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审计办法

2022-07-18

第一篇:基建项目审计办法

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条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教育部门和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投资计划;

2.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5.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3.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5.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4.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5.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6.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7.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8.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9.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10.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第八条

审计机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由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九条 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2.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3.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4.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5.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十条

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桂林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

办法》的通知》

桂理工审[2013]1号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2013年9月23日

桂林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合理控制造价,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工程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教育 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广西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部门是指学校审计处及由审计处派出的审计机构。

第三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与实施。

审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自行实施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部分环节实行委托审计,委托审计的费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按规定须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评审中心评审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广西区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规范、取费标准、调价文件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第五条

学校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含建设指挥部等机构)要逐步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制,收集真实、完整的施工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六条

凡经学校批准建设,工程造价或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都属于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对象。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具体包括:

(一)学校及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工程项目,以及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二)设备及附属设施安装工程项目(不包括设备采购项目中的设备安装工程);

(三)房屋修缮及装饰、办公室或实验室改造、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管网、道路、运动场地、安全消防设施、网络工程、园林绿化、景观等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对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九条

项目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拟建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二)拟建工程项目投资立项手续的完备性。

第十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招标文件中与工程造价(费用)有关内容的完整、严密性;

(二)勘察、设计合同条款与取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招标审计

1、施工招标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2、施工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及答疑文件有关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准确性;

3、工程预算和工程预算控制价。着重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有错漏项,子项内容与要求描述是否准确,定额套取是否合理,预算控制价中各项计费是否合规、准确;

4、开标、定标程序的合规性。

(二)监理招标审计

1、监理招标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2、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

3、开标、定标程序的合规性。

(三)施工合同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1、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2、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

3、合同工程造价计价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

4、合同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

(四)监理合同审计

1、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2、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

3、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隐蔽工程与不可复查工程审计

1、审查隐蔽工程和不可复查工程是否有完备的工程勘验记录;

2、对需现场计量确认的主要隐蔽工程和不可复查工程实施现场勘验;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

1、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是否完备;

2、工程进度款计算是否合理,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相符;

3、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比例;

4、特殊原因超合同限额付款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核审批程序。

(三)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审计

1、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程序是否合理、合规,理由是否充分;

2、工程变更和签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3、签证事项是否为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内容;

4、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工程量和工程量计费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和合同条款有关规定。

5、工程变更所涉材料和设备价格是否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有相应约定,没有约定的是否办理了签证手续。

(四)索赔事项和费用审计

1、索赔事项是否真实;

2、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界定是否清楚;索赔程序是否规范;

3、索赔费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合同条款规定。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审查;

(二)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三)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四)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五)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六)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

(七)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八)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核减处理;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大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和工程管理难度大、造价或费用影响因素复杂的中小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全阶段跟踪审计;对其它中小型基 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部

门原则上按照本办法对项目立项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阶段审计程序与方法

由学校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部门向审计部门提供项目立项的各种文件、证书和资料,审计部门实施审查。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程序与方法

(一)由学校负责工程招标工作管理部门将拟订并签署意见的招标文件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

(二)勘察、设计合同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程序与方法

(一)由学校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将拟订并签署意见的招标文件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

(二)对拟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预算和工程预算控制价实施审查,对工程预算控制价下浮系数提出审计意见,对须报送广西区财政厅评审中心评审项目按相关规定由学校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部门报送。

(三)施工合同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阶段审计程序与方法

(一)隐蔽工程和不可复查工程审计

1、对不需现场计量确认的隐蔽工程和不可复查工程,审计部门应采取抽查方式审查是否有完备的工程勘验记录。

2、对需现场计量确认的隐蔽工程和不可复查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覆盖前三天通知审计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三天通知的,须在工程覆盖前通知审计 部门。审计部门按照重要性原则抽样参与现场计量确认监督;对工程造价或费用可能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隐蔽工程和不可复查工程,审计部门应当参与现 场计量确认监督。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

1、施工单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提交的有关工程进度统计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报告,经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

