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023-01-01

第一篇: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丰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丰政发[200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加强政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丰台区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意见》和《丰台区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指区政府为了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并逐年递增。

第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丰台区产业项目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丽泽办、园区管委。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审定政府支持的产业项目,协调解决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指导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和产业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申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取得市区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有效文件。

(四)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丰台区依法纳税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

(三)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符合我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以及国家、北京市支持并要求区政府配套资金的产业项目。

(一)支持高新技术、金融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重点高端产业发展。

(二)培育花卉产业、服装产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业、商贸流通业等特色产业。

(三)促进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建设。

(四)鼓励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

(五)需要区政府配套支持的产业项目。

对于上述产业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项目平台建设、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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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培育,以及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 第四章 产业项目的确定和支持的方式

第九条办公室每年8月份向全区公开征集下一需政府重点给予支持的产业项目。各项目单位根据当年要求,做好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办公室对上报项目汇总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初审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经费由区财政局另行安排。办公室根据初审或评审结果,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扶持方式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扶持。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资金补助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具体分为三种补助标准: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为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含2000万元) ,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400万元;投资额为2000万元以上,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经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已享受国家、北京市、丰台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明确要求区政府予以资金配套的项目除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协调小组审定项目后,项目建设进度已达到工程总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资金投入占总预算的三分之一以上时,由区财政局予以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和区财政局上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并指导产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引导基金财政预算的编制、下达及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引导基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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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主要投资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建立引导基金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引导基金协调会议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审批市创投公司关于基金投资、使用、管理等章程及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引导基金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市金融办负责指导、监督市创投公司的经营管理;市经信委等其他部门负责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专项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专项基

金的投资管理。

第五条 市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创投公司”)受托行使经营管理职责。

(一)受托与基金管理机构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合作设立若干专项基金;

(二)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向专项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四)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专项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

第六条 市创投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市创投公司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条 市创投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在专项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须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

第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且近 2年盈利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专项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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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基金会计报告》和《专项基金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项基金应在襄阳市区注册;

(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

倍,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

(三)投资于襄阳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80% ;

(四)专项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专项基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

(五)除基金管理机构和市创投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六)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到位后,引导基金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资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用于投资项目的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市创投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创投公司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专项基金设立之日起,满 1年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市创投公司以及专项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市创投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市创投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托管银行。

第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襄阳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办理托管业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为发挥引导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市创投公司可根据专项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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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引导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协调会议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分配额度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协调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十九条 市创投公司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市创投公司不干预专项基金的日常运作,但专项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第二十条 市创投公司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其他文件中有关股权投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构建“10+6”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市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市政府重点扶持的“10+6”现代产业体系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以及“1531”骨干企业培植规划确定的企业和市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资本金的补充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产业基金规范运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授权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管理产业基金,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大事项需报市财政局备案。投资公司应设立临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拟用名,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产业基金的法律责任,对外行使产业基金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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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委员会由投资公司和产业基金公司的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八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九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带动全局。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市现代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市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间歇资金可依托投资公司现有的金融业态,辅以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临沂市内企业。

(三)与中央、省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市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市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投资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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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强化投后项目管理。投资公司与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10%。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在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投资公司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作报告,在每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投资公司报送上一的投资运作报告,主要汇报产业基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所扶持的企业应接受产业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为加快推进都市区现代农业建设,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是指资金的筹集、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跟踪问效。

第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等农业项目。重点扶持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优势集聚区或能延伸带动整个产业链等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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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资金使用以项目为载体,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方式分为贷款贴息和奖补两种。

第六条

资金使用本着落实产业规划,优先安排产业集聚区项目,集中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原则分配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2011年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总规模为3亿元,资金来源为:

(一)2011年市财政安排;

(二)整合现有财政安排的涉及农业、畜牧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扶持等方面的项目资金。

以后随着财力情况对农业产业引导资金规模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批复

第八条

项目应具备条件

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类型为种植养殖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要有利于开发新产品和培育品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明显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不造成环境污染。其中:种植养殖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农产品加工项目开发的产品科技含量较高,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具体要求参照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资金优先扶持郑州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优先安排自行担保和自筹资金充足的项目;优先安排以往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的县(市、区)和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

