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十大案例范文

2022-06-19

第一篇:合同法十大案例范文

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2014-03-14

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城镇居民住房社会化、商品化发展,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房屋买卖纠纷大幅上升。2013年园区法院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55件,同比上升9%,出现了虚假广告、全装修房质量、合同欺诈、延期交房、延期办证等新类型纠纷。园区法院通过对受理的涉及商品房案件纠纷进行梳理,面向社会发布《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以案例评析的方式,介绍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加注法律评析和法官释法,帮助消费者依法快速、便捷、公正地解决纠纷。

案例一:广告宣传不实是否构成违约

【基本案情】

裁判文书:(2007)园民一初字第0165号民事判决书

2005年3月,张某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张某依约付清总房价款,但交房时发现被告存在规划大桥未通车、人工湖未建造、原规划绿地修建垃圾房等与售房时宣传图页不符的行为,故请求A公司赔偿因星港大桥、人工湖等问题造成的房屋销售差价13000元。A公司则认为宣传楼书中表明的人工湖和规划中的大桥仅供购房者参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对此内容进行约定,A公司不受其约束,楼书上明确该资料及售楼处的模型仅供参考。法院经审理认为楼书中所载的新大桥不属于小区规划范围内的配套设施,被告在楼书中的宣传、描述,不构成要约,不属于合同内容,被告对此不存在违约问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销售差价1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案件评析】

关于开发商制作的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载内容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本案,开发商制作的宣传画册等宣传广告资料成为要约的条件必须是广告所作说明及允诺具体确定,有明确具体的交房标准、确定的小区规划目标、配套设施。本案中新大桥不属于小区规划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关于人工湖,虽然被告销售房屋的楼书中载有社区水系等字样,但对该水系的面积、形状以及位置等未作具体明确的说明,绿地的规划亦未作具体明确说明,由此可见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资料仅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符合要约的特征,不能作为要约对待。综合分析以上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开发商在楼书中的宣传、描述,不构成要约,不属于合同内容,开发商对此亦不存在违约问题。

【法官释法】

如今,商品房销售大多实行预售制度,广大百姓购买商品房时仅凭开发商提供的宣传资料、售楼模型等进行选择,并不能接触实体房屋,在购买时应谨慎判断,有必要仔细查阅相关资料中宣传内容,尤其是一些足以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及价格确定的重要宣传信息,审慎对待开发商对小区外部环境的宣传资料,如涉及交房标准、交房日期、小区配套设施等问题应在合同条款内进行具体明确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美丽陷阱”纠纷;同时相关行政部门应对开发商广告宣传应加强监管,一旦发现不实、虚假的广告宣传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案例二:交房条件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裁判文书:(2008)园民一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

2007年5月6日,蒋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在交接验房中,蒋某认为,房屋存在诸多违反合同约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诸多设备未到位,需要整改和维修,无法接收该房屋。故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因防盗门与合同约定不符、露台与合同约定不符、天然气表未安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等产生的赔偿款。A公司则认为,防盗门是其购买的,但经过抽查确有不合格,同意更换,但索赔金额没有根据;露台未计算在房屋面积中,合同附件1中露台的表述实际不符,是工作失误,不构成赔偿;天然气不应由其负责安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房屋在A公司通知蒋某交接时已具备交付条件,蒋某应当接受房屋,蒋某要求就露台与合同约定不符、天然气表未安装的赔偿依据不足;而就交付的入户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A公司确有过错,应作相应赔偿。

【案件评析】

蒋某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关于交房条件: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A公司在交房时应出示《建筑临时使用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且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现A公司已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证书,应视为房屋已符合双方约定的交房条件。就蒋某主张的室内燃气表未安装,不符合交付条件,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燃气基础设施符合交付条件应理解为燃气管道通至室内,具备开通条件,燃气表是否安装不在此范围内。且燃气表的安装需由业主向燃气部门申请并交纳燃气表费、安装费(非基础设施费)后,由燃气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露台问题,争议房屋露台的现状与双方合同附件平面图所示确实不同。但A公司提供的施工图与房屋露台现状一致,施工图出图日期在双方合同之前,据此可以判断A公司已按施工图施工,未作变更;同时,合同文本中约定A公司交付的房屋包括南北阳台各1个,对露台未作表述。从房屋面积的测绘结果看,露台未计算面积,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一致。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露台系赠送的观点予以采信;防盗门问题,A公司确认入户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理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法官释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约定和记载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交房条件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即使商品房存在部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亦不能当然作为业主拒绝收房的理由,业主应通过向开发商主张赔偿或修复整改等合理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莫因“维权”误解而导致自身损失扩大。

案例三:全装修房质量纠纷

【基本案情】

裁判文书:(2013)苏中民终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

2010年9月20日,朱某与A公司签订《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全装修房)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朱某按约支付购房款,朱某于交房前进入所购房屋,发现门面划痕、地砖裂缝、地板色差、墙纸胶痕、吊顶毛糙等影响居住的问题,遂要求A公司整改,但至今仍未整改完毕,故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全装修房)销售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支付逾期交房的利息及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的租金损失、交通费用。A公司认为不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况,涉案房屋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房屋随时可以办理交付手续,至今未办理交付手续的原因是原告拒绝收房,房屋的一般质量瑕疵不能作为不办理交房手续的条件,未交房的责任在于原告,被告不应承担逾期交房及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开发商未及时对房屋进行有效维修,导致房屋长期无法使用处于空置状态,应对上述期间内原告因房屋空置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赔偿相应的租金损失。

【案件评析】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全装修房)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A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已取得涉案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等两书一证,符合法定及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A公司并按合同载明的地址向上诉人送达了交付通知书,可从快递公司的证明,及其他业主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已完成了同一小区的房屋交接手续的事实,得到印证。朱某主张A公司逾期交房,依据不足,其主张逾期交房损失及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因A公司交付的房屋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依据合同约定,A公司负有相应的保修义务,应及时维修涉案房屋,并及时通知业主进行验收,以减少损失,如未及时对房屋进行有效维修,导致房屋长期无法使用处于空置状态,理应承担因房屋空置无法使用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相应的空置期租金损失。

【法官释法】

房屋质量是商品房买卖的最基本要求。商品房关系民生,价格不菲,老百姓往往倾其所有购置一套住房,难免对房屋的质量追求尽善尽美。全装修房的装修标注因涉及用料、材质、工艺的差异及业主感官差异,所谓质量问题更是林林总总,不胜枚举。为有效解决纠纷、避免诉累,我们首先倡导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的装修标准;其次,倡导开发商应该严格按照约定施工,保证装修品质,倡导业主针对不同的装修质量问题,维权时亦应区别对待,对商品房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买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就商品房出现非主体结构的一般质量瑕疵问题,开发商负有保修义务,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否则亦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能否要求退房?