2、因变更或签证增加工程量需增加拨款额度的,对增加的工程量由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相应增加拨款额度;

3、对超合同(或协议)规定比例拨付工程款的,审计部门审查是否获得学校批准同意,并出具审计意见。

(三)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审计

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变更或签证内容、理由或依据、变更或签证费用预算书(或计量、计价办法)等书面材料,经监理单位 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按照重要性原则实施抽样审查,并原则上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工程管理部 门;对因工程变更或施工签证致工程造价或费用增加可能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审计部门应当实施审查,并原则上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 审查结果反馈给工程管理部门;对因工程变更或施工签证致工程造价或费用减少的,审计部门应对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材料实施备案。

(四)索赔事项和费用审计

工程索赔事项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索赔事项内容、理由或依据、索赔费用计算等书面材料,经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程序和方法

中小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审计部门直接审定工程造价或费用,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工程造价变化大、影响因素复杂或结算争议较大的中小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定工程造价或费用,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大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送财政厅评审中心审定工程造价,未达财政评审条件的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定工程造价或费用,并 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工程造价变化小且未达财政评审条件的大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也可由审计部门直接审定工程造价或费用,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须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审所需资料见附件)送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经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审核后送审计部门。

(二)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实施审计。

审计部门直接审计项目应向施工方出具审计核对稿,施工方应对核对稿出具反馈意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和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评审中心评审项目按照相应审核机构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三)组织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方对审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申请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调解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四)审计稿经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出具正式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五)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部门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连同送审资料返回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交施

工方,并按照规定办理资料归档手续。施工方依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及施工合同办理工程尾款结算与支付手续。

第五章

审计工作要求及奖惩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工程中应当逐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适当方式择优选择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对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资质及审核具体负责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必要的审核和评估,防范委托风险。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以权谋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并加强对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监控与检查,对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桂林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桂理工审[2010]1号)、《桂林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试行)》(桂理工审[2010]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

送财政厅评审中心竣工结算评审所需资料

(其中带“*”为内审所需资料)

1、立项批文、概算批文及概算书等相关资料;

2、地质勘探报告;

3、*招投标文件(含答疑);

4、*中标预算书(含电子文档);

5、中标通知书;

6、*工程建设合同(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或协议);

7、*施工组织设计;

8、*设计变更及批件;

9、*现场签证单;

10、*隐蔽工程和不可复查工程勘验记录;

11、*工程竣工图;

1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3、工程监理报告;

14、*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及计算底稿(含电子文档);

15、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16、*审计工作中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篇:基建项目审计小结

通过对湘粤水电站以及快速通道项目的检查,总结如下: 问题高发区:

1、无专职会计做账的情况下一般是经济问题的高发区,财务会计除了做账的职能,更多的是管理和监督,在财务工作缺少流程、规范的管理时,会出现很多问题,同时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工程管理人员不到位、工程管理台账不健全。

2、非正常营业时包括关停、建设期在内的,并且现金支付金额较大的时段为经济问题高发时段。

3、在业务流程中接触到现金的人都是经济问题高发人群。 存在的问题类型:

1、 工程管理人员:工程量重复结算,一般出现在该业务流程中一人多岗的情况下,如工程量应为A+B+C,工程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串通,则可能存在A+B报销一次,A+C报销一次甚至B+C再报销一次。

检查方法:(土建、安装等)需要可以看懂图纸计算工程量的人员协助,确定工程量中有无重复,其他工程需要提供合同,具体根据合同约定来判断。

2、 财务人员:出纳或者是出纳与会计 借款与账面重复:

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会计在拿到转账凭证后已经入帐,减少银行存款,对方科目可能是往来或者资产、费用类科目;出纳将借款的单据作为单独的业务行为放在未入账的单据中,作为白条抵库。

账面业务内容重复:同一笔业务的不同单据被人为的分割开来,与其他业务搭配着报销,比如A+B=5万,报销一次,又将A+C=6万报销一次。 捏造业务内容:根据发生的业务内容以及手续捏造、自制收货付款凭证。 收款不入账:一些核实不规范的外部单位直接以现金支付的形式退还押金、预付款等情况。 判断标准:()

