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新旧之比较

2022-08-05

第一篇:消防法新旧之比较

成本核算制度之新旧比较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之新旧比较

成本核算是企业管理和财务决策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必须降低生产成本,做好成本核算,着力提高利润水平。随着时代的发展,成本核算方式已经由传统的手工记账向信息化转变,为改进和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进一步提高产品成本信息质量,财政部会计司近期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继承《国有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行业核算办法下,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对企业产品成本核算进行改革和发展,起草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征求意见稿)》。 下面就该稿与旧制度的区别发表下自己的拙见。

一、新制度里引入了作业成本法这一新的产品计量方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产品生产制造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直接生产成本比重与传统制造环境相比有所下降,同时制造费用剧增并呈多样化,分摊标准如果只用人工小时等已经难以可靠地反映各种产品的成本。在前期调研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反映,制造费用(间接费用)的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加强产品成本核算和管理的瓶颈和难点,提出引入作业成本法,提高产品成本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随着企业IT技术的运用,企业新制造环境的逐渐形成,企业使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来管理经营与生产,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设备、资源、人、技术的作用,是产品成本核算和管理的趋势。适时引入作业成本法,有助于引导企业将产品成本核算与产品成本信息分析和应用结合起来,提高产品成本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企业降本增效。考虑到我国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整体差距较大,以及目前作业成本法尚未得到普遍应用的情况,本稿有机整合零散分布在存货、固定资产、借款费用、无形资产、职工薪酬等具体准则中关于产品成本要素的内容,进一步细化成本核算方法,统一规范成本核算项目,减少成本核算的随意性,适当引入了作业成本法。

二、新制度里对“产品”进行了新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存货范围,对“产品”进行定位。即,产品是指企业在其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在此基础上,对产品的外延进行了扩展,规定产品也包含企业提供的劳务。

三、新制度里进行了行业类别的界定

以往发布的若干行业会计制度和行业核算办法,行业的种类主要涉及:工业、农业、房地产开发、施工、旅游和饮食服务、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地质勘察、勘察设计、金融、保险等。

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涉及有形产品制造加工的行业包括20余种,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其中,生产性服务业包括运输、仓储、通讯等,生活性服务包括商贸、餐饮旅游等。

综合以上行业类别进行进一步归类,我们将有关行业划分为“工业”、“农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通信业”、“软件业”、“餐饮旅游业”和“其他行业”十类。其中,“工业”包括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企业;“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商业”包括批发业和零售业;“交通

运输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他行业”是指除工业、农业、商业、建筑、房地产、交通运输、通信、软件、餐饮和旅游等行业。

同时,本稿以“工业”为蓝本制定有关规定,立足于工业制造业,充分体现其他行业特点,使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成本构成更具可比性。如在产品成本开支范围、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产品成本核算项目、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方面制定了统驭性的成本核算原则,在此基础上以工业企业为蓝本,区分不同行业制定产品成本核算规定,满足企业集团化管理、多元化经营的成本管理需要。

企业通常情况下应当根据该规定进行产品成本核算;兼顾“农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通信业”、“软件业”、“餐饮旅游业”和“其他行业”的特点,要求原则上比照工业进行产品成本核算外,还对其行业特有的有关产品成本核算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新制度还试图解决成本核算在会计信息化中的某些应用问题,使成本费用项目的设置和核算方法更加清晰明确。 评价:

在我国企业产品生产制造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的情况下,直接生产成本比重与传统制造环境相比有所下降。同时,间接费用剧增并呈多样化,分摊标准如果只用人工小时等已经难以可靠地反映各种产品的成本,因此,间接费用的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加强产品成本核算和管理的瓶颈。引入作业成本法,可以采用多重分配标准分配间接费用,能够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同时,作业成本法能够很好地克服传统成本核算方法中间接费用责任划分不清的缺点,使以往一些不可控的间接费用变为可控,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决策、计划后控制作用,以促进作业管理和成本控制水平的提高。

新规定试图解决不同行业的成本核算问题,使之有章可循。此前,我国各行业的成本核算制度几乎是一个空白,部分行业的成本核算也比较混乱。在推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后,国家又对有些行业特有的产品成本核算内容进行了专门规定,这将成为我国大中型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成本核算和管理的基本制度依据。

国际上时有借产品成本问题对我国一些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的事件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制定本制度有利于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同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项核算制度的最终实施将解决一些长久以来存在的问题。

