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范文

2022-06-07

第一篇:我国公司治理范文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

2009-02-17 10:53 来源:董建卫 柳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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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稳步推进,改善银行公司治理成为一个迫切而又重要的任务。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银行公司治理与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有很大的不同。通过对银行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的影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对银行的公司治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另外,由于银行的债权人结构与一般企业的债权人结构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债权人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与在一般企业中的作用也有显著的不同。

关键词:银行;公司治理;银行公司治理

一、银行公司治理概述

与一般的工商企业相比,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有以下特点:一是高负债经营。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自有资本金占总资产的比例极小,主要是通过各种负债吸收到资金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二是银行负债的债权人主体多元化。一般的工商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直接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但是发行股票吸收的是资本金,不属于负债,间接融资主要是指从银行贷款。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企业的债务融资方式主要为间接融资,即向银行借款,因而在我国工商企业债务的债权人一般都是以银行为主。相对于一般的工商企业来说,银行负债的债权人多种多样,有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有家户和个人,还有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三是银行业务活动具有巨大的外部

一个运行良好的银行体系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的发展,反之,一个有问题的银行体系会阻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甚至可能会带来国民经济的崩溃。由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这些特点,使得银行公司治理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一些特殊性。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对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制度性安排问题,也就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应问题,当然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也是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制度性安排问题,但是相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主体更多,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更为复杂。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的相关主体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主体不仅包括前三者,而且还包括了政府、中央银行(也即货币当局)和债权人。

二、政府行为与银行公司治理

政府行为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划分政府在商业银行参股和不参股两种情况进行分析。政府参股又可以分为政府控股和非控股两种情况。在政府控股的情况下,政府实际上成为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张维迎认为,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在政府参股但非控股的情况下,政府成为银行所有者中的一员,政府也就因而取得了合法合理的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但是,考虑到政府在整个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政府所取得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不对应的,政府所取得的控制权大于对应于其剩余索取权的控制权,也就是说,考虑到剩余索取权的实质是一种风险的承担,政府因得到控制权而取得的收益和其为了取得这份收益而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称的。这种情况会产生如下两方面的结果:

制权,政府便会有进行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即政府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资金应用和经理人的聘用进行影响,实现其政治目的,由于政府的政治目标和商业银行其他所有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政府的这种机会主义的行为便会伤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其他股东承担了和他们的控制权不相对应的风险,即承担了政府行为带来的风险;二是政府和自然人有一个本质的区别,那就是自然人可以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而政府不可能作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而只是风险的转嫁者。当政府通过参股获得部分银行的控制权时,政府会运用这一部分控制权为其政治目标服务,而风险最终会转嫁给纳税人。在政府不参股的情况下,政府没有获得银行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是说,政府并不承担银行业务经营的风险,但是,政府同样可以利用其在

经营活动施加影响,取得一定的间接控制权,这样的结果仍然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不对应,风险和收益的不对应,同样会产生我上文中所分析的两种问题。

其次,划分政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进行分析。对于政府行为的目标,一种很有影响力的观点是,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依照此种观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追求的目标是不一样的:中央政府追求中央政府的利益最大化,而地方政府追求地方政府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通过影响全国性银行的资金应用和经理人聘用来实现其自身的目标,而地方政府则通过影响本地的小银行和大银行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来实现其自身的目标,这种情况下产生的问题我在上文中已经做了一部分的分析,下面补充一点上面没有提

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标不同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影响全国性银行的总行,而地方政府影响地方分支机构,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标的不同,就会造成全国性银行的总行和地方支行目标的不一致,造成银行内部治理的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前面分析了政府对银行的控制行为对银行公司治理造成的影响,下面分析银行的寻租行为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银行向政府的寻租行为可以分为银行经营者的寻租行为和银行所有者的寻租行为。我用银行的经理人来代替银行的经营者、董事会代替所有者来进行分析。由于政府对于银行的经理人的聘用有影响力,所以银行的经理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向政府寻租,为了寻租成功,经理人在经营方面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政府的要求,结果是经理人的经营目标更加趋近于政府的目标,而偏离了银行所有者的

府的寻租行为也是为了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考虑到董事会是股东的代表机构,可以说董事会的寻租行为与所有者的利益一致,但这种寻租行为对于银行的公司治理同样有很大的影响,一方面,如果寻租成功,银行会取得某些方面的垄断,得到垄断利润,这会使的董事会疏于对经理人进行监督,也会使得对经理人经营业绩的评价成为难题,另一方面,如果整个银行体系都向政府寻租,则所有的银行都会极力去寻租,疏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会使整个银行体系的公司治理水平下降。

