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利害关系论文

2022-04-20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行政处罚案件利害关系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为深入推进“法治港航”建设,不断提高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树立水路交通执法的公信力,推行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处罚案件利害关系论文 篇1: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应如何认定

编者按: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也是各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的重点内容。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也是复议机关判断行政复议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受理复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案情日益复杂,因此依法认定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把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入门关至关重要。本文将通过一一“黄某等11人投诉举报案”来重点分析复议案件受理条件的认定问题。

案 例

2016年5月21日,黄某等11人向Z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关于Z市j区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征地行为的查处申请书》,请求Z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违法征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6月22日,Z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请求对j区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征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的情况回复》(以下简称《情况回复》)称:经对该案进行调查核实,黄某等11人反映的情况处于对群众的思想发动、宣传和入户调查阶段,无违法征地和非法占地行为。黄某等11人对该《情况回复》不服,于6月26日向H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情况回复》并责令Z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立案查处。经审理,H省国土资源厅于8月23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其复议申请。

申请人不服,对该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H省国土资源厅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了原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复议决定。H省国土资源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疑点

1.Z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情况回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该《情况回复》与申请人有无利害关系?

分析

首先,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體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如《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列举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权行为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影响特定公民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

在黄某等11人投诉举报案中,案件争议的行政行为是Z市国土资源局对举报人的查处申请作出的《情况回复》。关于该情况回复的内容前文已经述及,即:“经对该案进行调查核实,黄某等11人反映的情况处于对群众的思想发动、宣传和入户调查阶段,无违法征地和非法占地行为”。回复内容主要是对涉案地块的情况进行了告知,该内容符合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对特定公民作出的、单方面的三个条件,但是否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却值得商榷。从性质上看,对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包括:设定权利或义务的行为、限制或剥夺权利的行为、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以及不作为。《情况回复》只是针对客观情况的描述,是行政机关履行程序性的告知义务的行为,不针对任何具体的主体,更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本文认为,该《情况回复》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Z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该《情况回复》的行为也当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审法院均将Z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情况回复》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欠妥。

其次,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同于人们理解的普遍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或者必定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实际影响”,且强调二者在法律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情况回复》,仅将客观情况进行回复,不涉及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且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故与该行为与申请人之间不具备利害关系。

最后,基于以上讨论,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可以概括表述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且该权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其权利承受者,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本案中,Z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情况回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与申请人黄某等11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符合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H省国土资源厅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作者:张梦梦

行政处罚案件利害关系论文 篇2:

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深入推进法治港航建设

摘要:为深入推进“法治港航”建设,不断提高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树立水路交通执法的公信力,推行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处罚文书 交通 案件

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涵盖了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过程,它将法律的普遍规定与案件的具体事实相结合,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与法律预设的条件相对照。推行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旨在革除原有行政处罚文书的弊端,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法、以理服人,使行政相对人认识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

推行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的基本要求

说理式处罚文书要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讲清行政处罚的事理、法理、情理和公理,其基本要求是:

讲清违法行为的事理。解决行政相对人行为“为什么违法”的问题。讲清事理要以调查核实的证据为基础,紧扣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展开,让证据来“说话”。它包括:一要讲清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让被处罚主体适格;二要讲清违法行为的事实。在表述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事实时,要按照何时、何地、何事、何果等基本要素,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违法所得等情况具体叙述。同时,对于行政相对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所采用手段、造成后果等做出客观评述;三要列清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并指明其证明内容,同时对调查过程及收集证据的方式、形式等做出必要说明,以体现该事实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证据列述应进行适当总结与归纳,按一定顺序排列,如可按时间先后顺序、证据主次顺序、证据证明力大小顺序排列等,以说明事实与证据之间的真实性、关联性。

讲准定性适法的法理。解决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什么法”的问题。一是要在认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客观公正地分析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二是要全面准确引述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禁则条文内容,指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具体违反何法、何条的哪一项禁止性规定,具体构成什么违法行为。三是要详实引述与禁则相对应的罚则条文内容,以备做出公正裁罚。案件定性适法要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入手阐明法理,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或规章竞合或者同一法律规范中出现法条竞合存在争议时,更应对法理详加阐述。

