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

2023-05-26

第一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以及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二)跨区域贷款;

(三)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四)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五)冒名贷款;

(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

(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责任人。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 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及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及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

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同意”。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第二章

不良贷款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四条 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良贷款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第五条 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并承担经济责任”的终身责任制。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不良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片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

2、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人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业务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

3、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同意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

4、信贷员不同意,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发放的贷款,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

5、超过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并上报本行审批的贷款,分支机构调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本行审批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30%、10%责任。信贷员不同意上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上报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 3

一责任人负90%责任,本行审批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分支机构信贷员不承担责任。

6、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

7、分支机构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本行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

第六条 会计(主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相应责任,因下列情形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信贷人员按合同约定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会计人员协助扣款的,会计人员接知后没有扣收贷款,因此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按借款人当时的帐上资金额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没有发出通知的,会计人员不承担责任。会计人员承担责任的部分,同额抵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不良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除前款规定外,其实现形式主要有:1. 全额赔偿;2. 非全额赔偿;3.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其他处理。以上三种实现形式可以并处。

(一)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100%承担责任;

(二)非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比例承担责任的部分;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本行稽查核准后,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

第九条 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以及当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错的,由本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停止责任人的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决策权。

2. 降低薪酬系数或解聘职务、职称、待岗清收等。

3.取消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

4.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5.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十条 当年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罚收保证金,并按前款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或损失的,按《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填写不规范给贷款债权有效性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

(二)对到期贷款未按规定履行催收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备案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贷款“三查”制度的。

(五)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七)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

(八)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真的;

(九)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人、抵(质)压物、质压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十)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的。

(十一)未经审查岗审查发放贷款的;

(十二)审查岗人员因审查程序走过场,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

(十三)未根据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及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十四)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十五)未按规定验证借款人、担保人具有法律效力证件的;

(十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的;

(十七)审查通过有关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十八)未坚持柜面办贷,贷款责任人直接立据放款的;

(十九)违规办理内部职工及其近亲属贷款或提供担保的。

(二十)未按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二十一) 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

(二十二) 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

(二十三) 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不坚持独立审查,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二十四) 违规审批向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跨辖区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未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的;违规审批向国家和上级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贷款的;未经特别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未履行有关大额贷款备案手续,造成贷款损失的;违规审批化整为零、多头贷款的。

(二十五)审批发放需审贷委员会(组)审议而未审议或虽审议但未通过的的信贷业务的;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二十六)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不符合信贷政 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冒名贷款、一户多证、超限额贷款的。

(二十七)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

2、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3、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真实性、有效性及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4、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5、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的。

(二十八)审批办理不符合承兑条件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

(二十九)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实的;

2、贷款未落实贷后检查责任制的;

3、贷后检查走过场,对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不汇报的;

4、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6、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发现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未及时报告或及时追查、修补的;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制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凭证的;

7、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

8、违规办理跨辖区贷款的;

9、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帐停息、豁收或缓收利息的;

(三十)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暗箱操作或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 9

落实,导致损失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催收不及时,导致丧失诉讼时效或担保人免责的;对不良贷款借款人监控不及时,未及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措施,丧失保全时机的;对改制的债务人或担保人隐匿财产或发生重大变故,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破产债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或在借款人破产终结后未继续向担保人追偿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应起诉未起诉,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和转移资金,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明知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导致案件审结后已无任何资金可扣划、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对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执行障碍的;案件执行时,不积极配合法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导致判决或裁定不能执行或可执行的财产被隐匿、资金被抽逃转移的;对已诉未结案监控不力,债务人和担保人有执行能力而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督促法院执行的;擅自对外放弃债权、承诺不予起诉、一诉了之、执行不力或不予执行的;与对方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致使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的;对拟诉讼的案件,诉前未按规程操作,贸然起诉造成损失的;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撤诉或败诉的;在诉讼过程中的举报材料不全,明确应该收集的证据没有取证的;事实陈述不清或出示对债权不利的证据,导致案件败诉的;对一审败诉的案件,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应上诉而未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需要申请再审的,而未在法定期间内及时提起申请再审的;诉前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审查起诉的,致使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的;擅自同对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助,给债权带来隐患或导致信贷资金严重流失的;诉前审查不周密,盲目决定起诉,给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由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按比例承担资产损失;

