异, 这种情形下制定出来的费率难免会与我国的真实水平与实际需求不符, 并且相比与其它险种的费率, 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要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 在重金属、化工等高污染风险的行业体现的尤为明显。基于此, 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环境污染损害计算方法的同时, 评估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环境污染风险, 由专业的精算师团队计算出分类费率, 对不同污染程度的地区、行业实行差别对待, 对环保设施安装和应用比较到位的企业适当降低费率, 以期促进企业自觉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四、结语

目前, 我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两种, 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裁决权, 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有效地制止事故的扩大, 并依据受害人申请可以对造成污染的企业行使裁决权, 做出相应的裁决。但是由于多数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都是当地的经济支柱, 因此行政机关往往在做出裁决的时候会对企业有所偏私, 这就会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另外, 司法救济一般是最后一道防护措施, 而且环境污染技术性比较高、涉及范围又广, 在举证的时候具有很大的困难, 由此, 司法救济也很难确保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传统的环境污染救济措施不能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补偿, 由此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相比之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事前救济措施, 它是将企业在未来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分散于众多企业当中的一个保险制度, 一旦环境污染发生, 该保险制度就开始生效, 能够在事故发生之后第一时间赔偿受害人损失, 有效地化解环境污染纠纷。

摘要:随着世界人口逐渐增加, 工业化进程迅速发展, 人们对于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增高, 生态环境饱受威胁, 人们在享受高效、便捷生活方式的同时也给周围的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污染。人们默默地忍受着目前的环境污染, 但是一旦污染严重到足够威胁人类生存的时候, 人们就会产生不满情绪, 这种情绪若不加以制止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是应对现有环境风险的迫切需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和运行是各国公认的能够有效解决上述情况的办法。本文就由此出发, 通过阐述该制度的概念、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从而提出合理化的构建设想。

关键词:环境污染,保险,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 杜鹃.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与发展策略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2.

[2] 陈方淑.理念与制度的调适:环境责任保险之社会化进路探析[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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