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司法的比较

2022-08-05

第一篇:新旧公司法的比较

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④摊销

A、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B、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C、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

5.《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新准则:未明确排除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②计价

原准则:

A、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B、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按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公式略)。

C、除收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一部分收益外,不确认其他利润或损失。

新准则:

A、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交换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C、以上两种情况涉及补价的,直接用补价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用象原准则那样分配补价。

6.《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利润

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计入当期损益。

7.《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新准则: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②新准则明确了:

A、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

B、未来经营亏损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

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①商品销售收入计量

原准则: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

A、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B、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C、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②提供劳务收入

新准则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能够区分的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9.《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追加资产的建造

原准则:无规定

新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A、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B、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考虑原合同价款。

10.《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新准则: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适用本准则。

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原准则: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商品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房地产。

新准则: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专门借款

新准则: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1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①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②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

A、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B、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③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④融资租赁承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确认融资收益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⑤未确认融资收益/费用D的分摊

原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新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

⑥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规定。

12.《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①追溯调整法

新准则增加了“不切实可行”的规定: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②差错更正

原准则:

A、包括本期差错和前期差错;

B、前期差错划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新准则:

A、仅规范前期差错,且不区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

B、采用追溯重述法改正前期差错;

C、“追溯重述不切实可行”时的处理方法类似于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规定。

13.《企业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股利或利润分配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14.《企业会计准则31号——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与原准则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15.《企业会计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

新准则增加了以下规定:

①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列报。

②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16.《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准则:

①关联方关系扩大到包括

A、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B、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C、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②母子公司关系披露的层次: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③关联方发生交易披露,取消金额或比例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

④强调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第二篇: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

目 录

一、 课题(论文)提纲

1.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的现实意义 1.1 推动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1.2 提高我国会计透明度

2.资产减值会计旧准则存在的问题

2.1 旧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制度中“资产减值”内容的不够完善和较差的可操作性

2.2 大量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任意操纵利润,扰乱退市机制等现象 3.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处理

3.1 新会计准则引入资产组的概念 3.2 新准则扩大了资产减值的适用范围

3.3 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要求更加明确 3.4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更具实务操作指导性 3.5 新准则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3.6 对商誉减值的测试与处理进行了规定 4.结述语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

------资产减值新旧会计准则比较

【摘要】:

本文从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出发,分析了资产减值会计旧准则存在的问题及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处理,主要从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减值损失确认后能否转回、“资产”含义的界定、会计计量属性、减值测试规定几方面对新旧资产减值会计规范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正文】:

针对我国 2000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理论与实务操作中的不足,财政部于 2006 年2 月15 日发布了资产减值准则,准则明确了所有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适用原则,并对其具体规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资产减值准则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完善,更加明确规范、更具操新颁布作性。本文将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建议。

1. 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的现实意义

新准则体系是科学、全面和完善的,既突出了会计国际协调的宏观方向,又坚持了“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的基本原则。更为重要的是, 新准则体系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是一项良好制度安排,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1 推动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新准则体系建立实施后,将基本消除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之间的差异, 充分发挥会计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作用,减少经济交流障碍,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对外企业会计准则的开放,加快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步伐,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1.2 提高我国会计透明度。 会计透明度包括会计准则的制订和执行、会计信息质量标准、信息披露与监管等,是一套全面的会计信息质量标准和一个进行会计信息全面质量管理的体制。

2. 资产减值会计旧准则存在的问题

2.1 首先,旧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制度中“资产减值”内容的不够完善和较差的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如下:

(1)现行会计制度虽然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终了时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然而,对于“定期”,会计制度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致使企业之间也缺乏可比性。而新的会计准则对计提时间作了明确说明,明确在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发生了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为了计算确定资产减值损失,现行会计制度及旧会计准则中使用的计量基础包括: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销售净价、市价等多个标准,在不同的准则中又各有表述,对未来现金流量的计量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计算现值时折现率的选取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企业计算有关指标时难以掌握,因而可操作性差,存在较大的调节空间。

(3)现有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应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但是企业的长期资产往往没有销售市价,只有使用价值,单项资产一般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这导致单项资产无法确定可收回金额,实务中对于这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可操作性不强。 四是在减值迹象判断上,与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相比,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也更具有操作性。