【基本案情】

裁判文书:(2013)苏中民终字第0948号民事判决书

陆某于2011年1月13日与A公司签订《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购买A公司开发的在建房屋一套,交房时间为 2011年11月30日,并约定若开发商逾期超过90日仍未交房的,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陆某已按约付清房款,但A公司逾期交付房屋,其通知交房时间已逾期超过90日。2012年3月2日,陆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销售合同》,但A公司未同意。故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销售合同》;A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A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请求,根据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而其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存在电力、高考等情况被政府要求停工的情形,该停工的期限不应作为逾期期限予以计算。法院经审理认为,延期交房属实,陆某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件评析】

双方签订的《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本案中,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2011年11月30日前向陆某交付房屋,逾期超过90日,陆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A公司虽抗辩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存在电力,中高考等情况被政府要求停工的情形,可据实延期交房的问题。但法院认为,我市中高考要求停止建筑施工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该要求已经存在,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另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确定交房时限时予以考虑电力供应问题,除极端异常造成的长时间的停电外,一般性停电不属于不可抗力。A公司实际交房的时间,已经超过约定交付时间90日,构成违约,且符合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陆某于2012年3月2日向A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次日,A公司收到该通知书,故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销售合同》于2012年3月3日解除。合同解除后,A公司应当全额返还上诉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释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根据逾期情况及合同约定,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的交付时间一定要约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旦产生逾期交房,充分利用法律的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能否以房屋空鼓、裂缝等质量瑕疵拒绝收房

【基本案情】

裁判文书:(2012)园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

2009年8月,陈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条件为提供相关的证件资料,并明确购房者在收到房屋交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验收交接;验收后签署房屋交接书,即为房屋正式交付。A公司未按约于2009年底交付房屋。逾期通知收房,陈某验房时发现房屋有墙面空鼓、地坪裂缝、墙角渗漏等诸多质量问题,故未接受房屋要求整改。直到2012年7月,A公司修复完才将房屋交付陈某,并办理交接手续。陈某认为,A公司严重违约逾期交房达到918天,故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利息及违约金。A公司辩称,该房屋已于2010年1月取得证件资料具备交房条件,已通知陈某收房,但由于陈某自身原因未办理交房,其已履行交房通知义务,通知后不存在逾期交房;2010年3月10日陈某已验收房屋并签署《交房验收表》,但陈某以房屋质量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交接,其已完成了交房义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双方的交房时间为2010年3月10日,A公司只承担约定交房时间至2010年3月10日期间逾期交房利息及损失。

【案件评析】

房屋质量问题是老百姓关注的重大民生热点,国家对此有强制性规定,老百姓购房时也可就交房条件与开发商进行特别约定。关于能否以质量问题拒绝收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由此可看出,业主可以根据房屋质量严重程度选择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修复等方式维权。本案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已成就,且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并非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对房屋使用不构成实质性影响,被告应承担质量瑕疵的修复责任,故原告不得以此拒绝收房。但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延迟使用客观属实,开发商未及时维修及通知业主验收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就交付后的房屋,被告虽有维修义务,但原告也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就扩大部分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官释法】

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时,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如何判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购房者在哪些条件下可以拒绝收房。一要看当事人的约定;二要看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三要考虑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是否能够满足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同时,对于开发商而言,更应该加强房屋质量管理,改进施工工艺,减少房屋质量瑕疵,提升房屋品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案例六: 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裁判文书:(2007)园民一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

2004年 10月27日,钱某与A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四版)》,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星海国际商务广场房屋。双方对合同金额、房屋面积、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将房屋销售合同交至房地产产权管理中心备案,且延期交房一年多,故钱某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延期办理备案登记违约金23777元、延期交房违约金及损失127050元,延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96166元。A房产公司辩称,钱某提出赔偿延期办理备案登记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其曾发函催告原告前来办理产证,且因原告没有向被告归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故未为原告办理出房产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存在延期办理备案登记、延期交房、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事实,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评析】

关于延期办理合同备案登记违约金的认定。法院认为,法律虽对延期备案违约金并无明确规定,但备案登记确实可能涉及购买方的利益,双方对此约定相关违约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遵从。因A公司负责合同备案事宜,现其又无法举证交付钱某备案登记合同的具体时间,故其辩称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原告诉称2005年11月才拿到备案登记的合同,故原告之诉请未过诉讼时效。由于双方已约定合同总房价不作变动,故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延期办理合同备案登记违约金,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认定。法院认为,双方于2005年11月24日实际交接房屋时,原告向被告交付代办费、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贴花、工本费等费用,与被告间构成委托办证关系,至今已逾270日,被告未能办理两证,构成违约;且合同对逾期办证违约条款已作具体约定,应依据合同约定处理。而被告称因原告未归还13万元借款而不予办证的抗辩,因借款与房屋买卖系不同法律关系,双方并无约定作为抗辩事由,故该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认定。法院认为,据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未能如约交付房屋,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释法】

房屋所有权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后,方才意味着拥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消费者对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约定,最终目的不是求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赔偿,而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面履行办证义务的约束,督促及时履行相关办证义务。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买房者办理房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时间,并且更要明确逾期办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的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案例七:能否以限购为由要求返还预约定金?

【基本案情】

裁判文书:(2013)苏中民终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

2012年5月,叶某与A公司签订《房屋定购单》,约定叶某定购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支付定金40000元;若买方未按约定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买方违约,支付的定金罚没归卖方所有,定购单解除;买方申明,签署本定购单时,买方符合2011年3月3日起实施的《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告》规定的购房条件,另买方已知悉各商业银行最新执行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如因买方申明内容虚假,造成购买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等法律后果均由买方承担。叶某在上述定购单上签字,交付定金4万元,但双方最终未签订买卖合同。叶某认为根据限购政策已属限购人群,因开发商未告知其信贷及购房政策,并以“买方申明”等格式条款形式来逃避义务,故其签订定购单的行为属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退还定金。A公司则认为叶某支付定金,未履行签约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购房时已出示限购政策材料,且叶某可将已有房屋卖掉来满足政策要求。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已对购房政策、贷款条件等作特别提示,已尽提醒义务,叶某应承担立约定金罚则责任,最终驳回叶某的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叶某签订订购单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可否据此主张撤销订购协议。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表意人因为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表意人的误解并非由于其重大过失产生。叶某于2012年5月29日签订房屋定购单,与苏州市限购措施出台及实施已相距一年多,在房屋订购单中也提到买方应符合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告的购房条件,根据限购政策的实施时间以及A公司的提示,叶某在签订房屋定购单时对上述购房政策应有了解。限购措施中规定在市区已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苏州市向其售房。叶某为苏州市户籍居民,其可以通过出售现有房屋而达到购房条件,并非必然不能购买涉案房屋。此外,即使叶某确对于购房政策存在误解,在房屋订购单已作出提示的情况下,普通人在购房时只要施以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了解到相关限购政策,叶某未对政策进行核查而迳行签订房屋定购单,对于误解的产生也具有重大过失。A公司已尽到了提醒义务,对于误解的产生不具有过错。因此,叶某主张签订定购单构成重大误解不能成立。

【法官释法】

商品房认购纠纷,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因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购房者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应详细了解协议内容,否则一旦签订协议,将承担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案例八: 开发商对房屋质量保修义务赔偿范围

【基本案情】

裁判文书:(2008)园民一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

2006年12月5日,李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李某向A公司购买苏州工业园区德邑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交房手续。2007年7月,因地下车库墙体渗水,被告对房屋进行了维修。2008年1月29日至3月11日间,双方又因地下室渗水一事协商了处理方案,被告嗣后进行了维修。后原告认为前述事实导致其房屋无法出租,产生了可得利益损失及对承租方偿付了违约金。为此,李某起诉到法院主张A公司支付租房违约金3500元及租金损失105000元。A公司认为就地下室进水问题,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其已及时进行维修,李某不存在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和违约金损失与原告主张的地下室渗水无直接因果关系,最终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房屋地下室出现渗水的事实,且在房屋的质保期内,被告理应承担保修义务,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已履行该义务。本案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损失为因地下室渗水导致其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三个月的可得利益损失和违约金损失。但从本院向案外人调查所知情况看,前述案外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因系原告欲自住房屋,并非房屋地下室渗水。对此,即便原告与案外人租赁合同真实存在,双方确实解除了合同,原告确实偿付了违约金,由此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和违约金损失也与原告主张的地下室渗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对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如涉及非主体不合格的房屋质量问题,保修期约定和质量责任约定就非常重要。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照片、申请公证处现场公证、申请质量鉴定等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请求开发商赔偿因房屋修复期间所产生的搬家费、租房损失等必要费用,而与房屋质量问题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并非应由开发商承担。

案例九:二手房买卖双方跳过中介公司交易是否构成跳单违约?

