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籍管理工作总结

2022-12-03

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在这时光静走的岁月中,唯有工作留下的成绩,让我们感受到努力拼搏的意义。无论是什么行业的工作,在努力工作的过程中,你可能曾面临众多的困难时刻,那就为自己写一份工作总结吧,勉励自己,吸取经验,成长为更好的自己。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中学籍管理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中学籍管理工作总结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标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工作标准。

一、加强领导

会员的会籍,是对职工参加工会的会员身份和组织关系的确认。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包括工会组织办理职工入会手续、管理会员档案、转接会员关系、办理会员保留会籍和开除会员等工作。各级工会要把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作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基层工会要重视和加强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建立会员登记册和档案,及时接转会员组织关系,把握会籍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及时研究解决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简化手续,建立健全“一次入会、务工享用、持证转移、进出登记、全国通用”制度,实现“流动不流失、离厂不离会”。 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会员入会条件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 1

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三、会员入会程序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按照这一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职工,由职工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会员档案管理

基层工会应把会员的有关材料按照一定的联系和规律组成案卷,归类建档,会员档案立卷的主要内容包括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片、会员工作单位变动情况、离退、死亡等,会员本人历来获奖及受处分情况的材料等。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组织负责保存管理。基层工会对所管理的会员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建立名册。会员登记要以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为依据。对新会员和调入本单位工作而转入组织关系的会员,要及时登记;对退会、自动退会、开除会籍的,以及调离本单位工作而转出组织关系或死亡会员,要及时注消;对保留会籍的,要及时注明。 并按照上级工会要求,及时掌握会员流动情况,按时统计上

报。

会员档案管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一般由工会干部或工会组织委员负责这项工作。工会干部或工会组织委员调离工作,要及时办理移交会员档案管理工作。

五、会员组织关系接转

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及时接转会员组织关系。⑴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在《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的所有会籍档案资料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本人。⑵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移手续由工会基层组织直接办理,不通过上级工会组织。如果会员新调入单位没有工会组织,可以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待新单位建立工会组织时,再将会员关系转移过去。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

六、会员会籍管理。

1、离退休职工会籍管理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在用人单位离退休后,其工会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留会籍手续的办理,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或者车间(分厂)分会书面报告基层工会委员

会,并说明保留会籍的原因和理由,由基层工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和会员证的保留会籍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和原因。

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经组织批准继续留在原单位帮助工作,可以暂不办理会籍手续。

己经办理离退休并办理了保留会籍手续的职工,被返聘回原工作单位帮助工作,如果本人有要求,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意,在帮助工作期间可以恢复会籍。被外单位聘用继续工作的,如果本人有要求,征得聘用单位工会组织同意,也可以由原单位工会组织将该会员的工会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工作单位。

提前退休及经单位批准长期放假的职工,因为他们仍属原单位在编正式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其会籍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再按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在休息待业期间,如果单位不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和疾病救济费的,可不缴纳会费。

2、下岗失业职工会籍管理

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变动。 己经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己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如其再就业的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暂时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其再就业的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再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会员失业后,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其重新就业后,由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组织关系。

会员所在单位关闭破产后,会员己经安置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尚未安置就业或再就

业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到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

3、长期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会籍管理

长期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其组织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其会籍一般不作变动。如借调单位己建立了工会组织,本人有要求的,并经所借调单位同意,可从原单位办理临时工作组织关系,转到借调单位。该会员回原单位工作时,及时将会员组织关系转移回原单位工会。

4、被辞退或被除名的职工会籍管理

凡被单位辞退或除名的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可在居住地工会组织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待该职工到有工会组织的单位重新工作后,及时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

5、退会职工会籍管理

对于自愿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经过工作仍要求退会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经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批准,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会员证,将决定告诉本人。

6、劳务派遣工会籍管理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

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统计。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

7、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的会籍管理

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一律开除会籍。开除会籍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通知本人,并收回其会员证。

