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离婚律师范文

2022-06-08

第一篇:西安离婚律师范文

西安离婚律师:分居与离婚

作者:西安律师高西宁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经常有咨询者提问:夫妻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吗?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去全面把握。

一、 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 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之日算起,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 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有些夫妻虽同居一屋,但却相互厌恶,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仅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要想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两年未有性生活,却谈何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但另一方坚持不离而不承认分居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所以,对于那些仅仅想依靠“分居满两年”来离婚的人,着实需要三思而行。

(作者: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高西宁律师)

第二篇:西安市律师收费标准

各律师事务所: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2月1日经西安市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西安市律师协会 2016年3月10日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市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原则和方式

除上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服务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肆意压价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的(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三、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30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按标的额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费起,但最高不能超过30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6%;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5%;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2%。

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本标准下浮10%—20%范围内适当优惠。

五、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2、集团诉讼案件;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台的自然人或投资主体)的案件;

6、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以内收费。

六、行政诉讼、仲裁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协商确定。

七、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非诉讼业务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时可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调2至3倍收费。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在3000元基础收费上按财产标的的4%—9%累计收费;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2.5%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等收费数额依据合同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为3%;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为2.7%;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为2.4%;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1%;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1.0%;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5%; (8)1亿元以上为0.2%。

3、公司改制,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4、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费。

八、计时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在每工作小时1000元至3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应根据律师的实际工作量据实累计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一项工作中有两名律师提供服务的应分别计算各自的工作价值后予以累计,律师事务所在一项具体工作中提供三人以上律师服务的,仅计算计时单价较高的两位律师的工作价值。

九、风险代理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在标的额20%—30%范围内议定;特殊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协商另议具体比例。

十、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1、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1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2、担任微创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3、担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15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4、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5、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300000元-10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6、对微创企业的法律顾问费可优惠10-30%;对法律顾问单位的专项活动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时,须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标准可下浮10—20%收费。

7、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可根据聘请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企业规模、年营业额、法律事务的多少及难易程度等确定法律顾问费的具体数额。

十一、其他

1、本指导意见中律师服务收费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证人出庭补贴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2、本指导意见由西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西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修改本指导意见。

3、本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2月1日经西安市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5日起公布实施。

西安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6年3月10日印发

第三篇:西安刑事辩护律师:故意杀人死刑辩护案

宝鸡日报新闻《为与情人结合,恶夫竟然杀妻》:“宝鸡日报讯 为了达到与情人结合的目的,犯罪嫌疑人王海林竟残忍地将妻子杀害后抛尸。日前,渭滨公安分局民警经过连续 18小时艰苦细致地工作,成功破获‘3.12’故意杀人案。”

于此同时,宝鸡各大媒体、宝鸡电视台及西安、陕西各地报纸、电视台、网络媒体纷纷报道:“3月12日上午,一位自称王海林的人来到姜谭路派出所报案,称其妻子董玉环被人绑架,对方给其手机上发短信让他准备 5万元赎人。接警后警方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王海林称,其妻董玉环因山东老家有事,于 3月 10日晚 8时许乘坐由宝鸡开往山东的火车回老家,当时是他亲自送妻上的火车。次日,他就收到恐吓短信。但在对其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王海林的言行极为反常。侦查民警分析这不是一起简单的绑架案,可能另有隐情,遂对王海林进行了控制,同时多渠道、全方位展开侦查工作。经过 18个小时的斗智斗勇,王海林终于交待是自己杀死了妻子。原来,王海林几年前认识了青岛女子陶某,两人一直保持着不正当关系。近日陶某要来宝鸡与王海林约会,因担心其妻董玉环发现后闹事,王海林遂起了歹心, 10日晚将熟睡中的董玉环掐死,第二天晚上用三轮摩托车运到老家凤翔县,抛尸于家里果园的一口废弃井中。日前,王海林已被渭滨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也在与此同时,远在加拿大留学的王海林的妹妹透过满眼的泪水,正在查遍全中国的法律网站,苦苦寻找着能替哥哥提供最好辩护的律师。晚上11时40分,西安市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的高西宁律师接到海外打来的带着哭声的越洋电话:“救救我哥哥„„”

接受委托后,高西宁律师立即赶赴宝鸡。在宝鸡的出租车、公交车、街头巷尾,人们在纷纷议论且愤怒着:“听说还有两个孩子,一个九岁,一个才三岁”。听办案人员愤慨的介绍了案情,一股无名怒火升腾在律师的心头:如此灭绝人性的人,我还能替他辩护什么?随即,律师的天职,那犹如洪钟般时时鸣响在耳畔的声音,又一次向他敲响:当社会、法律、舆论的天平都向一边倒的时候,在人们一片的喊杀声中,律师的头脑务必要保持高度的冷静。即便是恶魔,也要维护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也要保证他受到公正阳光的照耀。

