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设立投资公司方案

2023-01-31

方案具有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内容,那么具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共同设立投资公司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共同设立投资公司方案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大全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鲁高法〔2005〕201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05年8月21日-23日,省法院在龙口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就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形成了基本共识。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节选)

四、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

会议认为,婚姻家庭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级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婚姻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二),对离婚的标准、无效婚姻的处理、同居关系的认定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依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会议就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问题达成倾向性意见:

(一)关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问题。会议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所拥有的各类财产越来越丰富,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变得日益重要。在适用法律上,处理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不仅需要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同

时还要依据《公司法》、《教育法》以及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要把握以下原则:

1、要准确理解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新婚姻法丰富了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同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取消了夫妻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受赠的财产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了条件限制。依据上述规定,在认定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且约定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以约定为准。其次看财产的来源,主要是看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是婚前的劳动经营、投资收益所得还是继承受赠所得,是继承受赠所得的,看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是否确定了财产的归属。三是财产的获得是否与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联系。四是看财产是否为一方生活所专用。以此来确定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要分清财产制之间的逻辑联系。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个人所有制。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逻辑关系上,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只有在夫妻之间存在明确约定且约定有效的情况下,才适用约定财产制认定财产的归属。在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个人所有制的逻辑关系上,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凡是夫妻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都适用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任何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夫妻个人所有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当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着举证难、认证难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与亲属之间的债权债务难以取证;夫妻双方或者一方隐瞒实际收入或隐匿财产难以举证。这些情况下,只能通过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加以解决,符合证据规则的,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推定的办法确定夫妻财产的性质。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具有优势性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真实的原则妥善解决。但是对于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一旦查清,应当责令离婚的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关于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下岗补助金是人民政府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用,具有未来生活保障金的性质,这部分费用是专门用来安排下岗职工生活的,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质,如果将下岗补助金或者失业救济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会影响下岗职工一方的生活,因此,无论从下岗补助金的性质,还是从财产效能上看,都不宜将下岗补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谓买断工龄款,即用人单位一次性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离开工作单位,从此单位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所支付的款项。买断工龄款的结构构成比较复杂,主要是对职工放弃工作岗位后对职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性质上类似养老保险金,这种款项是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应当视为一种个人财产,一般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三)关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与分割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或一方与其家庭成员共同承包而享有的经营权,应确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以家庭为单位,按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土地面积,没有成为家庭成员的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享有财产权,不能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由一方承包,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四)关于房改房屋的分割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以

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这类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往往产生争议,一方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属于父母的财产。处理这个问题需要考虑房改政策,因为房改房屋属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政策性房屋交易,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来进行界定。由于房屋原来属于父母一方承租的公房,房改时也是以父母的名义进行的,购买房屋的价格实行了优惠。按照房改政策,这类房屋仍属于父母的财产,对于购买房屋出资的夫妻共同财产视为一种债权,在离婚时可作为债权妥善处理。

对于以夫妻双方或一方承租的公房参加房改后,没有取得房产证明的,不影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关于“夫妻公司”财产的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做法。会议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财产分割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夫妻公司”的财产分割时,可以考虑以下方案:第一,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以根据《婚姻法》的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第二,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则可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第三,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请求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的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但如果没有第三人愿意受让部分股权的,则不能支持另一方退出公司并获得补偿的请求,这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退出将直接影响公司存续的合法性,还涉及在法律上具有人格的公司的利益,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只能转让出资,而不得抽回出资。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无异于抽回投资。对此人民法院只能确认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至于股权的实现或者转让,应另行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问题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案件总量已经占到全省法院各类诉讼和执行案件的10%以上,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颁布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适用。一要注重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重视由于城市化进程导致的老人赡养问题,要通过案件的审理,实现老有所养。在离婚案件中,要关注对生活来源较少、谋生手段较弱的妇女的扶养义务的落实。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益。二要根据家庭财产类型的发展变化处理好财产关系。家庭财产已经从较为单一财产类型,逐步发展到股权及其他投资等多种财产类型并存。审理婚姻家庭财产案件时,要重视婚姻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法律相协调,既要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也要重视发挥财产的整体效用,通过不同的财产分割方式,实现两者和谐并存。要认识“买断工龄款”、养老保险金等财产形态的特征,合理确定其财产性质。在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情形下,要重视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交易安全的维护等因素,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道德和善良风俗。通过案件的审理,倡导夫妻的婚姻忠诚义务、亲属间的扶养、赡养义务以及我国民间各种良好的风俗习惯,避免因案件的审理对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规范普通民众道德与行为的良好民俗、习惯造成冲击,通过制裁婚姻违法行为,引导善良风俗的巩固与确立。

(一)关于离婚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能否缺席判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当事人离婚。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起诉与对方离婚,而对方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判决双方离婚。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人口流动性比较强,公告送达的覆盖面相对有限,且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公告送达应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形下方可适用,缺席判决离婚应从严掌握。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依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理解,“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认定外,还要从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断认定,不能简单地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并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其主张不予支持。如夫妻一方以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证据,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在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认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般而言,婚姻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作为附条件的,但法律未禁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自愿达成某种协议。对这种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审判实务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在我国实行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模

式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这种协议,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因为,就夫妻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是一体的,在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支持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财产,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会议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只要不存在着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可其合法性。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主张按照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予以支持;在既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也未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对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适用“显失公平”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这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但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财产分割协议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财产分割中充满着复杂的情感因素,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很难完全用公平来衡量,亦无从判断是否显失公平。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只要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则不予支持。

(四)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孳息,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金融机构存款或者购买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二是投资实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和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与妻一方所有的除外)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条规定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投资取得的收益”并无明确界定,造成在审判实务中产生一些分歧。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债券等所产生的自然孳息,属于债券或者储蓄本金产生的法定孳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比较适宜。对于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进行经营活动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