【基本案情】

裁判文书:(2011)苏中民终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

周某与A经纪公司签订《买受方看房确认书》就某小区房屋看房事宜作了约定,周某不得私下与公司曾介绍的出售房进行本委托事宜的交易,违者需支付违约金。后,卖方原某、买方周某与A公司欲就买卖上述房屋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原某及A公司均签字盖章,但周某仅在抬头购房人处签字,并未在合同尾部购房者处签字。此后,周某与原某通过B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并办理了房产权属交易登记手续及支付购房中介费。A公司认为周某和案外人原某私下跳单交易,拒付中介费,要求周某支付房屋买卖中介费及违约金。周某则认为A公司并未促成房屋买卖及贷款服务,无需支付中介费;双方已协商解除委托关系,不存在违约行为,且购买该房屋是通过B公司提供的居间及中介服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已违反《买受方看房确认书》中看房人义务,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A公司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上周某未最终签字确认,该合同并未成立,A公司无权按合同约定获得中介费用。

【案件评析】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诚信履行,违反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受方看房确认书》,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本案中原告已履行《买受方看房确认书》中约定的义务,被告周某与原告、案外人已就合同条款磋商成就,且在合同首部签字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合同。后同日被告再与其他中介公司签订内容相似《看房确认书》,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案外人成交该房屋的行为,违反《买受方看房确认书》中约定的看房人义务,被告周某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与佣金损失金额相当,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案外人原某、被告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上周某未最终签字确认,该份合同并未成立,原告无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中介费,且原告关于中介费的损失已从违约金得到弥补,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中介费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则不构成违约。反之,买方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而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构成违约。

案例十:以“凶宅”为由可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基本案情】

裁判文书:(2012)园民初字第0612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为给其儿子准备新房,2011年8月21日,在居间方的沟通下,原告与被告陆某达成购买被告所有房屋的协议,并向被告交付定金30000元。后经了解,原告得知被告之妻在诉争房屋内自杀身亡,被告却未将此信息告知,原告以此认为被告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定金合同并退还定金,但遭被告拒绝。后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30000元。法院认为,被告签约前未告知诉争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构成欺诈,但根据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考虑到陈某购房目的系作为儿子婚房,诉争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从民间习俗和普遍认可程度而言,构成相应冲突,应当允许购买方解除合同。原告亦应对合同解除后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令解除合同,酌定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

【案件评析】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或者经当事人事后协商一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就本案,陈某与陆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出卖方的义务应为出售房屋权利担保义务及房屋质量担保义务,在购买方对交易房屋其他信息未作特别关注情况下,陈某以陆某签约前未告知诉争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构成欺诈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在买卖双方不能协商达成解除合意的情况下,要想解除合同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事由。由于本案中陈某购房目的系作为儿子婚房,这与诉争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在公序良俗角度构成冲突,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应当允许购买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效果并不影响合同定金罚则的适用。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陈某作为购买方在房屋交易时自身未对房屋相关信息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对合同解除后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官释法】

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二手房交易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出卖方不仅承担房屋权利担保义务及房屋质量担保义务,也应披露房屋权属之外的其他附属信息,如使用瑕疵、发生的非正常事件等可能影响房屋价值的信息;而对购买方而言,交易时亦应表达其购房目的及其他特别关注的信息,以避免草率成交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篇:店长管理十大案例

今天,在企业管理当中出现者种种的问题,方方面面的,挤压着我们,如何从中突围?如何轻松面对职场,应对管理?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如何从之前的企业案例中得到启发,著名领导力培训专家谭小芳老师总结了店长管理十大案例 :

一、 店长管理案例

曾经我带过一家店铺里有10名员工,其中有3名男员工,女员工很多,这个现象在本地零售市场很常见。记得5月初刚开店的时候,鞋区让一名女员工负责。有一次她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绪很低落,在卖场中做销售不是很积极,来了客人也不打招呼、做服务,有几单生意就因为她态度不好,反而把原本有意购买的顾客给气走了。我看到这种情况,就把她单独叫出去进行了一些沟通,但效果不是很明显,导致全天鞋区的销售业绩下滑很大。 第二天我让一名男员工去替换她的区位,而这位男员工不仅态度积极,情绪也很高昂,结果鞋区的销售业绩不仅回升并且超越了以前的正常水平。

事后,我不得不深思这个重要的区位要男生还是女生负责。经过1个月时间的观察,我发现男生对鞋文化和科技非常感兴趣,而且如果内心有情绪,也会比女生控制的要更好一些。 所以,现在在我负责的店铺里,一般比较出业绩的区位都会要男员工去站,因为相对一些女员工来说,他们更理性,不太爱闹情绪。

二、店长管理案例

不管是男生还是女生每个员工都有自己的性格,作为店铺的管理者,我经常和他们说:“不要用你的个性来挑战我的耐性!”因为性格也是影响情绪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我们店有个女导购,非常有性格,刚来的时候自己从不吃屈,在我与员工沟通的时候,往往是她“不鸣则已,一鸣惊人”。记得有一次天气不好,客流非常少,卖场里没有顾客,店员们在谈论奥运的事情,我从楼上下到卖场的时候看到他们在扎堆聊天,于是,我对他们当场制止。其他人都没有说什么就自动散开了,可是刚来的那个女导购仍然站在那里看着我说:“我们在谈论与工作有关的东西,奥运会很多的队伍都是NIKE赞助的,我们就是拿出来分享一下,有错吗?”

那时所有的人都用惊讶的眼光看着她还有我,在很多人的面前被指责,当时的场景真是让我很尴尬。那时我没有急,很快的冷静了下来,叫她来到了库房与她单独沟通,告诉她:”你的目的没有错,可是如果你是一名顾客进到店铺里看到有一群导购在扎堆聊天是一种什么感受?”她沉默,然后又教导她:“如果你想让别人尊重那首先学会尊重别人。”

三、店长对员工的管理

经历的事情越多的员工,在工作中经验会越丰富,自我调整心态的能力会越强。在卖场的工作中我们称他们为老员工,其实他们小情绪会自我控制,大情绪还是需要我们这样的管理者去解决! 店铺里有个导购,来公司已经很长时间了,在我们店铺是资格最老的一名员工。有一天她上班时两眼通红,眼睛肿肿的,很明显就是刚哭过,我找她沟通知道她的家里人病了,非常严重。此时她内心波动很大,一边说一边哭。针对她的表现,我发现病了的那个人对她很重要,我给她放了假,并且教导她:“积极的人在每一次忧患中都看到一个机会,而消极的人则在每个机会都看到某种忧患。”等她回来后,我发现她变了,变的非常成熟了。