(三十一)抵债资产用于抵偿不良贷款过程中的下列情形:

1、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后,按规定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未足额冲减或挪作他用的;

2、蓄意压低价格处置抵债资产的;

3、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4、未按规定要求不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章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5、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丢失的;

6、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以贷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7、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8、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

9、在出租、变现抵债资产过程中,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以低价出租、变卖给关系人的;

10、未经审批或超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11、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12、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

13、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时,其差额部分擅自放弃 11

追索权的;

14、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

15、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16、抵债资产变现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挪作它用的。

17、在贷款核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呆帐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

(2)核销工作中超权限审批业务的。

(3)核销工作中泄露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本行利益的;

(4)核销后收回呆帐贷款未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的。

第三章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责任人因违纪、违法由国家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制度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出台前的不良贷款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以前的制度或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没有制度和办法规定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不允许任何信贷管理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铜都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篇: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

ⅩⅩ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

序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转入贷款十级分类后四类不良贷款(含次

一、次二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责任人及责任机构,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位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及调转外系统等情况免除。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相关制度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8]387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辽农信联[2008]47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辽农信联[2013]99号)、《ⅩⅩ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沈农商银[2013]59号)。

第二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条 总行、一级支行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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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承担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等风险处置职能。对于总行审批事项,须经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当不良贷款入账后,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启动追责程序。

第六条

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转入的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逐笔提出初步认定结果,并由初步认定的责任人签署《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详见附件二)。将责任认定材料,连同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贷款形成原因,对贷款责任人的责任作出最终认定,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详见附件三),并将责任认定结果交由有权处罚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

相关有权处罚部门,按照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交本级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第九条

资产保全部门依据以上贷款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罚结果,监督责任人清收不良贷款。

第十条

对在处罚期满仍未完成清收任务的责任人,由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例会,再次启动追责程序,依据清收情况,作出责任认定意见,并由有权处罚部门执行追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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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相关有权处罚部门为:各级机构的人力部门、内控合规部门、监察部门等,并按本行目前的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具体为:

1.在岗、下岗清收,由人力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清收处罚通知书”或“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报上级人力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2.经济处罚,由内控合规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经济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向上级内控合规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3.纪律处分,由监察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纪律处分决定,并建档登记,向上级监察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4.法律追究,由监察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对涉嫌犯罪的,配合司法机关,移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责任认定范围: 1.对一级支行的责任人(不含一级支行行长、副行长)的责任认定,由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2.对一级支行行长、副行长及以上层级的责任认定,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对转入的不良贷款应于每笔不良贷款转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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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内进行责任认定,2个月内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符合免责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同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提出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的管理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经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并批准后可免除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明确管理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细则由总行负责修订、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工作流程图2.《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 3.《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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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突泉蒙银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明确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促进各项信贷规章制度执行和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农村信用有关规章制度,特 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规、金融规章,监管当局、省联社和联社各项信贷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以五级分类标准确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包括已离退休人 员(含内退人员)。

三、对已调离人员在本联社工作期间的违规违章行为,造成资金损失的,联社对其有追偿权。

四、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制。对不良贷款形成负有直接和间接责任的当事人、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依据情节轻重和 损失大小分别追究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证据确实;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实行处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六、客户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熟悉信贷工作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规范加强信贷业务。

七、联社稽核监察保卫部门对信贷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不良贷款责任处理种类: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工资、赔偿损失;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下岗清收、停职。 以上三类处理可以并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并有犯罪 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责任认定。由责任人自主考察、发放,或虽经信用分社、信用社(部)贷款审批小组或联社贷款审查、审批委员会审批,本人同意承担第一责任的贷款,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省联社、联社《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发放的贷款,经认定责任人应承担责

任的贷款,属责任贷款。

十、责任交接:信贷人员因工作调动、区域轮换等原因变动工作岗位或责任片发生变化的其责任贷款,由联社信贷管理部逐笔建立登记簿,在稽核监保部门的监督下,交接双方共同外核、清查档案,明确责任。双方无异议的,由继任者承担收回责任。原责任人因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以后贷款产生纠纷或因其违者行为导致贷款难以收回的,仍由原责任人承担责任。