2.2 我国会计实务中,大量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任意操纵利润,扰乱退市机制等现象。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少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企业利润。实例分析:TCL 通讯于 2003 年 3 月 29 日发布了一则《关于对公司 2000 会计报表所反映问题整改报告》的公告,公告显示了 TCL 通讯 2000 年虚增利润4,952 万元的情况。其中包括少计坏账准备4,392 万元,少计存货跌价准备 2,813 万元,少计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685 万元。TCL 对此事件仅解释为会计处理不当、会计估计不当以及会计信息传递不及时、不真实等原因造成的。而有关专业人员却有不同看法,1999 年TCL 通讯亏损17,984 万元,如果2000 年继续亏损,则将被ST;企业管理当局正是为了不被 ST,才少提当年应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4,392 万元,这违背了会计谨慎性原则,也反映了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来操纵盈余的一种情形。

(2)多提资产减值准备,减少企业利润,进行 改革。实例分析: ST 鲁银在2002 报告中显示每股收益-1.07,亏损额高达2.65 亿元。实际上鲁银投资 2002 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分别比2002 年增长了24%和40%,但由于在期末对应收账款、委托贷款、对外投资等资产计提了高达1 亿元资产减值准备,使得公司管理费用剧增,才是是导致公司巨额亏损的主要原因。公司这所以这么做是基于 2002 年扭亏无望,通过计提资产减值进行 bigbath,为来年盈利做秘密准备。

(3)转回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利润,粉饰业绩。实例分析: ST 幸福是一个连续亏损三年面临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2002 年 4 月 30 日起被暂停上市,2002 年半年年报宣布扭亏为盈,实现利润 162.62 万元,从而恢复上市,而之后的三季度却显示公司亏损 1,369.85 万元。ST 幸福的业绩在短短时间内何以产生如此大的变化,经分析,该公司是在 2001 年扭亏无望的情况,干脆多提减值准备1,812 万元,进行“大洗澡”,然后在2002 年半年报中冲回减值准备,才使公司扭亏为盈,得以重新恢复上市资格。 实证结果发现减值前亏损的公司存在以转回和计提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亏损,另一方面是为了进行大洗澡(big bath);同时有较弱的证据说明减值前盈利的公司也存在以转回和计提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一方面是为了平滑利润,另一方面是为了达到盈余增长。

3.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处理

3.1 新会计准则引入资产组的概念

新会计准则规定“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采用了资产组的概念,并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引入资产组是完善我国资产减值会计规范的重大举措,是对资产协同工作才产生现金流量这一事实的反映,也是真正贯彻资产减值会计制度的关键。引进资产组也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对只需根据单项资产就可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主体而对只需根据单项资产就可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主体而对只需根据单项资产就可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主体而确认其资产减值准备的主体而言,通过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可为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更为可靠、相关的信息。新准则还引入了总部资产的概念。总部资产是针对企业集团而言,它包括集团总部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等资产,其产生的现金流量同样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量,其账面价值不能完全属于某一资产组“。换言之,由于总部资产难以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因此企业集团不能单独对集团总部的资产进行资产减值的认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及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准则要求尽可能按照合理和一致的方法将总部资产价值分摊到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相结合进行减值处理;难以合理和一致的分摊到相关资产组的,也应采用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减值测试和分配减值损失。新准则对资产组、资产组组合及总部资产的减值处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3.2 新准则扩大了资产减值的适用范围

2001 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详尽的实务指导性规定内容。此次全面修改准则体系时则单设了一个《资产减值》准则。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例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在扩大减值使用范围的同时,明确生物资产、存货、投资、建造合同资产和金融资产等,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要求更加明确

新准则明确了进行减值测试的前提:会计期末企业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新准则更明确地规定了“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算”。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如非专利技术)给企业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正是因为这利益上的不确定性使得企业必须定期进行评估、测算,以认定企业所拥有的这些资产是否存在减值。

3.4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更具实务操作指导性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比现行制度更具实务操作指导性。对公允价值、处臵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操作指导规定。旧准则未对资产可 9 收回金额的计量方法提供详尽应用指南。除此之外,新旧准则在资产可收回金额计量上存在另一个较为明显的差异,即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只要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处臵费用的净额和资产的未来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有一项超过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要再估计另一项的金额。对此,旧准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臵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可按以下两个步骤进行:先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臵费用的金额确定,当上述方法无法予以确定时,再以资产未来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可收回金额。同时,新准则对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处臵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以便于实务操作资产净额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计算公式分别是:

资产的净额= 公允价值- 处臵费用(1)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以及最终处臵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折现率(2) 公式(1)中计量属性的关键是“资产公允价值减值处臵费用后的净额”的确定。新准则根据实务中的具体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引入财务管理的理念,从以下几方面确定该“净额”:公平交易中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价格的“净额”= 销售协议价格减处臵费用金额;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的: “净额”= 该资产在活跃市场中的买方出价减处臵费用金额;既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又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净额”= 获取的最 10 佳信息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或结果) 减处臵费用金额。其中所谓处臵费用,应该包括处臵资产相关的法律费用、应缴纳的各种税费、搬运费及为达到预期可销售状态的直接费用等。公式(2) 中计量属性的关键是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使用期限、折现率的确认问题。新准则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详细的规定:

(1)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包括下列内容: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 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臵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新准则强调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为基础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对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包括其中。

(2)使用期限的确定。新准则要求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

(3)折现率的确定。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利率。

3.5 新准则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新准则第17 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该规定封死了减值冲回这一企业操纵利润主通道,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了保证。减值冲回是某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常用手段。利用减值冲回操纵利润的方法不外乎有两 11 种:一是当预计当年将会出现大幅亏损时,提前为下一扭亏为盈做准备,在当年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下一冲回,从而作出下一扭亏为盈的财务报表; 二是选择某一年份超大额计提减值准备,其后几年分次缓慢冲回,制造出利润稳步攀升的假象,为管理当局的管理业绩服务。在旧准则中,上述两种减值冲回的方法合法但不合理,这种合法但不合理的方法严重地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新准则在第七章对资产减值计得的原因、程序、方法等在附注中披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必然会促使管理当局正确地运用资产减值准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与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程度密切相关,会计报表附注对资产减值计提披露越充分,会计信息使用者在阅读会计报表时,越有利于对与资产减值的相关信息作出正确地判断,这对于提供会计信息的管理当局而言,无疑多了一层压力。新准则在计量资产可收回金额时,谨慎地引入公充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会计本身就是要提供真实的、公充的会计信息,以公充价值计量的资产可收回金额理所当然是最真实、最公充的。但新准则考虑到我国国情,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审慎地运用公充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必然会促使企业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了与其决策更为相关的、可靠的信息。

3.6 对商誉减值的测试与处理进行了规定

8号准则规定, 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 企业应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 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结合新准则这一系列的 12 改进和完善, 资产减值会计在具体实务操作中着重要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要把握一个判断资产减值的原则, 即应确保资产以不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前提下进行计量。如果资产原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 该资产视为已经减值, 则资产应确认减值损失。二是计量资产减值应核查两个重要金额, 即确认被核查资产的销售净价和使用价值。三是分三个步骤评估减值: 步骤一, 评估一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步骤二, 确认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比较; 步骤三, 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3.7 对商誉减值的测试与处理进行了规定

新准则关于资产减值的相关信息披露更加充分。现行制度对于资产减值的相关信息披露是通过会计报表附表中的“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实现的。《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分项目反映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数、本年转回数和年末余额。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是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及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如提供分部信息,还应披露每个分部当期的减值损失金额;二是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每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三是对于重大资产减值,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除此之外,新准则还对商誊减值应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新准则关于资产减值准备在披露方面的重要改进,符合会计上的充分揭示原则。这无疑增加了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相关性。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阅读会计报表附注中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信息,能够充分地了解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以及发生重大资产减值的原因和发生重大减值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等信息,从而有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资产质量。

4.结述语

综上所述,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时间与计量方法,较原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较好的操作性。由于规定了计提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大大遏制了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调节利润的行为,增加了企业财务透明度,但我们仍可以看到资产减值领域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主观动机和客观环境的影响,如何规范地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仅需要有关部门的适时改进与完善,更需要各企业能对资产减值有清醒的认识,准确把握其确认条件并综合考虑资产减值对象的范围,慎重行事。同时,只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大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参考文献:

[1]候立新.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实务应用[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2]孙欧,资产减值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J].会计之友, 2006,(02).

[3]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4]孙军,新准则下资产减值会计面临的难题,科技经济市场,2006, 年10 期. [5]罗照华,资产减值会计用应研究,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4,(06). [6]庄良翠,资产减值准备制度的改进与完善[J].则务与会计, 2006,(6).

[7]徐爱莉,赵耀,新《资产减值》准则对企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2006,(7). [8]任琼益,浅谈新会计准则的现实意义及影响,湖南经济学院商报, 2007(8).