因此,我觉得,对于一些老员工,他们往往很忠诚,也有经验处理自己的小问题,但是难免会遇到一些大问题,比如说家里出了大事等等,而这时,作为店长,我们应该适时给予他

们帮助和引导,帮他们克服困难,而最终他们会奉献给店铺更多的忠诚。

四、对新员工的管理

店里有个员工,刚来店的时候与大家融入不到一起,她感觉自己像一个局外人,那段时间里她情绪很低落。于是,我找到并告诉她:“试着用心去感受别人的快乐,并且坦诚地和别人分享你的快乐,那么你就成功了。”没过多长时间我组织开店会,其中想给我的员工一次推销自己的机会,就像祝文欣老师说的:“人生无处不行销。”我们的员工就是缺乏这样的环境和机会。让我意料之外的是那个员工非常踊跃的来到了台前谈了自己这段时间来和大家之间接触的感受。这不得不让我深深的感觉到环境可以改变人的思想。

五、对员工的罚款

员工来店铺做导购其实目的很简单:1.为了挣钱;2.为了学东西;3.为了以后更好的发展。在零售字典里可以解释成为生存,升职,生涯。生存是最基本的一项,待遇是每一个员工都很关注的,往往一点疏漏就会影响员工们的情绪。

在正常的店铺运营中,罚款是避免不了的,每个公司每家店铺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当员工触犯了这些规章制度后就会得到一些相应的经济惩罚。记得有一次,我的一名男员工上班迟到了,按照店铺的规章制度,他被处以20元的罚款。当时,他心里挺不服气的,也很生气,于是在当天工作变得很没精神,业绩自然做得不好。我私下找他沟通,告诉他:”如果把工作当成一种游戏,你会享受到这场游戏给你带来的喜,怒,哀,乐。而且任何的游戏都是有规则的,当违反游戏规则后果会是什么呢?首先你知不知道规则是什么?知道游戏规则后才能玩好这场游戏!“

针对店员们的一些问题,很多时候店铺管理者采用的都是罚款方式,这固然能督促他们更加卖力、积极的工作,但同时也激发了他们消极的情绪,这时如何合理的安抚、开解他们,就成为店长不能忽略的工作。比如,要告诉他们为什么罚款,还有告诉他们如何做才能避免挨罚,替他们积极的想办法去解决问题,那么员工也会明白,你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们改正毛病或者错误。

六、连锁店长的绩效管理

某日晚10点多,在天地轩烧烤连锁店任红旗店长的朋友A君突然给我打电话,说内心极度郁闷,想和我聊聊。听到他酒醉后的生硬的普通话,我担心不已。

酒吧里,A君痛苦的和我聊起了他辞职的事情,说着说着竟然大骂着原来的老板并痛哭起来。通过他断断续续的诉说中得知,原来他的老板把他从鸿雁大酒店挖来管理其一个最大最繁华的连锁店,其老板承诺的底薪加绩效的年薪不低于30万。可是一年下来,明明店里赚了很多钱,可是财务不归他管理,年底核算下来利润竟然不足五位数,做了多年酒店的他知道利润被转移了,分店承担了过多总部分摊的费用。这样下来年底他的绩效奖金就几乎为零了,因为和老板订立的合同绩效是以利润为基础考核指标的,至于“低了30万我给你补上则是老板的口头承诺了” 。在期待老板人性化的想法破灭后,A君愤然选择辞职。

七、大自然地板金牌店长培训

2005年10月,大自然地板营销中心,为了提高全国地板专卖店店长和店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全面地与竞争对手展开激烈竞争,特意举办了一场规模盛大的培训活动——“全国首届专卖店店长培训班”,大自然花重金将全国500多家专卖店的店长和营业员召集到大自然设在中山市委党校内的大自然营销学院,进行为期四天的集训,为了使这次培训班能够对来自全国各地的学员们产生真正的作用,大自然营销中心在一个月前就开始广泛接触全国

各地的培训机构,从中筛选出符合自己实际需求的营销培训讲师,他们从培训机构的品牌声誉、培训讲师的个人素质和专业特长、讲课风格以及所讲课程的内容安排与深浅度等全方位进行审核,最后才确定合作对象。

八、店长培训:金宝贝的MBA 在金宝贝,门店体现为一家家早教中心,而门店的店长也被称为“中心运营总监”。陈炜表示,运营总监的综合能力素质对早教中心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拿加盟店来说,一家加盟店就是一个独立的商业体,在现成的商业模式下,运作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选址好不好,二是人对不对。选址会受外界客观的一些条件限制,而在早教意识相对较弱的

三、

四、五线城市,一开始就要依靠运营总监的能力开拓市场。因此对比起来看,运营总监对加盟店的成败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九、多样屋:e-Learning先行的店长培养模式

多样屋人力资源总监史庆新告诉《培训》杂志,在多样屋600多名员工当中,65%都在门店工作,“400多家门店完全依靠总部来管理难度很大,因此店长的角色非常重要,对上要向总部传递市场的终端信息,对下要领导好门店员工的各项执行落实。” 多样屋商品数量超过5000多种,如果从外部招聘店长,很难在短时间内适应门店的管理工作,因此多样屋的店长100%来自内部培养,即使要开新店,也是从老店调人过去担任店长。

十、店长是橱柜衣柜专卖店的左心脏

一次和陕西宝鸡某橱柜品牌店的经销商聊天,她告诉我,自从他们的店长走了后,店面的销量从之前的七八十万每年,降到现在的三四十万,业绩降了一半,惨不忍睹。我问她主要原因是什么,她告诉我,由于他们平时忙着其它生意,一直由店长打理,店长在店面干了三年多,一直对店面的业务、管理都很熟悉,主要的销售也是由店长完成,店长走了后,自己就亲自经营,但是发现自己对橱柜方面其实并不是很熟悉,亲自经营才发现并没有想的那么简单,才导致了这一结果。

第三篇: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公司。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又认为:李世富与金山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光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看,金山公司成为该车法律上的车主和营运主体。李世富以公司驾驶员名义承担运输任务,且任光是自然人无用工主体资格,任光聘用李世富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因此,李世富与公司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因运输工作具有流动特性,其运输货物的目的地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符合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的特性,因而被告认定李世富受伤的地点属于工作场所亦无不当。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3、

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

【提示】劳动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间隙坐在门边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为引发安全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情】李恩暄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金莲公司向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审判】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4、 无照驾车上下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

【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吴翠红是原告南京格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威公司)聘用的职工,2006年5月13日17时50分许,吴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伤,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翠红申请工伤认定,江宁区劳保局认定吴翠红为因工负伤。原告格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南京市劳保局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后原告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告江宁区劳保局对此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关于第三人吴翠红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责任认定,尚不能认为是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认定吴翠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故该案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故原告认为第三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不予支持。

5、

工作中突发疾病怎么认定工伤?