财政贴息项目的范围:我市辖区内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种养殖大户的生产发展、产业基地内与生产发展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引进、重要设备购置等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单位还款能力确定贷款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一般为2-3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每半年付息一次。

第十二条

根据每年项目指南支持的重点,贴息比例分50%、80%、100%三个档次,贴息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第十三条 贴息程序:

(1)农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编制印发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报贴息项目。

(3)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库,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将通过评审的项目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4)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市直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要根据项目分类吸纳不同专业的专家参与评审,每次评审要有7-9名专家,农业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参加的专家不超过参评专家的20%。将通过评审的项目上报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下同)审核。县(市、区)上报的项目不再组织评审。

(5)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县(市、区)上报的项目和市直项目进行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审核,并负责建立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

(6)农业主管部门将市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推介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考察、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财政部门对批复的重点项目协调担保,对落实的贷款项目进行贴息。

第十四条 奖补的范围

(1)为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生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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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给予奖励。

(2)为鼓励项目单位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自筹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给予奖补,对项目单位自行担保进行项目建设的给予奖补,对项目规模大、进展迅速、提前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奖补。

(3)对必要的公益性产业发展项目进行奖补。按照上级对各地综合考核的要求,安排一定资金对园艺作物标准园、集约化育苗、花卉生产示范性企业建设、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旱作农业、畜牧业环境污染治理、农业标准基地(园)建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高产创建、出口创汇、产品品牌给予奖补。

(4)对农业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县区、乡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经营主体、法人、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给予奖励。

(5)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地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补。

(6)以上具体奖励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

奖补程序

根据市农业、财政部门制定的奖补办法,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填报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奖补项目标准文本,报所在农业、财政部门,经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贴息项目:金融机构将贷款的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农业、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将汇总资料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经审核后的贷款贴息资料,直接对金融机构拨付贴息款。

第十八条

奖补项目:市财政、农业部门根据市领导小组批准的奖补项目,联合行文下达奖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

各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为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及项目完工后的初验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要将各项目单位的详细资料建立档案,专人保管。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等。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市领导小组予以全市通报,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享受补贴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贷款贴息项目的担保和风险分担

第二十二条

贷款项目属于郑州市确定的重点区域内的项目或重点项目在贷款过程中因自身担保有困难的项目单位,可由财政部门协调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由项目单位和担保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具体的担保手续。市直项目担保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市、区)项目担保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二十三条

需要申请提供担保的项目,将资料上报到市农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会同担保公司、金融机构研究确定是否给以担保贷款。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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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担保后,银行发放贷款。项目担保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80%。

第二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协同加强项目风险防范,确保资金运行风险最小化,保证按期收回资金使其良性循环。

第二十五条

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政府、银行和担保公司建立农业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按比例承担担保风险责任,市财政每年向担保公司注入一定的资金,建立风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

贷款担保的风险责任:按政府承担50%、担保公司承担30%、金融机构承担20%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政府承担部分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担保贷款逾期,由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追讨,直至进入司法程序。发生的坏帐损失和各项诉讼费用,按风险责任承担的比例分摊。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农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农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办公室主任的各相应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分类,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各农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和本级农业产业资金的整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整合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作为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监管,制定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都市区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农业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农口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和日常监管,重点是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是否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对已经开始贴息的项目每年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筹措、下达和监管,对贷款项目进行贴息。

(3)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对贴息期内项目建设及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并按规定的程序处理。

(4)发改委负责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立项,监管。

(5)监察局负责对项目评审立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6)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发展引导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7)各县(市、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评选、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农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落实市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档案。对发现借款人恶意逃废贷款和担保债务行为的,市领导小组和金融机构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市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以后贴息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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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意见》(苏政发〔2011〕13号),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特设立江苏省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水平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14年至2015年。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一)扶持主导产业原则。扶持当地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注重与规划衔接,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二)市场化引导原则。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入为主,对符合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明显的,财政适当给予扶持。

