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政策补贴范文

2022-06-29

第一篇:养老院政策补贴范文

2018年节能政策补贴、煤改电政策补贴、热泵政策补贴

1.1 国家最新热泵节能补贴政策汇总

1、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标准》采用分项打分的方式,总分达到45-50分是一星级,60分是二星级,80分是三星级,创新类绿色建筑项目将在评价中得到额外加分。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5年2月印发《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

在有条件的社区,优先推广分布式能源和地热、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推广利用新设备新技术。鼓励在社区改造中选用冷热电三联供、地源热泵、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技术,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装置,实施阳光屋顶、阳光校园等工程。在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中,鼓励采用余热回收、风机水泵变频、气候补偿等技术,推广新型高效燃煤炉具。

3、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2月印发《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工业建筑建筑规划设计阶段,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暖通空调能耗的70%以上,分值1.1;利用可再生能源供应的生活热水不低于生活热水总量的10%,分值0.6;空气源热泵供热量占空调供热量或生活热水供热量不低于30%,分值0.6.在全面评价阶段,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暖通空调能耗的70%以上,分值1.1;利用可再生能源供应的生活热水不低于生活热水总量的50%,分值0.8;空气源热泵供热量占空调供热量或生活热水供热量不低30%,分值0.6.

4、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在能源领域,重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建筑领域,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修订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立绿色建材标准体系。

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建设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

5、国务院2015年4月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实施节能环保产业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规划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节能环保市场发展,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新的支柱产业。加快核电、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推进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源、沼气、地热、浅层地温能、海洋能等应用,发展分布式能源,建设智能电网,完善运行管理体系。

6、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4月印发《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 推进建筑节能降碳,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执行范围。提出城镇建筑能效标准提升路线图,完善分地区、分类型的建筑能效指标体系及节能量核算办法,推动建立覆盖全国的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开展高标准建筑节能示范区和超低能绿色建筑试点工作。力争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1.5亿平方米。

7、2015年5月国家财政部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8、2015年6月国家财政部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

推进节能环保资金优化整合。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将现有节能环保领域资金按照节能减排、环境监测监察、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修复治理、生态恢复保护等六类进行统筹整合。

9、2015年11月住建部发布《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导则(试行)(居住建筑)》: 严寒和寒冷地区宜设置辅助热源,辅助热源不宜采用集中供暖方式;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及夏热冬暖地区宜设置辅助冷源。

辅助热源和冷源宜采用以下方式:严寒地区,当分散供暖时,宜优先采用燃气供暖炉;当集中供暖时,宜以地源热泵、工业余热或生物质锅炉为热源,并采用低温供暖方式。有峰谷电价的地区,可利用夜间低谷电蓄热供暖。寒冷地区宜采用地源热泵或空气源热泵。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地源热泵。热冬暖地区宜采用分体式空调。

1.2 2018年各地“煤改电”政策

北京

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蓝天保卫战2018年行动计划》中,明确了2018年各区清洁取暖时间。 天津

结合2018年采暖季天然气供需形势,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了我市2018至2019年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计划:坚持“优先用电”原则,大力实施“煤改电”,能改尽改;对具备电采暖条件的,“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通过蓄热电锅炉、电地暖、电暖画、空气源热泵等多种形式,一律全部实施“煤改电”,鼓励采用新能源、新技术。加快“煤改电”进度,力争到2019年底,除山区外,全市居民取暖散煤基本“清零”。

河南

为进一步做好电能替代打包交易,降低居民冬季取暖用电成本,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各地要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指导方针,在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以村庄(自然村)、社区(小区)为单位整体推进居民电能清洁取暖,鼓励热力公司、能源服务公司、物业公司等社会企业投资建设热泵、蓄热电锅炉、电热膜、发热电缆、碳晶等电能供暖设施,并进行集中运营管理;已经具备或改造后具备“分表计量、集中打包”条件的用户,均可参与电能替代市场交易。鼓励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参与电能清洁取暖电量“打包交易”,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给予成交电量30%发电量奖励,并在满足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的前提下不受电力交易最大利用小时数限制,交易电量按照实际用电量据实结算。各地已出台的居民电能清洁取暖设备购置和电价补贴按照电能清洁取暖用户数量,可直接补贴给电能清洁取暖项目。