第二篇: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一、设立背景与目标...............................................2 1.1 景 .........................................................2 1.2 标 .........................................................3 目背

二、基金组建方案................................................ 2.1

本构 .................................................... 4 2.2

金集 .................................................... 4 2.3

务位 .................................................... 5 2.3.1

资向.................................................. 5 2.3.2

资域.................................................. 5 2.3.3

资象.................................................. 5 2.3.4

资制.................................................. 5 2.4

理构 .................................................... 6 2.5 基

营式 ................................................ 6 2.5.1

营则.................................................. 6 2.5.2

目选.................................................. 7

4 架募

遴2.5.3 投资决策.................................................. 8 2.5.4

托管.................................................. 8 2.5.5

管控.................................................. 9 2.5.6

退出.................................................. 9 2.5.7 基

费用.............................................. 10 2.5.8

分配.................................................. 10

三、基金管理人................................................. 11 3.1 基

概况 ............................................. 11 3.2

优势 ................................................... 11 3.3

业绩 ................................................... 11 3.4 专

介绍 ........................................... 11

为响应国家建设创新型经济社会的战略决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带动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湖南今朝习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借鉴国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和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经验,按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设立今朝习善创业投资基金。

一、设立背景与目标

1.1 背景

1、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我国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迅速,规模跻身世界前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同时,也面临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少,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支持创新创业的投融资和财税政策、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2、我国经济仍将平稳快速发展,伴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将涌现出大量创新型企业随着世界经济的缓慢复苏,中国经济的未来发展虽在增长率上会有波折,但增长趋势不会改变,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是未来经济发展的核心命题。经济发展结构转型的关键就在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从要素驱动、外延增长转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未来经济成长的动力转换主要靠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来实现,并推动产业升级。

可以预见,在国家重点扶持,大力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未来必将涌现出一大批素质优良的创新型企业,从而为创业投资基金带来越来越多的投资机会和长期发展的空间和舞台。

3、湖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量增质升,创业投资基金大有可为在湖南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优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引导下,2011年上半年,湖南以LED、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为先导的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迅猛,表现出产值规模提升、投资快速增长、技术自主较强、国外依存较小等特点,从而为区域内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2010年,湖南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达0.21万亿元。2011年上半年,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产品产值4400余亿元,同比增长25%以上。2011年上半年,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自主创新比例中,59.6%的产品技术来源于企业自主研发,23.9%的产品技术来源于产学研合作,两者比重加起来达到83.5%。另外,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外销比例为30.9%,远低于高技术制造业64.5%的外销比例,受海外市场影响相对较小,所带动的主要是内需市场。

4、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等日益优化,资本市场日渐完善,退出渠道日益丰富 2005年以来,《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为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及权益保障、创业投资退出等,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更好的法律保障。此外,《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使创业投资有了更多的投资手段。同时,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国家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引导基金相关政策,鼓励并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为中小企业及创新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直接融资渠道。

另外,随着创业板的日臻成熟和新三板的扩容,以及场外并购交易市场的活跃,国内全流通、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日益完善,从而为创业投资基金实现良性循环提供了丰富多元的退出渠道。

1.2 目标

今朝习善创业投资基金将按市场化模式运作,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加快区域内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和发展。

(1)、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扶持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其融资渠道多元化,加快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国民经济新增长点。

(2)、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区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竞争力的高技术企业,形成各级政府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共同发展创业投资,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良好机制。

二、基金组建方案

2.1 基本架构

基金名称: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

基金规模(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下同)

基金期限:十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地:长沙市XXXXXXXXXX 基金管理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费率:2%,按基金规模按在每年年初提取

业绩报酬:提取项目实现的投资净收益的20%。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待全体出资人收回投资本金时,进行业绩报酬的提取。

2.2 基金募集

(1)、出资安排

基金分两期到位,公司注册成立时首期到位资金为基金规模的40%,注册成立一年内到位100%。

(2)、发起人股东

1)中央财政出资5000万元,占20%股权比例; 2)XX出资5000万元,占20%股权比例; 3)XX投资公司出资5000万元,占20%股权比例。

(3)、基金管理人股东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占0.4%股权比例。 (4)、其他出资人

募集金额:500万元,占39.6%股权比例。

募集对象:有实力、有信誉的,且对创业投资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

认购比例:单个出资人出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认购家数:不少于一家。

2.3 业务定位

2.3.1 投资方向

专注于湖南省内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创新型企业直接股权投资。

2.3.2 投资领域

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技术、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2.3.3 投资对象

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的60%。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

2.3.4 投资限制 基金禁止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3)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型企业;

(4)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5)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6)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7)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8)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9)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10)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4 管理架构

湖南今朝习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机构负责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日常的投资和管理,并由托管银行对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托管专户进行管理,由财政部和发改委委托的管理机构对中央财政出资资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向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派遣代表,监督资金投向。

2.5 基金运营模式

2.5.1 运营原则

1、市场化运作

根据“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尽责调研和客观评估,以为股东创造价值回报为最高准则,在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精心挑选真正符合投资标准的企业。

2、专业化管理

中央财政

湖南省XX投资公司

其他出资人 (合计)

广东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XX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暂定名)

财政部和发改委委托的管理机构 托管银行

资金托管按照行业惯例,基金的运营全权委托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他股东不介入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3、科学化决策

为提高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及独立性,基金借鉴国际主流管理模式,并结合中国的本土特点,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4、同业竞争禁止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对创业投资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再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2.5.2 项目遴选