第二篇:03 投资性房地产-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比较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比较-BH

一、 存货准则

(一)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1、 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以及相关披露,趋同于IAS。

2、 新准则取消了商品流通企业一直以来与制造业在存货购买成本中关于费用的差别。且在指南中给出了一个替代性的处理办理,也就是可以期末在已销产品成本和库存商品之间分摊当期购买费用。

3、 新准则允许特殊存货运用借款费用准则。

4、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入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但是不公允的除外,也就是要求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5、 新准则明确了劳务也可以是存货的概念,与IAS趋同。

6、 新准则没有明确旧准则提及的盘盈存货和接受捐赠存货的入账价值确定办法,推断应为公允价值。盘盈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分管理不善和意外情况,管理不善的增加管理费用,意外情况计入营业外支出。

7、 新准则明确存货跌价准备在存货处置时必须结转,旧准则没有明确(但是在后来的解答公告二中明确为处置时结转,债务重组和非货币交易除外)。

8、 新准则明确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是五五摊销法或一次性摊销。旧准则是说这些方法等都行,也就是分期摊销也是可以的。但是新准则指南明确周转材料可以用分期摊销。

总之,前四项为实质性差异,后四项可不认为是实质性差异。

(二) 新存货准则与国际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1、 IAS提出公允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是不同的,最后在披露要求中要求披露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扣减预计销售成本。但是New ASBE要求的一直都是可变现净值。

2、 在材料计提跌价准备的问题上,IAS提出按照重置成本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计提,而新准则指南中提出按照最终产品的可变现净值计提,例题也是这样表述的,似乎是与IAS的一个实质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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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AS在存货准则中提到如果购买价格由于延期付款而导致价格中含有利息的,需要用正常购买价格确认,差异确认为利息。CAS没有提及,可能认为这个不会有重大影响。

4、 CAS规定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摊销方法为一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周转材料可为分次摊销;IAS未进行规定,按照一般原则,应为根据受益方式确定。

5、 低于正常生产能力时的固定间接费用分摊。CAS未涉及;IAS规定为按照正常生产能力分配,也就是不因为产量降低或停产而影响产品的成本,不能分配的部分确认为费用。

(三) 旧存货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比较

1、 准则内容完善一些,似乎没有本质区别。

二、 固定资产准则

(一) 新旧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1、 新准则修改了三个概念: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净残值的概念、固定资产后续确认的标准。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取消了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条,意味着由企业自行确定的自由度更大。

2、 净残值的概念重新表述,强调了是资产未来处置时现金净流入的现时价值,例如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

新准则:“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旧准则指南:“预计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3、 固定资产后续确认的标准被修改为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一致,而不是另外表述。

“取消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旧准则: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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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IAS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原则相同,即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后续支出如果进行资本化,必须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

4、 固定资产的确认中引入了现值概念,包括融资费用和弃置费用。固定资产购买价款中由于延期付款导致价款中实际含有借款费用时,需按照每期付款的现值计价,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

5、 弃置费用是指特殊行业拆除固定资产时需付出的费用,一般金额较大,如核电行业等。弃置费用按照现值计价,同时增加固定资产成本和预计负债,然后每期计算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和“预计负债”。(准则解释中有具体账务处理说明)

旧准则在讲解中有说明,弃置费用在净残值中考虑。

第2、

3、

4、5点,是根据IAS的新版本修改进行的。

6、 增加了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处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需要将净残值调整为预计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解释公告一有会计处理的详细说明)

“准则解释: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组,一个资产组或某个资产组中的一部分。如果处置组是一个资产组,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0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者该处置组是这种资产组中的一项经营,则该处置组应当包括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

“准则解释公告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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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7、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各方确认金额作为成本,但是不公允的除外。旧准则未要求公允,只是各方确认的价值。

8、 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是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增加期初未分配利润,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是增加营业外收入。

9、 准则指南规定固定资产暂估在结算后调整暂估价值的,只是调整以后的折旧,而不是追溯调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追溯调整)。

10、 准则指南规定固定资产进行大修改良的,需要把被替换部分的资产做处置处理。旧准则只是提到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没有提及处置被替换部分。

11、 新准则规定每年年度终了复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年限、净残值等,旧准则规定的是定期复核。

12、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企业会计制度问答二》中确认为是单项资产,单独设立科目,并且计提折旧,新的准则指南中确认为是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企业会计制度》原本规定的也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13、 新准则没有规定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如何确定,推定为公允价值。旧准则给出了一个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不算是实质性差异)