(三)无偿与有偿相结合原则。财政资金部分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形式的无偿补助;部分采取股权投资、贷款风险补偿等形式的有偿补助。有偿补助部分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农口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预算安排;会同省农口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评审规则;参与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参与项目或方案的评审、论证;会同省农口部门确定扶持项目及额度;拨付项目经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省农口部门按照行业分工负责:参与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评审规则的制定;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考评、验收、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

资金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集中加工区等。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途:

(一)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设施建设。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高效设施园艺基地、畜禽规模养殖基地、高效设施渔业基地、休闲观光农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等。

(二)支持现代农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出口农产品示范区(基地)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可追溯管理、市场信息服务、以及基地配套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升级改造。包括种子种苗繁育、生产加工新装备的研发与引进、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农产品检验检测和可追溯体系建设、仓储冷链物流、物联网技术应用等。

(四)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五)切块用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配套,具体执行《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苏财规〔2013〕4号)规定。

(六)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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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资金补助标准。按照项目投资额度采取定额奖补。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主体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3;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5;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2。 第八条

省级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或采取项目资金报账制,具体方式由市县自行确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九条

引导资金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分配下达:

(一)直接下达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口部门按照因素法,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市县(省属单位),同时明确资金扶持对象、环节、标准等内容。各市县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单位根据文件要求,结合省下达的资金额度,自主筛选确定项目报省备案。

(二)竞争立项下达资金。省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照因素法将资金申报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县(省属单位)。各市县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和资金控制指标,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规定》(苏财预〔2013〕21号),组织筛选确定项目报省。省农口部门组织项目审查,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指标、评审程序、评审小组人员组成,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项目立项计划。经公示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口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市县(省属单位)。

第十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单位法人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负责。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专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项目主体、地点变更或项目内容变更预算金额超过10%的,在项目批复六个月内由当地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向省农口部门、省财政厅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各级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引导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引导资金,取消该单位以后的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市县农口部门组织做好本辖区项目验收工作。省农口部门、省财政厅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通报各市县(省属单位)。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引导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农〔2008〕)6号)、《江苏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2〕89号)同时废止。

巢湖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并随着财政收入增幅逐年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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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为市政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建立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目的是通过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产业化相关环节的扶持,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扶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涉及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等。

第五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用于以下三方面:

(一)对巢湖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二)对新增国家、省、合肥市、巢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创建国家、省、合肥市、巢湖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品牌创建、“三品”认证、先进龙头企业、先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创业带头人给予奖励;

(三)农业产业化活动工作经费保障。

第六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式:

(一)贷款贴息资金,资金总额原则上为100万元。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重点项目进行支持。重点扶持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巢湖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对象在本要发生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扶持方式为贷款贴息。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项目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经申报评审,择优选定补贴项目。

申报条件:

1、为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帐务清晰;

2、本必须发生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3、获得“三品”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企业优先;项目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优先;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优先。

(二)奖励资金,资金总额原则上为85万元。

1、新增龙头企业奖励。新增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增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新增为巢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创建示范专业合作组织奖励。新增为国家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为巢湖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奖励。新增为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为巢湖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4、争创品牌奖励。新增国家级名牌(农)产品或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0万元;新增省级名牌(农)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3万元;新增合肥市级名牌(农)产品、知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万元。

5、“三品”认证奖励。新增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新增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产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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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或产品给予5000元奖励。

6、先进表彰奖励。每年评选10个先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奖励5000元;每年评选5个先进专业合作组织,每个奖励4000元;每年评选10名农民创业带头人,每名奖励2000元。

(三)工作经费,资金总额原则上为15万元。

参加国家、省、合肥市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和招商等产业化活动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一)、

(二)、

(三)规定的资金总额可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相互调剂。引导资金与合肥市奖补政策及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每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据实拨付。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组织市农委、财政、监察、发改委、供销等部门开展评审、审核和评选工作。

(二)申报产业化扶持资金程序:

申报产业化扶持资金必须提交:

1、申请报告;

2、项目文本;

3、有关部门审核认可的项目决算书;

4、上财务报表;

5、贷款证明,包括贷款批准文件、贷款合同、进账单、贷款利息结算单等;