1、项目遴选标准

基金将按照统一的标准及流程组织项目的遴选,遴选出的项目将归入备选库管理。在投资备选项目遴选上,根据目标市场范围,设置了严格的项目遴选标准,包括定性标准与定量标准两个方面。

项目的定性标准主要以项目企业的行业地位、创新能力和成长性为评估对象,考察项目企业的资产规模、业务规模、技术创新、未来发展、上市预期等。

除上述定性标准外,项目遴选标准还将从定性标准必定表现为定量标准的角度出发,设置一系列能够反映定性问题的定量指标,具体考察项目企业近年及未来业务关键指标,主要包括有:营业收入、营业利润、营业净利率等。

在定性、定量指标的基础上,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框架下,参考各细分行业数据,建立项目选择标准数据库。

2、项目遴选流程

根据预期项目来源情况,备选项目遴选流程主要包括:收集符合要求的优秀企业推介资料、组织企业考察与调查、投资项目分类、建立项目备选库资料等环节。

在项目资料收集环节,设置了两个环节的项目准入,第一环节是初次调查资料的收集与审核;第二环节是详细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在第一环节,由项目推荐方按照项目基本信息表填写。该表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公司治理、行业及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融资计划等信息,并由项目来源方简述其推荐意见,再由项目经理出具初步意见;第二环节,在通过初步审核后,由上一级主管核定是否进行下一步调查。如果拟进行,则组织企业考察,实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与项目企业签订保密协议,进行尽职调查。公司将按照行业惯例,设计了一套完备的尽职调查底稿备用。

根据前述调查结果,按照项目遴选标准,根据投资项目定性、定量等指标表现情况,把投资项目分别归入三个层级的项目库,建立备选项目库。

2.5.3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进行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决策委员组成,包括4名常任委员,3名非常任委员,其中出资单位委派2名常任委员,基金管理人委派2名常任委员,其余3名非常任委员为出资单位和基金管理人共同推荐的专家(包括行业、法律、财务和投行等专家)。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负责对拟投资项目审查评估。具体决策流程见下图:

2.5.4 资金托管

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将委托满足以下条件的托管银行对资金进行托管,按照约定的资金使用途径对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的专户进行管理:

1、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与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主要出资人、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3、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4、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2.5.5 风险管控

1、同业竞争禁止

在完成对创业投资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再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2、资金第三方托管

引入资金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将资金托管在基金出资人指定的银行,实现基金运作管理和基金资金管理的分离,托管人履行资金的保管和监督职能,从源头上控制资金运作的风险。

3、两层决策机制

凡拟投资项目,先由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进行审核完善,然后提交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4、定期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每季度定期就基金运作情况向出资人做出报告。

5、专业化的投资后增值服务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投资后管理从整个投资管理流程中分离出来,通过对每个投资项目的价值深入挖掘和精耕细作,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资本服务、以及有实用价值的、贴身的增值咨询服务、执行服务,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2.5.6 投资退出

1、投资退出设计

根据创业企业发展态势、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的投资策略、机会,创业投资基金将在适当时机,选择以下四种投资退出方式中最有利的方式设计项目投资退出方案。

(1)IPO; (2)企业回购;

(3)收购、合并收购; (4)破产清算。

2、投资退出实施

(1)已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对于在投资前已约定并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退出方式(投资合同中已有明确条款)之退出实施,可由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按约定方式实施投资退出,或按约定的其他条款保障基金权益。

(2)未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由项目小组根据对所投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向总经理提出有关投资退出的时机、方式的建议,并会同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做出退出时的投资估值,并制订具体的退出方案。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根据拟订的退出方案,负责与投资退出关联方进行协商、谈判,并将达成一致意见的退出方案,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退出决策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退出方案负责并具有决策权。

对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退出方案,由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2.5.7 基金管理费用

基金管理人每年一次性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按基金规模以2%的比例在每年初提取。 基金管理费将用于基金日常经营运作的开支,包括人员工资及奖金、房屋租赁及装修费用,日常办公费用、项目调研费用、聘请中介机构和专家费用、培训费用等,除此外基金不产生日常费用。

2.5.8 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

来源于投资项目的所有净收益(包括处置投资项目收到的现金及收到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将在全体出资人收回投资本金后尽早进行分配。收益的20%奖励给基金管理人,收益的80%分配给出资人。

2、优先股东

当湖南今朝习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湖南今朝习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对湖南今朝习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湖南省XX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湖南今朝习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拥有一支成熟配套的风险投资管理团队。负责管理湖南省XXXX委托的5亿元风险资本,并负责管理“XX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公司管理的参股投资项目超过20个,一批参股投资企业已进入上市融资行列。公司的投资理念是“培植创新企业、促进项目成长、加强投资运作、提升经济效益”。 3.2 竞争优势

作为湖南省XXXX旗下的投资管理公司,湖南今朝习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从XXXX年成立以来为XX资产的保值增值起到了巨大贡献。在股权投资市场相对竞争激烈的珠三角地区创出自己的品牌与名声。在筛选项目、决策、投资后管理与项目退出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公司于2010年成功吸引民间资本成立“XX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也为XX投资管理公司管理民营资本开创了一条具有参考意义的先河。

3.3 管理业绩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参股企业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XX日成功在中小版上市融资。除已上市的投资项目外公司还在管理了多个成功的投资项目:

(待补充以往业绩)

3.4 专业管理团队介绍

(待补充人员简历)。

第三篇: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方案(最终版)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方案

第一章 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 .......... 2 第二章 投资人简介 ........... 2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市场分析 ............. 2 拟开展的业务情况 ............ 4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及具体措施 ........ 10 公司组织形

