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金融监管改革思考论文

2022-04-20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国外金融监管改革思考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银监会成立后,我国正式形成了分业监管和机构性监管的监管格局,与国际统一、功能性监管的趋势相背离。在监管理念、法律建设及金融服务等方面与西方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新形势下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借鉴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有益经验,摒弃其不足,使我国金融业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并能在国际上赢得一席之地,是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

国外金融监管改革思考论文 篇1:

我国金融行业实行一体化监管的时机分析

摘要:本文首先运用对比分析方法对金融监管一体化的优势和缺陷进行了详细分析;接着从各个层面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以及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客观条件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指出在短期内我国不宜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最后,就如何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一体化;监管效率;对策建议

文献标识码:A

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的运用,世界各国一直存在争论,就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金融发展时期也有不同的做法。1997年,英国政府把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将原来的9个金融监管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行一体化监管。[1]随后,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纷纷效仿,掀起了“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浪潮。但由于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受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不存在一个适应于所有国家或各种金融产品的一个完美的模式;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侧重点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同一监管政策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监管效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机构众多且组织形式复杂,金融风险及其表现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我国是否适于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能否实现一体化改革所倡导的监管标准和手段的统一,实施后的效果如何,是值得金融理论界认真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金融监管一体化的优势分析

从国际金融发展情况来看,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适合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经济发展水平高;资本市场发达;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水平高;混业经营在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高;金融监管水平高。统一金融监管有以下好处。

1.成本优势。一体化监管不仅能节约人力和技术投入,降低监管成本,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

2.提高监管效率。一体化监管能够全面真实反映被监管机构所有经营业务,监管组织结构更具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金融机构已日益多样化,不同类型机构之间传统的职能分工已经消失。尽管有多种办法可解决多样化经营机构的全面审慎监管,但是一个一体化的综合监管机构可能更有效地监督这些机构的所有经营,而且可以更好地察觉不同业务潜在的风险危机。在日常监管中,一体化的监管机构可以用更加一致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来加强监管,同时又能更有效地考虑各业务品种的区别,提高监管效率。

3.改善监管环境。一体化监管不仅可以避免重复机构体制容易引发的不公平竞争性、政策性的不一致性及监管的重复交叉与遗漏,而且能够避免由于监管者的监管水平和监管强度的不同,使不同的金融机构或业务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约束,可以使消费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能便利地进行投诉,降低相关的信息搜寻费用。

4.适应性强。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要求的不断提高,金融业务日新月异,—体化监管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可以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

5.应变协调效率高。由于所有的监管对象被置于同一个监管者的监管之下,监管者的责任认定非常明确。在处置金融风险的过程中,一体化监管机构更具有政策的一致性、协调的权威性和反映的及时性,能更加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处置、平息金融风险或金融危机。例如在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中,银行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管理委员会不仅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对危机处理不当,而且当危机升级的时候,两家机构还配合不力,互相推委。危机过后,墨西哥立即统一了金融监管机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的韩国也是如此。[2]

二、金融监管一体化的缺陷分析

虽然理论上一体化监管有诸多优势,但是没有证据表明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高于分业监管机构,而且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国家至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

首先,尽管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但并没有真正实现监管标准和手段的同一,分业监管下的以机构为基础的监管仍在发挥作用。其次,已实行一体化监管的国家,其监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也不健全。绝大多数国家的一体化监管机构表示,他们目前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目标不明确、权责不清楚。由于各监管目标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仅难以达到强化监管责任的目的,而且使监管道德风险的情况更加严重。尤其是在转轨经济国家,由于操之过急,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没能及时到位,使改革跌入了片面化、简单化的陷阱。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特先生所说:改革没有充分体现出统一监管的好处,却集中了两者的坏处。最后,统一监管机构缺乏监管者之间的竞争,容易导致低效率,而且由于监管权力过分集中还容易产生官僚主义,甚至滋生腐败现象。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先生认为,多家监管机构并存可以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从而促使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创新。因而,美国在1999年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太大变革,美联储、货币监理署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均在不同场合表示没有合并的打算,但是,美国却是世界上金融监管最为有效的国家之一。这也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混业经营不是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必要条件,多家监管机构并存同样能够提供高效率的金融监管服务。