6、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以上材料,由申报单位向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评审,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公示无异议,兑现贴息资金。

(三)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向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包括国家、省、合肥市级批准文件;名牌(农)产品、驰(著、知)名商标批复文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产品认证证书。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公示无异议,兑现奖励资金。

(四)评选表彰奖励先进程序:

按照评选细则和量化评分标准,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后,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在农村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每年11月份组织申报,12月份组织开展评审、审核。

第十条 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期间,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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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5月6日 宿马管﹝2015﹞44号

各部(局),东城行管会、蒿沟乡、苗庵乡,各分支机构,宿马投资公司: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园区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2015年5月5日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促进园区首位产业培育与产业规模扩张,根据国务院、省、市支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设立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运营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指宿马园区管委会为了引导和扶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完善招商投资发展环境,扶持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企业的发展,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园区首位产业和重点产业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主导基金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1 (二)转变方式,有偿投入。采取股权、债权等权益类方式进行滚动投资,撬动金融、社会资金投入,不断壮大自身扶持力量。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坚持公开标准、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进行项目遴选和决策,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辐射带动园区产业体系发展。

第四条 基金支持范围

(一)列入园区首位产业培育的食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

(二)高加工度、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三高”项目以及技术含量高、极具成长潜力的企业。 (三)园区重点扶持发展的初创期、成长期行业龙头企业,从事新兴产业领域产品研发、生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相关配套产业以及有利于园区发展的其他类项目。 第五条

基金的规模和来源

(一)基金规模:原则上每年安排1亿元,以后可根据园区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基金规模。

(二)基金来源:园区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其他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设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园区相关负责人和财务审计部(财政局)、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党群工作部、监察室、政务服务中心、宿马投资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具体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审查批准资金筹集和投资计划。

(三)审查批准基金投资项目的方式、金额、风险控制、退出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园区财务审计部(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

(一)执行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计划。

(二)组织基金的运作以及对管理机构的业绩考核。

(三)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指定宿州马鞍山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下称基金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基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运营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并代表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职责:

(一)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债权。

(二)负责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起草投资协议并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对申请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并按照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制定基金退出方案,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债权退出工作。

(三)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季度向基金领导小组和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年初向基金领导小组和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上一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九条 基金的运作方式主要采取股权投资、跟进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经管委会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十条 股权投资是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参股投资,并根据参股投资协议在约定期限内退出,本金和收益仍纳入基金管理。对单个企业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0%,引导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是基金引进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园区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投资。基金按不高于创投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增信类产品是指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运作。

第十三条 其他投资方式是指经管委会批准,为园区经济发展服务的其他扶持方式,包括参与国家、省、市基金配套等。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及市政府作出的规定确定,并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操作。

3

第四章

基金申报及投资程序

第十四条 被投资企业申报基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登记注册和纳税在园区范围内;

(二)符合基金支持范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产状况优良;

(三)财会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银行信用良好;

(四)企业管理团队素质较高、比较稳定。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被投资企业申请股权投资和跟进投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引导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发展规划;

(四)企业最近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六)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及规划、用地、环评、能评审批意见;

(七)企业出具的股权投资方案;

(八)企业近几年管理业绩,管理团队名单及资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材料等;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审核批准程序

(一)项目申请。符合基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二)项目初审。基金管理机构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三)项目会审。基金管理机构对被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组织园区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财务审计部(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引导基金的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审意见和投资合作方案,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

(四)项目审批。评审通过的投资合作方案报园区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最终由园区基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五)合同履约。获审批的投资方案,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投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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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七条 基金可采取企业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的资金可循环投资于新一轮项目。 第十八条 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的参股期限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基金投入3年内购买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购买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企业,经园区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基金可以进行长期投资,从股权投资的第6年起参与分红,享有股东权利。

第十九条

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或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基金。

第六章

基金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基金的运行安全。管理机构对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奖励、捐赠等支出,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投资于证券、期货、房地产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未投资的闲置基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用于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容忍制度,允许基金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第七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5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应接受基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管与指导,并每季度报告运作情况以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2015

第八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园区财务审计部(财政局)会同宿州马鞍山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综合事务部