式 ........ 16 效益分析 ............ 17 综合结

论 ............ 18

第一章

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

经营范围: 企业融资担保 (含工程担保、 履约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 ; 法定地址: 企业名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企业名称:  发起单位: 第二章  注册资本: 个人消费信贷担保(含房屋买卖,汽车购置等) ;对外投资;财务 管理、投资及融资咨询等。职 务: 投资人简介出资情况: 第三章 第一节 市场分析

担保行业的宏观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自 1999 年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的 鼓励政策以来,已有近八年的发展历史。2003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更强调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对改善中小企 业投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在这一良好政策环境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经发展到 目前的 3000 家左右。基本形成了以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为主、民营 和互助担保为辅的“一体两翼”的格局。截止到 2011 年年底,全国各 类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总计超过 880 亿元,可实现的担保能力已超过 4000 亿元,支持的中小企业超过 10 万户,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对现 实经济活动的影响逐渐扩大,可以预见对未来的社会经济活动也将产 生重要影响,推动和规范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已经不是应对特定中 小企业融资难的权宜性政策安排,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性选 择。 第二节 2.1 概况 十一五规划实施期间,随着我市经济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我市中 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制约我市经济进一步 信用担保业的进一步发展, 腾飞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日益凸现。 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在缓 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扩大就业、培植税源、 稳定社会、增强信贷安全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使我市经济建 设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

××市担保行业分析

2.2

××市担保体系及日常运营分析 中小企业是我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中小企业快

速、健康和持续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目前,全市民营 经济仍保持稳步快速的增长势, 全市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逾 180.9 万人。 单位个数达到 25.3 万家,增加值完成 728.2 亿元,同比增长 38.9%, 占全年任务目标的 84.7%;营业收入 2777.2 亿元,同比增长 36.9%, 占全年任务目标的 84.7%;实缴税金 46.6 亿元,同比增长 38.8%,占 全年任务目标的 84.7%;固定资产投入达到 288.4 亿元,同比增长 48.7%,占全年任务目标的 91.5%。

2.3

××市担保业前景预测 目前,××市中小民营企业已达 28 万户,占全市税收总量的 25%

以上,经济总量的 30%以上,民营经济已名副其实地成为我市经济发 展的生力军, 但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大连的担保市场发展与经济发展很不相称,这也注定其存在较大的潜

在市场空间。 第四章 拟开展的业务情况 业务内容

第一节

根据我们对××市担保市场的调查和分析,我们确定公司的主营

方向为: (1) 融资担保业务 (2) 担保投资业务 (3) 其它相关金融咨询业务及担保配套服务 1.1 担保业务 ××担保公司主要的服务对象为企业,服务产品细化为以下两方 面: 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包括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 担保、企业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担保、进出口贸易质押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企业发起设 立/融资担保、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经营权等)质并购搭桥贷 款担保、项目投资担保、保理业务(应收帐贴现担保、信用保险) 等; 经济合同履约担保业务 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 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 保、合约对冲押金/预付款/质量保证金担保、产品质量担保、诉讼 保全担保等。 1.2 担保配套服务 担保配套服务是指围绕担保项目由银行担保公司提供的一系列中 介服务,主要包括: 1.2.1 咨询服务

企业理财与资本运作顾问 企业管理顾问 1.2.2 项目论证服务 担保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评估 资产评估业务 企业与个人资信评估 1.2.3 抵押资产处置服务 拍卖业务 企业重组兼并业务 1.2.4 证券公司与衍生业务 公司为券商及其客户提供广泛的业务合作。内容包括: 股票与债券融资担保业务 发行、配股和搭桥贷款担保业务 券商高管个人担保业务 上市融资担保 1.2.5 投资基金和风险资本 公司的担保投资业务可以延伸到与投资基金和风险资本的合作, 从 而发展出相应的担保投资产品。即公司发展出外部担保投资产品,为 投资基金和风险资本降低投资风险提供适当的手段和工具。其衍生业 务主要包括: 政府基金项目贷款担保

项目投资担保 投资担保基金委托管理 风险投资企业的贷款担保 第二节 营销策略

××担保采用以品牌经营为核心的整合营销策略。公司的市场营 销计划是以下列经营原则为基础的: 公司将综合考虑自己独立以及与其它机构联合的方式开展担保与 投资业务; 个人信用担保以自己独立开展为主, 以此作为扩大经营规模的突破 口,在保证质量,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力扩大担保业务量, 追求担保业务的规模经营; 企业融资和经济合同履约担保业务的开展, 特别是企业融资担保必 须注重与担保投资相结合。应坚持“担保为手段,投资是目的”原 则, 主动寻找有投资价值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等符 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 利用担保投资工具为企业提供融 资担保,在条件成熟后转为直接投资。与担保业务强调经营规模的 要求不同,投资业务更应强调投资效益; 必要时寻求其它担保机构的合作实施交叉互保和联合担保, 寻求国 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再担保支持以及利用其它金融创新手 段,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

建立电子商务网络, 利用网站开展担保业务的宣传、 担保业务登记、 网上业务受理及担保市场调查、信用评级等; 利用新闻媒体和其它形式开展 2.1 客户开发措施 客户开发及信息收集是担保及投资业务的基础工作,客户资源将 成为担保公司的宝贵财富,计划采用下列方式建立健全客户来源的渠 道: 与银行信贷部门取得广泛联系,由银行信贷部门推荐客户; 与各级政府部门联系,由相关政府部门推荐客户; 与各商会、行业协会取得联系,由其推荐客户; 开展企业信用担保的会员制管理,从中培养核心客户; 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搞好市场调研,开展客户登记,从中发掘潜 在客户。 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同时也是为了更 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延伸公司的资金链和更有效地控制担保风险。 2.2 服务品牌营销 与所有产品营销一样,担保公司应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产品和担保 投资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由于担保业务是一项准金融服务业, 因此应高度重视其服务品牌的经营, 并把服务品牌经营作为市场营销 的环节之一。担保公司服务品牌的宗旨是客户至上的原则, 为银行和 企业提供最满意的服务。服务手段包括:

公司网址:建立专门网站,并有专业网管人员值班, 与客户就担保 事宜进行在线交流; 服务热线:担保公司提供电话查询服务, 解答客户在申请和办理担 保过程中的遇到的各种问题。 投诉中心:设立投诉中心, 专门听取客户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客户回访:担保公司在抽样的基础上, 定期对合作银行和企业进行 回访, 或以问答方式收集客户对服务质量的反映。 服务品种多样化:担保公司研发部门将以客户为中心, 设计多样化 的担保服务品种, 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3 企业形象与公共关系 商业担保在中国是一个崭新的行业。为了区别于以往行政化的担 保行为和中国历史上的典当业务,公司应高度重视透过各种公共关系 媒体, 塑造以担保品牌为核心的企业形象, 用一到两年时间内使公司 成为大连业内排名前三位和社会上知名度较高的担保机构。公司形象 宣传手段包括: 研讨会、研修班、培训班 今后将利用各种会议、研讨活动的机会开展宣传。 广告策划、宣传教育 公司计划与新闻媒体合作,以多种方式刊登相关的宣传文章、企 业形象广告和担保服务、担保投资的介绍,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 动,制造有利的社会舆论影响。

宣传品 公司印制企业形象宣传册、宣传彩页和宣传片,按担保业务品种 分别印制宣传单页,向目标用户群、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大宗商品 经销商、中介机构等进行发放。并将媒体对公司的报道编制成册发放。 新闻发布会、文章报道 公司将根据需要,适时举办新闻发布会,并将由专人负责继续从 事这一有效的工作。 第五章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及具体措施 第一节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完整,协调经营行为,控制担保违规产人事劳资管理制度 综合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文秘、文档、车辆、住房行政事务方面的制度内容。 生利用公司内部分工相互制约,相互联系,而需要制度化管理。 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包括公司在资金运用,资产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制度。 主要包括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职责,实习培训,考勤休假与薪酬 分配制度等内容。激励机制 公司将注重对员工的激励, 以鼓励员工积极工作, 同时也有利于

吸引社会有志之士投身于担保事业中来。由于担保的特殊性和风险控 制的需要, 公司的激励机制更加注重与约束机制相结合, 采用以基本 薪金加奖金期权的模式, 即以一定的基本薪金以及各种必要的社会保 险作为员工必要的生活保障; 以业务激励, 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奖 金与绩效挂钩;实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采用与整个公司未来发展挂 钩的期权方式,从而把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 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整体利益, 能够解决对员工的激励和约束问题。 另外, 采用费用报销政策鼓励员工积极在外参加进修, 以提高业务水 平。 第二节 风险控制制度及措施

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担保业务操作程序,工作标准,业务接待,日常业务管理 公司将制定一系列业务流程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与操作手册, 建立健全完备的业务制度,项目分配,合同管理,业务台账,风险控制,代偿及追偿等制度。如《担保业务暂行办法》《投资业务管理 、 办法》《项目审核工作细则》等, 实现了标准化的制度管理。员工上 、 岗前首先要经过培训和考核认证。公司全员按金融服务企业标准要求 操作担保业务和担保投资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督查业务操作规范、 服务质量以及担保项目的风险控制水平。风险防范与管理

企业内部管理是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最重要环节之一。公司将采 取多种组织形式,对投资风险进行管理。设置 A、B建立信用评估机制角项目审查,担保 部、评估部、风险管理部评议,评审委员会和董事会等多道“防火墙” 来防范经营风险。信用担保最大的风险是被担保者的资信风险。因此,应对申请担 保企业的资信变化过程进行深入、详细的调查。评定企业的透明度和 可控度,分析企业财务结构的变化情况,计算和推算企业的赢利能力。 风险控制应坚持全面深入和量力而行的原则,采用跟踪管理和及时控 制的方法。同时,中国正建立风险转移和联合担保机制 把银行、企业、担保机构三方统一考虑,形成一个有三方共同组在建立的信用评估机制,也为这一风险的防 范提供了有利的保证 。成的担保咨询机构,开展法律、会计、税务等各种咨询服务,形成有 效的扶优扶强的体系;争取国家各级担保体系的支持。获得再担保和 联合担保合作。当发生代偿时,银衍担保可以按一定条件从再担保机 构得到一定补偿,从而

大大降低担保风险。另外,联合担保也是分散 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开发建立出一套科学完善的信用风险评 价指标体系,并使之得到有效实施。

其他措施 加大项目的审核力度,以及对拟担保、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科学的 可行性研究与论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范运作,力求最 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在财务管理上,银行担保将根据每年的经营计划按相当比例提留 担保赔付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备用金等,以保障公司业务按计划正常进 行。

签约流程

银行批复 银行独立审批流程

签约注意事项:

(1) 企业签约, 需带备公章、 法定代表 人证明书、 身份证、 婚姻证明等相 关资料。

制作合同 经办项目经理

注意:合同需面签。法定代表人无法面 签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 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 自然人无法面签的需出具经公 证的授权书。以上资料均须留存复印 件、核对原件,并注意鉴别证件、公章 真伪。