依法判处劳动教养,停止使用公民权的分子,已经加入工会的,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会籍,在解除劳动教养后,经群众讨论同意,可恢复会籍。

开除厂籍留用查看人员,在留用查看期间不能加入工

会。已经加入工会的,在留用查看期间—般可不处理会籍。

8、其他情况职工会籍管理

脱产带薪学习的职工,其会籍不作处理;不带工资上学的职工,已不属本单位在编职工,应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参军前已是工会会员的复员、转业军人,在服兵役期间,保留会籍,免交会费;服兵役期满,复员或转业到建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可以恢复会籍,并自恢复会籍之日起缴纳会费。

第二篇:幼儿园园籍管理制度

为严格幼儿园园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保教质量。我园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园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特点,特制订了《幼儿园园籍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园籍管理责任

1、幼儿园的园籍管理由学前办徐校长主管,园长、副园长为主导,幼儿园园籍管理员具体负责。

2、各班级每一学期要负责好幼儿基本信息的登记,每一学期要做好幼儿花名册记载等。

3、幼儿园学籍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幼儿学籍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资料收集要做到及时、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幼儿园负责张贴“招生简章”,积极动员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切实做好每学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儿园每学年严格按照区教育局、镇教委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儿园每学年采取计划招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班额数。

4、幼儿入园前须进行体格检查,由相关机构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三、落实学籍管理

(一)、转学原则:坚持“相对就近,统筹安置”原则。以幼儿在松的稳定住所为安置依据,参照本区新生学区范围,结合周边幼儿园的学额实际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置。

(二)、转学条件:符合我园本招生条件。

(三)、幼儿转入流程:

家长事先与幼儿园联系,确定所需转入的年龄班中是否有空的名额。

家长填写幼儿入学申请书,并递交相关资料审核。 到相关班级,完成各项入学手续。

(四)、幼儿转出流程:

幼儿因家庭居住地的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幼儿园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班主任带领家长在财务室结清幼儿园的费用,退还相关物品。

第三篇: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

三、申请加入工会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所在工会小组和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工会会员。其会籍从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四、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五、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书面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

六、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七、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八、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而变动。会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移,凭会员证接转。

九、为及时掌握公司会员会籍情况,各基层工会每月25日前须填写《基层工会会员报表》上报公司工会办公室,要求上报及时,数字真实可靠。

十、如因会员管理失当,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等,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十

一、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十二、会员离休、退休、下岗,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会员保留会籍时,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外,不再享受会员的同样待遇。

十三、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在公司工会委员会。

第四篇:公司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实施办法

一、会籍情况登记和档案管理

1、会员情况登记

会员情况的原始登记,是工会统计工作的基础,基层工会必须建立和健全会员情况登记制度。

会员情况登记项目一般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家庭出身、本人成份、文化程度、经济收人、政治面貌、人会时间、会内职务、家庭成员情况和备注等。各单位工会在实际登记时,登记项目可根据本单位会员的具体情况确定。

会员情况登记要以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为依据。对新会员和调人本单位工作

而转人组织关系的会员,要及时地进行登记,对退会、自动退会、开除会籍,以及调离本单位工作而转出组织关系或死亡会员,要及时注消。

会员情况登记工作要有专人负责。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组织委员负责这项工作,也可以由工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中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同志担任。

2、会员档案管理

会员档案管理是把会员的有关材料按照一定的联系和规律组成案卷,归类建档,以便查找和保管。是会员会籍管理的基础工作。

会员档案立卷的主要内容

会员档案立卷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会员本人的材料,如会员会籍、会员登记表、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片、会员工作单位调动变动组织关系、离退、死亡等;二是会员本人历来获奖及受处分情况的材料立卷,如优秀工会工作者登记表。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登记表、先进女职工工作表、先进工会财务工作以

及对会员处分的材料等。对于没有查找利用价值的材料,或与会员没有直接关系的材料等,不需立卷。 会员档案立卷的要求

首先把应归档的会员材料收集齐全,按照材料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正确分类立卷。其次是区别材料的价值,正确划分保管期限。最后,立成的案卷要便于保管和利用。