1、 票据不齐全,自制、手写的白条等更作为怀疑的对象。

2、 报账时间与业务发生时间间隔过长,一般大于3个月。

3、 同一项目中相同金额的支付款项,且支付时间间隔较短但报账时间间隔较长的,也是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怀疑对象。

4、 使用文具店自行购买的空白票据。 针对以上问题检查的方法以及杜绝的措施:

1、(建议工程量等由聂奇起草)。

2、出纳不能保管会计凭证的财务档案。

任何项目必须领用集团公司编号印刷的票据,包括调运单、收据、出入库单(待确定)。

3、任何工程项目涉及的款项支出需要在账套中设置往来账二级科目作为过渡。

4、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该分派不同的人员负责登记台账,并且根据项目长短规定对账时间间隔。

具体财务报销流程中规定如下:

1、借款:外单位和非公司人员不能借款,即使有业务关系,也应由业务人员来办理借款,如果直接由非公司人员办理要进行处罚,员工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因为,借款和还回借款,是互有联系的两项经济业务,在借款和还回借款发生时,必须分别在会计账目上独自反映出来,因此,借款收据和收还借款的收据都是原始凭证,必须予以保留,不能将原借款收据退还借款人,否则,将会使会计资料失去完整性。在检查工资发放情况时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况:A员工借款1000元,应发工资2000元,但是该员工辞工时显示的领条是领工资1000元,按照证据显示出纳只支付了1000元的工资,另外1000元在将借条还给A员工后无法看到支付痕迹。

2附件的齐全、规范:第一种是公司外部取得的: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这里所说的“公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不同的行业、单位对票据上的单位公章有不同的要求。这里尤其要强调的是自制的原始凭证,请注意一下要求内容:必须有经办人、公司领导签名,如是汇总金额,则需附计算明细,最好是统一格式。

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这段时间频频出现银行支付出去的款项又拿来作为未入账的现金支出凭证,金额不论大小,但是性质恶劣。这需要我们的会计加强责任心来完成审核工作。

4报销凭证如何填写:封面填写要规范,根据业务内容加盖收付讫,会计要根

据讫章核实其真实性,大写规范,注意小写数字要顶格写,大写金额前应做零记号封口,附件张数必须填写,加盖骑缝章,或者做其他记号以防附件遗失或被替换,报销凭证一旦领导签字后不得涂改;

5、 银行余额调节表填制的及时性:每月5日前必须填制调节表,我部门将随机 抽查,每个账户100元/次乐捐;

6、 盘点现金时要将提供的资料清单进行明细列示并签字,因为历次盘点现金都出现盘点结果差异较大,后面又左补一张右补一张,如果是真实业务收支,为何不跟其他票据放在一起,而发现盘点差异后才拿出来呢?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将针对遗漏后补每单50元。

7、 凡是熠晖实质上控股的公司,全部以财务部要求的格式盘点现金、填列附表,每月必须按时,公司间要注意核对往来以及借款,我公司曾出现过借A公司款抵本公司库存现金的情况,而审核人员也没有核对的意识,差点酿成大错。

第四篇:公路基建项目开工前审计探讨

由于近几年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采取了拉动内需,刺激国内消费的政策。因此全国上下兴起了基础设施建设新高潮,其中以公路建设最为突出。交通部门在取得国家政策倾斜的基础上,采取了中外合资作、企业内联、银团贷款等形式成立了一个又一个公路项目公司。但由于有些项目上马仓促,没有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工期长、超概严重、效益差等一系列问题。下面就如何做好开工前审计作些探讨。

一、进行公路基建项目开工前审计必须解决的问题;审计权限问题。

目前由于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形成多种形式的项目法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由公路建设基金、交通部车辆购置费补助等建设的公路项目。

2、由公路建设基金、交通部车辆购置费补助、高速公路基金作为项目资本金,以公路项目收费经营权向银行质押贷款、建设的公路项目。

3、由公路建设基金、交通部车辆购置费补助、高速公路基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其它资金由世界银行贷款或其它境内外银行贷款建设的公路项目。