讲析自由裁量的情理。解决“为何这样处罚”的问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主要是对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的裁量。每一个案件都有其共性与个性,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具体裁罚,体现处罚的公正性、适当性和合理性,避免同案不同罚、处罚显失公正等情形的产生。自由裁量时要对照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若干法定(或酌定)适用情形,详细阐述行政相对人主观意图、手段、情节以及法律依据、社会评价、伦理习俗等相关合理因素,做出公正裁量。

讲明程序正当的公理。解决“用何方式步骤处罚”的问题。行政处罚应在坚持实体正义的同时,也应注重追求程序正义,体现程序公平公正之理。在程序公理方面:一要交待案源,使案件的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表明案件查处的合法性;二要说明执法程序,将案件查办中实施的处罚或听证告知、是否听取和采信陈述申辩意见、是否举行听证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事项清楚地告诉行政相对人,使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处分权;三要告知履行方式、期限及拒不履行的后果、将依法采取的措施等,使行政相对人晓知利害关系,督促其主动履行处罚决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四要告知救济权利、期限、行使方式和途径,以及救济权行使不影响处罚决定执行的原则等事项,让其享有并可充分行使法律救济之权,让“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向行政相对人敞开。

推行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把握的环节

注重全面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写好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的前提。要针对“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果”五个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取证,防止随意性。满足违法事实的认定,并根据违法事实加以取舍;证据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审查,要注重其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各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注重充分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是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的集中体现。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要展开深入透彻的论证说理,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使行政相对人释疑服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案件事实运用法律原理进行分析论证,主要在违法和合法、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等问题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到逻辑严谨、论证周密、辨法析理、说理充分、以法喻人、以理服人。

注重精心拟写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是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的基础,是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事实和法律、实体和程序、过程和结论等问题的全面的、综合的反映和体现。只有以全面的、详细的、说理的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才能增强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性。认真写好案件调查报告,为写好违法行为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打下坚实的基础。

注重处罚文书审核。文书审核是写好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的保障。说理式处罚文书是一种公文,在文书体例、标点符号、文字表述等方面必须符合现代汉语规范和公文格式化的要求,遣词造句要尽量使用书面语言,禁止使用生僻字,谨防用语“口语化”。同时,行政处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最终都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文书上。因此,只有把好行政处罚文书的审核关,才能保证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的高质量和高水平。

确保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顺利推行的措施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对提高办案水平,树立水路交通行政执法良好形象,促进和谐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质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基础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明确责任,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加强内部督促和检查。同时,要勇于实践,抓好落实,克服一切畏难情绪。目前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执法人员对处罚文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偏重实际执法的操作,忽视文书的制作。因此,只有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说理式处罚文书的重要性,才能重视和克服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文书制作水平。

注重学习,提高素质。加强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沟通联系,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交流学习,通过培训、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采取办案人员互评互查、评选优秀执法案卷等方式,使大家掌握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说理、说法的技能,全面提高制作水平。同时,还要加强写作和逻辑方面的培训,因为没有良好的文字和逻辑基础就制作不出高质量的处罚文书,所以执法人员应在繁忙的工作中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有关知识的学习。另外,提高基层执法单位的管理水平,配备更多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为基层单位配备具有较高法律知识和文字处理能力的执法人员,是说理式文书推行的有效办法。

规范制作,保证质量。实现文书制作数字化、程序化,逐步实现使用计算机程序制作处罚文书。手工书写处罚文书速度慢,而且常常因为书写错误而多次重新书写,所需时间成倍增加,极低的工作效率不能适应水路交通行政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通过行政处罚系统打印的规范文书,无论在严肃性上还是整洁度上都胜于手工制作的文书,而且许多处罚文书内容相近,可以建立范本,减少执法人员的重复劳动,保证说理式处罚文书合法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注意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在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过程中,各法制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反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使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能够更加完善。

稳步推进,提升效果。要结合执法队伍业务水平的现状,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既要有压力,又不宜操之过急,可在重大处罚案件中先行试点。同时,将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作为衡量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纳入目标考核范畴。及时总结经验,通过发现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完善说理式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的推广工作。将说理式处罚文书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评选执法办案能手的重要标准。对各单位的案卷定期抽查,及时了解各单位的文书制作情况,开展案卷评比、案卷讲评工作,提高各单位对处罚文书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形成激励机制,促进执法水平的总体提高。

(作者单位:嘉兴市港航管理局)

作者:徐明华

行政处罚案件利害关系论文 篇3:

建立健全五大机制 预防化解行政争议

近几年来,江苏省盐城工商局结合自身实际。从建立健全五大机制人手,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工商的途径。全系统行政争议数量大幅度下降,连续四年实现了诉讼无败诉、复议无撤销、信访检查无错案、实质审查无违法的目标,连续三年被盐城市委市政府表彰为民主法制建设及社会稳定工作先进集体。

一、建立权益保障机制,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保护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盐城工商局明确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方面。1.严格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市场主体名称专用权。2.根据需要对市场主体股权变更登记启动实质审查程序。近几年来,盐城市发生了多起股东不知情,被他人伪造签名盗卖股权,最终引发行政争议的情形。鉴于此,盐城工商局作出明确规定:涉及股权变更的,登记受理人员要严格对照公司股东档案中留存的签名笔迹,并可以视情况建议出让方到登记现场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此外,对于股东人数较多且具备条件的,登记受理人员还提供上门服务,到公司股权会议现场由相关股东确认。3.在行政许可中加入法制监督程序,加大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监督措施。针对法制机构对行政许可的同级监督难以找到切入点的现实,制定出台了《行政许可内部监督程序规定》,有效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在行政处罚方面。1.确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执法理念。在立案后及时向当事人发放权利和义务告知卡,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2.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合理行政。《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内选择低档并从轻处罚,或者依法减轻处罚。3.统一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交叉、重叠、竞合、转致适用多的情况,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经常出现法律适用不当或者唯我所用的现象,及时组织全系统执法业务骨干专门进行分类研究,归纳出当前基层在行政执法法律适用过程中遇到的41个疑难问题,制定了《行政处罚若干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在总则部分明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列举工商执法领域中的上位法、下位法、特别法和普通法;分则部分根据执法业务领域进行分类,分为无照经营及违反登记法规行为的法律适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法律适用、违法行为竞合与聚合行为的法律适用等,有效地解决了行政执法中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问题。4.制定《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调查收集规则》。对一些尚无明确规定但又极易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作出限定。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程序上分离制约、实体上统一法律适用、证据收集上规范运作、自由裁量上公正合理”的四位一体执法办案监督指导机制。

二、建立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渠道

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听取各类市场主体的诉求,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话语权。同时,完善内部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全程沟通,以理服人。

(一)完善申诉、投诉、举报人诉求登记制度。针对相关处(科)室时有推诿使群众求告无门,以致激化矛盾并导致案件线索散失的情况,2008年10月专门出台了《行政处罚程序内部实施规则》,对国家工商总局28号令进一步细化。案件线索受理登记机构受理人员对所有外来线索进行登记,填写《案件线索登记表》,并按照管辖范围、职能分工及性质内容,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提出线索处理意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移送案件承办机构处理。针对行政许可登记(特别是伪造股东签名转让股权)中,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类投诉,为防止登记注册科与监督管理科发生相互推诿、扯皮情况的发生,专门明确了内部分工。

(二)实施全程说理式执法。凡是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必须在法律文书中论法理,说情理,讲文理,对案件的定性、情节、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事项作出透彻的分析说明,使当事人能够知法、知情、知理。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的,均必须在处罚决定文书中阐明理由。为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盐城工商局于2008年4月10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努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时,不得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对于属于听证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制机构人员可以主动约见当事人,了解当事人放弃听证权的原因,并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三)实施案后回访制度,推行跟踪式服务。坚持办案单位自访,法制监察部门回访,邀请纠风办抽访等方式加强案后回访工作。通过案后回访工作,进一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和建议,在工商职责范围内帮助当事人解决困难,消除与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同时,查找行政执法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建立矛盾调处机制,从源头上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冲突

针对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几个环节,盐城工商局在全系统建立矛盾调处机制,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从源头上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冲突、预防和化解可能引发的各类行政争议。

(一)化解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对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商标侵权、商业秘密侵权、企业名称侵权、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等涉及民事权益之争,工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始终坚持在职能范围内,做好调解工作。即使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也坚持先行做好民事权益的协调和解工作。