三、监管机构与银行公司治理

在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对银行业进行监管,但是理论界对于是否有必要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却存在着争议。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主流的观点是,管

争,从而提高了消费者的成本,但是不论理论界如何激烈的争论,没有一个已经实行了银行监管的国家去尝试取消监管。

监管机构对于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可以从正效应和负效应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正效应:一是与一般的行业相比,银行业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般的公众很难了解商业银行真正的经营状况,无法对银行的质量进行合理的判断,通过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的监管,可以为公众提供更为充分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对银行形成正确的判断,最终再通过投资者在市场上“用脚投票”的行为,对银行的经营者形成外部的激励和约束,改善银行的公司治理。二是从商业银行的发展史来看,银行业更容易形成垄断,垄断不仅会降低整个银行业的效率,也会恶化银行的公司治理,原

就会得到垄断租金,垄断租金的存在掩盖了银行真正的经营状况,使得银行所有者疏于对经理人进行监督,也使得外部的投资者很难对经理人的工作努力情况进行判断,从而从内部和外部两个 方面恶化了银行的公司治理。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可以促进银行之间的充分竞争,限制银行业的垄断程度,进而改善银行的公司治理。

负效应:一是对于监管机构的目标,一般认为是维护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商业银行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或者是市场价值最大化,换句话来说,由于法律赋予了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权力,监管机构在事实上取得了银行的部分的控制权,但却没有取得相应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是说,并不承担相应的风险。

监管机构必然会为了自身的目标而伤害银行所有者的利益,因为监管机构并不必为其行为承担损失。二是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的监管,会对银行的所有者、债权人以及市场上的投资者的行为产生影响。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首先会对人们的判断和预期产生影响,人们会认为,由于存在监管机构的监管,银行的经营是健康的、稳定的,这种心理的判断和预期会使得银行的所有者疏于对经理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使得债权人也疏于对银行进行事前的调查和事后的监督,使得市场中的投资者也疏于去更多的搜集有关银行的信息,以形成科学的投资决策。这三种行为的结果是恶化了银行公司治理的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也就是说,监管机构的监管实际上对银行公司治理产生了一种替代效应,监管机构的监管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参与人产生了一种负激励。三是

存在一个监管监管者的问题,就是说谁来监管监管机构?监管监管者的问题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如果无法解决监管监管者的问题,那么那个最后的监管者就会有偷懒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根据公司治理的一般理论,解决监管监管者问题的方法一般是赋予那个最后的监管者剩余索取权以进行激励。但是对于银行监管的问题,显然是不能通过赋予剩余索取权来解决的,因为监管机构作为一种组织,它可以获得剩余索取权,但是却不能承担风险,只会转嫁风险,因而通过赋予监管机构以剩余索取权的方法是没有用的。那么,可不可以由政府来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呢?如果由政府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同样存在监管监管者的问题,即如何去监管政府。考虑到赋予

去监管政府成了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四、债权人与银行公司治理

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企业在正常经营状况下,企业所有权为股东所有,而当企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或重组阶段,债权人成为企业所有权的拥有者,由债权人取得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二是债权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对不同的借款人在风险和收益方面进行比较,然后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借款人,这就使得借款人必须要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因而债权人的这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对公司治理形成了外部的激励和约束。三是债权人在对借款人提供融资时,往往会对所提供资金的用途提出要求,并在资金的使用过程

这样做的结果是债权人在公司的内部治理中发挥了作用。

债权人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用脚投票”方面,即债权人通过对不同银行的比较和选择,从外部对银行的经营形成激励和约束。

五、结论

正确处理政府与银行的关系。政府对银行的控制,从本质上来看,是国家信用对银行信用的一种替代。这种替代在特定的时期对于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这种替代的消极意义也慢慢的显露了出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府应当在保证银行业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减少对银行

业效率的提高。

提高监管水平,转变监管方式。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不高,监管效率低下,而且主要采取行政方式进行监管。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必须要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转变监管方式,主要是把过去的行政监管方式转变为市场监管方式。

促进银行业的充分竞争,提高信息披露程度。由于银行业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垄断的问题,进一步促进银行业的竞争,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对于改善银行公司治理水平,提高银行经营效率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现阶段,由于银行业的垄断程度较高,信息披露程度较低,这一点尤为重要。

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是非常的完善,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可以使得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而不仅仅是局限于到银行去存款,这样可以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形成一种外部的激励和约束,促进银行提高经营效率,改善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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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曾康霖,高宇辉.中国转型期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12]窦洪权.银行公司治理分析[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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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Buchanan,J.M.,Tullock,G.,1962,The Calculus of Consent,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责任编辑:冠