4、由国内两家或多家企业共同投资的公路项目。

5、中外合资作投资建设的公路项目。

二、审计的内容及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从准备到竣工交付使用,经历前期工作阶段、建设阶段和竣工交付使用阶段,其中决定投资规模的是前期工作中的“立项”和“开工前审计”。只有抓住这一关键环节,审计才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然而,过去所批准建设的公路项目,从来不要进行“立项审计”,而是由上级部门批准后才进行“开工前审计”。所以,开工前的审计从实质上就包括了“立项审计”和“开工前审计”的两部份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审计

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和进行初步设计等四个方面,着重应审计两方面:

1、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审计、审查重点主要从经济的角度去审计建设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可行。

2、对设计概算的审计:审查重点主要是概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少算、漏算、重算或自行增加工程项目与费用等情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基本建设其他费用的计算是否真实正确;审查计划列项的预留费用是否正确等。

 (二)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1、对项目前期的审计

主要审查公路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审批和对外签约是否相符,工程开工前是否完成工程项目的所有前期工作。是否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国家下达的部门或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开工前的审批手续是否合规、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审计内容。

2、基本建设程序的审计

目前,国家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每个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审计的对象是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必须完善上述程序方可实施建设。

3、建设项目审批的审计

各级审批部门应严格审批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规审批项目法人,也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来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该项审计对象主要是对各级审批部门。

4、对外签约的审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对外签约。只有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订贷款协议、设备购买合同、合作合同等。

对上述审计违规事项,按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规审批和擅自对外签约的基建项目,国家计委将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审批项目等处罚措施。另按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违规审批或擅自简化基建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5、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计 公路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是反映公路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和投资分配比例的综合性计划,是以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来源与运用为对象进行编制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初步设计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没有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不能备料和施工。因此,作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审计。首先,应审查其设计文件是否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有无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情况。其次,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国家下达的部门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属于中央投资的项目,应审查是否有交通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地方计划安排的项目,审查 或越权审批的情况。其次,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国家下达的部门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属于中央投资的项目,应审查是否有交通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地方计划安排的项目,审查是否已纳入省下达的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小型建设项目,应有交通部或省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没有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都不能开工或复工。

6、工程投资及资金来源的审计

主要是审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来源是否落实,投资额度是否能够满足年度工程资金需要。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财政债券、企业债券和项目银行贷款等部分。

 1)资本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规定:“交通运输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目前我国公路项目的资本金构成主要有:①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②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③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④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因此,对开工前资本金的审计,主要审查资本金是否落实,如对财政预算、预算外资金是否与交通部和地方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中的预算数及预算外资金安排相符。对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企业折旧资金及国家授权机构从资金市场筹措的资金,主要是审查其取得资金的渠道是否合乎国家有关规定。  2)财政债券

目前通常是指国债,对于国债,主要是审查其是否列为基本建设计划下达,下达的指标与项目法人基本建设计划是否一致。 3)企业债券

是指项目法人从资金市场募集的到期应连本带息归还的资金,对于企业债券,主要是审查其是否经过国家或地方计委批准发行,发行指标是否与批准的计划相符。  4)项目银行贷款

现阶段,我国公路基建项目贷款,主要从各商业银行取得,开工前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审计的内容和方法主要有:

①是否有银行下达的年度贷款指标,其指标是否既列入国家信贷计划,又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两个计划缺一不可。 ②下达的贷款计划指标是否与项目法人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相符。

③借款合同是否签订,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另外,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还有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及日本海协基金贷款等,对于此类境外借款的开工前审计主要是审查其是否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并列入项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7、项目征地拆迁审计

主要是审查项目法人是否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公路建设用地手续,项目用地拆迁工作是否已经完成。

8、项目施工单位选定的审计

主要是审查项目法人是否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有资质承包工程建设,招标工作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签署的合同文件是否符合交通部颁布规范要求,是否明确双方的责任;审查项目法人确定的标段、工期及造价是否合理;审查承建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否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