【提示】工伤认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难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款的疑难案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仍然是本案的审查难点。本案中,对于原告之子高祥广是否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存在争议,法院倾向于认定引发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发的。

【案情】高祥广自2005年4月19日起开始在苏州市沧浪区祈福汤馆打工。2005年7月30日,高祥广的正常下班时间为21时,当晚19时30分左右,高祥广因咽喉痛向其领班请假去医院看病,19时40分左右高某离开汤馆。20时左右,因朋友生日,高祥广至朋友家送了个红包,坐了大约10分钟后离去。当晚21时20分,高祥广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向医生陈述其“已咽痛2天”,诊治过程中,由于病情突然加重,于7月31日0时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高祥广死因为急性喉炎、喉头水肿窒息,呼吸衰竭而猝死。高祥广死亡后,其父高启春向被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社保局作出高祥广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不认定工伤。原告高启春对此不服,向省劳保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厅维持了苏州市社保局作出的不算工伤的认定决定。原告高启春仍不服,向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

【审判】苏州沧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主要争议于对该条的理解。从该条规定来看,其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同时,每个人对于疾病突发的身体反映与忍受力并不相同,高祥广在请假后至朋友家送红包以及自行去医院的行为,不能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高祥广至医院就诊的确系请假时发作的病情,确也因该病医治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被告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予撤销。祈福汤馆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原告高启春与第三人祈福汤馆庭外达成协议,上诉人祈福汤馆申请撤回了上诉。

6、上下班途中肇事身亡算不算工伤?

【提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含义,是认定此案情形是否属于工伤的前提。

【案情】2004年4月8日,原告镇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韦庆国签订了社区辅警员聘用协议,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韦庆国仍在“保安公司”从事原工作。

2005年4月13日22时45分许,韦庆国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同方向郑小牛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郑小牛当场受伤。事发后,韦庆国驾车往单位方向逃离事故现场时,又与路右侧水泥电线杆发生剧烈碰撞,韦庆国当场死亡。对上述两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分别作出认定,韦庆国对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5年5月9日,保安公司就韦庆国的死亡,向镇江劳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受理后,根据韦庆国是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后,离事故现场途中再次发生车祸死亡的事实,作出认定韦庆国为因工死亡的决定。原告对此不服,申请复议,镇江市政府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原告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中第

(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劳保局”认定韦庆国工伤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镇江市润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对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职工必须在上下班途中。而韦庆国系驾车上班途中与他人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他人受伤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途中又撞上水泥电线杆导致自身死亡。故韦庆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是在上班途中。判决:撤销劳保局工伤认定决定。

7、上班第二天就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并且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取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

【案情】

付凤涛于2003年12月10日,经人介绍认识了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日常工作的丁桂林(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丁克震的父亲),从而到原告处工作。哪知第二天下午,付凤涛在用钻机给钢板打眼时左臂不慎绞入钻机,造成左臂受伤。江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凤涛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江都市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起诉至江都法院。

【审判】

江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付凤涛与原告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12月10日,付凤涛经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丁桂林未明确表示反对意见。而且双方当天已经就工资标准和工作内容进行了磋商明确,付凤涛当日亦在原告厂里从事了原告安排的相关工作。2003年12月11日,付凤涛依照原告的要求投入工作,可以认定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当天,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付凤涛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精诚钢结构公司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付凤涛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上班前换工作服时暴亡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进入厂区后,在职工宿舍(车间更衣室)内更换工作服,准备上岗工作,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此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

【案情】

2007年4月5日5时许,原告邳州某水泥有限公司粉碎车间职工张元亮到公司上班,该车间上班时间为6时。5时50分左右,张元亮在公司宿舍(车间更衣室)换工作服准备上岗时,突发疾病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认为,张元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作出认定张元亮为视同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邳州市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职工发病是否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邳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元亮所在岗位每天6点左右上班,张元亮到公司后换衣服准备上岗的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张元亮换工作服虽是在职工宿舍,但是为上岗工作而做准备,宿舍是其平时上岗前的更衣场所,应视同“工作岗位”范围,不能将其狭隘地理解为正在工作的岗位。作出维持被告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水泥公司不服,向徐州中院提出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张元亮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 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提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且工资制度是按件计酬的,应认定职工提前上班是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职工“串岗”劳动受伤,但不属于法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案情】

2007年4月18日6时40分左右,蒋怀珍在宝应县一木器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且蒋怀珍在用人单位受伤时,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依据规定,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原告木器厂诉称,2007年3月,蒋怀珍的工资为按件计酬,其工种是排版工。2007年4月18日,她不按厂里规定的7时来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充当滚胶工,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蒋怀珍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判定结论。

【审判】

宝应法院认为,本案中,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发生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蒋怀珍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蒋怀珍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蒋怀珍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诉称蒋怀珍是“串岗”劳动,并不影响蒋怀珍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的定性。由于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原告尚无营业执照。因此,被告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之情形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 下班后买晚餐途中突发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呢?

【提示】

“上下班途中”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劳动者下班后购晚餐,是解决生活所必需,可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认为工伤。

【案情】

原告蔡璐丹系启东市某医院急诊科护士。2007年1月15日,蔡璐丹下班后未在医院食堂用餐,自医院北侧栅栏口出去购买麻辣烫后,返回租住地时,被一无号牌的轿车撞倒受伤,送医院后于当日死亡。

2007年4月16日,其亲属向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蔡璐丹购买晚餐的路线不是下班的合理的路线,故认定蔡璐丹死亡不属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启东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死者母亲陆圣娥诉称,其女儿蔡璐丹下班后购晚餐回宿舍,其下班线路合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告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其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内。被告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审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蔡璐丹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下班经过的合理路线。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本案中,医院北侧栅栏出口距蔡璐丹居住的出租屋仅数十米,但上下班线路也不能机械地理解为该段路程。职工有自由选择是否在食堂就餐的权力。蔡璐丹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距住处数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烫店购买麻辣烫,以外卖作为晚餐,系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随后其即返回住处,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1、涉嫌醉酒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需适用醉酒伤亡不认定工伤的排除规定,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醉酒的事实。

【案情】

罗会玉系江苏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门卫。2006年11月21日晚,罗会玉在工作时间不慎受伤,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左颞、枕部硬膜外出血,左颞枕骨骨折,脑疝晚期,颅底骨折。灌南县劳保局对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十四条第

(一)项,认定为工伤。原告公司以罗会玉当晚不在工作时间,并在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饮酒过量致事故发生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市局经审查维持了县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2008年3月11日,原告向本灌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罗会玉受伤未在工作时间及受伤是喝醉酒所导致为由,请求撤销县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审判】

本案是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罗会玉受伤是否在工作时间,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以及“醉酒”的认定?

法院认为,罗会玉在2006年11月21日晚值夜班。原告诉称其因醉酒及有高血压等疾病导致受伤,因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也未能在庭审中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罗会玉醉酒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罗会玉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至于受伤原因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在被告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遂判决维持被告灌南县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2、电动三轮车肇事算不算工伤?

【提示】

在对交通事故中肇事电瓶三轮车的定性问题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进行判断,认定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本案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中的工伤情形。

【案情】

2006年12月17日凌晨2时40分许,某注塑制模有限公司员工王祥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被一无牌电瓶三轮车撞伤,后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祥为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政府作出维持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公司诉称,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与工伤认定决定书所载王祥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明显不符,因此被告认定该起事故为工伤显属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审判】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祥系原告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被电瓶三轮车撞伤,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该电瓶三轮车属机动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之规定。被告据此认定王祥为工伤并无不当。原告认为王祥系被非机动车撞伤,但原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不服一审判决,原告上诉至苏州中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祥发生交通事故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吴中大队在处理该起事故过程中,委托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认定肇事车辆为机动车,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真实有效,被上诉人依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对该份鉴定结论有效性提出质疑没有依据,一审程序并不违法。上诉人认为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综上,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13、早退回家路遇车祸能否算工伤?