一、追究组织。经济处罚由信贷部门或稽核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由人力资源部在每季度岗位考核中扣除相应款项,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多次处罚,稽核监察保卫部负责对经济处罚以外其他形式的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由理、监事会根据稽核监察保卫部等职能部门提供的违规违章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二、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多年来的工作实际,尊重历史,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新老划段,区别对待”的

方法。

三、时间划分。对2000年8月10日(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379号文件)下发前发放的贷款,因不可抗力而形成不良贷款,无明显违规违纪行为,原则上不追究经办人员或决策人的责任,由现任客户经理和信用分社主任承担清收责任;对2000年8月10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逐笔界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不属责任贷款的,现行管贷客户经理为清收管理责任人。

十四、违规范围:包括全部违反信贷管理政策、制度、规定,对不坚持合作制方向、不贯彻为“三农”服务宗旨发放的责任贷款而形成不良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过去已经形成不良贷款的,为了减损降险而发生的借新还旧贷款,只要操作合法合规和贷款风险没有增加,不追究借新还旧,经办人员责任。

十五、处罚、处分:

(一)处罚

1.对责任人2000年8月10日后发放形成的责任贷款,按月从工资中扣收300元限期三个月清收。三个月后未收完的,联社视其情况可给与停职清收、下岗清收等处罚。

2.扣减信贷客户经理年末联社绩效综合考核20-60%的

奖励。

3.所扣工资,用于偿还其责任贷款,偿还时按着“先早后晚、先难后易”的原则,收清后可于下月返还。 4.不良贷款清收任务未完成或不良贷款考核期未余额不

降反增的。 (二)处分

1.不良贷款单笔或单户余额超20万元,造成贷款损失的;

2.违反规定发放冒名贷款的,形成不良贷款超5万元的;

3.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审批的,

造成贷款损失的。

六、处罚依据。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节有关条款,对责任贷款,联社根据清理核实的数据,按月进行处罚。特殊情况的,责任人要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联社信贷管理部。经联社党委研究后确定是否给与处罚。

十七、追究的工作程序。

由信贷管理部与稽核监察保卫部共同认定,分清有关人员的责任,形成稽核报告,报联社党委,党委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程序作相应追究处理。责任追究采取逐

级负责的方法。

(一)给予客户经理降级处分:

1.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贷款形成不良

的;

2.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

件的,贷款形成不良的。

3.对不良贷款,未按规定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催收通

知单或者办理其他手续的;

4.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发现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

(二)给予有关责任人下岗至撤职处分:

1.对已发现有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未及时报告

和处理,造成贷款风险的;

2.信用社(部)主任、联社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人员,直接责

任贷款超过30万元的;

3.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落实或

导致贷款损失的;

4.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落实农村信用社债权,制止企业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

5.违反规定,向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

业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

6.对已中断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内未继续采取资产保全

或其他收贷措施的。

(三)给予有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1.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担保无效的,形成风险的;

2.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大额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

八、 处理工作程序。

(一)经济处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允许被处罚者申

辩,建立登记制度。

(二)纪律处分程序。应当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按有

关程序处理。

九、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篇: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细化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流程,明确工作标准,明晰工作责任,确保责任认定到位、追究到位,真正达到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下称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的不良贷款,是指信贷管理系统中的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按照形成责任划分为责任不良贷款和免责不良贷款。

第四条 责任不良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含农村信用社)员工(含内退、离退休和臵换人员)因违法、违规或员工承贷、担保放贷,或因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产生风险,应当承担清收责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第五条 免责不良贷款是指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个环节,当事人均已尽职,由于外部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免责贷款设立容忍度,容忍度以内免除责任追究,以外不免除。

第六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原则:

一、尊重历史,新老划段。不良贷款有其历史特殊性,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变迁,划分合理的时间段。

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不良贷款形成的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更是千差万别,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要据实认定,依规处理,制度规定不溯及以往。