“旧准则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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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旧准则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而新准则中对这两方面未作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4、 修理费的改变。

新准则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基于修理费应该费用化的原则直接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不计入制造费用。

同时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和日常修理费用,不再按旧准则规定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处理,而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旧准则规定,将车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维修费计入制造费用,然后计入存货,在产品未销售前进行了资本化。

1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转回。旧准则规定是可以转回的。

16、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以按照资产组计提而不仅仅是按照单项计提,这是对旧准则的改变。 此外,(1)新老准则都明确了固定资产各个组成部分性质不同的,可以确认为单项资产用不同方法年限等计提折旧。(2)新准则明确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净残值、折旧年限变更都是会计估计变更;老准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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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制度问答四》中明确为会计估计变更(2004)。(3)新老准则都规定未使用固定资产也要计提折旧。

笔者认为加粗部分为实质性改变。

(二) 新固定资产准则与国际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1、 IAS有成本模式和重估模式,同类固定资产可以定期重估。CAS只有成本模式。

2、 IAS允许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三) 旧固定资产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比较

1、 旧准则在定义中删除了非生产经营主要用固定资产价格高于2000元的相关规定。改成了国际通行的资产定义,但是要求价值较高。新准则再次修改,去除了价值要求。

2、 旧准则删除了关于固定资产大修理计提和待摊的规定。

3、 旧准则增加了固定资产改良如何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给了明确的标准,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似乎没有实质差别),新准则再次修改(增加了将被替换部分处置的规定)。

准则原文:“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网络评论:“《准则》中初始计量部分对改扩建与无偿调入两个途径来源的固定资产的计量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将改扩建作固定产后续支出单独规定,因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或者为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往往需要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或改良,《准则》规定如果这些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应将该维护、改建或改良的支出(即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否则,应将其费用化,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与《制度》相比较,《准则》不再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简单地划分为固定资产改扩建、固定资产改良、固定资产大修理、固定资产中小修理,而是注重后续支出的经济实质,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4、 旧准则对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增加到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也要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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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无形资产准则

(一) 新旧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1、 定义:无形资产准则规范的无形资产范围改变。要求是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这排除了商誉。因为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不包括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商誉等),商誉不再归入无形资产。并购产生商誉不再要求摊销,但每年要进行减值测试,自创商誉等依然不确认。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强调了几点:①对无形资产的持有目的没有局限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三个方面,强调的是“拥有或控制”;新准则以源自于合同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②取消了时间长短的限制。没有将无形资产局限为长期资产,原因是有些无形资产并不一定使企业的收益年限超过1年;③强调确认无形资产应是可辨认的。

2、 购入时的确认:无形资产购入时,如果延期付款超过正常信用期限导致购买价款中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无形资产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与固定资产的改变相同,但存货未要求(IAS对存货也要求现值计量)。

3、 投资投入的确认: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不公允的除外,也就是要求公允,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所确认初始成本与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老准则未要求公允,且老准则规定初次发行股票时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很明显老准则的规定背离了公允原则。

4、 研究开发费资本化问题:自创的无形资产,老准则规定只有申请时支付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之前的研究开发费用全部作为当期费用处理。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开发分为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全部作为费用处理,开发阶段的可以资本化,但是需符合五个条件。新准则新设了“研发支出”这个科目归集研发成本,下设两个子目,“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期末将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研发成功后把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

5、 使用寿命问题:新准则把无形资产分成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前者按照使用寿命摊销,后者不摊销,只是定期进行减值测试。老准则未如此区分,只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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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准确确定年限的,都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6、 使用寿命复核: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必须至少每年末复核一次,判断其使用寿命是否不同于先前的估计,并相应调整摊销年限。如果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变成确定了,也要开始摊销。这些都是会计估计变更。旧准则无相关规定。

7、 摊销方法:新准则规定为可以使用符合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的摊销方法,例如工作量法等,无法确定的用直线法。旧准则规定为只能是直线法。

8、 净残值:新准则规定合乎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有净残值,而旧准则规定为一律无残值。

9、 摊销金额:新准则规定一般情况下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合乎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摊销金额计入资产成本,比如存货等;旧准则没有提及这个问题,应默认为是计入损益。

