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论文范文

2022-05-12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论文范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既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了食品安全事故防范,也明确了政府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第54条、第55条和第94条,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广告管理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因此,食品广告监管也构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篇:食品安全法论文范文

《食品安全》专题报道之一 食品安全战略与食品安全法治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2015年,《食品安全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并实施,标志着食品安全法治建设水平跃上新高度。2015年12月12日,众多职能部门相关人士和法律专家齐聚位于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深圳,围绕“食品安全战略与食品安全法治”的主题展开研讨,共同为食品安全建言献策。

12月的深圳,仍然绿意盎然,鲜花似锦,似乎预示着食品安全的春天并不遥远。本次“食品安全战略与食品安全法治”研讨会系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和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共同举办,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黄薇副主任、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张志强副司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陈谞副司长等,专程赴会演讲。参加研讨会的,还有来自司法机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新闻媒体、食品行业、法律服务组织以及地方立法、执法机关等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90余名专家学者。与会者积极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建言献策。

应从食品安全战略高度认识完善食品安全法治的极端重要性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鸣起在致辞中说,中国法学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治理,于2010年8月设立了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系国内首家从事食品安全法治研究的科研机构。中心成立5年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承担了包括国家食药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最高法院、公安部等中央部门的委托课题,与食品安全执法司法部门深度合作,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

张鸣起副会长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食品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议在健康中国建设部分提出,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将食品安全战略写入中央决议,对于全面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具有重大的指引作用。

张鸣起副会长指出,食品安全在当下中国具有特殊的意义。我国食品安全治理面临四大严峻挑战:一是我国需用占全球7%的耕地面积养活占全球22%的人口,我国面临食品数量安全挑战;二是作为全球进口食品最多的国家,我们面临食品质量安全挑战;三是数十年工业高速发展带来的食品生产环境遭受污染的挑战;四是所处历史发展阶段带来的挑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尚处于初级向中高级转型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工业化、城镇化水平快速提升;另一方面,在农村还有大面积耕地和人口处在农耕时代水平。如我国三分之二的土地仍然由农户分散种植,一半的生猪是由农户分散饲养,畜牧业规模化仅占40%左右,食品经营企业中80%以上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等等。这些势必给我们的食品安全治理造成很多难点和障碍。我们应当充分认识面临挑战的严峻性,深刻理解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完善实施食品安全法治的极端重要性。

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作为立法的重点领域。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奠定了基础。但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除了食品安全法外,还需要建立多项实施体制机制,需要制定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多项制度和规定。目前,国家食药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正修订与其履行职能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农业部也正在就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展开研讨。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应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而不是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应从中华民族的百年大计出发而不是从眼前利益出发来持续推进,这既需要相关部门履职尽责,也需要各位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

张鸣起副会长提出,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应注重建立健全六大机制体系,一是以食品安全法为骨干的严密法律体系;二是更加严谨的标准体系,如农药兽药残留、限定标准等;三是以集中监管为主线的更加高效的监管体系;四是以风险预警、信息追溯、执法装备标准化、人才队伍职业化等为内容的技术支撑体系;五是以界定政府责任为重点的主体责任体系;六是以明确权责为中心的社会有序参与治理的立体机制体系等等。

以社会共治为追求探索食品安全治理新格局

从宏观上看,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政治问题、国家安全问题。从小处说,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产业链,涉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诸多知识,涉及科学技术、法律规制、管理科学、舆论报道等诸多领域。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被无限放大,这也给我们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正因如此,食品安全治理成为复杂的社会治理难题,单一思维与传统手段都难以根本奏效。鼓励各利益相关方在更加平等的基础上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势在必行,也符合全球通行的科学管理理念。

食品安全法治靠具体的事件来推动。在论坛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发布了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与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共同推出的2015年食品安全法治十大典型事件,包括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首次修改,食品安全宣传周倡导“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企业、政府和行业联盟向食品网络谣言开战,国家食药总局食品抽检信息发布规范化常态化,辉山乳业高钙奶销售安全警示事件,国际研究机构“红肉致癌”报告引发热议,农业部接连陷入转基因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金箔入酒”事件舆论应对及时,“毒豆芽”系列案件首现无罪判决,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法治化轨道。

