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宪法论文提纲

2022-08-01

论文题目:人民政协的宪法地位研究

摘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政协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但是,在宪法“国家机构”一章中却并未提及人民政协。从宪法规范上看,人民政协并不是国家机关。人民政协成立于1949年,历史上曾代行最高国家权力,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五四”宪法颁布实施后,人民政协不再是国家机关,回归到了统一战线组织的地位。直到“八二”宪法修宪时,人民政协首次被宪法确认,成为了中国政治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宪法权力是一种权威性权力,国家权力是一种强制性权力,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公权力体系的“二元”结构。在宪法确立的公权力体系中,宪法权力的地位优先于国家权力。在我国,应当将人民政协定位为一个宪法机构,人民政协行使的是宪法权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可统称为“参政权”,该权力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一起,实际行使中国政治的决断权。人民政协的宪法权力的权威性源自统一战线所统合的社会力量,源于人民政协自身所具有的“广泛代表性”。现实中,人民政协的宪法权力呈现出政治化、权利化甚至被滥用的异化现象。人民政协界别设置的滞后、政协委员代表性的缺失,导致了人民政协广泛代表性的弱化,使人民政协难以形成高度的宪法权威,与其应有的宪法机构之地位存在着落差。为了人民政协的宪法地位真正得以落实,需要通过“政协法规”的制定,明确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内容、对象和程序;加强对人民政协宪法权力的监督;明确人民政协设置新界别的标准;建立政协委员产生和退出的制度。

关键词:人民政协;宪法地位;宪法权力;宪法机构

学科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文献综述

研究方法

第一章 人民政协在宪法文本中的演变

一、《共同纲领》: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人民政协

(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准制宪机构

(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人大职权

(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协商建议机构

二、人民政协在“五四”、“七五”、“七八”宪法中的消失

(一) 人民政协:回归“统一战线的组织”

(二) 人民政协:“学习和自我改造”的政治场所

三、“八二”宪法:人民政协写入宪法文本

(一) 宪法确认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二) 中国政治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人民政协

第二章 人民政协的宪法定位:宪法权力机构

一、何为宪法权力机构

(一) 宪法权力机构行使宪法权力

(二) 宪法权力是宪法中权威性权力的统称

(三) 宪法权力的地位优先于国家权力

二、人民政协属于宪法权力机构

(一) 人民政协职能的统称——参政权

(二) 人民政协参政权是一种宪法权力

(三) 人民政协宪法权力的权威来源——统一战线的广泛代表性

(四) 人民政协宪法权力的特点

第三章 人民政协宪法地位的弱化及其原因

一、人民政协宪法权力的异化

(一) 人民政协宪法权力的政治化

(二) 人民政协宪法权力的权利化

(三) 人民政协宪法权力的滥用

二、人民政协广泛代表性的弱化

(一) 人民政协界别广泛代表性不足

(二) 政协委员代表性的缺失

第四章 人民政协宪法地位弱化的补强

一、保障人民政协宪法权力有效行使

(一) 明确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对象和程序

(二) 明确政协监督和议政的内容、对象和重点

(三) 加强对人民政协宪法权力的监督

二、提升人民政协的广泛代表性

(一) 人民政协界别设置的优化方案

(二) 政协委员代表性的加强对策

参考文献

谢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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