10、 持有待售的无形资产:新准则没有提及是否按照和固定资产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但是在新准则解释第一号中第六条,要求按照和固定资产类似的方法处理。也就是把净残值调整为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无形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11、 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旧准则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在开发后转入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核算,年限不同的差异在确定净残值时考虑。也就是之前要摊销,转化为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时结转,具体见《新旧会计准则对土地使用权核算的差异及对税收影响的分析》。新准则指南中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12、 新准则规定减值准备不可转回。

此外,科目设置问题:新增“累计摊销”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借“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累计摊销”(旧准则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新增“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无形资产的新旧比较变化基本上都是实质性变更。

(二) 新无形资产准则与国际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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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会计准则允许公允模式计量。CAS不允许。

2、 IAS允许转回资产减值损失,CAS不允许。

(三) 旧无形资产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比较

1、 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得更加详细,包括非房地产开发的也要把土地使用权在开发时转入在建工程,之前正常摊销。

2、 其他没什么差异,旧准则规定得更加详细一些而已。

四、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一) 存在的疑问

1、 准则讲解例题8-1:存货与固定资产互换,由于假定存货的公允价值不含税,导致最后帐务处理结果双方确认的资产价值出现显著差异(等于增值税金额)。例题8-5也存在相同问题,且导致乙方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多了59.5万元的增值税,显然非常荒谬,不知道最新的CPA考试书是否已经修改了。

综合CPA考试教材,公允价值的含义实质上改为含营业税而且也含增值税(增值税之间的差额用支付补价解决),营业税由卖方承担。

此外,CPA教材中,在按照账面价值计价的情况下,多项资产交换的案例中,支付的营业税和增值税都计入了营业外支出,没有并入资产价值进行分配。单项资产交换案例中假设为不涉及税费避免了这个问题,但是可推断为税费都是计入损益。准则解释中按照账面价值计价的案例都回避了税费的问题。

2、 准则讲解例题8-3:投资性房地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互换,为什么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使用其他业务收支科目处理而不是营业外收支?

综合CPA考试教材,虽然准则没有提及,默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都是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来核算,相关的营业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来核算。

3、 此外,为什么换入资产的价值只是等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为什么不加税费?准则所谓的税费只是增值税?例题8-3,支付的营业税计入了其他业务成本,为什么不计入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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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CPA考试教材上,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直接计入损益的。

4、 旧准则下由于非货币交易不确认损益,因此全部税金和费用都是计入换入资产价值的(显然也很荒谬),而新准则由于要确认损益,因此税金计入换入资产价值,但是费用没有计入(例题8-1),和准则自己的表述不一致。准则表述为“相关税费”,但是实际不包含费用,令人不能理解。

综合CPA考试教材的例题判断,新准则所谓的相关税费,在公允模式计价的情况下,实际上不包括费用,而是随同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了损益。税金也是计入损益。这一点CPA教材出题比较好,用补价解决了增值税不对等的问题,而准则解释处理得一塌糊涂。

5、 新准则在使用账面价值计价的非货币交易中没有举例有费用的例子,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费用如何处理,到底是计入损益还是资产价值?

综合CPA考试教材,所有情况下费用都是计入损益。

总之,根据CPA考试教材,所有的税费,无论是公允价值模式还是账面价值模式,都是不计入换入资产成本的。且公允价值包括增值税,也包括营业税,增值税的差额用补价实现。

而准则的解释思维比较混乱,公允价值不包括增值税,导致需缴纳增值税的一方确认的资产价值与不缴纳增值税的出现差异,换出资产需缴纳增值税的计入了换入资产的价值。准则解释里面公允价值也不包括营业税,且营业税不计入换入资产价值。

准则解释确认的资产价值也不包括费用,这与旧准则有显著差异。

(二) 新旧非货币性交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比较

1、 新准则要求判断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旧准则未要求。

2、 旧准则一律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确认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新准则要求在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确认的情况下,可以用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处理,也就是存货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性房地产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类资产计入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入营业外收支。

3、 支付补价的情况下,旧准则规定收到补价方将收到的补价与盈利过程已经完成的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应交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非货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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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涉及支付补价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均不确认损益。

新准则规定,凡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BH注解:这是准则解释中的原话,但是其实“不确认损益”的真正含义是与旧准则按照补价比例确认损益的原则相比,新准则下补价的处理方式已经不影响损益。但是,由于税费的存在,即使用账面价值计量,在新准则下还是有损益发生的。)

4、 在多项资产交换的情况下,新准则根据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取得规定了按照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分配的两种方式。而旧准则仅仅规定了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分配,没有提及公允价值不可能取得时如何处理。