年5月5日印发

第三篇: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20 10:44 阅读次数:2157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促进新兴产业壮大规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文件精神,设立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完善创业发展环境;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投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资金专门投向江苏省境内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由省发起,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地域经济发展的原则,选择与有关市、县政府合作。

第四条

引导基金省级首期出资10亿元人民币,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

第五条

引导基金应当与现有的国家级引导资金和市、县其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

第六条

引导基金经省政府批准设立。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具体职责是:

(一)涉及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审查批准投资项目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三)审查批准资金筹集、投资计划。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如有需要,主任可决定召集特别会议。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具体负责:

(一)贯彻执行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三)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五)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评审委员会,受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市、县和创投管理团队的申请方案进行合规性初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引导基金投资和合作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上报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经省政府批准,指定省级事业单位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江苏省股权登记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代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方式主要通过与市县引导基金合作、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与市、县(包括开发区)合作的引导基金,市、县出资额不得低于省出资额。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方式的,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的管理团队,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风险较高的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引导基金可适量给予风险补助。参股投资、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方式由合作的管理团队提出申请。与市、县(开发区)引导基金进行合作,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其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与国家级引导基金及市、县其他引导资金参股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性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创业企业是指在江苏省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创新型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二)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三)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一定的补助。

(四)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具有投资潜力,但暂时不符合投资条件的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期企业在投资前提供创业辅导,并由引导基金给予资金资助。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江苏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已经受托管理一家以上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管理业绩优良,或有已成功投资和服务两个以上创业投资企业的经验;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江苏省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江苏省范围内中小创新型未上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70%;

(二)投资对象应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内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四)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创业企业为主,投资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

(五)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

(六)投资对象不能属于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跟进投资仅限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跟进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江苏省境内。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上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二)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三)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引导基金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机构与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投资额的10%,且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退出;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第二十七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和同期国债利息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鼓励首投(即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先于其他社会投资企业,第一次投向新兴产业的创业企业和项目的资金)。当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时,如其中首投资金投向于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出现亏损,引导基金可根据事先约定,排在其他股东清偿顺序最后清偿。

第四章

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

第二十九条

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创业投资企业完成投资后,引导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第三十条

申请投资保障的项目应符合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拟对被投资企业进行首投时,可以与被投资企业通过一定程序共同向管理委员会提出资助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投资前资助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与拟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获得引导基金资助后,由创业投资企业向被投资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辅导期内被投资企业应达到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条件;

(三)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并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被投资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

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企业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可以共同向管理委员会申请投资后资助。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引导基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被投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五条

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引导基金依法收回投资前资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用于投资保障资助资金的来源为引导基金投资收益。

第三十七条

满足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对初创期创业企业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三十八条

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风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引导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如确有需要超过5年的,须经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二条

与引导基金合作的有关市、县和创投管理团队应于每季度末向管理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除外)。

第四十四条

对采用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市、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市、县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五条

引导基金可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四十六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及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的制订和修改,须经管理委员会所有委员单位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

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指引

一、规范产业子基金设立环节管理

(一)申请参股的产业子基金主体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可以是新发起设立的基金或已设立的基金。已设立的基金申请时距该基金首次到资时间需不超过12个月,且基金出资人全部同意引导基金增资入股,并同意根据引导基金的有关规定相应修改基金章程(合伙协议) 等法律文件。产业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出具承诺函,向引导基金和受托管理机构说明该基金实际投资经营情况,承诺没有任何负债、担保,并由管理机构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二)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

1、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在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以为管理申报基金专设,且需在引导基金批复参股产业子基金方案后完成设立。管理办法中所述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实际收取产业子基金管理费和超额收益的机构。

2、原则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实收资本采取分期到位方式,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在经营期限内认缴到位承诺。

3、产业子基金申报材料应真实详尽,一经发现虚假材料将撤销申报资格。对于在申报和运营基金过程中出现恶意违约、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出资人,将取消后续参与引导基金的资格。对于正在管理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已完成本基金70%的投资且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下,鼓励其申报新的基金方案。不支持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继续申报,不支持同一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同一或不同地方同时申报多只基金。