第二篇: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模式选择

摘要:公司治理起因于产权的分离,治理的功能是权、责、利的分配,治理模式有效率的前提是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对称分布。“股东至上主义”逻辑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公司治理的思想源流,分别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治理模式:股东单边治理模式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比较分析这两种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应当选择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

现代银行业竞争的关键是银行制度的竞争,而公司治理模式则是银行制度的核心,其优劣直接决定了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历史与实践都已证明,只有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和重塑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商业银行现存的一系列问题,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竞争能力。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内涵

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但作为契约企业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于是就产生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治理结构层次上,剩余索取权主要表现为在收益分配优先序列上“最后的索取权”;控制权主要表现为“投票权”,即契约中没有说明的事情的决策权(张维迎,1995)。说得更具体一点,企业控制权可以理解为排他性利用企业资产,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运营的决策权。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有关各方(合约当事人,包括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工人、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依据法律和合约规定,对公司高层经营活动行使权力。从静态上看,公司治理表现为一种结构和关系。从动态上看,则表现为一个过程和机制(刘汉民、刘锦,2001)。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司治理起因于产权的分离,治理的功能是权、责、利的分配,治理模式有效率的前提是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称分布。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一整套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在狭义上,是指在银行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股东与银行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是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利分配及相互制衡关系;在广义上,我们可以将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理解为,关于银行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的制度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商业银行的目标、行为,以及在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客户等当中,由谁来实施控制,如何控制以及风险与收益如何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等。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两种代表模式

“股东至上主义”逻辑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思想源流,前者以股东利益为主安排各项制度,后者认为公司发展是诸多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结果,这两种思想源流导致了两种迥异的治理模式:股东单边治理模式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

(一)股东单边治理模式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大多遵循“股东至上主义”逻辑,认为企业的“所有者”就是那些投资于企业专用性资产并享有“剩余索取权”的人。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非人力资本相对于人力资本更具有专用性,并且股东获得剩余收入,承担着企业经营的财务风险,所以企业出资者应该成为企业所有者,享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股东至上主义”逻辑导致的是股东单边治理模式,在该治理模式下,公司治理的目标是出资者价值的最大化,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则表现为银行股东的收益最大化。[!--empirenews.page--]

(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

传统的股东单边治理模式在现实中不断受到挑战和修正,公司治理模式正在突破“股东至上主义”逻辑,开始越来越重视除股东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20世纪80年代产生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公司治理模式。该理论认为,企业作为一种契约性组织,是由各个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契约联结体”,其所有权不同于财产的所有权,不能简单地用物权的方式来定义企业所有权的归属。企业作为一种契约是关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所有权,通过长期的交易合作利用各自的资源获得更大收益的一种约定。因此,要素所有者都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即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并且对每个利益相关者来说,相应的两种权利都是对应的(杨瑞龙、周业安,1997)。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商业银行的雇员、债权人和客户等利益相关者与股东一样都拥有对银行的所有权,因而都应参与到银行的公司治理中去。董事会和管理者也不应该只是单方面地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而是应当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兼顾各相关者的利益。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

“股东至上主义”逻辑无疑是一种用特权界定财产所有权的法学理论和思维的反映,物权主要是从物质形态的归属角度界定财产所有权。由于该种理念只承认股东是企业的主人,而过分强调股东利益,往往会将企业置于高风险之中(股东相对于债权人总是倾向于冒险行为),从而可能会带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损。诸多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股东至上主义”逻辑下的股东单边治理模式容易使经理人员始终处于严重的短期目标的压力之中,无暇顾及公司的长远发展,最终弄巧成拙,反而使股东的利益得不到维护。而且,这一模式过于简化,扭曲了现代公司的制度特征。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否定了新古典经济学以来的认为只有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才拥有企业所有权的传统观点,确定了企业公司治理的主体由股东转变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相应地公司治理的原则也由股东单边治理转向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作为一种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其本身是对传统企业理论中“股东至上主义”逻辑的反叛。它塑造了一种新的“所有权观”。在这里,“所有权”是可以不断分解和重组的“权利束”。任何有利于公司财富增长的投资者,包括物质资产投入者和人力资本投入者都可以确认为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生存与发展的目标不是单一的,即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而应该是多元的,是各利益相关者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平衡。应该说,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更贴近现实。当然,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并非是一种完美的治理模式。有学者认为,让高级经理们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负责任相当于让他们对谁都不负责任。事实上,这是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一种误解。共同治理模式要求每个产权主体都有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机会,但这是机会的均等,而不是权力的平均化(杨瑞龙、周业安,1997)。