三、我国金融监管正处于一个两难境地

1.从我国金融发展总体状况看,我国尚不具备金融监管一体化的条件。一是我国GDP总量虽然较大,但人均GDP较低,经济发展结构不平衡,经济发展质量较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二是我国资本市场虽然近几年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远未达到国际惯例所公认的发达程度,资本市场还不十分成熟和完善,投资者非理性表现较强,市场投机成分仍然较浓。三是国有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革尚在进行中,股份制银行还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整体内控水平不高,各种各样的案件发案率较高。四是金融法规还不十分健全,金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对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和分析能力不高,对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监管计量模型掌握不精,运用也不娴熟,金融监管水平较低,金融创新处于较低层次。[3]

2.从我国金融业最近几年发展的情况看,似乎已经逐渐出现了对统一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一方面,随着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无论是金融产品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的联系日益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现。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体系更加灵活、更加综合、更加统一,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尽管金融混业还没有成为金融发展的主流,特别是还存在着一些金融混业经营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不同金融部门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团的发展等已经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国银行组建中银国际等。而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的合作等这些不同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相互结合更是势不可挡。

目前,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参与证券资金的清算服务,而证券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允许银行开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允许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政策创新,则开辟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渠道。不同种类金融机构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扩大了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混业经营的基础。与此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

在保险业务方面,新的业务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的保险业务,既有投资功能,又有储蓄功能。[4]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所有这些都在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作为前瞻性的金融监管建设,应积极做好混业经营监管的各项准备工作。这既是金融机构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而各种形式的混业必然呼唤金融监管的统一。

尽管我国存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不够,从而决定了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方面,我国金融融入全球金融的程度还不深。多年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可以说一直处于未开放的状态,最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尽管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渐开放,但开放的规模和比例还非常小,尤其是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只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客观现状和现实条件都决定了金融监管一体化在短期内实施还缺乏稳固的基础。现实告诉我们,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立即抛弃当前的金融分业管制结构,推行全面的、激进化的改革,可能会使我国陷入金融混乱之中。

四、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需要做的重点工作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重点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立法,加强金融监管执法。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是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金融监管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证。在完善我国金融立法的过程中,应根据形势和客观条件的变化,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强研究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应强化金融执法,赋予监管机构更大权利,并使其在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增强金融监管的严肃性,维护监管人员的正当权益,树立监管部门权威,更好地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当前,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方面,全面审视现行的金融法规,修改已不符合实际或不适应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条款;另一方面,根据新形势、新业务的发展要求完善有关条文。

2.加强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完善金融监管方法,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一是量化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二是建立金融监测、预警机制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机制;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四是制定和完善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再监管措施,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3.建立严于自律的监管客体系统,完善金融监管客体的自律机制。一是建立系统完整的自律机制;二是以完善各类责任制为契机,强化自率机制的真正落实,增强自律制度的执行力度;三是健全内审机制,增强自律机构的权威性;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实施ISO9000标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五是加强银行同业公会的同业自律监督作用,对金融机构自律机制实行有效监管。

4.加强金融机构内控体系建设,尽最大努力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一是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内控文化氛围;二是建立相对独立和权威的内控机构,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三是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权责制衡机制;四是建立对内部控制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

5.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高效配合。在现阶段,三大监管机构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如何协调各个监管机构,提高监管质量与效率至关重要。应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定期或不定期就监管中的问题展开讨论,研究对策,建立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督办制度、咨询制度、金融机构整体测评制度等,建立三者之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6.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一是加强对证券业的合作监管;二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和对冲基金的风险监管合作;三是完善国际金融统计,加强会计与信息批露的国际合作与标准化;四是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