合同审核 法务经理A角

(2) 按相关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 准备抵(质)押申请表。(3) 准备签约后需办理事项及相应办 理抵(质)押所需的资料清单。(4) 董事(股东)会决议:借款企业及 提供保证、 抵押、 质押等相应担保 企业均须出具董事 (股东) 会决议。 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 必须出具股东会决议。<注意,须 核对企业章程中对执行董事、 董事 会、 股东会授权的规定, 以便企业 出具对应的董事(股东)会决议>(5) 签字盖章要求: 所有合同一律用黑 色墨水笔签字;盖章需清晰完整, 压住部分签字, 非印刷合同需盖骑 缝章。(6) 抵押物设置转让预授权的, 告知企 业至公证处办理公证; 产权人不能 亲自到场办理抵押登记的须公证 委托给他人办理。(7) 放款所需的各种条件向企业交代 清楚,便于企业提前准备。

安排签约 企业及银行相关人

合同复核 法务经理B角

签字盖章 担保机构法定代表

放款流程

审核放款资料

复核放款资料

1、 法务经理或专业部门根据评 审结论,审查合同、公证书是 否完备,反担保措施是否已办 结,保险单、房证、存单、退 税登记证、承兑汇票等抵押、 质押物的权利凭证均已交到票 据保管员处且已签收,以上权 属证明编号、 内容等需与系统、 合同核对完全一致并留存复印 件。经复核,在两个工作日内 出具审核意见,呈请放款。

终审 风险管理部

在审核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 ( 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 同中编号完整,等额还款等条 款填写完备。档案中留存有合 同审核章的一份。 (2)放款距 最新评审结论如已过三个月期 限的项目,项目经理需重新申 报审批。

签发放款通知书 法定代表人

2、 风险管理部审核所有资料、 批准放款。

3、 法定代表人签发《放款通知 书》 、盖章。

4、 《放款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交银行。

5、 放款后,项目经理向企业取 得放款回执原件及借款借据复 印件存档。

6、 放款后一周内,法务经理 A 角需将所有合同资料向档案管 理员归档。

第六章

公司组织形式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情况: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 名,监事一名,总经理一名。 公司实行执行董事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同时, 特别突出风险控 制在担保业务开展中的监督和防范作用,公司组织机构见图。

股东大会

监事

执行董事担保评审委员会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部

个人融资担保业务部

财务部

办公室

法律顾问团

各部门管理人员均要求经济或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40 岁以下;三年以上担保行业工作经验,有担保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岗 位经历。业务人员要求经济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35 岁以下; 两年以上银行信贷、担保、投资银行领域工作经验。 第七章 效益分析

未来几年,我们预计××市担保行业及我公司有一个非常迅速的 发展,具体数据如下(单位 亿元) : 因此,我公司为了做大作强,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将公司的资 本规模做大,我公司考虑将以下几种方式使资本规模快速增加: 股东的增资扩股。 战略投资人的引进。 我们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资本规模与利润如下: (单位亿元)

2012-2016 年, 我公司除了在传统的担保业务方面有质的突破外, 我们还将做大委托贷款财务顾问和中介业务等,并且发展投资业务, 不断开拓利润增长点,提高股东投资回报率。我们预计未来几年公司 的利润情况与市场份额如下:

第八章

综合结论

银行担保具有赢利水平高,能支撑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

大力发展担保及其延伸业务是公司的主营方向,银行担保的商业模式 和主营业务是实现公司致力成为××市担保业领先者和著名品牌的先 决条件。 实现银行担保规划的必要条件是公司能否拥有足够的资本金开展 担保和担保投资业务。由于担保公司的性质,银行担保只能靠股本扩 张的方式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 用以满足公司主营业务对资金的需求。 与所有金融企业一样,银行担保能否持续经营的根本保证在于风 险控制。银行担保的运营规划将风险控制贯穿到市场、管理、财务和 投资等涉及到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针对可能 出现经营风险的主要层面都提示了应对措施。保护包括发起人在内的 所有投资人利益的根本在于公司能否有效的执行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措施。 从投资人角度分析银行担保的项目规划表明,本项投资虽然具有 一定的风险,但投资收益是明显的,能否达到获利丰厚的投资收益取 决于经营团队。银行担保的股份制民营性质和远景目标能凝聚一支具 有较深的专业化知识和丰富操作经验的经营团队。公司中高层干部的 高知识结构和业内资深的经历将是经营团队的核心。 最后,银行担保将坚定不移的立足于担保投资领域,以企业价值 最大化为最终的经营目标。持续为大连地区的企业、个人提供,优质、 全面的服务,为股东,为投资人创造更大的价值。

第四篇: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方案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 第39 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现提出设立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行

性方案。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必要性

(一) 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和作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将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创业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以引导基金的示范作用拉动市内外社会资本在秦设立和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金实力,是解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二是创新政府投资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通过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机制选评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率。三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吸引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处于创业前期和重建期中小企业的投资,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企业上市。四是吸引战略投资者和引进先进的投资管理理念,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专业化、市场化运作,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和资本增值服务,提高我市投资的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水平,增强社会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自觉性,营造一种从事创业投资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的需要,是拉动投资的需要,是解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加社会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一批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原本应该但未能成长为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必须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扶持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将我市科技优势、资源优势有效转化为经济优势。我市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重大科技成果,而高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仅靠政府直接投资难以满足需要,必须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充分运用创业投资机制,有效带动社会资本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我市中小业融资结构不合理,发展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受抵、质押等因素限制而获得银行贷款占比较低,上市和债券融资的难度很大。由于全社会投资渠道狭窄和投融资工具单一,致使民间资金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启动,中小企业资金紧缺实质上是资本性资金紧缺,由此导致了债券融资的严重障碍,因此,充分利用创业投资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型投融资工具显得十分重要。我市创业投资企业数量少、规模小 , 投资能力弱,虽然近年来外市创业投资企业对我市一些项目进行了投资,但投资项目数和投资量也依然有限,特别是投资创业早期的创业投资资本严重不足。总体上讲,我市创业投资在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尚不明显。因此,有必要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可行性

