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暂住证申请书表范文
河南化工职业学院办暂住证证明表
学籍证明
学生,性别,学号:身份证号码:,是我院系,,级专科在校生,学制年。现居住地在我院号学生公寓楼宿舍。 特此证明
河南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处(盖章)年月日
第二篇:暂住证申请书
我叫 申请年 月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系班 学生,现住:万方科技学院宿舍,学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由于本学期学习时间允许和多学习些工作技能,利用本学期内考取汽车驾驶执照。因外地学生考取焦作市汽车驾驶执照必须办理焦作市暂住证,本人户口不在学校,特向学员提出申请。
我保证:在校外所发生的一切突发事情与学院无关,均有本人承担,望领导批准。
辅导员:申请人:
年月日年月日
系书记:
年月日
第三篇:办理暂住证申请书
本人张立,系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谋道镇人,毕业于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现居住在黄石市大垅小区9-9(租赁),身份证号:422802199009146821。因办理实习律师证需要,今特申请办理暂住证,恳请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大垅小区9-9居民 张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第四篇:办理暂住户口的申请书
居委会领导请转
河滨社区派出所:
我的表弟张国斌,系四川省南部县天平乡张家沟村1社2组待业青年。职中文化程度,现年20岁,未婚。他来本市,经佳欣染织厂招聘为合同制工人(机床操作工)。该公司无住房,暂住我家,特申请输暂住人口登记户口手续。请准予登记。此致
敬礼!
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25号住户
张国强
2005年12月24日
第五篇:居住证积分申请
第四章 《居住证》积分管理 第二十条 (积分制度)
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二十一条 (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标准分值)
标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拟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的调整)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项目、积分标准以及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积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积分材料)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积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积分申请)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第二十六条 (积分办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属实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第二十七条 (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以在网上或者持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积分。
编辑本段第五章 持证人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 (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第三十一条 (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三十五条 (参加评选)
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第三十六条 (其他待遇)
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七条 (待遇中止)
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服务)
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为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和积分、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第三十九条 (信息保密)
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沪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 第四十条 (行政责任)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刁难申请人或者推诿、拖延的;
(二)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或者为持证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相关待遇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在对申请人进行积分或者材料核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办《居住证》、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法律救济)
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持证人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积分申请的,持证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过渡条款)
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已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原《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重新申办以及申请积分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境外人员规定)
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的《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