【提示】

现实生活中,职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离厂回家,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审理此类有判断余地的边缘性案件时,原则上应从宽勿严。且职工提前下班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案情】

2005年12月2日18时30分左右,家纺公司员工蒋亚兰骑电瓶车回家途中,与一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6月初,蒋亚兰之夫任信春向被告大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蒋亚兰被撞的时间和路线图均能证明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遂认定蒋亚兰为工伤。家纺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大丰市政府经复议,作出维持大丰劳保局对蒋亚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家纺公司诉称,蒋亚兰下班时间应为18时,但其17时之前就离开单位,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而事故发生的时间是18时30分,蒋亚兰早退时间距事故时间相隔90分钟,故蒋亚兰并非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受到的伤害,而是早退办私事后回家途中受到的伤害。

【审判】

大丰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蒋亚兰事故当天的下班时间是17时前还是18时的问题,应当认定蒋亚兰系在合理的下班时间下班。理由是:

一、原告认为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并提供车间主任胡萍和小组长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加以证实,但原告在诉状中称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的路程,因此,原告称是蒋亚兰提前下班后去办了私事,才于18时30分致事故的发生,但其又未能提供蒋亚兰办私事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办私事的情况,因此,原告诉称的蒋亚兰离厂时间与事故时间矛盾,其提供的证据与诉称不能印证。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原告为证明蒋亚兰的下班时间共提供了胡萍、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三份证据,胡萍的情况反映称:蒋亚兰是下午约5时离厂的;而束正兰仅称:蒋亚兰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厂;考勤表记载蒋亚兰系早退。故该三份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由此,认定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证据不充分。

三、被告的证据与原告的诉称相印证。被告认为蒋亚兰是正常时间下班,同时提供了与蒋亚兰同班次的两名职工的调查笔录,证实蒋亚兰18时10分左右下班,而事故时间是18时30分左右,与原告诉称的蒋亚兰从单位到家有20分钟的路程的时间吻合。综上,应当认定蒋亚兰系在合理时间内下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蒋亚兰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致死,应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14、算不算工伤,谁来举证?

【提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用人单位所举的证据并不能完全否定职工受伤与工作无关时,法院应根据《劳动法》等法律原则和精神,作出对职工有利的判断。

【案情】

戴登富系沭阳县路事达公路仪器有限公司(下称路事达公司)职工。2004年7月20日晚约9时30分,戴登富在车间手拿钢筋在车床边工作时突然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珠网膜下腔出血、颈部C5-6锥体压缩性骨折、顶枕部头皮下血肿,现已残疾。戴登富当天使用过的车床线路事发后被路事达公司更换。2004年9月,戴登富亲属向沭阳劳动保障局申请对其作工伤认定。经委托诊断分析,戴登富珠网膜下腔出血系旧病复发所致,据此,沭阳劳保局作出不认定戴登富工伤的决定。戴的亲属不服,申请复议,并主张戴登富是因车床漏电遭受电击致伤,应被认定为工伤。宿迁劳动保障局作出维持沭阳劳动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戴登富为工伤的决定;戴登富加班时发病造成残疾,应比照工伤待遇执行。路事达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审判】

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戴登富使用的车床事发后已被维修,戴登富是否因车床漏电遭受电击的原始证据灭失,其责任在路事达公司,且路事达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戴登富不是因工作而受伤的。戴登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路事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路事达公司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戴登富系自然旧病复发致伤,且路事达公司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不能排除戴登富系超时劳动诱发疾病倒地致伤的可能。路事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宿迁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四篇:省检察院公布十大典型反贪案例 和十大典型反渎职侵权案例

一、据2012年3月30日《广州日报》报道,3月29日,广东省检察院召开今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期反贪十大典型案例。据悉,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查办地厅级以上干部15人。其中,原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兼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黄少雄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去年共查办贪贿大案1231件。

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唐永汉说,2011年广东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2128件,初查1855件,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393件1685人。侦查终结贪污贿赂案件1406件1702人,与上一年同期相比上升1.71%。其中,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697件748人,立案人数同比上升5.35%;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55件399人,立案人数占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23.68%。

唐永汉说,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查办贪污贿赂大案1231件,要案140人(含地厅级以上干部15人),分 1

别占立案总数的88.37%和8.31%。同时,抓获在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165名,同比增长136%。

十大典型反贪案例:

1.“粤北首富”向黄少雄行贿当上省工商联副主席。去年,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查办了原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兼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正厅级)黄少雄受贿案。经查,黄少雄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36万元、港币110万元、澳币5万元。其中,“粤北首富”朱思宜就曾通过行贿黄少雄,于2007年顺利当选为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去年7月4日,潮州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黄少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已追缴犯罪赃款人民币915万余元、港币100万元,上缴国库。

2.佛山中院行政庭原庭长受贿1110万被判无期。佛山市检察院反贪局、佛山市三水区检察院反贪局联合查办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庭长谢少清受贿案。

经查,2001年至2007年间,谢少清利用其担任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行政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处理案件、拍卖业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110万元。2011年7月5日,东莞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谢少清无期徒刑,剥脱政治权利终身,并 2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9月23日,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深圳民政局6官员收受殡葬用品经营单位贿赂。深圳市检察院反贪局和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反贪局联合查办原深圳市民政局军需供应站站长陈海云等人系列贿赂案。

陈海云、王简、钟关键、孙洪、张伟平、刘春华等人都曾是深圳市民政局系统的官员,分别在军需供应站、计划财务管理中心、殡葬管理所等关键部门任职。经查,陈海云、王简、钟关键、孙洪、张伟平、刘春华等人在本单位与深圳市新艺城鲜花有限公司合作经营花圈、殡葬用品、殡葬礼仪业务过程中,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陈潮贵、颜琼芳的贿赂,其中陈海云受贿人民币54.8万元,美元7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余人等也因受贿被判缓刑。

4.财政局科员串谋骗取国家汽车下乡补贴逾百万。惠州市惠城区检察院反贪局查办了刘伟等人贪污窝案。刘伟是惠城区财政局工贸发展股科员;谢熠文、卢凌峰分别是惠城区陈江街道办、横沥镇财政管理所办事员。

经查,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在惠城区财政局负责国家汽车下乡补贴工作的刘伟与陈江财政所负责审核材料的谢熠文一起,制作虚假的用户信息骗取国家汽车下乡补贴款合计769838元。2010年3月底,刘伟又与卢凌峰一起, 3

骗领补贴款296820元。2010年2月初,卢凌峰制作虚假用户材料骗领汽车下乡补贴9720元。去年6月,惠城区法院判处卢凌峰有期徒刑3年;刘伟有期徒刑7年;谢熠文有期徒刑4年。

5.南航汕头公司原副总经理龚晖光受贿案。

6.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区秉昌受贿案。

7.东莞市安监局原局长叶碧荣等人贿赂系列案。

8.韶钢集团原董事长曾德新受贿案。

9.茂港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黄埔海关工作人员系列受贿案。

二、又据2012年3月30日《广州日报》报道,在3月29日的今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公布了反渎职侵权典型案例,25名县处级以上干部渎职侵权被查。通报了十大反渎职侵权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温耀勋说,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68件432人,与2010年同期相比,案件数上升8.6%,立案人数上升7.7%。其中,查处玩忽职守类犯罪案件197人,滥用职权类犯罪案件134人,徇私舞弊类犯罪案件49人,泄露国家秘密类犯罪案件3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案件11人,其他案件38人。重点查处了一批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案件和县处级以上要案。共立查重大案件82件,特大案件43件,占立案总数的34%;县处级以上干部渎职侵权犯罪要案25人,占立案总数的5.8%。