四、阳光操作,公开透明。责任认定追究规则公开透明、认定处理结果公开透明、举报申诉渠道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七条 责任认定的范围:尚未认定的不良贷款、已认定但不实的、新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八条 责任认定标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应按照贷款全流程管理的尽职要求,区分岗位,逐笔分析、逐笔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依照省、市联社下发的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责任认定机构及职责:

一、市联社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市联社理事长担任,成员由主任、主管主任、监事长,以及信贷管理、风险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稽核、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风险资产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的领导。

(二)制定和修订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制度。

(三)制定不良贷款认定工作规划。

(四)对县级联社上报的有争议的责任不良贷款进行复议。

(五)对责任不良贷款清收不到位的责任人提出行政、经济处罚等意见。

(六)对县联社上报认定为免责的不良贷款进行审核。

(七)审核县级联社制定的免责贷款的容忍度。

(八)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县级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机构及职责

(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理事长担任,副主任由监事长和(副)主任担任,委员由信贷部门(授信审批部、风险监测部、客户经理部等)、风险资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稽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县级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风险监测部。客户经理部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小组。委员会职责:

1、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工作。

2、制定和修订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制度

3、审定不良贷款容忍度

4、制定不良贷款工作计划。

5、对有争议的责任不良贷款和免责贷款进行复议。

6、根据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提出对不良贷款责任人实行清收和处罚措施。

7、制定免责贷款的容忍度,对超出容忍度的不良贷款各岗位

3 人员制定清收和处罚措施。

8、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风险监测部工作职责

1、拟制、修订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制度。

2、测算不良贷款容忍度。

3、拟定不良贷款工作计划。

4、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5、组织召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会议。

6、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日常督导工作。

7、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结果的公示工作。

8、认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稽核部工作职责

1、对认定免责的和有异议的不良贷款成因进行稽查,从岗位责任角度出具稽核意见。

2、对不良贷款举报、申诉事项出具稽核意见。

3、按季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监察室工作职责

1、按规定对有关不良贷款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受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举报、申诉事宜。

3、对不良贷款责任人处罚的公示工作。

(五)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

负责对不良贷款责任人人事、劳资处罚的落实工作。

(六)客户部工作职责

1、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初步认定和上报工作。

2、不良贷款认定和追究结果的公示工作。

(七)其他营业网点工作职责 不良贷款认定和追究结果的公示工作。 第十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阳光操作内容:

一、省联社的“五公开”制度;

二、各营业网点设立举报信箱;县、市联社设臵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在县级联社和各分部显要位臵,设立不良贷款认定工作公示专栏,公示不良贷款的认定追究规则、认定处理结果、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同时,将上述内容在网上公示。

三、认定处理结果公示期至少10天,并待市联社复查后方可撤回。

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措施: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使用、在岗责任清收、离岗责任清收、解除劳动合同和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在岗责任清收是指不离开现职岗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收自己的不良贷款,清收期间每月只发基本工资(由人力资源部门凭处罚认定书从下月起开始执行)。在岗责任清收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根据实际情况,责任人可向稽核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延期一次,但不得超过原期限。

第十三条 离岗责任清收是指离开现职岗位,在规定的期限内

5 专门负责清收自己的不良贷款,清收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费(由人力资源部门凭处罚认定书从下月起开始执行)。离岗责任清收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根据实际情况,责任人可向稽核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延期一次,但不得超过原期限。

第十四条 责任不良贷款处罚实行新老划段:

一、1996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暂划入免责贷款范畴,依照本规定中免责贷款的处罚标准执行。

二、1997年1月1日(含)至2005年7月1日间发放形成的,责任认定不到位或未落实责任处罚,以及责任处罚不到位的,依照本规定中责任不良贷款处罚标准执行。

三、2005年7月1日(含)后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依照本规定中的责任不良贷款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责任不良贷款处罚的条件(不含小额农户贷款)

一、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单笔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200万元(含)以下;

(二)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内;

(三)一年内发生超过3笔或累计发生超过5笔责任不良贷款。

二、离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单笔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200万元以上;

(二)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500万元以上;