(三)基金出资人

1、尽量避免出现国有出资人在产业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合计超过50%且国有出资人为第一大出资人的情况,或其他可能导致产业子基金被认定为国有基金的情况。

2、原则上,在申报时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除申请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外,应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中社会出资部分50%的资金(含),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募资兜底承诺函等材料。

3、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和管理机构,应根据产业子基金规模,以超额累退的方式,在产业子基金中参股或认缴一定份额。具体计算方式是:产业子基金规模在2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20亿元以上至5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0.5%;50亿元以上的部分,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0.25%。

4、产业子基金规模在2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该部分的30%;产业子基金规模超过20亿元以上的部分,首期到位资金不低该部分的20%。

5、产业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同一的管理费标准,参照市场惯例,管理费费率最高不超过2.5%。

(四)产业子基金在批复后且在设立前方案变更

1、若与原申报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变更,需及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法律意见,重新进行专家评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在获得批复后引导基金方可出资:

(1)产业子基金主要管理团队发生半数以上变更; (2)产业子基金主投领域发生变更; (3)申请引导基金出资金额增加;

(4)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变更或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2、若与原申报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变更,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程序继续推进基金设立,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理事会办公室备案:

(1)产业子基金规模减小但仍符合最低规模要求的,引导基金应按原申报方案的出资比例,相应减小出资金额; (2)产业子基金规模增加,但引导基金不需要增加出资;

(3)其他产业子基金方案部分内容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产业子基金设立进度

对设立进度缓慢的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会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及时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基金工商注册中遇到的问题;对于批复确认后超过九个月仍未完成设立的基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督促其加快设立进度,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理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送督促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基金按期完成设立。若产业子基金未能如期完成设立,引导基金有权取消出资承诺。

二、强化产业子基金运营环节监管

(六)产业子基金设立后方案变更

若产业子基金设立后,基金关键人发生变更的,需及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研究提出建议,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法律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并依照理事会决议执行。

(七)产业子基金出资

对于引导基金拨付至产业子基金账户超过九个月仍未开展投资业务,或完成工商注册超过九个月社会出资仍未到位的基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研究提出具体要求,督促其加快投资进度或出资到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理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送督促函、约谈等方式,督促产业子基金进行投资或出资到位。

产业子基金在申请后期出资时,需同时提交基金投资情况报告,并说明投厦等协议约定事项的完成情况。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理事会办公室发出的出资申请需包含此项内容。

(八)产业子基金投资

1、原则上产业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20%。

2、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扣除相应比例管理费后实际可投金额的2倍,且不低于厦门市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合计出资的总额。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厦门市,且在厦门市实际经营并纳税的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扣除相应比例管理费后的实际可投金额;

2、在满足第1条的情况下,投资金额的计算可以如下方式认定:(1)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厦门市的企业,可按产业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2倍放大计入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投资总额;(2)在引导基金参股投资产业子基金后,如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厦门市以外的企业,但该外地企业通过在厦门市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增资现有的厦门公司,且该公司进行实际经营、产生纳税的,可按该外地企业对厦门市子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或新增的投资金额,计入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投资总额。

3、原则上,在产业子基金的投资金额达到产业子基金规模的30%前,应至少投资一个厦门市企业;在产业子基金投资金额达到产业子基金规模的50%前,投资于厦门市企业金额应不低于约定投厦金额的50%。因特殊情况未能达到上述投厦进度要求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出具说明及承诺函。

(九)产业子基金的监管

1、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从经过公开招标的符合资质的商业银行中进行选择。

2、产业子基金应依照私募基金相关要求,按时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报、年报、年度审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数据。

3、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照产业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向产业子基金派出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以引导基金出资额为限对产业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须在每年6月底前向理事会办公室及各理事单位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

三、完善产业子基金退出与清算管理

(十)产业子基金清算

产业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照产业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与产业子基金清算,并将财政资金本金及投资收益收回财政资金受托管理专户。同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子基金的合规性、投资、管理、退出过程、业绩和产业贡献等政策效果进行评价,形成产业子基金运营评价报告,及时报告理事会办公室。