检察机关还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专项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共立案侦查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渎职侵权案件179件204人,其中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6件16人。

十大典型反渎职侵权案例:

1.区长助理擅定拍卖底价损失7700万资产。佛山市禅城区原区长助理林国善、佛山市禅城区公有资产办公室原主任梁树和等人在负责佛斯弟摩托车有限公司重组改制工作过程中,未经委托评估,违规擅自与有关人员商定土地拍卖底价,造成国有资产7700万元的经济损失。此外,林国善等人还涉嫌受贿犯罪。2011年9月,法院判决林国善、梁树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均处有期徒刑6年。

2.国土局长纵容超量采矿造假套取千万资金。2004年至2009年间,广东省高要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伍福元为了单位创收,超过核定矿产开采量,向下属国土资源所下达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任务,纵容采矿单位超量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重大损失。

其间,伍福元还与执法监察队队长伍尚勇等人合谋,以虚假的“复绿工程款”名义截留矿产资源补偿费用和以虚构的耕地开垦工程的名义套取耕地开垦资金共计1000万元用于私分和挥霍,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2011年,法院判决伍福元、伍尚勇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伍福元有期徒刑20年,判处伍尚勇有期徒刑6年。

3.国土局长徇私致国家多付拆迁费6500万。夏鸣放在任黄埔区国土局局长期间,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降低农村集体土地房产权确认登记标准,不认真审核产权证申报材料,徇私情帮助他人通过虚报建设时间等办法取得产权证,共造成国家多付拆迁费约6500万元。此外,夏鸣放等人还涉嫌经济犯罪。去年12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夏鸣放有期徒刑十年。

4.违规跨省办通行证“助”江西巨贪潜逃境外。翁源县外事侨务局李志良,不认真履行职责,多次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因公赴港澳多次往返通行证,严重破坏了国家出

入境管理秩序。其中,涉嫌贪污公款人民币9400万元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财政股原股长李华波,利用李志良违规跨省办理的通行证借道澳门潜逃境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江西检察机关在查办李华波案时发现了李志良案线索。2011年11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志良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5.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原仲裁员沈旭收好处费偏袒用人单位案。

6.湛江陈让、庄平处理征地补偿事项收受贿赂给予虚构项目补偿案。

7.广州市中院原助理审判员姜明执行判决失职案。

8.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刘宝琴滥用职权案。

9.中山市神湾镇原副镇长骆敏华滥用职权案。

10.乳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邹福胜、森林分局原局长陈文锋等人徇私枉法系列案。

第五篇:十大翻转课堂精彩案例

热度 28已有 2212 次阅读2012-2-24 15:30 |个人分类:教育技术| 翻转课堂

现代技术,带动了教育新的趋势——翻转课堂。在翻转课堂上,学生在家观看课程所需讲座和补充材料(通常是他们的教师预先录制,并上传到网络);课堂时间用于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帮助他们完成习题作业,以及开展其他活动来帮助学生应用他们已经学到的东西。

很多教育工作者觉在翻转课堂模式在提高学生成绩和理解力方面相当成功,但它不一定适合每一位教师或每间教室。也有一些教师在尝试后发现这种方法有一些明显的弊端,不过随着实践的深入,这些缺点也被逐渐改善。这种模式或许会让你觉得很疯狂,但这是绝对值得我们更多的学习它。下面罗列出一些从小学到高中的翻转课堂故事,你可能会从中收获一些启示。这将会促使你尝试打开自己的头脑去思考高科技提供给教育新的可能性。

石桥小学

2011年秋天, 明尼苏达州斯蒂尔沃特市石桥小学开始了数学翻转课堂试点计划。五六年级的学生们回家看教师的教学影片,回到课堂上可以在老师和同伴帮助下完成作业。因此,他们不再有和父母一起做作业时的挣扎和挫折感。

具体做法是:学生可以按自己学习步伐在家里观看10 - 15分钟讲课视频;之后会接受三到五个问题的测验,看他们是否理解教学内容,测验结果会即时反馈给他们。在学校教师使用Moodle跟踪学生在家学习的过程,看到谁看了影片,并完成测验,这样更容易地锁定那些有困难的学生。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决定实施翻转课堂尝试,因为他们相信不同水平学生都有个性化学习的需求,而翻转课堂能帮助他们有更好的学习体验。

高地村小学

当谈到帮助青少年学习时,这个创新的学校正在尝试的东西会让很多人眼前一亮。在二年级,许多教师就在尝试翻转课堂;各年级都鼓励学生带技术入课堂,包括电子书,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如果你觉得这还不够,那么去看看他们的“星巴克教室”:传统教室中的一排排整齐课桌不见了,空间充满的是圆桌,舒适的沙发和软垫椅子,以及一排电脑终端。好一个非正式的舒适环境,“翻转”的够彻底!校长肖纳·米勒说,这样的想法来自学生,他们希望在教室中更加放松,有类似咖啡馆的氛围。这种新风格的课堂是德州路易斯维尔学区努力建立面向21世纪的学习环境的一部分。这些创新,科技为中心的战略似乎得到了回报,学生们更喜欢在这宽松的环境中学习,他们的表现也越来越好。这所学校给我们最大启示是:不要害怕尝试新的东西,你可能会得到一些意外的惊喜。

林地公园高中

林地公园高中是翻转课堂的起源地,大部分翻转课堂的粉丝们都感谢这所高中的开创性的实践。该校两名科学教师(乔纳森·伯格曼和亚伦·萨姆斯)想出的方法,为学生录制在线视频课程。起初,只是为那些耽误上课时间的学生而准备的讲解,但教师很快就意识到,用视频来复习和加强他们的课堂教学能让所以孩子受益。之后,两人意识到,也许他们已经迷迷糊糊了一件伟大的事情,并创造了我们现在所说的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实践中,师生双方都认为,是综合的翻转课堂的学习方法而非单独的视频在起作用。伯格曼和萨姆斯觉得这套方法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给予学生个别关注,建立更好、更紧密的师生关系,而这往往可以促进更大的学习动机。自他们率先开始翻转课堂后,这种方法不胫而走,现在全球数以千计的学校在使用。

柯林顿戴尔高中

如果有一个学校能展示翻转课堂真正能获得成功,柯林顿戴尔高中算一个。在用两个班经历了两年的翻转课堂试验后,校长格雷格·格林大胆地在全校实现了翻转模式。学生在家看教师录制的5到7分钟的讲解视频,做笔记并写下遇到的问题;在课堂上,教师会重讲多数学生有疑惑的概念,并用大部分时间来辅导学生练习,对学生的作业给以及时反馈。学校还解决了部分学生在家上不了网这个问题,课前课后分别提供校园电脑一个小时的访问,或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他们使用智能手机观看视频。

在实施翻转课堂一年后,学生们的学业成绩得到了大幅提高。165新生中,只有19%的英语不及格,而原来一直在50%以上;数学课上也看到了类似的结果,不及格率从44%至13%;科学和社会研究的不及格率也下降了。另外学生们的挫败感减少、自信心增强,违纪的事件也大幅下降。曾经,这所底特律的郊区学校是声誉最差的学校之一,现在正发生着巨大变化。而如今,更少的新学生失败,更多的后进生通过州标准化数学考试。