参考文献:

[1] 陈元.美国银行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 高鸿业.全球金融风险监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3] 易宪容.金融监管多元化体系的确立与演进[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4] 谢平.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央行职能[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作者:孔曙东

国外金融监管改革思考论文 篇2:

英美金融监管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银监会成立后,我国正式形成了分业监管和机构性监管的监管格局,与国际统一、功能性监管的趋势相背离。在监管理念、法律建设及金融服务等方面与西方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新形势下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借鉴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有益经验,摒弃其不足,使我国金融业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并能在国际上赢得一席之地,是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统一监管;功能性监管;依法监管;金融服务

2003年,我国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与管理委员会,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随着国际上对金融业实施混业监管的趋势加强,我国入世后与国际金融业的逐步接轨,是否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过渡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理论界和金融界展开了认真的讨论。

持赞成过渡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的观点如项卫星、李宏瑾(2004)、曹红辉(2006)等认为: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是国际发展的主流。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讲,我国应该实行混业经营。支持现有分业监管、机构性监管的观点如任志刚、张炜(2004)、卢春燕(2006)等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混业监管是分业监管体制长期发展的结果,我国暂不具备混业监管的环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通过对英美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研究,为解决我国的“分业、机构性监管”与“统一、功能性监管”之争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英美国家金融监管实践

1、美国的金融监管实践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较为复杂。从横向看,不同金融业务有不同监管主体;从纵向看,不同级政府又是不同监管主体。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货币监理局、美联储和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监管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负责,证券经营机构主要受联邦证券法的管辖,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美国的保险机构由所在各州保险局负责,这种错综复杂的金融监管体系使人眼花缭乱。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特别是银行监管体系相当完善,在世界上亦享有盛誉。近年来,通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多边机构,美国对制定全球性金融监管标准也施加了相当的影响。由于在州和联邦当局之间划分管理职责的双重银行结构,以及参与商业银行监督的三个联邦机构共存,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由多家机构分头负责,使银行监督过程十分复杂。美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决定了美国分权监管的原则和监管体制的地域多样化和职能多样化。从其构成来看,由于分权式联邦整体等因素的作用,美国的监管体系亦存在着政出多门、职能重叠等弊端。但总的来说,对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高效及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的确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2、英国的金融监管实践

英国是自由民主思想的发源地,其社会各个层面无不深受这一传统的影响。在经济运转上表现为崇尚自由契约和“无形手原理”,在法律传统上则表现为规则缺失,往往援引判例进行仲裁。中央银行的监管主要以“道义劝说”和“窗口指导”为主,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从上世纪以来,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增多,以及业务交叉和市场交易的扩大,仅仅靠道义约束进行监管,逐渐显现出各种不足。因此,为了跟上金融市场发展的脚步,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英国逐渐通过制定正式的法规,完善外部监管体系来加强银行监管,并在1987年颁布《银行法》,明确了英格兰银行是“英国银行业唯一的监管机关和银行法执行当局”的地位。

随着近年来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欧洲统一市场发展步伐加快,为了使银行监管与经济、金融形势相适应,英国于1997年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政府负责制定通货目标,而确定基础利率和实现通货目标的责任将从政府转移到英格兰银行,而且赋予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政策的权力,同时宣布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被移交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FSA成立后,英国的金融监管框架发生了巨大变化,不仅降低了金融监管费用,而且集中了金融监管的监管权,由FSA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的监管,在这种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的监管也更为透明和公平。

二、英美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与完善的,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业务分工、竞争的激烈程度等都会在不同的方面影响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变化。随着金融监管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全球金融活动的联动性及风险性增加,这使得各国联合金融监管的呼声进一步高涨。为了应对新出现的问题,英美等国金融监管出现近似的监管手段,并朝着大体一致的方向转变。