张志强副司长在发言中说,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重要标志。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健康中国2020战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国家卫生计生委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食品安全性审查等各项职责,这些工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国家卫生计生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要求,把食品安全工作融入健康中国建设,确保百姓饮食安全、营养;在工作中不断完善标准,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发布食品安全标准683项,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标准,对30类、600余种食品进行了系统监测,不断提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优先评估,依法加强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新品种的安全与审查等管理。

作为食品安全法修订的重要参与者,黄薇副主任指出,《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在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次修法的总体思路有9个方面: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二是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的威慑作用;四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五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六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七是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八是处理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九是从国情出发,不过于理想化。她讲到,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意义非常重大,但食品安全法重在执行,新法对于执法过程中的人财物保障也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好法定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陈谞副司长特别在发言中诠释了食品安全战略的概念。他说,食品安全问题不是中国独有的问题,这是一个世界共同面对的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面临着这个问题。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事关全局,事关前途和民族命运。他指出,食品安全治理已经进入科学化、全球化、现代化、社会化、数字化的新时期,治理方式也要不断创新,要从传统到现代、从被动到能动、从分散到统一、从卫生到安全、从监管到治理。这种创新和转变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全球化视野、社会化思维、信息化手段、专业化队伍、科学化管理和法治化环境。

中华医学会党委书记苏志也在他专为大会撰写的演讲稿中提出,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一要做到所有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用水、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相关产品等,全面达到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二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对于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重要作用;三要夯实监管基础,强化风险管控,堵塞漏洞盲区,消除风险隐患。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立法重在执行,研讨会上,来自基层执法部门的专家就在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出了他们的声音。

深圳特别合作区纪工委书记李世清谈了他对于食品安全战略的理解。他说,环境污染、新科技新技术以及社会道德失范,都会带来食品安全问题。中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就是为了克服和制止食品安全领域可能发生的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专项整治只能治标,治本之策在于让市场在食品安全治理当中起决定性作用,实现监管部门、生产者、消费者和媒体的社会共治。在社会共治中,要处理好政府和企业、企业和消费者、消费者和政府间的两两关系。

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丁冬法官之前曾有过在上海食品安全系统工作的经验,并亲身参与了《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起草。他说,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最近几年变化非常大,地方卫生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经历了漫长的机构改革过程。食品安全战略的实施,一定要基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监管体制,前提就是机制稳定、机构专业化、人才足够。如何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优化,一要重构更加科学开放的食品安全理念;二要构建职业化、专业化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三要在基层探索差异化的食品安全监管战略;四要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监管资源配置方式;五要实施基于区域特点和行业发展新态势的监管策略;六要开展更加及时透明的信息公开与风险交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主任郭丽霞就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难点问题做了发言。她说,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指各利益相关方就食品安全风险、风险所涉及的因素和风险认知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的过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应当做到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协会、相关研究机构、学者、消费者、媒体和其他社会团体等共同参与。在多元化主体中,由于每个人对食品安全的理解不同,包括遇到的问题也会有所不同,因此要想实现共治,就需要多元主体之间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她建议搭建专门的风险交流平台,供多元主体探讨问题,发表意见,形成认识。

研讨会、论坛等平台载体应注重形成接地气、可转化的成果

参加此次会议的还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研究食品安全问题的专家和学者,他们对食品安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演讲。

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的王晨光教授是食品安全立法专家,全程参与了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他就食品企业内部监控机制研究发表了演讲。他认为,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就是因为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人。食品生产者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最了解,能够建立最有效的监控,并在企业内部形成制衡机制。建立内部监控机制有赖于内部和外部两种动力,包括社会舆论、品牌影响、企业形象、法律处罚和惩罚等。食品企业应当建立专业、稳定的内控队伍和风险报告、评估、决策机制,以促成内部控制机制的形成。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在发言中说,食品安全治理应当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我们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只有一个,但是发达国家有很多的消费者组织,有成千上万个。消法对消费者组织只规定了消费者协会,这其实是政府意义上的组织,还是需要有一定数量的非政府的消费者组织。