会员档案立卷的基本做法 立卷。先编一个立卷类目,以便有计划有条理地进行立卷工作。 归卷。把已经处理好的材料,随时按立卷类目的条款归进去。

组卷。年终将平时积累的材料加以整理,正式组合案卷。 定卷。在正式组卷的基础上,进行编目加工。如编卷内的材料张数、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标题和备考表等。 归档。将已经立好卷的案卷,按照归档制度,由基层工会正式向本级工会组织委员或专职人员交接工作。负责档案管

理的人员,要制作索引工具。工会会员档案索引工具,一般可按照汉语拼音去制作。 如:将会员的姓氏按照汉语拼音的先后秩序编成目录、页码等。 会员档案管理移交的手续

为了保持会员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工会组织委员或专职人员一旦调离工作,要及时物色新的工会会员档案管理人员。在会员档案管理工作交接中,要写明案卷总数、移交人、接受人、交换时间等,并履行签字手续。

二、会员会籍处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关于工会对工会会员的会籍处理方面,中国工会章程据不同情况,作了四种规定:

1、退会自由

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2、自动退会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

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3、开除会籍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一律开除会籍。

4、保留会籍

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会员保留会籍时,一般都已离开了原来的单位和工作岗位,已无法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也就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保留会籍的会员,除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外,不再享受会员的同样待遇。

三、会员会籍处理的手续和程序

1、办理退会的手续和程序

由本人向所在的工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

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宣布除名并报上级

工会备案,同时收回会员证。 会员退会自由,这是由工会组织性质决定的。中国工会组织的建立实行自愿结合的原则,允许职工享有人会自由、退会自由的权利。对于提出退会要求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问清原因做耐心细致思想工作,如本人坚持要求退会,工会应按程疗办理退会手续。对于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如重新申请人会,工会组织应当允许其重新办理人会手续。

2、办理“自动退会”的手续和程序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批准; 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会员证; 将决定告诉本人。

其会员证自基层工会的批准之日起失效,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收回。

对已经按“视为自动退会”处理的职工,如又重新申请人会,应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重新办理人会手续。

3、开除会籍的手续和程序

经过会员所在工会小组全体会员讨论,提出书面意见;

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通知本人,并收回其会员证。 开除会员会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慎重对待。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予以开除会籍”,主要是指被依法判刑的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判管制或被宣告缓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一般可不做会籍处理。

4、保留会籍手续的办理

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书面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并说明保留会籍的原因和理由;

由基层工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和会员证的保留会籍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和原因;

由工会小组负责通知本人保留会籍的开始时间,同时停止缴纳会费。

四、会员关系转移手续的办理 工会会员调动工作时,会员关系应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移到新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1979年6月13日在“关于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退休职工换发会员证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一般由工会基层组织直接办理,不必通过上级工会组织。”如果会员新调单位没有工会组织,可以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在新单位建立工会组织时,再将会员关系转过去。 关于会员关系转移手续的办理,目前采取的办法是:会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

五、会籍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坚持职工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

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流动的原则。

第五篇: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31日 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 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 所有权。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账册、表卡 等其反仅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城市房屋的产权 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产权产籍 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 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 房地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房屋产权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 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 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房产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 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征用 土地范围内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本条前款除第三项外,禁止期限不 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 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涂改或者伪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 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凡被列入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范围内的 ,均须按照规定办理核准登记和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逾期无 人申请产权登记,或者申请人不能提供取得产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的房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城市房屋产籍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产籍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的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的要求, 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并绘制符合规范和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的产籍,应当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 (地)号的编定,按照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房屋 产权档案,应

当以产权人为宗立卷。宗内文件的排列,可以按照产权的变化时间为序。

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必须长期保存。如果发生丢失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城市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等及 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凡 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 设定,均为无效。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因房屋产权引起的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 也可以申请房地产仲裁机构仲裁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二条 涉外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适用于本办法。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3月27日原国家城建总局发布的 《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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