9、对监理单位的审计

主要是审查监理单位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专职监理企业。是否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公路基建项目的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

10、对设计单位的审计

主要是审查其是否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任务;是否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是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项目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交通部颁布规范。

11、对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情况的审计

主要是审查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是否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2、审查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的其他有关问题。

三、开工前审计的作用

通过对拟建公路基建项目的审计,可以发现该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通过对拟建项目的审查,可以综合评价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而发现拟建项目规模是否过大,等级是否过高;项目的设计,采用的技术是否先进和符合实际需要;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有多计、重计、漏计,是否存在计划外工程;土地征用、拆迁是否真实准确、合乎手续;以及通过对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的审查,可以查明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胡子工程”,有利于严格财经纪律和确保项目工 程建设顺利完工。

四、开工前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拟建项目未能提供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金未按时到位或资资金不落实的审计部门可不受理其开工前审计申请。

2、经审计拟建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完备的,应出具同意办理开工手续意见书;否则应出具不同意办理开工手续意见书。

3、对拟建项目开工前审计发现的其他问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开工前审计,审计部门应集中力量,以最快的速度审完并作出结论,以便项目法人报批早日开工。

5、审计出具结论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应严格控制造价,切实核定项目工程投资总额,做到工程竣工,项目造价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

第五篇:烟草系统建设单位基建项目审计

一、工程开工前准备环节审计

审计内容:立项批复、规划设计、招(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投标文件、土地购置、合同签订等 第十三条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招投标制度、主材、设备采购的比质、比价制度、变更洽商的审

批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内控制度和相互制衡的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之一 审查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有足够的融资能力;拟用土地是否以取得合法使用权。 第二十条审核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招标文件条款,为防止不平衡报价,是否进行了清标。

二、施工期间的工程款结算环节审计

审计内容: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施;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支出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文件是否全部归档。

第十五条之二审查“七通一平”师否已完成;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审查建设项目各参与方是否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应资质,支付的费用是否超过国家或者行

业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审查是否存在便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是否存在没有施工图进行工程招

投标的现象。

第十八条 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双方真实

意思表达是否清晰,合同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明显不利于建设单位的条款。是否存在没有详细工程清单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施工合同是否就承包范围、结算方式、价差的调整、措施费及风险费、甲供材的价格、采保费、总分包之间的配合与责任以及变更部分价款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审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审查设计单位是否按期提供图纸,是否有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损

失;审查监理公司是否按照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了有效记录与摄像取证;审查材料、设备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以及技术标准相一致;审查各咨询以及审计等中介机构是否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审查各单项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否有超进度付款的现象,收款单位是否与合同方吻合,对方是否提供了建筑业正式发票等。

第二十一条审查施工阶段设计变更是否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的四方

代表签字(一式四联),现场变更是否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授权的代表签字(一式两联),在变更时,是否书面约定计价方式,变更内容是否真实。

第二十二条审查一般工程备料款是否超过合同价(含水、暖、电)的20%,设备安装工程是否超

过安装费的30%,对方是否提供金额相当的银行保函。

第二十三条审查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以达到合同价的75%后必须停止付款,待单项(位)工程

竣工结算后再支付余款;合同必须预定暂扣不低于竣工结算价5%的质量保证金等情况。

三、工程竣工后决算环节审计:

审计内容:对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全过程所发生的建设费用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

运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单项(位)工程竣工结算重点审核一下内容: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

是否准确;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

量或设计含量一致;设备、材料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

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划到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的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用、

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及预备费等。必须在所有工程

以及前期的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审计结束后才能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审查验收前资料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是否系统整理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是否已完成

竣工图纸的编制、是否汇总整理工程建设的各项记录、各种设备的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可

靠、各类资料是否分类立卷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审查是否超概算,概算调整是否经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分析超概算的原因,是否有

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是否擅自调整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主要审查编制的总表和明细表是否正确,实地核对交付使用资产,

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检查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投资支