5、 在非货币交换涉及应收账款的情况下,新准则要求将应收账款视同补价处理(PWC书上说的,出处还没找到),旧准则没有提及这个问题,但是企业会计制度中有一个详细的处理方式,与新准则处理方式不一致。

6、 旧准则发生的税费都是计入资产价值,不确认损益。而新准则的例题显示,费用在公允价值计价情况下是计入了损益而不是资产价值,虽然新准则表达为换入资产价值等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而在税金方面,CPA例题都是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准则解释里面(例题8-5)对于不对等的增值税(换出方需缴纳增值税,而换入的资产都是无需缴纳增值税的)则处理为在支付方计入资产价值,而换入方确认的利润增加(等于进项税),这是显然不合理的和错误的。

(三) 新非货币资产交易准则与国际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1、 国际会计准则只在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准则中规定了非货币换入的处理,其原则与CAS一致,但是没有提及税费问题。IAS没有规定其他资产的非货币换入处理方式和原则。

2、 似乎IAS收入准则有一些关于非货币交易的规定,目前还没研究到。

(四) 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比较

1、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涉及应收账款的处理,旧准则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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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新旧婚姻法比较

新旧婚姻法的比较研究——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视角出发

内容摘要:新婚姻法已实施近两年,前期讨论声似乎还未停止,后期争论声就已接踵而至。面对完善

婚姻家庭制度这一艰巨复杂的任务,

各家均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仅针对夫妻财产制——从新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不同进行比较,指

出修改后婚姻法仍存在的不足并就此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使婚姻立法更完善。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新婚姻法,旧婚姻法,立法建议

婚姻法的修订,牵动全国上下十三亿民众之心,可以说民众对此事的关心程度甚至超过对宪法的修改

,因为它是老百姓的又一实实在在的“权利宣言”。修订结果,共有三十三处变动或增删[1],而夫妻财

产制,作为规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正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重点。

夫妻财产制度,国外大体上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 以上四种夫妻

财产制是按财产的归属和管理的角度划分的,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划分的角度不同。按照我国婚姻

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夫妻之间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夫妻之间没有约定的,视为夫

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

一、 新婚姻法较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比较与进步

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

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界定上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

1、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新婚姻法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财产的相关内容,即夫妻可

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等。此项规定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意思自治,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

神。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的规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

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但对此规定也有些学者不甚赞成,认为“它是无异于对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2]

。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夫妻关系的建立除了感情基础外,更需要物质作后盾。正是由于有了事先的财

产约定,才会为日后可能产生之摩擦提供了润滑剂,更能消弭双方可能产生的不快,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

向心力,又有何不可?再说我们经常说“亲兄弟明算帐”,难道能说是对兄弟反目的一种引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民法中未规定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而婚姻

法修订以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却规

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

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其实创造了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

实际是典型的法官造法,这种造法并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违背,实有检讨之必要。

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个人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解决了我国以前婚姻立法中的这块硬伤。

3、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我国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范围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体业主、私营企业主大量出现,而他们的财产数额

巨大,一旦发生继承或赠与,将其个人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司法实

践中,有人正是利用这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结婚、离婚等手段来敛富聚财,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

产的做法已证明是行不通的,甚至会引发道德灾难。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即新

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

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样就免除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后

顾之忧。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的交易顾虑,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4、夫妻财产内容进一步充实,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所

有制,但这种制度的内容却几乎一片空白。事实上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我们知道财产包括有形

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等),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对无形财产未加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作

了完善。如第十七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列为共有财产,增加了“知识产权的收益”。

5、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实质正义。修改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对弱者

的保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比如说第四十条规定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

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还有对妇女儿童有特殊

的保护,比如说离婚时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等。

二、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存在的缺陷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

律依据,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但笔者认为这次修订仍存在许多缺陷,现略述如下:

1、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3]。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

或第十八条的规定。而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的是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此两者并不兼容,更严

重的是,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

的财产。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立法者本意可能

是避免不能穷尽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而有意为之,但却留下更大的法律空子,甚至可能引起法律适

用混乱。在这方面,日本的婚姻家庭法规定得比我们清楚得多,也爽快得多:“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

推定为共有。”[4]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2、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婚姻法对此有所疏漏。 实践

中,夫妻之间的一方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诱使、利用对方的无经验,签订不公平之协议;或借财产