布里斯学校

在美国马里兰州波托马克市的布里斯学校,史黛丝·罗桑的AP微积分课程显示出两个与众不同地方:一是学生没有显得不堪重负,二是教师在课堂上讲得很少;并且教学效果也让人意想不到:史黛丝提前一个月完成课程,AP考试得到满分5分的学生人数明显增加。这一切源自史黛丝翻转了AP微积分课堂,这不但帮助学生轻松理解经常难以掌握的微积分核心概念,并帮助她一个学期能完成更多的AP考试材料。 史黛丝使用平板电脑来录制好她的讲解过程,并上传到iTunes,要求学生在家观看;如果看不懂就反复看,还是有疑惑就请教朋友;第二天学生来上课,主要任务就是弄清问题和完成作业。“我总是告诉他们,首先,最好的选择是你自己解决问题,如果不能,再向你的学习伙伴请教。最后,你才问我”史黛丝说,“我的学生告诉我,他们最喜欢的是可以让视频暂停以便做笔记和有机会思考,而混淆时还可以倒回来看,然后在考试之前,能够重新观看部分重难点视频来复习。”史黛丝还谈到,翻转课堂后,她的学生学习更独立,很少焦躁。对于许多学生来讲,最难的部分是应用所学完成习题集,所以她在课堂上讲得很少,更多时间用来进行一对一答疑,辅导学生作业。

东大急流城高中

在密歇根州的东大急流城高中是一所大学预备走读学校。现在翻转课堂模式在该校变得日益流行,因为它让师生们能从容应对AP课程大量的学校内容。第一位尝试这种教学方法的是AP生物学课程老师詹尼斯·霍夫。她发现,翻转课堂给了她更多的时间用于与学生做科学实验和互动,而不会像以前那样在课堂上为完成课程进度而忙碌讲授。

与很多上AP课程的教师一样,詹尼斯发现,在指定分配的课程周期内试图涉及所有教学内容,时间是最大的障碍。她还发现花去她40分钟的课堂讲解可以压缩在10-12分钟视频中,节省了她和学生的时间。“学生在家庭作业时间观看教学视频,接着写一个简要的总结,并进入Google调查表回答上面的问题,”她说。“然后,我会读到他们的问题,并准备学生们不懂需要上课时一起讨论的材料,或更好地利用我们在一起的时间完成实验项目。”

詹尼斯和其他教师承认,整体翻转课堂需要教师更多的投入时间去准备。还有一个挑战是要保持学生自觉负责,课前不观看录像的学生将有可能在这种学习模式中迷失。不管怎样,总的来说教师和学生对翻转课堂的接受度还是很高。

生活学校

在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的生活学校,布雷特·维廉,一名有13年工作经验的教师,在不同班级实施有区别的化学教学翻转。布雷特同时任教常规生和优等生化学课程,他发现翻转课堂让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受益,也为教学提供多种可能性。因此他开发自己的教学材料来翻转相应的化学课程。

首先,由于翻转课堂的实施,带来了课堂时间的增加,于是布雷特和他的学生们有大量的时间进行增强的课堂活动,如讨论,实验,互动和基于项目的学习。同时也更多的时间帮助学生应用化学到现实世界中,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其次,布雷特利用翻转课堂实现真正的分层次教学。对与普通学生可能在基本技能上需要额外的帮助和花费更多的时间,而较好的学生则要花额外的时间在实验室和小组活动。由于优等生在学习积极性和技能方面都也具备,因此他们需要更快的学习步伐和更多学习材料来为学习AP课程做准备。第三,翻转课堂能帮助实现个性化学习。根据掌握学习模型,布雷特能有效评估每位学生的学习,并针对他/她的基础提供相应的自定义课程内容,与他/她一起解决问题,发现他/她的优势,把他/她推向更高的水平。布雷特的实验结果基本上是正面的,并在第一年就实现全部学生的成绩提升。

圣托马斯·阿奎那天主教学校

拥抱翻转课堂并非只有公立学校在进行。当看到翻转课堂能让学生受益时,像卓伊·柯凯隆这样的私立学校教师也开始尝试这种新的教学形态。卓伊在印第安纳州波利斯市圣托马斯·阿奎那天主教学校教英语。他的灵感来自其他教师使用翻转课堂,不过他决定利用技术寻求更多改变。

卓伊录制讲座短片来给学生讲解如何采用正确的语法写作。然后学生在上课时就使用Google文档来写作,在他的帮助下编辑,编排格式和解决其他问题。“大多数人把主要精力集中在视频制作。但实际上,最重要的是在课堂上,你如何支配增加的自由时间,“卓伊说。在实验还只进行两个月时,卓伊已经感觉到学生的学习有了明显改善。他承认他的第一年实验是遇到了一点困难,因为它需要一套新的课堂管理技巧,以及需要更多的时间追踪和帮助学生,他最重要体验就是“在上课时间我能做到与每个孩子进行一对一教学。”

草原南高中

不是所有的教师都爱翻转课堂的想法,高中教师雪莱·赖特与众不同的体验。雪莱在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穆斯乔的草原南高中教英语、科学和技术。她不认为翻转课堂是现有教育的救星,因为晚上看讲课视频白天做作业这种形式只是传统课堂的重新安排。但她认为课堂时间的释放,在正确的教师手中是一个巨大的机会,特别适合而探究性学习。

雪莱不是在她的所有课堂教学中使用翻转,她不是每晚都分配给学生视频讲座,更喜欢有选择的进行。“我在学生需要新的信息时才使用翻转模式”她说。通常情况下,她分发给学生的可能不是讲课视频,而是旨在建立好奇心,启发学生思考的简短片段。这些视频,配合着一个班级维基一起使用,帮助学生组织、交流和理解材料。

河畔联合学区

加州河畔联合学区的翻转课堂最大的特点是采用了基于iPad的数字化互动教材。这套用于试验的代数I的互动教材由专门的教材公司开发(59.99美元/套),里面融合了丰富的媒体材料,包括:文本、图片、3D动画和视频等,还结合了笔记、交流与分享功能。与其他地区教师通过自备视频和教学材料翻转课堂相比,互动教材更节省教师的时间,更吸引学生沉浸其中。其作用体现在:

1允许家长对孩子学习提供更多的支持:“如果孩子不明白,家长可以观看视频,与子女一起审查问题,帮助他们.”2学生们在课堂上更主动,并对学习主题更感兴趣.3学生在课堂外的学习变化了,学生课后阅读更多,来上课前他们常常会在家中观看视频多次,更利于翻转课堂的实施。4学生在互动教材上就可与同伴或老师讨论分享,克服了普通翻转课堂的在家看视频部分缺乏互动交流的缺点。

显然互动教材的优势非常明显,不过通过购买互动教材翻转课堂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这在目前经济不景气的时期显得不合时宜。然而试验的成效还是让学区觉得物有所值,据统计结果显示:使用互动教材的学生中有78%的人获得了“优秀”或“良好”排名,而使用传统纸质教材的学生只有58%获得了相似排名。更有好消息是苹果公司推出了低价互动教材(14.9美元/套),并发放了免费易用的互动教材制作工具,可以预见翻转课堂将越来越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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