第三篇:新旧婚姻法的比较研究

新旧婚姻法的比较研究——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视角出发

发件人:Smile Red℡心情 <505933034@qq.com>查看添加修改拒收时间:2012年4月1日(星期天) 晚上6:43 纯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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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新婚姻法已实施近两年,前期讨论声似乎还未停止,后期争论声就已接踵而至。面对完善婚姻家庭制度这一艰巨复杂的任务,各家均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仅针对夫妻财产制——从新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不同进行比较,指出修改后婚姻法仍存在的不足并就此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使婚姻立法更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新婚姻法,旧婚姻法,立法建议

婚姻法的修订,牵动全国上下十三亿民众之心,可以说民众对此事的关心程度甚至超过对宪法的修改,因为它是老百姓的又一实实在在的“权利宣言”。修订结果,共有三十三处变动或增删[1],而夫妻财产制,作为规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正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重点。

夫妻财产制度,国外大体上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以上四种夫妻财产制是按财产的归属和管理的角度划分的,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划分的角度不同。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夫妻之间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夫妻之间没有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

一、新婚姻法较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比较与进步

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界定上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

1、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新婚姻法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财产的相关内容,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等。此项规定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意思自治,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的规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但对此规定也有些学者不甚赞成,认为“它是无异于对

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2].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夫妻关系的建立除了感情基础外,更需要物质作后盾。正是由于有了事先的财产约定,才会为日后可能产生之摩擦提供了润滑剂,更能消弭双方可能产生的不快,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向心力,又有何不可?再说我们经常说“亲兄弟明算帐”,难道能说是对兄弟反目的一种引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中未规定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而婚姻法修订以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却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其实创造了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实际是典型的法官造法,这种造法并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违背,实有检讨之必要。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解决了我国以前婚姻立法中的这块硬伤。

3、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我国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体业主、私营企业主大量出现,而他们的财产数额巨大,一旦发生继承或赠与,将其个人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司法实践中,有人正是利用这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结婚、离婚等手段来敛富聚财,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已证明是行不通的,甚至会引发道德灾难。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即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样就免除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后顾之忧。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的交易顾虑,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4、夫妻财产内容进一步充实,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但这种制度的内容却几乎一片空白。事实上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我们知道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等),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对无形财产未加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作了完善。如第十七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列为共有财产,增加了“知识产权的收益”。

5、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实质正义。修改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比如说第四十条规定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还有对妇女儿童有特殊的保护,比如说离婚时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等。

二、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存在的缺陷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但笔者认为这次修订仍存在许多缺陷,现略述如下:

1、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3].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

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规定。而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的是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此两者并不兼容,更严重的是,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立法者本意可能是避免不能穷尽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而有意为之,但却留下更大的法律空子,甚至可能引起法律适用混乱。在这方面,日本的婚姻家庭法规定得比我们清楚得多,也爽快得多:“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

[4]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2、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婚姻法对此有所疏漏。实践中,夫妻之间的一方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诱使、利用对方的无经验,签订不公平之协议;或借财产协议规避债务。法律在这方面应作出规定和限制,而我国法律恰恰缺乏相应的规定。或许立法者以为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往往是一些社会常理,法律不规定就会产生歧义,比如说关于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以及配偶权等问题的争论[5],就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或者缺乏规定而产生。

3、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该规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笔者以为,该约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于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应因此受损,根据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将不得不以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在与夫妻任何一方发生交易之时,第三人的债权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法典比我们规定得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身份官员[6],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7].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固然会增加财产约定的成本,但考虑到约定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我们仍然应当借鉴。

4、与前一问题相关,夫妻财产制度缺乏协议变更程序。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那么,当事人当然有权利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遗憾的是,我国婚姻法对此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相比较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对夫妻财产的协议变更有明确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对财产契约作任何更改,须具备前述签订财产契约的条件,并且必须以书写在婚姻财产契约的原本之后,才能对抗第三人。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5、婚姻法未规定别居制度[8],造成夫妻在关系存续期间难以对财产进行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财产分割必须是以婚姻关系破裂为代价,这就掐断了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实践中,有的夫妻仅只想进行财产方面的分割,而不想婚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之路的情况也是普遍存在的。事实上,正是没有规定别居制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对个人财产行使完整的物权也显得困难重重。

三、立法建议

由于《婚姻法》修改刚过两年,再行对其修改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但却可通过与之不相冲突的婚姻法实施细则或在以后民法典亲属篇的制订中加以完善,就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具体说来可以作以下几方面的完善:

1、法律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明或未加约定的,推定为共同共有。这样规定可以明确夫妻双方新增的但尚未约定权利归属财产的权利归属,有利于减少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

2、夫妻财产协议应遵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即使是制订民法典,仍然应当对夫妻财产协议应遵行上述原则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夫妻财产协议制度属于民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无论从立法习惯还是守法意识方面讲,这种规定都是必要的。

3、规范夫妻财产协议,规定登记公示程序,未经公示程序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夫妻通过财产协议制度来逃避债务,甚至可以避免当事人利用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避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对于夫妻财产协议的公示程序,可借鉴法国民法典的一些做法。

4、增加财产协议变更程序,要求夫妻双方进行财产协议时,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同时,为了确保协议的公信力,应当对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次数和条件作出必要限制,这也是对夫妻的财产协议变更冲动和轻率作出的必要规制。至于限制的方法,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规定变更的次数,而应当将变更条件和次数综合考虑,针对夫妻制度的总体特点作出必要限制。

5、增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制度,既为更好地体现民事权利主体之意愿,也为挽救更多的婚姻。

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我们现在进行的工作,既是一个新的起点,也是以往修改婚姻法工作的继续。笔者相信,随着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的深入和有关司法实践经验的丰富,经过立法机关,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一定会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婚姻家庭编也一定会成为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亮点。

注释:

[1]新华社电,《专家阐述与修改婚姻法相关的六大问题》转引自2001年1月27日海峡网。

[2]党国英《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思考》转引2001年5月9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3]田雨《学教授析婚姻法修正草案夫妻财产三大盲点》转引自2001年12月27日海峡网。

[4]新华社电,《专家阐述与修改婚姻法相关的六大问题》转引自2001年1月27日海峡网。

[5]李明舜《民法典的制定与结婚、夫妻法律制度的完善》,《民商法学》2003年第1期。

[6]罗洁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一版,第345页。

第四篇: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及教学思考

【摘要】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总结了新会计准则的优点及其实施的必要性,并且对新会计准则指导下的会计教学工作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教学改革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强化为投资者和 社会 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首次构建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性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这就对我们会计人员和会计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在教学中更好的运用新会计准则,我们就新旧会计准则做以下比较。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部分构成。和旧的会计准则相比,新准则从基本会计准则到具体会计准则都作了较大的改动。

(一) 新基本准则与旧基本准则的比较

1.新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2.明确了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3. 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同时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4.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同时,对于利得和损失又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5.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6. 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新会计准则中具体准则与旧具体准则的比较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增添了若干新准则,例如: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准则《投资性房地产》(No.3),涉及农业的准则《生物资产》(No.5),涉及金融 、证券行业的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No.22)、《金融资产转移》(No.23)、《套期保值》(No.24)、《金融工具列报》(No.37)等,涉及保险企业的准则《原保险合同》(No.25)和《再保险合同》(No.26),涉及能源企业的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No.27),涉及外贸企业的准则《外币折算》(No.19)以及涉及薪酬和个人收入的准则《职工薪酬》(No.9)、《企业年金基金》(No.10)、《股份支付》(No.11)及《政府补助》(No.16)等,使我国不同行业企业在遇到具有行业特色的特殊性 问题 时直接有据可依。另外,新准则中还增添了《每股收益》(No.34)和《分部报告》(No.35)等准则,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具体 计算方法和分部报告的具体披露 内容 与方法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对于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所可能引发的问题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No.38)中进行了相应规范。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使财务信息更加可靠,而且内容上有所创新更能适应经济生活的发展要求,同时新会计准则体现我国会计体系逐渐与国际会计体系的趋同的发展趋势,这些优点都使得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势在必行。创新和趋同相结合的一项准则,它需要会计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做账。但目前的灌输式教学模式不利于培养与时俱进的高素质会计人才,针对这一严峻的现实问题,我对于新会计准则指导下的会计教学进行了以下思考。