协议规避债务。法律在这方面应作出规定和限制,而我国法律恰恰缺乏相应的规定。或许立法者以为这是

不言而喻的,但往往是一些社会常理,法律不规定就会产生歧义,比如说关于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以及配

偶权等问题的争论[5],就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或者缺乏规定而产生。

3、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

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该

规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笔者以为,该约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书面约定

,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于此,善

意第三人利益不应因此受损,根据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将不得不以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在与夫

妻任何一方发生交易之时,第三人的债权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法典比我

们规定得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

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身份官员[6],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7]。

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固然会增加财产约定的成本,但考虑到约定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我们仍然应当借

鉴。

4、与前一问题相关,夫妻财产制度缺乏协议变更程序。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

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那么,当事人当然有权利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遗憾的是,我国婚姻

法对此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相比较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对夫妻财产的协议变更有明确的

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对财产契约作任何更改,须具备前述签订财产契约的条件,并且必须

以书写在婚姻财产契约的原本之后,才能对抗第三人。 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5、婚姻法未规定别居制度[8],造成夫妻在关系存续期间难以对财产进行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

,夫妻的财产分割必须是以婚姻关系破裂为代价,这就掐断了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实践中,有的夫妻仅只

想进行财产方面的分割,而不想婚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之路的情况也是普遍存在的。事实上,正是没有

规定别居制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对个人财产行使完整的物权也显得困难重重。

三、 立法建议

由于《婚姻法》修改刚过两年,再行对其修改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但却可通过与之不相冲突的婚姻法

实施细则或在以后民法典亲属篇的制订中加以完善,就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具体说来可以作

以下几方面的

完善:

1、法律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明或未加约定的,推定为共同共有。这样规定可以明确夫妻双

方新增的但尚未约定权利归属财产的权利归属,有利于减少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

2、夫妻财产协议应遵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即使是

制订民法典,仍然应当对夫妻财产协议应遵行上述原则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夫妻财产协议制度属于民法中

的一项特殊制度,无论从立法习惯还是守法意识方面讲,这种规定都是必要的。

3、规范夫妻财产协议,规定登记公示程序,未经公示程序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夫妻

通过财产协议制度来逃避债务,甚至可以避免当事人利用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避对第三人所

负债务。对于夫妻财产协议的公示程序,可借鉴法国民法典的一些做法。

4、增加财产协议变更程序,要求夫妻双方进行财产协议时,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同时,为了确

保协议的公信力,应当对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次数和条件作出必要限制,这也是对夫妻的财产协议变更冲

动和轻率作出的必要规制。至于限制的方法,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规定变更的次数,而应当将变更条件和

次数综合考虑,针对夫妻制度的总体特点作出必要限制。

5、增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制度,既为更好地体现民事权利主体之意愿,也为挽救更多的婚

姻。

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我们现在进行的工作,既是一个新的起点,也是以往

修改婚姻法工作的继续。笔者相信,随着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的深入和有关司法实践经验的丰富,经

过立法机关,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一定会在民法典的制定过

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婚姻家庭编也一定会成为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亮点。

第四篇:日军新旧军衔制比较

1840年,日本从中国鸦片战争失利中得到教训,看到了改良"兵制与兵器"的重要性。

1853年6月,美国军舰炮击鹿儿岛。第二年,英、美、法、荷联合舰队又向下关轰击。日本蒙受耻辱,决心急起直追,效法欧美,改良兵制。当时日本还处于幕府时期。幕府决定仿照西洋军队,组织洋式兵队3个大队,包括步、骑、炮兵共计13625人,"井模仿西洋兵制,规定陆海军将校的阶级"。这是日本历史上最早设立的西欧式军衔制度。

旧日军军衔等级

明治维新以后,天皇根据兵库县知事伊藤博文的建议,建立起中央直辖的军队,分为陆军和海军两个军种。

大元帅为最高统帅衔,授予天皇。当时的日本宪法规定,"天皇为陆海军之统帅",全权"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并宣战讲和及宣告戒严,凡有重要之军事,皆亲裁之"。

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日本决定废监军部,改设元帅府为最高的军事咨询机关。元帅府配备元帅若干人,"由日本天皇就陆海军大将中选任,颁赐元帅封号,担任军事顾问及检阅陆海军等任务"。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投降时止,日本共授元帅31人,其中,陆军17人,海军13人。