(二)化解市场主体投资人之间的矛盾。当前,行政许可中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显现出来,特别是对一些股权归属、股东签名真伪、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效力、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等棘手问题,当事人均转向工商部门要求行政确认,而工商部门处理则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陷入了“师出无名”、进退两难的境地。对此,盐城工商系统没有一推了之,而是从实际出发,对具备条件的约请利益冲突各方进行调解,对一些涉及利害关系人较多的纠纷,专门前往现场做好沟通和解工作。对于市场主体之间确实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引导当事人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三)化解经营者与相邻关系人之间的矛盾。工商部门核发执照后,经营者往往由于三废排放、噪声扰民等与相邻关系人发生矛盾,有的甚至产生激烈的冲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解决此类冲突不属于工商部门的

职责范围,完全可以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但从近几年所发生的群访事件来看,有些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工商部门身为行政机关理当为地方政府分忧解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在处理此类争议中,一是要求经营者加大投入,完善设施,避免扰民;二是实施调解,由经营者作出补偿;三是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双方的诉求和依据,依法处理。

(四)化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对消费者权益纠纷,及时督促消费者协会主动及时受理,依法调处。对消费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主动征询其是否同意由消费者协会先行调解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从而避免出现行政不作为争议。在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始终坚持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五)化解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首先,在确定案件主办人时,对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一律回避。其次,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投诉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态度粗暴等情形时,工商局监察部门和法制机构立即进行核实,一旦查实,立即更换执法人员,避免当事人出现对立抵触情绪而引发行政争议。

四、建立行政指导工作机制,促进市场主体行为自律

近几年来,盐城工商局积极探索构建新型和谐监管关系的行政指导方式,把“和谐、柔性”的执法理念贯穿于整个过程,以示范、建议、劝导、提示、警示、鼓励、提倡、限制、规范等非强制性方式,运用理性化、人性化、服务化管理手段,弥补了单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刚性手段的不足,有效地缓解了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减少了行政争议的发生。

(一)抓住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重点环节,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规范经营行为。2007年9月,盐城工商局制定出台了《行政指导工作规范》,在总则部分确定了行政指导的原则、适用情形、实施方式;分则具体分为行政许可类、监督管理类、执法办案类、行政指导窗口四个部分,对行政指导的具体情形、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行政指导中使用的《行政事务提示书》、《行政告诫书》、《预先警示通知书》、《行政约见通知书》格式文本进行了统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结合盐城工商系统实际情况,明确从投资兴业、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主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八个方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通过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使全体执法人员确立了“指导在先、服务到位”的执法理念,改变了传统的、以行政处罚为主的执法方式,树立了既有震慑力又有亲和力的工商执法形象,促进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职尽责到位。

(二)推行“三制三卡三书”,化解行政相对人对立情绪。在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中全面推行“三制三卡三书”。“三制”,即首次不罚预警提示制(度)、违规市场主体强制培训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公开评审制(度)。消除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增强了执法的亲和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三卡”,即《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卡》、《案件跟踪监督卡》、《执法办案人员自律卡》。通过监督卡反馈的情况,及时发现、纠正不规范执法行为;“三书”,即《行政执法警示书》、《行政管理建议书》和《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反馈书》。对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漏洞、失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发放《行政管理建议书》,指导当事人堵漏建制、有效整改、守法经营。使工商部门成为市场主体的免费法律顾问。近三年来,全系统共发放《案件跟踪监督卡》5200余份,收到当事人反馈的意见600余条,均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回复相对人。通过向当事人发放《案件跟踪监督卡》,对执法人员办案过程实施全过程、多方位监督,及时掌握和了解可能引起行政争议的各种情况。为预防行政争议、争取最佳处理结果赢得了时间。

五、建立诉前和解机制,形成化解行政争议合力

由于行政争议的一方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以,行政争议一旦形成,仅靠工商部门自身努力则不仅难以妥善化解,而且社会效果也不理想。为此,盐城工商局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积极拓展化解行政争议的途径。

(一)与法院、政府法制办、信访办等部门建立了联席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因行政行为引起的纷争。在相对人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复议后,法院或者上级机关法制部门立案前,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并严格全面自查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共同探索实践行政诉讼诉前和解机制,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行政诉讼诉前和解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诉前协调的基本原则、实施程序、方法步骤以及具体的工作规范要求,借助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拓展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渠道。

(二)及时主动纠正不当行政行为,不遮丑、不护短。在诉前协调机制实施过程中,更加注重自我纠错,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程序违法或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既促进了依法行政,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化解了行政争议。

责任编辑:王琳

作者:晏步亮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教学改革下机械制造的论文下一篇:投资风险下的资金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