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特点、风险及其防范

2022-09-11

1 信用证的特点

1.1 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保证。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 开证银行对之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1.2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 (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证一经开立, 他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UPC500第3条中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外销合同或销售确认书, 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 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该条又进一步指出:“银行的付款, 成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保证, 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收益人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1.3 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交易 (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

在信用证业务中, 实行凭单付款的原则。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PC500) 中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 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 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服务及/或其他行业。”银行审核只是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开证行只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 完整性, 准确性, 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 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特殊的条件概不负责。在信用证业务中, 实行严格符合原则, 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 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对于出口商来说, 只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单据, 便可取得货款, 同时, 还使出口商获得外汇和资金融通, 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 扩大出口。

2 信用证可能存在的风险

2.1 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开证行的资信不够。虽然信用证有银行的参与, 对于开证行来讲, 它是具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开证行能负起这个责任。因此, 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可能成为结算方式下对出口商造成一定的风险。其次, 开证行可能由于自身或经济危机的影响导致其破产对出口商来说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 。因此, 对于出口商来说, 先调查开证行的资信尤其重要。

2.2 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进口商资信度或实力不佳。在这种情况下, 进口商可能利用信用证结算的特点找理由拖延或拒付付款, 这样就会给出口商带来一定的风险。比如, 进口商没有按照外销合同或形式发票的具体条款开立信用证或者附加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条件, 而出口商或外贸人员不是很专业, 看不懂, 导致一些在收款时遇到被拒绝的可能性。

2.3 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由于信用证本身的特点, 开证行付款的条件是收益人提交的单据要和信用证的要求要一致。而往往出口商在提交单据时没有达到这个要求, 这样最终可能面临被拒付。当然, 这就要取决于进口商是否有付款能力和资信。

2.4 来自信用证内容的风险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 为了能够成功地收取货款, 一般出口商要求进口商开立不可撤销的, 保兑的, 即期信用证 (Irrevocable, 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 。加上信用证国际上统一使用英语, 进口商利用这个特点设立一些条款让英语不是很好或缺乏经验的外贸人士不知所措。最终收益人就会面临钱货两空的局面。

3 防范措施

3.1 审查开证行的资信度

一方面, 收益人可以通过议付行来了解开证行资信。资信可以从银行的信用等级了解, 资信好的银行资信级别为AAA, 银行资信一般为C级, 差点为D级。对于资信差的银行, 要查清楚后才能考虑是否接受信用证。另一方面, 如果是资信差的银行, 可以找第三家资信好的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3.2 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了解

在我国所有的信用证诈骗案中, 我们会发现外商无论使用那一种的手段对我国出口商诈骗, 几乎都是与我国出口商对交易方资信不了解造成的。因此, 我国出口商要防范在信用证结算的欺诈, 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要进行了解, 选择实力和知名度好、信誉较高的进口企业。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了解, 建议可以找一家信保公司来帮你进行了解, 信保公司是专门从事于调查企业的资信度的。目前国内很多企业采取这种办法采用前T/T的付款方式, 一半金额采用信用证, 这样可大大降低出口商的风险。

3.3 提高外贸结算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我国目前外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比较低, 在中小企业中, 大多数的交易采取前T/T的付款方式, 而对信用证的付款方式缺乏知识和经验。有些进口商就是利用外贸人员缺乏经验的弱点, 在信用证里设立一些对于出口商不能办到的条款来骗取货物。由于信用证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国际结算方式, 加上采用的语言是英语。所以要求外贸结算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要高。建议多学习信用证的内容或请教老练的外贸业务员, 以及努力提高自身的英语水平等。

3.4 了解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变化

为了能够顺利结汇, 收取货款, 出口商除了学习专业的信用证知识, 调查开证行的资信, 应该要了解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和一般法律的变化。对于可能遇到的风险尽量避免。很多中小型企业只关注目前的利益, 应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事务。

3.5 政府加强信用证立法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相关的信用证法律法规还没有订立或是订立的很少, 这样使得外商很容易利用我国信用证的法律漏洞对我国的出口商进行贸易诈骗。由于我国信用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和信用证的时候, 外商往往要求按国外的信用证惯例解决信用证争端, 我国出口商苦于国内没用相关的法律, 也只能同意对方的要求。而我国出口商对国外信用证法规惯例不熟悉, 在交易中很容易被进口商设置“陷阱”。虽然UCP500规范了信用证的有关条款, 但是UCP500毕竟不是法律, 没有绝对的约束力, 所以, 在我国仅靠UCP500是不能解决许多的具体问题的。出口商要想避免因法律制度不健全而带来的风险, 我国政府就必须建立一整套相应的信用证管理方法、民事规范及法律, 以形成完备的信用证法律制度体系。这对我国出口商能否安全顺利收汇, 能否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摘要:本文结合本人从事国际外贸多年的经验和理论, 分析信用证方式结算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以此对从事刚起步或缺乏经验的企业或外贸人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信用证,银行,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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