张鸣起副会长说,本次研讨会既涉及对食品安全战略和食品安全法治的宏观思考,也涉及立法本身的完善与实施问题、执法司法热点难点、网络食品、转基因食品、小摊贩食品、“毒豆芽”等新问题与老大难问题以及风险交流、社会共治等新制度新机制的落实问题。希望与会的专家学者注重结合实际提炼实践中的成功经验,立足国情引介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围绕治理难点重点对症下药,努力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动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形成具有建设性、可操作性的丰硕成果,供决策参考,为实践服务。

作者:呼满红

第二篇: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强化食品广告监管 构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既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了食品安全事故防范,也明确了政府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第54条、第55条和第94条,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广告管理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因此,食品广告监管也构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依法监管和依据职责监管的理念,在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的同时,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广告监管。努力构建食品流通环节监管的长效机制,维护食品广告市场秩序,促进食品行业科学发展。

一、结合落实新的“三定”方案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食品安全法》开宗明义,首先指明:“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结合中央提出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经济工作首要任务和“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抓改革、增活力,重民生、促和谐”的工作原则来看,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确实是当前关乎稳定、关乎和谐的一件大事,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任务,对于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意义。

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要结合新的“三定”方案,深入研究,统筹兼顾。国务院新的“三定”方案给国家工商总局增加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指出要“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那么,广告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是什么呢?

从微观而言,广告所具有的最重要的经济作用,就是向消费者提供有哪种商品或服务可供选择的信息,这是广告产生的原因和基础性经济功能。在现实当中,竞争迫使所有的企业都做广告,广告所产生的效果使市场总需求不断增加。也就是说,在食品市场中,广告引领着消费需求和消费观念,对于安全消费、健康消费、提高商品质量、树立企业形象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宏观而言,广告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市场经济完善程度的“度量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风向标”,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助推器”。一个规划科学、监管得力、服务到位、健康规范的广告业,必将极大地拉动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整体发展。

由此可见,从全面加强食品广告监管和推动广告业健康规范发展两方面下功夫,两手抓、两手硬,是我们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由具体法律规定引发的思考

(一)充分认识食品广告对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市场消费、扩大消费需求的积极作用,高度重视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影响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民以食为天。食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上食品种类繁多,琳琅满目,消费者面临众多选择。而食品广告则成为传递食品消费信息、引导消费者购买、拉动市场需求的有效手段。近几年,食品行业每年投入的广告费用总量一直稳居各类商品广告的前三甲,排在房地产、药品行业之后,广告投入也逐年增加。据统计,2006—2008年全国食品广告费用分别为199亿元、212亿元、234亿元。食品广告对推动食品行业发展、拉动食品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食品广告的剧增,食品广告中虚假违法宣传问题也不能忽视,尤其保健食品广告问题突出。一是一些食品广告中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推销产品,如“XX机关专用”、“专供xx机关”;二是使用绝对化语言,含有不科学的断言和表示,如使用“最新科技”、“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三是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特别是保健食品的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四是保健食品广告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虚假宣传未经核准的保健功能;五是用医疗机构、专家、名人和消费者名义证明或保证食品功效,误导消费者。食品虚假违法广告传递的错误信息甚至不安全信息,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和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形象与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违法食品广告整治力度,不断提高食品广告的监管水平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以安为大。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企业诚信与行业发展、政府威信与国际声誉、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接连发生,尤其是“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还很严峻。食品广告影响社会公众的消费导向,同样会涉及到食品安全,同样关系到人们的消费安全,如方便面行业“油炸方便面与非油炸方便面广告之争”、“矿泉水与纯净水广告争议”,以及“藏秘排油广告”,都说明广告一旦出现问题,对食品消费与安全会产生很大影响和危害。

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监管机关,一直把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作为广告监管重点,及时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依法制止误导消费者消费、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等广告宣传行为。2006—2008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各类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分别占当年查处广告案件的10.27%、11.3%、10.1%,查办案件数量都仅次于药品广告案件。