2008年8月12日,王海林故意杀人案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代表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明确表示:被告人王海林不属于投案自首,无从轻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身戴脚镣手铐的王海林面色如腊,他知道:死神已在向他招手。 在经过法庭调查后,高西宁律师发表了他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海林的父亲王均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海林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王海林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加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认为,王海林故意杀人的事实成立,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王海林在本案中的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却被侦察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了。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直接影响着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对王海林来说生死攸关。故辩护人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王海林实施犯罪后,在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故意杀人的罪行,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王海林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属于自首。一审判决对王海林的自首情节不予认定,是对本案事实的重大歪曲。

1、在王海林向公安机关“报警”前,公安机关并不知道发生了故意杀人犯罪,也并不知道王海林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

2、接到王海林的“报警”后,“侦察人员向王海林了解情况时发现王海林所说案情前后矛盾。”这种发现,只能说明侦查人员对王海林的报警产生了怀疑。正如抓获人、侦查人员王强在《抓获经过》中所述:“认为这可能不是一起简单的绑架案件,可能另有隐情”。王强的这两个“可能”,足以证明当时侦查人员对王海林只仅仅是怀疑和推测。推测的结论只是认为其“可能另有隐情”,而并不知道另有什么隐情,更不可能知道已经发生了王海林故意杀人的犯罪。

3、侦查人员“又从其衣兜内查获‘向其发短信索要现金’的董玉环手机卡”。侦查人员的这一查获,只能证明王海林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内容有假,即“妻子董玉环被人绑架并向自己索要五万元现金”属于王海林编造的谎言,只能证明王海林形迹可疑。但仅凭手机卡,并不能证明董玉环已经被杀,也并不能证明王海林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侦查人员也不可能仅凭这张手机卡,就得出董玉环已经被杀、王海林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的结论。事实上,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不可能仅凭王海林说话前后矛盾及这张手机卡,就发觉王海林故意杀人的罪行。

4、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王海林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故意杀人的罪行前,王海林故意杀人的罪行已经被公安机关发觉。

5、客观事实是:在王海林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故意杀人的罪行前,公安机关并不知道董玉环被人杀害,也并不知道王海林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

6、公安机关之所以知道或发觉王海林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源自于王海林向公安机关的交代。

7、王海林是在行动自由,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主动来到公安机关的。

8、在王海林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才对王海林实施了拘留的强制措施。而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向王海林发出的传唤,依法不属于强制措施。

9、、本案各项证据证明,王海林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实。

10、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海林在行动自由,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主动来到公安机关;因其形迹可疑,经司法机关盘问、讯问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行,依法属于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侦查和审查起诉机关故意淡化、忽略、甚至隐瞒被告人王海林的自首情节;一审判决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海林的自首情节不予认定,均是对本案事实的重大歪曲。故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海林的死刑判决,依法对被告人王海林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海林具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行为。在还未查证落实的情况下,轻率判处被告人王海林死刑立即执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辩护人在一审会见被告人时了解到,王海林到案后,有数起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行为。经向审查起诉机关核实,王海林确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事实,但还未查证落实或侦破。辩护人认为,对刑事案件的查证落实或侦破,是侦查机关的职责。侦查机关还未查证落实或侦破,不等于被告人的检举、揭发不属实。因此,依照刑法的规定,被告人王海林仍存在具有“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定情节的可能。在这种可能性还未排除的情况下,轻率判处被告人王海林死刑立即执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三、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未查清楚,对被告人王海林故意杀人犯罪动机的认定不合常理,站不住脚。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林为了达到和情妇陶素梅一起生活的目的”而故意杀人,这种对王海林杀人动机的认定不合常理,站不住脚。事实是,在事件发生前,王海林已经和被害人董玉环依法登记离婚。王海林非常明白,他完全可以随时和他人合法结婚,合法生活,根本不需要为此而去冒死杀人。王海林在一审庭审中一再声称他不是故意想要杀死董玉环,而是失手了,并且,他还对董玉环做过人工抢救。一审法庭对这一重大事实并未查清。一审判决对王海林杀人动机的认定完全没有事实根据,不合常理。

四、对被告人王海林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99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又再次强调: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在处理上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后召开的多次会议上,都强调要慎重处理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对贯彻“宽严相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一般事出有因,被告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应当综合犯罪动机、犯罪起因、犯罪手段等因素考量,不能因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就一律适用死刑。就本案来看,被告人王海林究竟为何要杀死董玉环,杀人动机是什么,是故意还是“失手”?这些十分重要的问题都还未查清。且被告人王海林具有自首情节,其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立功情节的事实还有待侦察落实。故即使对王海林判处死刑,也不宜立即执行,而应缓期执行。

辩护人:高西宁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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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西安工程大学排名】西安工程大学特色专业-西安工程大学录取分数线

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西安工程大学排名】西安工程大学特色专业-西安工程大学录取分数