旧日本陆军军衔分为将宫、佐官、尉官、准士官、下士官和兵,计6等16级。佐官相当于校官,准士官相当于准尉,下士官相当于军士。

按照日本的称谓,16级次序为:大将、中将、少将、大佐、中佐、少佐、大尉、中尉、少尉、准尉、曹长(上士)、军曹(中士)、伍长(下士)、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根据1906年颁布的《海军军人之名称及阶级表》,日本海军的军衔分为将官、上长官(校官)、士官(尉官)、准士官(准尉)、下士(军士)和卒,计6等18级。下士官以上的等级与陆军相同,兵的等级比陆军多两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水兵。

新日军军衔等级

1950年,日本重建军队,至1954年建成陆上自卫队、海上自卫队、航空自卫队。重建的日军军衔分干部、曹士两大类。干部军衔包括将、佐、尉官3等。将官分为将

一、将

二、将补。将一相当于上将,将二相当于中将,将补相当于少将。佐官称一佐(上校)、二佐(中校)、三佐(少校)。尉官称一尉(上尉)、二尉(中尉)、三尉(少尉)。曹士称一曹(上士)、二曹(中士)、三曹(下士)、士长(上等兵)、一士(一等兵)、二士(二等兵)、三士(三等兵))。

新日军1970年增设了准尉,1980年又增设了曹长(即军士长)。

目前,日军官兵的军衔共有6等18级。

日军上将是最高军衔,授予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和陆、海、空三军参谋长;陆军各军长、海军舰队司令、空军航空方面队司令为中将;陆军师长、海军队群司令、空军战斗航空团团长为少将;陆军师参谋长、团长,海军舰长、空军战斗航空团副团长等为上校;陆军副团长、海军副舰长、空军飞行队长为中校;陆车宫长为少校;陆军连长、海军分队长、空军中队长等为上尉;陆军排长、海军分队长、空军小队长为中尉和少校。

第五篇: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比较

摘要:

我国于06年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在多个基础属性以及具体制度上都做了很大变化,本文重点讨论了中国会计准则变革秉承的原则以及基于的理念,新准则的主要突破,对新旧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归纳总结了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分析了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的意义,对会计准则的变化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会计准则

变革

比较 一.新准则的发布和实施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我国于06年发布了1项企业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企业具体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2008年2008年要求大型企业执行,2009要求中型企业执行.2009后,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小型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二.制定新准则的必要性

1.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例如,在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价总额中,有70%来自非英国公司。经济依存度要求统一会计这一“商用语言”。 2.其它国家的国际化策略。至2005年末全世界雷击有91个国家和地区允许货要求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包括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组织,甚至印度、巴基斯坦也采用了国际标准。其它国家的会计标准先进了,资本就容易向其流动,这就要求加快我国会计的国际化进城。 3.降低筹资成本的需要,如大型企业同时在国内外上市,信息披露成本非常高。新企业会计准则可有效降低筹资成本。

4.改革开放后,旧准则某些规定已不符合当今我国的经济形势。 三.中国会计准则变革秉承的原则、基于的理念 原则:一时把握立足国庆和与国际趋同之间的关系,二是把握推进企业发展和顺应时代进步之间的关系。国际趋同不是简单拿来,不是照搬照抄,如果不能呢个在中国经济的显示土壤里扎根、恐怕不会有什么生命力;会计准则变革的最终目标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发展需要,更有用、更透明的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

理念:一是权衡好资产负债观和综合收益观。这要求企业坚持可持续反战,避免片面追求利润指标,衡量企业的业绩,关键看净资产增加与否。二是处理好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关系。一历史成本为主,在适当的前提下引入公允价值,使得会计计量更多元。三是强调财务会计 报告的地位和作用,增大财务报表的信息含量。 四.新准则的主要突破

1. 继续坚持我国基本准则的定位。2007年修订的基本准则,没有将原来的基本准则改为类似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而是仍沿用《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的形式 ,只对其中的内容作了修订。

2.对会计目标进行修改。1992年的会计准则确定的会计目标,主要强调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时至今日,会计准则的目标应当是强调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规范会计行为,维护公众利 益,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以及企业管理层的需要。

3. 对会计一般原则 进行了完善。原来的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 ”中,具规定了十二项原则,都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有用、清晰明了等要求,新准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删除了原来的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融入具体准则 中,把 一贯性原则融入可比性原则中,增补了“实质重于形式 ”等原则 。 4.对会计要素的定义进行重大调整。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同时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合理内容。 5.突出了会计计量属性。新准则对会计计量属性作了专门系统的阐述,仍规定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但又不限于历史成本,在可靠的情形下引入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