1、监管主体的强化

近年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发展,金融机构传统业务界限被打破,银行之间及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的并购浪潮兴起,结果出现了一批综合化经营的超级金融机构。为此,一些国家又专门建立或准备建立了针对这类机构的监管部门,金融监管主体又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不同于20世纪30年代那样的集中监管。比如,1997年英国成立了对金融领域实施全面监管的“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取代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美联储和日本金融厅的成立亦有异曲同工之效。

2、监管内容的演变

从监管的内容上看,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衍生商品市场的迅速崛起,导致金融监管对象进一步增加。1997年,美国商业银行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表外业务高达254,000亿美元,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业务仅50,000亿美元。各国监管当局相应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从单纯的表内、表外业务扩展到所有业务。从监管的重点来看,以往的金融风险监管侧重于信用监管,但银行还可能因为其他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因此当前国际金融业的监管除信用监管外,还重视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

3、监管范围的扩展

从监管范围上看,国际金融监管也从单纯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转向以最低资本标准、监管当局的检查及市场自律三个层次的全面监管。20世界60-70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和各种衍生交易工具的出现,使各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各个专业性很强的监管机构依据其拥有的技术优势对金融体系中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管。

三、西方金融监管中的缺陷与不足

自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之后,美国已经正式确立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但分业监管的模式并未改变,由此造成更多的政策漏洞。例如,次级抵押贷款本身由美联储监管,但在次级抵押贷款基础上衍生出来的MBS和CDO,从理论上既属于美联储监管,也属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但事实上正是因为这种金融衍生品打擦边球,最终美联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都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金融机构过渡追求风险,监管当局倾向于放松管制,最终导致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过度发达而严重背离实体经济,继而爆发金融危机。

次级债危机爆发后,众多学者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金融监管进行了新的思考,认为美国政府过于专注经济的发展,金融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机构基本没有监管;对商业银行肆意扩张信贷、降低贷款标准发放贷款时基本没有监管,忽视了房贷风险的政策导向。美国政府把次级抵押债券所涉及的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责任抛给信用评级机构甚至是次级抵押债券所涉及的金融衍生品的开发者。而这些监督者又多是次贷业务的积极参与者,很难保证他们能严格的执行监管措施。

四、西方金融监管实践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伴随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其监管体制的构建,都紧密结合各国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与改革,既要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还要通过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经验,积极应对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挑战。我认为主要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由原来的机构性监管向统一的功能性监管过渡。功能性监管能够很好地对混业经营实施监管,它至少有这样一些好处:①形成规模效应。从理论上说,在投资规模既定或经营成本既定的情况下,其业务量越大单位成本越小,从而企业经济效益越高。由于统一监管可以使监管资源由不同业务部门或机构共同分享,其总体经营成本通常应低于每一机构单独经营时的成本总和;②分散金融风险。从业务多样化角度看,由于混业性金融机构从事不同领域的业务,其业务波动的周期与基础多有不同,因此,当其中一个部门或机构的业务因某种原因陷入低谷时,可以由其他部门的受益冲抵,而不至于对该金融机构本身产生重大乃至致命的影响;③调整灵活。从业务发展角度看,监管机构发现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某些业务因竞争力不强、需求不足、经营不善或业务品种过时等外在或内在原因导致前景不佳时,该机构完全可以审时度势进行内部业务调整,果断转入其他市场;④司法裁决权明确。银行监管者主要关心的是确保银行系统的安全健康,保护银行和存款超过保护投资者,他们在保护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方面不如证监会那么多,因此让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业务,银行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业务是明智的;根据功能分配监管司法裁决权,也允许使用一致的监管理念。⑤避免监管混乱。

实行制度性的转变,是解决我国金融监管落后的根本出路。在对外开放条件下,不仅会有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同时我们的金融企业也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他们的金融企业也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那么,要与国际接轨,就首先要在体制上与国际接轨。

2、依法监管

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依据仅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退出法》、《外资银行管理法》等文件,尚未形成比较完整的监管法律系统。美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尤其是《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更是将美国依法监管推向巅峰。英国也修改了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充了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