(三)加大修订《广告法》工作力度,不断完善食品广告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9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与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广告的生存发展必须依靠法治,而基于公众利益的广告监管也必须建立在法的基础之上。“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这不仅是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明文规定,也是世界广告发展历史中最基本、最实质的精神所在。规范广告业是一个极其漫长而艰苦的进程,它与市场经济从无序到有序的发展进程密切相关。“以法制行之,如天地无

私也。”管子两千多年前的话,犹在耳边。建立健全广告监管的法律体系,是我们广告监管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与前提。推进广告法律法规的制订、颁行与修改,一直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国内环境与国际环境的不断变化、新情况与新问题的不断涌现,我们肩上的责任也愈加重大。大家深知,广告立法,也要与时俱进、也要能始终代表并体现公众利益。

近年来,在加大打击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同时,针对食品广告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新特点,工商机关不断建立和完善食品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在《广告法》实施后制定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出台了一系列贯彻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适用解释,如广告中使用与医疗、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认定以及禁止在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等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推销食品行为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审查办法;加快《广告法》修改进程。这些法律法规和措施为规范食品广告,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积极参与了《食品安全法》的制订工作,推动《食品安全法》增加有关加强食品广告监管的新规定。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广告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规定了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增加了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等。下一步。我们将在修订《广告法》过程中,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加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同时,落实《食品安全法》,对声称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广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建立完善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食品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高度关注,公众高度关心。这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这种形势和挑战,广告监管工作必须更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继续更新监管理念,按照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更新“四种观念”的要求,着力抓好食品广告的监管,促进食品流通环节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

(一)围绕“四个统一”,大力宣传贯彻《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是科学发展观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我们要结合落实新的“三定”方案,全面加强对推动广告业科学发展的行政指导和组织领导。一是指导全系统按照《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组织落实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二是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积极履行牵头职责,在不断增强联合监管合力的同时,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的工作联系与合作,协调解决广告业发展和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围绕“四化建设”,进一步加大食品广告监管力度

全面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要求我们必须从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广告监管体制和机制着眼,有效地加大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一是积极推动系统内纵向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形成责权一致、勤政高效的广告监管体系:二是加强广告监测和预警机制,整合监测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发布全国性监测情况通报,日常及时发布典型违法广告公告:三是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定期向省、区、市党委、政府发送全国广告监测情况通报,对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呈送专项监测报告:四是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广告监管力度,结合“红盾护农”等七项机制,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是强化源头治理,指导各地工商部门落实“广告违法主体退出”制度,推动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三)围绕“四高目标”,加快《广告法》修订进程

“高素质的队伍、高科技的手段、高效能的监管、高质量的服务”的要求,如何体现在《广告法》修订工作中?一是按照“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吸纳时代特征、关注未来发展”的原则,系统梳理、分析现行广告法律存在的问题,强调对制作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责任追究,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广告法》内容缺失、操作性差、处罚力度弱等突出问题,凸显广告监管对食品安全等公共管理和服务事务的重要作用;二是在修法过程中加强对广告新媒体的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利用通讯短消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发送广告的监管措施,研究探索网络广告的监管方式方法,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网络广告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意见;三是结合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推广,提高《广告法》修法水平。相比《广告法》,《食品安全法》中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广告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规定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加大了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惩治力度。我们要抓住有利契机,在加大《食品安全法》宣传力度的同时,吸收先进经验,提高《广告法》的修法水平。

(四)围绕“四个转变”,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作用

广告协会发挥行业管理和自律作用,同样有一个“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方法由突击向日常规范转变、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一是进一步改进对广告协会的工作指导。把适宜于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过去,出台支持广告协会拓展职能、增强服务能力、完善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快推进协会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在维护食品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的职能作用,指导广告协会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采取自律措施加强行业自我监管,协助政府机关重点维护食品市场广告秩序。