五.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对企业业绩产生的影响

1.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再以反利润方式加以限制。债务重组:原准则规定,支付的对价与重组债务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以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详细就以现金、非现金偿付,以及债转股等几类清偿方式分别规定了细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原准则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样,在没有补价的前提下,就不产生损益:新;隹则规定,以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样,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计入当期损益。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和核算做出重大调整。原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单位账面价值出现差额时,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列示,并予以逐年摊销;新准则规定,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公允价值时,其差额计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 3.首次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规范。原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及存货的计量属性一般均为历史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新准则规定,对与投资性房地产,应以成本模式为基准计量模式,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不需计提折旧或摊销,而是以期末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条规定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呈繁荣景象时对企业业绩较为有利。

4.借款费用。新准则扩大了可用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范围,由专门借款扩大为一般借款:此外,新准则还扩大了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范围,由固定资产扩展到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这对房地产企业、生产周期长的先进制造业等企业的业绩会产生较大的正面影响。

5.无形资产。新准则规定,对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在研发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开发阶段地支出,具备一定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该规定减轻了科技企业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

6.对于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贴,原准则规定是先作为负债,待项目完成后转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应系统地在一定期间内作为收益处理。

7.企业所得税。此前多数企业都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新准则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在实务中,多数企业均存在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情况,因此将使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本期所得税减少,从而使本期利润增加。 8.股份支付。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时,应以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合理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从而使企业利润减少。 9.石油天然气开采。目前我国石油企业主要采用平均年限法或直线法计提折旧,新准则规定,应以产量法计提油气资产折耗,由于按产量法进行折耗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会对企业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10.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与计量属性。在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计量方面,新基本准则出现较大变化。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财政部为此多次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讨论相关问题。由于公允价值有一定的局限性,故在我国的运用比较谨慎。而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的考虑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考虑到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比较谨慎。

11.存货成本管理办法。存货管理办法发生变革新存货准则下,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这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公司将产生一定影响。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例如,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上市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不断下跌过程中,一旦变革为“先进先出”法,后果将是成本大幅上升,毛利率快速下滑,当期利润下降。 核算存货加工成本时,旧准则列举了可选用的制造费用分配的方法、联产品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并规定了主副产品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新准则则仅提出“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12.投资分类方法。旧准则的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新准则把投资分为:交易性证券投资、持有到期投资、权益性投资三种。其中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人当期损益,而不再采用现行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持有到期投资即原先的长期债券投资,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较长,主要为债券。此类投资以历史成本计量,但如发生减值,则需计提减值准备。权益性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法、权益法核算基本维持与旧准则相同。

13.资产减值准备方法的比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发生变革针对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新准则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以及可收回金额为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针对利用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新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这也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

17.企业合并报表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1.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变革: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2.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变革: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

18.新会计准则改进了每股收益的披露。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扩大。在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第9号《借款费用》准则中扩大了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新准则规定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准则为解决可转债、期权性质的认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借人款项所股权证等问题。借鉴IAS33的规定,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人存货价值,要求计算基本EPS和稀释EPS,且而不再直接计人损益,也就是可资本这里的稀释EPS概念不同于证监会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9号编报规则中的摊薄EPS,计算方建的固定资产。并且,如果相关资产法更加科学化。同时,在利润表的后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面直接披露EPS数值。的一般借款的,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

19. 新会计准则中金融工具发生变革。关于金融工具的4项具体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金融企业,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广泛而深刻,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则首当其冲。例如,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这就要求上市银行和证券公司善用衍生工具这把"双刃剑",因为表内化将对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不但要考虑现金流等经济因素,还要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以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

20. 新旧会计准则中所得税处理方法发生变革。《所得税》准则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准则没有按照原《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那样,将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是直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采用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了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得出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总结:会计准则的变化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会计准则趋同,准则严格界定了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定义,明确规定了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既坚持历史成本原则,又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些制度安排,有利于进一步夯实企业资产质量,充分揭示财务风险,正确衡量经营业绩,为实现向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铸牢了基础,在关键环节和根本实质上实现了与国际规则趋同,这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因此在学习新准则的同时,会计人员应对本企业的业务事项详细了解,以能更好地运用好新准则。

文献: 《<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比较及其影响》 韩英华 出处:《价值工程》 2010年第29卷第36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财政部

财会[2010]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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