(三)一年内发生超过5笔或累计发生超过10笔责任不良贷款。

(四)在岗责任清收到期。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单笔责任不良贷款本金500万元以上;

(二)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1000万元以上;

(三)一年内发生超过10笔或累计发生超过20笔责任不良贷款。

(四)离岗责任清收到期的。

五、在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80%以上;

(二)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达到8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100%。

五、离岗责任清收转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50%以上;

(二)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比例达到6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80%以上。

第十六条 小额农户责任不良贷款处罚的条件

一、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下;

(二)一年内发生超过10笔或累计发生超过20笔责任不良贷款。

二、离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100至200万元(含);

(二)一年内发生超过20笔或累计发生超过30笔责任不良贷款。

(三)在岗责任清收到期。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200万元以上;

(二)一年内发生超过30笔或累计发生超过50笔责任不良贷款。

(三)离岗责任清收到期。

四、在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80%以上;

(二)在规定的清收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达到8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100%的。

五、离岗责任清收转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50%以上的;

(二)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比例达到6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80%以上的。

第十七条 免责不良贷款实行容忍度比例和额度双线控制,低

8 于容忍度的,免除岗位责任人处罚;超出容忍度的,调查岗A角负主要责任,客户部经理、审查岗A 角、授信审批部经理、授信审批委员会和风险防控委员会主任负次要责任。处罚措施包括: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使用、在岗责任清收、离岗责收清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十八条 实际工作中,不单独计算免责不良贷款,直接用不良贷款余额代替。

第一十九条 免责不良贷款处罚的条件(非小额农户贷款) 考虑到地区、年度不同,形成不良贷款数量有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为此,设臵了不良贷款容忍度地区差异系数(L)和年度差异系数(Y,全市以2011为基年,差异系数为1), 由县级联社测算确定,测算公式和结果报市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

一、超出容忍度比例处罚的条件

(一)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月末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2、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连续2个月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3、离岗责任清收的条件:连续3个月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离岗责任清收到期,不良贷款占比仍超3%*L*Y。

5、在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第3个月压入容忍度以内;

6、离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第4个月压入容忍度以内。

(二)负次要责任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连续2个月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2、调离岗位的条件:连续3个月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二、超出容忍度额度处罚的条件

(一)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

(1)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10(含)至20万元,个人类30(含)至60万元,公司类200(含)至500万元。

(2)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20(含)至30万元,个人类40(含)至80万元,公司类300(含)至800万元。

2、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1)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20(含)至30万元,个人类60(含)至100万元,公司类500(含)至800万元。

(2)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30(含)至50万元,个人类80(含)至200万元,公司类800(含)至1000万元。

3、离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1)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30万元,个人类超过100万元,公司类超过800万元。

(2)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50万元,个人类超过200万元,公司类超过1000万元。

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离岗清收期满,且达不到离岗清收中止条件。

5、在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次月及本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低于在岗责任清收处罚条件。

10

6、离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连续两个月及本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低于离岗责任清收的处罚条件。

(二)负次要责任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 (1)客户经理部经理:

①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30(含)至60万元,个人类90(含)至180万元,公司类600(含)至1500万元;

②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60(含)至90万元,个人类120(含)至240万元,公司类900(含)至2400万元。

(2)其他责任人员

①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60(含)至120万元,个人类180(含)至360万元,公司类1200(含)至3000万元;

②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120(含)至180万元,个人类240(含)至480万元,公司类1800(含)至4800万元。

2、调离岗位、降职使用的条件: 一般员工调离岗位,有职务的降职使用。 (1)客户经理部经理:

①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60万元(含),个人类超过180万元(含),公司类超过1500万元(含);

②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90万元(含),个人类超过240万元(含),公司类超过2400万元(含)。

11 (2)其他责任人员

①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120(含)万元,个人类超过360(含)万元,公司类超过3000万元(含);

②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180(含)万元,个人类超过480万元(含),公司类超过4800万元(含)。

第二十条 县级联社领导班子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的处罚 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管理责任。对管理责任的处罚,采用容忍度比例和额度双向控制。对2008年整合后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主任和主管前台贷款营销的主任负主要责任,联社理事长、监事长负次要责任。处罚措施包括:诫勉谈话、降职使用。