出、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性项目转出投资支出以及收尾工程。审查待摊投资的列支

及分摊情况,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审核未完工工程量及所需投资,是否有将新建项目作

为未完工项目。

第二十九条审查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转移、

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带账坏账的处理情况等。

审计作业要求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批复后、正式启动前按第五条规定报请审计。审计组在正式进点前要

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了解并根据审计人员情况、时间要求等制订合适的审计方案并正式

下发审计通知。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项目报告书及批复;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概

算明细及批复;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总承包、

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

签证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取费文件、预结算

编制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工程月报及竣工验收资料(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

等);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竣工图;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

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基建项目的内控制度;基建项目有关的财务

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概括表、竣工财

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发现的管理问题要形成书面文件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现场结束时要形成书面

管理审计报告。审计现场结束时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造价确认书,以此作为工程竣工

结算的依据,同时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所有单项工程及二类费用竣工结算后,要以款项支付情况和竣工结算情况为依据进行

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审计组要编制详细的工作底稿,尤其是工程竣工结算,要有工程量计算底稿和分项底

稿,对钢筋要按照图纸和变更进行钢筋量计算,对核增或核减项要签订工程审核确认单,

同时要签订最终造价确认书并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审核方签字、盖章。

第三十五条审计报告要对建设项目的概况进行介绍,对审减情况、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及效

果进行评价。

建设工程相关术语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

一、施工技术措施费内容包括: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3.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4.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5.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是指根据各专业、地区工程特点补充的技术措施费项目。

二、施工组织措施费内容包括:

1.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X环境保护费费率

环境保护费费率=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X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

2.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文明施工费=直接工程费X文明施工费费率

文明施工费费率=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X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安全施工费=直接工程费X安全施工费费率

安全施工费费率=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X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临时设施费=(周转使用临建费+一次性使用临建费)X(1+其他临时设施所占比例)其中:

(1).周转使用临建费=∑【{(临时面积X每平方米造价)÷(使用年限X365X利用率)}X工期(天)】+一次性拆除费

(2).一次性使用临建费=∑临建面积X每平方米造价X(1-残值率)+一次性拆除费

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缩短工期增加费:是指因缩短工期要求发生的施工增加费,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周转材料加大投入量所增加的费用等。

7.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9.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是指根据各专业、地区工程特点补充的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 概算有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两种。

解释:编制预算以前,通过概略统计得出的不精确的收支数据建筑、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是国家或其授权机关规定完成一定计量单位的建筑中设备安装扩大结构或扩大分项工程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耗量,以货币形式表示的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概算指标是在建筑或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的基础上,以主体项目为主,合并相关部分进行综合,扩大而成,因此,也叫扩大定额。

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对甲供材料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应按料、工、费全部价款计征营业税。 采购及保管费的简称,一般用于建筑行业,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采保费率的规定,一般计算公式是: 采保费=(原价+包装费+供销部门手续费十运杂费)X采购及保管费率。

清标:在评标委员会评标之前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在详细评标之前,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

(四)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并列出过高和过低的投标价格;

(六)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清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力求全面,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 清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内容、规模、标准、特点等具体情况;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及其他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标准;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四)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五)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六)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情形;

(七)投标文件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方法、修正标准和建议的修正结果;

(八)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建议作为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

(九)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建议作为细微偏差的情形和进行相应补正所依据的方法、标准;

(十)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偏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原因的摘录;

(十一)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对上述第

(五)、

(八)项进行确认,对上述第

(六)、

(七)、

(九)、

(十)项向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建议;

(十二)其他在清标过程中发现的,要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投标文件中的问题。 清标的重点有以下几项

1.对照招标文件,查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完全响应招标文件。

2.对工程量大的单价和单价过高于或过低于清标均价的项目要重点查。

3.对措施费用合价包干的项目单价,要对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4.对工程总价、各项目单价及要素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测算。

5.对投标人所采用的报价技巧,要辨证地分析判断其合理性。

6.在清标过程中要发现清单不严谨的表现所在,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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