(五)围绕“四个更新”,充分发挥公益广告的积极作用

“四个更新”的理念体现在公益广告管理工作中,就是要达到“以人为本、创新机制、规范行为、服务发展”的目的。一是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认真落实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倡导和支持国内知名企业、主流媒体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为强化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免费广告宣传:二是推动公益广告(重点是食品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扶持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建设,提高公益广告策划、创意和制作水平,探索公益广告的多元化运作模式和激励机制,形成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努力营造食品广告监管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广告业界有句名言:“没有人离得开空气、食物、水和广告。”现在,这句话又给了我们新的启迪。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精髓,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抓好“五个统筹”、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结合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广告监管和推动广告业健康发展,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各项要求,也是我们下一阶段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

作者:刘 凡

第三篇:聚焦新修《食品安全法》探讨食品监管新模式

6月15日,第七届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在北京启动。此次会议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铁路总公司主办。本次参会的500多名代表围绕主题“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进行了主题演讲和热烈讨论。在分论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等各个部门的代表针对新修《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发言。

徐景和:

新版《食品安全法》堪称史上最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表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新增50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新版《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它在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史上,具有新的里程碑意义。

据徐景和介绍,《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放立法的总要求,努力以“四个坚持”和“四个追求”,打造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升级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主要体现了几个方面的成长与进步:

第一、强化食品安全统一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成果,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全程监管,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为实施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体制保障。

第二、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在风险治理方面,增加了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风险交流制度、风险自查制度、责任约谈制度,同时还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除食品生产者承担问题食品召回义务外,食品经营者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问题食品发生时,也应承担召回义务。

第三、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风险贯穿于食品的全生命周期,防控也必然覆盖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全程治理,不仅强化源头管理,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还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同时也强化过程控制和全程追溯。

第四、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建立最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在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的同时,新法还建立了贡献褒奖制度、有奖举报制度、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强化食品安全专业制。在信息化时代,食品安全风险更加复杂、隐蔽,为此须打造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和监管队伍。由此,要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的专业化,强化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化。

第六、强化食品安全阳光治理。新法突出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有关公布、公开、广告、公示等规定达40多处,涉及食品安全标准公开、风险交流公开、产品注册公开、企业许可公开、监督抽检公开、行政处罚公开等多个方面,形成系统完备的信息公开机制。

第七、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新闻媒体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违反法定义务的,须追究刑事责任,突出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新法还建立了首负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强化民事连带责任,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管理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可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金发忠:

强化学习新《食品安全法》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金发忠表示,首先,要强化新《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贯,并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部署,跟进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并牢固树立“产”、“管”并举监管理念,打击违法行为,从产销两方面进行管理。

其次,从“产出来”全面推进“四化生产”,实施农业标准制修订5年行动计划,每年新制定1000项,力争2020年农兽药残留标准达到1万项,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引领作用,率先在合作社、龙头企业推行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力争5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以生猪、肉牛等“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开展追溯试点,推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推广“耳标”和”二维码”,力争5年内大部分合作社、龙头企业实现可追溯和牛奶全面追溯管理。稳步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打造一批优质农产品品牌。

最后,从“管出来”大力推行“两治”。实现与食药部门无缝对接,共同形成生产、流通、加工、消费全程监管链条。深化突出问题整治,严打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行为。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推进综合执法,着力提升执法能力。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鼓励基层探索有效监管模式。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鼓励社会监督,加强科普解读。

苏志:

实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制度

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苏志表示,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卫计委的主要职责是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定公布标准和食源性疾病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其变化情况进行连续、动态观察,系统收集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数据。

苏志还表示,卫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实施风险监测计划,指导地方做好监测方案的实施,实现全国风险监测县级区域全覆盖目标,也将进一步规范风险信息通报与会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因素对健康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

苏志指出,要实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制度,需做到科学性、独立性。成立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风险评估工作,公布评估结果。

在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控方面,苏志呼吁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加强哨点医院建设,提高疾病监测水平。有关部门要协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食品安全有关的疾病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整体防控合力。”中国真正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是添加剂的问题,而是食源性疾病的问题。”