一、超出容忍度比例处罚措施的条件

(一)负主要责任领导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月末不良率超出3%*L*Y;

2、降职使用的条件:不良率连续3个月超出3%*L*Y。

(二)负次要责任领导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连续3个月不良率超出3%*L*Y;

2、降职使用的条件:不良率6个月超出3%*L*Y。

二、超出容忍度额度处罚措施的条件

(一)负主要责任领导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

(1)单笔责任金额超过500万元(含);

12 (2)月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10笔(含)或金额超过500万元(含);

(3)月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3000(含)至4800万元; (4)年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30笔(含)或责任不良贷款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

(5)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4800(含)至6000万元。

2、降职使用的条件:

(1)单笔责任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

(2)月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20笔(含)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

(3)月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4800(含)万元; (4)年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40笔(含)或责任不良贷款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

(5)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6000万元(含)。

(二)负次要责任领导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

(1)单笔责任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或单笔不良贷款超过2000万元(含);

(2)月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15笔(含)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

(3)月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4500(含)至7200万元; (4)年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40笔(含)或责任不

13 良贷款金额超过4000万元(含)。

(5)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7200(含)至9000万元。

2、降职使用的的条件:

(1)单笔责任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或单笔不良贷款超过3000万元(含);

(2)月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30笔(含)或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

(3)月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7200(含)万元的; (4)年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60笔(含)或责任不良贷款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

(5)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9000万元(含)的。 第二十一条 对因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触犯多项规定,按照就重不就轻的原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调离原工作岗位,但仍在省内信用社系统工作的,不因岗位调整而改变原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应根据其符合的规定标准,采取相应的责任清收方式处理;调离XX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应向责任人的现工作单位如实反映情况,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信用社内退、离退休和被臵换人员的不良贷款责任人员,原则上要由原工作单位召回,比照上述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罚。具体办法由各县级联社自行确定,报市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认定和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责任认定

14 委员会提出复议。认定委员会自收到复议申请后,最迟不晚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复议申请人结果。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客户经理部认定小组认定。每月2日前,客户经理部综合岗从信贷管理系统筛选出上月新增不良贷款清单,由客户部总经理组织召开责任认定会议,初步形成认定结果;将认定结果情况表(附件1)及相关会议资料(附件2-1 责任不良贷款认定表、附件2-2 免责不良贷款认定表、附件3 会议记录等)4日前上报风险监测部。

第二十七条 风险监测部汇总客户经理部初步认定结果。风险监测部对初步认定结果分类,将认定免责的、有异议的不良贷款填写不良贷款成因稽查清单(附件4),送交稽核部核查。同时,在内网上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为每月5-7日。

第二十八条 稽核部接到后,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稽核意见,并将稽核意见书(附件5)送交风险监测部。

第二十九条 每月12日前,风险监测部负责组织召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会议,对上月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记录员对认定过程进行记录,形成的文字材料交风险监测部存档。文字材料应包括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会议记录(附件6)、会议决议(附件7)、认定登记表等。

第三十条 风险监测部汇总分析认定结果。风险监测部统计汇总责任人认定工作汇总表两份,一份自留,一份送交监察室;

15 撰写月度认定分析报告,与认定结果情况表(附件1)一并存档;同时,在县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公示本月认定结果。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室依据不良贷款责任处罚的条件的规定,填写不良贷款责任处罚认定书(附件8)两份,一份送达责任人,一份自留。

第三十二条 责任人收到处罚认定书签字确认,并送交监察室,自收到确认书三个工作日内,不退交或不提请复议的,视同认可。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室汇总责任人处理结果,填写月度责任人处理清单(附件9)三份,一份送交人力资源部,一份送交风险监测部,一份自留;通知责任人所在分部公示责任人处罚结果,同时在县联社公示本月处罚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XX市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县级联社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印发前,依照原办法已对责任人进行认定到位,处罚到位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省联社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五篇: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

辽农信联[2008]387号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已经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风险管理 新增不良贷款 办法 通知