一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是以行政手段为主,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使用较少。在加入WTO后,如何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缺乏综合监管的法律权限,现有的监管法律刚性太强,缺乏灵活性,导致实施效果欠佳,制定综合性监管法规《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非常必要。新的管理法在指导思想上,应借鉴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定和成熟经验,适当补充合规性监管内容,以风险监管为突破口,强调监管在法规中的地位和分量,提出适合风险监管的金融监管措施。同时要制定法律实施的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清理、整理。

3、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不论是从金融监管的历史来考察,还是从金融监管的发展来分析,金融服务都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而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完善也离不开金融服务的支持。第一、金融服务先于金融监管而存在。这在中央银行发展的第一阶段表现得尤为明显,它们要么本身就是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要么就是兼营商业银行业务的私人股份银行。因此,提供金融服务便自然成为其自始至终的主要业务之一。第二、从中央银行的发展看,金融服务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成本,提高了监管的效率。金融监管所要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以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被监管者提供的报表是依据之一,但很难保证其真实性;现场稽核虽然可以确保真实,但不能满足及时性的要求,且成本较高。而通过金融服务却可以较为容易地解决这个问题。金融监管所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降低被监管者的心里预期,使各金融机构能服从监管并积极予以配合。所以在服务中进行监管,既可以提高监管的成效,降低监管成本,又可以牵制被监管者,并得到后者的配合与支持。第三、从完善金融监管看,科学的金融监管需要金融服务的支持。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出现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无不对监管当局提出了挑战,只有和被监管者保持密切的联系,才能把握每一步骤的脉络,这同样离不开金融服务。通过提供各种服务,不仅能掌握最新的动态,而且可以了解被监管者的需求,进而科学、合理地在监管方面进行创新。既实现了监管目的,降低了个别的和系统的风险,又顺应了潮流,提高了监管机构的权威。

我国的金融监管在这方面做的远远不够。我国的金融监管之所以不重视服务,是有深刻原因的。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中央银行是由政府组建,从一开始它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是管理机构,较多的是强调管理、指导,服务方面可谓是先天不足,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又片面地理解监管,将监管等同于管制,未能与服务联系起来,使之后天又不足。银监会刚刚成立,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历史也很短,虽已开始重视服务,但落到实处尚需时日。

参考文献:

[1]姜学军、刘丽巍、范南,金融对外开放与监管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2]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

[3]裴桂芬.银行监管的理论与模式——兼论日本的银行监管[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4]张荔.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巴曙松.金融监管框架的演变趋势与金融结构的发展空间[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1).

作者:冯梦雨 冯学荣 李小兵

国外金融监管改革思考论文 篇3:

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路径分析

摘 要:金融混业监管趋势、金融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金融开放下对标国际高标准等均对国内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形成合围之势,传统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责任混淆不清、滞后性和系统性风险明显,也难以适应新常态下金融深化发展和改革创新的需要。本文详细阐述了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动因,着力分析传统“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及其弊病,提出了新形势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创新的方向和路径。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改革;一行三会

金融改革和创新的热度不减,“创新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2015)、“加快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2016)、“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017)等政策主张层出不穷,尤其是《十三五规划纲要》更对其做了大篇幅的论述,政策导向型明显,不断拨动国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创新的神经和走向。

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创新的动因

“十三五”时期,经济持续发展,金融业持续稳定。然而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增大,人民币“入篮”、“人无贬基”①、熔断机制、IPO 扶贫、“泛亚事件”等无一不对国内金融监管体制提出质疑和考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内外“倒逼”之势已不容忽视。而深究其原因,则不外乎是“两个发展和一个错位”,即:金融业混业经营深入发展、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和国内金融开放与国际高标准错位。