山东

山东省威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节能专项资金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指出威海市将重点支持“太阳能+”多能互补热利用示范项目,依托太阳能资源和产业优势,鼓励将太阳能与空气能、电能等能源相结合,鼓励建设储能设施,多能互补,扩大清洁能源在工业、教育、医疗、敬老养老等领域的应用,推进绿色能源深度开发用。

青海

大力发展天然气,重点推进“煤改气”集中供暖,减少散煤供暖,加快推进“禁煤区”建设。其他地区要进一步发展清洁燃煤集中供暖,“煤改电”及可再生能源供暖等多种清洁供暖方式,加快替代散烧煤供暖,提高清洁供暖水平。城市城区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大型区域锅炉房为主的集中供暖,集中供暖暂时难以覆盖的,加快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 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60%以上;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县城和城市城乡结合部构建以集中供暖为主、分散供暖为辅的基本格局。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

甘肃

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推进绿色生态产业发展规划》,指出用好国家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指导推动建成一批新能源清洁供暖项目,在农村和城市供热管网未覆盖地区积极推广电采暖模式。利用弃风弃光电量,开展清洁能源供暖试点示范,建设瓜州县、通渭县等新能源清洁供暖示范工程,逐步在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推广电采暖替代燃煤锅炉采暖。

辽宁阜新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发布《全力做好煤改电供暖工作实施方案》,指出2018年阜新市将继续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努力为节能公司和电采暖用户搭建交流合作平台,让广大电取暖用户对相关政策和清洁能源设备应用灵活、安全稳定、操作简便等方面优势有一个更为深入的了解。

吉林

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供暖,提高电力利用效率,降低用电成本。分户式电采暖价格,在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时(8:00-21:00)电价为每千瓦时0.562元、谷时(21:00-次日8:00)电价为每千瓦时0.329元。非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集中式居民电取暖和非居民电采暖,在采暖期内用电执行居民非阶梯电价政策,即1千伏以下每千瓦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5324元。

陕西

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陕西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指出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推进可再生能源建设工程。同时,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大电力等清洁能源利用,积极发展分布式能源。到2020年,陕西省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控制在70%以内。推广采用先进的节能减碳技术,因地制宜推动空气能等建筑技术应用。对重点公共建筑实施用能在线监测,公共机构率先使用清洁能源,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农村地区推广节能建筑,鼓励建设低碳乡村。

1.3 2018年25省市空气源热泵应用政策及补贴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2018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提挡升级,加快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制定农村通动力电规划,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同时,要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推进北方地区农村散煤替代,有条件的地方有序推进煤改电和新能源利用。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8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200余家企业热泵产品被财政部列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3、空气源热泵技术成功入选2017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

2018年2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节能部分)》和《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节能部分)技术报告》,其中空气源热泵技术成功入选2017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

4、各地政策

陕西

2018年2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陕西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指出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推进可再生能源建设工程。同时,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大电力等清洁能源利用,积极发展分布式能源。到2020年,陕西省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控制在70%以内。推广采用先进的节能减碳技术,因地制宜推动空气能等建筑技术应用。

福建

2018年2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福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指出在建筑节能领域,应积极推进利用空气热能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在公共机构节能领域,率先使用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同时,要因地制宜采用空气能等解决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

吉林

2018年2月23日,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供暖,提高电力利用效率,降低用电成本。分户式电采暖价格,在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集中式居民电取暖和非居民电采暖,在采暖期内用电执行居民非阶梯电价政策。

辽宁

2018年2月24日,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发布《全力做好煤改电供暖工作实施方案》,指出2018年阜新市将继续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努力为节能公司和电采暖用户搭建交流合作平台,让广大电取暖用户对相关政策和清洁能源设备应用灵活、安全稳定、操作简便等方面优势有一个更为深入的了解。

云南

2018年2月24日,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发布《临沧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指出临沧市继续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推广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广热泵技术。同时,推广高效热泵等成熟适用技术。因地制宜推进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鼓励使用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等优化升级。

安徽

2018年2月24日,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人民政府发布《祁门县“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指出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积极推广应用空气源热泵等产品和技术。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

甘肃

2018年2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推进绿色生态产业发展规划》,指出用好国家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指导推动建成一批新能源清洁供暖项目,在农村和城市供热管网未覆盖地区积极推广空气源热泵等分户式电采暖模式。利用弃风弃光电量,开展清洁能源供暖试点示范,建设瓜州县、通渭县等新能源清洁供暖示范工程,逐步在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推广电采暖替代燃煤锅炉采暖。因地制宜实施传统能源与空气能等能源的协同开发利用。