抄 送: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

内部抄送:省联社领导,各部门、直属机构。

联系人:杨 旭

联系电话:024-3129104

4(共120份)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8年10月16日

印发

2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 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控制新增不良贷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务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而免除。

第二章

责任界定

第四条 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的界定。

(一)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的界定,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执行。

(二)实行“小额农贷”“五包”(包调查、包评级、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责任制的包片信贷员(以下简称“包片信贷员”)

3 为“小额农贷”发放至收回全过程的主责任人;“小额农贷”未实行“五包”责任制的,其调查、评级、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执行。

第五条 岗位责任界定。

(一)调查岗:

凡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未尽职调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一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查岗:

凡对明显存在的问题未能审查发现或发现未能纠正和提出等未能尽职审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批岗:

凡因把关不严、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及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核查等未尽职审批发放的各项贷款,形成不良的,由审批岗承担主要责任。

(四)贷后管理岗:

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等问题未能及时报告等未能尽职贷后检查管理的,由此造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贷后管理岗

4 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每笔贷款的主责任人可为多人。凡属与客户串通、合伙发放违规贷款的参与人员全部为主责任人。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七条 处罚类别。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工资、罚款、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三)其它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在岗清收、下岗清收、免职等。

(四)法律追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依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八条 处罚对象。

(一)责任人:指各岗位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包片信贷员。

(二)集体责任成员:指各级机构的审贷小组成员、审贷委员会成员。

(三)责任机构:指信用社、县级联社、市联社(办事处)。

(四)责任机构领导:指理事长、主任、分管信贷的副主任、

5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处罚范围。

(一)责任人:对2008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二)集体责任成员:对2008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三)责任机构和责任机构的领导:年末新增贷款不良率高于2%或年末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高于5%的责任机构和所在机构领导。

1.新增贷款不良率=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新增贷款余额。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新增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贷款余额;

2.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农户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农户新增贷款余额。农户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的农户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农户新增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的农户贷款余额。

3.在计算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和农户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时,对认定为免责的不良贷款予以剔除。

第十条 处罚方式。

(一)对责任人的处罚。 1.在岗清收。

(1)主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6 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的工作职责。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90%。

(2)经办责任人:在认真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前提下,全力协助配合主责任人进行清收,并扣发不低于70%的绩效工资。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全额退回。

2.下岗清收。

对在规定的在岗清收期限内未能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贷款风险较大的,可以直接实行下岗清收。

(1)主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50%,并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2)经办责任人: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同时应主动协助配合主责任人进行清收,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80%。

3.责任追究。

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须根据情节轻重、贷款回收情况、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辽农信联

7 [2005]80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等制度给予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相应的罚款、赔偿损失及纪律处分等。

4.法律追究。

凡属责任人的道德行为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集体责任成员的处罚。

对存在违规、违纪情况的贷款项目,因集体把关不严,应审查出而未审查出问题或缺陷,同意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给予以下处罚:

1.在岗清收。

(1)审贷小组组长或审贷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的工作职责。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90%。

(2)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其他成员: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并扣发不低于70%的绩效工资。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全额退回。

2.下岗清收。在规定的在岗清收期限内未能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贷款风险较大的,可以直接实行下岗清收。

8 (1)审贷小组组长或审贷委员会主任委员: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50%,并撤销其审贷小组组长或审贷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2)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其他成员: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80%。

3.责任追究。

对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成员,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须根据情节轻重和贷款回收情况、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80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等制度分别给予相应的罚款、赔偿损失及纪律处分等。

4.法律追究。

凡属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成员的道德行为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集体涉嫌犯罪的,全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责任机构的处罚。

对所辖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能控

9 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1.扣减责任机构绩效工资总额的2%,以此为基数,凡新增贷款不良率每升高1个百分点,相应增扣责任机构绩效工资总额1个百分点,扣至绩效工资总额的10%为止;

2.降低或取消该机构的信贷业务基本权限; 3.取消该机构的先进单位(集体)评选资格。

(四)对责任机构领导的处罚。 1.信用社及县级联社。

对所辖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能控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给予以下处罚:

(1)主任、分管主任和信贷部门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并给予在岗清收处罚,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工作职责,对在岗清收期限内达到规定比例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70%;