1.混业经营深入发展

多样化、复杂化、跨业态、跨市场的混业金融经营活动逐渐增多,不同市场、机构和业务的联系日益密切,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主要表现为国内金融机构日益扁平化、金融服务体系日益信息化、新兴衍生金融工具日益多元化、传统金融业态(银行、证券、保险)的界限日益模糊化。而由此引发的市场竞争效应和风险管控指标重构等则暴露出传统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存在严重的权责不清、监管低效和高成本等问题。

2.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激发了网银、网贷、P2P等多种新型业态的活力,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服务效率和融资渠道的正效应相当明显,尤其是弥补了金融市场的信息缺陷。同时,其负效应也不容忽视,开放性、虚拟性和多样性的金融形态和技术手段极大模糊了传统风险的边界,增加了技术性风险(终端、平台等风险)的可能性,且其风险的突发性和高扩散性大大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2016年以来,监管举措更是一浪高过一浪: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3.金融开放与国际高标准错位

金融双向开放不断深入,尤其是亚投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AIIB)及丝路基金(Silk Road Fund)成立、IMF 投票权提高和“人民币入篮”等事件后,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与国外的对接和联动显著增强,全球治理和金融对外开放对国际高标准的对接要求越发迫切,其与传统“一行三会”监管模式的矛盾就越大。国内长期分业监管下的金融开放缺乏活力和应对区域性和全球性金融风险的能力,且“一行三会”下的监管机制与国际通用或区域性组织以及发达国家的金融标准出入很大,尤其是对金融数据的判读和数据整理和口径差异明显。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和瓶颈

1.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应金融市场发育和变迁需要,不断调整、完善和演进的动态过程。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监管空白期(1984年之前),金融融资完全依赖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资金供给,无成型的金融市场,也无专业的金融监管。第二,起步期(1984年-1992年),1984年工商银行成立,人民银行“中央银行”的职能进一步明确,二级银行架构(央行-专业银行)得以建立,此时期金融监管刚起步,多为审批、报批、审查和年检等简单监管,且行政色彩浓厚。第三,成型时期(1992年-2003年),1992年“南巡讲话”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释放了金融市场活力,金融监管迅速发展,同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以监控证券市场,1998年证券委员会职能划归证监会,随即保监会、银监会成立,“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基本成型。第四,发展完善期(2004年至今),2010年央行开启“两综合、两管理”,注重微观监管,2013年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

2.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瓶颈

(1)监管割裂化

一是权责不清。分业监管下“一行三会”各自为政,强行人为割裂金融业务的内部联系而“分而治之”,同类业务内部受管于不同的监管标准,有自相矛盾之处,亦存在诸多监管死角,“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现象明显。二是监管低效和高成本。“一行三会”,尤其是“三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往往基于单一的银行或保险或证券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控制因素进行设计和实施监管,而对整体风险和市场内部互动的认识严重不足,监管低效不可避免,进而导致单个金融机构或行业无法有效应对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增加了金融监管的决策链条和协调难度,监管成本随之大幅增加。

(2)监管空白化

一是民间资本、非法集资等金融形态与国有资本的地位不对等。分业监管体制下,防范金融风险的举措往往是“高门槛、严要求”,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金融业,非正规资本市场转战地下迅速发展,同时“一行三会”各自为政,对于非其监管下的新型金融業态和民间资本等缺乏有效监管。二是互联网监管漏洞较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深入发展,监管法律边界和标准模糊不清,加之“一行三会”割裂式的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高渗透性和高扩散性难以遏制,导致其以不同终端或平台换“穿马甲”改头换面。

(3)监管协调困难化

一是金融监管统计和评估机制难以协调。“一行三会”的金融基础设施分散、且联系若有若无,无法有效实现信息共享和修正,对于统一的金融监管指标和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无法达成共识,导致统一的风险识别和监管困难重重。二是政策协调和会议机制协调难以贯彻。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宗旨和期望并未完全实现,“一行三会”及财政部、发改委等其他部门也仅仅只是达成了原则性的意向,各方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和金融监管改革创新时间表,对分业监管弊病治标不治本。