(一)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为推动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 鼓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又专门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设立与资金来源、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提供了法规政策依据。

(二)国际、国内已成功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国际上,美国、英国、以色列等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均由政府出资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早期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2005年11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全国各地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热情都比较高,先后设立了60多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其中: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20亿元,深圳市引导资金总规模为16亿元,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

资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总规模为5亿元,浦东新区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 亿元 , 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杭州引导基金5亿元,绍兴市引导基金2亿元,常州市引导基金1亿元,珠海引导基金1亿元,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引导基金3000万元,杭州市余杭区引导基金3000万元,另外,很多市也正在积极的筹

备设立,其中西安拟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3亿元,首期到位1亿元,其中:市发改委0.2亿元,市财政0.5亿元,工业专项资金0.2亿元,科技专项0.1亿元。这些引导基金的主要特点:一是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 ; 二是主要采取参股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而不是成立国有独资或固有控股公司进行运作;三是有些市通过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机构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三)我市设立引导基金的条件基本具备

一是我市拥有中小企业6173家,其中有许多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做大做强的潜在基础,可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优秀的投资项目资源。二是上世纪 90 年代我市曾掀起过创业投资的热潮,但由于政策法规的缺失,很快陷入低谷。但目前社会资本仍具有从事创业投资的市场热情,希望得到政府政策引导。三是是我市已经涌现出一批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和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与机构投资者,为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创造了较好的市场条件。四是我市近年财政增收的因素多、速度快,具有解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本金的条件。五是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市发改委近几年反复调研设立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有关问题,形成的方案已经基本成熟。

三、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基本框架

(一)引导基金设立原则、规模和来源

根据我市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公共性原则和将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与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严格区分的原则,按国家规定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设立引导基金。由××*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决策权,××*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

引导基金总规模2亿元人民币,分期到位。基金来源于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首期到位资金1000万元,其中市财政500万元,科技专项300万元,工业专项200万元。后续资金视运作情况分五年按同比例出资及其它方式到位。由理事会从引导基金设立的下起提出具体的资金分五年到位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 引导基金运作原则、方式和程序

引导基金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统筹兼顾,积极吸引市外资本来秦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扶持本土社会资本设立创投企业并举。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在××*市境内设立并在市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运作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同时根据运作情况兼顾跟进投资和融资担保。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和权益,适时以企业回购、股权转让、上市等方式退出。引导基金采取优先股方式参股,参股投资的收益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商定。引导基金运作程序按公开征集、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决策、实施和退出等八个步骤进行操作。

(三) 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管理

引导基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设立理事会、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和管理中心

1、××*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理事由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局、工促局分别派出领导兼任。理事长由市发改委一名领导担任。理事会对市政府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理事长作为法人代表,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决定引导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引导基金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定股权投资退出方案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下设战略咨询委员会,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和专业人士,为引导基金提供战略投资咨询。

2、××*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为11人,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促局、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低于半数。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参与评审投资方案的创业投资专家担任。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3、××*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为理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按事业法人机构设立,有利于将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进行投资规范运作;有利于创业投资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归口管理;有利于按照国家规定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而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管理中心性质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6名,所需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可从社会上招聘解决 , 由发展改革委作为我市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由于我市全额、差额事业编制紧缺,财政供养人员负担重,根据国家对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的要求,考虑到该管理中心按照引导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和未来具有投资盈利能力的实际,确定该管理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较合适和可行。管理费用由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和惯例核定控制数。其中评审费、咨询费以及会计事务所审计费等应在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拟定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实施投资方案和对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管理;参与对所投资方的重大决策、监督投资方向;负责制定和实施退出方案等。

(四) 引导基金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引导基金由市创业投资管理部门、金融办、财政厅进行监管。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制定和发布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相关规定,防范风险。通过制定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等,以最大限度控制资产和财务风险。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和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为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建议分五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学习考查外地经验。(2009年3月8日至3月16日)

由发改委组织到西安市等先进单位学习取经。

(二)制订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7日至4月15日 ) 。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 2008116 号文件和设立思路,由市发改委牵头,组建以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促局、科技局为成员的引导基金筹备小组,起草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方案和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 ) 。

征求金融办、财政局、工促局、科技局意见后,进行修改和完善 (2009年4月15日前完成 ) 。

(三) 上报市政府批准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6日至5月15日 ) 。

(四)拟定引导基金章程 (2009年3月20日至5月10日 ) 。

根据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牵头起草引导基金章程 (初稿)(2009年3月20日至4月15日 ), 并初步征求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促局、科技局意见后进行修改 (2009年4月15日至25日 ), 待市政府正式批复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2009年5月10日前完成 ) 。

(五) 设立事业法人 (2009年6月底前完成 ) 。

办理事业法人设立和登记手续,首期资金到位,正式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方案

第五篇:如何设立投资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中的银行贷款担保为例,简要说明融资性担保行为的运作流程:当有人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却无法提供后者要求的担保时,借款人可以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银行接受了担保公司为其借款提供的担保书后放款。在这个交易过程中,银行获得了贷款利息并极大降低了贷款不能回收的风险,因为若借款人不能如期还贷,则可按约定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偿还。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收取担保费谋利。借款人则从银行拿到了本来无法靠自己完成的借款,实现了融资需求。这实在是三方得利、皆大欢喜的金融行为。

为什么银行敢于信赖融资性担保公司呢?是因为之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凭借自身的资本实力、经营信誉和规范化的治理结构与运营状态,使银行对它已做出相当额度的授信,在这个授信额度内,一般来说只要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函,银行就会对符合其他放贷条件但不能自行提供银行所要求担保物的借款人放贷。