线

西安工程大学是一所以纺织服装为特色的高等学校。其前身为1912年创办的北京高等工业专门学校机织科。1978年成立西北纺织工学院,隶属原纺织工业部。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西安工程大学。学校办学历史悠久,历经近百年的发展,已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纺织服装为特色,工、理、文、管、经、法、教等多科性特色鲜明的高校。学校现有金花、临潼两个校区。设有15个教学单位。各类在校学生2万余人。现有教职工1701人,有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大批专家、学者、教授组成的教学、科研队伍。学校现有本科专业54个,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7个。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批批准的学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现有联合培养博士点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

权点10个,49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工程硕士专业领域11个,省级重点学科2个。

西安工程大学招生网站:

第五篇:[西安]兴业银行西安分行2012校园招聘

[西安]兴业银行西安分行2012校园招聘 兴业银行欢迎2012届高校应届毕业生加盟

一、兴业银行简介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国内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50亿元。开业二十三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与客户"同发展、共成长"和"服务源自真诚"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依托各项业务的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继续提升。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最新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本行按一级资本位列第83位,比上年提升14位;按资产总额位列第75位,比上年提升18位。在美国《财富》杂志(中文版)发布的2011年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中,本行位列第84位;同时入围"利润率最高的40家中国公司",排名第11位,在国内银行中排名第4;入围"最赚钱的40家中国公司",排名第15位,在国内银行中排名第9。

二、西安分行简介

西安分行成立于2004年10月14日,作为总行下属省级分行,在陕西各级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及总行的领导和关怀下,秉承"一流银行,百年兴业"的企业愿景,发扬"务实、敬业、创业、团队"的企业精神,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积极投身陕西地方经济建设,以优质资产带动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打开市场,站稳脚跟,树立良好的"兴业银行"品牌形象,实现了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

截至2011年9月末,分行本外币总资产618.64亿元,本外币全口径存款余额538.49亿元。其中:一般性存款余额375.56亿元,排名陕西省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三;存款余额较年初增加35.62亿元,排名陕西省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一;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68.66亿元,

较年初增加49.44亿元,增加额排名陕西省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二。目前,分行营业网点共有15家,分行营业部与13家同城支行、2家异地分支机构;设离行式自助银行19家。

三、招聘岗位及应聘条件

(一)综合柜员

岗位职责: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受理本外币个人、公司、中间等各项业务,处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负责当日业务的账务处理与核对,负责编制和报送相关报表。

招聘条件:1)国家"211工程"或重点财经类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会计、经济、金融或相关专业(特别优秀的同学可不限专业);2)形象好、气质佳、有亲和力,具备良好的客户服务意识,沟通协调能力和学习创新能力。

(二)大堂经理

岗位职责:银行网点大堂接待,负责大堂客户的引导、沟通、营销等工作,协助顾客办理相关手续,承担阵地营销工作等。

招聘条件:1)国家"211工程"或重点财经类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经济、营销或相关专业(特别优秀的同学可不限专业);2)形象好、气质佳,男性1.75米以上,女性1.65米以上;3)具备良好的客户服务意识,沟通协调能力和学习创新能力。

(三)零售客户经理

岗位职责:根据市场拓展规划,面向目标客户群开展零售产品服务销售,包括个人贷款、储蓄、第三方存管、信用卡、理财、保险业务等,负责客户关系维护及拓展工作。

招聘条件:1)国家"211工程"或重点财经类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经济、营销等相关专业(特别优秀的同学可不限专业);2)营销意识强,具备吃苦耐劳的市场拓展精神。

(四)公司客户经理

岗位职责:根据市场拓展规划,调查市场信息,了解客户需求,面向公司客户开展贷款操作、定期回访和贷后管理。

招聘条件:1)国家"211工程"或重点财经类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经济、营销等相关专业(特别优秀的同学可不限专业);2)营销意识强,具备吃苦耐劳的市场拓展精神。

四、工作地点

西安、咸阳

榆林(应聘榆林分行岗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应聘方式

我行将在11月13日16:00-18:00举行现场招聘会,地点:西安交通大学校本部学生就业中心一楼信息大厅。

本次校园招聘只接收现场投递简历,在简历投递之后现场组织面试。请有意加盟的同学们着正装参加。

(一)应聘材料:

1、个人简历(包括基本信息、教育经历、工作或实践经历、主要社会关系等必要信息),请下载我行标准简历;

2、一张近期免冠证件照(贴在《应聘人员基本信息表》右上角);

3、各类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4、特别说明,请在应聘简历的右上角注明应聘岗位。

(二)联系方式:

兴业银行西安分行人力资源部:029-81775803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A座32楼人力资源部

(三)面试通知:

1、经初面符合条件者,我们将及时电话通知第二次面试时间和地点。初面未通过者,恕不电话通知。

2、第二次面试通过者,我们将组织笔试,笔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含性格测试)以及基础金融专业知识。

3、笔试通过者,我们将组织进行终面,终面通过者,我们将及时电话通知您签订三方协议,并安排统一岗前培训和实习。

兴业银行西安分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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