(十一)引导基金提前退出

对于存在以下重大情形之一的产业子基金,在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退出建议后,理事会办公室将结合基金实际情况,研究是否启动财政资金退出程序。若基金筹备成熟的,报理事会审议,经批复后可继续参股投资;若确需退出的,理事会办公室要及时协调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产业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取消引导基金出资承诺,或办理财政资金退出手续:

1、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复后超过一年,仍未完成设立;

2、引导基金拨付产业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仍未开展投资业务;

3、投资项目不符合政策目标及基金协议约定;

4、管理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产业子基金。

(十二)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

1、针对《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在达到让利条件的前提下,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归属于引导基金的收益部分,其中约定投厦金额部分对应的收益可让利50%予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超额投厦部分对应的收益可让利80%予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让利后引导基金的总退出收益不低于引导基金本金加让利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收益之和。

2、针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相应股权的激励条款中,4年的时间以引导基金首次拨付投资款至产业子基金提出回购申请日期计算。

3、在执行激励前,应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该产业子基金对投资厦门市项目约定的完成情况、及对厦门市形成的产业贡献和税收贡献报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

2017年8月14日印发

第五篇: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发展改革局(委)、科技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8月2日

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管理模式 3 第三章 运作方式 4 第四章 运作程序 5 第五章 申请条件 6 第六章 退出方式 7 第七章 风险控制 8 第八章 考核评估与监督 9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我省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以及《关于发展创业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不干预参股基金或跟进投资企业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按程序统筹使用部分除外);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 管理模式编辑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投资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成立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领导小组),行使引导基金决策管理职责,并对省政府负责。引导基金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各一名分管领导任成员。

第七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决议。

(四)承办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引导基金实行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制度。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成员总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

第九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二)为引导基金领导小组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引导基金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广东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省属投资公司。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至少10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的有关规定,受托管理机构或者其全资子公司已在广东省政府指定的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五)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最近三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引导基金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经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按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对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或跟进投资项目同时进行出资,并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相应股权。

(五)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根据实际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参与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监督其投资方向。

(六)定期向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

(七)承办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标准,引导基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费用来源从引导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运作方式编辑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粤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优先支持广东省和国家联合参股设立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可采用参股投资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采用融资担保等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金规模。参股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亿元,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基金投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应重点投资于广东省政府确定的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八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且有相对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其中,投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优先投资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且投资比例不低于60%。

(三)存续期限。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低于8年,不超过10年。

(四)委托管理。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应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

(五)业绩奖励。除对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参股创业投资基金还要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一种运作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投资对象。需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初创期企业;二是项目技术水平国际领先;三是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已确定进行跟进投资。

(二)投资额度。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受托管理机构实际现金出资额;受托管理机构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25%。

(三)引导基金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

第四章 运作程序编辑 第十七条 参股投资运作程序: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引导基金资金安排计划和领域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申报指南。创业投资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尽职调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委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方案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社会公示。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投资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将有关材料上报引导基金领导小组。

(五)最终决策。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十八条 跟进投资运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针对确定进行跟进投资的投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提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案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最终决策。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五章 申请条件编辑

第十九条 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支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0个(含);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须在3年内到位。

(二)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

(四)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应在设立的6个月内到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第二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

(二)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有至少5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5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跟进投资对象仅限于在广东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广东省内的初创期企业。

(四)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

(五)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六章 退出方式编辑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以参股投资方式形成股权的退出方式包括:

(一)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

(二)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报经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转让;超过3年的,要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退出,转让价格以公开竞价确定。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以跟进投资方式形成股权的退出方式包括:

(一)可由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被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回购,转让价格以市场评估为基础协商确定。

(二)向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被跟进投资企业以外的投资者转让被跟进投资创业企业股权的,要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七章 风险控制编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安排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需委托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引导基金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对所扶持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受托管理机构可按照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须经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对于在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引导基金不得投资。

第三十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 考核评估与监督编辑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省有关部门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领导小组负责,接受引导基金领导小组的监督与指导,定期向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并接受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 [1]

第九章 附则编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上述条件按照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1〕409号)同时废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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