三、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路径设计

1.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的总体原则

新形势下,国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要审时度势、反复论证,并根据金融业态发展和国际金融趋势不断加以修正。具体而言,要坚持历史性、前瞻性、协调性、独立性及有效性等“五大原则”:历史性原则要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要基于历史发展和金融业开放趋势,制定符合经济发展阶段和改革要求的政策;前瞻性原则要求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留足充分的容错空间和纠正机制;协调性原则要求“一行三会”、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构;独立性原则要求保证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他各部门的行政和监管不受干扰。有效性原则要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创新的举措和体制安排必须有利于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

2.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方案

遵循上述“五大原则”,新形势下国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重点在于考量国内金融监管的“一行三会”弊端和混业经营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合理定位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的维度,实现“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平稳过渡,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而非一蹴而就,直接由“分业监管”跳至“双峰监管”。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相较于分业监管,混业统一监管可更好的监管金融市场,做到政府和市场联合主导,符合中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疲软状态下对新型监管体制的要求。鉴于“一行三会”多年的监管经验和专业能力以及其相关的制度建设,可以“一行三会”为基础,充分论证其发展经验和监管优势,由国务院、财政部和发改委等部门牵头,建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辖“一行三会”,统一管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创新,统管国内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并根据混业监管的要求,协调“一行三会”的权责关系,以破除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并驾齐驱且“三足鼎立”的乱局,防止监管割裂化、空白化等乱象持续蔓延。此外,鉴于“一行三会”根深蒂固的体制机制和盘根错节的利益交集,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改革和创新不宜操之过急,稳妥做法是下设总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协调处、银监会协调处、证监会协调处、保监会协调处、互联网金融监管处、金融开放国际处、信息技术中心、法律研究中心等,以有序、高效推进金融监管改革与创新。

3.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创新方案的逐步推进,需要良好的外部保障措施和条件,本文认为,其保障措施可从以下角度考虑:

(1)信息技术保障

为做好金融监管创新的信息技术保障,可考虑:一是,完善信息收集、整理技术,充分利用大数据或“互联网+”进行信息管理和识别利用;二是,建立“三会”和央行的信息系统對接和优化,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率,并定期开展信息审查,及时修正错误信息;三是,整合“三会”和其他部门的数据库,尝试建立金融监管通用的国家金融数据库。

(2)人才保障

首先,要重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和招聘选拔机制,做好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留任建设;培养和招聘一批业务素质好、国际视野好、道德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其次,在引进高级监管人才的同时,建立起监管人员的交流、互派机制,除了央行和“三会”之间,其他职能部门也要做好人才交流,以取长补短,互相学习。最后,人才“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通过人才引进等方式让更多的国外经验丰富的监管工作者来中国担任咨询顾问,也可以让我国的监管高级人员走出国门,学习获取监管经验。

(3)国际合作保障

第一,建立全方位、多维度、系统化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途径。既要注重与国际性金融组织机构以及发达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又要特别注重与中国国情相似、金融发展阶段相同、发展困境相同的亚洲国家的金融合作,以互相发展并促进亚洲区的金融稳定。第二,强化国际金融信息的共享与互通。国内金融当局在加强与巴塞尔协会、IMF等国际组织的信息共享的同时,更要基于信息监管框架的规定,特别要尝试与发达国家金融信息系统和监管体系的对接,以先进的金融理念指导国内金融发展。

注释:

①2016年美元进一步走强,人民币接连跌穿重要关口。政府部门、媒体、分析师纷纷表示人民币没有贬值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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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云,史岩.监管割据与审慎不足: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与改革[J].经济问题.2016(05):30-35.

[5]夏秋,罗然然.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中国金融监管改革探讨[J].西南金融.2016(06).

作者简介:王永锋,男,经济师,中国人民银行固原市中心支行调统科科长

作者:王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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