三、我国商业银行选择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原因分析[!--empirenews.page--] 任何一个企业,选择公司治理模式都不能随意而为,它要受到股权结构、市场发育程度、制度环境、文化背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股权过于集中,且市场发育程度远低于英、美两国,因此更适合选择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选择共同治理模式可兼顾各利益相关者的目标,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利益。

(一)股东并不必然是银行的所有者

传统上所说的“股东是企业所有者”,并不是一种准确的说法。事实上,企业所有权只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股东不过是“正常状态下的企业所有者”。对一个企业而言,如果其收入在支付员工工资和债权人本息后尚有余额,此时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如果其收入只能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但不足于对债权人还本付息,此时债权人是企业的所有者;如果连员工的工资也不能支付,则此时员工是企业的所有者。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和一般企业有着较大的区别。除非发生大规模的银行挤兑或者监管机构对其关闭,通常情况下它们都能够支付员工工资和债务。但上述分析对其仍然适用,即股东并不必然就是银行的所有者。

(二)外部性的存在,要求银行重视利益相关者

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现代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率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许多企业都已经认识到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只是一种短期行为,一个企业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在承担经济责任之外,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社会责任,并试图在这些责任之间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均衡点。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其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其所处的环境(企业利益相关者)发生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正面的,如满足了客户的需要,增加社会就业,向政府上缴更多的税收。也可能是负面的,如解雇员工导致失业增加危害社会稳定等。迫于外部的压力(如工会、政府的法律)或提高企业经济绩效的需要,银行在追求经济效率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且由于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它比一般企业有着更大的外部性。一个银行的倒闭可能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因而银行要承担比一般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外部性的存在,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重视“利益相关者管理”。

(三)商业银行是高负债企业,债权人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

商业银行与一般企业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银行是高负债运营的企业。因此银行运作的杠杆率很高,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结构不匹配。高负债运营的特点使银行对债权人的责任与对股东责任相比较而言更为重要。

由于商业银行的债权人是由众多不具有信息优势且不具备监督控制积极性的存款者构成,因此商业银行的债权人集团缺乏一般企业债权人所具有的对企业的监督与控制能力。不可否认,商业银行的债权人和股东利益有一致的一面,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会与股东的利益产生冲突。例如,在银行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董事会却可能决定对股东进行分红。这种现象在一般企业中是不常见的,因为一般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而商业银行通常可以通过吸收新的存款来获得流动性,即便在其流动性正常的情况之下,仍有隐藏潜亏的可能性。而且如果银行倒闭,较低的自有资本充足率使得债权人利益的损失要远远大于股东利益的损失。由于信息不对称,这些分散的债权人在银行业绩较差时往往会选择“用脚投票”,即通过挤兑来试图减少自身损失,其结果只能是加速银行的倒闭甚至会引发金融体系的动荡,最终债权人和股东都会蒙受更大的损失。鉴于此,让商业银行的债权人在事前和事中参与公司治理比让其“用脚投票”对股东和债权人都更为有利。[!--empirenews.page--]

(四)员工参与治理可提高银行绩效

斯蒂格利茨认为,雇员比企业的外部股东更具有信息优势。威廉姆森认为,雇员的信息优势和参与机制能够提高企业决策质量和监督效率。雇员的信息优势是指雇员比企业出资者掌握更多的企业内部信息,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更加深刻的了解和认识。青木昌彦的分析表明,股东和员工双向控制下的企业的成长率高于股东单边治理的情况。银行员工在长期的工作和协调中形成的基于专门的信息交流方式和交易网络的长期稳定关系构成了银行专用性资源的源泉,员工通过这种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承担了一定的经营风险,从而使员工的利益与银行息息相关。因此,允许员工参与银行的公司治理,不仅可以维护员工自身的合法权益,客观上也维护了物质资本所有者的权益,节省了物质资本所有者的监督成本,从而使得银行治理更富于效率。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杨瑞龙、周业安。论转轨时期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战略的选择闭。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7,(6)。

[3]杨瑞龙、周业安。论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的企业共同治理机制[J].中国工业经济。1998,(1)。

[4]刘汉民,刘锦。资本结构、公司治理与国企改革——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研讨会综述[J].经济研究, 2001,(10)。

[5]李扬。稳步推进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J].中国城市金 .2003,(1)。