1. 改革教学方法 ,使学生更愿意学习

我国目前的灌输式教学模式,往往要求学生死记硬背,学生学起来很枯燥,且严重脱离实际,让活灵活现的社会课硬是变成了应试课。培养出来的学生考试一考完几乎全忘光,剩下的大多也和实际联系不上,造成严重的高成本,高投入,低效益现象。要彻底摒弃扼杀学生学习兴趣、思维活力和创新精神的教学方法,将知识灌输为主的教学方法转变为以启发科学思维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核心的教学方法。提倡师生平等自由地探讨问题,通过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自主参与意识。只有把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激活,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年轻人是思维活跃的群体,他们聚在一起往往能产生无穷的创意与灵感。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学校的做法他们不注重分数,非常注重能力,没有把成绩的好坏当作惊天动地的事情;他们注重同学之间互相学习,认为从同学处学到的东西要远远超过从老师处获得的知识,从老师那里主要得到的是应该是悟性和再学习的能力,具体知识理解即可。我们也可以在会计教学中与学生相互讨论,达到共同学习的目的。

2. 重视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

以公允价值为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最大的特点是来自于公平交易的市场,参与市场交易理性双方充分考虑了市场信息后所达成的共识,这种共识后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大量使用是有其深厚的背景的。

在经济全球化、企业并购日趋普遍以及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的今天,公允价值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已跃升为与历史成本计量并驾齐驱的新的计量模式。但公允价值的使用需要依靠活跃的交易市场,以及会计人员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稍有偏差,就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我国目前交易市场还不活跃,公允价值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取得,因此新准则在公允价值的使用上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对公允价值的引入采取了适度、谨慎的态度。但从长期来看,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会逐渐扩大,与国际趋同。在新准则中,对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说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再比如上面提到的公允价值的确定,都必须付依靠会计人员准确的职业判断才能实现。因此,在日常的会计教学中也应该注重学生会计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不再是老师告诉学生是怎样就是怎样,要学生根据实际条件来进行判断。加强案例教育,多从实际找例子,让学生在分析实际会计业务的过程中,不断的体验新准则的运用,从而将其与学生所学知识相结合,进而提高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

3.加强会计实训,提高学生对新准则的实际运用能力

会计教学尤其的中等职业学校的会计教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学生学会做帐,所以我们为了让学生在今后走上工岗位时能够得心应手的运用新会计准则,我们在现在的教学过程中必须注意会计实训的作用。在学习中可以适当的提高视实习课的比例,让学生边学边练,一方面加强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实训加强学生对新会计准则的理解。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建立会计实习基地,一方面,通过教师与学生到企业实际工作,了解会计工作实际流程,使学习更生动,另一方面,也使企业有了一条招揽人才的新途径,当然同时也起到了促进就业的作用,一举多得。

4.鼓励学生积极参加CPA、ACCA等职业资格考试

在不影响学好学校开设课程的前提下,学校应鼓励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CPA、ACCA等职业资格证书被传说成攻城掠地的武器,一定程度上在于有不少人凭借这块敲门砖成功地叩开了一些大家都很希望就职的公司的大门。如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四大银行、保险公司、跨国公司等。为找工作增加筹码的同时,对于学生而言,在考试过程中所得到的毅力、耐心的锻炼以及面对挫折和失败的态度,远比一张通过证书更重要。因为这一类考试注重的是能力和实务,应试者的头脑中应该先具备一定的逻辑框架和思维顺序,在此基础上再吸收相关理论,最终融会贯通,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才有可能通过。更重要的是,如果学生有一两门通过之后,自然而然就会有一种成就感,自豪之情油然而生。随之而来的是增加了自信和对学校、所学专业、任课教师的喜爱,有利于培养其爱心和社会责任感。也可以说是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 参考文献:

【1】 李正云《美国成人教育值得我们学什么》,《中国成人教育》,2009.5(7)

【2】 邓金娥《论高职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中国成人教育》,2009.5(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2006.10

字数:3580

第五篇: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比较

江苏赣榆县职教中心 郑家庆

原有关所得税处理的规定性文件主要有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会计[1994]第025号《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旧制度”)。新准则与旧制度之间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计税基础上。旧制度强调的是企业收入和费用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从发生额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主要强调从损益表的角度进行分析;在这种计税基础上,旧制度强调的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新准则强调的是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主要是从余额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在这种计税基础上,新准则强调的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并将这种暂时性差异对企业的影响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加以处理。

第二、在所得税确认上。旧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在应付税款法下,将两者差异全部在当期确认;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将两者差异分别确认为递延税款借项和递延所得税贷项。新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

1 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将所存在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将所存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三,在对本期亏损的处理上。旧制度规定,对于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在新准则中,对于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上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硬水利润为限,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是一种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的当期确认法。

第四,在减值确认与计量上。旧制度没有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逐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邮编:2221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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