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资助资金申请

2022-11-18

第一篇:幼儿园资助资金申请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

县幼儿园:

本人****,系***县***镇社会待业青年,家庭人口*人,儿子***,于2009年*月出生,2012年9月进入***幼儿园**班接受学前教育,因家庭人口多,在县城没有房产,本人夫妻二人靠打零工养家糊口,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特申请县幼儿园资助学前教育资金,望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

xxxx年13月32日

责任编辑: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残儿童、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所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儿童家长都可向所在幼儿园申请。政府资助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幼儿园可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800元、1000元、1200元三档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县两级财政承担。资助金采用银行存单的形式发放,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各幼儿园发放情况通过电话抽查核实。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每学年评定一次。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家长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并提交《江苏省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申请表》,同时要上报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件、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家长一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1张纸上),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另外需带户口簿原件。幼儿园收到儿童家长申请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儿童进行评审(资助人数不超过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分配给各幼儿园的人数),并将最终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接受师生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到县、市、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篇: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建[2009]5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诚信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助于发挥我国产业优势,具备国际竞争力;

(二)有望开拓国际市场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三)专利技术产品预期在国际市场容量大、前景好;

(四)有助于我国优势企业拥有核心技术;

(五)有望构建专利池、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六)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第七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年初印发申报指南。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

(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

(四)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等;

(五)专利审查机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

(六)专利申请文件(中文),以及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如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上述申报材料,除

(一)、

(四)、

(六)外,其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中央单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地方单位通过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对各省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10日前报财政部。对受理项目的技术支撑材料由各省级知识产权部门核实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国内申请人每年申报时间截止到8月15日。凡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向国外申请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申报当年的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3%掌握。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下达资助项目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有关申报单位。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凭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应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取消以后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2.填表说明

第三篇: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优化专利申请结构,保护创新成果,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重点突出、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厅负责编制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具体项目资金,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本级知识产权局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推荐项目,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九条 扶持范围

(一)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地市,与地级以上市专利资助资金合并使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全省已获得授权的PCT国际专利,其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2.粤东西北地区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其在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3.提高全省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中国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4.对已获得费用减缓的授权中国发明专利,其申请、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以及当年有非正常专利申请及非正常无费视撤行为的申请人不予资助。

(二)专项资助,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企事业专利申请促进,包括推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示范引导及培育、专利技术实施。

2.地市专利申请促进,包括提高专利申请数量质量、推动专利电子申请、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无费视撤。

3.提升专利代理质量,包括专利代理人培训、专利代理服务规范、开展百所千企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工程。

4.开展专利申请专项业务。

(三)专利奖励,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广东专利奖获奖项目单位及获奖个人表彰及奖励。

2.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单位或个人表彰及奖励。

3.广东专利奖评选组织工作。

4.广东专利奖、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日常管理及宣传工作。

第十条

分配方法

(一)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该市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

1. 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 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数量在全省上一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总数占比。

2.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粤东西北地市经费额度=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年度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在粤东西北地区上一年度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总数的占比。

3.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 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年度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在全省上一年度各市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加和的占比。

(二)专项资助资金分配

主要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符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专利奖励资金分配

广东专利奖、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资金按照当年公布的获奖名单据实核定。

1.广东专利奖奖励资金支出标准:项目类金奖每项10万,优秀奖每项5万元;发明人奖每人2万元。

2.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资金支出标准:金奖每项100万元,优秀奖每项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包括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项资助资金和专利奖励资金的额度、资金使用方向、要求和绩效目标,报省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助资金申报指南,并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

第十三条 专项资助资金的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请使用专项资助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省属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中央驻粤单位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省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专项资助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按因素法提出分配方案。广东专利奖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当年公布的中国专利奖和广东专利奖获奖名单提出专利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助资金分配方案、专利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经省财政审核后,省知识产权局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

(一)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异议处理,并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第

(一)点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经省领导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省属单位的,由省财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市县单位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收到省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中央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单位,由省财政直接将款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纳入项目用款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报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逐级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项目用款单位应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项目用款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项目的协议(计划)时间要求将情况汇总报省知识产权局。项目用款单位是省属单位的直接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共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号125号)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属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南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发明人积极申请专利,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设立南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南阳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条件:

1、所申请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已获得了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权。

2、所申请的专利应当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新技术领域和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3、专利申请人有一定经济困难,并影响到了专利申请。

4、所申请的专利应当经由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或申请人单位内部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利工作者代理。

第四条 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以相关成果申请专利,以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和在校学生申请专利将优先给以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和实审费,其中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额为每件300元,其它费用按不低于实际发生额50%的比例资助。对于同一个申请项目不能同时享受两级(包括两级)以上政府的资助。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须交验下列材料:

1、《南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人申请表由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所出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或复印件;

4、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

5、单位营业执照和申请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七条 南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全市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核和批准。受理的时间为每月的20日至月底,每年集中审批4次,每次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

第八条 对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在接到审核意见道知书一个月内,可到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申请资助领款手续。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资助款后,应当用于冲抵原列支的款项。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受理机关要对资助项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受理部门对资助项目分批汇总造表,报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领款、发放,并切实做到完善手续,存档备案,接受财政管理部门对本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监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材料清单

申报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申报项目名称:

经办人员:联系电话:

序号材料名称份 数本人交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3份()

2、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人员情况表一式3份()3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在校生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在校证明

及经孵化证明各1份()

4、学生股东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学生股东在校生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在校证明

及经孵化证明各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各1份()

6、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原件)各1份()

7、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1份()

8、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9、工商局的“自然人投资情况”证明 (原件)1份()

10、相关支出的合同和凭证(复印件)3—5份()

11、工商局的公司章程(原件)1份()

12、技术合作协议、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复印件)()

13、业务合同(复印件)()

14、导师或企业推荐书(原件)()

15、相关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区收)))))))))))))))))(((((((((((((((((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员工安全知识手册图下一篇:英国比利时申根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