河南

2018年2月27日,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濮阳县“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方案》,指出深化重点行业节能改造,推广中高温余热余压利用、空气源热泵供暖等节能技术,推进能量系统优化,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以商场、医院、学校、酒店、商务办公楼等为重点,实施以电代煤,减少居民燃煤消费,到2020年,力争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城镇居民小区推广电采暖应用7万平方米。

山东

2018年2月27日,山东省威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节能专项资金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指出威海市将重点支持“太阳能+”多能互补热利用示范项目,依托太阳能资源和产业优势,鼓励将太阳能与空气能、电能等能源相结合,鼓励建设储能设施,多能互补,扩大清洁能源在工业、教育、医疗、敬老养老等领域的应用,推进绿色能源深度开发用。

北京

2018年3月10日,北京市平谷区发布16项支农惠农政策,今年预计投入22亿元,将全面实施美丽乡村三年专项行动计划。其中,2018年煤改电奖励政策平谷预计投入1.1亿元,将出台煤改电奖励政策,空气源热泵每户补贴金额最高2.4万元。

电价补贴政策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居民在晚8点至次日早8点在享受0.3元/度的低谷电价的基础上,市、区两级财政各补0.1元/度,补贴用电限额为每个采暖季每户1万度,最高每户补贴2000元。村级公益性服务场所补贴政策为500户以下的村庄,市级政府每村补贴1.2万元;500(含)户以上的村庄,市级政府每村补贴2.4万元。区政府一次性补贴村级“煤改电”工程费用15万元。

2018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蓝天保卫战2018年行动计划》,指出2018年北京市将进一步推进能源清洁化进程,基本实现全市平原地区村庄“无煤化”。4月底前北京市农委牵头制定年度农村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11月15日前,北京市农委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基本实现全市平原地区村庄“无煤化”,研究推进浅山区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改造试点工作。

11月15日前,北京市农委、北京市环保局要深入推进重点区域能源清洁化利用;以筹办2019年世界园艺博览会、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为契机,加快推进延庆区城东、城南集中供热中心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推进平谷区兴谷、滨河和夏各庄集中供热中心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改造。

2018年3月15日,北京市怀柔区发布消息,今年怀柔区制定了9个乡镇、29个村,共计10215户的煤改电改造目标。除计划拆迁村和集中供暖村,今年该区将有庙城、北房、怀柔、渤海和怀北5镇实现煤改清洁能源全覆盖。根据现有活跃用户测算,今年采暖季,该区有25146户居民采用电采暖,预计可压减燃煤7.54万吨,减排二氧化碳20万余吨。

天津

2018年3月16日,结合2018年采暖季天然气供需形势,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了天津市2018至2019年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计划。坚持“优先用电”原则,大力实施“煤改电”,能改尽改。对具备电采暖条件的,“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通过蓄热电锅炉、空气源热泵等多种形式,一律全部实施“煤改电”,鼓励采用新能源、新技术。经排查,目前全市尚有散煤取暖居民75.6万户。按照上述原则,将实施“煤改电”31.7万户、“煤改气”40万户、集中供热1.1万户、纳入相关拆迁搬迁计划2.9万户采用无烟型煤过渡。

河北

2018年3月23日,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布《2018年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今年,国网河北电力保卫蓝天电能替代工程将进一步聚焦清洁取暖,落实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五年规划,科学编制清洁电采暖专题规划,开展“光伏+电采暖”试点建设,加快推进年度“煤改电”配套电网项目;同时,精准推广热泵、电蓄热(冷)等技术及应用。

2018年3月26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要点》,指出2018年,河北省将积极发展太阳能热水系统、浅层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河南

2018年3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指出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全省再新增100万“双替代”用户。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

2018年3月1日,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县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建成全县清洁取暖体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2018年3月5日,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商丘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指出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

2018年3月5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邓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指出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

2018年3月5日,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博爱县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指出加快建成全县清洁取暖体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鼓励优先发展空气源、地源热泵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2018年10月底前,确保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0%以上。同时,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区域,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

2018年3月9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支持居民清洁取暖有关工作的通知》,鼓励热力公司、能源服务公司、物业公司等社会企业投资建设热泵、蓄热电锅炉等电能供暖设施,并进行集中运营管理;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电能清洁取暖项目投资建设运营。

2018年3月15日,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指出鼓励发展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对于确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区),应大力推广清洁供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