[6]宋玮。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及政策含义[J]金融论坛。

第三篇: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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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分析

作者:牟方君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12期

[摘 要]国有企业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大部分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在运营过程中仍然严重存在大量问题。文章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第四篇:我国公司财务治理理论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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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财务治理理论研究述评

作者:伍中信 陈共荣

来源:《财会通讯》2006年第02期

摘要:本文从财务治理的定义及其与相关领域的关系、对财权及其配置的研究、财务治理的研究范式及理论体系和我国企业财务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等几个方面对我国财务治理的研究作了全面的综述,并对当前财务治理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财权的概念体系和财务治理的理论体系。

第五篇:我国企业治理现状分析

文章标题:我国企业治理现状分析

我国企业治理现状分析

处于转型期资本市场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着如下各种问题;

(1)大批非国有股东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太小,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他们即使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决策也难以产生任何影响力;即使产生了一定影响力,由此产生的收益又由每位股东分摊。这样,他们“搭便车

”的行为仍然十分普遍。虽然从1998年开始超常规地发展机构投资者,但由于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交易地决策依据是股票差价,其投资收益属于不确定地信托受益人,而不是机构或机构的管理者,因而机构投资者也缺乏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真正参加股东大会的只有极个别的大股东,而这些股东本身又基本上都是董事会成员单位。这样股东大会就成为大股东的会议。由此,大股东就控制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任免,而国有股权的真正所有者又存在“虚位”问题,无法形成真正有效的股东约束,造成公司治理中的组织机构形同虚设。这说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仍然没有实现不同股东间的股权制约关系,有限的非国有股权不可能对国有股权形成有效的制约。至于所谓独立董事制度等外部约束也因董事选择、薪酬制定等取决于大股东而成为一种形式,无法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2)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异常复杂。一般而言,对股权结构的分类包括以下几种方法:首先是所有权结构,即股东各自所持公司的股份比例。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公司由绝对控股股东控制;二是股权高度分散,任何大股东都无法控制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三是公司拥有相对较大的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其次是股权种类结构,即所谓国有股权、法人股、内部职工股、转配股、A股、B股和H股七种类型。其中,国有股权又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则包括发起人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国有股权、法人股、转配股不能在交易所自由流通,只能通过协议在场外转让,内部职工股则可以有条件流通。A股、B股和H股虽然可在交易所流通,但三种股票只能分别在彼此分割的市场上流通。可见,这种划分表面上清晰了,实际上却极易引起混淆,因为A股、B股和H股是从市场分割的角度划分,而国有股权、内部法人股和转配股及社会公众股却从同一市场中股权的不同归属加以划分。

除股权种类复杂外,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还包括: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偏小,非流通股则占总股本比例片大;国有股仍处于控股地位,虽有下降趋势,但仍处于绝对控股状态;法人股比例正逐步上升,因而形成了国有控股下的多元化股权结构。截至2001年底,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1195家,其中,只发行A股的有1023家,只发行B股的有24家,只发行H股的有38家;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又88家,既发行A股又发行H股的有22家。总股本5218.01亿股,流通股股本1318.13亿股,未流通股股本3404.85亿股,流通股占总股本25-http:///.26%,未流通国有股和法人股未3366.35亿股,在总股本占64.5%,而内部职工股仅占总股本的4.55%,全部上市公司中仅6%左右的公司没有国有股。这说明国有股在上市公司分布范围广,而且占据绝对优势地位。

上述这种股权结构存在多种缺陷,具体体现在:第一,股票的种类过多,通过区别不同的股东身份,加以区别对待,人为造成A股、B股和H股市场被分割,并使得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协议转让价格低于同一公司的A股价格,导致同一公司出现不同的交易价格,而且流通股股价被严重扭曲;不同类型的股东权利也不尽相同,破坏了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第二,国有股比例过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存在不确定性,导致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引起“所有者虚位”的现象国有股东约束软化,造成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第三,股权集中度过高,既不利于形成小股东与大股东间的有效约束,也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对管理层形成多元主体的监督和约束。同时,股权过于集中与股东权利分割,一方面导致通过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来获得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使得企业控制权市场难以形成,无法通过收购兼并和代理权争夺来约束管理层;另一方面,在上市融资额度管制下,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成为稀缺资源,助长了非国有投资者通过”借壳上市“、买壳上市”等形式的财务性资产重组进入市场的现象,既引起法人股比例上升,又导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编制虚假信息等现象。

(3)企业治理中的制衡机制失灵。由于股权被人分割且定价不一,国有股权缺乏真正明确的所有者行使股东权利,以及过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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