(2)在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实行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只发生活费,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同时给予理事长实行在岗清收,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50%;

(3)在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主任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分管主任和信贷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理事长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并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市联社、办事处。

对所辖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控

10 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给予以下处罚:

(1)理事长、主任: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10%、并全省通报批评;

(2)分管主任: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20%、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3)信贷部门负责人: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20%、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对因各级高管人员滥用职权、强迫他人或下级机构点名发放贷款而形成不良的,该高管人员承担全部责任,除给予直接下岗清收外,给予免职处理,下岗清收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对于通过内外勾结等不法手段骗取信用社贷款的内部工作人员,直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认定及处罚程序

第十二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由各级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明确处罚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报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责任认定。

(一)对信用社和县级联社的责任人(不含县级联社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由县级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最

11 终认定;

(二)对市联社、办事处责任人(不含班子成员)及县级联社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由市级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级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三)对市联社、办事处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由省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省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第十四条 责任处罚执行。

(一)对责任人(不含各级机构的班子成员)的处罚执行分以下四种情况:

1.在岗清收,由同级稽核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的意见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留存,报上级稽核部门备案;

2.下岗清收,由同级稽核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的意见向有关责任人下达“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向上级人事、稽核部门等部门报备;

3.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或党委会的意见执行,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4.法律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执行。

(二)对各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处罚由上级主任办公会或上级党委会或授权的职能部门执行。

(三)对责任机构的处罚由上级机构主任办公会或授权的职

12 能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和集体责任的成员要逐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一般应于每笔新增不良贷款发生后1个月内进行责任认定,2个月内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对所辖当年新增贷款不良率年末未控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责任机构及领导的责任追究按年进行。

(一)各县级联社要在下一1月底之前,完成对信用社及信用社领导的责任追究;

(二)各市联社、办事处要在下一2月底之前完成对县级联社及领导的责任追究,并将责任追究情况上报省联社;

(三)省联社对市联社、办事处的责任追究,在下一3月底前完成。

第五章

免责规定

第十七条 免于承担责任的前提为信贷业务责任人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确实做到了尽职调查、审查和尽职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并批准后可免除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由于借款人因地震、特大雪(水、风、火、冰雹)灾、特大干旱、霜冻、流行性动物疫病等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件)

13 等不可抗力而损失巨大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法及时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由于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另外的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由于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定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十九条 符合免责条件的,应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事故处理意见书、裁决书及有关资料;

(二)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的,须提供法院判决书、财产清单及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借款死亡绝户或依法宣告死亡的,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依法宣告死亡书及财产清单、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用以证明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条 免责的认定工作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新增不良贷款质询的组织及清收措施的制定、监测与考核;

(二)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同级风险管理委员会;

(三)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第二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新增到期贷款的预警提示和新增不良贷款的查询、统计、汇总;

(二)向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提供新增不良贷款清单;

(三)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第二十三条 稽核部门职责:

(一)根据主任办公会的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或下岗)处罚通知及建档登记,并建立经济处罚台账;

(二)参与对免除责任和退回扣发工资的稽核认定;

(三)在职能范围内,对同级和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第二十四条 财务及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一)建立新增不良贷款经济处罚明细账,并实行专户管理;

(二)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15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一)根据主任办公会或党委会的意见,对相关责任人下达纪律处分决定;

(二)配合司法机关对已构成犯罪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职能范围内,对同级和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第七章

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按月监测,各级机构每月要将新增不良贷款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具体按《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与考核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8]10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考核纪律。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考核的各项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准弄虚作假。对当年到期贷款展期的,必须符合《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级领导、执行和监督部门未能严格按照本办法尽职工作、有意隐瞒重大问题、伪造免责材料、包庇责任人、不及时上报或考核的,视情节轻重,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16

第二十九条 对于2005年6月30日以后发放的贷款,如在2008年6月30日前已形成不良,要求在2008年12月31日前收回,到期不能收回的,对其责任人或集体责任成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市联社、办事处和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备案,但处罚的范围、标准等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岗(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给予以下处罚:

1、在岗清收。清收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下岗清收。清收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特此通知

责任人(签字):

处罚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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