2018年3月20日,河南省鹤壁市住建局印发《刘文彪副市长在全市清洁取暖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指出城郊村尽量还是选择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其他村庄尽量使用低温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经过第三方论证和实践证明,这样的模式才可持续,才符合鹤壁实际,能效比最高,能源配置最佳。所以,鹤壁市的清洁取暖路径基本就是:城市、城郊村、重点镇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城郊村、其他村实施推广空气源热泵热风机。

山东

2018年3月21日,山东省威海市住建局发布消息,今年中心城区实现清洁供暖全覆盖,利用空气源热泵等清洁能源取代被拆除的燃煤小锅炉。本次停暖后,威海市预计投资3.35亿元,持续推进清洁能源工程建设,提升供热保障能力,更好的服务民生。

3月22日,山东省淄博市政协召开推进全市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建设对口协商座谈会。根据座谈会,2018年淄博市冬季清洁供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共完成11.3万户改造任务,其中电代煤3万户。在政策保障方面,市公用事业局联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电代煤用户每户补贴资金10500元(5700元电采暖设备补贴,电费补贴每年1200元连补3年。每个采暖期运行费用需要约2500元,政府补贴1200元,用户只需承担1300元左右。

山西

2018年3月16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襄汾县2018年清洁取暖工程实施方案》,指出2018年我县清洁取暖工程涉及13个乡镇55个村18150户,约214万平方米。其中,集中供热涉及新城镇柴寺村325户4万平方米;“煤改电”涉及新城、襄陵、汾城3个乡镇10个村3120户41万平方米;企业余热供热涉及邓庄、永固、南贾、古城4个乡镇11个村3912户45万平方米。

对本次新实施的“煤改电”用户,给予电采暖设施购置费70%的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煤改电工程电力设施改造由县供电公司承担。取暖季每户每月用电量在2600度以内的,按补贴电价0.2862元/度计价;超过2600度的部分,按0.507元/度计价。

2018年3月22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要点》,指出研究推动地源、空气源热泵,工业余热、太阳能光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018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组织编制空气源热泵应用等地方标准,科学划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适宜地区。

浙江

2018年3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指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重点包括太阳能光热和光电、空气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或规模化应用。

2018年3月26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工作要点》,指出2018年,浙江省计划继续实施完成空气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000万平方米;进一步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深入实施《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推广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和太阳能光伏系统。

2018年3月30日,浙江省嘉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嘉兴市公共机构2018年节能工作要点》,指出推动绿色建筑与可再生能源改造工程,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完成一批节能改造项目,确保每个县(市、区)完成投资额50万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个。

福建

2018年3月,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同时,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

2018年3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印发《晋安区“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强化建筑节能,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

安徽

2018年3月8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要点》,指出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重点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采用空气能、浅层地热应用。

2018年3月29日,安徽省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2018年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要点》,指出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空气能等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2018年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600万㎡以上。

湖南

2018年3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能源局、长沙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补报的通知》,指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推广利用。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空气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及推广应用。于4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能源局科技与新能源科。

湖北

2018年3月16日,湖北省咸宁市住建委发布《咸宁市2018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方案》,指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各类大中型公共建筑应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鼓励超过12层的住宅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广东

2018年3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指出公共机构建筑在节能改造时应参照绿色建筑标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建筑进行节能设计,积极采用空气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陕西

2018年3月30日,陕西省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征集煤改洁民用高效采暖推广产品的通知》,指出本次征集对象为适合居民家庭购置使用煤改电相关节能环保、高效产品。主要包括: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

辽宁

2018年3月1日,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锦州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要求科学发展热泵供暖,根据气温、水源、土壤等条件特性,结合电网架构能力,推广使用水源、地源、空气源热泵供暖,发挥电能高品质优势,充分利用低温热源热量,提升电能供暖效率。在地质条件较好地区推广浅层地源热泵供暖。力争到2021年,全市水源、地源、空气源等热泵供暖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同时,大力发展热泵、蓄热及中低温余热利用技术,进一步提升余热利用效率,扩大余热供暖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8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兴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强化建筑节能,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到2020年,城镇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重显著提升。结合农村资源条件和用能习惯,因地制宜、多能互补发展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公共机构要率先淘汰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18年3月26日,电化新疆电能消纳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专题研究小组办公室发布《电化新疆新技术应用电供暖示范工程建设竞争性交流入围的主要条件及原则要求》公告,指出截止到2018年3月25日,技术选型、投融资机制建设、基层示范项目申报等工作基本就绪;初选技术(PPT)83项;依照《电供暖技术评价指标及评价规则》,经专家初审,拟推荐入围电供暖新技术32项;项目资金30亿元,金融贴息到位资金60亿元,协约预备投资100亿元;按技术分类申报示范面积合约830万平米。