以上通俗简要分析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完成融资行为中的一般运行机理及担当的角色。那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价值或者说意义何在呢?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价值意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资金使用人和资金供给人之间的“鸿沟”之上架设桥梁,使资金的供需流动实现了“无缝对接”,在成就他人的过程中成就自己。抛开长篇大论的阐述,兹简要从四个方面列举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一)对急需资金的借款人(一般是中小企业)来说,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他们雪中送炭,甚至是他们的“再生父母”。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当代中国经济社会中的痼疾。初创或成长期企业对资金有迫切的渴求,但以银行为代表的资金供给方恰恰是“嫌贫爱富”的,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他们更愿意把钱贷给财大气粗的大企业,而不会把钱借给无力提供担保的小企业。这就给资金的供需之间造成了尖锐的几乎不可调和的矛盾。每年因为融不到资而被迫倒闭的企业不知凡几,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则充当了这个尖锐对立矛盾中的调和者,把缺钱的中小企业从死亡边缘拉回到生之彼岸。

(二)对于以银行为代表的资金供给方而言,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他们的利润创造者和风险安全阀。目今阶段,银行仍然主要是靠存贷差赚钱,他们想放贷,但为了规避贷给无有效担保的小企业使资金有去无回的风险,宁可把钱捂在手里。于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现,既帮助他们多创造出了一部分利息收入,又转嫁了坏账风险,同时也部分挽回了不愿贷款给最需要资金企业的负面形象。

(三)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来说,设立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意味着不错的利润来源、金融业内的地位和资源平台。

1、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凭借专业的风险防范机制,使经营风险处于可控状态下,安心收取担保费;同时,它可以用有限的资本金获得银行数倍的授信额度,通过财务杠杆放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实现丰厚利润。

2、从性质和定位上讲,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是特殊的金融机构;拥有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意味着金融业“圈内人”,这赋予融资性担保公司发起人及相关从业者金融业界的身份地位。

3、因兼具金融和中介的双重属性,加之具备增信和财务高杠杆率,融资性担保公司本身是一个资金融通的资源平台。比如,可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但依法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或者通过互保、联保、反担保、再担保等方式满足资金使用需求、降低经营风险。

(四)从对经济社会的作用来看,随着经济发展,多元化融资需求的增加,融资性担保行业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外部担保和增信,在促进金融资源向中小企业以及新兴朝阳型、科技创新型政策扶持产业有效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之一,已然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只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常规业务之一,事实上,它的经营范围十分宽广。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并不仅限于融资性担保业务,尚可从事其他类型担保业务,甚至可从事投资、融资中介、财务顾问等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再者,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可以跨省经营。在征得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可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三、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时机

现阶段是设立或调整已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佳时机。

因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日渐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逐渐成长为金融领域中现实存在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融资性担保业处于长期缺乏监管的“真空”地带,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不仅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前后,发生了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倒闭歇业、出现重大风险损失、经营难以为继的现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自2008年底开始,从国家到地方一系列规章制度陆续出台,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态势明显,行业洗牌大幕已然拉开。

在上述市场环境及政策背景下,我们可以从监管部门的两种态度来分析为什么说融资性担保公司迎来了设立或调整的最佳时机(关于有强烈的市场需求等因素在第一部分已述及,兹不赘述。

(一) 监管部门大力扶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

目前在国家层面,成立了由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组成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在地方上,以上海为例,成立了包括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十多个部门组成的监管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要求区县政府明确主管部门,配备专门力量,切实承担管理职责。

从监管部门的宏大组织结构和职责分配可以看出,政府对融资性行业虽重在规范监管,但加大对该行业的协调、支持和促进发展力度,却是题中之义。

正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所指出的: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融资性担保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抵押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协调工商、税务、房管、司法等部门,提高抵押登记、债务追偿的效率。而上海市则要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此外,融资性担保行业对专业人才的要求较高,监管部门将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人才瓶颈;再有,将加快推进有利于融资性担保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从根本上降低担保风险,为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 监管部门大力整顿、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

为保证融资性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又必须对其大力整顿,所谓不破不立,欲增加良币必先驱除劣币,以使行业在规范的状态下实现良性发展。

首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也就是申请人要先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这将终结过去担保公司的无序生存状态。

其次,监管部门正在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章制度体系。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由银监会牵头的国务院七部委十易其稿后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文件已出台,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配套的其他文件也在陆续推出过程中。各地亦已分别出台实施细则,上海公布了《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再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全流程监管,如对资本额、杠杆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最后,全面调查摸底,大力推进整顿工作。至2011年3月31日,各地监管部门将在全面调查研究、摸清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开展全行业的规范整顿工作,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督促其按照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经营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的轨道。对担保机构违背基本经营规则的严重不规范不审慎行为,比如一些脱离主业、专干副业,打着担保名义,实际从事放贷、骗贷等行为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规范整顿,净化融资性担保市场。

因此,担保业已由“监管真空”进入“审慎监管”时代,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监管办法和行业准入门槛。可以预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管部门将一手抓风险防范、一手抓科学发展,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同时,亦加大规范整顿力度。融资性担保行业正进入到大洗牌的局面中,可能将有一半以上的担保公司被清理出局。

有理由相信,在市场整肃并加大扶持力度之后,融资性担保行业将迎来空前的历史机遇。

就如同2001年掀起对证券公司的大规模清理整顿之后,大批没有能力经受严冬、治理不规范的券商倒下了,但是更多的券商站起来,迎来了一直持续到今天的蓬勃生机并纷纷赚取了高额利润。挑战意味着机遇。甚至更多的时候,对一部分人的挑战意味着对另一部分人的机遇,如何迎接挑战,如何抓住机遇,在智慧、眼光、行动力千差万别的人群中,这的确是个因人而异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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