今年是十二五的最后一年,苏志表示,卫计委今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整合和制定计划。”目前已经制定公布49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覆盖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指标万余项。近期我们又通过了300余项标准,年内还将完成20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任务。”

林伟:

进出口食品贸易数量持续快速增长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林伟与会并表示,目前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贸易额从2000年的268亿美金增长到2014年的1928.2亿美元,增长了6.2倍。进口方面,2000年我国进口食品农产品的贸易额只有112亿美金,到2014年达到1214.8亿美元,增长近10倍。出口方面,我国从2000年的156亿美元增长到去年的713.6亿美金,增长了3.6倍。2012年我国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食品农产品进口市场。

林伟表示,这不只是数量的增长,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食品供应链将变得愈发复杂,过去一个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消费可能都是本地化进行。如今变成了全球化,尤其是一些大的全球化企业的出现,使一个产品的原料在一个国家生产后可能要销售到世界各地。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可能引发出全球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全球食品供应链环节的复杂化,也使我国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更加困难。

他还表示,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基因食品的出现、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也导致我国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面临巨大的挑战。

对此,林伟认为,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恰逢其时。第一,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突出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的责任,建立了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同时,出口方面,规定进口商应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要求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按照中国的食品安全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食品监管的主体。新《食品安全法》第91条,明确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进一步完善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体系,不仅强化了对境外源头的监管,还完善了口岸检验的检验监管制度,落实了各方责任。

第四,强化了进口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新《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市县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实行监督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通报,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将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同时覆盖进出口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林伟透露。

许成磊:

新《食品安全法》突出“刑事责任优先”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打假处处长许成磊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突出“刑事责任优先”原则,比如第123条规定,经营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原则上即构成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予以刑事追究。

在新法中,首次规定对危害较大、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处罚情形。许成磊表示,此次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7种危害相对较大的食品安全违法情形在达不到刑事追究的情况下,情节严重的,在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同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许成磊还表示,很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一个从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比如病死猪犯罪,现在往往形成了从销售病死猪到收购加工病死猪肉再到深加工食品的犯罪利益链条,在这个犯罪链条中,没有前端由少量逐步积累的销售病死猪行为,就没有后续的庞大犯罪网络。前端的销售少量的病死猪行为如果直接入罪似乎过重,但仅一般的罚款处罚,又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能够发挥很好的震慑作用。

许成磊说,新法的这一规定,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戒形成了从一般行政处罚到行政拘留再到刑事追究的严密法律责任体系,充分体现了新《食品安全法》预防为主、打早打小、从严惩处的理念。

再次,新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刑衔接的机制和要求。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121条规定,不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而且,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许成磊表示,这一规定既是针对实践中行刑衔接普遍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现象所作出的规定,更主要的是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无缝衔接,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不能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降格处罚、逃避处罚。

许成磊介绍,目前公安部对贯彻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继续强化刑事打击,重点打击肉、油、蛋、奶等群众日常消费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二是研究细化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措施;三是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目前,公安部正在积极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稿,着力建立健全线索共享、案件移送、联合督办、信息发布、办案协作等一系列工作机制。

张志宽:

将启动《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张志宽表示,新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将进一步推动属地领导的责任意识,下一步将及时启动《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细化属地政府责任。

张志宽说,北京是一个特大型消费城市,管理难度非常大。北京有将近3000万人口,一天吃的蔬菜将近3000万公斤,所以在保证食品零风险上确实存在很大的困难。

针对如何对北京市的食品安全进行保障?张志宽表示,自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以来,北京市就实施了新一轮的食品药品安全的体制改革。

张志宽还表示,为落实属地责任,北京建立了市一级、区一级和乡镇街道一级的三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并且是垂直的执法体系,调动了区县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属地责任的热情和积极性。实施一年多来,全市上下左右团结一致和区县一级政府沟通协作,效果非常明显,这个体制充分体现了优势,也极大地发挥了属地的热情,落实了食品安全法所要求的属地责任的问题,落到了实处。

张志宽还强调了新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将进一步推动属地领导的责任意识,下一步将及时启动《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细化属地政府责任。

作者:王崇民 马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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