第二篇: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给付

类别 实施主体 行政给付 岳阳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残疾军人、患慢性实施依据 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备注

第三篇:2018最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及补贴范围

2018年2月22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了农机购置补贴对象是哪些?2018农机购置补贴标准是多少?哪些机具可获得补贴?如何申请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的机具品目,应降低补贴标准。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具体产品补贴标准过高的情形,各省也可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等其他方式确定补贴额,具体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西藏和新疆南疆五地州(含南疆垦区)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执行。在多个省份进行补贴的机具品目,相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力求分档和补贴额相对统一稳定。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三、补贴范围

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

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1.7机滚船

1.1.8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

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3.3甘蔗种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含甘蔗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1.5中耕追肥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3.1棉花收获机

4.4果实收获机械

4.4.1番茄收获机

4.4.2辣椒收获机

4.5蔬菜收获机械

4.5.1果类蔬菜收获机

4.6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6.1采茶机

4.7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7.1油菜籽收获机

4.8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8.1薯类收获机

4.8.2甜菜收获机

4.8.3甘蔗收获机

4.8.4甘蔗割铺机

4.8.5花生收获机

4.9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9.1割草机

4.9.2搂草机

4.9.3打(压)捆机

4.9.4圆草捆包膜机

4.9.5青饲料收获机4.10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10.1秸秆粉碎还田机

4.10.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2.2籽棉清理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玉米剥皮机

6.5.2花生脱壳机

6.5.3干坚果脱壳机

6.5.4剥(刮)麻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运输机械

7.1.1甘蔗田间收集搬运机

7.2装卸机械

7.2.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

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

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1.9秸秆膨化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1.3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3.1.4水帘降温设备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3水井钻机

15.2.4沼气发电机组

15.2.5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如何申请?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各省应在本省补贴实施方案中明确投档频次和工作安排,原则上每年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购机者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利用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行网上补贴申请试点。

(五)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重点机具,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各省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制定具体工作流程。

第四篇:通讯补贴政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3】45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45号,一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一)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除关联方借款另有规定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二)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从关联方借入资金,其发生的借款费用,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捐赠

(一)企业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入帐价值”按《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标准执行,接受方以入帐价值扣除由接受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番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转让)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接转存货销售成本、有价证券转让成本(以入帐价值为限)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三、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整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企业在年终申报作上述纳税调减时,一般应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企业年终纳税申报前(年度终了后45日内)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纳税申报后(年度终了后45日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四、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伤害

(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应于资产处置后,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在处置当年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确认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在建工程等)。

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引起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可以作为年度亏损,用企业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二)对企业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资产金额较大,或损害的金额难以确定,企业在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时,应出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审核证明。对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资产金额较大的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五、企业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2002】149号)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4%的范围内,据实在税前扣除。上述工资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基数一致。

六、《通知》第七条第(二)款,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即:企业在对租赁业务进行分类时,应全面考虑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 、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满足一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七、《通知》第八条,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应收票据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应收帐款”科目后计提坏账准备,向职工个人的垫付款项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八、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当地县市人们政府规定的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9号第5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九、企业发生的销货退回,销货方应提供由购货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等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十、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通讯费发放的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通讯费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年终纳税申报前,企业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五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为进一步满足农民的购机需求,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预计200亿元,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地可再自行增加30个品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统一补贴标准。补贴按不超过各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价格的30%测算,重点血防疫区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单机补贴上限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为支持2012年春耕备耕,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30亿指标已于2011年9月提前通知到了各地。 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为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决定从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2012年生产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120元、125元、140元,比2011年提高18元、18元、12元,提价幅度分别为17.6%、16.8%和9.4%。 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2012年,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行动,选择100个县(场)、1000

个乡(镇)、10000个村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整县、整乡、整村推进,力争实现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13亿亩、免费为1.8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的目标。

动物防疫补贴政策。当前我国动物防疫补贴政策主要包括: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户);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畜禽疫病扑杀补贴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贴,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用于对村级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劳务补助,2012年中央财政将继续投入7.8亿元补助经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国家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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